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太可恶了,一定要报警。不过你放心你的学籍上对你的文凭都是有记录的不会造成影响。
江苏警方帮研究生追回电脑,恢复60G论文数据,这让六名研究生彻底放了心!要知道如果不能按时的上交论文,他们是无法顺利毕业的!无法顺利毕业,就预示着他们要再读一年研究生,这对他们而言是莫大的损失!所幸,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在接到报案之后,迅速出警查案,最终帮助六名研究生追回了电脑!电脑是追回来了,但是电脑里面的数据却被小偷给全部删除和格式化了!面对着这种情况,这几名研究生可谓是欲哭无泪,看起来相当的崩溃,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警察在得知研究生的论文被删除之后,表示他们会帮助恢复数据,完全不必担心!研究生们一开始还半信半疑,没有想到警察真的帮助他们找回了论文,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这几位研究生感受到了警察们IT技术的高超,感激不已,现在已经给民警送上了感谢的锦旗,感谢民警替他们找回了论文,让他们不必面临无法毕业的窘况!
技术
公安部门的技术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所以此次民警到底使用的是什么技术,我们不得而知!一般而言,想要恢复被删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数据,可以选择使用数字恢复软件,各个软件研发公司都会开发诸如此类的软件!所以很多电脑维修人员,都是可以恢复被删除的数据的!当然,能不能恢复所有的数据,还要看技术的高低!
60G
此次民警帮助研究生恢复了60个G的数据,不得不说,民警真的太给力了,要知道如此庞大的数据,恢复起来并不容易!尤其还是论文当中牵扯到一些学术类的链接,这些链接都一并恢复了,真的太不容易!
江苏警方帮研究生追回电脑,恢复60G论文数据,给我们的民警点赞!
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社会的现实。
1.不是努力就可以做好。也许你课下查阅无数资料,却不代表你写出的东西令人喜欢。 2.做幕后的人永远没有前台风光。主持人和导播的地位,这算是个明显的例子吧。3.守规矩未必是成功者需要的素质。作弊不被抓,与违法不被查是一个道理,哪个行业里混得风生水起的人,都不见得是什么守法公民,打擦边球,躲执法者,他们驾轻就熟。4.别人的观感往往体现了你的价值。不是你辛勤工作就可以做劳模的,被提拔的人与其说他有能力,不如说领导觉得他有能力。当婊子,立牌坊,这是一门社会人的必修课。 5.友情并非等价。你最好的朋友是她,她最好的朋友未必是你。女生之间的友情是微妙的,要么是两个人性情相投,要么是性情相左。而后一种往往是一个各种优秀的姑娘跟一个从不如她的人,以寻求各方面的成就感。或许我说的话你不同意,但这是我在社会中摸爬滚打的感受,我并不觉得你们适合做朋友,也担忧你未来的职业发展。你是一个好学生,却未必是能够左右逢源的社会人。希望你能明白我的意思,诛心不是伤心,但愿你能从中有所收获。
大学生活中同学之间、室友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中学时代的同窗友情一样那么深厚,很多宿舍之间也会发生矛盾,并且你有发现有的时候对方会故意招麻烦,而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能一味的忍让,这样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如果室友偷了自己的论文选题,可以搜集证据,证明这是自己的选题,并且要明确告诉她,她所做的小动作都被自己知晓,再继续下去都是无用功。若是对方仍然不肯罢休,就可以让导师或者是导员介入。
当发现对方偷了自己的选题后,一定不能立马去找对方对峙,一定要找到证据,证明这是自己的选题,否则很容易“打草惊蛇”或是被对方“反咬一口”,是真的有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夸张。
在有把握证明对方是“小偷”后,要明确的告诉对方,给她一个机会,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若是对方态度强硬,并且不肯承认,并且还要坚持和自己写一个题时,就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她的这种行为。
一般毕业论文在开始之前,会选择指导老师,不同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同的导师,确认题目时也需要导师的确认,所以可以让导师或者是辅导员介入这件事,避免自己的选题真的被她所“剽窃”。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有的时候不需要为了维持一时的感情而过于委屈自己,交友在于质量而不在乎数量。而且大学时代能够交到挚友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也并非是每个人都有的好运气,所以也不必去强求,做好自己就好了。你认为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去做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如果有能力证明是自己的论文选题,可以选择去院长举报,也可以选择就同个论文选题写出不一样的文章,只要自己写的足够精彩,就不会受到他的影响。
