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大学生中国传统文化素养现状第一,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度较高。82%的大学生对中国拥有如此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感到非常自豪。68%的大学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是永恒的。54%的大学生会用中国传统的仁义礼信忠孝廉耻作为自己的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有55%的大学生认为传统文化在当下中国起着很重要的社会作用。第二,大学生认为当前对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力度不够。56%的大学生认为应积极纠正国外兴起“儒家热”而国内却备受冷落的现象。第三,大学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教育途径过窄。54%的大学生主要靠课堂习得,并且认为课堂教学虽然以其系统性和强制性在传统文化的灌输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应试教育,中小学期间忙于应付升学考试,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大学又侧重专业教学,所以不利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二、大学生中国传统文化素养缺失原因分析调查显示,高校对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新一代青年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中出现了断层,令人担忧!1.大学传统文化课程缺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大学生中国传统文化素养的培养。调查数据显示,有45%的大学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无用,而沉迷于网络,热衷于快餐文化和通俗文化,这并不能全怪学生,因为当前的高校教育现实是,公共课程中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内容的课程很少,尤其是理工类专业或偏重于理工科的学校里,除了开设大学语文外,迫于就业的压力,将人文课程束之高阁,更不会开设儒家的经典典籍等中国传统文化课程了,年青一代也没有机会去接触这些经典的著作,更没有主动去阅读的。功利化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实需求使部分学校将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看做专业课程之外的一种补充学习,可有可无是目前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教学普遍面临的窘境。2.大学传统文化师资缺失。一方面大部分大学教师没有意识到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在传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责任,将自己的经历放于科研和本专业学科建设上,传统文化教师队伍建设流于形式,无人问津;许多大学面临着缺乏独立承担传统文化课程的师资,大学传统文化教育中能够深入领会文化经典基本精神,并能够以现代视阈把握文化经典知识的教师甚少,而这种状况也不是在短期内能够解决的。3.大学传统文化教育内容陈旧、手段单一。目前,高校传统文化课程大部分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课程内容多是罗列各种文化形态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与时代结合不紧密,与现实脱钩,再加上教育手段单一,教学大多流于形式,随意性强,无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4.高校有关中国传统文化的典籍质量差、数量少,陈列于书店或图书馆的传统文化书籍内容要么简单罗列,要么深奥难懂,很少有将现代与传统相结合并适合现代大学生的传统文化书籍,造成了传统文化的传播与现代大学生文化需求相脱节的现状。5.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冲击。首先,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繁复杂。我国思想文化领域是国际敌对势力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长期渗透的重点领域。大学生思想不成熟,抵制力差,西方文化新鲜和异类的特点吸引着青年学生的追随效仿,部分大学生开始否定和丢弃传统文化。其次,市场经济的影响,加之就业困难的压力,促使大学生学习追求热门专业,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忽视了传统文化的学习。再次,“风靡”网络的低俗文化侵蚀着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的精神生活、辨别能力不断下滑,文化素养水平低落。