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比较法/法律经济学/大陆法系/继受内容提要:比较法是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研究方法,而法律经济学又是被视作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本文通过阅读马太的著作《比较法律经济学》后,总结该作者的创新之处,以及该书的观点,运用该书中提出的比较法的视角,进一步分析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继受中高等数学、现代经济学、效率观念、学术语言等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一系列的简单改进建议,以期该学科能在中国更好的发展。众所周知,在西方英美法系世界里,“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用独特的视角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使它获得了毁誉参半的巨大声名,而它在20世纪中后期的迅速成长可以说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中最成功的一个典范。[i]以至于在21世纪初有位国际学界的知名人士谈到美国法学界的现状时,大发感叹到——“我们现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了”。[ii]以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著述实在是非常少[iii],主要原因是要将这两个法学研究方法相“联姻”,实在是困难重重。而作为世界上仅有两本以“比较法律经济学”名字命名的书籍作者,已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国际著名学者,现为意大利都灵大学(UniversityofTorino)法学院“艾尔弗雷德与汉娜·弗罗姆”(AlfredandHannaFromm)国际和比较法教授以及意大利著名的阿道夫·塞科(RodolfoSacco)民法讲座教授——乌戈·马太(UgoMattei)教授的求学和成长经历在法学界并不多见。[iv]他1961年4月22日出生于意大利的都灵市,在意大利都灵大学攻读法学本科期间,曾到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ondonSchoolOfEconomics)修习“英国法”项目,又去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deFribourg)研修“国际比较法”项目。他以全年级1500学生中第一名的荣誉本科毕业,毕业论文是写比较环境法,被评选为最优论文,得到“值得出版”(Dignita'diStampa)的最高荣誉,指导教师为安东尼奥·甘巴罗(AntonioGambaro)教授。在从事教学研究多年后获福布赖特奖学金,毅然远赴美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十大重镇之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BoaltHallSchoolofLaw,)苦读法学硕士(LLM)。他曾经担任过意大利的欧洲大学研究院(EuropeanUniversityInstitute)的比较法教授,并做过美国的耶鲁大学法学院(YaleLawSchool)、英国的剑桥大学三一学院(TrinityCollege,Cambridge)、英国的剑桥大学伍尔夫森学院(WolfsonCollege,Cambridge)、挪威的奥斯陆大学(OsloUniversity)、美国的加州伯克利大学、蒙特里尔大学(MontpellierUniversity)、中国的澳门大学(MacauUniversity)的访问学者。除了意大利语以外,马太教授还精通英语和法语,并能熟练运用西班牙语阅读和写作。他出版著作有十多本,发表文章一百多篇,分别用意大利语、英语、法语,葡萄牙语、俄语、汉语发表。讨论主题主要涉及索马里、埃塞俄比亚、厄里特里亚、苏丹、刚果、喀麦隆、日本、以色列、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比较。他是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AcademyOfComparativeLaw)会员,美国比较法协会(AmericanSocietyOfComparativeLaw)执行委员,并担任弗雷堡比较法研究院(FriburgInstituteOfComparativeLaw)顾问、哥本哈根商学院法律与经济金融研究所(InstituteOfLaw,EconomicsAndFinancesAtCopenhagenBusinessSchool)顾问、《法律经济学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杂志编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与法律大词典》(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AndLaw)编委、剑桥大学出版社“欧洲私法”系列丛书编委、《全球法理学家》(GlobalJurist)主编等多项学术职务。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扎实学习和长期研究,马太教授高举“比较法”这个方法论大旗,在学术上一往无前,披荆斩棘。重新对两大法系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硕果累累,开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条新路径,被学界称为“法律经济学的比较法学派”,成为欧洲法律经济学学者中真正影响美国法律经济学界的第一人。[v]马太教授其代表作《比较法律经济学》(英文版)于1997年一经面世,就再现洛阳纸贵,印刷不断,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为广大学子挑灯夜读。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们也在各自的文章著述中大量引用该书中的重要观点,现在他已被视为纵横“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代大家。该书主要观点是认为比较法学与法律经济学这两个学科可以互相取长补短。比较法可以利用法律经济分析中所使用的功能分析工具获得理论视角,比较法学家通过研究越来越感到经济学原理的巨大魅力。而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来说更有价值,可以使其摆脱地方中心主义的困扰,进入全球化的层面。比较法可能为经济分析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法律制度,并对法律结构的演化提供了一种更全球化的思维,改写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原有论断。那么,法律经济学能否被大陆法系所继受和运用呢?从比较法学的观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大陆法系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印象,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欧洲不如在美国有用。对于美国法律和欧洲法律之间的差异不应基于实用而予以低估。但是,如果正确认识这种差异,并非重要到足以妨碍在大陆法系国家顺利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论述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经济学(特别是效率)对在其文化范围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成为流行的学说,更可能会获得成功。针对法律经济学进入大陆法系的结构性障碍,法典已经不再是大陆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还是不能低估它的作用。通过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基层法院法官要比英美法系的法官地关注公共政策,也就有可能地关注效率。所以,大陆法系基层法院法官的相对自由可能是在该法系中渗经济推理的一个有效的机会。对于知识环境因素,大陆法系的人们对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兴趣越来越浓,随着英语水平的提高,这个阻碍也已经逐渐在消除。况且,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解决方案的继受已经是一个现实,《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和《荷兰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就反映了这种趋势。