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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论文参考文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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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论文参考文献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6、特别法优先原则。

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我整理的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分享。

论文摘要: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中不存在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但是存在着大陆法系物权、债权概念所指向的对象,正如我国《民法(略)有物权这一概念,但即使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也无人怀疑我国民法中存在物权一样。 英美法中不存在以“物权法”作为名称的制定法,但是客观地存在着物权法这一法律部门,正如我国《物权法》颁行之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物权法这(略)样。 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进行解读成为了可能。 解读首先从“物”与“property”这两个术语的关系开始。通过对英美法系的pro(略)类体系的考察发现,“property”与“物”并不(略)。在英美法中,property包括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了债权。当然,在英美法系的著述中,property也在另一层含义、即与contract相对的含义上被使用。(略)property这个术语强调的是财产的对世性(in rem nature),以区别于合同债权的对人性(in personam nature)。但无论是在上述何种语境下使用property,其范围都……

Although the German conc(omitted)henrechte and Forderungsrechte does not exist in common l(omitted)es, it has the counterpart in their laws。 Similarly, there is no statute law titled Law of Real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but the lega(omitted)imilar to the law of real right in civil law countries do exists thereof。 Upon these facts, it is feasible to make (omitted)n real right law in common law from an angle of civil law。 This paper st(omitted)review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erm“S。。。

目录:

摘要 第4—7页

Abstract 第7—9页

导论 第14—25页

·问题的提出 第14—15页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15—17页

·文献的使用 第17—18页

·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第18—25页

第1章 物权法与财产法:名实之辩 第25—72页

第1节 “物”与“财产(property)” 第25—50页

·“Real property”与“不动产” 第27—30页

·“Personal property”与“动产” 第30—41页

·财产分类结构的区别及思考 第41—48页

·小结 第48—50页

第2节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 第50—59页

·英国1925 年《财产法》 第51—56页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之“财产法”编 第56—58页

·美国其它州的《财产法》 第58—59页

·小结 第59页

第3节 财产法与物权法:一个位阶问题 第59—64页

·问题的提出 第59—60页

·英美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第60—62页

·作为法律名称的财产法和作为法律部门的财产法 第62—64页

·关于财产法中的通则性内容 第64页

第4节 财产概念的必要性 第64—72页

·有利于新类型财产的保护 第65—68页

·财产的垄断性 第68—69页

·余论:关于财产法总则 第69—72页

第2章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72—112页

第1节 问题的提出 第72—76页

·英美法中有没有所有权? 第72—73页

·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一物一权原则? 第73—75页

·英美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如何? 第75—76页

·小结 第76页

第2节 保有体制:从不动产的所有到持有 第76—79页

第3节 地产权:持有人所拥有的对象 第79—82页

第4节 Fee simple:英美法所有权的回归 第82—92页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发展简史 第83—84页

·Fee simple:术语释义 第84—88页

·Fee simple 之内容及限制 第88—90页

·从所有权的视角考察fee simple 第90—92页

第5节 “Ownership”在英美不动产法中的真实含义 第92—97页

第6节 如何理解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 第97—101页

第7节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101—112页

·物一权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01—102页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图 第102—103页

