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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德育论文3000字道客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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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德育论文3000字道客巴巴

多少字呢 没问题的 可以的以大学生思想品德为主题的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 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 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 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 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2要求编辑题名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 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作者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 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 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 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关键词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应标注与中文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关键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 关键词应尽量从国家标准《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 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正文1.正文规范 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五级。 1.参考文献的规范及其作用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致谢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阳泉学院的同学们不要抄这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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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论文范文道客巴巴

德育答辩是指应届本科 毕业 生将自己在大学学习生活中接受思想、品德、法纪、心理等 教育 的情况形成德育论文,最终以论文答辩的形式判定其德育效果。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1德育答 辩论 文的 范文 ,仅供参考。

一步一个脚印

一位哲学家说过,人生当中,很多东西可以失而复得,但有一样不可以,那就是时间。时光荏苒,有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四年的本科生活马上就要和我挥手作别,回顾大学四年的点点滴滴,虽然有很多不舍与留恋,但是同样也得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以失败为奠基石,以挫折为新起点,向着目标靠拢,向着成功挺进。具体 总结 如下:

一、追求思想进步,时刻向党靠拢

四年来,我一直在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以“失败乃成功之母”为座右铭,秉着“力争上游”的信念,努力地学习科学 文化 知识,不断地充实 社会实践 经验 ,以弥补自身的不足。思想上,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要求进步,刚入学时就递交了入党 申请书 ,虽然没有成为第一、二批的入党积极分子,但是我并没有放弃,仍然不断地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坚定政治信念,并认真学习并领悟党的理论知识,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终于在__年12月我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荣获了学校__年度的“优秀团员”的称号。身为一名学生党员,我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不仅在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紧跟党的步伐,关心国家大事,关注身边小事,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党组织交给的每一项任务,如每月定时交上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所撰写的思想汇报的批改工作、每期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考察与培养工作等,我都认真按时的去完成。此外,我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时俱进,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铭记“致知于行”的校训并将其进行到底。

二、致知于行,学以致用

学习上,我勤奋刻苦,敢于钻研,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扎实,大一至大三学年成绩稳居专业第一,大四学年保持在班级第二。我的专业是复合材料与工程,之所以选择材料专业主要在于看到了它这几年的发展,我发现材料专业是一个很有潜力、也很有魅力的专业,其中复合材料更是“集众材料之所长”的一类材料。通过这四年的学习我发现自己和复合材料很投缘,我喜欢它的“取长补短”,喜欢它的“可设计性”,喜欢它的“结构与材料的统一性”,并希望有一天成为一个小有成就的复合材料专家。

大学是丰富多彩的,同时也具有多重诱惑,虽然我会被五花八门的课余生活所困扰,但是在学业上的功夫始终没有放松。更没有因为偶尔一次的好成绩而沾沾自喜,洋洋自得。我知道分数并不能代表一切,校训不断教导我们要“致知于行”,即我们学知识是需要学以致用,应用于生活之中,有一句 名言 说得好,“知识来源于生活,也将应用于生活”,应用得好才说明我们学的好,真正的学有所成。

平日里,十分注重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优化自已的知识结构,培养自己科研思维和实践能力以及全方位思考的能力。我经常与老师和同学探讨一些边缘学科的知识,来激发自己的学习兴趣并增强自己的自学能力。一方面,认真学好每一门专业基础课,刻苦钻研,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关注本专业在社会中的走向和好的设计方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虚心向院里老师生请教,拓展了专业知识面。

凭借着持之以恒的毅力和牢固扎实的基本功,我先后获得了__/__、__/__、__/__和__/__学年的优秀学业一等奖学金,__/__、__/__学年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__/20__学年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__/__学年科技创新模块奖学金和2019/20__学年人文素质模块奖学金。当然荣获奖学金并不是我的最终目标,相反,那只是我继续前进的又一个起点,我将以此不断激励自己更加地奋发图强、努力拼搏。

同时,我也注重加强对英语和计算机的学习,在大二上学期时顺利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和全国计算机二级,在大二下学期是顺利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正因为我的不懈努力,__年9月我获得了推免生的资格,对于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我倍感珍惜,如今已保送至本校继续就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主动负责,认真服务同学

工作上,我认真负责,在班级中一丝不苟地完成老师和班干部交代的任务,在社团里有条不紊地处理好自己地分内工作,协助会长管理好协会的各类大小事务。

在班内竞选班干部虽然失败了,但是我得到了课代表的职位,为了做好课代表的工作,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中我认真负责,能够按时收发作业,积极配合老师工作,传达老师的学习任务,帮助任课教师对班级同学的了解,为补课申请教室等。我觉得一座房子的骨架很重要,没有它房子不可能立起来,但是每一块砖头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们起到了放风挡雨的效果,更是这栋房子的一部分。班长和团支书就像是班级的骨架,而我的职位就像是砖头,所以我虽然不能像班长、团支书一样为班级的大局贡献力量,但是我会把我的本职工作做到最好,通过我的不懈努力,我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优秀的道德素养为自己赢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是老师的好帮手,同学们的好榜样。

在伊泓手工协会里我担任的是副会长的职务,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管理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并处理财务问题。在任期间踏实肯干,曾和会长带领各会员一起组织了一次手工义卖活动,然后把活动所得资金全部无偿捐献给太原市的 儿童 聋哑学校。通过我们的辛劳工作,我们的成果也得到了学校的认可,并于__年被评为了“中北大学十佳社团”。当然在为社团奔波的同时,也锻炼了我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提高综合能力,全面发展人才

