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严重不适应性,不少行处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上运行。 一、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的若干反思 1、信贷风险控制目标:效用单向。安全是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的前提目标,但这个安全是有利于业务发展和扩大收益的安全,而不是不讲求效益的安全,更不是负效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大多数银行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比较重视信贷风险控制。但是,大部分银行机构还不能正确地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往往在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进行单向选择,有些支行片面追求信贷资产质量,机械地追求贷款零不良,以致信贷业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居低不上,反过来又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之间的恶性循环。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支行为了完成眼前的存款和利润指标,提高工作业绩,依然我行我素,无视信贷资产风险,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边清收边发生,边剥离边发生,边核销边产生,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其主因,在于思想上缺乏信贷风险与效益整合管理的理念,行动上缺乏信贷风险与效益整合管理的机制。 2、信贷风险控制质量:零风险最优吗?如果单纯从安全性原则讲,那么,零风险当然是信贷风险控制质量最优状态,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效益最大化是银行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发展和安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效益与风险是银行信贷活动这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既存在矛盾,由必须追求统一。在现实货币信用经济活动中,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始终与风险相伴,信贷资金运作不可能是绝对的零风险,而只能是相对的低风险。无论采用何种机制或何种措施,其作用只是在于降险、控险和防险,不可能做到绝险。如果真正做到了持久性绝险,那么,轻讲是将丧失发展性和效益性,重讲是货币信用经济也将寿终正寝。 3、信贷风险控制深度:该深未深。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的角度分析,信贷风险主要源于贷款的“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三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存在“三查”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一是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阅帐薄、凭证,核实相关数据,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但恰恰是在这一“节骨眼”上,信贷人员作不出有深度的调查,不对相关的数字进行核实,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对于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轻易采信和运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进行摘录、整合,做出表面文章,根据这样的贷前调查报告做出的结论已经使贷款失去了安全性。二是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可是,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则放松了,由于到企业了解情况的时间少,无法随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贷后管理主要是为了应付日常制度检查的需要,这种检查是企业报表数据的移位和凭印象做出的书面反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失去了贷后检查的真正意义,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三是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指征体系。对企业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现行的贷后管理文本中,有关企业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的信息预警达到40多项,这些指标主要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的每一科目的变化幅度设置提示关注等相关信息,如此多的比对指标需要相关人员搜集同行业、企业同期、年初等大量的财务数据,而且这些指标基本上是零散的而非系统的,每一个分项指标很难说明企业的财务变化趋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对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析来说,这些指标缺少指征性,不易于实践操作。 4、信贷风险控制广度:真空不少。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风险全程控制的理念,忽略对风险事前、事中控制。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市场环境的不成熟,信息资源的不对称,使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目标的选择定位、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形成了许多风险控制的“真空区”。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基层信贷市场部门缺乏对各类信用风险的预测和足够的驾驭能力,甚至对风险持漠视的态度;资产保全部门囿于不良贷款个案的处置,却忽略了对风险的归类与综合分析,为前台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5、信贷风险控制力度:大小失当。在经济杠杆运用上,发放贷款给予一定奖励,清收不良贷款也给予重奖,造成贷款发放数量越大、质量越差则奖励越多,而质量越好却奖励越少(失去了清收不良贷款重奖之利好政策机遇)的异常机制;该重奖的信贷资产质量优良行处没有得到重奖,不该重奖的信贷资产质量低劣行处却因清收了大量不良贷款而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最大奖励。 二、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基本架构 重构和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基本理念是,风险管理应当贯穿于整个贷款周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管理的全过程形成相应的风险防范理念和风险监控机制。 1、制定标准化的贷款“三查”系统。开发针对借款人的行业、财务状况、经营行为以及管理方面的风险警示信号,制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标准。 2、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征体系。一是建立企业的承贷能力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对企业最大限度所能承担负债的能力分析,控制企业的贷款规模,可以有效抑制借款人投资膨胀欲望,减少信贷资金被其直接或间接移位现象的发生,降低贷款风险度。二是充分运用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搞好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趋势。企业的盈利能力从长远看,是决定贷款安全性的根本。四是加强贷款客户的综合贡献度测评分析,根据客户依据其信用和贡献状况而作出的授信先后顺序及满足程度的差异,对贷款客户评定授信等级,并据以进行贷款投放和管理决策。 评判客户授信等级由两个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客户信用等级;二是客户对银行的贡献等级。从商业银行角度讲,客户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客户的财务风险;二是客户的经营风险;三是客户的道德风险。因此,用作商业银行贷款选择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的客户信用等级,在评判上应当综合考虑客户守信程度、客户财务风险程度、客户经营风险程度三个层次因素,最大限度地揭示出信贷客户的财务风险程度、经营风险程度和道德风险程度,并综合反映出信贷客户的贷款安全性态类别。而信贷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贡献等级,应当从信贷资源回报率、经营成果依存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分析和评判。在现实经济金融生活中,经营成果依存度较大而单位资源回报率不高的信贷客户屡见不鲜,单位资源回报率较高而经营成果依存度不大的信贷客户也为数不少。然而,商业银行为了实现风险可承受条件下的盈利最大化,必须紧紧抓住经营成果依存度较大的客户,并努力提升单位资源回报率。因此,我们考察、分析和评判信贷客户的贡献度时,既要重视信贷客户为商业银行的盈利额(营业收入额)占该行盈利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大小,也要注重商业银行所取得的信贷客户营业收入(盈利)与投入该信贷客户的信贷资源、成本资源之间的比率大小。建构客户授信等级的综合评判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经过综合评价确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对银行的贡献等级分别确定系数;运用加权平均法对客户的授信等级进行定量综合评估;根据定量综合评估结果和有关评判标准, 作出客户授信等级判断。例如,可以把客户授信等级划分成甲、乙、丙、丁四大类,甲、乙、丙三大类又可分为A、B、C、D、E级,总共划分为16个等级。 要将客户授信等级作为贷款经营决策的根本性的重要依据,按照客户授信等级的好差序列,排出客户贷款的先后序列,决定贷与不贷、先贷后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运用授信等级管理技术,可以克服盲目性,提高组合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将有限的信贷资源在各个层面、各类客户、各种产品之间进行优选配置,对银行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进行总量控制。依据对客户授信等级的动态监测,对客户授信等级或有明显不利趋势的信贷资产及时采取措施,通过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力求银行总体上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三是信贷员要在客户授信等级评判和识别的基础上,要对客户财务风险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趋势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防范客户财务风险向贷款风险转移的对策与措施。 3、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策略。风险识别主要受制于审查部门对每个风险资产关键潜在风险的预测、监视、识别的能力,因此现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标准的审批流程以提高风险的识别。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的风险识别、测量的一般技能有限的实际情况,控制贷款风险最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贷款审批的流程体系,实现信贷审批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的硬控制。