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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比怎样写好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毕业论文相比,其专业件、的政治倾向性和实践性更强,它需要在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这就要求具有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理论指导,正确运用前人的研究成果。 在写论文之前,首先要有明确的写作目的和认真的写作态度,在导师的指导下刻苦钻研,力争写出新意来。具体地说,撰写毕业论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定题目,这是关系论文成败的首要问题。 选题,主要是指选择要论证的问题。好的论文题目应既有社会意义又适合自考生的自身条件。切记不要朝令夕改、的犹豫不决。一旦选定,就要精力集中一鼓作气将其完成。选题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如《当前金融诈骗的特征》;题目大小要适宜,如用6000字左右来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不适宜的;选题要恰当,最好是自己学得好,有条件完成的题目。从事实际工作的,写民法、的经济法刊法等方面的题目;从事理论方面工作的,写法理学、的宪法学方面的题目;未参加工作的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长选择题目。标题要简洁明白、的醒目引人,如《案件证明新探》;切记不要选不完全的标题,如《论假冒商标行为》。 (2)搜集、的鉴别和使用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是形成论文论点的基础,又是证明论点的论据。能否正确使用,关系论文的成败。搜集参考资料主要来自图书馆、的阅览室、的书店的图书、的报刊。要充分利用图书、的报刊、的索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务院的公报以及工具书,从中去搜集对自己有用的专著、的论文、的动态信息。资料越丰富,立论就越牢靠,论证就有说服力。凡是亲身经历和搜集的事实资料或直接从原出处找到的理论资料,叫第一手资料;从别人处间接得到的事实材料或理论材料,叫第二手资料,写论文要重视第一手资料,也要充分利用第二手资料,第二手资料可以作为知识、的依据、的线索,引用时必须查明原出处和原意。搜集资料过程中,要注意理解、的分类排队、的筛选、的研究四个环节。只有做到了这四个五一节才能写好论文。 (3)构筑框果,编写提纲。 毕业论文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议论是通过资料和推理来证明观点、的说服别人的表达方式。它由论点、的论据、的论证所组成。毕业论文构思要解决的是确立论点、的确定论据,怎样用论据去证明观点。 论文提纲就是把论点、的论据、的论证具体化,从写作角度安排好整篇文章的框架。在观点、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结构设计。写论文要学会搭框架。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导论、的正论和结论。提纲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导论写什么,怎么开头;结论怎么得出来,即怎么结尾;正论怎么展开,分几部分,如何接转。论文中标题序号一般是四级:一、的二、的……;(一)、的(二)……;1、的2……O;(1)、的(2)……以此类推。提纲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导论、的正论、的结论中内容的总体安排顺序,即可以按照提出问题、的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的顺序,也可以按解决问题的结论在先,然后再分析论证的顺序撰写。 (4)撰写初稿,精心修改,校对定稿。 根据提纲写成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最好是一气呵成,不中断思路。如果不能一气呵成,至少应有一段时间集中写一部分,内容要有突破和创新。写好初稿要做精心修改后才能定稿,这有利于提高论文质量和写作能力。修改过程中主要注意:论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新意;作为论据的资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符合逻辑;结构是否合理,中心是否突出;校对文字要认真,如“有限公司”写成“优先公司”,不但看不懂,还要闹笑话。最后检查没问题了,再接要求的份数装订成册上交,并做好答辩的准备。 总的来说,一篇毕业论文必须做好:主题明确,结构严密,合乎逻辑,文字通顺;有提要,有参考书目,有注释。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体现专业性的特点,不能以调查报告、的工作总结、的情况简报的汇集来代替毕业论文。 再不行,我替你写这个毕业论文。呵呵... 帮你做一点点事情没什么的~!