生活中,我热情开朗、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 。我 爱好 广泛,除了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以外,还经常踊跃地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来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有意义,也为了努力把自己发展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__年11月获得“手工大赛”一等奖,__年12月获得中北大学第三届电脑文化节“联想杯”Flash动画设计优秀奖,__年12月参加纪念“一二?九”革命歌曲比赛获得团体二等奖, __年5月参加校“春之声”合唱比赛等。

我深知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所以我每天都坚持锻炼身体,比如和舍友打上一个小时的 羽毛球 或者沿着体育场跑10圈,体育课成绩良好。在科技创新方面我也力争上游,积极参加力学竞赛等科技比赛,并于__年7月份,跟着专业老师研究“氯甲基聚砜羟基化”的课题。此外,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爱心捐赠等有意义的活动,如__年5月向汶川地震后的灾区人民捐款捐物,__年4月向青海玉树灾区人民捐款等。

我崇尚实践出真知,积极的投身于社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__年我申请成为了一名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我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如迎接大一新生,在图书馆整理图书等。__年暑假期间,我在家乡的艺术学校参加社会实践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__年4月份,参加了所在专业组织的去山西省太原市新华化工厂和晋林复合材料厂的认识实习,并更创佳绩。__年10月份,参加了所在专业组织的去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毕业生产实习,也有不错的收获。通过这几次的专业实习,在老师和工人师傅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对平时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为复合材料工艺、设备、模具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实践基础,也使我懂得了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经验,感觉受益匪浅。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五、后记

“要成功就得奋斗,要奋斗就有失败,但不奋斗永远也不会成功。”这是我的人生信条。我用自己的信念与努力谱写着绚丽的青春乐章。青春路上没有驿站,面对鲜花和掌声,依然迈着前行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相信在以后的日子,大学四年我最深的感悟是:每一名大学生应该培养“学习”和“积极”的心态,当你用这样的心态去学习工作锻炼你的大学生活定是精彩的。我将会更加努力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和不足,做一名更优秀的新世纪大学生,在不久的将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那年,那人,那事

时间就像流沙一样从指尖溜走,当我们以为它很多的时候,总是不耐烦地把指缝裂得大一些。而当它真的已经要全部滑落的时候才发现,我们的手指却在不知不觉中闭得很紧。然而即使闭得再紧,再努力的挽留都只能徒劳无力。人生就是这样,分分合合,懂了遗憾,就懂了珍惜。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自己一个人一次次的逛校园时,脚步开始渐渐变慢,越来越慢,慢慢的赏识着民大的一树一草一花;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发现食堂的饭菜并不是那么难吃;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发现银川的天其实很蓝,晚上的星星也很亮……每次走到宿舍楼下,总会习惯的抬头望望宿舍的窗户,努力努力的想要抓紧这稍纵即逝的每一分钟,却总是显得那么无能为力,一切,终究还是要过去的。

走过,即使我们没能力为它留下什么,也要保存一些关于它的回忆。这样才不枉我们经历过的大学生活,记住曾经出现在我们生命里的那些人和事,不管他们带给我的记忆是怎么样的,学会宽容和关心,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因为魔力,能加快我们的成长,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成长与他们、与大学有关。我庆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可以让我回忆大学的点点滴滴,梳理我的心路历程,对过去的总结,能让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收获和不足,认清自己,也是一种收获。大学究竟给了我们什么?回忆过去,或许能找到答案。

一、关于友情

友情是个永恒的话题,每个人都是社会大群体里的一个个体,每个人都离不开群体。有人说,大学同学应该是一生的朋友,尤其是四年来朝夕相处的舍友。我们宿舍的几个男生都是来自不同的地方,性格各异。平时大家聚在一起有说有笑,打打闹闹,天南海北的聊一通,开开玩笑,生活过得也是很惬意,很高兴认识这么一帮朋友,我想他们是我关于大学最宝贵的记忆,也是最宝贵的财富。

二、关于交际

大学友情是个比较重要的话题,同样大学里的 人际交往 也是一样。人际关系,在大学之前完全不必考虑。大学与高中不同,它是我们进入社会的过渡。自然的,人际交往便成为一个重要的必修课,它不同于其他学生时代的情谊,不仅在学习中,更多的在生活中。在生活中,同学之间有时难免有些小矛盾,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小矛盾便是人与人相处的学问,也是成长中的必修课。并且在大学的几年中,每个人要接触的不仅是朝夕相处的同学,还有更多的对外机会。比如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打工,赚自己的社会经验,由此会使我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得到提高。而且让我认识到,我们眼睛中不能只有自己,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客观地去看待问题。学会宽容,学会忍耐,让矛盾不再是破坏同学感情的借口,而成为加深彼此了解的途径。

三、关于学习

从承受过大压力高中到基本没有压力和管束的大学,似乎一下子释放了心灵的束缚,一开始是自由的,但是时间长了,就感到虚度时光的日子是毫无意义的,不如多花点时间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进一步锻炼自己,所以我除了学习课本知识以外,还把更多的课余时间放到了社会锻炼上,以求确定毕业以后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方面,老师给了我很多建议,我听从了老师的意见,培养自己的素养,全方位提高自己的技能,给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体会到了知识的力量,更广泛的接触到了我所感兴趣的领域。总结四年的学习过程,我有点欣慰,因为我并没有虚度四年时光,而是认认真真地度过,虽然其中不乏走过一些弯路,同时我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更有效的 学习 方法 ,我享受着我的学习过程,也在学习中成长、收获成功的喜悦和快乐。认识到了学习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考试的需要,更多的是要完善自己特有的知识体系,将所学为我所用。从身边的同学身上也能学到许多。学习不只停留在课本里面,它更是体现在生动的社会经历上。

