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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立方论文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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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立方论文的题目

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后,巨额的场馆设施维护费用成为长野的大包袱;2000年悉尼奥运会后,部分场馆废弃,少数场馆进行拆除卖废旧建筑材料;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30多个奥运场馆,每年1亿多欧元的高昂维护费用让雅典叫苦不迭…… 辉煌过后遭遇尴尬。几乎每次奥运会结束后,主办方都要为大量体育场馆的运营伤透脑筋,一些主办城市,甚至因此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奥运场馆赛后利用,成为世界性难题。 “鸟巢”“水立方”……一批梦幻般的奥运场馆,在这次堪称经典的盛会之后,命运究竟如何?场馆赛后利用,能否如同北京奥运会本身一样,成为又一次“中国式奇迹”。 综合新华社 人多体育场地少成苦涩的“先天优势” 一个苦涩的“先天优势”使得北京在奥运场馆利用上占有先机——中国人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实在太少了。 根据2004年开始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的结果,当时在北京,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平方米,而在这平方米中,还有很多场馆并不对外开放,当时的开放率仅为58%。 与此同时,日本的人均场地面积是19平方米。欧美体育大国的人均场地面积更高。尽管为了举办北京奥运会,北京市新增了12处场馆,建筑面积达到万平方米,但除以巨大的人口基数,北京的人均场地面积增加得并不多。北京的人均场地面积在全国还是靠前的,全国人均场地面积仅有可怜的平方米。因此,场馆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这,就是北京的苦涩的“先天优势”。 拆了浪费,留着更浪费 北京修建场馆前已有准备 拆,还是留?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一些主办城市在奥运结束后将不再具有更大利用价值的场馆和配套设施拆除,土地另行规划使用。拆了浪费,但是留着更浪费:毫无尽头的巨额维护、运转费用足以让一个城市不堪重负。所以,最好的选择是:主办城市越多利用已有设施,将来就会少负债。要做到这一点,有一个前提:在场馆修建之前,就要做好奥运闭幕之后继续使用的规划。 北京就是这么做的——在奥运场馆建设的初期,就从整体布局、赛后利用、市民需求、社区配套和市场运营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和统一规划。北京奥运会场馆在建设规划之中特别注意到兼顾集中与分散的原则。奥运会场馆主要集中在北京城市的北部和西部,共分为4个区域,包括一个中心区和三个分区。中心区位于奥林匹克公园内,3个分区分别是大学区、西部社区、北部风景旅游区。 可以说,“在北京高校新建一部分场馆,赛后成为大学生体育文化活动中心,满足学生在室内上体育课、开展大型活动的需求”以及“把一部分场馆建设在人口稠密、体育设施相对缺乏的大型社区”,成为北京奥运场馆规划的指导思想。4大区域中,北京奥运中心区作为场馆和设施最集中的区域,奥运会后将成为一个集展览、体育、休闲、商业等活动于一体的大型高品质区域。而大学区的场馆都坐落于各大高校校园内,赛后主要用于教学、训练、比赛等。 北京西部缺乏大型的体育设施,五棵松体育中心将很好地填补这个空白。五棵松场馆赛后将为周边社区的居民服务,有效缓解城市西部公共体育设施的紧张状况。至于北部风景旅游区的顺义水上中心和乡村赛马场,由于水上、马术项目是旅游者十分喜爱的运动项目,因此,奥运会后该区域将成为很有特色的旅游场所。高校奥运场馆的建设是北京奥运会的一大亮点:乒乓球馆在北京大学、摔跤馆在中国农业大学、进行羽毛球和艺术体操比赛的体育馆在北京工业大学、柔道和跆拳道馆在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的高校成为北京奥运会的主要参与单位,有四所高校新建了奥运会比赛场馆,两所高校的体育馆经过改造成为比赛和训练场馆,首都数十万大学生从中直接受益——建在大学里面的体育场馆,根本不存在奥运会后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对奥运场馆的赛后利用问题,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杜巍并不担忧,“筹备奥运会七年当中,大众参与体育的热情提高,体育人口在逐年增加,北京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已经超过50%,北京将引导大众有偿进行体育消费。 在“水立方”冲浪 到“鸟巢”观光、购物 把奥运场馆尤其是主体育场建成城市新地标,是很多奥运主办城市的追求,为此不惜投入高额的建造费用。对此,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曾提出忠告:“大家总想修建宏大而昂贵的建筑。比赛时爆满,门票收入对主办者很重要。但是,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能否把比赛场地修建得恰如其分,在赛后仍能使用。” “水立方”是北京奥运会的标志性建筑,有关方面早在2006年初就开始制订奥运后的运营方案:划分为七大运营板块,包括商业楼、网球场、热身厅、戏水乐园,甚至还包括了商业区。为了适应赛后运营,“水立方”的万个座位赛后将被拆除万个,降低了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剩下的6000个坐席也满足了国际泳联关于举办世界比赛的场馆必须拥有4000以上坐席的规定,使“水立方”继续保有举办大型游泳赛事的功能。 记者了解到,通过奥运赛后改建,“水立方”的竞赛功能面积届时将只占到总面积的%左右,此后将是一个戏水乐园,运营的主体是人造冲浪海滩,围绕它的还有种类繁多的水上娱乐、健身、培训等设施,建成后将是北京最大型、最全面的市民水上游乐中心,为将来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在设计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永久设施和临时设施的平衡,“鸟巢”共设10万个坐席,其中8万个是永久性的,另外2万个是奥运会期间临时增加的。根据规划,“鸟巢”所在的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赛后将成为一个集体育竞赛、会议展览、文化娱乐、商务和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市民公共活动中心,以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事实上,作为闻名世界的建筑奇迹,“鸟巢”早在竣工前,光靠旅游就收益不少。