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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口渴原因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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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口渴原因分析论文

您好。渴的原因很多,除了体内缺水以外,口渴很可能是某些疾病的信号:我把引起口渴的原因以及建议归类如下:原因一:人体内缺水导致口渴当天气炎热、做重体力劳动、失血、烧伤、呕吐、腹泻、因高温(中暑)而大量出汗的时候,人们都会感到口渴,这是因为人体内严重缺水而导致的口渴。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往往会出现口干舌燥、面容憔悴、眼窝塌陷、皮肤干瘪而不能舒展等症状?褂腥嘶嵋蛭�碧斐缘氖逞喂�啵�佣��鹂诳手础?解决办法:因食盐摄入量过多而产生的口渴,如每天能吃一顿无盐饮食口渴症状即可消失。实际上,口渴是人体自身一种独特的?せ�疲��墒谷颂迕庥谕阉�R话憷此担�扇嗣刻齑笤夹枰?200毫升水,从食物中可获得1000毫升水,其他的1200毫升则要从饮水中补充,才能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当体内水分一旦恢复平衡,这种“?ば浴笨诳始此嬷��А?原因二:因糖尿病引起的口渴激素的作用之一是协调人体内水、盐的代谢。一旦这种激素的平衡遭到破坏,它就会引起经常性口渴。很多糖尿病患者血糖过高,就会使其尿量猛增。这时,尽管大量饮水,仍会感到口渴难忍。解决办法:如果糖尿病患者在服用胰岛素或降糖药期间依旧觉得口渴,这就说明其病情在加剧。遇有这种情况,应前往医院查血糖,并立即开始服用降葡萄糖含量的药,同时要保证每天水的生理需要量。原因三:脑损伤引起的口渴有些人在脑损伤或神经外科手术后也会口渴?颊咄��谝惶欤�踔烈恍∈敝�诰湍苤旅��浅NO铡U馐保�虮乐⒓泳纭;颊呙刻煲�?0升,乃至20升水。这是因为患者体内缺少所谓“限制排尿激素”的缘故。解决办法:当家中有脑损伤或神经外科手术后的患者,家属就更应细心照顾。因为发病急,出现上述症状后应即刻前去看神经科医生。原因四:激素过剩引起的口渴患有甲状腺亢进的人经?岣械娇诳剩��に毓�M��不岬贾禄颊哐莱萃崖洹⒒肷砉峭诽邸⒖焖倨>搿⒓∪夥αΑ⒓本缦�荩�庸峭分辛魇У母粕踔聊芙�蛉境砂咨�?解决办法: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尽快请内分泌学家诊治。控制甲亢,平衡代谢才能缓解口渴症状。原因五:肾病引起的口渴患有肾病的人也会经常出现口渴的症状。这是因为肾已经丧失保持水分的能力,因此需要大量的水。肾病有多种,其中肾盂肾炎、血管球性肾炎、肾积水等都会引起口渴。在排尿量减少和出现浮肿时,患者仍然会感到口渴。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口渴证明其肾功能不全。遗憾的是,这种极其危险的现象常常不能被及时发现。即使发现,已为时过晚,以至于患者只能借助于血液透析,或肾移植延续生命。所以,及时注意口渴,也就是使肾免遭进一步损害。一定要及早到肾病门诊进行对症治疗,不能用大量饮水来解决肾病引起的口渴。原因六:用药不当引起的口渴大家会有这样的感觉,有时吃药后,就会感到口干舌燥,这是用药不当引起的口渴,因为有些药物使用不当可以导致机体水与电解质失衡。另外,就是某种特殊的药物引起的口渴。如:服用降压药就会引起口干,这是因为有些降压药减少口腔腺体的分泌的缘故。解决办法:有些患者采取大量饮水的方法,但是往往不能解决问题,且大量喝水对高血压患者还有害。这时应咨询医生,同时更换利尿药或减压药。原因七:不明原因的口渴另外还有一些不明原因导致的口渴现象,这是一种令人非常讨厌的疾病,令医生和患者都很挠头。而患有这些不明原因口渴的患者多半是女性。她们除了会莫名其妙地感到口渴外,还会出现任性、动怒和好斗的现象。解决办法:这往往是一种神经精神性口渴。遇有这种情况,患者不妨一下自己的身体,如举起水杯,连续做几个吞咽动作。希望对有有所启发

原因一:人体内缺水导致口渴 当天气炎热、做重体力劳动、失血、烧伤、呕吐、腹泻、因高温(中暑)而大量出汗的时候,人们都会感到口渴,这是因为人体内严重缺水而导致的口渴。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往往会出现口干舌燥、面容憔悴、眼窝塌陷、皮肤干瘪而不能舒展等症状。还有人会因为当天吃的食盐过多,从而引起口渴症状。 解决办法:因食盐摄入量过多而产生的口渴,如每天能吃一顿无盐饮食口渴症状即可消失。实际上,口渴是人体自身一种独特的保护机制,它可使人体免于脱水。一般来说,成人每天大约需要2200毫升水,从食物中可获得1000毫升水,其他的1200毫升则要从饮水中补充,才能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当体内水分一旦恢复平衡,这种“保护性”口渴即随之消失。 原因二:因糖尿病引起的口渴 激素的作用之一是协调人体内水、盐的代谢。一旦这种激素的平衡遭到破坏,它就会引起经常性口渴。很多糖尿病患者血糖过高,就会使其尿量猛增。这时,尽管大量饮水,仍会感到口渴难忍。 解决办法:如果糖尿病患者在服用胰岛素或降糖药期间依旧觉得口渴,这就说明其病情在加剧。遇有这种情况,应前往医院查血糖,并立即开始服用降葡萄糖含量的药,同时要保证每天水的生理需要量。 原因三:脑损伤引起的口渴 有些人在脑损伤或神经外科手术后也会口渴。患者往往在一天,甚至一小时之内就能致命,非常危险。这时,尿崩症加剧。患者每天要喝10升,乃至20升水。这是因为患者体内缺少所谓“限制排尿激素”的缘故。 解决办法:当家中有脑损伤或神经外科手术后的患者,家属就更应细心照顾。因为发病急,出现上述症状后应即刻前去看神经科医生。 原因四:激素过剩引起的口渴 患有甲状腺亢进的人经常会感到口渴,而激素过剩往往也会导致患者牙齿脱落、浑身骨头疼、快速疲倦、肌肉乏力、急剧消瘦,从骨头中流失的钙甚至能将尿染成白色。 解决办法: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尽快请内分泌学家诊治。