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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研究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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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研究本科毕业论文

任务书不是学生写的吧,都是指导教师写的。如果要你写,可以这样:一方面把你论文的开题报告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整合一下,一方面这样列:1、能够比较全面的阐述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基础问题。2、能够比较深入的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合理的解决途径。3、最好能够结合案例来说明问题。4、能够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独到见解。5、能够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来阐述问题。当然,具体的语言润色你自己去斟酌!

找到三篇论文基于DSP控制器的数控车床伺服系统设计徐超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摘要:为了保证数控车床异步电动机的矢量变换控制的实时性要求并提高控制精度,设计了基于数字信号处理器TMS320LF2407的车床数控系统,完成了伺服系统的硬件设计,并对伺服系统的电机转速检测电路和故障输出检测电路进行了设计,仿真结果表明,该系统硬件结构简单,实时性强,精度高。数控车床伺服系统的理论分析和故障诊断计算机控制的数控车床伺服系统研究不知道有没有用你没留地址怎么发?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网络侵犯隐私权论文题目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论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安全的保护[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安全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对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隐私权)安 全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协议、P2P技术成为网络 隐私安全保护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隐私权;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协议;P2P技术;安全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安全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利益驱使下,有些商家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 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而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得信息或骚扰他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组织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利用他人隐私。大量网站为广告商滥发垃圾邮件。利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根据纽约时报报道,、Toysmart和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蓄意侵权行为。某些软件和硬件生产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做下手脚,专门从事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某公司就曾经在其生产的某代处理器内设置“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能在网络中被识别,生产厂商可以轻易地收到用户接、发的信息,并跟踪计算机用户活动,大量复制、存储用户信息。 4.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侵权行为:①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②ISP对他人在网站上发表侵权信息应承担责任。 (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5.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监视及窃听。对于局域网内的电脑使用者,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使用者的活动,窃听个人信息,尤其是监控使用人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互联网的开放性。从网络本身来看,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它使全球连成一个整体,它一方面使得搜集个人隐私极为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由于互联网成员的多样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送是通过路由器来传送的,而用户是不可能知道是通过哪些路由进行的,这样,有些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扫描跟踪来窃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截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是显然存在的。 2.网络小甜饼cookie。某些Web站点会在用户的硬盘上用文本文件存储一些信息,这些文件被称为Cookie,包含的信息与用户和用户的爱好有关。现在的许多网站在每个访客进入网站时将cookie放入访客电脑,不仅能知道用户在网站上买了些什么,还能掌握该用户在网站上看过哪些内容,总共逗留了多长时间等,以便了解网站的流量和页面浏览数量。另外,网络广告商也经常用cookie来统计广告条幅的点击率和点击量,从而分析访客的上网习惯,并由此调整广告策略。一些广告公司还进一步将所收集到的这类信息与用户在其他许多网站的浏览活动联系起来。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3.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ISP对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在用户申请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 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免费服务时,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登录个人的一些资料,如姓名、地址、工作、兴趣爱好等,服务提供商会声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着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卖的可能。 三、安全技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1.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密码技术、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数据保护技术、软件保护技术、病毒检测及清除技术、内容分类识别和过滤技术、系统安全监测报警技术等。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Firewall)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被保护网络)。 (2)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Digital??Signature)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性服务、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 (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Digita Time-stamp)的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2.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 (1)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SSL)。SSL是由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1994年设计开发的,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SSL的整个概念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保证任何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之间事务安全的协议,该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2)安全电子交易公告(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SET)。SET是为在线交易设立的一个开放的、以电子货币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SET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SET已成为全球网络的工业标准。 (3)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依靠密钥的加密,保证Web站点间的交换信息传输的安全性。SHTTP对HT-TP的安全性进行了扩充,增加了报文的安全性,是基于SSL技术上发展的。该协议向互联网的应用提供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抵赖性及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4)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STT将认证与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 (5)UN/EDIFACT标准。UN/EDIFACT报文是唯一的国际通用的电子商务标准。 技术与网络信息安全。P2P(Peer-to-Peer,即对等网络)是近年来广受IT业界关注的一个概念。P2P是一种分布式网络,最根本的思想,同时它与C/S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网络中的节点(peer)既可以获取其它节点的资源或服务,同时,又是资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兼具Client和Server的双重身份。一般P2P网络中每一个节点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包括通讯、服务和资源消费。 (1)隐私安全性 ①目前的Internet通用协议不支持隐藏通信端地址的功能。攻击者可以监控用户的流量特征,获得IP地址。甚至可以使用一些跟踪软件直接从IP地址追踪到个人用户。SSL之类的加密机制能够防止其他人获得通信的内容,但是这些机制并不能隐藏是谁发送了这些信息。而在P2P中,系统要求每个匿名用户同时也是服务器,为其他用户提供匿名服务。由于信息的传输分散在各节点之间进行而无需经过某个集中环节,用户的隐私信息被窃听和泄漏的可能性大大缩小。P2P系统的另一个特点是攻击者不易找到明确的攻击目标,在一个大规模的环境中,任何一次通信都可能包含许多潜在的用户。 ②目前解决Internet隐私问题主要采用中继转发的技术方法,从而将通信的参与者隐藏在众多的网络实体之中。而在P2P中,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提供中继转发的功能,因而大大提高了匿名通讯的灵活性和可靠性,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隐私保护。 (2)对等诚信 为使得P2P技术在更多的电子商务中发挥作用,必须考虑到网络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实际上,对等诚信由于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并且不需要复杂的集中管理,可能是未来各种网络加强信任管理的必然选择。 对等诚信的一个关键是量化节点的信誉度。或者说需要建立一个基于P2P的信誉度模型。信誉度模型通过预测网络的状态来提高分布式系统的可靠性。一个比较成功的信誉度应用例子是在线拍卖系统eBay。在eBay的信誉度模型中,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以后可以相互提升信誉度,一名用户的总的信誉度为过去6个月中这些信誉度的总和。eBay依靠一个中心来管理和存储信誉度。同样,在一个分布式系统中,对等点也可以在每次交易以后相互提升信誉度,就象在eBay中一样。例如,对等点i每次从j下载文件时,它的信誉度就提升(+1)或降低(-1)。如果被下载的文件是不可信的,或是被篡改过的,或者下载被中断等,则对等点i会把本次交易的信誉度记为负值(-1)。就象在eBay中一样,我们可以把局部信誉度定义为对等点i从对等点j下载文件的所有交易的信誉度之和。 每个对等点i可以存贮它自身与对等点j的满意的交易数,以及不满意的交易数,则可定义为: Sij=sat(i,j)-unsat(i,j) 四、电子商务中的隐私安全对策 1.加强网络隐私安全管理。我国网络隐私安全管理除现有的部门分工外,要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才能有效地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研究未来趋势,制定宏观政策,实施重大决定。 2.加快网络隐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加强与国外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在较高层次上处于主动。 3.开展网络隐私安全立法和执法。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4.抓紧网络隐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基础设施要通过建设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来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中国的公开密钥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理基础设施等。 5.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在网络建设与经营中,因为安全技术滞后、道德规范苍白、法律疲软等原因,往往会使电子商务陷于困境,这就必须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建议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允许标保的财产进行标保,并在出险后进行理赔。 6.强化网络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关键芯片与内核编程技术和安全基础理论。统一组织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以创新的思想,超越固有的约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体系。 7.注重网络建设的规范化。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局部性的网络就不能互连、互通、互动,没有技术规范也难以形成网络安全产业规模。目前,国际上出现许多关于网络隐私安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目的就是要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中保证隐私信息的绝对安全。我们应从这种趋势中得到启示,在同国际接轨的同时,拿出既符合国情又顺应国际潮流的技术规范。 参考文献: [1]屈云波.电子商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 [2]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1999,(8).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1998,(1). [5]林聪榕.世界主要国家信息安全的发展动向[J].中国信息导报,2001,(1).

