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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1957年后何以主张并实施人治方略

2015-07-18 10: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共八大召开,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民主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左”倾错误思想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初见起色的法制建设顿遭重创。法制建设急剧顿挫与毛泽东同志1957年后主张并实施人治方略关系极大。而他之所以如此的客观原因是:浸润着人治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难以清除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建国后对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也没能完成;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建立与进一步强化;搞社会主义建设继续沿用了运用“四大”方式的群众运动。主观原因是:毛泽东同志部分教条式地固守了马列关于社会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过于相信和倚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及为了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而着力实现个人专断。
关键词:毛泽东,实施人治,原因思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中共八大召开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十分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可谓成就斐然。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毛泽东提出了较为丰富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如,立法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每个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模范守法;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避冤、假、错案。第二,除及时制定国家根本大法《共同纲领》、亲自领导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从建国到1957年还领导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060多件,初步构建起民主法制的大体框架。第三,领导建立健全政法及法纪监督机构,司法机关基本上做到了依法办事,社会生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如,从建国到1953年3月,各级人民法院一共处理案件600多万件,其中正确的判决达到9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96%以上。在1955年初到1956年下半年的肃反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法正确处理的。[1](P54) 1956年刑事发案率仅为万分之2.9,几乎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境界。第四,正确实行人民民主专政,领导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政体,全国人大比较有效地行使了立法权、监督权和对国家重大事务的议决权,审议和决定了“一五”计划,组织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刑法和刑诉法的起草工作。第五,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到1957年,全国设法律教育的高校为四院六系,法学界就法律的继承性、法治与人治、党法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民主法制的建立与初步完善,保障了各项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由此可见,建国初期百业待举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绩效令人鼓舞。人们有理由相信,本已呈现积极发展势头的新中国法制,在已有良好基础上会进一步向法治方向推进。当然,成就不小并不等于说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已经完美无缺、十全十美了。恰恰相反,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违背法制甚至是违背宪法、侵犯****的事例仍时有发生,比如,不幸的“胡风冤案”就是在这一时期铸就的。但总体而论,应该说是瑕不掩瑜,倘能锐意进取、奋发作为,共和国继而走向法治并非毫无可能。
然而,历史并没有按照常规逻辑发展,历史的认识高度也并没有成为历史的实践高度。从1957年夏起,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却急转直下,开始遭受严重曲折。首先,立法数量大幅减少。1958年至1966年9月,作为享有国家基本法律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的全国人大除了通过一个《1958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外,再没有制定出一部法律。其次,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及司法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告有权就控罪获得辩护等受到批判。公、检、法开始搞合署办公,联合办案,“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后来又干脆取消了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作出决议,决定撤消司法部和监察部。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消。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削弱和破坏。除会议时常被拖后外,像“二五计划”、在全国建立人民公社等这样的大事不再提请人大议决批准,民法等的起草工作也陷于停顿。开会的日期和程序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即便召开了,也往往流于形式。一届全国人大前期日趋正规化的一些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遭到破坏,乃至二届全国人大三次和四次会议都没有像历次大会一样公开举行。第四,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社会秩序混乱,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在刮“共产风”中,公社和政府经常无偿调用农民的财物,用薄一波的话说就是“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 。(P42)刘少奇曾批评说:“有的单位自己搞拘留、搞劳改,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也随便捕人” 。(P451) 1962年毛泽东自己也感叹:“现在是无法无天”。此外,法学教育萎缩,法学研究冷清。“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关”。1957年后,法学院系有的被合并,有的被取消。到1975年,全国法律本科在校生一共才269人。反右派斗争后,法学研究要么成为政治禁区,要么丧失了学术品格而成为运动的注脚,死气沉沉,鸦雀无声。