[vi]从法律经济学史上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是从美国这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有其特殊性。[vii]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教职市场大幅度萎缩,因此,很多读经济学的研究生转读法律,准备毕业后进入实务界。可是,当他们在法学院表现良好,而得到法学院教职之后,自然把原先经济学的训练,带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几乎没有读经济学的博士生,会转念政治学研究所。[viii]就这样,美国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就蓬勃地开展了起来。可见,由于美国法学院的招生入学的多元化政策,促使出身经济学、管理学、理工科等背景的学生投入法律经济学的学习,而这种选拔节约了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高等数学以及现代经济学的学习成本。对于大陆法系法学学者(包括中国学者)来说,继受法律经济学似乎有以下一些障碍。第一,是高等数学的知识门槛。这个是最大最致命的障碍。绝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的学生都是从高中选拔而来,基本上不具备高等数学的知识基础。[ix]进入法学院后也没有机会和大量时间去系统修习高等数学等系列的相关内容。[x]法学一直被视做“文科”,死记硬背的学科,一般认为不需要学习高等数学,高中数学学习比较差的学生比较厚爱和积极报考该专业。[xi]就是有高等数学的选修课,也是非常皮毛的学习一下,根本无法运用,更谈不上建模这个艰苦工作了。[xii]导致以后在学习和研究中,一见现代经济学中的高等数学公式就束手无策,对于数学模型根本就看不懂其推导过程,无法理解其中真正涵义,顿时心里发慌,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就是反感出现,更不能希望他们进行相关探讨和建模等深入研究。[xiii]反观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加拿大,它们的高校一般是给大一本科新生开设高等数学的选修课,甚至是将数学专业的大部分课程一起让学生选修,一直可以选修到毕业甚至到研究生阶段。[xiv]现代经济学一般都用高等数学、甚至是非常深奥的数学进行研究。翻阅近现代经济思想史可以发现,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高等数学推动的。可以说,一个经济学者数学基础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在现代经济学研究成就的高度。而进入21世纪,西方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数学也大量运用,定量分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可以预见,未来的主流法律经济学也将是“数学帝国主义”的奴仆。第二,现代经济学的知识门槛。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教育中,法律学科和经济学科都是属于独立的一级学科,一般都独自设立院系,互不交流。经济学院的学生顶多修一至两门的法学课程。[xv]法学学生也基本上不去系统学习现代经济学的内容。[xvi]就是学有余力,顶多也就是选修一些经济类课程,对其了解个大概而已。[xvii]因此,大陆法系法学学生对经济分析工具,尤其是比较新的分析方法,实在知之甚少。由于对这一领域知识的不足,法学研究者更无法关注经济学研究领域最近的变革。[xviii]今天的法学学生不再像过去那样接受基础的经济学训练。[xix]在中国大陆,法学本科的学生只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对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凯恩斯以后的主流经济学基本不了解,而这个恰恰是法律经济学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就是在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这些研究生专业课程中,也未见经济类课程的踪影。[xx]这种经济学知识上的先天不足,对后续进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将是一个严重的缺陷。由于对经济学的直观认识来自于每天都进行的大量的经济活动,这使得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法学工作者有理由相信自己拥有足够的经济学知识来完成他们的工作,其实这是一种盲目乐观和自信自满的“阿Q精神”的表现。而对他们中的另外一些人而言,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手段又被认为是一种过于狭窄的研究进路,因而被排除在其法律讨论范围之外。同时,法律学科的内部划分也无形中扩大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距离。因此,能够略微知道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法学家也就是那些专攻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者了。
西方经济学论文对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探讨一、边际生产力理论的局限性边际生产力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石。边际生产力理论是用于阐明在生产中相互合作的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所得到的报酬的一种方法。通常情况,当其他要素数量不变,而单位某种生产要素离开(或加入)生产过程时所引起的商品产值的减少(或增加)量,就等于该种生产要素一个单位的服务报酬或其他报酬。这里很明显,决定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在新古典理论中,一般用生产函数来表明这种投入和产出的技术关系。边际生产力理论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是:厂商的生产函数是Y=F(x[,1],x[,2],x[,3],x[,4]……),Y是生产过程中的产出,x[,1],x[,2]……是生产过程中的投入,F是生产函数。一般情况下,生产函数满足下面假设:产出对生产要素的投入满足一阶偏导数大于零,二阶偏导数小于零,即附图。一阶偏导数大于零表示,在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等量增加,必然带来实物产出的增加,即边际产品大于零,这一点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公理,厂商没有必要在产量减少时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量。二阶偏导数小于零也就是生产函数的凸性假设,表明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会随该要素的投入量增加而递减的,这是一个比一阶导数大于零较强的假定,这就是经济学中常常使用的边际产品递减规律。“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规律,而是大多数生产过程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5页。)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一种要素的报酬超过了在少使用这种要素时损失的产值时,那么就会少使用一单位该种生产要素,并且如果这种不平衡没有消除,就会继续减少使用这种生产要素,直到相等为止,即:附图,(注:实际上应该要素的报酬应该等于要素的边际生产收入(marginal revenue of product),而不是边际产值(value ofmarginal product),由于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主要是研究是完全竞争市场,因此二者在量上是相等。)其中w[,i]是x[,i]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价格),P为产品的价格。这个结论可以很简单地从给定生产函数和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得出。边际生产力理论有两要素形式和多要素形式来说明生产要素的需求量。两要素是指总资本和总劳动,在这种形式下,生产函数的形式是Y=F(L,K),L、K分别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多要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可分辨要素的种类,就是在本文开始部分所采用的那种形式。