论文答辩稿示范如下: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XXX,是XX级XX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网络时代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调查分析》。

论文是在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在计算机网路日益渗透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今天,人们自身的数据隐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已然成为了各方越来越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个人数据隐私的有效保护也是现今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结合当今社会在网络平台个人数据信息以及隐私保护的实际现状,剖析个人数据信息和隐私泄露的原因和途径,从个人数据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当中进行交流学习、娱乐和购物,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

但是,互联网的这种便利使人们处于一个自由开放和透明的空间当中,使人们的个人隐私遭到了一定的威胁,甚至对人们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巨大的危害,对个人数据隐私的有效保护也是现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本文的研究当中,不仅能够梳理国内外在个人数据与隐私方面的研究理论和研究成果,还能够结合本文的相关研究健全和完善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体系,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支持。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在网络时代下对于个人数据及隐私的定义,研究当前社会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及隐私所面临的问题,探索和研究在当前网络时代中,如何提高人们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意识,合理解决网络中个人数据及隐私的泄露问题,以及如何保护个人数据及隐私的方法。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

由于本人在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方面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对全文的把握和掌控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个人数据与隐私的保护分析也缺乏全面性,不能很好的实现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完善分析。

另一方面,本文地从调查问卷的设计和实施和分析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实际的问卷分析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洞。而且,本文在对网络是到新的发展环境方面的把握也略显不足。

谢谢!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隐私权

毫无疑问,属于作者本人。但是很多学校的毕业论文制式要求中都有一页类似“授权书”的东西,要求学生签名。内容通常是授权学校有权文章提供至CNKI等学术论文网站和本校图书馆的数据库中。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可以,所有正规的检索系统或者期刊都会有每一篇文献的交稿时间和发表时间2.如果他的交稿时间在你毕设结束时间之前,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但如果在你毕业之后,那么完全不用担心。同时,如果他之前完全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经历,也不要紧;如果他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又恰好在你提交毕设论文之前发表了,那你就只能后悔当初为什么给他论文了。。。真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也没有办法帮你证明原作者是你不是他。。

写研究网络隐私权论文的难点是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些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使网络中个人隐私权遭遇了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二)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

1.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

2.网络隐私支配权: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 维护、 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 时间、 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 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3.网络生活安宁权: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 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 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圾信息侵扰等。

三、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一些信息在网络的传播途径非常之快,传播空间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相互转发传播,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现在很多营销企业把普通人的资料也列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还有,运用高科技方法侵犯隐私权。

