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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虚假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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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虚假刊期

真刊!但的确有冒牌货!

楼主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碰到呢,一般都是见刊期要晚于投稿期,不知道你在哪里发表的。至于知网,只要是发表在三号齐全的正规刊物都会被知网收录。不过也有例外,如果是去年的版面没有对外发表的话,今年还是会出的,但是用的是去年没有发表的版面

我投稿之前会去常笑医学网查询期刊,他家收录的期刊资料很全。而且网站上的医学直播栏目里有一个关于如何鉴别期刊真伪的视频,也可以看一看,学习下⌄

有哪些要求。可以按照你的说法来做的。。。

医学论文虚假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不会。省卫计委的处理结果是五年内不能申报职称。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为一图多用。顶级医院的这些论文相同点太多了,所以才会被质疑造假。

对于中国顶级医院的四篇论文质疑造假,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是质疑论文造假肯定是事出有因,不可能是凭空捏造而来的,我对这件事有几点我的见解。

第一,中国顶级医院的四篇论文质疑造假,其中有一本期刊格外引人注目——Molecular Cancer。期刊上写着四篇论文上造假的来源和出处,但是我觉得医生是非常的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进去医院就可以看到医生,总是着着急急的过来过去,一会儿抢救病人,一会儿写病人的病历记录报告,有时候医生都没有时间吃饭,还在忙忙碌碌的做在电脑跟前写关于病例的讨论,或者是其他等到可以吃饭的时候已经过了那个点了,所以医生可能由于这些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关注于科研,因此在论文方面就有可能出现造假!

第二,我觉得医生可能想要晋升,那么晋升就必须发表论文,达到一定数量,可是他们都没有什么时间,所以就在论文方面造假,不过这也许是我们的一些猜测。互的医生都是比较勤勤恳恳的,他们有对待病人的耐心和专注于学术研究的认真,这些事情可能会出现在一两名医生的身上,但是其他的医生都一般是不会这样做的,他们明白,可能查到论文造假的后果,所以他们一般是不会尝试的,在我在医院实习的时候,看到医生们都是对待自己的论文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改来改去,总是怕出现以上的问题。

总之,这些事情应该很快就可以得到结果的,不论是真的造假还是假的造假,都应该警醒自己,从自身做起,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得不偿失了。

虚假医学杂志

柳叶刀披露,首例猴痘人传狗病症具体的情况是,人和狗一起睡觉,然后导致近距离传染

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很容易看到各种“专家”“神药”的宣传。2017年,一款我们几乎天天能在电视广告上看到的眼药水,被指涉及虚假宣传,走下“神坛”。近些年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的医药广告屡禁不止,一些中老年患者深受其害。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受理“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共1954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生命时报》(微信内搜索“LT0385”即可关注)采访专家,总结出虚假医药广告的人招数,教你一眼识破它们。受访专家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 孙忠实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临床药师 夏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药学部教授 刘世霆虚假广告的7大陷阱面对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必须擦亮眼睛,以下这些花招往往是虚假广告的常用伎俩。1过分强调疗效“3个月治愈”“一次性根治”“长期控制病情”等是典型用语。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的确可以做到药到病除。但由于医学还具有很多局限性,许多疾病尚未找到根治方法,只能控制发展和恶化,过于强调“治愈”“根治”的,一般都是。2用伪学术包装产品关键词是“国家专利”“国际医学成果”等。很多广告明确指出“治愈率99%”,实则并无临床证据支持。医学信息是不对称的,公众很难辨识不实表述,患者长期受到疾病困扰,面对这些说法更愿选择相信。3完全忽略不良反应有些药宣称“数万名患者临床服用效果较好,且无任何毒副作用”。但“是药三分毒”,任何药都不可能做到无任何毒副作用。4过分夸大适宜人群比如,有些抗骨质疏松药仅作用于特定人群,但虚假广告往往打着“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幌子,扩大销路。5滥用科技前沿,鼓吹神医神药有些广告充斥着玄之又玄的词语,比如“纳米”“端粒酶”“远红外”等。很多词语只是药理学或生理学概念,并未实际用于临床。更有甚者,自创一些伪科学词汇,让普通人感觉特别“高大上”,进而上当。中医药领域是虚假广告重灾区,“神丹”“神贴”“祖传秘方”等说法,常被用来鼓吹“神医神药”。6近似药名,“李鬼”冒充“李逵”有些药品以其他知名常用药的商品名为基础,加上一个词或一个字,比如“新”“超”等,借用人家的名气。比如,沐舒坦口服溶液是家庭常备药,用于儿童祛痰,但市场上还有一个药叫“新沐舒坦”,包装和广告设计都与前者极为相似,成分却不同,用法、用量差异较大。很多人根本分不清,到药店可能稀里糊涂就买了后者,却习惯性地按前者的量给宝宝服用。新沐舒坦属于非处方药,虽不是假药,却可能影响治疗。7假专家“站台”有些广告中的专家很不可信,身份往往造假,他们大多打着“协和”“北医”“解放军总医院”等旗号,取信任。由于公众缺乏分辨能力,认为有名字、有单位就是专家,结果轻信其推荐的药品。这位老太太被誉为“中国最忙碌的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出没于各大卫视,头衔众多身兼多职。从“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到“蒙医后人”,从北大专家,再到风湿分会委员。后经查证,一系列头衔全是伪造的。严惩才能痛改前非孙忠实认为,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根源在于惩罚力度不够。《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理是暂时停止销售,“这个处罚太轻了”。他建议,加大监管、惩治力度,要暂时停止生产,才能让违法者有压力去痛改前非。刘世霆表示,像“多少天就能治好”这样的虚假宣传内容,很容易查证,一旦认定责任就要严惩,让违法者的风险大于受益。夏雨表示,还要宣传合理用药概念,提高公众、媒体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用药意识和认知度。建议大家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根据适应症和自身情况选药,不要相信广告中过分夸大的疗效,也不要盲目听信病友推荐的药品及其疗效。购买药品3原则专家们总结出消费者买药时需记住的3点原则:1.《广告法》列出的禁用词要熟记:“最”,如最新科技;“一”,如全国第一;“级”,如世界级、国家级;“首/家/国”,如独家配方、世界领先、首款产品等;权威相关,如专供、专家推荐等。2.虚假药品广告主要集中在难治、无特效药、有病耻感的疾病上,比如癫痫、阳痿、皮肤病、糖尿病、癌症等。这些患者要了解健康常识,对所患疾病和治疗前沿有所了解,如有疑问应询问医师或药师。3.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有专门的查询平台。如被药品广告说动心了,不妨先查一下,看有无药品批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只能发布在专业杂志。