·终生地产权 第103—104页

·租赁地产权 第104—106页

·地役权、获益权和限制性约据:非占有性用益物权 第106—109页

·英美法中的担保物权:以mortgage 为核心的考察 第109—112页

第3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债权之分 第112—161页

第1节 考察的标准及问题的确定 第112—114页

第2节 从租赁合同到租赁地产权 第114—116页

第3节 信托中受益人权利性质的转化 第116—123页

·用益的产生及受益人的权利 第116—120页

·受益人权利的对抗力的提升 第120—121页

·衡平地产权对抗效力的后续发展 第121—123页

·小结 第123页

第4节 限制性约据的物权化 第123—133页

·限制性约据的功能 第124—125页

·普通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提升 第125—129页

·衡平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进一步提升 第129—133页

第5节 英美法债权物权之区分带来的启示 第133—141页

·物权债权之区分是一种客观需要 第133—135页

·何种权利适合成为物权? 第135—138页

·对抗力并不能完全揭示物权的特性 第138—140页

·完整地认识权利 第140—141页

第6节 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契据交付 第141—161页

·问题的明确及术语的界定 第142—143页

·从采邑授予到契据交付:英美法“物权行为”的前世今生 第143—147页

·契据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同质性:以合意为标准 第147—153页

·关于无因性:形似还是神似? 第153—156页

·两个启示 第156—161页

第4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第161—207页

第1节 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 第162—169页

·通说及争议 第162—166页

·看不见的手: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践基础 第166—169页

第2节 Fee tail 和settlement:物权法定的英美法注释 第169—184页

·Fee tail 的产生及内容 第169—172页

·Settlement:fee tail 的高级形态 第172—175页

·Fee tail 及settlement 的制度缺陷 第175—176页

·土地流动性的解放:对fee tail 和settlement 的限制 第176—181页

·物权法定:一个轮回中的规律性事实 第181—184页

第3节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84—192页

·从物权的种类考察 第184—187页

·从物权的内容考察 第187—192页

第4节 一个大陆法系特色的问题:如何认识信托中的权利 第192—205页

·从信托的起源进行考察 第195—196页

·从定序授予中终生地产权人的地位考察 第196—199页

·从英国1925 年立法目的的实现途径考察 第199—203页

·结论 第203—205页

第5节 余论:物权体系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第205—207页

第5章 英美法中的公信原则 第207—247页

第1节 公信原则之核心要素 第207—210页

·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 第207—209页

·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 第209—210页

·小结 第210页

第2节 英国的产权登记:绝对公信力 第210—220页

·英国不动产登记的双轨体系:以产权登记为中心 第210—212页

·产权登记制度下的产权及负担 第212—215页

·绝对的公信力 第215—218页

·优先利益的存在是否构成对公信力的侵蚀 第218—220页

第3节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公信力 第220—242页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运作机理 第221—228页

·契据登记之公信力来源 第228—238页

·美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例外及其说明 第238—240页

·小结 第240—242页

第4节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第242—247页

·问题的相似性 第242—243页

·可无效产权 第243—244页

·占有人的无权处分 第244—245页

·结论 第245—247页

第6章 结论:比较法价值的时代性 第247—250页

参考文献 第250—26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第269—270页

后记 第270—272页

工程风险论文发表论文范文

摘 要: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阐述了现在工程合同存在的几个首要疑问,然后就存在的疑问有对于性提出了应对风险的战略。

关键字:

工程 工程合同 风险 操控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157-02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合同是修建公司承揽工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指工程项目顺畅施行和有效管理的首要手法,是合同两边在工程施工进程中的最高做法准则。因为修建工程具有规划大、工期长等特色,合同的风险也是不容忽略的,为了最大极限地削减风险的发作,下降风险发作时发作的本钱,确保工程合同两边和利益,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也是贯穿悉数施工进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为了极好地做到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就要对工程合同存在的疑问进行科学的剖析,然后才干有对于性地作出应对战略。

1 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首要疑问

缺少满足的法令知识,合同签定不标准

合同签定的不标准首要包含合同的不谨慎和存在缝隙。因为修建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请求合同条款详尽紧密,尽也许做到面面俱到。在实践作业中,合同两边因为法令意识淡漠或缺少合同管理的经历,订立的合同束缚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景象常常发作。比方有些建造项目为了逃避也许承当的职责,不选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选用一些克己的、不标准的文本进行签约,避实就虚,转嫁工程风险。加上在合同编写进程中运用含糊言语,以至于呈现了解偏差的状况,呈现疑问的时分,两边势必会相互推卸职责,致使工程胶葛,严峻的还会致使合同终究难于施行。而有些合同条款存在缝隙或缺点。比方在合同的违约职责条款,合同一方为了下降违约职责或是怕伤及感情,往往对违约职责不多作规定,这么一旦违约事情发作,就没有有关的合同条文作依据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职责。

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的准则

签定合同的两边,经济法令地位是对等的,没有主从关系。自觉施行合同条款,悉数施行合同职责,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尽的职责。但在实践作业中,一些合同当事人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等价有偿准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合同两边这些自私做法,晦气于合同的正常施行,终究致使工程经济胶葛的发作,严峻的还会危害消费者的终究利益。