控制甲亢,平衡代谢才能缓解口渴症状。 原因五:肾病引起的口渴 患有肾病的人也会经常出现口渴的症状。这是因为肾已经丧失保持水分的能力,因此需要大量的水。肾病有多种,其中肾盂肾炎、血管球性肾炎、肾积水等都会引起口渴。在排尿量减少和出现浮肿时,患者仍然会感到口渴。 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口渴证明其肾功能不全。遗憾的是,这种极其危险的现象常常不能被及时发现。即使发现,已为时过晚,以至于患者只能借助于血液透析,或肾移植延续生命。所以,及时注意口渴,也就是使肾免遭进一步损害。一定要及早到肾病门诊进行对症治疗,不能用大量饮水来解决肾病引起的口渴。 原因六:用药不当引起的口渴 大家会有这样的感觉,有时吃药后,就会感到口干舌燥,这是用药不当引起的口渴,因为有些药物使用不当可以导致机体水与电解质失衡。另外,就是某种特殊的药物引起的口渴。如:服用降压药就会引起口干,这是因为有些降压药减 少口腔腺体的分泌的缘故。 解决办法:有些患者采取大量饮水的方法,但是往往不能解决问题,且大量喝水对高血压患者还有害。这时应咨询医生,同时更换利尿药或减压药。 原因七:不明原因的口渴 另外还有一些不明原因导致的口渴现象,这是一种令人非常讨厌的疾病,令医生和患者都很挠头。而患有这些不明原因口渴的患者多半是女性。她们除了会莫名其妙地感到口渴外,还会出现任性、动怒和好斗的现象。 解决办法:这往往是一种神经精神性口渴。遇有这种情况,患者不妨一下自己的身体,如举起水杯,连续做几个吞咽动作。还可用水湿润一下嘴唇,有时可产生消渴的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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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检查一下,看是否是糖尿病。

精神病增多原因分析论文

社会因素,现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加上环境污染,导致我们生活成本增加,经济压力增大,如人口密集导致房价升高。国家大力发展经济造成的竞争日渐剧烈,竞争对人的直接影响就是造成了不安全感。人面对许多直接间接的压力会导致心理失调或精神紊乱的情况。身体因素:以前的人认为精神疾病都是单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但在大量的研究证明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人大脑分泌的激素失调有关,特别是抑郁症,虽然病因还不是很明确,但现在公认它是一种神经生化的失调,最主要的就是大脑里面的五羟色胺或去甲肾上腺素分泌失调,造成人行为、情绪、意志方面出现问题。心理因素:同样有压力,同样激烈的竞争,为何有些人没有精神心理的异常,而有些人就有精神疾病呢?这和个性有很大关系。人是没有完美的,在人的成长过程中,特别是幼年期,和父母、师长、朋友的互动会影响其个性的形成,如果个性成长不足,就有可能出现病理或病态的人格。在以上社会因素、身体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下,所以现在精神疾病的患病度越来越高。

因为真正的精神病人都出院了``而我们却在胡思乱想。不去好好工作为了以前能有更好的未来而努力/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现代人的普遍认知以及医疗水平提高,以前只能区分疯子和正常人,那些疯子也就浑浑噩噩的过一辈子没人在乎,现在好多人会去医院做检查得出正确的证明有轻微或者严重的精神病。再加上现在是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比较快,比较广所以这些数据统计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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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试图去了解精神病人,如果你理解了精神病人,那么你也就变成精神病了。

极度忍耐母亲的控制,终于爆发了

本着严谨的原则,我的这篇心理分析有一个假设前提,即:如果真是吴谢宇做的案,那么他的犯罪动机何来?这种犯罪的心理又是怎么形成的?在这起案件发生前不久,18岁的“史学天才”林嘉文在自己家里跳楼身亡。从社会道德评价的角度来看,这两件事情是大相径庭的:前者是犯罪,令人厌恶和唾弃;后者是自杀,令人惋惜和遗憾。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这两件事情则有很多相同点。首先,他们在学业上的表现都非常优异,却他们要么杀人要么自杀,巨大的反差让身边的每个人都难以接受。更重要的是,两件事情的本质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于生命本身的不尊重。只不过一个指向了外部的他人,而另一个指向了自身。一个人的人格成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作为社会的“我”而存在,要满足社会、人际关系中他人对自己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个体在社会上生存,建立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自身内心的“我”存在,了解自己的优点长处,也能够接纳自己的缺点不足,这样有利于个体提高自信和幸福感,情绪上也更加稳定,不容易做出冲动的事情。在个体身上,这两方面的发展则可能是很不平衡的。有的人社会的“我”发展得非常强大,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他们内心的“我”则可能是不幸福,甚至很痛苦的。所以即使像张国荣这样才华横溢的艺人,最后也因为抑郁而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相反来说,一个不踏入社会、不受名利拖累、没有别人牵挂的隐士,只要他对于自己是满意的,也可以很幸福、很快乐。