四、关于人生

我偶尔也会思考自己的人生,想自己今后想要做什么样的人,想要走什么样的路。这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新人的疑惑。从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我得到了一些启示。我们首先要有健康的心态,真诚地对待他人,也真诚地对待自己,不虚伪,不做作,勇敢地面对未来,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不逃避,不退缩。一个人的心态决定做人、做事的行为方式,同时也决定其结果。而且我们也应该确立目标,而不是忙所不知所措。再有就是努力,如果不努力就一定没有收获。努力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

五、总结

总结大学四年,我们每个人一点点地学习,慢慢地成长,由一个青涩的高中生渐渐长大,现在大学即将结束,我们曾经的理想,曾经的计划是否已实现,但是我们仍然要不断的拼搏,因为我们还年轻。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仍然要不断学习如何做人,如何生活,如何在短暂的人生里实现自己的价值,来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

大学将是我难忘的记忆,所有教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们,都构成这记忆中的一部分,感谢他们四年的陪伴。慢慢人生路,我们已走了大概四分之一,踏出校门有事新的起点。希望我们每个人可以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好以后的路,快乐地工作,快乐地生活!

再见了,我的同学,我的老师。

再见了,我的大学!

时间如梭,转眼之间就临近毕业。来不及细细回味,四年的大学生活就将与我挥手作别。回首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见证了我的每一步成长。在平淡中回味精彩,在艰辛中享受快乐,在点滴中学会坚强,平凡的生活中闪现的是一份简简单单的真实。在大四的尾巴上,回忆四年的生活片断,只想为这四 年画 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一个终点意味着另一个起点。不应该有太多的失落,因为曾经有过精彩,也不应该有太多的感伤,因为青春尚与我同在。年轻的生命不应该屈服于生活的磨难,而应该在风雨中傲然前行!

大学生活从自立开始

四年前那个稚嫩的脸庞模糊又清晰。背负着父母热切的期望,怀着对大学生活的憧憬,我踏进了这所曾经陌生的校园。和所有的新生一样,我也有过迷茫和失落。也曾经在陌生的环境里迷失了自己。生活的窘迫和经济上的压力让我嫉妒无所适从。但生活的艰辛让我懂得学习机会的来之不易,更让我懂得如何去珍惜、如何去争取。昂贵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一个收入微薄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份沉重的负担。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在繁忙的学习之余我开始了自己的打工生涯。

打工的经历充满太多的艰辛。涉世未深的我有过上当的经历,也曾在炎炎烈日之下只身骑着单车奔忙于北京的各大酒店拉客户最后却一无所获。依稀记得第一次走进理工大厦时的胆怯心情,手拿着网通IP业务单的我在各写字间外徘徊了许久,上了一层又一层的楼梯,终于我鼓起勇气走进了一家公司,然而没等我说完“你好,我是网通的业务员,能打扰您几分钟??”,对方就来了一句“不要,不要!没看我正忙着呢吗! ”。第一次遭受这么大的冷遇,我的泪差点落下,我强忍住不让自己流泪,在心里不断的安慰自己“没关系,一点小挫折而已”。就这样我在不断的挫折与艰辛中鼓励自己,也在收获着点点滴滴属于自己的财富。兼职虽然充满了艰辛收入也很微薄,但兼职的经历让我在不断的磨练中成长。

很多时候我在想,当初打工的初衷只是为了赚钱来支持我的生活,如今我不仅仅获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更添了一笔可贵的财富,那是未经历苦难的人所无法体会的。那种懂得如何看待和体验生活的勇气在我心底萌生、积聚,在成长中我学会了坚强,学会了乐观。尽管生活中烦恼常常不请自来,但我从不诅咒生活,只能坦然面对,用梦想来稀释烦恼。

大学在平淡中度过

四年的大学生活也许只能用平淡两个字来形容。生活的中心除了学习还是学习。认真地上课,认真地做作业,认真地参加考试。考过了四级接着考六级,过了计算机二级又过三级,继而又准备 考研 。四年的学习生活就是在不断地实现着一个又一个阶段性的目标中度过。浸泡在自习室里每一个日子虽然单调却充实。上了十几年的学,不知道有谁还会对学习有着浓厚的兴趣。我并不喜欢学习,只是喜欢自习室里拥挤又安静的氛围。曾几何时,自习室就像一个避风的港湾,是在这个陌生的城市里唯一属于我的安全地方。喜欢坐在自习室里静静地听广播,偶尔的一次听到了杨晨的网络调频,从此便喜欢上了那个低沉而略带磁性的声音和他所传递那些感人的情感 故事 。在广播的世界里分享别人的喜怒哀乐,成了我上自习时的习惯,也为枯燥的自习生活增添了几分乐趣。四年来没有值得炫耀的成绩,奖学金、荣誉称号也只能算是别人对自己的认可而已。生命的意义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它的过程。我的收获就是在平淡中感受学习中的充实和快乐中的成长。