违反法令法规签定合同

有些合同两边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法令意识淡漠,不吝违反法令法规签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实这么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两边的权力和利益是不受到法令的维护,合同的施行与否也不受法令的束缚和维护。这么的合同风险是显而易见。

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造项目不注重合同管理体系的建造,以为签合同仅仅走过场,合同仅仅形式和铺排,签定合同之前对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也没有严厉的签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则是在合同施行进程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司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施工,终究致使工程质量的不尽善尽美,违反了签定合同的初衷。别的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请求很高的作业,需求有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能掌控大局的人来担任。有些施工单位则是随意指定人员来担任这项作业,这是对这项工程的极不负职责的。

合同签定后在也许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通常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物资报价改变致使的风险,比方通货膨胀,物料物价上涨或降价等。若合同没有拟定应对办法,必然会形成合同两边中的一方经济丢失;还有因为合同两边对物价的估量方法不同,对报价调整的应对办法有别;合同一方的诺言或经济状况等也许形成合同施行艰难,致使合同风险;政治风险比方国家制止开垦山林、制止破坏农田等等也许会致使合同的终止、建造场所的破坏、工程延期等带来工程合同风险,往往使得承包商这一方遭受丢失。

2 工程合同风险的应对办法

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对添加收益、削减丢失非常首要。假如可以经过对风险的辨认、猜测与剖析来判别风险的来历和因素,就能最大极限防止合同风险的发作或下降风险发作时给公司带来的丢失,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临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和管理。

严把合同签定关,合同签定要标准化、谨慎化

在合同签定前要进行严厉的检查。首要包含:施工项目是不是合法,业主的批阅手续是不是齐备健全;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法规,是不是完好无误。合同是不是采纳了国家标准文本;合同两边职责和权益是不是有失偏颇,两边怎么制约;合同完不成时的法令职责以及补救办法。

摘 要: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

关键词:工程风险论文

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做到文字表达谨慎,不运用不置可否、含糊不清词语。

对合同施行动态管理,严厉依照合同条款施行

在工程合同施行进程中,严厉依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非常首要,只要按合同施工才干最大极限下降合同风险。合同依法签定后,树立合同施行的确保体系,确保合同施行进程中的平时作业有序地进行,对合同的施行进行动态管理,使工程项目的悉数合同事情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合同的顺畅实现。建造单位严厉依照合同条款,分化合同事情,对各个标的做好事前、事中、过后操控。了解合同条款,找出合同施行中也许呈现的薄弱环节,提早拟定预防办法,下降风险的发作,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活跃交流,争夺对合同风险化解时机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施行中,假如两边都能认实在行合同、施行自个的职责,合同施行得比较顺畅和满足,合同两边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氛围,对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进行协商和解说,并作为合同的抵偿文本保留下来,使合同得以顺畅施行。这么就能使一些正本对自个晦气的条款得到化解,将也许呈现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

加强合同改变和索赔管理

因为工程合同的施行周期长,耗资大,所以在合同的施行进程中,不可防止地依据实践状况进行合同改变,在合同改变中,改变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改变,因而工程改变在合同索赔中所占的比例也最大,合同改变就意味着索赔的时机,用索赔和反索赔来抵偿或削减丢失,是施工单位选用的风险对策之一。这就请求合同管理人员仔细剖析合同,清晰两边职责,对合同两边的来往文件、材料、图纸、帐目等进行搜集整理,密切注意合同施行中每一事情的具体进程,以作为工程改变、工程索赔的根本依据,寻觅索赔时机,经过索赔和反索赔到达下降风险、抵偿丢失的目的。

决断采纳经济办法

从经济观念上说,采纳经济办法发作的费用比承当风险实践丢失要合算得多。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有些作业,为防止违约承当风险,可选用添加经济投入的方法削减风险。比方大幅度添加人员,添加了机械设备,添加班次,添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薪酬、奖金或加班费用等。虽然在经济上添加了开销,但确保了施工进度,确保了公司诺言,防止了风险的发作。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一经签定,即变成合同两边的最高做法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和两边的切身利益有关。因而,了解和把握与工程合同有关的法令法规,是要操控和防备工程合同风险的首要条件。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签定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操控合同风险的首要确保。在施行合同的进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风险进行剖析和操控,在作业实践中,既要坚持按合同条款施行,又可以依据实践状况和合同两边的实在志愿灵敏变通,才干实现合同两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工程项目管理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能出版社,1997.