在北京奥运会期间,“鸟巢”里面每天“高朋满座”,这其中不乏田径爱好者,但更多的人,还是来现场感受“鸟巢”。跟其他奥运主办城市相比,北京奥运会后场馆利用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与国人日益高涨的旅游热情。光靠观光旅游,“鸟巢”就能赚得盆满钵满。 值得一提的是,像“鸟巢”、“水立方”等北京奥运会场馆,都有自己的业主。以“鸟巢”为例,2003年,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中标成为“鸟巢”项目法人合作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负责国家体育场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各项工作,并享有政府授予的30年特许经营权。 与此前由缺乏专业经营人才的体育部门负责场馆赛后利用相比,把场馆交给企业,用30年的经营时间来完成它的回收,无疑是一大创举。 视点 场馆利用不能盲目追求利润 辛华 奥运会后,由业主来经营场馆,是一大创新,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企业自然要追求利润,是否会将老百姓挡在场馆之外? 这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奥运场馆是经营性的,还是公益性的? 用北京奥组委官员魏纪中的话来说:奥运场馆毕竟是公共设施,政府在其中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像税费的减免、财政的投入,所以即使在建设中吸纳了民间资金,但奥运场馆仍然具有公益性的特质。所以奥运场馆经营的利润应该受到限制。 魏纪中曾表示,北京奥运场馆日后的经营可以参考国家大剧院的经验。国家大剧院也是一个投资很大的项目,但是由于政府的支持,国家拿出了大量的补贴,所以它可以推行一个合理的票价体系,能让大家买得起票。所以,奥运场馆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较低票价向百姓开放的。 因此,合理的收费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既能使企业经营场馆有利润,又不会群众健身“进场无门”——场馆赛后利用,最主要的还是“人”,如果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赛后场馆利用,终是一句空话。 同时,建在大学内的场馆,也面临一个如何向普通群众开放的问题。北京市体育局表示,北京将继续促进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这也是一个长期需要关注的问题。 奥运会赛后场馆利用,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虽然在北京奥运会场馆赛后利用方面做了大量与细致的工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将面临不少难题。直面困难、解决问题,在奥运场馆赛后有效利用方面探索出宝贵的经验来,这也是中国在北京奥运会后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继续贡献。 眼界 昔日奥运主体育场今何在 雅典:沾满尘土,成希腊财政黑洞 雅典奥运会场馆建设、奥运会运营和其他相关支出达120亿美元。由于奥运前,雅典对奥运场馆建设规划不够周全,尤其场馆的建设支出、场馆的赛后利用、场馆建设工期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奥运会结束后,场馆的赛后利用问题迟迟没有定论,这也导致了希腊政府目前每年仍需投入近1亿欧元的维护费。多年后,一座座漂亮的体育场馆沾满了尘土,无人问津,曾经被认为会是雅典奥运会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场馆成了财政上的巨大黑洞。 悉尼:6年组织38个项目比赛 悉尼奥运会后,悉尼奥运会的许多运动场馆都破产了。作为奥林匹克历史上容积最大的体育场,高昂的维护费让澳大利亚政府每年至少损失几千万澳元。为此,从2003年起,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组织了38个项目的体育比赛,其中有400万观众到奥林匹克公园观看比赛,130万观众光顾主体育场观看比赛。奥运会后举办的橄榄球联赛单场观众纪录为109874人。目前每周3000人到高尔夫训练场参加娱乐健身活动,每周1600人到网球中心打网球,13500人参加250次学习游泳和田径赛事活动;奥林匹克公园还举办南半球规模最大的悉尼复活节展示,奥林匹克公园每年吸引550万人游客。 亚特兰大:变身棒球队训练基地 与洛杉矶不同,亚特兰大的体育场馆是在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的情况下焕发了新的生机。亚特兰大奥运会的主体育场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赛后的改造工程量相当之大,奥运会之后,一些比赛场地改造成职业赛事专用棒球场,成为亚特兰大棒球队的基地和训练基地,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赛后每年使用82次左右,基本上没有空置期。亚特兰大奥林匹克体育场由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出资亿美元建造。在建设之初奥运会组委会与亚特兰大英雄队和亚特兰大市政府签订了一个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奥运会主体育场由组委会出资兴建,奥运会结束以后运营管理权力移交给亚特兰大英雄队,由其运营30年以后产权移交给亚特兰大富尔顿县政府。亚特兰大奥运会结束以后,奥运会主体育场的2/3被拆除,仅留1/3作为亚特兰大英雄队的比赛场馆。改造、拆除、重新利用使亚特兰大的运动场馆基本上得到了合理的应用。 汉城(首尔):改建为休闲娱乐中心 1988年汉城奥运会后,韩国方面也将其改建为一个体育与文化相结合的休闲娱乐中心。 洛杉矶:成为橄榄球袭击者队主场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之后,洛杉矶奥运会主要场馆设施都成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比赛场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洛杉矶纪念体育场。纪念体育场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美国甚至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结束后纪念体育场成为洛杉矶一家职业橄榄球俱乐部袭击者队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橄榄球队的主场。

