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社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社会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是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社会政策相关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发展型社会政策对我国社会政策建设的启示》
【作者简介】
魏亚萍,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生(北京100022);
魏亚丽,新疆医科大学语言文化学院讲师(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内容提要】文章在梳理了有关西方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论观点及政策实践后,认为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并对重构新的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社会政策;发展;和谐社会
社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社会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是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面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众多社会问题,我国应该积极地发展与国情相适应的社会政策,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建设实践需要怎样的思路来设计我国社会政策的具体制度和机制,这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主要理论观点
1.发展型社会政策产生的背景
凯恩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人类的政治问题是要把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样东西结合起来。”①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社会政策体系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选择强调“公平”的普惠式福利政策引致政府沉重的福利负担而受到批判,到选择强调“效益”的福利私有化道路作为修正,“市场调节”作为主流思想一路凯歌,遍及全球。但人们很快就发现,市场并没有如许多政策制定者最初所设想的那样,成为解决福利困境的灵丹妙药。面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剧烈变化、不断加深的贫富分化等诸多社会问题,各国政府以及学者们在探索新的福利政策的同时,重新反思了以往的社会福利政策,终于认识到公平、效率和自由这三样东西尽管都是美好的,而片面追求其中任何一种东西都会产生不“美”的结果。于是社会政策研究者尝试突破这种二元思维模式,寻找新的改革思路,其中以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和梅志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模式”为代表。
2.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
吉登斯认为,西方福利制度需要进行巨大的改革,将把消极的福利观转变为积极的福利观,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培养个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和独立意识上,发挥社会各种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对福利制度有更积极的贡献。原来的福利国家将被改革为“社会投资国家”,“社会投资国家的主要原则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人力资本上投资,而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经济资助”②。这样社会上也会建立起良性的“风险—安全”关系以及“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关系。强调社会政策不仅要改善福利,而且要有利于创造财富,将福利消费支出改为教育、培训、创造就业机会等社会投资支出,将消除贫困的协调行动融合到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战略中去。另外他还主张使用“福利社会”概念代替“福利国家”的混合福利模式。
3.梅志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模式
美国学者梅志里是发展型社会政策模式的主要倡导者,其核心思想是强调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融合。他认为提供福利的方式应该是动态的、积极的,将社会维度纳入发展政策是成功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慈善、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这些传统的福利手段并没有从宏观结构上把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而发展型社会政策则是通过有计划的社会变迁来促进人口整体的福利”③,社会政策应该是惠及全民的,而不是仅满足穷人的需求。他也赞同吉登斯关于社会福利的社会投资导向,认为社会福利可以促进人力资本的发展、减少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障碍;应重视社会资本的积累和社区建设,动员各种制度包括市场、社区、国家来提供人民的福利水平。
4.发展型社会政策观点总结
综合来看,发展型社会政策具有的特点有:(1)社会政策是生产力,它不是经济发展的负担,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强调社会政策与经济的协调发展。(2)强调社会政策的整合性,认为社会政策的对象是全体成员,将传统救助的特殊对象转变为对个人和家庭福利的提供。同时,强调处于不同阶段的人都能享受到社会政策的支持。(3)将社会政策看作是一种社会投资行为,通过再分配政策将社会资源用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以便改善人的能力,对预防贫困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根本性的作用。(4)强调将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对贫困的“上游干涉”政策。通过社会政策来影响个人的社会竞争力,从而消除或减少使人们陷入困境的因素,而不是事后补救型的救助。(5)福利多元化框架下,政府的角色是制定政策和提供资金,实施由第三方来完成。
二、西方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
1.就业战略政策强调包容
2000年欧盟里斯本会议强调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的融合目标,建立了就业战略的两个重点领域。第一,推动更多的社会成员融入劳动力市场,提高市场中的工作职位供给量,从而改善生活质量。欧盟针对三类容易被劳动力市场排斥的人群制定了具体、积极的社会政策,包括开展富有弹性的老年退休计划和改善工作环境待遇的积极老年就业政策、促进女性就业的带薪产假政策和移民就业政策。第二,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如教育、继续培训等终身学习的社会政策,增加社会成员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打破失业、贫穷和社会孤立形成的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④。
2.强调投资儿童、支持家庭的社会政策
帮助儿童、支持家庭的社会政策是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上游干预”反贫困政策,以区别于传统的剩余型福利制度的“下游干预”⑤。有研究表明,在贫困家庭长大的儿童,其受教育机会、学业表现甚至营养状况都受到负面影响,这使他们进入成年后更易面临就业困难和失业。投资儿童的社会政策不仅被认为是切断贫困代际转移的措施,也是提高国家劳动力素质和竞争力的策略。
另一方面,发展型社会政策区别于传统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社会政策的帮助对象不止是特殊的弱势群体,而是所有的家庭和个人。英国政府鼓励雇主制定有利于职工行使家庭责任的家庭休假制度和弹性工作时间安排,使得劳动者有时间参与家庭照顾,实现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平衡,保证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从而降低婚姻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发展型社会政策更强调从预防的角度为普通的非贫困家庭提供帮助,而不是在家庭功能受到影响后给予的补偿性帮助。从时间策略来看,发展型社会政策关注更多的是中长期发展政策,而非短期的救助、帮助政策。