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2000字论文

两块钱的稍高级公车从桥上经过。

以白灰二色为楼房主调的建筑群构成一个城市的颜色。

这是我雨伞满脸狼狈跌坐在座位上十分钟后唯一能想到的事情。

旁边的女孩子穿质地轻盈的淡绿色裙子,线条极其简单的凉鞋,看上去特别凉。

我把白色外套披在黑色半袖上,形成强烈对比。

广州的城市底色是灰的,无论表面的颜色多么斑斓。

这像一只苍白的手,修甲后画上精致的图案,举起盛满红酒的玻璃杯,足以诱惑许多人,然而去掉颜色,它也只是简单的手,掌控巴掌大的东西,缺失魅力。

有人叫我去北京,一来完成研究生课程,二来尝试在另一个城市生活工作。

北京的色调有点红,据说一块砖掉下来砸死五个人,两个是博士三个是研究生。

我在那个地方生活过两个月,毫无亲切感,节奏的连续与满地飞舞的京片子让人紧张。

在网络上撕开生活的内里给人看。

陌生或者不陌生的人。

婉说那是需要勇气的事情。

指尖透着烟的清香。

中午跟三个人去吃饭,喝酒,抽烟,肆意说话。

坐在东北人的炕子上,盘腿或者屈膝,喝一斤米酒,度数似乎很高。

我对烟这东西动不了真感情,甚至每次经历烟雾缭绕后会厌烦齿间残留的尼古丁味道。

祥子说要亲自包顿饺子给我们吃,在他摆满瓶酒的家里。

我依旧惦记着他家那只斑点狗,去年他给小狗穿上毛衣拍了照,我看了哈哈大笑,觉得这穿毛衣的小家伙真的可爱至极。

可是祥子说他把斑点狗送人了。

我问他,真舍得?冰在一旁笑我笨:如果把喜爱的东西送给喜爱的人,就会舍得。

也许心有灵犀,亲近的人都说要来看我。

他们觉得我过得不好。

可是我觉得自己其实还好。

真的,不你。

张说一年半的工作被领导虐待得没了主意和脾气,我以前也是,现在不了。

慢慢找回“性格”二字,重新戴上黑玫瑰戒指。

本来就不是属于红玫瑰的女子,娇艳欲滴,带着刺刺进男人的心。

黑玫瑰的比喻贴切一点,不矫情,凋不凋谢褪不褪色也无所谓,是坚韧固执的花。

平时沉默在红色海洋里默默无闻,然而肆意开放时却足以成为一片红中另类的视点。

他们说喜欢我的手。

张劝我得把它好好保养起来,祥子说你在帮我修理电脑时那手跳动在键盘上我觉得它真好看。

我记得开始写这类日记式的散文就是从手的蜕皮开始的,谁都不知道它在经历每年夏天丑陋的蜕变后才有这个温暖的冬天。

然而这也是第一次从手得到美丽的经验:保持蜕变,不曾停。

在某个孩子的小本子上看到《东京爱情故事》里经典的台词,是喜欢的那种对话。

完治:喂,我一直搞不懂,背这么大的包,里面都放了些什么东西呀?莉香:爱情和希望!赤名莉香是我一直喜欢的女子,然而日剧里再也出现不了第二个赤名莉香。

我常抚摩大学时省吃俭用买下的全套VCD,感觉快乐。

有时候我就只是想做莉香那样简单直接的乖小孩。

可是可以么?范玮琪在MV里翻唱朴树的《那些花儿》:有些故事还没讲完那就算了吧!那些心情在岁月中已经难辨真假,如今这里荒草丛生没有了鲜花,好在曾经拥有你们的春秋和冬夏。

他们都老了吧?他们在哪里呀?我们就这样各自奔天涯。

啦啦啦啦,想她。

啦啦啦啦,她还在开吗?啦啦啦啦,去呀!她们已经被风吹走散落在天涯。

从凌晨开始到两点半我一直折腾博客的模板设置。

弄上了花花草草,鲜艳的绿打底,还有几张小图片。

如果岁月带走了生命中的春秋和冬夏,如果复杂带走了这个城市的清新和美丽,那么我想在网络里找到它们,并延续下去。

张爱玲在《谈音乐》里写过这么一句:颜色这样东西,只有没颜落色的时候是凄惨的;但凡让人注意到,总是可喜的,使这世界显得更真实。

其实我知道,即便这个城市只剩下灰色,它也能使到这个世界显得更真实。

看同桌的私密长篇作文

我和同桌的秘密上初中的时候,我有了一位调皮捣蛋出了名的同桌。

由于大名鼎鼎,所以他成了老师的重点关照对象。

可是在如此艰难困苦的环境下,我的同桌还能带着我在老师的眼皮底下玩的不亦乐乎。

有一次我们的英语老师出差不能来上课,换了一个老师来代课。

如此千载难逢的机会,同桌是绝对不会错过的,他用胳膊碰碰我,然后塞给我一张纸。

我把纸慢慢展开一看,一张最常见的草稿纸,上面画了很多井字形的格子。

我小声问他:“干嘛?”他诡异的笑笑说:“我们来下五子棋吧!”“这里?怎么下啊?”我极为诧异的说。

“用这个格子做棋盘啊,我画圆圈,你画叉叉,棋子就有了。

”他说。

那时候我的胆子还是蛮小的,想到被老师发现后的严重后果就不寒而栗。

他见我不答应就说:"你回头看看。

”我趁老师不备回头一看,原来后面好几排都在下的热火朝天,只有老师还不知道。

我吐了吐舌头转回身,看见同桌一脸坏笑的对我说:“现在可以下棋了吧?”......初一的时候,教政治的老师有个口头禅,说完一句话就在结尾加上一个“啊”的拖音,发音极为滑稽搞笑。