[2] 雷胜强.世界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2002.

[3] 我国建造监理协会.工程建造合同管理[M].我国修建工业出版社,2003.

[4] 朱建国.关于建造工程合同管理的讨论[J].山西修建,2006,32(5).

[5] 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物权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莫非你也是重庆工商大学的?呵呵...下面是我找到的答案,希望是对的。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 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 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三、 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权变动来说,若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为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到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则赋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坚定了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四、 结论由上述分析可见,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经济中财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分工协作,共同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类型、内容明确化、法定化,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及公示公信的内容、公示的方法,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物权的种类、内容没有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的权利内容会陷于不确定中,如此则一物一权之“权”者为何、公示公信之示“谁”信“谁”,都成为未定之数,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则实际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即变得混乱无章。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才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物权属的明晰化,从根源上减少了纷争发生的可能,使物权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实,同时确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权便于公示,规范了财物使用、流转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及于数物,则物权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及效力,公示也会陷于不稳定中,遑论公信。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在财物流转中得以充分贯彻,使二者的效力、影响深及于财物流转中,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对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的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即物权法定所“法定”的内容,并以一物一权为基础,确保了物权法定、一物一权效力的实现。由于公示公信往往体现在财物交易过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权的公示公信使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起到动态调节作用,使之不致在运行中背离其初衷。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对财物的安全利用、安全交易,确保交易快速便捷,从而有效保障物权法功能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但裁判者在裁断物权纠纷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物权法基本原则。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裁判者应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裁断物权纠纷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物权法所涉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物权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物权法上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物权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任务。 二、各项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007年3月16日颁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别在第3条第3款和第4条中承认了平等原则;在第39条、第40条中承认了所有权神圣原则;在第7条中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考虑到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承认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理念的体现。物权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物权法中物权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物权法上,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物权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物权主体在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物权主体在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所有权神圣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物权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以下重点谈谈物权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物权法的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物权法中平等原则的法律体现。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在古罗马,事实上并不存在广泛的身份平等。在欧州中世纪,身份平等也只是那些文化超前的自治式社会的存在物。资产阶级革命从原则上否定了封建奴役和教会奴役,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实现了市民关于身份平等的理想,并在近代民法上确立了人格平等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即规定,“(一)人都有权利能力。(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当然,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未设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包括物权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包括物权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物权立法和物权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物权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法官所承认的法律,是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的,简言之:在保护权利主体人格完整性的同时,对他们加以平等对待。”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物权法是通过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协调,来实现自身调控功能的。它需要借助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确立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这一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近代物权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物权法范围内,物权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物权主体作为物权法中“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在物权法上,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物权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物权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物权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这一点,物权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物权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物权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而所有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物权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此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彼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当然,近代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现代物权法与近代物权法不同。现代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为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物权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对立,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面对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单纯强调抽象的物权法上人格的平等,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物权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包括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和消费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物权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既强调物权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条第3款确认,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也有不少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业主利益的规定。如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物权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论辩规则:即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的理由要求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应当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物权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物权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它是指物权主体在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时应认识到彼此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离开了物权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物权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物权法律制度也就丧失了存在的依据。 必须看到,物权法可以确认平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平等原则的实现。但实现物权主体之间的平等,主要不是物权法承担的使命。物权法仅是以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作为前提和基础。实现物权主体之间的平等,有赖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例如被认为是经济法核心的反垄断法,其主要功能就体现为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物权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依据学者的研究,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二者涵义广泛,且随时间空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近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这里所谓“法律、法规”不限于物权法律和法规,一切法律和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物权法中发挥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公序原则属于物权法中的引致规范。它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公共秩序仅指政治的公序,包括与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在传统的政治公序之外,又认可了经济的公序。所谓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 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讨论、研究的焦点。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如前所述,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物权主体在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物权主体在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因此善良风俗原则通常派生禁止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派生强制性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一般条款,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物权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物权司法予以具体化。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处理物权纠纷,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所有权神圣原则的限制。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论文的查重原则是什么