我们在评判他人的时候,很难了解对方内心的“我”是怎么样的,更多是依靠这个人社会的“我”,也就是他们的外在表现来进行评判。如果这个人两方面发展得不平衡,那么我们的评判和实际情况就容易出现比较大的差别。这起案件发生以后,知乎上一位自称是吴谢宇“好兄弟”的人说过:“我认识的吴谢宇,是这个地球上我最后一个想到会犯罪的人。”为了解释他的这个判断,这位“Chasm The”列举了很多他和吴谢宇在一起时候的事例。其中有两段话引起了我的注意,是:“任何人有问题问他,他都会非常耐心地解释到你懂为止。”“吴谢宇是能够无条件牺牲自己大量时间帮你的人,在你最需要的关键时候。”这位好兄弟列举这些事例的本意,是要说明吴谢宇是个多么好的人,但看到这些话,却让我感觉吴谢宇的心理健康状况严重堪忧。如果“Chasm The”列举的确是事实,吴谢宇为了帮助别人,可以不顾及自己的时间,而且还是完全无条件的付出,不懂得对某些事情说“不”,没有给自己设立底线。这样的人,他自我的人际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可以随意地让其他同学“侵入”。一个自身内心的“我”发展比较好的人,会有自我的人际界限,他们也会帮助别人,但他们有底线,不会无条件的付出,他们总要给内心的自我留出时间和空间。基于“Chasm The”列举的情况,我认为吴谢宇的内心是非常压抑的,因为他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我。无论他学习表现得多么出色,也不会很快乐,因为一个人是否快乐,是由内心的“我”是否成熟而决定的。吴谢宇这样的人际关系模式,不会是上了高中,认识了“Chasm The”才这样的。在个体的心理发展过程中,个体首先是和父母建立关系,然后按照和父母的关系模式,逐渐发展成和他人的交往模式。吴谢宇缺少自我的人际界限,自我很压抑,根源在于他和父母的关系当中(由于他的父亲早逝,主要是和母亲的关系),他的人际关系就是模糊的、缺少界限的。可以看出,吴谢宇是一个非常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一方面他在学校里可以无条件地帮助同学,另一方面,他在2013年3月6日转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如果拿你身上20斤肉换取母亲的十年长寿,你愿意么?愿意的请转发,不愿意的我告诉你,你一辈子不会幸福。”我不否认奉献精神的伟大,但一个人的奉献,如果是建立在让自己的内心没有空间、自我压抑的情况下,这样的一种生活状态是存在问题的。一个自我压抑的人,长期持续下去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个体的内心彻底麻木和压抑,也感受不到自我的存在,只知道去遵从社会、他人的评价标准;另一条,则是由于某个生活事件,激发了个体想要追求自我的渴望,但是,由于长期的压抑,他已经不知道内心的自我想要什么、追求什么,他唯一知道的,就是不想被社会的“我”完全束缚住。所以,他就会叛逆,做那些与社会道德相反的事情,来打破这种束缚。压抑得越久,叛逆时所爆发出来的情绪能量就越大,破坏力越强。吴谢宇的母亲,本案中的受害者,她的职业是一名教师。我想,她可能比其他的母亲更知道孩子应该如何学习,如何去取得成功。但是,如果她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只是不断用社会的标准去要求孩子,而没有让孩子学会如何设立人际界限、如何自爱、如何自我调节情绪等问题,这也许就是她的疏忽。

精神病高发的原因分析论文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为什么春季会成为精神健康问题高发期呢?一、生物钟的影响春季是自然界中生物钟的一个重要节点。由于光照时间的改变,春季来临时人们的生物钟会发生变化,导致身体节律的调整和适应。这种生物钟的调整会影响人体的睡眠质量、精神状态和情绪,从而增加了抑郁和自杀的风险。二、季节性情感障碍季节性情感障碍是一种季节性抑郁症,通常在秋季或冬季出现,而在春季或夏季则会逐渐减轻或消失。但是,一些病人也可能在春季出现情感障碍的症状。这种情感障碍与人体对日光的敏感度有关,人体对光线的敏感度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春季,人体的光感受器逐渐适应较强的阳光,从而出现情感障碍的症状。三、春季的心理压力春季是一年中各种考试和选拔活动的高峰期,这会给学生和求职者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此外,春季也是新学期、新工作的开始,人们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和人际关系,这也会给人们带来心理压力。这些压力的积累可能导致人们的情绪波动和精神压力增加,从而增加了抑郁和自杀的风险。四、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因素也会影响春季抑郁和自杀的发生率。在春季,社会上通常会出现一些负面新闻和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这些事件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增加了抑郁和自杀的风险。五、预防和治疗针对春季抑郁和自杀的高发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日光浴:在春季阳光充足的天气里,可以适当地晒太阳,增加人体对光线的接触,缓解SAD症状。适当锻炼:适当的体育锻炼可以增强身体的免疫力和代谢能力,减轻心理压力和抑郁情绪。保持良好的睡眠习惯:保持良好的睡眠习惯可以调节人体的生物钟,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与他人交流:与他人交流可以减轻心理压力,缓解抑郁和孤独感。寻求专业帮助:对于患有SAD和其他精神健康问题的人来说,寻求专业帮助是最好的选择。专业医生可以为患者提供正确的治疗方法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总之,春季是一个容易引发精神健康问题的季节,需要我们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应对压力和寻求专业帮助,才能减少抑郁和自杀等精神健康问题的发生率,保持身心健康。