创新·体验·成长为主题的科技创小论文

不知你是否经常看北京晚报,那上面曾经有很多的介绍国外的奥运场馆的后期利用,及中国奥运场馆的利用。大约在鸟巢公众开放的时间左右的那几期...

海洋(SEA),地理名词,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的总称。地球表面被各大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海洋的中心部分称作洋,边缘部分称作海,彼此沟通组成统一的水体。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有关纪录片海洋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蓝色经济区海洋优势产业布局优化研究2、海洋产业立法问题研究3、三维GIS在数字海洋中的应用4、海洋石油污染与生物修复5、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6、北海区主要海洋产业现状比较分析7、海洋资源开发的绿色评价模型研究8、我国国家海洋公园建设的背景、目的及现状研究9、浅析丹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咯研究10、基于学案导学教学法的高中地理海洋权益教育研究11、格老秀斯与《海洋自由论》12、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研究13、基于波士顿矩阵的广东省海洋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14、蓝色国土的呼唤——当前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分析15、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有关立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法理学部分论文选题 法理学部分 1. 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2. 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 3. 论法律权利和义务 4. 论依法办事 5. 论综合治理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6.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7. 论法律与道德 8.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研究 9. 法律与科学技术 10.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1. 法律与政策 12. 法律与自由 13.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观念 15、司法中的正义问题 16、法与利益 17、法与廉政建设 18、法律渊源论 19、论立法体制的完善 20、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21、论“特权”及其限制 22、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 23、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 24、违法的根本原因 25、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 26、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27、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28、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9、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立法法的有关论文题目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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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论特别自首制度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有关自立的议论文题目

