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5)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4、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或二年内(申请博士学位)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