英雄,就在我们身边何谓英雄?聪明秀出,谓之英;胆力过人,谓之雄.英雄者,有凌云之壮志,气吞山河之势,腹纳九州之量,包藏四海之胸襟!肩扛正义,救黎民于水火,解百姓于倒悬!英雄者,拥有藐视一切之能力,傲视群雄之气势,世人对其不但敬畏,而且难以捉摸.古今中外,可称之为英雄者,寥寥可数.随着时光的年轮划过一圈又一圈,那个战火蔓延硝烟弥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我们跨步走进了新时期.有人说,这是一个缺少英雄的时代,没有战争,没有;还有人说,这是一个很少需要牺牲的时代,奉献是英雄和模范们的事情,不是普通人所能做到的.其实这是对英雄的误解.奉献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平凡的精神;奉献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哪个时代都有见义勇为、舍身救人;哪个时代都需要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英雄.鲁迅曾经说过,真的英雄,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个时代远去了冲锋陷阵的机会,抛去了闹革命促生产的蛮劲儿,不见了革命小将的造反有理举动,能有的仅仅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慵懒生活.习惯了安逸与漠然,如何在内心里激起那种一呼即应的使命感,如何在简单的生活里保持高尚的操守却成了一件难事儿.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湖北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搭成人梯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他们都是19岁.他们的生命永远19岁,他们的青春永远19岁.且不必说他们是八零后,亦不必说他们是大学生.仅仅他们站出来的这个举动我们就该为他们鼓掌,呐喊.而他们不仅站了出来,还用生命向我们证明这代人,并不尽如世人眼中所谓垮掉的一代.我们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有灵魂的人,我们的身上也留着英雄的血,英雄的精神.鲜活的生命已经化作尘埃,他们用生命做出的呐喊却久久回荡在我们耳边.唤起我们心中沉睡的真神.真爱大爱,不只是挂在嘴边,写在纸上的.浮躁与喧嚣可能会模糊我们对于梦想的坚持,挫折与磨难可能会阻挡我们迈向成功的彼岸,唯有道德的底线和灵魂的救赎不能放弃.英雄,从来就不只是活在历史和记忆里的.真正的英雄,就在我们身边,默默地为这个世界奉献他们微不足道却举足轻重的力量,让我们得以安生,倍受感动 相信大家,在心目中也有自己的英雄吧!但是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位乐于助人的英雄——雷锋! 我非常崇拜雷锋,他的所作所为让我依依记在心中,其中有一件事让我感受最深.记得有一次,1961年五月的一天,雷锋因公事到丹东出差,清早五点钟从连部出发,在去抚顺火车站的路上,看到有一位大嫂背着小孩,手还拉着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去赶车.天淅淅沥沥地下着雨,他们母子三人都没有穿雨衣.那个小女孩因掉进泥坑里,弄了一身泥,一边走还一边哭.看到这种情况,雷锋立即想道:我军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雷锋急忙上前去,脱下自己的雨衣,披在背小孩的大嫂身上,马上又背起那个小女孩,一同来到火车站.雷锋替她买好了票,又一同上了火车.在车上,雷锋看到那个小女孩,全身衣服没有一点干处,头发还在往下滴水,冻得她直打颤.雷锋自己一身衣服也湿了,他急忙解开外衣,摸摸贴身的那件绒衣还是干的,立即脱了下来,给那个小女孩穿上.听说他们母子三人早晨没吃饭就出来了,雷锋又把自己带的三个馒头送给了他们.上午九点钟,列车到了沈阳,雷锋领着小女孩,把他们母子三人一直送出车站. 雷锋精神对我的影响非常大,让我学会了要乐于帮助身边有需要的工作者,让我学会了要主动去帮助班里的差生,也让我学到了雷锋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 我心目中的英雄就是一位乐于助人的英雄——雷锋 我一直对英雄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英雄?毛泽东?董存瑞?黄继光?雷锋?……我知道他们做的事都是顶天立地的男子汉的行为,做为一个中国人,我应该为他们感到自豪!骄傲!这是有的.我们给这些人的定义就是英雄.可是英雄又是什么概念呢?