绕檐家雀永远飞不上蓝天,绕膝孩儿永远不会奔向远方,依靠别人的民族永远不会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自立”是时代民族的需要,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如果人人都能自立自强,那么国家和民族都有希望。我们都要学会自立,学会自立对自己的将来都会有帮助。有些人习惯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不愿依靠自己的努力走向自立,这种依赖思想对于自己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不仅会使人缺乏生活的责任感,造成人格的缺陷,只想不劳而获,贪图享受,就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学会自立对我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家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学校是我们成长的温室,但是,我们不可能永远生活早摇篮和温室中,终究要走进社会,经风雨,见世面。自立作为成长的过程,是我们生活能力的锻炼过程,也是我们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过程,我们要不断地完善自己,学会自尊,增强自信,提高法律意识;逐步学会理解和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沟通和交往,和谐融入社会,关爱社会,奉献社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能够自立自强的人。我们永远都不能依赖父母,总有一天我们也会离开父母的,如果我们不能从现在起,在父母的帮助下,自觉地储备自立的知识,锻炼自立的能力,培养自立的精神,就难以在未来的社会中自立,所以说,人生需要自立。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靠,自立不是拒绝帮助,依靠不是依赖,要独立生活,就要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我们面对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只有明确自己的责任,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才能成为真正自立的人。我们也要培养自己的自立能力,最基本的就是要立足自己当前生活,学习中的问题,从小事做起,要培养自立能力,也要大胆地投身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反复锻炼,不断实践,才能逐步提高自己的自己能力,所以我们要培养自己的自立能力。我们要告别依赖,走向自立。

那些还沉浸在父母溺爱中人们,快快醒悟过来吧,让我们一起走向自立,走向自强,走向成功的彼岸吧!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 高三 作文 自立自强话题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三作文自立自强话题议论文1

自立是船,载着你驶向成功的彼岸;自立是灯,引导你走向成功大道;自立是羽翼,帮助你飞向成功的云霄。

莎士比亚,着名的文学家,正是因为他的自立,使他成为文坛上的明星。

他,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家庭,十六岁离家,独自谋生,他当过家庭教师,在屠宰场当过学徒,还帮人家做书童,他参加过英国远征军,做过律师,任小官,正是他的自立自强,有着丰富的生活 经验 ,才创作出了《哈姆雷特》,《威尼斯商人》

由此可见,自立使人走向成功,莎士比亚正是因为他的自立自强,不依赖家庭,才会有各种各样丰富经验,为日后的创作奠定的了基础。生活中的我们不应该自立自强么?现在的我们在父母,老师的呵护下成长,然而很多人失去了自立能力。在人生之路上,我们的父母,老师,朋友均不能陪伴我们一生,人生之路上只有自己在前行。每一个人只是你生命中的一个过客。有时,人生之路上风和日丽,阳光明媚。但,也会有那些阴雨连绵的日子,没有父母给我们撑伞,因此,只有自己自立自强,才能顺利通过人生之路向着光明前行,才会取得胜利,到那时,你会骄傲地发现自己长大了,幸福与喜悦充满你的心灵。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自立自强会使生命丰富多姿刘备的儿子刘禅,不自立自强,导致当了君主后昏庸无能,大好的江山与他失之交臂。这不由得让我思考,是刘备 教育 上的失败,还是刘禅自身的'问题?因此我明白,自立自强对一个人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路边的小草正是因为自立自强,才能茁壮成长,比那些温室中的花朵坚强,更容易存活;鹰妈妈正是在小鹰羽翼未丰满时,将它推入悬崖,小鹰不得不自立,有翱翔天际的能力。人类社会何尝不是如此呢?只有自立自强的人才能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处,最终取得胜利。

生活中的例子不胜枚举

霍金,着名的物理学家,由于肌肉萎缩造成身体瘫痪;然而他自立自强为人类探索黑洞做出巨大贡献;任月丽,西单女孩的她家庭贫寒,然而她自立自强终于靠自己的嗓音打拼出一番事业;刘伟失去双臂,然而他不依赖于他人,艰难反而让他的意志坚定,自立自强,成为中国达人秀第一名。因此,自立使人走向成功。