病情分析:患精力疾病的人越来越多的原因,能够分为生物学的原因和情绪社会的原因,生物学的原因现阶段还没有研究透彻,考虑可能跟情况传染,还有各种基因的变异,大概是大脑结构的异常相关系

精神病越来越多一般考虑是由于心理因素所导致的,现在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对于物质的需求相对比较丰富,同与此时还会有更多精神方面的需求,使自身的压力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现恐惧、焦虑、抑郁的表现症状,所以精神病变得越来越多。诱发精神病的因素相对是比较多的,有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系,还有可能是因为社会的因素所导致的,由于现在的生活水平提高,拥有更好的营养、卫生和医疗条件,但是同样面临更大的社会应激、贫富差距较大等问题,导致自身的心理压力过大,容易出现焦虑、不安、恐惧、害怕等心理,从而引起精神疾病,较多的年轻人开始到城市生活,朋友相对比较少,容易感到孤独,自身存在压力问题后也不能够与家人好友及时交流沟通,长时间的堆积对于身体会造成损伤。在平时要学会调节情绪,工作之余可以多到户外走动,多参与些集体的活动,和他人交流沟通,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充足的睡眠,在饮食上也可以适当的吃些甜食,能够保持愉悦的心情。

精神病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为什么?为什么呢?我不是学心理的啊!为什么这种求助发到我这来啊!

【精神分裂的诞生】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一篇论文的写作。它的目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普遍地存在于我们身上的困境之所在。但,首先要指出的是,我所论述的主题是精神分裂,而非通常所谓的精神分裂症。你愿意听,我就愿意说;你不愿意听,我也会鼓起勇气写下去。那么,我所要论述的精神分裂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请容许我细细道来。作为人类的一个婴儿诞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他的诞生不仅是生理的,并且同时,他的诞生也是心灵的。那就是说,一个具有心灵的作为人类的新生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当然,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又或者,为了突出我要讨论的重点,在这里先作出这样的设定,那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命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正常的生命,健康的婴儿,也就是没有先天的疾病的,譬如先天愚型症等等。这样的一个生命“清洁”而又单纯,天真而又烂漫,并且同时,开始了他的成长,开始了他的生理的以及心灵的成长。他的的成长似乎应该是一片光明的,然而,毋宁说,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他却注定要身历不幸了,我所指的这种不幸不来自于我们身边的自然环境,而来自于人类这一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与其说人类环境被“污染”了,毋宁说,人类自己污染了自己已经很久了。何以如此?我相信,当你们看完我的论述之后就会有一个明了。尽管如此,孩子还是会成长的。假如他是诞生在一个温馨的家庭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幸运的,但,假如孩子是生于一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幸的家庭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成长来说,境况就会差得多;并且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他还要接触社会,接触各种各样的通常已经污染了的人,也就是说,还要投入到人类社会这样的一个大染缸之中,他的命运又会如何呢?同样地,为了突出重点,这里着重讨论孩子的心灵的成长。就如同生理的发育具有阶段性一样,心灵的发育也有它自己的阶段性。我于《心是一个场》中已经指出,心灵包含着我们的气质、本能,它是我们的情感以及情感取向的感受器,它有判断的功能,并且同时,也是我们的选择的作出者。对于一个初生的婴儿来说,他的气质已经成型,性的本能处于潜伏之中。此时,在各种各样的感受下,心灵执行着属于它自己的作为选择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功能而言,我们可以说,婴儿的选择的功能亦已经成熟了。并且,心灵开始了它的喜欢,开始了它的不喜欢,它有它的情感的取向。至于他的情感,在婴幼儿却是逐渐成熟的。一开始是喜与哀,当婴儿诞生的时候,怒、焦虑、恐惧以及忧郁等情感是不存在的,这些情感是伴随着我们的生理感受的发育成长而被催化的。至于心灵的判断功能,此时,它在经验上是有欠缺的,它的成熟需要时间去积累。我于《心是一个场》中亦已经交代过,心灵潜伏着爱的种子,至于爱的种子是否会发芽,爱是否能够成长,那就是以后的事情了。假如一个孩子是处于爱的环境之中的话,那么,对于他的心灵的发育是一件幸事,就如同一粒丢在沃土上的种子会茁壮成长一样,我们的心灵也会本然地、茁壮地成长。然而,人类社会并非沃土,孩子们存在于普遍的“不爱”的环境之中,因而,心灵的成长困难重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脆弱的心灵是容易受污染的,也是容易扭曲的。