这个标准化的审批流程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定量分析通过对客户财务资源的评估得出风险评分结果;定性部分以银行内部最好的信贷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贷款风险决策的方法为基础,系统通过进一步研究信贷员的判断以及判断得出的过程,归纳整理制定出可供其他信贷员效仿的确切定性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小型商业银行正如雨后春笋一般,各商业银行在面对银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这一机遇的同时更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挑战。目前,由于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经营收入的核心业务,而我国金融体系又以银行为主,因此,信贷风险成为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商业风险。在这种形势的趋使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这不仅关乎我国各银行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更关系到我国能否构建稳定健康的经济体系这一伟大夙愿。在考虑到上述背景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对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的防范、识别最终化解风险有着重大的作用,而这也是每个商业银行当下首要的任务。这样不仅保障了信贷风险管理的正常运行、提高了信贷资产的质量,更加强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使得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 研究意义一是从研究角度来看。通过本文的研究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且能够深切的体会到信贷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性。二是从研究现状来看。本文详细的分析并探讨了当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和潜在风险,所以,银行业可以以此为参考进而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三是从选题价值来看。本文的研究紧密结合当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来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构想,希望能对我国经济及国际经融体系的稳步发展做出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国内外研究情况 国内研究情况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比较落后,刚开始我国只是处于对信贷风险的初步研究阶段。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歌金融业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慢慢认识到信贷风险的重要性,才慢慢开始研究它。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一定的研究,我国也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西京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例如,2003年马莉在《当代财经》上发表了《国有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及管理》,该学说研究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主要是受到社会外部各项因素及银行内部自身的管理经营这两大方面的影响。2010年陈宏在《会计之友》中发表了《基于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研究》,他认为银行要提高经营能力、增加经营利益其首要的工作就是建立完善的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与此同时,王思也在《商场现代化》的《我国商
小额信贷的担保作为个人与银行信贷业务的一种中介,既是银行今后规避信贷风险的重要方式,又是个人信贷的一种重要手段。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担保的风险。
担保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引发风险因素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属于整体风险,而由担保机构决策失误、操作等微观因素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
二是按风险暴露程度分类,可以分为隐性担保风险和显性担保风险。尚未暴露、处于潜伏期的风险称为隐性担保风险,扣担保业务操作中规章制度不严或违规操作,即使暂未出现问题,但潜在风险较大,随时可能出现问题甚至是大问题。已出现预警信号,风险征兆较明显的称为显性担保风险,如已经发生代偿的担保等。
三是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完全不可控风险、部分可控风险和基本可控风险。完全不可控风险是指由于完全无法预测的因素变动,且对这些因素变动事先无法有效防范所引起的风险因素变动,如环境风险等到;部分可控风险是指那些事先通过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基本可控风险是指那些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严密的操作规程、管理措施、内控制度与监管措施后可以基本控制的风险,如操作风险等。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中小企业的风险,是指受保企业的违约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系,也可能与单个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系,包括以下风险: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
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素质包括经营者经历、经营者管理能力、道德水准、在职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很低,尤其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多数出身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经营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经营者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经营者素质低下将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在当前买方市场显现,市场竞争力升级为品牌竞争的情况下,低素质的中小企业发展便更难以为继,其所面临的竞争风险与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二)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相互竭尽全力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就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三)技术风险
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然而,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
(四)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包括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所造成的风险。例如: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分车间核算,车间设置会计人员和统计员,这些措施,可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风险比较小。又例如:A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归还欠款,B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补交所欠税款,并没有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使贷款担保的风险极大。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对外会计报告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而内部会计报表以发货时间来确认收入。这两种方法计算的收入相差数百万元,比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判断风险的难度。
(五)关联风险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包括资本的关联、人员的关联和业务的关联。资本的关联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有投资与被投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人员的关联是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担当重要职务;业务关联是一个企业在一种产品生产或经营中处于其中的一个环节,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的生产或经营的影响和制约。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关联企业的资金很容易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造成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失,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同时,关联风险又是"关联保险",贷款人是善意的话,可以从其他关联企业调剂资金,归还贷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实物的基础上成立的,机械设备、资金和人员可在两公司之间调剂和转移。所以,负债和损失难以判断。同时A公司与B公司有着资金的关联与人员的关联,B公司的总裁是A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又是A公司的财务经理,可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A公司对B公司担保额上亿元,对B公司所属的美食娱乐城及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上千万元。这样,贷款担保风险变得扑朔迷离。
(六)信用风险
这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点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价值,把信用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却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不把信用当回事。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除政策性担保另有规定或少数其他领域的担保外,多数是以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最为薄弱,这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中。
目前我国个人的诚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担保业务目前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严加管制,会有数量众多的担保业务演变成呆坏账。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担保公司,行政干预其业务办理,非市场行为极易引致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担保活动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有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受保企业还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人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二、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部门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不适当干预和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
