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市价为依据 (通常协议价格是每股账面价格的—倍,这仅仅相当于公司同期流通股的市场价格的 1/5 或更低)。我们知道,股东的收益来自两个部分:资本利得(股票市场价格的上升)和股利。既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上往往是公司的发起者)不能从资本利得上获利或者很少获利,现金股利就自然成为其主要的“套现”获利手段。而且,在“同股不同价”的前提下,“同股同利”的分配方式必然带给非流通股远高于公众流通股的股本收益率。这种表面上利益均得的高额派现,实际上成为非流通股东最直接的掠取公司利润的手段。近年来高派现和配股融资相互伴生的现象其实也根源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异所造成的“同股不同价”。以上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权非流通性与超垄断相互并生这一制度性弊端使大股东对现金股利具有特殊偏好,派发红利也就成为非流通大股东侵害公众小股东的手段之一。 换言之,股利不是降低了公司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恰恰是相反。本文将上述控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称为大股东的“圈钱”。2000年以来,关于“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问题几起几落, 始终没有形成确定可行的方案。非流通股股东考虑到其所持股份未来流通价格的悬而未决,以及为换取流通权而被迫给予公众流通股东的必要补偿,势必加紧了以大量派现来瓜分公司当前利益、“挤榨”公司价值的短期性行为。本文认为这是造成近年来非良性“派现热”的深层动因。②政策调整:2000年末,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派现也就成为一些想融资的上市公司不得不为之的选择。从而不顾本年收益和将来发展需求,为融资而派现,而不是回报投资者,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为非良性派现。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股利政策,作为公司的三大财务政策之一,对于一家公司的生存,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因素是公司特有的,有些则是比较普遍的。(一)法律因素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将影响公司的投资机会和财务状况,并与股东和债权人的福利密切相关。为了保护各方利益,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规范,以确定股利分配的法律边界,这些法律限制主要表现在:1.资本保全 资本保全的规定要求公司股利的发放不能侵蚀资本,即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只能是公司的当期利润或留用利润,而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这一条款的理性目的在于保证公司有完整的产权基础,由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无力偿付债务的规定此规定要求,如果公司己经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因支付股利将使其失去偿还能力,则公司不能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无力偿付债务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在现金有限的情况下,为取悦股东而支付现金股利,为债权人提供了利益保障。3.超额累积利润的限制由于股东接受股利应交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所得税,故公司可以通过累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于是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大大超过公司目前及未来投资的需要,将被加征额外税收。①我国的法律尚未对公司累积利润做出限制性规定。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共有三种法律对公司的股利政策有规定:第一、《公司法》规定②,该法有关股利发放的规定多为对股利分配来源的限制,第130条规定了股利分配的一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股东入股的条件相同,则股东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就应完全平等。公司在分配股利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各股东,在分配日期分配比率和分配方式上,各股东不得有差异。第177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利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179条是有关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面值,但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拥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征收20%的所得税。第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确实必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发现金股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的先决条件。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做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二)公司因素公司资金的灵活周转是公司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②因此,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便成为对股利的最重要的限制因素,这一因素对股利政策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投资机会、筹资能力、盈利的稳定性以及股权控制要求等。⒈资产的流动性所谓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转化为现金的难易程度。现金股利的分配代表着公司现金的流出。因此,如果一个公司的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现金来源充裕,它的股利支付能力就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尽管账面上有较大的当期或以前累积的利润,却因理财不善,资产的流动性差,不能灵活周转,满足偿债和日常经营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还要强行支付现金股利显然是不明智的。⒉投资机会公司的股利政策应以其未来的投资需求为基础加以确定。如果公司有较多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管理者倾向采用低股利,高留存利润的政策,尤其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公司而言,它们往往处于资金紧缺状态,其资金需要量大且紧迫,若将较大比例的盈余留存下来用于再投资,不仅满足了公司发展的需求,还可扩大公司的权益基础,改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债务筹资能力。当然,在采用低股利政策时,公司管理层必须把股东取得现金的短期利益和留存收益扩大投资的长期利益合理地结合起来,并向股东说明提高留存利润,投资于盈利高的项目,从长远来看,对他们更有利。⒊筹资能力公司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也就具有较强的股利发放能力。一般来说,规模大、成熟的公司比规模小新创业的高速发展公司更易进入资本市场,具有更多的外部筹资渠道和更低的筹资成本,因此,许多小公司和新成立的公司较多地依赖内部融资,其股利支付率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低得多。另外,股利发放与公司的未来筹资能力存在矛盾,较多地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公司未来以较有利的条件发行新证券筹集资金,但它也使公司不得不以高成本从外部融资。反之,如果公司目前发放低股利,尽管可暂时节约外部筹资成本,但不可避免会对今后较长时期的筹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⒋盈利的稳定性一个公司的盈利越稳定,则其股利支付率就越高。这是因为,从稳定股票价格,树立良好形象的目的出发,公司总是力图维持稳定的股利,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此项政策长期维持下去的可能性,盈利稳定的公司对保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更具信心。此外,收益稳定的公司由于其经营和财务风险小,因而比其他收益不稳定的公司更能以低成本筹集负债资金。(三)契约性因素一般来说,提高股利发放水平会加大公司的破产风险,这样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债权人通常会在长期借款合同、债券契约优先股协议以及租赁合约中加入关于股利的限制条件,比如,除非公司盈利达到某一水平,否则公司不得发放现金股利,规定股利支付率的上限,规定只有当公司的偿债基金完全支付后才能发放股利,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按有关条款要求进行再投资,增强公司经济实力,保障债务本息的如期偿还。(四)股东因素股利政策最终要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来决定,股东在税负投资机会、股权稀释方面的意愿也会对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影响,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目的在于使绝大多数股东的财富有所增长。①⒈税负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很大比例的因达到个人所得税的某种界限而按高税率课税的富有股东,则其股利政策将倾向于多留盈利少派股利,因为低股利政策可以为这些富有股东带来更多的资本利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相反,如果一个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东是低收入阶层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比较低,税负状况并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会要求公司给予更高的股利支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