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有三种意义的信托,第一种就是民事信托,只不过确定目的是慈善,既不备案,也不要税收优惠。这种信托可以看成是类慈善信托,但不具有规范意义,甚至不能以慈善信托的名义去活动。第二种是备案形式,可以获得慈善信托的名义,但是尚未获得免税资格。现在所有的慈善信托都应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就是按照法律程序设立,并因此通过了公益性检测获得免税待遇,这种信托才是我们要研究的,甚至是我们大力发展的、真正规范意义上的慈善信托。
监管的误区是亟待理清的,重申真正的慈善信托的规范意义是什么,慈善信托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组织。我为什么讲这个问题?我们把慈善信托看成组织体的时候,我们在对税收方式的设计中会更加理直气壮,本身也可以一般向慈善组织那样向公众公开募捐。但是如果将慈善信托看作是一个行为制度,那么这些问题就比较困难了。而且从目前的监管来看有很大的问题,监管部门大量依赖商业信托的监管路径,没有意识到慈善信托的特殊性,因此会讨论一些问题,比如集合资金计划能不能用于慈善目的,公募能不能发起慈善信托等,实际上这些问题都是伪问题。
实际上真正具有挑战的是,在一个慈善信托未设立前,信托公司能不能成为慈善认可的募捐主体,目前看法律方面的空间还没有打开。还有对慈善信托产品的登记,登记是为了让非标产品能够标准化转让,但是慈善信托不存在收益权,登记是没有意义的。还有在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里讲累积风险、资本,风险资金被认为是特殊政策,其实不是,从慈善信托性质而言,本身就不应该提这两项。
我列举那么多途径,对于所有愿意去付出自己资源的财富拥有者,不管他有多富,或仅仅是一个中产阶级、工薪阶层,都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适合的、符合他意义的途径。这时候要听听专业的咨询意见或慈善建议,即慈善不是财产的简单搬用,也不是对社会问题的治标不治本。真正专业的慈善是会让你感受到,做好慈善比做好公司还难。败坏人心的慷慨比冷漠的吝啬更可怕。如果扶贫的结果导致很多贫困人群形成依赖性并丧失自我发展的能力时,你不是救助他,而是败坏他。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