军训 是四年学习生活的一个插曲。宣化炮院那个被烈日晒得就要冒烟的训练场还清晰地浮现在我的脑海里。下午的正步训练,傍晚的拉歌比赛,还有被我们叫做“小排”的排长,都已经成了永久的回忆。短暂的军训生活在我们最后的汇报表演中结束。“小排”后来成了我的大哥。当年他教给我们的长拳招数早已忘掉。只是一段美好的回忆和一份真挚的友谊还在。 每个经历过非典的人,都不会忘掉那段特别的日子。空气里弥漫着消毒水的味道,还有每个人眼睛里流露出的恐慌。大大的白色口罩成了校园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才感觉生命原来如此脆弱。团结再一次在抗击非典的战役中发挥了无比的威力。小小的“病毒”虽然可怕最终还是屈服了我们。这让我不能不佩服人类的伟大,也不能不去感激那些在抗击非典的战线上奋不顾身的英雄们。经历了生与死考验的我们更懂得珍惜生命和生命里的每一次感动。

生活在不断地变化中重复着同样的旋律,在不断地重复中变换着不同的音符。生活的最高境界也许就是归于平淡,而我在平淡中感受属于我的精彩。

大学生活就这样结束

大四的生活浸透着太多的辛酸和泪水。也许坚强的生命就应该经受痛苦的历练,只是年轻的我还没有做好准备。曾经以为自己是多么的坚强,然而在疾病面前,才意识到自己是如此的脆弱。保研的生活也许令很多人羡慕不已。而我却经历着病痛的折磨。曾经毅然决然地决定考研,并为这个决定付出了很多很多。辛苦的准备了半年多,最终我还是不得不选择了放弃。这对我来说是个很大的遗憾。作出保研的决定,出于对稳妥地追求也是出于对现实的无奈。一次偶然也许会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生病打破了我对大四生活的所有计划,并且改变了我太多太多。我开始了以药为生的生活,没有谁愿意每天都喝中药也没有谁愿意每周都在医院之间奔波,而我却要习惯把药当饮料喝把医院当超市来“逛”。现实的痛苦和对未来的恐惧几度让我失去了信心,曾经乐观的我对自己的未来开始迷惘。疾病摧毁了我健康的体魄也重重地创伤了我坚强的心灵。脆弱的内心多么渴望被人关心的温暖,然而好强的我却不愿意让别人看到自己柔弱的样子。没有让父母知道也没有让身边的朋友知道,我就这样一个人默默承受着生活给予我的磨难。多少个夜晚因为病痛而难以入眠,也曾因此在被窝里默默地流过无数次的眼泪。一次次地流泪,一次次我为自己的没出息而深深自责。一次次地可怜自己,一次次地安慰自己,一次次地鼓励自己。包裹起自己的伤痛,我依然微笑着穿行于熙熙攘攘的人群,虽然我已经失去了几分拥有健康时的活力。朋友说“等你的病好了,一切就都好了”。我可以用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等待时间给我一个答案。未来的生活对我有太多的不确定,我也不敢有太多的奢望,只是希望有一天我能拥有一个健健康康的身体。我始终坚信只要努力争取,一切都有赢的可能。

一年来自己走得很辛苦,感谢始终守候在我身边的那个人,也感谢自己。

坚强的生命不该屈服于生活的磨难,而是应该在风雨中傲然前行!