新中国1957年后法制建设之所以出现顿挫,陷于倒退、徘徊境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毛泽东治国理政的观念发生了重大转折。1957年3月17日,毛泽东提出:“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取消宪法课。”(P398)在1958年8月的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时,他又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1400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P181)到了1959年,毛泽东同志更明确地强调说:“要人治,不要法治。”(第一卷P11)1959年庐山会议期间,《人民日报》总编辑吴冷西建议加强法制,毛泽东对他说:“你要知道,法制是捆住我们手脚的,”(P231)一句话顶了回去。
那么,1957年后毛泽东为什么会主张并实施起人治来了呢?概括地讲,客观原因有四点。
一、浸润着人治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人民有着难以清除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建国后对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没能完成
帝王****历史悠久的中国是封建主义传统深厚、小农经济社会基础牢固的国度,人治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性,不管是儒家的德治、礼治论,还是法家的法治论,本质上都是人治,都把法律的存在决定于人,把法律看成是君主统治的工具。青少年时的毛泽东读过六年孔夫子,《资治通鉴》、《二十四史》等古籍建国后他也手不释卷。1957年后,他不但多次赞扬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的古代封建帝王,而且对孔夫子也赞颂有加。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就说:“我们有两个生身父母,一是******的社会,二是十月革命。”(P174)1959年,毛泽东又写到:“殷纣王(通常被称为‘暴君‘)精通文学和军事,秦始皇和曹操全都被看成坏人,这是不正确的。”(P184)1964年,毛泽东在批评孔子不重视体力劳动后,又说:“孔夫子出身于贫农,放过羊,也没进过中学、大学,他自小由群众中来,了解一些群众的疾苦”。“孔夫子也相当民主。”(P182)他还曾直言不讳地说:“我就是秦始皇加马克思。”(P7)美国着名学者施拉姆据此断言:“不论是否接受这个看法,从总体上说,在60年代,中国传统思想对毛思想的全面影响日益突出乃是无庸质疑的。”(P181)1980年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提问时,邓小平也明确指出:“毛主席后期有些不健康的思想,就是说,有家长制这些封建主义性质的东西”。[10](P347)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长期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村进行,讲究的是集中统一和严密纪律,主要通过纪律、命令和政策来进行革命活动,法律问题一直处于极为次要的地位,法律意识也极为淡薄。而建国后我们对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也没能完成。1980年邓小平曾就此分析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 [10](P332)在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在对资本主义保持高度警惕、高压批判的同时,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10](P335)这就使人治主义传统直接渗透到中国人民的观念之中。

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建立与进一步强化导致对法制的需求逐渐减少
一方面由于我国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学习苏联的结果,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1956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和1958年人民公社化完成以后,形成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得到强化。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话,那么,计划经济就是人治经济。那时盛行这样一条格言:"计划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充满主观随意性的多变的经济计划代替了国家的法律。法律本质上是保守的,它更多的是对既有秩序的确认,而不是社会变革的动力。这样,法律就因为赶不上计划的变动步伐而逐步变得与计划不合拍,甚至束缚了计划的手脚。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抛弃法律,蔑视法律,要计划不要法律。建立在单一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以部门管理为主,经济调节依赖于从上到下的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所有企业都成为党政机关唯命是从的附属物,毫无独立平等、互负义务可言,这种体制本身对稳定性极强的法制的需求十分有限。它需要高度集权,需要权威,需要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所以它很适宜产生人治,也很需要人治。1957年毛泽东就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第二版)所以,五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并确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律虚无主义就开始盛行,这绝不是一个时间上的偶然巧合。
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对法制的需求也很微弱。垂直管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建立起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1957年6月,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等各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正式形成。1959年4月,毛泽东在八届七中全会上再次强调权力要集中在政治局常委、书记处,最终要由他挂帅。这样,党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趋于强化。1957年9月,中央在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党组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在不违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文教政法部门受命于省、市、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子。凡是党委规定审批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和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任何借口审判‘独立‘,抗拒党委对具体案件审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给予纠正。”[11](P298)这个指示,公开正式提出要以党代法。此后,党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组织代替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党的机关包办代替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这种从上到下都强化集权、权力集中于党委、最终集中于书记个人的决策运行机制,本质上也同样是排斥法治的。