孔子云“笃行信道,自强不息。”生命因自立而美好,自立使生命丰富多彩,做一个自立自强的人,成功会在不远方向你招手。

高三作文自立自强话题议论文2

假如人生是一条小溪,那么自强自立就是冲击巨石的激流。

假如人生是一条路,那么自强自立就是斩断这条路上荆棘的镰刀。

假如人生是一条航道,那么自强自立就是带领你乘长风破万里浪的船帆。

——题记

有这样的一个 故事 :有一个小男孩,在家里父母对他十分疼爱,连蛋都要剥了壳才给他吃,一次他到外面吃饭,吃到了没剥皮的鸡蛋,他居然说:“这里的鸡蛋太硬了,不好吃,我家里的蛋都是白皮的,很软,拿着就能吃。”看了之后,我感慨颇多,不由感叹:学会自强自立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多么重要呀!

回眸历史长河,历史上不能强自立的事件有如恒河沙数,留给后人的总是太多太多的遗憾。一代英豪刘玄德,何等英雄人物也,但其子刘禅,从小不自强自立就连世之奇才诸葛亮都对他无可奈何,最终父之基业丧乎其手,他此时竟也还乐不思蜀。真可悲也。又如东吴周郎文武双全,也是当世之豪杰,然其子周胤也不自立自强,凭其父亲之功,横行霸道,荒于政事,最终堕落于市井之中。

大浪淘沙抹去了历史的阴影,然而我们再看看自己,我们要拥有自强自立吗?我们也是否像那个故事的男孩子一样?在生活中我们是否要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呢?在学习上是否要自己付出努力呢?

也许很多人还不知道,我们平时看到的那一篇篇引人入胜的《皇帝的新装》、《丑小鸭》、《卖火柴的小女孩》,是安徒生多么努力才创作出来的。原来的安徒生,几乎家徒四壁,但他并没有沦落,而是靠着坚强的意志自立自强不息着,他一面操持家务、生计,一面拼命地从各种 渠道 吸收知识的甘泉,终于他凭着自立自强,成为了享誉世界的大童话作家。

历史上的一些成功之士,也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因为他们的自强自立,最后成就了一番不平凡的功业也比比如是。如宋代的范仲淹,凭着自立自强不息的精神终于成为一代文豪;海外的莎士比亚,离家寻求自立,终成为了一个伟大的戏剧家;雨果、歌德、泰戈尔等等的成功也都离不开他们的自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当代的大富翁比尔。盖茨,富甲全球,但为让其子女自立,竟不给他们丝毫的财产,让他们自立,结果他们的子女也各有所成就。

同学们、朋友们,我们每个人有一天都会离开父母的臂膀,如果你不自立自强你就会被小小的浪涛所淹没,被险阻所挡住,让我们学会自强自立吧,学会坚强,努力奋斗,相信有一天成功的花是为我们绽开的!

自立自强是立身之本,唯有自立自强,小小的树苗才能成为参天的大树,弱马驹才能成为千里马,也唯有自立一个人才能茁壮地成长。靠山山倒,靠人人倒,靠自己最好!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高三作文自立自强话题议论文3

小草经过暴风雨的吹打后仍能够欣欣向荣的生长,是因为自立自强;河流经过山路十八弯后终将流入大海,是因为自立自强;鹰能在羽翼未长丰满之时就翱翔于蓝天之中,是因为它的自立自强。

自立自强,是我们成功的奠基石。

梅兰芳曾去拜师学艺,但老师拒不收留,说他有一双死鱼一样的双眼,不是学戏的料子,但他并没有放弃。每天,他的双眼随着池塘里的鱼儿游动,紧跟着空中的鸟儿飞翔,不断练习着,因为他朝他的梦想不断奋斗,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他成了最著名、红透演艺圈的京剧大师。试想,如果当初他放弃了,没有自立自强,哪有他脚踏实地的实在,哪有他如今辉煌的演艺生涯?所以说自立自强,是成功的基石。

