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综合教育课程、文理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获得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2、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12周至第16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3、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由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教学。 4、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5、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6、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