(一)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的风险
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作用时,将引导协调人类生产交换活动的市场机制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相应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则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称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但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并非完美无缺。比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过度干预银行贷款,形成了"倒逼机制"怪圈和贷款供给制,以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预银行金融业务的能力大为减弱。信用担保业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到运作(尽管还很不规范),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就会使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各级政府会以出资人身份,以发展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安定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基金或第二财政,使信用担保演变为"市长担保"、"县长担保"、"局长担保"、"条子担保"等指令担保。这些指令担保往往是以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和标准为代价的,因而是没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稳定性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干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运作带来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近两年来,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给担保机构注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成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渠道,为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使信用担保机构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入不敷出,信用担保机构将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倒闭。
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
(一)资本风险
担保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总担保额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资本的10倍。因此,担保公司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这就要求担保公司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业务操作风险
担保公司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金融企业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从风险管理出发拓展各项业务。然而由于担保公司属于新生事物,众多公司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较少,有些担保公司的经营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金融行业,对担保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构架、风险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认识。而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着对管理者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批把关难度较大。担保公司突破政策规制,个人、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齐头并进,大量开展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等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和风险评判人员,业务风险较大。目前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经贸委,而经贸委不甚熟悉金融业务,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业务范围的规定无法切合实际,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指导和监控其业务发展。
(三)决策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在审议担保或投资项目时,如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未审议落实,导致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未注意担保及投资需要投向不同的行业及企业,当业务向某一行业或企业过度集中时,该行业及企业的衰退就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层不能从项目实际出发对担保及投资业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做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等。
(四)内部控制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如对担保业务不坚持双人调查、双人撰写调查报告、放松贷后检查等;授权和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不够;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奖罚机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风险
以权谋私,内部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人情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职权营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办理人情担保,这种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但给担保机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四、来自银行的风险
(一)来自银行贷款操作的风险
贷款银行对贷款对象选择是不是很合适和准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使本来不应该获得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程序,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损失。
(二)来自银保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往往是坚持有利于己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五、来自担保体系的风险
(一)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发展国有大企业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上也出现了"跛行"的状况,至今为止,尚无一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专门法律或法规。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内在风险也较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甚至某些条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执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担保活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担保法》之规定,保证方式可根据银保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这在实际中很难行得通,因为几乎所有银行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规定各分支机构一律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又比如,现行《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担保范围较宽,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加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一边倒,影响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乏的风险
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小企业难以健康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就难以实现良性运作。这是因为社会服务中介组织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分析、技术指导、经营诊断、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能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帮助其对症下药,摆脱困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得生存发展。中小企业素质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性才会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加之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而服务体系建设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有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资产评估、产品推介等)进行重新组合、优化和发展。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业、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会、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才的积极参与。而这一切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需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到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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