在这里只需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孩子们所处的困境。但在举例之前,向你们明示这一点是必要的,那就是,我们这些成年人普遍地处于“不爱”之中,然而,可悲的是,我们却自以为“在爱”。孩子是有他自己的感受的,并且同时,孩子是有处于他那一年龄阶段的喜好的,因而,当我们将一只玩具小狗与一支小提琴放在一个三岁幼儿面前的时候,假如他只对小狗有兴趣而对小提琴熟视无睹的话,我们是不应感到奇怪的,相反,假如他对小持琴有兴趣的话,那才是一桩怪事,除非他把小提琴当作一件玩具。但是,这一对夫妇是“爱”他们的孩子的,于是,他们把玩具小狗拿开,为了将孩子培养成为一名音乐家,他们开始手把手地教他们的孩子拉小提琴,当发现孩子仍不感兴趣而拒绝学习的时候,威迫、利诱甚或虐待会接踵而来。在这一对父母看来,他们是用心良苦的,他们是为孩子好的,是为孩子的将来着想的。然而,他们是自私的,实际上,他们所关注的只是孩子的成功以及由此而带给他们的荣耀,而非孩子本身。孩子是脆弱的,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灵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终于屈服了,那就是说,他作出了学拉小提琴的选择,尽管这是他自己所不喜欢的,那么,这样的时候,孩子的心灵就会扭曲,继而处于痛之中。于是,孩子终日生活在压抑与痛苦之中,当然,这是他自己所愿意承受的。但是,当这样的时候,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是分裂的,我仍然不愿意认为孩子处于精神分裂之中;而且我相信,孩子们是能够自救的,随着肉体的强壮,特别是,随着爱的成长。当然,前提是,爱能够成长,又或者毋宁说,首先,爱的种子能够发芽。但是,在对孩子的心灵的成长作进一步阐述之前,对这一点加以说明是必要的,尽管类似的情况已经在前面的论文里强调过。那就是,心灵的扭曲并不一定导致痛,就如同当我们的下肢瘫痪的时候用针扎我们的大腿不一定感到痛一样。痛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它是在无数的因素作用下发生着的一个感受,扭曲只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当然,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扭曲称为痛的一个促进因素,将它所起的作用称为痛的一个促进作用。甚或,假如希望将我们的讨论去复杂化,且考虑到它对于我们的痛所起的促进作用是那样的巨大,我们也可以认为,扭曲的就是痛的。我所强调的情况就是如此。回到孩子心灵的成长的讨论上,当一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以后的某一时刻,人生的大恐惧终于来临,那就是对死亡的感知。但,我所指的不是死亡的概念,而是死亡本身。对死亡的感知首先是我们的头脑的,然而,它却震撼我们的心灵。但,我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必然会经历对死亡的感受的,这样的一种感受在某些人身上可能从来都未曾发生过,直至死去,尽管他通常会有关于死亡的概念;因而,当你要求他谈谈死亡的感受的时候,回答是不可能的,充其量,他只可以对你谈谈他对死亡的看法而已。诚然,对死亡感受的经历还是大多数的,并且同时,也只有当一个人感受过死亡之后,我才将他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入学前的小孩通常都不是人,少数的人终生也不是人,因为,死亡的感受从来都不曾在他们身上发生过。当然,这只是我对人之为人的一种规定性,你也可以给人下其它的定义,认为直立行走的、会使用工具的,并且同时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动物就是人。对此,我无意反对,但是,假如某一个星球上有更高智慧的生物看到这样的定义的话,他们却不一定会认同,尽管他们也直立行走,也会使用工具,并且同时,也具有理性。因此,我要指出的是,我之所以这样去重新定义人,那只是因为,当死亡的感受发生之后,它对我们的影响是何其的深重啊!当死亡的感受来临的时候,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怎么办?我们面临着抉择。当然,抉择不是我们的头脑作出的,而只可能是由心灵自己去定夺。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心灵的选择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没有逃避,它接受了死亡以及它所带来的一切,包括这巨大的恐惧。于是,当这样的时候,我相信,奇迹就会发生,爱的种子就会萌发,接着,爱就会茁壮成长。当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我才会说,这个人处于爱之中,他的心灵处于爱的形态之中;并且,他的感受,他的选择,他的表现,他的一切的一切都在爱的背景下发生着。实际上,他已经蜕变了,假如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说,此时,他由动物直接蜕变成为了神。处于爱之中的人是专注的,是投入的,是充满力量的,当然,这样的人是极罕见的。然而,不管我怎样去描述他们也好,对于爱的感受,我是不曾有的,而且,当我说相信这第一种情况会如是的时候,那只是我的头脑相信;又或者,即便我的心也相信又如何呢?它选择了并且执意继续选择着第二条的道路!于是出现了第二种情况。这第二种情况普遍地发生在我们身上,并且,也是我们的普遍的更大的不幸的开始。那么,这第二种情况又是什么?它出现后又会发生些什么呢?是这样的,心灵感受着面对死亡的恐惧,并且同时也意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它逃避了,它选择了逃避。它不接受死亡及其所带来的一切,它企图永不死!尽管它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它仍然执迷不悔;于是,心灵扭曲了,继而,我们的心灵处于痛之中。