渐渐的,同桌和我发现了这个秘密。

同桌有个大胆的提议:我们来数一数一节课老师要说多少个“啊”。

初次统计过后,我们发现这是个惊人的数字。

于是我们对这项工作愈发有兴趣起来,每次都是我负责听,他负责记。

每听到一次我们都忍不住窃笑不止。

直到学期结束,老师都搞不明白为什么这两个学生总是在笑。

到初三的时候,聊天、开小差变得愈发困难了。

同桌又想到了一个好办法,早读课的时候,趁着教室里声音嘈杂,老师分不清读书和说话的声音,我们便把课本摊在桌上,聊天的时候,两个人都面对着书,彼此不看对方的脸,也不露出任何表情,老师察觉不到,便于伪装,呵呵,一切就能在眼皮底下进行了(PS:犯困的时候,还可以用笔顶着下巴小睡一会儿,很难被识破)......这些小秘密都是都是我和同桌之间共同的回忆,离初中时代很遥远了,可是很多还记忆犹新,最后很杯具的一件事就是同桌后来去了别的学校读书,现在大家都长大了却反而陌生了,路上遇见的时候已是形同陌路,只有这些小小的秘密还停留在回忆里,权且当做一个小小的纪念吧。

帮忙找一个 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文章 800字

自己裁剪一下:浅论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 本文以计算机安全的主要因素为突破口,重点探讨了防范各 种不利于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措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影响计 算机网络安全的情况,认为要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应将不利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 系统安全 网络权限 加密 一、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1)网络系统在稳定性和可扩充性方面存在。

由于设计的系统不规范、不 合理以及缺乏安全性考虑,因而使其受到影响。

(2)网络硬件的配置不协调。

一是文件服务器。

它是网络的中枢,其运行稳定性、功能完善性直接 影响网络系统的质量。

网络的需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设计和选型考虑欠周密,从而使网络功能发挥受阻,影响网络的可靠性、扩充性和升级换代。

二是网卡用工 作站选配不当导致网络不稳定。

(3)缺乏安全策略。

许多站点在防火墙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忽视了这些权限可能会被其他人员滥用。

(4)访问控制配置的复杂性,容易导致配置错误,从而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5)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络管理、维护不力。

二、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 1.网络系统结构设计合理与否是网络安全运行的关键 全面分 析网络系统设计的每个环节是建立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工程的首要任务。

应在认真的基础上下大气力抓好网络运行质量的设计方案。

在总体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由于局域网采用的是以广播为技术基础的以太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不仅被两个节点的网卡所接收,同时也被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 点的网卡所截取。

因此,只要接入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听,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

为解除这 个网络系统固有的安全隐患,可采取以下措施: (1)网络分段技术的应用将从源头上杜绝网络的安全隐患问题。

因为局域网采用以交换机为中心、 以路由器为边界的网络传输格局,再加上基于中心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功能和三层交换功能 ,所以采取物理分段与逻辑分段两种,来实现对局域网的安全控制,其目的就是将非法用户与敏感的网络资源相互隔离,从而防止非法侦听,保证信息的安全畅通。

(2)以交换式集线器代替共享式集线器的方式将不失为解除隐患的又一方法。

2.强化计算机管理是网络系统安全的保证 (1)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计算机 网络系统实体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非法用户进入计算机控制室和各种非法行为的发生;注重在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打印机等外部设备和能 信链路上狠下功夫,并不定期的对运行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清洁度、三防措施、供电接头、志线及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着力改善抑制和防止电磁泄漏 的能力,确保计算机系统有一个良好的电磁兼容的工作环境。

(2)强化访问控制,力促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正常。

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 的主要措施,它的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用户使用和非常访问,是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

第一,建立入网访问功能模块。

入网访问 控制为网络提供了第一层访问控制。

它允许哪些用户可以登录到网络服务器并获取网络资源,控制准许用户入网的时间和准许他们在哪台工作站入网。

用户的入网访问控制可分为3个过程:用户名的识别与验证;用户口令的识别与验证;用户账号的检查。

在3个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个不能成立,系统就视为非法用 户,则不能访问。

网络用户的用户名与口令进行验证是防止非法访问的第一道防线。

网络用户注册时首先输入用户名与口令,远程服务器将验证所输入的用户名是否 合法,如果验证合法,才能进一步验证口令,否则,用户将被拒之门外。

网络管理员将对普通用户的账号使用、访问网络时间、方式进行管理,还能控制用户登录入网的站点以及限制用户入网的工作站数量。

第二,建立网 络的权限控制模块。

网络的权限控制是针对网络非法操作所提出的一种安全保护措施。

用户和用户组被赋予一定的权限。

可以根据访问权限将用户分为3种类型:特 殊用户(系统管理员);一般用户,系统管理员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为他们分配操作权限;审计用户,负责网络的安全控制与资源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建立属性安全服务模块。