青岛理工的别都用这篇啊

阳泉学院的同学们不要抄这篇啊

学术堂精心准备了一篇大学德育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能提供帮助范文题目:别了,我的大学生活当日子成为旧照片,当旧照片成为记忆,我的大学生活已经接近尾声。我曾经数着钟表的滴答声熬过一个又一个无聊的夜晚,总觉得时间走得好慢好慢。可是,一不留神,它已经走得好远好远,大一报到时的情景仿佛就在昨天,军训的点点滴滴还历历在目。想起自己刚刚进入这所大学校门的时候,那既激动又有着些许害怕的自己,时间冲淡了我的胆怯与幼稚,在这里我进一步深入的认识自己,学习为人处世,学习照顾自己,关心他人。而如今的我已经是即将跨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学生,从初进校门到即将离开,仿佛就是那么一瞬间的事,回想着大学生活里的点点滴滴,内心充满着波澜,难以平静,即将毕业了,心中有太多的感慨。总的来说,大学让我成长了不少,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阶段。一、大学这样走过高中的时候就对大学生活非常向往,以为只要上了大学就无忧无虑了,呵呵,那时的自己这是太幼稚了。刚刚进入大一的时候,甩掉高考的痛楚和疲惫,满怀憧憬地迈入大学的校门。那个时候什么都不懂,在与同学室友的相处方面上也一直表现得比较慢热,而与高中老同学联系的比较频繁,经常写信或者打电话电话。那时的自己比较缺乏主见,总是别人做什么自己也跟着做什么。那是虽然早上有早操晚上又自习,但已经没有高中时那么累了。没有了老师的督促,生活和学习完全靠自己,一下子像挣脱缰绳的野马,从学习中一下子放松出来,玩心肆起,直到临近考试才想起学习,那时自己真的好担心会挂科,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为了60分而担惊受怕,真的没想过。我开始迷茫,开始不知所措,这让我一度迷失自我,我开始反省自己,进入大学以来自己都做了些什么,这样的大学生活有什么意义,而后自己慢慢的觉醒,真的不应该再这样下去了,我寻找着自己的方向,重新树立起奋斗的目标,并一直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的储蓄资本。到了大二,我身上少了些大一时期的稚气,多了点成熟,我开始有自己的计划,开始独立的面对一切,不再纵容自己放弃学习理论知识,不再逃课,认真听取老师的讲解,经常去图书馆查阅资料,充实自己的知识库,我慢慢的学习那些原本对于我来说那么生疏的概念和理论,在自习室里呆的时间也越来越久,终于,在大二期间我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同时也通过了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进入大三后,我已经是高年级的学生了,看着大一的新生,觉得自己老了很多。这时的自己,开始有了更多的想法,更多的看法,对身边事物的辨别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大三开始学习专业课,理论性更强了,虽然学习有些枯燥,但是随着知识积累的增加也是苦中有乐。大三下学期的时候开始为考研做准备,一下子想回到了高考的时候,每天自习吃饭睡觉重复着,没有老师告诉自己今天该学什么,该学多少东西,一切都得靠自己。我开始制定学习计划,按天,按周,按月,然后按计划一步一步向前走,虽然有时会觉得很烦,但觉得活的很充实。大四了,同学们都纷纷忙碌着,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我的考研成绩也出来了,虽然分数还算高的,但复试却失败了。自己种的苦果只能自己食了,初试结束后太过放松自己,初试成绩出来后又太大意,没有好好的复习复试的相关理论知识,最后只能惨败了。情绪一下子坠入谷底,陷入深深地自责之中,但生活还得继续,不会因为后悔而改变什么,我开始重新调整自己的心态,让自己接受现实,最后我选择了调剂。在大学生活结束之前,我寻找着各种实习机会,希望实习的经验能让我从理论出发结合实际对自己的专业有足够的认识。二、友谊之树长青朋友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友情是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小到大,自己也交了不少朋友,人来人去,留下的不多,虽然不能永久的陪伴在一起,但感谢他们一直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在大学这个“小社会”里的友谊给了我学习和生活上的诸多帮助,让我从初入大学到如今都不感孤单,人生的旅程中多一份友谊就多了一份感知世界感知心灵的窗口,朋友能给你的不仅仅是陪伴,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共鸣。大学里最亲密的当然还是自己的室友了,我们一起上课,一起吃饭,一起逛街,一起玩乐,在生活上是无话不谈的朋友,学习上是互相帮助的伙伴。相互分享彼此的快乐,分担彼此的忧愁,虽然马上就要分开了,但四年积累的友谊,早已深深地刻在每一个人的心里。我感谢我的室友,从大一到大四,她们是我最好的朋友,我有困难的时候是她们帮助我,我失落的时候是他们开导我,我开心的时候也是她们跟我分享,我们约定做彼此的伴娘,做彼此孩子的干妈,呵呵,虽然将来还是个未知数,但甜甜的回忆永远不会改变。同时我还有其他很多朋友,他们是我最宝贵的财富,对待每一个朋友,我都真心以待。特别要说的是两位鲁东的朋友,来自家乡的朋友,初到这个陌生的城市真的有些不知所措,幸好还有你们,隔得不远也不近的朋友,曾经问过我“等我们毕业了我们会怎么样,还会不会再见面”之类的话。我说只要我嫁的不远话,见面还是很容易的,呵呵,现在交通工具这么发达,只要有心再见有什么难的啊!这段友谊之路,我希望能一直走下去,直到永远。三、大学,别了大学教会了我如何学习,生活和做人,让我从一个幼稚不懂事的大孩子过渡为一个有主见有想法的成年人,我已经不再是那个爱幻想爱做白日梦的懵懂小孩,从我的身上能够清楚地看到岁月的车轮碾过的痕迹,我的内心已足够坚强,大学给了我一对翅膀,给了我智慧和力量,让我能自由的飞翔,飞向任何我想去的地方,任何风雨都不能够阻挡。但此时此刻,我不想去任何地方,只想让时间停留,让我与我的母校,我的同窗呆在一起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今天才发现原来我是如此的热爱这个地方,我看不够这里的花草树木,教学楼和操场。更舍不得那些舍友们,我们曾经同舟共济,一起生活,一起成长,我还想和你们一起继续疯狂,愿我们的友谊地久天长。四年的时光,有快乐有悲伤,有收获也有遗憾,虽然没有多么的轰轰烈烈,但还算充实,并没有虚度这四年的光阴,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大学确实是个值得我们留恋的地方,这段时间,我做了自己想做的很多事情,也学习到很多东西,真的不想离开。这四年,我也曾经迷茫过,也曾失落过,但地球不是绕自己转的,开心也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既然如此就努力调整好自己,以平常心坦然面对一切,努力提升自己的价值,让自己在毕业的时候不会不知所措,让自己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这段时间在人的一生中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相信这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时期之一。在学校里我不仅学到了许多知识,更学会了许多人生道理,这些道理和知识不断完善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我人生中一笔巨额的财富。想着自己的大学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不免有些伤感。可是,以后的路还很长,踏出大学校门又是一个新的起点,相信明天会更好。四、明天会更好新的生活就在眼前,我们已经站在起点,感悟的是一段美好的回忆,一段难忘的经历,一种平和的心态,一种前进的动力。我不断告诫自己,不要因为眼前的碌碌无为而懊恼不已,不要因为天资禀赋的不足就否定自己,更不要因为别人的一言一行而徘徊不前,拿出自己的勇气去面对,去体会生活,去寻求人生的真谛。作为大四的学生,大学生活已近尾声,开始更多的考虑自己的明天。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理想,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人才济济的社会里,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只有把自己打造成金子,才能经得住生活的考验、社会的考验。失败没什么,最重要的是自己有一颗不屈服的心,让自己在失败之中找到成功的途径。没有人会永远帮助你,值得永远依靠的人只能是自己!人生里,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尽情地去发挥自己的才能吧!不要让青春虚度,在每一天的生活里载入一点点收获,让自信的微笑浮在你我的脸上,坚信付出就有回报,激情迸发精彩,相信明天会更好!