这样的时候,也只有这样的时候,精神分裂终于诞生!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的感受,我们的选择,我们的表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烙上了精神分裂的烙印。当然,死亡的恐惧有轻有重,对死亡的抗拒亦有强有弱,因而,在不同的人身上又或同一个人身上的不同时刻,精神分裂的程度也是可能不同的。诚然,这最后取决于心灵自身。那么,接着的问题是,当精神分裂发生后,它的表现又会是如何的呢?我于前面已经说过,精神分裂的程度是有轻有重的,对于那些分裂程度较轻微的人来说,我们也可以说他们是接近爱的边缘了,而且,因为真正意义上地处于爱之中的人是那样的罕见,于是,当我们认为这部分人已经是处于爱之中的时候也是未尝不可的。因而,这里仅针对那些分裂程度相对较重的甚或非常严重的情况进行讨论。现在我们知道,精神处于分裂之中的人,他的心灵就会不同程度地处于痛之中,就如同肉体的痛一样,心灵的痛也会有它的表现。首先,它会影响到他的情绪。对于他来说,喜是困难的。他可以选择笑,但,喜是困难的,更多的时候只会是哀,只会是怒。其次,痛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取向,影响到心灵对某事或某人是喜欢的,抑或不喜欢的。实际上,对于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来说,喜欢的发生是困难的。另外,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会影响到胃的消化吸收功能一样,心灵的痛同样会影响到心的功能。当痛的时候,心灵的判断是不明晰的、混乱的。并且,我们知道,心灵作出选择时是需要消耗能量的,当痛的时候,伴随着选择的那部分能量就会减少,因为,此时,痛是需要“安抚”的;而且,即便是这样的一部分能量的投入,它在形态上也是紊乱的,而非厚重的。继而,当我们作出如此质量的选择之后,跟随而来的为我们所能看到的他的行动就可想而知地也是没有质量的,又或者通俗地说,是不投入的;这样的不投入啊,源于心灵的不投入。情况难道不是如此吗?当然,这痛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影响并不限于心灵本身,它的影响是全面的,就如同当我们胃痛的时候,它不仅仅影响到我们的消化与吸收,它也会影响到我们的情绪,影响到我们的兴趣,甚至影响到我们的行走等等。同样地,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影响到我们的表现,影响到我们的生长发育,影响到我们躯体的疾病与否,影响到我们的感受,影响到我们的一切的一切。这样的影响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心灵处于痛之中的人有属于他自己的面部表情特征。当然,表情作为一种活动也好,作为一种行动也好,它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但,当心灵处于痛之中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因素对我们的表情发生影响,假如你是足够投入的话,又或者足够细心的话,你就能够通过他的眼神捕捉到它。以上提及的只是精神分裂的一个组份——痛、以及它的表现,精神分裂还有另外的一个成份。我们是知道的,此时,心灵企求永生,也就是说,它作了一个选择,一个长久的选择,它企图建立一个幻像,一个不死的幻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经常处于紧张之中,我们会经常处于焦虑与恐惧又或抑郁之中;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通常是敌对的,因为,任何威胁到又或者只是可能威胁到那一个幻像的安全的人与事都是为他所敌视的。进而,考虑到精神分裂所蕴含的痛这一因素,结合我自身的体验,我发觉,即便当我对某些东西有所认识后,对别人的敌视会有所减弱甚或消失的时候,我与别人的交流仍然是困难的与不融洽的,因了我自己的原因,因了发生在我身上的心灵之痛的这样一个因素。接着我要说的是,就如同痛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样,这样的一个选择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当然,对于这不死的一个幻像,心灵可能有两种态度,它可能只是关注着;另外一种态度是,它不满足于只是关注,它还企图维护它,甚或,建设它,通过这样又或那样的工具,当这样的时候,我将心灵的这一状态名之曰——陷入。当心灵对那一个幻像由关注转为维护与建设的时候,心灵的扭曲是加强的,伴随着痛的加深。但,这样的时候,我并没有说,处于陷入状态的心灵一定比只是处于关注着那一个幻像的状态之中的心灵更扭曲,因而亦更痛。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的意思是,关注的程度也可以很深,因而,伴随的痛亦可以非常的剧烈;只是,当这样的时候,假如它再进一步地陷入的话,下一步的痛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对于这样的一种陷入,我要指出的是,假如我们愿意的话,可供陷入的“泥泞”无处不在,甚或,我们也可以陷入到我们的“不陷入”之中。对于常人来说,又或者说,对于精神分裂的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人来说,最常见的陷入的工具就是我们的形象,包括外表,金钱、荣誉、学识等等。同样地,我要加以说明的是,对这一形象树立的热衷并不意味着就是陷入的,仅仅是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关注之中的人,甚或,处于爱之中的人也是可能有这样的热情的,再次地,有什么是不允许的呢?陷入只与心灵有关。以上所论述的是精神分裂的表现的一般梗概,为了加深读者对它的了解,让我带着对之已有的认识这一眼光,对通常意义上的为我们所称之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探讨吧。