两要素形式可以使边际生产力理论进行简化,但是这个模型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如何将一个厂商投入的不同质的劳动和不同质的资本进行加总,(注:加总问题是边际生产力理论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边际生产力需要一个总量劳动和资本的概念,资本的加总只能通过对其价值(格)进行加总的形式来实现,而资本的价格受到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利息率)的影响,即维克赛尔效应,从而使边际生产力理论成为一个循环论证。)这也是在上个世纪剑桥资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多要素形式避免了对不同的劳动和资本进行加总,但这种形式却远离现实,因为这种形式会使生产函数连续可微分的性质难以成立:许多厂商的投入要素都是固定比例,不可能单独地增减一种生产要素而不增减其他的生产要素,即生产要素之间不存在替代性,这样没有办法得出一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因此边际生产力的理论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本文在这里分析的是边际生产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因此,在这里采用的是两要素生产模型,将厂商的投入抽象地分为劳动和资本,而如何将异质的资本和劳动加总的问题给抛开,而抽象地认为劳动和资本是同质的。这样边际生产力的模型就可以描述成:对于一个厂商的生产函数Y=F(L,K),劳动者的报酬也就是工资附图,资本的报酬也就是利润(息)率附图。二、总额相符问题(Adding-up Problem)边际生产力在直觉上非常容易被人接受的,因为它体现了一个基本的经济理论原理,那就是其他要素固定不变时,一种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从而使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每个要素的每一单位都按照相应的边际生产力得到相应报酬,那么厂商的产量是否等于所有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这就是Y=MP[,L]×L+MP[,K]×K。在1894年,威克斯蒂德在《论分配法则的协调》中详细地论述了这一观点,“这些分配份额加起来等于每个厂商的净产量。”(注:《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2-23页;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07-409页。)这个结论的详细描述是:在生产函数是一次(线性)齐次性时,各种投入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乘以其投入量的总和正好等于其产值,这就是总额相符,也就是欧拉定理(Euler's theorem),从而使边际生产力在理论上更加完美。如果用产品的价格和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表示,就可以得到各种投入要素的报酬总和正好等于总产值。(注:在欧拉定理Y=MP[,L]×L+MR[,K]×K两边同时乘以产品的价格P,就可以得到Y×P=w×L+r×K。)厂商的(超额)利润等于厂商的收入(总产值)减去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总和(总成本),即总额相符,厂商的利润为零。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条件,就是生产函数必须是线性齐次的,即生产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通常用生产函数的齐次性来表示规模报酬。齐次性是一个数学概念,它表明一个函数F(x,y)如果满足条件:P(ax,ay)=a[n]F(x,y),这个函数就是n次齐次性。如果n=1时,就是一次齐次性,也称为线性齐次性,即F(ax,ay)=aF(x,y)。如果一个生产函数是n次齐次生产函数,那么当n>1时,该生产函数就是规模报酬递增,n<1时,是规模报酬递减,n=1时,是规模报酬不变。这就意味着总额相符只有在规模报酬不变时,才能成立。同样可以容易证明出: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减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小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不足”;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大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过剩”。那么,谁来弥补“不足”和得到“过剩”呢?很明显,这两种情况下,边际生产力理论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为它与规模报酬递增和递减相矛盾,除非可以证明资本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着这两种情况。在经济中存在规模报酬递减的可能不大,如果存在规模报酬递减,就可以把大企业分割成小企业来生产,而在现实经济中很少出现这种现象。所以一般认为经济是规模报酬不变和递增的。三、规模报酬递增现象的存在性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是逐渐集中,大规模生产可以实行分工,采用先进设备,聘请高级专家,节省管理费用,都能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足以表明现代化的生产肯定是存在着规模递增现象。斯密最早提出分工会导致专业化,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使规模报酬呈递增。斯拉法在《经济学杂志》1926年12月发表了《竞争条件下的报酬规律》,指出“在纯粹竞争的条件下,只要产量增加伴之有内部经济,厂商便不会处于完全均衡状态”,“递增收益也是同完全竞争的假设不协调的”。从此也就揭开了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序幕。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承认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现象,但是“根据复制的观点,不变规模报酬是最自然现象,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情况不可能发生……递增的规模报酬通常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适用。”用复制来说明不变规模报酬的存在是有疑问的,这种复制是远离现实的,因为在现实世界,人们基本上看不到厂商扩大产量的方法是在原有规模上扩大,而不是去建造新厂复制原来的工厂,范里安这种认为不变规模报酬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不管怎么很难否认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四、边际生产力理论对规模报酬递增的解释既然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化生产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那么边际生产力理论必然要对这种与其相矛盾的规模报酬递增给以解释。一种解释认为经济中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是由于有一种促使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要素被人们忽视了,只要加入新的生产要素,生产函数就不会存在规模递增现象:两种要素的生产函数解释不了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在现代经济中,生产要素也在多元化,科学技术、知识、教育等因素加入到生产函数中去,生产函数成了Y=F(L,K,T,I,E……),从而使生产函数变得越来越复杂,这样处理之后,生产函数就成为线性齐次性,就可以满足于总额相符,从而就使边际生产力学说更加完美,甚至进一步找出科技、知识、教育等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这种学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错误,根据生产要素的性质,生产要素起着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生产过程的投入物,二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复杂的计算得出科技、知识和教育的边际生产力,但是是谁根据这些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而得到它的报酬呢?