自立自强,使人奋发向上。

杨光,一个从来没有沐浴过阳光的人。他从小就双目失明,对于一个热衷于音乐的人来说简直是个巨大的打击,但他并没有因此就放弃对音乐的热爱,对生命的热爱,没有逃避上天为他安排好的命运,而是用实际行动向上天发出挑战——登上“星光大道”的舞台,那是一个看似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他在家中不断的努力练习着,练习着走上台阶的步伐,练习着如何正确对待,自然对待他人的表情,动作,再加上对音乐的热衷和努力向上,最终登上梦想的舞台,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有用的人。如果他没有自强,自立,因此而消沉,就不会为了那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梦想而奋斗,就不会有现在的'成功。所以说自立自强,使人奋发向上。

梅兰芳经过拜师打击之后仍没有放弃学戏,是因为他自立自强和对戏曲的热爱;杨光一个双目失明的人不接受上天的安排从不放弃自己 唱歌 的梦想,是因为他自立自强和对音乐的热衷;我要像小草一样就算经过暴风雨的洗礼之后也要欣欣向荣的成长,那是因为我要自立自强和对生活的无限向往。

在我们人生的路途上,困境,挫折都等着我们,而我们必须自立自强,通过自己的脚踏实地,自己的辛勤,大胆的向命运挑战,使自己不断走向成功,翱翔在属于我自己的蓝天之中

高三作文自立自强话题议论文4

每个人都是在父母的呵护下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人的。我有一段这样的难忘经历和体验,让我和你一起分享。

上小学时,我的一切生活起居都是由父母包办,我只是遵命照办而已。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觉得有些不习惯,总想自己独立的处理一些事情。因为每个人总不可能一辈子依靠父母。我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父母,父母只是笑笑,没置可否。我虽说了,可心里也没底,毕竟我一直所有的事是依赖父母 所以也只是 说说 罢了,说过之后,根本没放在心上。

可是上了中学后的有一天,刚刚吃完午饭,妈妈突然对我说:“露露,从今天下午起,每天给你几元钱,你自己乘公交车上学、回家。”我一听,愣住了,显得极不情愿的样子。我当时想:平时坐爸爸的车多好呀,又快又舒服,有时候爸爸还会带些零食给我。于是,我拉着妈妈的手歪着脑袋很认真的问:“为什么要我自己乘车?”妈妈带着几分神秘笑着说:“你爸爸每天工作很忙,不能每天接你,我们相信你能行!”看着爸爸妈妈那眼神,我清楚的觉得这是不会改变的事实,只好勉强接过妈妈手中的钱,看了一眼爸爸妈妈,就去上学了。

上学很顺利,到了公交车停靠站,发现乘车的人很少,车来了就上车,十几分钟就到了学校。下午放学的时候可不一样,时候已是黄昏,我知道此时正是乘车的高峰期。在去乘车点的路上,我想着以前跟妈妈一起坐公交车时看见有人偷钱的情景,心里就感到很害怕。来到乘车站,车来了,上车的人实在很多,我小心翼翼地上了车,把钱投进投币箱,然后找个位置坐下来。

后来,我回想起爸爸妈妈那天作出的决定,又仔细想了想妈妈那天说的话,我又有了自己的理解:真的是爸爸很忙吗?不完全是。或许是爸爸妈妈特意的安排,想让我学会自立。

不管怎样,那次经历是我前所未有的,我体验了一个人独自乘车的感觉,我开始在学习独立,并且有了新的认识:一个中学生应该不再完全依赖父母,有很多事完全是自己可以独立去面对的,这对于成长中的我们多么重要啊。

现在,我每天都独自乘车上学。我最想感谢的是我的爸爸妈妈,是他们的良苦用心让我有了这难得的经历和体验,让我学会了自立。我还会尝试更多,让爸爸妈妈觉得我真的长大了,不再为我多操心。

高三作文自立自强话题议论文5

灾难把我们的生活变成废墟,我们要在爱的废墟上竖起爱的殿堂!

2008年5月12日,如果没有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也许,这天也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小部分。然而,14点28分的地动山摇。转瞬间祥和宁静的城镇变成了废墟。曾今和睦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2008年5月12日,注定将永远铭记在中国人民心中四川地震震惊了中国,震惊了世界: 武术 队生命被埋在废墟中,撕心裂肺的声音响彻长空

地动山摇的一瞬间,人都本能就是逃生,就是保护自己,而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放弃了自己的安危舍弃整个生命,为汶川筑起爱的屏障!