法学毕业论文道客巴巴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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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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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道客巴巴论文查重率

论文重复率在15%以下,一般能通过,不同的学校要求有些不同,如果高了找下清北医学翻译的降重老师。

修改之后应该大致在10%以内了

肯定会,因为去年检测的已经进入了数据库。关于学校查重率、相似率、抄袭率:各个学校不一样,全文重复率在30%一下(而有的学校,本科是20%)。每章重复率应该没有要求,这个每个学校会出细则的,并且学校也出给出他们查重复率的地方——基本都是中国知网。具体打电话问老师,每界每个学校要求都不一样相关查重系统名词的具体作用:查重率的具体概念就是抄袭率,引用率,要用专业软件来测试你的文章与别人论文的相似度,杜绝抄袭。基本就这意思。一个是自写率就是自己写的一个是复写率就是你抄袭的还有一个引用率就是那些被画上引用符号的是合理的引用别人的资料修改重复率或抄袭率论文的经验:CNKI是连续的字数相同不能超过13个字,万方是连续的字数相同不能超过15个字。否则就会标注出来,算进重复率。我们学校规定是CNKI检测重复率不能超过30%.两种数据库检测重复率会有结果上的误差,一般CNKI会更严格一点,先在用万方检测一下,然后对照重复段落,句子反复修改一下,最后用CNKI检测一下,就放心了。在国内就是知网/维普/万方这三大系统,这里面的资源是不断更新的,每一年毕业生的论文除有保密要求外的基本上都是收这三大系统收录作为比对资源库,所以你就可不能大意啊!!国内就是三大系统,知网/维普/万方知网不对个人开放,维普及万方对个人开放万方不检测互联网及英文,知网及维普都检测互联网及英文。现在,所有学校对于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论文检测查重才能算合格过关。本科毕业生,大部分211工程重点大学,采取抽检的方式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检测查重。抄袭或引用率过高,一经检测查重查出超过百分之三十,后果相当严重。相似百分之五十以下,延期毕业,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取消学位。辛辛苦苦读个大学,花了好几万,加上几年时间,又面临找工作,学位拿不到多伤心。但是,所有检测系统都是机器,都有内在的检测原理,我们只要了解了其中内在的检测原理、系统算法、规律,通过检测报告反复修改,还是能成功通过检测,轻松毕业的。3、有部分同学反映说自己在段落中明明引用或者抄袭了其他文献的段落或句子,为什么没有检测出来,这是正常的。中国知网对该套检测系统的灵敏度设置了一个阀值,该阀值为5%,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大段落中的小句或者小概念。举个例子:假如检测段落1有10000字,那么引用单篇文献500字以下,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实际上这里也告诉同学们一个修改的方法,就是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一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的选择多篇文献,一篇截取几句,这样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4、一篇论文的抄袭怎么才会被检测出来?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3里面的前提条件:即你所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字总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1)知网查重时,黄色的文字是“引用”,红色的文章是“涉嫌剽窃”。(2)知网查重时,只查文字部分,“图”、“mathtype编辑的公式”、“word域代码”是不查的(要想知道知网到底查那些部分,可以“全选”——“复制”——“选择性粘贴”——“只保留文字”)。建议公式用mathtype编辑,不要用word自带的公式编辑器。(3)word、excel编辑的“表”是可以查出来的。在某些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把表截图放到论文里边去!作者亲眼见过有同学自己编的系数,查出来居然跟人家重了,数据决定了系数还不能变,欲哭无泪……(4)参考文献的引用也是要算重复率的(包括在学校要求的X%以内)!所以引用人家文献的时候最好用自己的话改写一下。(5)知网的查重是以“章”为基本单元的。比如“封面”、“摘要”、“绪论”都会作为单独的一章,每一章出一个检测结果,标明重复率。每一章有单独的重复率,全文还有一个总的重复率。有些学校在规定论文是否通过查重时,不仅要求全文重复率不能超过多少,还对每章重复率也有要求。(6)知网查重的确是以“连续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做为判断依据的,跟之前网上一些作者说的情况一致。如果你能够把论文改到任何一句与别的文章保证任意连续13个字都不一样,知网是查不出来的。(7)但是,如果你有一处地方超过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知网的服务器都对这处地方的前后进行模糊搜索,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加了一些“的”、“在……时”、“但是”等词语来隔断13个字多数情况是会检测出来的。这些模糊搜索有时候非常傻,可能会把一篇写如何养猪的文章跟你的那篇写建筑的文章关联到一起,说你涉嫌抄袭!遇到这种情况,你就自己”呵呵“吧!(8)书、教材在知网的数据库里是没有的。但是,copy书的同学需要注意,你copy的那部分可能已经被别的文章抄过了,检测的时候就重复了。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尤其是某些经典理论,用了上百年了,肯定有人写过了!当然,有些同学觉得用自己的话改写一下就ok了。但现实情况是:这些经典理论用自己的话写了也一样有”标红“的可能,因为这些经典的理论已经被人翻来覆去写了N遍了!会不会”标红“就看你人品了!作者查重时,曾出现过一段话用自己的语言翻来覆去改了三遍仍然”标红“的情况,让人哭笑不得。只能说作者当时人品衰得没法了,但愿现在发的这篇文章能攒些人品,以待来日!(9)网络上的某些内容也是在知网的数据库里的。比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互动百科”、“百度百科”。作者查重的时候,甚至还遇到很多奇葩的网站,神马“东方财富网博客”、“人大经济论坛”。所以,选择网上的内容时要慎重。(10)外文文献,知网数据库里存储较少。鼓励大家多看外文文献,多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知识、工程技术,翻译过来,把它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论文中来!(11)建议各位学校查重前,在网上先自费查一遍。检测报告会对重复的地方”标红“,先修改一遍。(12)检测一遍修改完成后,同学们不要掉以轻心。因为知网查重最变态、最令人愤怒的地方来了:第一次查重没有“标红”的地方,第二遍可能会出现“标红”,说你是抄袭。舍得花钱的话,在网上花钱再查一遍,直到低于学校要求的重复率。(13)网上现在常用的查重有”万方“、”知网“、”paperpass“,paperpass最松,万方居中,知网最严。万方的数据库不全,查出来重复率会低于知网5%,知网是以”连续13个字一样“就算重复,所以查出来重复率较高!最好选择用万方先预查,改完的通过率一般较高。1、如果是引用,在引用标号后,不要轻易使用句号,如果写了句号,句号后面的就是剽窃了(尽管自已认为是引用),所以,引用没有结束前,尽量使用分号。有些人将引用的上标放在了句号后面,这是不对的,应该在句号之前。2、可以将文字转换为表格,将表格边框隐藏。3、如果你看的外文的多,由外文自己翻译过来引用的,个人认为,不需要尾注,就可以当做自己的,因为查重的数据库只是字符的匹配,无法做到中文和英文的匹配。4、查重是一个匹配的过程,是以句为单位,如果一句话重复了,就很容易判定重复了,所以:的确是经典的句子,就用上标的尾注的方式,在参考文献中表达出来,或者是用:原文章作者《名字》和引号的方式,将引用的内容框出来。引号内的东西,系统会识别为引用如果是一般的引用,就采用罗嗦法,将原句中省略的主语、谓语、等等添加全,反正哪怕多一个字,就是胜利,也可以采用横刀法,将一些句子的成分,去除,用一些代词替代。或者是用洋鬼子法,将原文中的洋名,是中文的,就直接用英文,是英文的直接用中文,或是哦中文的全姓名,就用中文的名,如果是中文的名,就找齐了,替换成中文的姓名。故意在一些缩写的英文边上,加上(注释)(画蛇添足法),总之,将每句话都可以变化一下,哪怕增加一个字或减少一个字,都是胜利了。特别注意标点符号,变化变化,将英文的复合句,变成两个或多个单句,等等,自己灵活掌握。因为真正写一篇论文,很罕见地都是自己的,几乎不可能,但大量引用别人的东西,说明你的综合能力强,你已经阅读了大量的资料,这就是一个过程,一个学习、总结的过程。所有的一切,千万别在版面上让导师责难,这是最划不来的。导师最讨厌版面不规范的,因为他只负责内容,但又不忍心因为版面问题自己的弟子被轰出来。5、下面这一条我傻妞试过的,决对牛B:将别人的文字和部分你自己的文字,选中,复制(成为块,长方形),另外在桌面建一个空文件,将内容,复制到文件中,存盘,关闭。将这个文件的图标选中,复制,在你的正文中的位置上,直接黏贴,就变成了图片了,不能编辑的。这个操作事实上是将内容的文件作为一个对象插入的,所以是图片。这个操作事实上是将内容的文件作为一个对象插入的。所以是图片。结论:本文的写作纯属作者个人理解、心得体会,根据多年来的检测修改及学校系统规律所得,有人祝各位同学顺利毕业,大好的工作、大把的妹纸在前方等着你,骚年!师兄只能帮你倒这儿了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