他非要做出顶天立地,拯救国家,拯救人民的事?要不然就不是英雄了!?我不觉得是这样.英雄,英雄,我认为是要从内心深处一种真正的感动.不是因为他们是家喻户晓,不是因为他们做的事顶天立地.毛主席那样的人是英雄,我不否认.可是,我们这些后代,对他们一点也不熟悉,一点也不了解.那又怎么能从内心深处真正的佩服他们呢? 再来,我们说偶像.像周杰伦,魏晨,韩庚等等.他们不只可以用来崇拜,也可以用来进步,但他们也可以说是英雄吗?我说可以!先说周杰伦.周杰伦从3岁被剥夺了玩的权利,在家里专心的弹钢琴,他的妈妈就在后面监督到他,不让他偷懒.周杰伦的家境不好,刚出道没人理睬他.如果不是吴宗宪,周杰伦现在可能还在自己的小房子里写歌,没人关注.所以说,有千里马必定要有伯乐,否则千里马永远派不上用处.周杰伦的成名之路是很坎坷的.他给刘德华,张惠妹写过歌.他们都拒绝了,然后周杰伦开始灰心丧气,吴宗宪这时就给周杰伦发了第一张专辑.之后周杰伦就一炮走红.周杰伦会写歌,会唱歌,会演电影,会拍电影,会导电影.这样的人才并不多见.周杰伦很优秀,尽管我不是他的粉丝,但还是对周杰伦佩服的不得 我心目中的英雄每个人的心中都有英雄,有的是高大威猛,也有的是聪明机智,还有的有胆有识…….每个人的心中都有英雄,有的是高大威猛,也有的是聪明机智,还有的有胆有识…….还有很多很多.但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一位不相识的老爷爷.看到这里读者们会说:"老爷爷有啥敬佩的而且素不相识.”别急,听我慢慢跟你说. 那一次是我老妈带我去逛街.等逛完了快要回去的时候,突然听到一阵撕心裂肺的喊声:"抓小偷啊!”这是一个青年男子飞奔而去,紧接着是一位中年妇女追那个青年男子.不用问,那个青年男子肯定偷的是那位中年妇女的钱包!群众们看此情景也都纷纷追那个青年男子,要把他抓到公安局,让警察来处置他.我也跟他们一样,去追那个青年男子. 但那个青年男子简直比刘翔还跑的快,不一会儿,跑的就远远的了,在一眨眼工夫,早把我们甩的远远的了!小偷似乎也洋洋得意,回头向我们示威.这使得我们非常恼火,决心一定要把他抓住! 就在小偷快要进小胡同时,一位老爷爷恰好从胡同刚出来,但看见这次情景,他也明白了,也要把这个偷钱的男子抓住.于是,他用身体挡住了他的去路.但小偷根本不理会,一下子朝老爷爷的肚子来了一拳.差点把老爷爷打倒在地.但老爷爷用手搂住了他的腰,始终不撒手.小偷却更加猖狂,居然用手臂打老爷爷的腰.看见这次情景,我恨不得立马跑到他的面前,打他几拳.让他也知道知道厉害!但离的这么远,唉,我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看老爷爷挨打了. 但事实好像也不是那样,老爷爷也开始反攻了,我有点不相信,年过六旬的老人居然还能和小偷搏斗,这太出乎人的意料了.我在心里为老爷爷加油!小偷看见老爷爷始终不撒手,可居然用脚踹老爷爷,但老爷爷抱住她的腿,把他撂倒在地.这是群众们也纷纷都赶了过来,一起把小偷送到警察局!中年妇女看见钱包追了回来,想酬报刚才的老爷爷,但一转眼,老爷爷早已消失在人群中,中年妇女感动的都快哭了出来. 同学们,这样的人算是英雄吧!来,张开你们的双手,为老爷爷鼓掌吧! 我心目中的新时代英雄是一位非常年轻的军官,但是,她却为了一位轻生的女子,献出了自己年仅28岁的生命. 我心目中的新时代英雄 我心目中的新时代英雄是一位非常年轻的军官,但是,她却为了一位轻生的女子,献出了自己年仅28岁的生命.这个人就是孟祥斌. 孟祥斌是山东齐河人,今年28岁,1997年入伍.那天,本来是他最幸福的日子,妻子带着3岁的女儿,从娘家江西弋阳到金华去探亲.孟祥斌一家三口手牵着手,徜徉在金华婺江的城南桥上,尽情地享受着那难得的天伦之乐. “救命啊,有人跳江了!”听到江边传来的叫喊声,孟祥斌本能地松开了拉着妻女的手,侧身往桥下看.“救人要紧!”孟祥斌马上脱掉衣服鞋子,跳入江中. 当时,金华的气温是4-14℃,江风飕飕,江水冰冷.跳入江中的孟祥斌,寻找着跳江者.当孟祥斌找到跳江女子后,拉住她的衣服,奋力朝岸边拖.由于水太冷,离岸又太远,孟祥斌的体力消耗很大……七八分钟后,一艘救援摩托艇赶到,孟祥斌这时已经体力不支.当摩托艇靠近时,孟祥斌用尽全力气把跳江女子托出水面,摩托艇上的人们把女子拉了上去. “他沉下去了,快救他,他沉下去了!快!”桥上传来围观者的呼喊声.当摩托艇上的人员转身要去营救孟祥斌时,他已不见了…… 在桥上的妻子和3岁的小女儿泪流满面.3岁的小女儿看着悲恸的妈妈,大声哭叫:“爸爸呢?爸爸呢?我要爸爸!……”此时,援救孟祥斌的行动正在紧张进行.在女子跳江后,路过此地的青年小蔡便从婺江南岸边跳入江中前去救人,目睹了孟祥斌沉入水面的场景.他最早游到孟祥斌下沉的水域,在水中来回寻找搜索.可找了整整10多分钟,却依然不见孟祥斌的踪影.此时,许多市民不约而同地向110指挥中心求救……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救援队伍来来回回的在婺江上搜索,却始终找不到孟祥斌.孟祥斌部队的战友获悉后,也赶到了婺江边,加入了搜索队伍. 3时38分,两个多小时后,救援队在城南桥第二、三个桥墩间,终于发现了孟祥斌.几分钟后,孟祥斌被送到了金华市中医院.院方迅速组织专家组进行了抢救.