关键要看你的毕业论文是本科、硕士还是博士毕业论文而且各个学校在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上不尽相同所以你最好到学校网站上去查找相关格式要求,或者到所就读院系去进行咨询,那是最准确的
论文第一部分是标题接下来是论文摘要,要中英文都有的摘要下来时正文正文约1万字左右正文后还要表明引用的文献及出处要用a4纸打印,4号字,仿宋字体我知道的大概就是这些!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毕业论文各个学校各个专业都是不一的我是浙师大的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教务办制2009年7月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要求 一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构成(一)封面文头[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提字汉字、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200 Ⅹ届)]、论文题目、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合作导师(姓名、职称)、完成时间、成绩。(二)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目录;中文的论文题目、作者(所在专业、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合作导师(姓名、职称)、摘要和关键词;外文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和指导教师、合作教师的姓名、摘要和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附图)等。(三)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材料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外文翻译及原文、指导记录、中期检查表、作品(实物)验收单(部分专业)、答辩资格审查表、答辩记录、评审表等。二 毕业设计(论文)各组成部分的要求(一)毕业设计(论文)正文1 论文题目。题目应简明扼要、有概括性。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副标题前加“特殊符号”中“长划线”,居中排印在论文主标题下。2 摘要。论文摘要是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概括地陈述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或主要结论,是不加诠释和评论的独立短文,要突出本课题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见解。一般不超过300字。3 关键词。一般可选3~6个反映主要内容的术语,每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不加标点符号。4 合作导师。配合指导教师或辅助不符合规定要求担任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师。5 外文的论文标题、副标题、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合作导师姓名、摘要、关键词是对其中文这些内容的外文翻译。全部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体大小、段前段后行矩等要求,分别与其中文格式完全一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合作导师姓名的汉语拼音写法为: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应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示例:ZHANG Ying(张颖);WANG Xi-lian(王锡联);ZHUGE Hua(诸葛华)。外文字母采用我国规定和国际通用的有关标准写法。要分清正斜体、大小写和上下脚码。6 正文字数:论文的主体部分字数(或印刷字符)要求在10000字以上(部分特殊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经教务处确认可适当调整)。7 标题层次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1)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段落层次划分及使用序号标准:文史类 分级标题采用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方法编列,一级标题为“一”、“二”、“三”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等,三级标题为“1”、“2”、“3”等,四级标题为“(1)”、“(2)”、“(3)”等,五级标题为“1)”、“2)”、“3)”等。如果标题层次不是很多,二级标题可略,第三级升为第二级;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或者采用:第一章、第一节、一……或第一章、一、(一)……目 录第一章 XXXXX .....................1一 XXXXX .......................X(一)XXXXX ...................X 或: 目 录一 XXXXX ......................1(一) XXXXX.................X1 XXXX .................X 目 录1 XXXXX..................................... XXXXX................................ XXXXX ........................X 理工类 编号方法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列,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第四级为“”、“”、“”等。编号与文字衔接处不要标点但要有1个汉字空格。 (2)正文:一级标题可居中也可首行缩进二字;二级以下按照自然段依次排列,首行缩进二字,回行顶格,行距固定值18~ 注释毕业设计(论文)正文中引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也可加注说明。注释采用当页脚注,即在引用的地方写一个脚注标号,把注文放在加注处那一页稿纸的下端。注释的序号要用①、②、③等数码表示。注释要每页重新编号。9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主要参考文献。它反映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可向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参考文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统一用方括号[1]、[2]、[3]等阿拉伯字进行自然编序,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应在10篇(部)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常用文献类型代码:期刊[J],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专利文献[P],报纸文章[N],报告[R],技术标准[S],汇编[G]等。常用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如下:期刊: [序号]作者.题名[J].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专著: [序号]著者,译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论文集: [序号]著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EB/OL].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的地址,发表日期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0 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程序等;如果文章中引用的符号较多时,为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材料1 主体文本内容为宋体小四号,行间距固定值18~ 外文翻译原文:可以直接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注明原文来源)。3 导师、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意见(评语)可打印可手写,书写必须字迹清晰、规范。4 “百分制”换算 “五级制”:优秀:100≥X≥90;良好:90﹥X≥80;中等: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 三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一)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使用方法”的统一规定正确使用,忌误用和含糊混乱。特别注意:文字编号如“一”后用顿号“、”;阿拉伯数字如“1”后用点号“.”;括号序号如“(一)”和“(1)”后不用标点。不能使用“(一)、” 、“(一、)” 、“一.” 、“1、”等不规范用法。(二)名词、名称名词、名称应按照现代汉语的通用用法、习惯用法规范使用。专业术语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特点使用通用标准和规范。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应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西方人名一般采用外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如,不能只写cray.