3.倡导福利多元主义,实现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融合
多元福利模式是相对于福利国家体制和福利私有化二元对立而选择的折中模式。发展型社会政策要求政府在整个福利体系中仍然居于主体地位,承担最基本的责任,同时其他组织、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也以制度化的方式参与社会政策行动,并分担责任。在公共部门和福利性项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提高项目运行的效率;政府使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过去的财政拨款方式,扩大服务对象对福利机构的自由选择。通过使用者的付费一方面体现个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增加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发展型社会政策为我国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发展型社会政策既不只追求社会公正,也不只追求经济发展,而是要求我们所追求的发展是作为公正的发展,追求的公正是在发展中实现的公正。由此可见,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科学的发展理念,对于我们反思现行社会福利制度,重构新的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既强调社会公平又与经济政策相融合的社会政策,而发展型社会政策所倡导的正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理念,这种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的思路正是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也是和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相一致的科学发展理念。
2.发展型社会政策是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具体方式
第一,发展型社会政策是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缩小收入水平差距及城乡协调发展的调节剂。发展型社会政策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所有公民都是其福利保护的对象,强调社会政策的整合性,而非分离性的,这就将传统救助的特殊对象转变为不同阶段的人都能享受到社会政策的支持。它不但“有利于广泛的社会团结,也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的补偿,使他们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及和谐社会的建设”⑥。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在社会政策方面强调城市社会政策的发展,忽视了农村社会政策的建设,割裂了社会政策的整合性,使得城乡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从制度层面,即“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再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说明,即“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发展型社会政策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操作模式。”⑦
第二,发展型社会政策重视维护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通过个人能力发展来消除贫困,“对于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当前我国的社会政策多属于救急型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助者被动接受救助,只“输血”不“造血”,并不能真正摆脱贫困的陷阱。而发展型社会政策强调人力资本投资,认为良好的教育和健康的身体不仅能直接地提高生活质量,而且有助于提高个人的“造血”能力,从而获得更多收入以摆脱贫困和受排斥的境况。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而惠及全民的医疗、教育及就业的社会政策的制定也成为我国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
3.坚持科学、可持续的发展观,关注中长期社会政策的制定
过去我们对于社会政策合适与否的衡量标准总是停留在稳定、效率和再分配这三个短期目标上,而忽视了以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中长期社会政策建设。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针对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提出了“全球风险社会”⑧的概念。随着市场化、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也毫不例外地进入到这个风险社会中。再加之教育、医疗、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给社会成员增加了大幅经济负担,许多家庭长期处于透支性消费状态中。而生活风险过大无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因此政府应关注体现中长期战略目标的社会政策的建设,以增强防御风险的能力,使和谐社会的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4.注重社会政策对因改革而利益损失者的补偿
以社会保险全民化为目标。不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还是从协调发展的角度,政府对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利益受损者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将逐步构建一种新型的、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改革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项目逐渐完善,标准也日益提高,并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民化。另一方面,政府对民众的社会福祉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市场、社区、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家庭等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注释:
①凯恩斯:《凯恩斯文集》(下),王丽娜等译,北京:改革出版社,2000年,第343页。
②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与新的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68页。
③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05页。
④梁祖彬:《演变中的社会福利政策思维——从再分配到社会投资》,《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⑤张秀兰:《发展型社会政策: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操作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⑥王思斌:《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河北学刊》2006年第1期。
⑦李迎生:《社会政策与和谐社会》,《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12期。
⑧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4页。
来源:《新疆社会科学》(乌鲁木齐)2009年3期 作者:魏亚萍 魏亚丽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社会政策相关的论文
143 浏览 3 回答
302 浏览 4 回答
153 浏览 7 回答
182 浏览 2 回答
324 浏览 2 回答
140 浏览 3 回答
81 浏览 2 回答
190 浏览 3 回答
205 浏览 2 回答
295 浏览 5 回答
131 浏览 5 回答
259 浏览 5 回答
120 浏览 4 回答
286 浏览 3 回答
151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