是工人,还是资本家,还是科学家?另外,科技和知识都是体现在劳动和资本中,不能从劳动和资本中独立出来,生产函数的形式应该是Y=F[L(T,I,E……),K(T,I,E……)],这样,从数学的逻辑上分析,自变量之间必然是独立的,即有完全的自由度。如果技术、知识、教育和劳动、资本之间存在着相关性,它们就不可能同时作为生产函数的自变量,即同时成为生产要素。因此,用多生产要素的生产函数使之成为线性齐次性,从而可以使之满足总额相符的方法,是存在着逻辑矛盾。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中小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1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其数量约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技术革新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却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既有中小企业的自身原因,又和中小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因此,笔者从企业、银行、政府三方面认真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同时,将根据我国国情,从支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扩充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服务、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等七个方面深入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1、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不能维持可持续发展,使金融机构不愿意冒更大的风险放贷。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向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全面,使相关机构进行财务审查面临很大的困难;再加上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不高,金融机构所能得到的贷款利差很少,这也使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 3、缺少可供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很少有可作为抵押的不动产,经营风险大,对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基本无法满足。 4、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提高了银行信贷风险集中度,削弱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1、缺乏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 美英等国的中小企业的外部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我国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刚刚起步,投资者还持观望态度,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非常有限 2、商业银行有限的资金支持 由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难度大,尽管从银行获得贷款困难较大,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愿意从银行进行融资。 3、不够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不断颁布和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够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政策实际操作困难,实施力度不够等。 4、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我国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提供担保的资本质量不高,同时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产和信用审查比较苛刻,很多中小企业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无法获得担保。 二、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需要企业、银行、政府、社会共同配合,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入手,综合考虑,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现提出以下几条对策进行共同探讨: (一)逐渐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法规 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非国有性质,而融资政策一般都向大企业倾斜,所以,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就要营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端正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在企业融资上与大企业争取一视同仁,并不断完善促进小企业有利成长的政策法规等。 (二)增加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 对于处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往往是遏制起步发展的瓶颈,大力发展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可以使高新技术成果的得意转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水平。 (三)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公司如果想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积极严格的审核,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但只能在公开市场发行,不能进行场外交易。针对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中小企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应逐渐放宽股权融资的相关政策,逐步创造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四)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更愿意从商业银行获得直接融资。所以银行要摒弃偏见,公正公平的对待中小企业的合理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建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服务,专门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这样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健全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 发展多种类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多渠道的筹措担保基金。