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有四,包括请求权法律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请求权竞合的形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既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债权,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二、物权之间的竞合。例如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被侵占时,既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基于占有权,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三、债权之间的竞合。例如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根据契约债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权之债的债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在租赁关系中,若承租人损害租赁物,出租人既可根据租赁合同主张承租人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所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