属性安全控制可以将给定的属性与网络服务器的文件、目录和网络设备联系起来。

属性安全在权限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进一步的安全 性。

网络属性可以控制以下几个方面的权限:向某个文件写数据、拷贝一个文件、删除目录或文件的查看、执行、隐含、共享及系统属性等,还可以保护重要的目录 和文件,防止用户对目录和文件的误删除、执行修改、显示等。

第四,建立网络服务器安全设置模块。

网络服务器的安全控制包括设置口令锁定服务 器控制台;设置服务器登录时间限制、非法访问者检测和关闭的时间间隔;安装非法防问设备等。

安装非法防问装置最有效的设施是安装防火墙。

它是一个用以阻止 网络中非法用户访问某个网络的屏障,也是控制进、出两个方向通信的门槛。

的防火墙有3种类型:一是双重宿主主机体系...

网络带给我们什么 作文

这几年,计算机普及程度日益提高,数字化概念主导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们的生活无处不烙上了“网络”的烙印。

瞅瞅时下大家见了面聊的话儿:“今儿上网看新闻了吗?”、“啥时咱们在聊天室里碰碰头?”、“给我发个E-mail”,都是一股子网络味道。

据统计,我国上网人数已从1995年的1万人增加到今年上半年的1600多万人,网络用户数今年占到亚太地区的第一位。

可移动的办公室、没有教室的学校、家中的购物天堂、屏幕上的“白衣天使”、网络咖啡屋、数字图书馆等等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网络引领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网脉伸入百姓的衣食住行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如今餐馆、饭铺在网上开了张,买菜也成为“在线”。

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的倡议和指导下,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商铁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创办了一个为全国蔬菜生产、加工、存储、包装、运输和销售等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型门户网站———绿篮网。

根据市场的新变化,绿篮网将先期推出“南菜北运”、“三绿工程”、“在线市场”和“绿篮行情”等栏目,吸引各产销商参与全国性“菜篮子”商品市场调控,引导业内人士参与“三绿工程”建设,完善“菜篮子”流通体系。

既然可以“吃”在网上,网上购物、网上消费就不在话下。

目前,许多商家把消费者放在第一位,改传统销售方法为网络销售。

我国大型零售商店———上海第九百货商店,日前成为了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商店。

网民如需购买“九百”的商品,只要进入“阿拉灯电子商务网站”,就可买到大至彩电、冰箱,小到铅笔、橡皮等数万种称心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顾客,“九百”的营业额也大大增加了。

再看看“衣食住行”的“行”。

从今年10月21日起,全国铁路将配合新运行图的实施,正式开展全路联网售票。

北京和上海已经开始相互发售对方10对直通始发车的车票,京沪线南京、蚌埠、徐州、济南、天津站间,京哈线锦州、沈阳北、沈阳、长春、哈尔滨站,京广线石家庄、郑州、汉口、武昌、长沙、广州站,陇海线兰州、西安站,京九线南昌站和其它各线较大客运站间相互发售异地始发车票也将陆续开通,9月中旬全面实现全路联网车站相互发售异地始发车票。

届时,不论“十一”、“五一”、暑期、春运,您都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快。

眼下正值暑期,大学报考、招生、录取一时间忙得不亦乐乎,网络在这其中可出了不少力。

从7月15日起,教育部学生司在网上主办了为期四天的“招生咨询大会”。

全国各地考生只要登录“中国大学生———高考招生信息咨询网”,就可向专家咨询高考招生情况。

考生和家长还可浏览全国近千所高校概况、专业介绍,院校招生计划,往年录取分数线等信息。

有关专家及各校招生办主任还作客网站现场答疑。

这是目前为止最大规模的一次网上现场高考招生答疑,为广大考生和家长开辟了一条权威、迅速、准确的高考信息咨询新途径。

许多省、市也实行了网上招生。

8月10日晚,教育部、中央电视台还携手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首次以直播方式向社会展示2000年普通高等院校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情况,轰动一时。