他是一名教师,他是一个用生命来上课的播种者。请让我将那个画面复原,正沉浸在美好享受中的师生忽然感觉到地动山摇。

5月12日,一个黑色的日子!

清晨,天空阴沉沉的。下午2点多钟。谭千秋老师在教室上课,他正讲得起劲时,房子突然剧烈地抖动起来,地震!谭千秋老师意识到情况不妙,立即喊道:大家快跑,什么也不要拿!快同学们迅速冲出教室,操场场上跑。房子摇晃得越来越厉害了,并伴随着刺耳的吱吱声,外面阵阵尘埃腾空而起还有四位同学已没办法冲出去了,谭千秋老师立即将他们拉到课桌底下,自己弓着背,双手撑在课桌上,用自己的身体盖着四个学生,伴着雷般鸣般的响声,冰雹般的砖瓦,灰尘,树木纷纷坠落到他的头上、手上、背上,热血顿时奔涌而出;他的咬着牙,拼命地撑住课桌,如同一只护卫小鸡的母鸡,他的身下蜷伏着四个幸存的学生。轰轰轰砖块、水泥板重重地砸在他的身上,房子塌陷了而他张开守护翅膀的身躯永远定格为永恒

他走了,四个孩子活了下来。他带着最后的爱走了,还没来得及说一声再见。他用自己的生命为孩子上了最后一课,告诉他们,什么是保护,什么是真正的无私的爱。同时也告诉我们灾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在那里?

老师、英雄,谢谢你的恪尽职守,舍生忘死;谢谢你心存他人,情牵苍生;谢谢你在巨大的灾难之下跨步上前,肩臂相连。

这一幕感人至深的湖面定格在中国人的脑海里,定格在因5。12汶川大地震而强烈阵痛的中华大地上!他们在向我们诉说,诉说地震让山川失色,家园垮塌;诉说亲人离散、生离死别!可他们更是在向我们呼喊,呼号出了亲情无价,大爱无言!呼喊出了中华民族众志成城,共同奋战!这一切只因为:爱,让我们自立自强!

历经了悲痛、抗争、镇定、坚强之后,一种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让中华民族更加团结,更加奋进,更加成熟。团结的精神力量让我们一次次的动容,在感受伟大民族精神的厚重与博大之时,我们看到了民族的未来的希望。画面无声,大爱无言,这是我们中国人伟大的民族气节,这根爱的弦拨动了我们心中那块爱的领域,我们亦相信:灾难虽然把我们的家园变为废墟,但我们要在废墟上再起爱的殿堂!

看!温总理来了!用真挚的话语安抚受伤的心灵:你们既然或着,就要好好活下去,国家会管你们的。

看!解放军来了!用钢铁一般的意志,奋战在灾区的每一片土地上,他们用双手,拉齐被瓦砾压倒的生命,用无私无畏的精神感动着每一个人!

看!志愿者来了!用真挚的爱心,关切的眼神,给灾区同胞带来温暖与慰藉,重建他们的精神家园!

看!来了,我们都来了!只因为:爱,让我们自立自强!

当我再次来到当初一片废墟之上,心中不然油生一种感叹:仅仅两年间,人们记忆中山河破碎的悲伤之地,已浴火重生。汶川地震灾区发生跨越式发展。

灾难挡住我们的脚步,我们被迫停下来收拾生活的残局,但是我们却收获了那么多。爱,让我们自立自强,让我们勇敢前行!