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书写译名。国内工厂、机关、单位的名称应使用全称,不可简化。(三)量和单位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元/km .(四)数字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他发现两颗小行星”、“三力作用于一点”,不宜写成“他发现2颗小行星”、“3力作用于1点”。大约的数字可以用中文数字,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如“约一百五十人”,也可写成“约150人”。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同一文中,数字表示方法应前后一致。(五)公式文中的公式应使用word公式编辑器编辑,字体大小根据文字美观需要设置;有编号的公式顶格放置,编号需加圆括号标在公式右边居右放置,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例: (1-1)公式下有说明时,应顶格书写“注:”,“注:”后书写说明。示例:注:XXXXXXXXXXXXXXX。较长公式的转行处应选在等号或加、减、乘、除符号处,应在行首出现这些符号。(六)表格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文中的表格应统一编排序号并赋予表名。表内内容应对齐,表内数字、文字连续重复时不可使用“同上”等字样或符号代替。表内数字使用同一计量单位时,可将该单位从表中提出并置于圆括号内。表内有整段文字时,起行处空一格,回行顶格,最后不用标点符号。(七)插图毕业设计(论文)的插图必须独立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文中的附图应统一编排序号并赋予图名;除特殊情况,要求采用计算机制图。文中图表需在表的上方、图的下方排印表号、表名、表注或图号、图名、图注。(八)毕业设计(论文)打印的用纸要求采用标准A4型(297mm×210mm)打印纸或复印纸印制。(九)页面设置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要求纵向打印,页边距的要求为:上(T): cm下(B): cm左(L): cm右(R): cm装订线(T):装订线位置(T):左其余设置采取系统默认设置。(十)排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字迹必须清楚整齐,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一切不规范的简化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十一)页眉、页脚设置页眉:按材料内容设置。页脚:设置页码,居中放置。四 装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装订统一采用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封面装订。 文史类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宋体一号,加粗居中)( 2010届 ) (宋体小一,加粗居中) 题 目: 专 业: (全称) 学生姓名: 学号: (全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合作导师: 职称: 完成时间: 20 年 月 日 成 绩: (五级制) (此页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其它都用宋体小三号) (斜体字都是提示内容,论文写作时请删去斜体字部分) (全部用A4纸、单面打印,上、下、右边距均为厘米,左边距为厘米)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目 录 摘要………………………………………………………………………………………1空一个汉字英文摘要…………………………………………………………………………………X前言………………………………………………………………………………………X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式现状………………………………………………………X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XX(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XX1 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 XX2 诚实信用原则……………………………………………………………XX 空一个汉字 …………………………… 参考文献 ………………………………………………………………………………XX (此页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其它都用宋体小四号) (论文的主体部分字数(或印刷字符)要求在10000字以上) 宋体二号加粗居中居居居中居中论诚实信用原则宋体四号黑体五号加粗 ****专业 学生姓名(学号)宋体五号指导老师: 姓名(职称)注意:英文的标题、副标题、作者、指导教师、摘要、关键词等全部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字体大小、段前段后行距等要求,分别与其中文格式完全一致。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本文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分析。…………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危机;诚信缺失黑体五号加粗分号隔开“;”,结尾不加标点 加粗二号 On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加粗五号******** Director:*********四号(College of Law,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The Bona Fide Doctrine is a very important principle of《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of PRC》, …………宋体四号加粗 Key Words: honesty and credit;crisis of honesty and credit;deficiency of honesty and credit五号宋体小四号加粗五号 前言宋体四号加粗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宋体小四号加粗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宋体小四号(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首先表现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行间距固定值18~22宋体四号加粗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1]。参考文献例注,上标………………宋体小四加粗号号号期刊宋体五号号 参考文献起止页码论文集专著[1]张景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和评价[J].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5):12~23.[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0~150.结尾用点号“.”[3]张明.诚实信用原则的讨论[C].***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研讨会,北京,2000.北京:**出版社,2000:133~142.………………(需做图、表或公式,请参考理工类“公式和图表样版”)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材料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毕业论文格式要求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一般部分1、按统一格式打印A4纸张2、封皮(“毕业论文一般部分”字样、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3、正文部分具体要求与专题正文部分相同(见五、六)(二)专题部分1、封皮;2、毕业论文任务书;3、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4、毕业论文主审教师意见书;5、毕业论文答辩评语;6、论文部分;(1)标题(中文)(2)摘要(中文)(300字左右);(3)关键字(中文)应选择3—5个规范的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字符另起一行,排在内容摘要下方。(4)标题(英文)(5)摘要(英文)(6)关键字(英文)(7)目录(“目录”字样居中,目录写到文章的二级标题并标明页码)(8)正文(6000字左右)(9)参考文献(10)致谢论文一律按以上顺序装订。三、论文封皮由鸡西大学实践处统一提供。四、除封皮外,其余部分统一使用实践处统一提供的论文纸打印、在左边装订成册。五、毕业论文题目一律用加黑2号国标楷体字居中,论文其它文字为四号仿宋体字体(“摘要”、“关键词”及各级小标题加黑),首行缩进,两端对齐,段落间不允许空行,段落间距均为零;单倍行距;段落标题除可以加黑外,不得再使用其它任何样式;页边距上、下均为厘米,左为厘米,右为厘米;整篇文章不得使用自动套用格式;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任何背景色。六、标题序号按以下规定使用:“一、二……”用于论文内一级标题;“(一)(二)……”用于论文内二级标题;“1、2……”用于论文内三级标题;“(1)(2)……”用于论文内四级标题等。七、毕业论文须有自己的观点。八、对所引用的他人观点、参考文献等需按要求注明,示例如下:(著作)作者:《书名》 XX出版社XXXX年第X版(论文)作者: 《论文题目》《刊物名称》XXXX年第X期(网上论文)作者:《论文题目》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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