知网论文查重检测抄袭的标准为连续13个字符雷同,13个字符也就是6到7汉字。可能出现碰到开头不到6个字也算重复,主要是因为你和上一句的句尾连续13个字符相识。按照你举得例子的话,非常开心这个是原句没有的,不算重复字符,也不算是重复字数了。

道客巴巴的论文查重

你所不知道的论文查重六大误区!

论文查重是毕业设计中重要的一环,是即将毕业的小伙伴无法忽视的一道坎。但是很多同学并没有系统地了解论文查重的诀窍,从老师和毕业的学长学姐那里得知的信息也寥寥无几。这就导致很多同学在论文查重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坑中。那么论文查重究竟有多少误区呢?

第一,只要句子不重复就可以了。

很多同学都以为,知网查重的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只要每个句子不要重复就可以了。

但其实,知网系统采用的是语义级别检测技术。系统会结合上下文的内容,对达到一定语义级别的内容进行判断,并不是单纯根据一个句子来进行判断。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你不能光光调整一下参考文献的语序,比如把“翟某抄了别人的论文”改为“别人的论文被翟某抄了”就能蒙混过关的。更不用说整段抄袭,仅仅调整了段落句子的顺序了。

第二,参考常见的网络文献或者资源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喜欢通过网络搜索来寻找一些参考资料或者文献。但是知网查重系统在检测文章的时候,也会进行网络搜索。特别是一些网络学术资料比较多,也非常著名的网站,比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360文库、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互动百科等,都是知网重点盯防的区域,谁用谁被查,一查一个准。

那么怎么避免?