有了可靠的担保机构和安全担保基金,银行就可以降低信贷风险,中小企业也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七)政府应当给中小企业以足够的重视,通过有力的政策保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积极分析成因,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发展的科学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要借鉴国内外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切实有效、操作性强、规范化的具体措施,构建中小企业良好健康的融资环境,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有益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2]李恩强.中小企业融资五难[J].中国经贸导刊,2003,1. [3]刘黄.中小企业如何制定最佳融资决策[J].中国中小企业,2002,9. [4]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3,1. [5]金萍.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理论分析[J].商业研究,2002,3. [6]桂昭君,杨旭.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体系重构[J].浙江社会科学,2002,4.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2 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法律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劳动就业、技术创新、出口创汇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融资难的状况,严重地影响着中小企业发展。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以及各国政府亟需破解的难题。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概述,论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概述 1、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二是以生产经营规模为标准,凡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同时,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科学的界定中小企业为我们制定相关中小企业的法规政策有所指向,也为我们探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划定主体范围。 2、融资与融资方式。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金而集资所采取的手段。国内大部分人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一是资金融通;二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企业融资,是社会融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作为资金需求者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从融资主体角度,可以对融资方式作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为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第二层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第三层则是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再作进一步的细分。在实践中,还经常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融资对象,将企业融资方式分为财政融资、银行融资、商业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和国际融资等。 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融资具有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及流通性的特点。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常见交易工具是货币和银行券、存款、银行汇票等非货币证券。此外,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方式也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间接融资的特点是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与直接融资相反。民间融资是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外部,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困境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中小企业上市难。上市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仍望尘莫及。我国因为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上市难”等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均对上市条件作了调整,降低了上市标准,但对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要达到其规定的条件依然艰难,上市融资仍然望尘莫及。同时,上市企业的股本总额降低,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将带给投资者更大的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其次,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直接融资领域采取的是:“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债”的政策,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冷遇,发展较为缓慢。而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券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到期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不利时,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这些债券融资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积极性;最后,风险投资举步维艰。我国还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通畅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核心环节,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第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基金融资等方式。但我国在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滞后,中小企业几乎没有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由于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落后等多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融资的也很少;而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因此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则较为落后,间接融资的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特别发达,当地银行的基本客户就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已经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热点。