让我们把胸中澎湃的爱国热情化为不竭的动力,把心中爱的溪流汇成浩瀚的海洋,同灾区人民呼吸共同命运、同忍受同奋战,用双手托起祖国明天崭新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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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卜生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最坚强的人就是独立的人。”是的,因为自立的个人才会有所作为,自立的国家才会不受欺负,实现繁荣富强。陶行知先生也说过:“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好汉。”这些无疑说明了人要学会自立,更要懂得自立。因为总有一天我们会长大,许多事情都要自己解决,自己面对。我们不能事事都依赖于他人,因为不懂的自立的就会被社会所淘汰。据报道:山东济南市的一位母亲,因为有一次她的儿子上街迷了路,这位母亲找了很久才找到。她看着儿子说:“妈在也不让你出门了。”从此以后,她的儿子不能上学,就连吃饭、洗脸也只能在床上,所有的事都不让儿子干。现在她的儿子有30多岁了,但是智力还相当于7岁的孩子一样,根本无法自立。这则报告无疑说明了一个问题,人要学会自立。“天行健,君子以自强自立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两千多年前的老子告诉我们君子当自立自强自立,使个人成功。曾被马克思誉为:“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著名作家莎士比亚。他出生于一个富人之家,但在16岁时就离开了家外出独自谋生,曾担任过不少职务。为了自立,他四处闯荡。在寻找自立的过程中,他的人生经历更加丰富了,为他后来的创作出《威尼斯商人》等优秀作品打下了坚定的基础,也使他成为世界戏剧的伟人。我想,莎士比亚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是因为他离开寻找自立。试想一下,如果莎士比亚未曾去寻找过自立,他还能成功吗?莎士比亚走出的是属于自己的人生之路。人应该自立,绝不 沾染社会的碴尘。人应该自强,决不让自己作他人的笑谈。我们唯有自强自立,才能成为真正的完善的人。晋武帝的太傅何曾,位显才溢。他死后,其子孙依靠祖荫,照样过着奢靡的生活,到了晋怀帝末年,何曾的儿孙非盗即抢。北宋名相寇准的子孙,不能自立,不过三十年,就沦为庶民了。三国名将周渝的儿子周胤,无功受禄,不理政事,最终触犯律条被流放。他们的悲剧说明:不能自立的人生,是绝对不会有什么作为的。自立是坚强的后盾,青少年们快从温室中出来吧,因为在温室中永远也长不大,学会自立,懂得自立,才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居里夫人说过:“路要自己走,才能越走越宽。”是的,自立于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了自立,个人才会成功,民族才会振兴,人类才会发展。

有句话说得好:“少年强则国强。”于是乎,现代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青少年的身上。青少年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备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注,但这引发了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这些平日备受呵护的青少年们在跌倒之后,还能否凭借自己的力量重新站起来?我们的成长是否已然失重?或许没有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根本没有人曾想过要青少年们自己站起。家庭、学校、社会无不是在孩子刚一跌倒之时就立刻把孩子扶起,唯恐他们受到丝毫伤害。久而久之,这一代青少年已然失去了独立站立的能力,已然失去了战胜挫折的勇气。当青少年们在跌倒后不能自己站立起来时,这一代青少年的成长,无疑是一种失重的成长。不知你是否留意过上学和放学时的小学校门口,那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类景观:孩子的家长把校门口围得水泄不通,家长们都顶着烈日或是迎着寒风,“翘首期盼”着自己的孩子。那情景,怎么看都让人那么感动,同时又那么无奈、那么辛酸。家长们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牵着自己孩子的手过马路,以至于许多小学生连一条马路都不能独立走过。如此“呵护”导致如此失重的成长,不知是当代少年之幸事,还是当代中国之悲哀。中国的青少年缺乏自理能力和自立精神,已被世界所公认。在中、日、韩、美四国合办的夏令营中,中国孩子的一些表现实在令外国学生们难以理解。比如把自己的脏衣服带回家让父母洗或干脆扔掉,比如不会支帐篷,不会用木柴生火……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可悲的事。但以上种种只归咎于青少年显然有失公正。青少年缺乏自立精神与整体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我们的社会高喊着“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于是乎,全社会的关怀都倾注到了孩子身上,难以自立的青少年们就在这关怀下失重地成长。由此观之,中国的青少年们各个成绩优秀,但中国大学培养学生的成才率却是世界倒数,也就不足为奇了。当代的青少年们需要一种跌倒后能自己站起来的能力和一种自立的精神。请家长和社会放开你们搀扶的双手,让青少年们远离那样一种失重的成长,而是以自己坚定的脚步,迈向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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