当然,通过这样的探讨,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这些常人对自身能够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但是,以下的讨论仅仅是针对功能性精神障碍而非器质性精神障碍而展开的,因为,对于后者的病因及其表现,我们的专家是了解的。我们来谈谈精神分裂症。根据患者的症状,精神分裂症有多种的分型。尽管本人是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而且到过精神病院进修过两个月,对精神分裂症有一些了解;但,我不是一名精神科医生,因而,我不熟悉这些分型,应该说,以我目前的知识,我还没有资格去用专业人士所拥有的标准去诊断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那么,就让我用我所了解到的症状这一方面的知识切入我们的讨论吧。当然,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这样的讨论不可能是全面的。我们先谈谈幻觉。很多精神分裂症患者都有幻觉,包括幻听、幻视等等。当接触到这一症状的病人的时候,我们的精神科医生,特别是没有经验的精神科医生通常会问患者:你身边没有人,你为什么会听到别人说话呢?当这样问的时候,我们是无知的。因为,对于你来说,那是一种幻听,然而,对于患者本人来说,那是真实的与千真万确的。那就是说,患者真切地体验着:我就是听到!通常,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灵扭曲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他时刻处于极度的痛与恐惧之中,时刻处于对不死的幻像的强烈关注之中,那么,幻觉的出现就是不足为奇的。当然,幻觉也可以在其它精神病患者中出现,它也可以在常人乃至处于爱之中的人出现,我们的感觉有属于它自己的中心,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个迷失在沙漠里渴求着水的旅行者产生了湖水的幻觉一样,一切都是那样的正常啊。只是,它之所以较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那是因为心灵的严重分裂在其中发生着促进的作用。当我写到这里的时候,倘若我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情感障碍、思维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等作进一步的论述的话,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假如你不具备相关知识的话,明白是困难的,而假如你是一名相关的专业人士又或那怕只是一名有临床知识的医生也好,当认识到我以上的论述后,你们对于发生在这些患者身上的种种情况就会有一个更深入的当然也是全新的理解。同样地,我相信,只要拿着对分裂的心灵的认识这一把刀,那么,存在于其它精神病患者身上的表现给我们的困惑就会迎刃而解,包括情感性精神障碍也好,各种各样的神经症也好,药物依赖也好,人格障碍也好。只是,人是个体的人,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的总体都是不同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心灵分裂的程度亦有轻有重,因而,精神分裂者的表现亦会多姿多彩。尽管如此,在这里我还是想讨论一下精神疾病的另外两种情况,那就是,强迫症与人格障碍。但,此时想补充讨论一下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的问题。假如自知力的有否是根据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情感表现的异常是否认识这一点来判断的话,那么,我要说的是,对于患者来说,没有自知力才是正常的,有自知力才是不正常的。当我这样说的时候,我的意思是,假若那些患者的表现发生在你身上,你会认为是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患者本人来说,一切的表现都是那样的正常啊,他怎么会觉得自己有病呢?因为,此时,他处于极度的痛的煎熬之中,只是自己不知道,也不为别人所理解罢了。先说说强迫症。强迫症可以表现为强迫思维,也可以表现为强迫行为,又或者两者交替出现。患强迫症的人心灵也是严重扭曲的,他时刻关注着那个不死的幻像,始终处于焦虑与不安之中。在发作的时候,也就是心灵陷入的时候了,又或者,就是心灵较之前更关注那一个幻像的时候了,这样的时候,焦虑甚或恐惧会伴随左右。于是,有了强迫的行为,于是,有了强迫的思维。在他们的心里看来,假如有些事情想不通的话,又或某一件事情没去做的话,那么,他就会死!又或,当想了或者做了某事后就不用死,就能永不死!于是,对于某些事情,想了又或做了一次不放心,第二次、第三次还是不放心,继而,这样的思维又或者行为持续不断。当他如此这样地想的时候,又或当他如此这样地行动的时候,他的恐惧可能会有所缓解,然而,却代之以更深的痛的代价。这更深的痛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陷入的时候又或关注加深的时候,心灵的痛增加了;另一方面,其实患者亦觉得这样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实际上,他对于这样的思考或行动并不具有丝毫的兴趣,当没有兴趣而又作出那样的选择的时候,心灵会进一步地扭曲,继而,心灵的痛会进一步加强,患者终日处于强烈的痛苦之中。当然,至于患者强迫的思维又或行为的内容是什么,那并不是重要的,而且,它们是可以有变化的,只要我们愿意。再来说说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有多种多样,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下自闭症吧。首先,自闭症患者也是深深地关注着那不死的幻像的,因而,他没有安全感,任何可能威胁到这一幻像的东西都是他所害怕的,特别是人!