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言论相对自由的当今社会,任何言论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就没有必要承担各种道德谴责,尤其是在自媒体盛行的网络时代,人人都拥有了可以发声的渠道和平台,对事物的不同看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向公众表达,这也是对言论自由的直观体现,虽然有些言论会给当事人带来不适感,但既然是面向公众的行为,那么就必须接受任何合法的观点和评论,这一点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不能因为双方是高等院校的老师或学生就享有特权。其实言论自由很多时候都是存在于理论层面的,尤其是对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的双方来说,往往很难确保言论的自由和观点的对等,但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不应该出现因言获罪的不合理现象。
高校老师对事物的评价和剖析是相对比较客观的,毕竟知识储备和知识面都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因此在评价同一事物的时候,难免在措辞上会比较激烈,而作为被评论的一方来说,即使心理层面和情感上无法接受,但从法律角度是无法维权的,这就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之前,要有着成分的心理准备,毕竟公众观点是没有统一标准的,虽然会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但这也是公开作品所必须要面对的客观事实。毕业作品作为对大学生理论能力的直观体现,本来就应该接受各种不同的评价,如果一味的赞许和肯定,那么这样的公开形式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同时也无法体现出学生的真正实力。
作为高校老师来说,在发表评论的时候同样要顾及自身的社会地位和老师身份,毕竟老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职位,老师的言行对学生来说就是榜样的力量,如果因为榜样没有起到积极作用,那么所教育出来的学生也会在道德层面存在瑕疵,虽然传媒大学的老师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从法律层面也无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但从教书育人这个角度来说,此举的确是欠妥的,如果是普通民众的言论和观点,或许不会引起如此争议,也正是因为双方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才导致了争论的发生,所以说双方学校对此都负有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