高校应该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综合运用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等方式,把弘扬和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大学生教育全过程,使之内化为大学生的精神追求、外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2.一、以丰富的视听环境营造传统文化氛围《纲要》指出:“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促进幼儿的发展。”环境可谓幼儿的第三任教师,在传统文化的环境熏染下,幼儿通过与环境互动,能够直观感受传统文化的不同表现形式。(一)利用传统文化要素进行园所文化建设幼儿园在园所建设上可采取中国传统建筑风格。如,把户外休闲区建成中式园林,让幼儿置身其中领略中国传统园林的特色。室内装修也可借鉴中式风格,如,幼儿活动区域的天花板用中式窗棂格吊顶,既美观,又能悬挂师幼美工作品。幼儿活动区域可配备具有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设施设备,如,彩色瓷盆养金鱼、小藤椅、风筝、茶具、竹木屏风、中式储物柜、小盆景、竹马摇椅、笔墨纸砚、折扇等,这些物品既能传递民族文化信息,又能供幼儿在生活或游戏中使用。当然,在环境创设的过程中,需请专业人员进行整体设计,注意对传统建筑风格的巧妙借用或改造,使之更符合儿童的心理;还需注意传统与现代、中式与西式风格的协调和转换,避免为突出传统而破坏园所文化的和谐。(二)选用反映传统文化特点的材料布置公共环境幼儿园可以选用一些能够集中反映传统文化特点的材料图片和实物陈列于公共环境。例如,在幼儿园公共区域如楼梯、过道、走廊,将印有国画、书法、古代人文景观、民间器物、民俗活动等反映传统文化的挂历、画报、照片、扇面等,张贴或悬挂在墙面;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艺品、器皿等只可观赏的实物摆放在走廊或楼梯的墙角、窗台、博古架上。师幼、家长走过时,可以随机欣赏。这些图片与实物每个月更换一批,不仅营造了传统文化的氛围,也给师幼、家长提供了认识传统文化的教材。几年下来,幼儿通过对这些画面、实物的观赏,能了解大量传统文化常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形成初步的感性认知。(三)利用语音材料创设听觉环境传统文化教育除了借助可视的画面与实物外,还可以借助可听的音乐与语言。我们在幼儿一日生活中安排多个时段播放民间歌谣或民族乐曲,创设听觉环境。如,在幼儿晨运和户外活动时,播放欢快而富有节奏感的、或唱或说的童声民谣以及欢乐、喜庆、有趣的民乐;幼儿进餐、自选活动、入睡前和午睡起床时,播放抒缓、优美的民乐。这些音乐一般两个月更换一套,每套约20个曲目。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环节,音乐或语言只是背景,旨在通过听觉环境的营造,使幼儿置身于更为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中。无论是音乐还是童谣,都不能强求幼儿学会什么,尤其不要求他们会背诵若干首童谣。例如,有的幼儿对有节奏的朗诵感兴趣,可以停下主体活动,守在音箱旁全神贯注地听;而有的幼儿对这些声音从来没有刻意关注过,但这并不阻碍相同的声音通过两个月多次的重复在他大脑中留下痕迹。这种做法就是通过环境给幼儿形成类似“印刻”的效应。(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在丰富、活泼的幼儿教育课程的要求下,幼儿教育必须走向社区,传统文化教育尤其如此,许多传统文化还以各种形态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如,广州市天河实验幼儿园毗邻的天河公园里,有曾在世界园林博览会上夺冠的粤晖园、在日本获奖的岭南园林精品粤秀园、庄严的邓世昌衣冠冢等,该幼儿园就利用这些资源对幼儿进行园林、建筑、书法、楹联、雕刻、盆景等艺术和祭奠、庆丰收仪式等民俗文化的教育。一般而言,幼儿园所处的街区、城镇往往有地方特色小吃店或小吃街、民间工艺店、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祠堂等,这些都是师幼参观、学习传统文化的场所。此外,有的社区或商家在传统节日前,安排多种有民间特色的娱乐、纪念活动,成人可带幼儿参与其中适合的项目。有的家长所从事的工作与传统文化有关,比如国画画师、传统手工艺者、传统乐器演奏员、粤菜厨师等,幼儿园可组织师幼到他们的工作场所参观,也可请家长进园开展相关活动。总之,社区资源为传统文化教育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要重视并善加利用。二、以传统节日为载体开展有层次的主题活动历史悠久的中华文化孕育了多姿多彩的传统节日,这些内涵丰富的节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逢年过节,传统民俗氛围浓厚,活动丰富,深受幼儿喜爱。这为幼儿园开展以节日为载体的主题活动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因此,基于节日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已成为幼教工作者的共识。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结合本地风俗,选定可开展主题活动的节日,包括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最隆重的春节在幼儿的寒假中,而开学时的元宵节可作为春节的延伸,因此我们往往将这两个节日联接在一起开展主题活动。(一)突出节日活动的层次性幼儿在园几年,就要过几次相同的节日,如何让这些节日体现特色,激发幼儿的兴趣?