三、进行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搬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方式势必会膨胀群众轻视法制的心理
群众运动是毛泽东得心应手的一种领导方式,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主要依靠的一大法宝就是大搞群众运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毛泽东等领导人的注意力转向如何巩固和发展这种制度。按照毛泽东的思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即在文化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经济上实现大的跨越以改变中国落后的局面。在1956年后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毛泽东不适当地照样搬用了大搞群众运动这个经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加上群众运动将是万能的武器。”[12](P3)从此以后,靠政策治国、运动治国的思想占了主流,人治的思潮甚嚣尘上。从反右派,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反右倾,到“四清”,再到“文革”,群众运动此伏彼起,浪浪相连。群众运动的广泛性决定需要有一个快捷的、权威的东西来告诉群众何去何从。能适应这一需求的自然是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并且经历过长期战争年代的人民群众也已习惯于听从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用政策指示去运动群众的结果,必然导致群众更加相信政策和指示的权威高于法律,从而只重视党的政策指示而轻视国家法律。正如董必武所说:“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会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13](P436)
1957年后在大搞群众运动时,党还鼓励群众广泛使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甚至还有大批判。毛泽东对此颇为欣赏。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就指出:“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14](P290) “五大”方式的使用固然可以使干部和政府始终处于群众的有力监督之下从而减少****行为,仿佛也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为一些别有用心者鼓惑群众提供了锲机。自发性、随意性、非规范性的“五大”式群众运动导致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动荡,最终势必破坏法制。董必武那时就指出:“运动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发动广大群众搞起来的。运动有一个特点,就是突破旧的法律。在运动中就是有了法律,实际在下面也不是死守着法律条文办事,否则就变成群众的尾巴。”[13](P438)
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1957年后毛泽东主张并实施人治的治国方略,还有以下的主观原因。
一、从他的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可以看出,作为马列主义忠实信仰者的毛泽东,在一定程度上教条式地固守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
马列主义关于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一种正在消亡的国家制度。进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时,由于没有了需要镇压的阶级,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就会正式消亡。第二,民主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也改变了形态。资产阶级民主实质上始终只是供少数人、供有产阶级、供富人享受的民主制度。由资产阶级民主变为无产阶级民主,只有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就是多数人享受的民主,是对少数剥削者进行压迫的民主。但是,无产阶级民主也还是不完全的民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能有完全的民主,而完全的民主也就是民主开始消亡。第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实行法治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专政也有很大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是少数剥削者镇压多数雇佣劳动者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变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过渡性质的国家。这种国家在对少数人实行镇压的同时,一方面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人身上,另一方面又力图消除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一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从而导致镇压机器必要存在的极端行动的根源,这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到共产主义社会时就开始消亡了。
由此,列宁提出这样的一个论断:“剥削者没有极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需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需要有简单的武装群众的组织”。[15](第三卷P183)
毛泽东在接受了马列主义以后终生再没有动摇过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而且,集中体现马列关于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等着作,毛泽东同志是特别地喜爱,一生中不知读过多少遍,也尽心竭力的去践行。1957年,他正式提出大过渡的观点,认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就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他还急于使中国向共产主义过渡,在1958年就开展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甚至断言“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6](P117)后来尽管有所修正,但他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思路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既然共产主义社会近在咫尺,国家消亡就指日可待,轻视法制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