在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不发达,而且多为国有、集体所有企业,亏损面大,设备陈旧,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度低,所以金融机构首先要考虑防范金融风险,保全银行资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要相对少一些; 第三,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等是以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配了90%的贷款,而贷款的75%~80%则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而其中非国有企业部门获得的贷款不足10%。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上安排不对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存在诸多障碍和误区,一些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政策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 第四,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不适合中小企业,致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过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要的急、数量少、风险大、频率高、管理成本较高。而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都是以大企业为对象,缺乏考虑中小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这种信用评估体系是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我国现在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虽有涉及,但内容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维护信用的法律,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法律是保证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障碍。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依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条件和场所。我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方便。首先,应依法完善创业板市场,使其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其次,依法设立柜台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柜台融资的新渠道。最后,应依法设立区域性的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开辟通路。债券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利息为固定费用,且由于利息的节税收益,可以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旧的企业债券发行理念和发行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首先,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尤其是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其次,改变发行债券的审批制;再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最后,逐步取消债券发行额度的限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标准,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多层次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债券的流通,最终畅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完善融资租赁立法,使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手段多样化。 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已影响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应尽快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并加紧出台正式法律,对融资租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动产租赁的登记等做出规定。 第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主要旨在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的局面,从民间培养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可以在商业票据、短期融资等方面做新的变动。在商业票据上,要针对中小企业特殊的财务状况提供特殊的承兑担保和贴现业务;在短期融资上,可借鉴英、美银行的经验,采用“透支管理方式”,并相应规定好利率水平和归还时限等;还可以建立专项贷款基金,如再就业基金、西部开发基金等。 第三,应尽快出台《中小金融机构法》,充分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但其服务的对象并不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价值目标并未确定,自身运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市场开放度低、监管机制差、行政干预多、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应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机构法》,以促进中小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通过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为众多的非金融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融资源泉。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要加强信息披露,降低融资风险,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应采取下列措施:首先,明确资信评级的主体。其次,在评级方法上,尽量减少对企业报表的过分依赖,多采用现场调查,随时重点掌握中小企业的融资使用、存贷增减、贷款回笼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风险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不同等级,作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决策和扶持的依据。最后,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强化信用意识,重视资信评级,通过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努力在间接融资活动中树立守信形象。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朱传华,王素义.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研究[J].生产力研究,. [3]刘晓霖.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 猜你喜欢: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建议 2.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毕业论文 3.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论文 4. 中小企业融资难论文 5.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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