教师对不同年龄段幼儿过节的总体目标设置不同,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主题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也各不相同,要使幼儿每次过节都感到有新意并乐于参与。例如,小班幼儿侧重于对节日氛围的感受和典型性节日活动的参与,中班幼儿侧重于对节日内涵的体验与初步的理解,大班幼儿侧重于对节日发展过程的了解、对节日活动内容的展现与丰富。根据幼儿兴趣、能力和生活经验、班级资源等因素,每个班开展节日主题活动的时间可长可短。长的达两个月之久,如大班幼儿在元旦后就进入春节的筹备阶段,开学后展开为期一个月的“过春节、闹元宵”主题活动;短的可能只是节日前后一周的小型主题活动,甚至只是节日当天的“应节性”活动。(二)重视“节日”课程建设“节日”课程可以作为全园性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幼儿园业务园长在节日前半个月就搜集好相关资料放置在教师“办公平台”上,提醒教师设计节日主题活动计划;节日前一至两周美术专科教师布置相应的公共环境,为整个园区营造节日气氛;各班在节日前后一段时间内进行主题活动,师幼共同以活动作品来布置班级环境;节日当天或前一天厨房提供两三次“应节”食物;园区或级组根据需要组织教师、幼儿甚至家长参与的大型节庆活动。在“节日”课程中,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尤其重要。一是需要家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幼儿积累真实的过节经验。主要的传统节日最终是家长带孩子在家过的,家庭怎样过节直接影响到孩子的真实体验和经验的积累,以及对节日内涵的理解,而这些因素又会影响到主题活动的开展。二是需要家长在过节时收集图文资料。三是需要家长参加亲子活动。四是需要家长特别是祖辈担任助教,为幼儿示范或讲解关于节日的一些传统习俗。家长通过参与幼儿园组织的节日活动,被感染、带动起来,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让他们也感受到传统文化教育对幼儿的意义与价值,对传统文化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认同,进而转化为行为上的支持。三、在常规活动中有机渗透传统文化教育“幼儿园一日生活皆课程”,传统文化教育也可以渗透到幼儿一日活动的多个环节或常规活动中。(一)在幼儿一日活动的多个环节中渗透传统文化教育对仗工整、优美凝练、富有音乐感和画面感的古诗是中国传统语言艺术的杰出代表。幼儿普遍对有节奏、押韵的语言敏感、有兴趣。因此,选择与幼儿生活经验相关的、四句的五言或七言古诗,引导幼儿去欣赏和理解,是可行的。比如我们设计了“每周一诗”的活动:每周一升旗仪式上,业务园长根据节气、节日或季节变化、相应事件等,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首古诗,由一位朗诵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朗诵,带领全体师幼诵读一到两遍,并对诗歌的背景和表达的意思予以解释;各班教师在幼儿活动室的阅读区(或语言区)设置“每周一诗”的角落,将与该古诗相关的图片、文字、音像等材料投放其中;教师在一周内多次利用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中的不同环节,结合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孩子朗诵诗歌、整体认读诗中的常见汉字、欣赏诗歌表达的意境与画面、介绍与诗歌或诗人有关的故事;幼儿园通过家园联系平台公布“每周一诗”,家长在家可根据孩子的兴趣与注意力进行随机交流,或给孩子补充相关的背景知识。需要强调的是,“每周一诗”活动主要是让幼儿感受古诗的审美和语言特点,了解相关的传统文化信息,不要求任何幼儿必须背诵若干首古诗或认读多少汉字。(二)以灵活、多变的形式渗透传统文化教育例如,在餐前、离园前等某些过渡环节,教师可选择一些成语故事、民间传说、神话故事等讲给幼儿听,或者借助多媒体播放这类故事的动画短片、传统相声与说书的录像等;散步时,教师带领幼儿观赏园内的传统文化环境;结合传统节日,在户外游戏和区域游戏中投放适合相应年龄幼儿玩耍的民间游戏材料,幼儿也能兴致盎然地参与其中;中班幼儿学习用筷子进餐前,教师可围绕筷子解释与进餐相关的传统习俗;每年大班毕业典礼或其他重大的文艺表演会上,安排两个“中国风”的节目,如教师的民乐演奏、亲子民族服饰秀、传统故事表演、家长戏曲表演、师幼古诗说唱或表演唱、武术表演等。(三)选择适宜的教材进行传统文化教学在传统文化教育过程中,幼儿可能对某些题材感兴趣并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主题探究活动外,选择适合的内容,在五大教育领域均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成为传统文化教育必不可少的途径。语言教材包括古诗、童谣、神话传说、历史故事等;音乐教学主要是粤语民间儿童歌曲与摇篮曲的学习与欣赏、传统音乐知名曲目赏析、少量的粤剧和京剧赏析;美术教学包括传统美术作品与工艺品的赏析、传统美工形式的创作尝试;体育活动主要是学习传统体育游戏的玩法并灵活应用。在传统文化活动中,各学科的内容可以相互渗透,界限并不特别清晰,这有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分科教学。比如,在古诗欣赏后进行国画创作,或是对题诗国画的赏析,就是将语言教学与美术教学相结合,相互渗透。这种做法能帮助幼儿更好地理解古诗的意境美以及“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她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种类繁多,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内容无疑具有时代局限性,有些甚至是违背现代科学的。