不能过分引用其他人的内容。

我们在对论文进行查重的时候就能发现,假如文章的正文内容与别人的论文相似以及相同的内容太多的话,那么肯定会直接被系统判定为抄袭被标红。因为论文的重复率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要求对其他人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引用,能当成参考文献,要注意的是引用太多内容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查重率无法达标,因此在这方面的重复率在本科论文的原创上是很严格的。

文章有很强的重复性,13个字以内的内容不能重复。

部分论文查重系统的原创是将13个字连续相同的判定为抄袭,重复内容不能多,如果被论文查重系统识别到与别的论文有重复内容时,就会直接被标红,最终重复率就会超出要求外。除了要及时修改这部分内容外,整个题目的内容也要进行语序转换,降低查重率,这样才能更好地提交论文。

对照分析已收录的论文。

我们在对论文查重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口碑的查重系统。因为这部分论文查重系统里所收录了大量的毕业论文,所以查重的目的是了解能不能收集到的论文有明显的相同之处。通过具体的重复率检测,你当然就能知道论文是不是原创文章了。这些内容在高校毕业论文的查重原则中非常明确。

1、论文检测的原则之安全原则 大部分高校的论文检测系统都是固定的,但对个人用户并不一定开放,假如一定要用与学校一致的查重系统将会被记录下来。通过不知名的网站进行查重,会有很大的风险,如果被不良商家上传到互联网上,那么后续的重复率绝对是百分之百。因此,论文查重的原则首先应考虑其安全性原则。 2、论文检测的原则之实用原则 有学生以为论文查重的原则是学校用的是什么论文查重工具,事先我们也用同样系统进行检测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有部分查重软件只是单纯突出查重率,并没有详细的修改报告以及不清楚造成重复的地方是什么。因此建议大家前期可以使用paperfree查重系统,他有海量数据的对比库,高级算法把有问题的部分标得更精准,这样就知道怎么修改了。 3、论文检测的原则之修改原则 论文查重的原则是提供给学生们参考,哪些地方存在是可以的,容易被人误认为是剽窃。再按照查重结果或报告,我们能够替换一段话引起重复的语句或词汇量,即替换一个意思表示出来。

论文查重规则详细如下:

1、重复句子进行查重。 如果写作论文时,直接抄袭或者复制别人的论文,那么肯定是会被查重的,论文查重系统的规则是如果论文中的句子连续13个字符与其。

2、摘抄大段文字和逐字逐句的摘抄。也就是将其他文章中的章节仅仅只改变几个字或者相应的词语就放入自己的论文之中,这样去做,通常也是会检测出来重复。

3、表格文本进行查重。 事实上,表格文本查重规则更多地取决于你的内容是否有很多重复,以及表格的格式。虽然很多人可能只是复制表格的格式,但内容与其。

4、引用没有标注正确。如果 想将其他论文文献中的资料引用到自己论文中,但是引用格式没标注正确的话,也有可能是会被检测重复视为抄袭的。

在引用和参考他人文献资料的时候,要注意使用的字数,如果字数过多,那么就会超过所规定的阀值,也会被视为抄袭。

在做一件事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这件事的原理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它的标准和原理来做。对于每个大学生来说,他们都需要写论文。在写论文之前,他们必须知道论文查重的标准和原则。在写作过程中,他们可以避免一些雷区。论文查重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让我们和小编一起看看。论文查重能有效地降低我们论文的重复率,一般我们查重需要选择查重软件。现在使用较多的查重软件有paperfree、papertime等等。那论文查重的原理和标准是什么呢?1、论文查重标准。一般情况下,本科论文查重标准在30%以内,只要重复率不高,30%以上就能顺利通过。硕士论文查重标准在15%以内。与本科相比,硕士论文要求更严格。2、是论文查重原则。论文上传完以后,系统会根据上传的文字生成目录,自动检测出论文章节信息。每一章的副本都可以和同一目录中的灰色内容进行比较,如果连续13个字相似或相似,就会被标记为红色。那么,您的这个段落是严重重复的,如果您有参考,您需要设置好格式。并对参考文献进行排版、插入注释和引用。查重时,您的这个段落不会被标红。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预防和修改,有效地避免这些论文查重雷区。以上是关于论文查重原理和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规则是什么