为了避免被虚假广告所误导,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识别医生的虚假广告:1.注意语言:医生的广告通常使用正式的语言,不会有过于煽情的描述。如果广告中使用的语言过于煽情,可能是虚假广告。2.检查医生的资质:虚假广告通常会夸大医生的资质和经验,如果您发现广告中提到的资质和经验过于夸张,建议您进一步核实。3.查看广告来源:医生的广告通常会在医院、医疗网站或医学杂志上发布,如果广告来源不够正规,可能是虚假广告。4.查询医生的口碑:如果您发现广告中提到的医生口碑不佳,或者有许多患者投诉,建议您谨慎对待该广告。5.核实医生的联系方式:虚假广告通常不会提供医生的联系方式,如果您发现广告中没有提供医生的联系方式,建议您谨慎对待该广告。总之,要识别医生的虚假广告,需要多方面的考证。

具体是在英国,一对男同性恋人,互相在外面出轨,然后家里的狗上了他们的床。

医学杂志虚假目录

非法期刊,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或杂志。这类期刊,肯定是没有CN刊号的。但是一些非法期刊,私自编造CN刊号,盗用一些正规期刊的CN刊号,来招摇撞。很多非法期刊目录里,通常是将这些非法期刊的名字及他们所冒充使用的刊号一起曝光。但是其中很多刊号是正规期刊的刊号。ISSN刊号,为国际连续出版物编号。CN刊号为国内连续出版物编号。通常一本刊物没有获得国内发行许可,就是非法期刊。但很多国外的期刊并不在国内发行,所以他们照样有ISSN刊号的。目前很多不法分子,使用香港申请的刊物来征稿。国内跟香港的期刊申请程序不一样。在香港,申请个刊号非常简单。通常2000元RMB就可以搞定。但这类刊物在国内是不认可的。——山东期刊采编中心(欢迎百度搜索我们)

卫生类职称期刊黑名单如下:1、《中国实用医学杂志》2、《中国中西医综合临床杂志》3、《中国健康月刊》4、《中华护理杂志》

职称评选推荐期刊:大家要避免假刊、套刊、增刊和电子刊,因为在国内大多数职称晋升中是不认可增刊和电子刊发表的论文的,少部分认可,所以直接避开选择这两类刊物是保险的。如果你能确保是有效的,那么也是可以发的。

另外,虽然你的杂志是发表在公认的正规期刊,但是要是安排在综述,个案报道等几个特别栏目一样是评审不认可的。13年14年创刊的新杂志:医药界,临床医药文献杂志,中国医疗管理科学,当代医药论丛(求医问药改名的),世界临床医学(已经停刊),还有很多五花八门的不在目录里面,但今年有通过的杂志。