因此,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传承意义。幼儿教师在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时要懂得取舍与扬弃,在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上,要结合幼儿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善于运用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价值观对传统文化予以选择,注意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代性,选择符合幼儿教育发展规律的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
民俗既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又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早在《汉书·王吉传》一书中就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记载。《礼记·王制》云:“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这里说的王者巡守之礼,就是国君深入民间,对乡村社会的民情风俗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太师是掌管音乐及负责搜集民间歌谣的官吏,他把民间传承的民歌(国风)呈递给国君.国君通过这些民歌,“观风俗,知得失”,制定或调整国家的方针政策。我国古代诗歌总集《诗经》中的《风》,就是古代各民族之间流传的民歌.这些民歌,反映了古代人民的风俗习惯,包含着大量的古代民俗事象,对研究我国古民俗具有重大价值。 研究民俗事象和理论的学科称为民俗学。“民俗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有着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如考古学要借助民俗学揭开古代社会神秘的面纱,民俗学要借助考古学提供古代传承文化的实证。编辑本段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近几年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少疑义,不是问题。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民俗学界或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现在突然出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名称,而且这一名词变得十分时髦,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改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换汤不换药,贴时髦的标签。如同前些年,人类学热起来,许多学科紧跟形势,在学科前冠以人类学,如人类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是什么学科呢?究竟是社会学、民族学、还是民俗学,有必要加人类学壮其门面吗。说到底我们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人有点心虚,缺乏自信,不敢承认民俗学或民间文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它不仅对中华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也对世界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足以使中国人、海外华人引以荣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近代落伍了的中国正在走向现代化,虽然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中国文化也在全方位地转换和发展,但是这种转换和发展本身就是从传统开始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本身具备文化科学价值,它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但是现在不少人有这样一个幻觉,以为只要中国还在,中国人还在,普通话还在,关于中国的学问和文化遗产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还安安稳稳地存在着,甚至是发展着,不管是令人欣喜地还是令人讨厌地。所以我们会同时听到“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文化的世纪”和“走向开放的中国仍然面临铲除封建主义的重任”的声音。可是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这两种似乎对立的说法的共同前提,即中国传统文化的活生生的存在,几乎快要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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