他与别人通常是敌对的。另一方面,因为他同时处于深深的痛之中,因而,与别人的交流是困难的,他有这样的切身体验。于是,当与别人相处的时候,他会感到忐忑不安,甚或恐惧。下一个的于是,在他看来,最安全的时候,也就是自个儿相处的时候。接着,我要举出的人格障碍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偷窃癖。实际上,偷窃癖患者对于偷窃的对象本身并没多大的兴趣,她感兴趣的是偷窃的行为本身。因为,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她是那样的痛苦,那样的压抑,那样的郁闷,于是,寻求解脱于她来说是不难想象的。通过偷窃的实施,她感到一份释放、一份愉悦、一份兴奋、一份补偿。当然,兴奋是肉体的,愉悦是短暂的、易逝的,因而,偷窃的行为会反复出现。以上就是我所例举的人格障碍的两个例子,其它的例子就不再在这里讨论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告诉你们为我所认为的精神分裂是个什么东西,它是如何诞生的,以及它的表现会如何。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的,那就是,当我们处于精神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如何如何,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如何如何的时候我们就是精神分裂的。而只能够是,当我们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分裂的;当我们不分裂的时候,我们就是不分裂的。它与我们的感受无关,与我们的表现无关,与心灵的其它的选择无关,而只与我们的心灵在面对死亡时所作出了并且同时继续作出着的那一个逃避的选择有关。精神分裂是心灵所处的一种形态,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心灵的一种病态形态。我们的选择有它自己的中心,同样地,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表现亦有属于它们的各自的中心,它们是互相影响的,而不是互相决定的。当我说精神分裂是病态的时候,那也只是针对心灵面对死亡时所作的抉择本身。假如你认为一个精神分裂者的焦虑本身是有问题的话,那么,我只可以认为,一个处于爱之中的人的焦虑所具有的问题不会比前者少半点。只是,我的意思是,当我们的心灵处于分裂之中的时候,我们的感受,我们的行动又或活动,我们的选择,我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受着它的影响,无论是间接的,抑或是直接的。末了,我还得告诉你们的是,如此这样地处于痛之中的人,美的感受难以发生,尽管,美的判断是属于头脑的。而且,他们通常企求着别人的喜欢,企求着所有人的喜欢,而实际上,他却不喜欢任何人,只是他们自己意识不到罢了。当我这样说的时候,可能是有点绝对了,但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却不在少数。至于情况为何如此,我想,假如你是理解了我以上的论述的话,那么,实际上,它已经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_^@~~

<<犯罪心理学>>的含义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这本书仅仅十万字左右,但是充分运用了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其内容真的太吸引人了。让我在书中的情节中遨游了很久很久...读完这本书也让我感触颇多。好了,现在我就来介绍介绍这本让我如此兴奋的著作。 刚开始书中所提到的面具杀手,一次次的杀人,一次次的以一种非常变态的方式去善后,并且让尸体非常快速的让别人发现,让我感到有点兴奋。毕竟这么一个变态的杀手的背后肯定有更加有趣的故事。其次,那就是一个个的谜团和断断续续的描述,所以情节的跳跃下无法很清楚的弄清楚。这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同时发生的事情分了好几个段来描述。故事中的问题一扣接一扣,感觉上看我的思维还是很快就把握住了所有的细节。整本书从一开始就设下悬念,重重的疑问萦绕着我,杀手的一系列反常的动作,一些些点点滴滴的暗示,让我被书中的情节深深的吸引,迫不及待的去搜寻每一个疑问的答案。直到文章的结局我才明白整个故事的究竟,找到了凶手。整个故事情节相当的精彩,文章结构循序渐进,环环紧扣,不留破绽。不枉费我这么认真的去读。令我相当的有感触。 本书从心理学观点来探讨犯罪问题,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 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书中通过紧凑的故事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分析了犯罪心理因主 观、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而出现的各种差异,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深入讨论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的犯罪心理。 我很喜欢这类的读物,电影,看完书我又接着看了几部犯罪心理学的电影,比如《沉默的羔羊》《七宗罪》等。在电影里我运用了书中读来的知识细细的分析了其中含义跟隐藏的犯罪心理。我希望以后我也能多多阅读这方面的书籍,丰富我的知识面。陶冶了我的情操。这样也能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变得更好。《犯罪心理学》这本书真的不错,强烈推荐大家看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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