可由于孟祥斌落水时间太长,抢救无效,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孟祥斌叔叔是为了保卫人民的生命安全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的,他的精神值得我们去学习,他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始终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这个时代的英雄. 婺江水在冷也挡不住孟祥斌叔叔那颗炽热的心,我要学习孟祥斌叔叔的精神,孟祥斌叔叔虽然已经牺牲了,但他却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您是新时代的英雄!读完《雷锋的故事》后,我深有感触.这位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生平做了多少件好事!他的英雄事迹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他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青年健康成长!他不愧为时代的楷模、人民的英雄.雷锋出生在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里,不到7岁就成了孤儿.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培养下,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解放军战士.雷锋深知:是共产党、毛主席给了他幸福的生活,送他上学,培养他成长.因此,他怀着对共产党的无限深情,党指向哪里他就战斗到哪里.他是劳动人民的好儿子,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他为人民做的好事数不胜数.虽然没有惊天动地,但也可歌可泣.在雷锋身上,有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有着助人为乐的品质.他的故事三天三夜也说不完.雷锋说过:“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雷锋不仅口上这么说,而且也做到了:他生病了,可他坚持帮助施工队盖教学楼,他说:“我们都是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我和大家一样,只要尽了自己的一点义务,也算是有一份光发一份光吧!”;雷锋平时舍不得喝一杯汽水,却在某地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时,将平时积攒的200元全部捐献出来……雷锋喜欢看书,不管多忙,他每天都要挤出一点时间看书,他说过:“有些人说工作忙,没时间学习.我认为学习的时间是有的,问题在于我们善不善于挤,愿不愿意钻.一块好好的木版,上面一个眼也没有,但钉子为什么能钉进去呢?这就是靠压力硬挤进去的.由此看来,钉子有两个长处:一个是挤劲,一个是钻劲.我们在学习上也要提倡这种‘钉子’精神,善于挤和钻.”雷锋的一生,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他以“钉子”精神,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具备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我应该好好学习、刻苦钻研,发扬雷锋的“钉子”精神,长大后为人民做贡献,为祖国做贡献.“接过雷锋手中的枪,我们要做新世纪的雷锋.”雷锋永远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他的精神永远活在我心中! 英雄人物关羽 每人心里都有一个英雄,我也不例外,我心中的英雄是—关羽. 关羽,字云长,本字长生,生活于东汉三国时代,祖籍河东解县宝池里下冯村,也就是今天山西省运城市常平乡.据民间传说,关羽最早并不姓关,因他杀了人才更名改姓.那年关羽刚19岁,他从下冯村来到解州城,想求见郡守,陈述自己的报国之志.可是,郡守因他是无名之辈,拒不接见.从桃园三结义以后,关羽就一直跟随着刘备打天下,双目炯炯、长须飘飘、青衣青袍,是关羽最显著的特点,关羽很重义气,自从“桃园结义”以后,就一直跟随刘备打天下,即使刘备兵败,“千里走单骑,过五关,斩六将”一直为人所津津乐道.关羽是一名勇将,也是一名智将,“温酒斩华雄”算是关羽的第一次初试锋芒,以后又屡屡立功,或用勇、或用计,直到“水淹七军”,真的可以说是“威震华夏”.但是关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也就是自命清高、太自负,从“受封五虎上将”就可以看出,所以才会有后来的“大意失荆州”的事件发生.也正是他的自负使他丧了命. 我最佩服关羽的重义气,
警方采纳的技巧是加密的无从得悉。不过或许猜测应当是利用了功壮大的回复复兴数据体系一类的。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诈骗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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