医药卫生的起源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不可能获得原始资料,要得到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是非常不易的。然而通过对古代学者的记述和历代医史学家关于这一问题种种观点的分析研究,得出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还是有可能的。综观我们古代学者有关燧人、伏羲、神农三皇创造医、药、卫生保健的记述,虽然也有不足为信的内容,但就其充分重视来源于劳动、生产、生活中实践经验之总结这一点而论,这些传说故事的追述确是十分可贵的,很可能符合我国原始社会医药卫生起源的历史实际。当然,医药卫生的起源,不可能是一个单一的过程。因此,我们重视人们早期劳动生产的作用,但也不可断然否定其他原因的影响和促进。医药卫生起源很可能是一个以人们劳动生产、寻求食物、改善居处环境为中心,同时在其他条件、因素的影响下而逐步完成的。这个观点也许更符合或接近医药卫生起源的历史事实。单纯强调源于人类的劳动和生产、生活实践,虽不全面,但可成立;当然,医药起源问题仍然是一个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研究者们应通过争鸣去求得更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医药卫生》是正规期刊。

《医药卫生》简介:

1、《医药卫生》是国家级期刊月刊,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09年4月8日批准的国家级电子学术医学期刊。

2、是《中国医药指南》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办的国家及全国性学术类综合医学期刊。

3、刊系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

4、《医药卫生》坚持以充分利用丰富专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医药卫生行业和医药卫生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与成果展示平台的办刊宗旨。

主管单位: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主办单位: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医学论文使用虚假病历

近年来,因为论文造假事件不断地出现,而顶级医院的论文,往往也会备受大家的关注。有一方面,合理的质疑对于某方面而言是件好事,有可能是真的出现问题,才会被人质疑;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有一些媒体或者网站会以此来炒作。这就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才能找到事情的真相。下面我对于这件事有几点看法。

一,论文质疑

1,如果我们生病了,或者有什么事情到医院去,经常可以观察到,在医院里面,不管是医生还是护士,准备过去病人服务时,步伐总是匆匆忙忙,为了能够快速到病人的身边,及时得为病人服务。而且医院里,专科医生更忙,有时需要给病人看病,有时会有手术等着他去做,甚至看完病人要及时把病历记录登记在档案里。所以大部分医生忙完,已经非常疲倦,需要休息。所以医生也会被质疑平时没有多余的时间进行科研研究,其发布的论文遭到质疑,也不是不可能。

2,有些医生为了想升职,有时候医生会被规定需要发表的论文数量达标,会有可能被提拨。会有些急功近利的医生想要通过走捷径来达到目标,不过这样的医生毕竟占少数,但不代表没有。有人出来质疑,会有利于减少这样的现象的发生。医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是必须要严谨的,有些医生也会很认真地对待它,平时会很专心地做学术研究,这样的医生才真正值得被提拔。要是有合理的证据去质疑造假,会有相关部门去调查,若是属实,也会对造假医生做出处置,这未曾不是好事。这样以后,就减少有人走捷径的现象。

3.理性的质疑有利于推动医学科研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医学还在发展中,顶级医院的医生发表的论文是有一定地参考价值的,若是论文有造假的可能,就会误导把该论文作为参考的人,这不利于学术的发展,也能减少这些乱象。

4.有媒体爆料,说中国顶级医院的医生发表的论文中,有存在一图多的问题,但是这个质疑只是猜测,因为并没有官方证实。毕竟之前也出现过有媒体为了吸引流量,而刻意炒作。

二,理性看待质疑

总体来说,我们还是要理性看待这件事,质疑可以,但是随便不能过于断定别人造假,因为这其中也不乏很多在这一领域兢兢业业做学术研究的医生。我觉得这件事情经过调查,最终会知道它的结果是怎么样的,不管是真的造假还是假的造假,通过这次的论文质疑造假,我们也要告诉自己,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论文造假,因为这样子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对自己而言也得不偿失。

中国顶级医院的四篇论文被质疑造假,是因为有人发现这几篇论文都有迹可循,因此决定揭发出来,公之于众!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病历的书写和修改,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必须按照该规范进行,否则就是不正规的修改行为,这是当前涂改病历出现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涂改病历后导致什么结果?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陋习,往往要使自己和医院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律风险:其一是行政处罚的风险: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二是刑事处罚的风险: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护人员的话,其涂改病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如此以来,涂改病例要冒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其三是民事赔偿的风险:涂改病历的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只要涂改病历,医方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现存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说,医方承担涂改病历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只能是涂改行为导致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离开这个前提,就没有让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处理涉及涂改病历的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涂改或修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一方先申请文件检验。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值得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或上升为更高一级的审理原则。涂改病例是在医护人员存在的一种严重的陋习,也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对此医院管理者及其医护人员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力争尽快尽可能地摆脱这种不良习惯,彻底消除涂改病例现象,否则,可能会回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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