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外,若一学期开设课程不超过5门,则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若开设课程多于5门,则考试门数不得少于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任选的其它年级和专业的课程。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百分制、五级分制对照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一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 ~ ~ ~ 0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 五级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绩点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总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期末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命题或学院统一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第十四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评定必须通过公开形式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由学科(或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评议组确定。评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都是必修科目。德育课的考核采取对课程基本知识的考核与考察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相结合的原则。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生产劳动考核应根据学生出勤、劳动表现及劳动效果等,由劳动指导人员及班主任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记载。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应根据军事训练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第十七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必修或选修共16学分的外语课程。学生可直接报名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和六级考试,次数不限。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凡擅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