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读后感此处省略600字
给个邮箱,我发给你,不过写的不大好哈,格式什么的没问题,你可以先看之后决定给分。 给你个开头吧,因为引注什么的不能复制黏贴……试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项重要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性质、历史沿革、理论依据、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合同大量出现,加之社会情况的日趋复杂,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频频发生,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则会造成合同的显失公平,使合同的履行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合意相抵牾,最终必将有损于交易安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便日益彰显。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根据相关研究,早在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就在其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提出了“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这是一种假设的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一旦不复存在,应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处的“情势不变条款”可以被看做现代情势变更原则的滥觞。…………参考文献:[1]张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 (1).[2]车丕照《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2).[3]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法学杂志,2005(2).[4]于志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7).[5]关涛.情事变更原则辨[J].法律科学,2000 (4).[6]李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7]王江雨.论情事变更原则[J].现代法学1997 (1).二级引注文献:[1]史尚宽.债权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2]人民法院案例选[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3]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近年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这种问题发生的原因有来自社会的,学校的,家庭的,个人的。社会学校家庭应该对青少年给予特殊的保护,但起决定性作用的还应该是未成年人自己。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我们青少年更有义务从自身做起,学习了解相关的生活常识,法律知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不受侵害,甚至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决定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以下几点:1 在家里,孝敬父母,并且跟父母及时沟通,了解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正确使用家用电器,防止漏电现象的发生;自己一个人在家时,不让陌生人进门,并及时打电话告诉父母和邻居;遇到特殊情况,不慌不乱,及时打电话给父母亲戚或警察。2 在学校里,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使自己在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更好的履行自己受教育的义务。努力使自己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争取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3 在社会中,不随便和陌生人说话,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喝陌生人给的饮料,并能够自觉抵制生活中的一些不良诱惑,交友时要慎重。4 同时可以从报纸、电视、电脑上了解学习更多保护自己的常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二)存在的问题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① 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还有231个未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② 另外,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生;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互脱节,流入地难以摸清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质量都偏低,部分县乡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差,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一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型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以上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是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的,还有诸多需改善的地方。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个国家中是偏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后,仅占GDP的3%左右,③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巨大,我国西部地区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不够,师资力量欠缺。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受教育的质量严重不均衡。(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时,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三)学校方面的原因学校方面的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应试制度下学校忽略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目前我国高考、中考声势浩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是以学校的高考、中考升学率来衡量学校的业绩。因此,学校都在忙忙碌碌的搞好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这个案列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偷了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④ 《四川法制报2005年12月4日》2、教师素质的原因。有的教师法律意识差,随意殴打、侮辱、伤害学生,部分学生因为成绩差或是品德差,就会受到老师的百般侮辱,最后恨透了学校,恨透了老师,愤而辍学。有的老师自己品行不端,做出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据2004年6月17日《兰州晨报》报道,从2003年后半学期开始,陇西县福星镇初级中学体育老师杨世志以帮学生走后门上学为名,将该校12名初三女生强奸并致两名女生怀孕。⑤3、学校利益的原因。有的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就撵走一些成绩差的学生,不让他们参加考试,使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强行剥夺。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一)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通力协作,在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应当各尽其责。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基本措施。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义务教育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家庭在帮助子女完成学业方面仍应承担一定费用。虽然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但是就目前而言,学生还是要承担不小的一笔作业本费、生活费,这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仍然是难于承受的。另外,因父母离异等缺乏家庭管教,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某些教师缺乏师德,侮辱、责罚学生等也是造成一部分中小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义务教育制度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家庭、学校、政府等规定各自详尽的义务。而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3条2款)“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4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 15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1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23条),等等。但两部法律的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太简略、语焉不详,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如上所述粗线条的规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由谁协调,如何协调并不明确,无法制约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漏掉了各级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行政责任,使其置于法律监督之外。虽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补充,也就成了虚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针对某些教职员工“情节严重”的体罚行为,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了保护老师,一般的处罚都是挺轻微的,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也只是由公安机关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而已。这种弹性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触动违法者本人。翻遍我国的刑法典,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是对管教未成年人失职的父母处予刑罚的。因此,这样的法律是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我国2006年6月29日重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法律原则,所有适龄者应该能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过程中应避免歧视现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的失学、辍学。