基于上述认识,他自然就不会注重去真正借鉴西方的法治精神。毛泽东认为,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而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在两大阵营尖锐对立、意识形态全面对抗的冷战时代,他尽管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但对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东西,包括西方的法治原则,他是深恶痛绝、不屑一顾的。西方的宪法,他就说“统统是虚伪的”而给否定了。1964年7月,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被称之为“美国争取自由斗争的里程碑”的《民权法》。毛泽东对此的评论是:美国“政府采取了阴险的两面手法,装出一副主张维护****、保护黑人公民权利的面孔,企图麻痹黑人的斗志,欺骗国内的群众。”[17](第五版)水门事件后,他邀请尼克松再次访华。费正清就此评论说:“它使美国人认为毛似乎支持和谅解一位违背美国宪章、犯有罪过而不光彩地下台了的总统。人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毛太不注重美国人的这些原则”。[18](P33)

二、毛泽东同志过于相信和倚重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工程中的作用
毛泽东同志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创造者。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他充分相信群众,但其中也包含着对群众“性本善”的内心确认。1958年8在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说:“有人说,平均主义出懒汉。过去22年,出了多少懒汉?我没有看见几个。我不相信,实行供给制人就懒了,创造发明就少了,积极性就差了。”[18](P33)他确信,“六亿神州尽舜尧”。只要国家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和政府用共产主义精神去宣传培育群众,提高群众的觉悟,中国就可以通过人民公社这架金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正鉴于此,毛泽东指出:“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18](P34)显然,他把治国理政看成是主要进行道德教化,所以他强调要搞政治挂帅、思想领先,不断开展“斗私批修”、“兴无灭资”的思想政治运动。在他看来,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的革命化是中国进一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先决条件,而法律则只是用来惩罚那些背叛了人民利益的******分子、腐化堕落的干部和“走资派”的工具。这种思路,实际上等同于主张人治的儒家的“德主刑辅”。这种认同使他步入了与传统儒家同样的误区:不重视法律操作、制度规范与有序的监督系统的建设。
道德教化与惩治****在宏大的治国工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毛泽东很有远见,也十分重视这两方面的工作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的失误就在于没有也难于把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以法律和制度去加以规范和保障。他以道德代替了法律,德政代替了法治,个人意志代替了集体意志,滑向了以“最高指示”和“语录”取代民主法制的人治操作的泥坑。施拉姆对此评价说:“到了大跃进时期,毛已的确不太注意制度的完善了”,“他强调道德价值的政治意义,以及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强调国家的教育职能”,“确信道德教化是政治领导的重要方面。” (P181-184)这个评价可谓鞭辟入里。
三、1957年以后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问题上党内高层领导的分歧愈益加重。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的使命感也促使毛泽东同志选择人治的方式来治国理政
众所周知,中国步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以及认识的局限,党内高层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诸如“三面红旗”,“三风”,“三自一包”,“四清”运动的重点等等,都产生了不小的歧见。曾经靠着实事求是引导革命不断走向胜利的毛泽东,这时却从马克思经典着作中的个别词句和他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思考出发去评判他与他同事们之间的歧见。他错误地认为,与他持不同政见的人,有的是右倾保守,有的是要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要使“国变色、党变修”。出于对中国前途命运的担忧,为了堵塞中国的“资本主义”前途、把正中国的“社会主义”航向,开国领袖毛泽东不惜破坏他以往一贯主张和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始欣赏对他的个人崇拜,开始推崇他的个人专断。比如,八大关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心任务、经济建设方针等的论断都是正确的,但受国内外局势的影响,他1957年夏季却认为这些论断是“确有问题”的,“现在不宜提,等以后相继提出”来加以改变。[19](P74)不久以后,八大的论断便被他逐个错误地修正,逐步确立起一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后,他又多次专断地否决了中央多数人的在他看来是属于“右”的正确意见。
法治要求并内在地连接着政治民主,实行法治就必然会抑制、排斥独专擅断。人治则无异于****,在人治的格局下就比较容易搞成一言堂、家长制。民主不兴,法制必然失灵。毛泽东同志要按照他的意志来改造中国的面貌,自然就要选择人治的理政方略。这是逻辑的必然,也是造成民族创伤和他个人悲剧的一大诱源。
邓小平同志早在1957年4月就曾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20](P270)1980年8月,他又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10](P333)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曾经注意到了法治的重要并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综合作用,最终他却选择了人治的治国方略,结果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就使得党难于防止和制止“文革”的发动和发展,最终使民族蒙受了巨大的灾难。惨痛的教训表明:中国共产党必须坚定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各级领导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真正享有极大的权威。只有这样,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会免遭大的挫折,党才能真正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戴而经受住任何风险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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