网络的缺陷“想着你的好,念着你的妙,没有网络的生活过不了,可是有了网也苦恼”。

围棋名将聂卫平是一只不折不扣的“网虫”,老聂上网为的是下棋和打桥牌,而且从来都是“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一律以真名示人;除此之外,老聂还喜欢用自己小儿子的名字“青青”上网,久而久之,“网迷”们也都知道“青青”就是聂卫平了。

可不久前,老聂在网上打出了“聂卫平”三字,未曾想却招致众多网迷的围攻,打假之声不绝,无论他怎样解释都无济于事。

老聂出师不利又心有不甘,旋即将名字换做“青青”,但依然未能博得网迷的信任。

屡受挫折的老聂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过瘾的机会,下网了事。

这还算好,要是赶上一系列诸如网络安全及计算机犯罪、假新闻、黄毒泛滥、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以及利用网络行等问题,那更令人头疼。

黑客,这个电脑系统的非法入侵者让多少人谈之色变,他要么闯入禁区、要地,盗走机密,要么乱搞恶作剧,干扰你的系统。

据统计,世界平均每20秒钟就发生一起黑客入侵事件。

我国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近日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调查显示,我国的计算机被病毒侵袭过,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比重为。

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真是“钱”途漫漫。

交易的安全性、网站内容的丰富性、完善的售后服务、较大的折扣率以及高效率的产品配送体系等都影响用户的消费意向。

英国的一项调查表明,英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安全程度缺乏信心。

在对2000名成年人进行的调查中,40%的被调查者表示,用信用卡进行网上购物时,提交的信用卡号码、到期日期等信息是否能得到妥善保护,非常令人担忧。

一些消费者认为,不能亲手检查过商品后再决定购物,是网上购物的另一大缺点。

明天的网络生活会更好自从网络出现,天下便让它“一网打尽”,连未来的经济都冠名为“网络经济”。

如何勾画这宏伟的网络经济蓝图?“要想...

求一篇关于网络的英语作文

If we want to enjoy these services, we have to provide much private information, including our names; we can buy and sell by it. We can do almost everything on the Inter, gender. Due to the poor Inter administration and weak neork security, our information might be open; we can entertain by it. Even sometimes the information will be misused by the criminals。

Considering the above-mentioned, we must enhance the alertness when using the Inter1)网络几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我们的一些个人隐私2)网络会对个人隐私产生哪些影响3)你认为应该如何保障我们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Inter has perated into all the aspects of our life and work; we can municate by it. First, when we need Inter service, and almost anywhere anytime。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Inter provides services for us, it is inevitably invading our privacy to some degree. The services on most websites require our registering, stolen or sold,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sometimes bank account, we should always log on those big legal websites. Second. We can study and work by it; we can find a job b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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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写的是本科的还是研究生的论文,那如果是研究生的论文,我觉得论文的难点主要在文献综述。有很多的学生写论文的时候,喜欢把所看的文献的一些点罗列出来,而不是把它归纳出来。所以文献综述真的很重要,也很难要多看文献,多找出相同的观点,多总结。

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关键是论证,要穿插在论据之间,深入浅出地阐述!aqui te amo。

网络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 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 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 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 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 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

就是你研究分析过程中所用的数据。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一项研究用到调差问卷收集数据,回收的问卷和从问卷中提取的相关数据就是原始数据,你的研究需要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果和结论。单独通过你的题目不知道你是怎么对局域网聊天工具进行研究的,希望能解释的更详细点,总之一句话,论文研究中支持你得出结果和结论的数据统称为原始数据纯手打希望能够帮你解决问题具体的还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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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毕业论文可以找闻闻论文网,很专业,我去年毕业的时候也是找的他们,做好了,辅导老师还给我讲解了半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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