最好按国标GB-7714格式处理,这是全国通用格式。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如下:

1、参考文献与正文相对应。

2、所有汉语著作名,文章名,论文名等都不用书名号,且不用斜体。

3、汉语两个以上的作者名字中间用“、”隔开,英语的用“﹠”连接。

4、所有的标点符号均为英文输入状态下的标点。

5、英语作者所有的名都只取首字母,姓用全名。

6、英语多个作者,除了第一个是姓前名后,其余的`都是正常顺序,明前姓后。

7、英语期刊内文章名,论文集内论文名等都不用斜体,且仅仅首单词首字母大写,期刊名,论文集名要斜体大写。

参考文献需要注意以下6点

1.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应选择著者-年制。该种格式具有简单明了的对应关系,文献作者、出版年份等均一目了然。

2.为遵照著作权法,应当列出全部的文献作者。当前常用的GB/T 7714-2015 格式要求列出的文献作者不得超出3人,若作者人数超过3人,在列出前3位之后添加“等”或“et al.”即可。

3.若引用的西文文献中存在华人作者,应当对其姓与名均进行全拼处理。

4.参考文献的起止页码与卷号之间,一律使用冒号隔开。

5.引用的参考文献要具有选择性,切忌堆砌过多的参考文献。

6.注意区别参考文献的年份,尽量少引用陈旧文献。

在正文书写完毕后,空两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四个字(居中),“参考文献”使用宋体四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不空格。“参考文献”书写完毕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书写,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已直接阅读,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主要参考过的文献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一律书写在论文正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

参考文献引用的技巧

如果我们在论文中有引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数据、材料、结构等,就一定要记得详细的标注出来的。我们引用参考文献也应该要规范,如果我们在论文中标注的参考文献不规范,也从侧面反映出论文写作者的水平和态度。

参考文献不宜过多,文献的多少能体现出论文占有资料的程度。一般情况下,中文论文的参考文献偏少,但也不能简单以文献引用量达到多少简单划分,不同性质的论文引用参考文献的多少页相差很大。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具体如下:

1、参考文献需要顶格书写。开始换行的时候,第二行必须有空格,汉语必须要两个汉字空格。

2、原则上,要有15条以上的参考文献。英语放在前面,中文放在后面。英语按姓氏的首字母顺序排列,中文用姓氏的音序排列。

3、一级标题要加粗,其他的标题不要加粗。

4、外文文献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学,其他都是小写。

5、如果引用超过4行以上,就需要另起一行。

6、正文和正文的小标题之间不要留空行,段落之间也不要留空行。

税法原则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1、浅论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问题。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区别;差异;问题;必要性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概念辨析 二、新准则对我国所得税造成的差异分析 三、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的对策探讨 四、结束语 2、略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3、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4、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协调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会计论文 5、浅论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完善关键词:税务行政 自由裁量权 控制体系 会计论文 财会论文 6、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评析7、浅谈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8、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9、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10、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11、论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12、浅析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13、略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参考文献可以在百度学术中找到。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1.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举例】[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5] Gill,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7] French,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4.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9]Spivak,G. “Can theSubaltern Speak?”[A].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10]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and (eds.).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6. .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条例【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8.译著【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三、注释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四、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最后,引用毕业论文属于学位论文,如格式55.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参考文献: [1]赵丽娟.所得税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7. [2]朱志瑾.浅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算变化.经济师,2008,10. [3]张浩波.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与技术,2007,04. [4]周晓东.企业所得税核算若干问题探讨.时代经贸,2008,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并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就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做了相关探索。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会计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可以分为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两大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缴纳,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对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虽然其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的,但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时是按税收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直接认可会计的某些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不一定与税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异。 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 三、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以下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四、结论 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参考文献:[1]赵丽娟.所得税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7.[2]朱志瑾.浅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算变化.经济师,2008,10.[3]张浩波.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与技术,2007,04.[4]周晓东.企业所得税核算若干问题探讨.时代经贸,2008,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并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就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做了相关探索。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会计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可以分为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两大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缴纳,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对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虽然其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的,但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时是按税收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直接认可会计的某些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不一定与税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三、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以下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四、结论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会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作为真正的独立实体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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