为此,家庭、学校及各级政府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家长或监护人只图赚钱、娱乐等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致使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的,应予以训诫、罚款等处分,因此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会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施以刑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管教的方法。比如,美国许多州施行的《父母责任法》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美国的《父母责任法》规定:“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职的父母,依据其严重程度可以让失职的父母代子女坐牢、高额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在借鉴的同时,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因校方管教不当、乱收费等致使未成年人辍学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并由学校负责复学;对因家庭困难者,应减免其费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汇报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及救助措施,对隐情不报者应给以行政处分。当前,“重点学校”、“重点班”这些应试教育的产物。它单纯以分数划线、排名次,重智育、轻德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着“先进教育单位”的幌子,办“重点班”、“补习班”为名大肆敛财。对于这种现象,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坚决取缔这种“重点”现象,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办学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在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责任重大,不可懈怠。对政府官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未成年人大量失学、辍学等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擅自挪用教育基金、克扣拖欠教师工资因而影响教育质量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二)加强法制教育,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呈上升趋势。财产、性、暴力犯罪比较突出。据《2005年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十多万件。兹举几例: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五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⑥(《扬州晨报》2004年12月1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甚至认为“好玩”。鉴于应试教育的恶果,应予以摒弃。素质教育注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包括受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把法制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轨道,在教学计划、考核内容、组织措施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8条),把“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列为职业培训的内容(第12条),等等。为实施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规划,首先应提高教育工作的法制观念,持久不懈地在未成年人中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对发生在校园周围的暴力犯罪等则应坚决惩治。目前,各地的学校基本上都配备了法治副校长,但法治副校长一般由当地派出所所长兼任,由于工作繁忙,因此,许多工作做得不够到位。作为公安局派出的机构本身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老师不可能都是法律通。因此,公安局考核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所所长时应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绩效纳入。不然,法治副校长就成了虚设。(三)整顿职业、技术类学校,提高其办学质量,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高级人才,也需要大量初、中级人才。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的现状,不可能使所有未成年人受到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市场经济对职业技术力量有很高要求,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必须具有前瞻性,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教育,掌握较高技术,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成功就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己,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整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里虽没有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任务做出定位。实际上,职业技术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培训的重头任务。但目前这些学校或因技术老化,或因师资缺乏,很难适应市场需要,缺乏竞争的活力。一些基本不具备办学能力的学校,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质量低劣、误人子弟。为此,国家应对职业技术类学校认真考核,及时予以调整,保障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的权利。对那些不能按照招生简章完成教学计划和培训任务的学校,受害人有权索赔。赔偿范围可以包括“耽误青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实现以法促教,使职业技术学校成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人才的坚实基地。国务院已于2005年10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各职业学校应该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贯彻好方针政策。努力培养合格人才。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督促检查,使《决定》真正发挥其作用。(四)整顿文化市场。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管理十分混乱,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经常有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因沉迷网吧而辍学逃学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极诱发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不详细,使得执行中主观臆象太大,而且,对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也未区别对待。因此,文化市场的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的力度,及时关闭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并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终身禁业等行政处分。对传播暴力、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的。视其影响程度,比照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施予刑罚。公安部门也应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净化文化市场,还未成年人一个宁静的空间。(五)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我国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这一制度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方面。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为数不少。但是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等原因,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作出这样的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而且也可以对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六)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体制还不健全。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教育者本身的素质不高,长期以来,由于受“尊师重教”传统思想的影响,学生在学校、老师三者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由于社会、家庭以及教师本人对教育法、教师法等认识不足,导致学校和教师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存在,并不时见诸报端。比如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而不许学生听课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非法搜查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及成绩排行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礼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等等。这些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健康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靠侵犯学生的这些权益来达到某种教育效果,实际上是教育无能和教育倒退的表现,不是教育法治和教育进步的内容。学生也是公民,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是对于学生的申诉权,现有的法律只有实体上的规定而无程序上的说明。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出过明确的规定。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借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和框架,并以专门法的形式出台,在其中突出申诉的程序,并把学校的宣传责任列入其中。
1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希望对你有帮助O(∩_∩)O~
122 浏览 2 回答
237 浏览 4 回答
255 浏览 3 回答
349 浏览 3 回答
260 浏览 5 回答
165 浏览 7 回答
193 浏览 5 回答
323 浏览 3 回答
221 浏览 5 回答
317 浏览 3 回答
217 浏览 2 回答
89 浏览 5 回答
133 浏览 5 回答
200 浏览 3 回答
319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