其实可以尝试搜索国外的外文文献,并且将他们翻译为汉语。因为每个人语言习惯和英文水平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文字,不同人翻译之后也会不同。下面,枚举几个国外较有名的期刊文献网站:

1、Science

2、Nature

3、Sci-Hub

第三,参考相关的书本知网检索不到

很多同学自作聪明地认为,那些没有电子版本的早期专业书籍,知网不可能查到。殊不知这本书之前被多少个人的论文引用过,并且在论文库和网络上都有存档。所以在引用书籍的时候,最好使用在线翻译工具将其翻译成小众语种(阿尔及利亚语、罗马尼亚语等),再把他们翻译回中文。然后再将语序改通顺即可。

这里提醒下大家,不要用常见的搜索引擎,比如google翻译等,因为在你们之前已经有很多论文都是用这些常见在线翻译来偷梁换柱的,还是找其他的在线翻译网站才比较保险。

这里介绍几个小众的在线翻译网站:

1、中国联通在线翻译(只支持中国联通宽带)

2、福昕翻译

第四,参考文献格式不注意

众所周知,知网会自动识别出参考文献,并且不进行正文检测。但是很多同学的参考文献在进行查重之后,依然会被当作正文重复标红。这就是因为查考文献的格式不正确,被知网系统当作正文来对待了。

敲黑板:格式完全规范的参考文献,在知网检测报告中应当显示为灰色字体。任何显示为红色、黄色、橙色的参考文献,都是因为格式不对。

第五,图片抄袭知网查不到

窃取他人有版权的原创图片,实验图像数据,图表等也算抄袭。但是很多这点不是小伙伴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大家公认知网没有扫描识别图片中引擎的能力。

包括网上很多论文查重的攻略,都教大家如何将文字转为图片再插入论文中,以期望逃过知网的检测。这在目前是没有问题,但是在OCR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笔者估计知网很快就会对图片查重下手。所以请写毕业论文的同学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第六,自己纯手写的论文在知网查重前不需要预测

这也是不少同学会犯的低级错误。认为只要是自己纯手写的论文,查重一定没有问题。殊不知以现在知网检测系统的严格性,就算是纯手写的论文也可以阴差阳错地和网上其他论文有“撞车”。如果学校检测率严格一些,很可能就成就一桩冤假错案。所以在最终上知网检测前,先用查重引擎进行预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知网检测的单价原因,很多同学会选择一些定价合理的第三方查重网站进行预测。

比较著名的第三方查重网站有:

1、 百度学术

2、 维普论文检测系统(3元/千字)

3、 万方文献相似性检测(30元/篇)

4、 PaperPass(元/千字)

5、 福昕论文助手(元/千字)

为了查重的严谨性和保险起见,建议在最后送交知网前,先选择以上的2-3种进行预测查

这种是算重复的,需要注意。第一 找到资料文档,全部用自己的语言重组复述,这种一般是不能算抄袭的,但是你需要注意一个细节,不同的检测数据库结果不同,你复述文章的时候,不能是简单的同义词替换,位置替换等办法。你可以尝试多读几遍资料,等意思领悟了再背不看着资料写一遍,这种办法比较通顺,且不容易检测出问题。第二个问题 你直接复制加引号的办法,这种叫参考文献,是比较常见的论文格式。我个人对毕业论文,职称学术论文比较熟悉。以这两种论文为例,参考文献也不算抄袭,不过一般参考文献这就一两句话,如果是一整段,不推荐,而且会影响检测时候的引用率。不推荐这样做。

知网论文查重检测抄袭的标准为连续13个字符雷同,13个字符也就是6到7汉字。可能出现碰到开头不到6个字也算重复,主要是因为你和上一句的句尾连续13个字符相识。按照你举得例子的话,非常开心这个是原句没有的,不算重复字符,也不算是重复字数了。

(1)查重时,黄色的文字是“引用”,红色的文章是“涉嫌剽窃”。(2)查重时,只查文字部分,“图”、“mathtype编辑的公式”、“word域代码”是不查的(要想知道知网到底查那些部分,可以“全选”——“复制”——“选择性粘贴”——“只保留文字”)。建议公式用mathtype编辑,不要用word自带的公式编辑器。(3)word、excel编辑的“表”是可以在查重范围中的。 (4)文献的引用也是要算重复率的,所以引用人家文献的时候最好用自己的话改写一下。(5)查重的确是以“连续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做为判断依据。(6)但是,如果你有一处地方超过13个字与别的文章重复,服务器都对这处地方的前后进行模糊搜索,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加了一些“的”、“在……时”、“但是”等词语来隔断13个字多数情况是会检测出来的。 (7)书、教材在知网的数据库里是没有的。但是,copy书的同学需要注意,你copy的那部分可能已经被别的文章抄过了,检测的时候就重复了。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尤其是某些经典理论,用了上百年了,肯定有人写过了!(8)网络上的某些内容也是在查重数据库里的。比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互动百科”、“百度百科”。(9)外文文献,查重数据库里存储较少。鼓励大家多看外文文献,多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知识、工程技术,翻译过来,把它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论文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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