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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研究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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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研究报告论文

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所谓“不可接受的贱民”,又称“达利特”。他们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3] 满意请采纳。

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叶至前二千年代中叶。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劳动人民的谎言。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影响:首先,造成社会结构刚性,劳动力结构僵化。且阻碍劳动力身体素质与文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劳动力素质低下,不利于经济发展。其次,种姓制度与村社制度一起,构成了印度社会两大不可动摇的支柱,使得印度在几千年的时间中统治者换了很多,却从未动改变过印度的社会,使印度社会处于一种帕累托次优的状态。第三,不利于民族团结,也是印度屡次被外族入侵征服的原因之一。

印度历史我只是粗浅有一点阅读,零碎不成系统。与朋友聊到印度,第一个跳进脑袋里的词是印度教,第二个就是种姓。在我看来,印度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四分五裂,从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统一,语言多至十三四种,却能固守着一种统一的民族性,印度教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应当是巨大的。 印度教的崇拜对象,也与其他主要宗教(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不同,呈现出一种不同信仰之间壁垒清晰却和谐统一的状态。这种稳定了千年的结构,是和种姓制度的根深蒂固相辅相成,骨肉难分的。可以说,现代文明对印度种姓社会的挑战,实质上就是对印度教的挑战,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IT业发展居世界前列的印度社会里,种姓制度就象看不见的雨林藤萝,还在紧紧地纠缠着这个所谓的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的社会灵魂。 在前印度教时期,也就是婆罗门教时期,原始的种姓制度已经出现,界定了现代印度主要的四大种姓(实质上是五大种姓,因贱民不被认可为一个种姓)。英语里的种姓译成Caste,梵文音译成Varna(瓦尔纳)。我一直觉得“种姓”这个汉译,非常准确地传达出瓦尔纳的含义,比Caste的含义更丰富,更接近原义。原因在于,Caset强调了“种”,而忽略了“姓”。 事实上,现代印度社会里的种姓数量已经多达上万,这上万个种姓都是从四个Varna(五个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印度学研究中称作亚种姓(Sub-caste),梵文音译成Jati。很多印度人的姓氏,往往就是他们的Jati。理论上的四大种姓(Varna)分别是婆罗门(Brahmin,神职人员)、刹帝利(Kshatriya,武士)、吠舍(Vaishya,平民)、首陀罗(Sudra,奴隶),另外还有一个贱民阶层,被称作不可接触者(有点类似日本的“秽多”)。但经过历史的演变,种姓制度本身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已经很难完全按照四大Varna严格区分。 例如印度的圣雄甘地,他的家族属于古吉拉特的班尼亚种姓(吠舍的一个Jati),但从甘地的祖父开始,就担任过波尔班达和朱纳卡德两个土邦的首相(Diwan);甘地的父亲卡巴*甘地则担任过拉奇科特和樊康那两个土邦的首相。而且班尼亚Jati是印度教中的毗湿奴教徒(印度教中有湿婆崇拜、黑天崇拜、毗湿奴崇拜、各类女神崇拜等不同信仰)。如果从四大Varna的分野来看,吠舍的出身,是不能让甘地在印度教社会里得到如此崇高的地位的。但班尼亚Jati的政治地位,以及甘地在南非印度裔民主斗争取得的声望,在英国殖民统治的特殊环境下,就可以跨越传统种姓制度的壁垒,成为印度宗教社会的领袖。 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是却从来没有完全统一成为一个国家,特别是印度次大陆的南端的泰米尔纳杜邦,一直处于印度中心国家之外,直到印巴分治才并入印度联邦。而且从11世纪初加兹尼的马茂德17次袭击印度之后,突厥人在印度建立了错乱纷杂的800年的伊斯兰教统治,各种印度教的、伊斯兰教的、耆那教的土邦,最多时候有三百多个。种姓制度能在如此漫长的历史中,如此复杂的宗教文化冲突中,不仅保存下来而且愈加发扬光大,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奇迹。 佛教复兴运动在19世纪出现在印度后,吸引了大量的贱民,怀着摆脱种姓制度的美好愿望,投入到这宣传普世的宗教中去。但是历史的发展开了个玩笑,佛教这么个强大得感化了整个东亚的宗教,在印度的发展结果,却是产生了更多新的种姓。 在印度人的心目中,种姓是一个身份的表示,代表着自己的出身、职业、信仰和母语。已经生成一个非常稳定的结构,渗透进每一个印度人的思想中。可以说没有种姓的印度人,就不是印度人(穆斯林的群落也被视作种姓,现任印度总统就是个穆斯林)。同一种姓的认同感,不能简单地类比为中国的本家或者同乡关系,还要深刻得多,就如计算机中的“属性”中的每一个参数的整齐划一的认同。在树立了人人平等观念的现代社会中,这种顽固坚硬的小圈子意识,在印度是如此的天经地义,似乎不可想象。 事实上,人以类分、人以群居,即使在标榜不分种族的大熔炉的美国,也是难以被消除的社会基本意识。但在“绝对正确”的主流意识中,这种社会微观现象的存在却往往处于灰色、负面的地位。主流的历史观,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共产主义的,都在历史演进的学说中把这种人为的阶层结构描绘成文明进步中的过去式,即使是打着民主大旗的印度政府也不会把种姓制度挂在嘴上。 但种姓制度与印度社会的浑然一体,却是支撑起印度这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基石所在。南亚国家为什么频频出现家族政治?父死子女继,甚至夫死妻继都非常普遍,而且这并非特定的政治制度的,完全是依靠家族影响力,在议会斗争中取得的结果。在这个现象中,不难嗅出种姓观念的气味。记得小时候看过一部在中国脍炙人口的印度电影《流浪者》,片中的法官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小偷的儿子永远是小偷”,现在看来这就是种姓思想的体现。 在中国社会里,种姓思维也曾经残渣泛起。五六十年代的唯成分论喧嚣一时,也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种姓制度的翻版。不过中国人的思维里是不能接受这种缺乏土壤的社会等级观念的,所以文革的结束就宣告了唯成分论的快速破产。当然在我们的观念中,种姓制度是落后的,野蛮的,专制的体现。但是否真的可以把种姓制度一棒子打死呢? 其实,种姓制度在印度存在的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是印度文化能够保存至今的根基所在。正是种姓制度形成的四分五裂的印度政治之下的强大的稳定结构,保证了印度在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保存了印度教的不同信仰的统一性。从而凝聚起印度讲印地语、旁遮普语、古吉拉特语、马拉提语、孟加拉语、阿萨姆语、泰米尔语等等各种人群的印度民族意识,才会在英国殖民退出后,形成现在这么一个人口世界第二的民族国家。 种姓制度,在印度出现之初,是基于种族或民族的,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后,更多地具有了一种社会分工上的意义。这种世袭的职业种姓制度,在印度长达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建立起印度社会中严格而细致的职业分工。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离开不了经济这个基础,可以说印度教社会的职业分工结构,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也是最稳定的,由此产生了历史最悠久、最稳定的经济形态。这个经济形态,完全是在一种无主的状态中自发形成的,无论是马茂德及其后继者的突厥王朝,还是帖木耳家族的莫卧尔王朝,还是英国殖民政府,都是构建在这个最古老最稳定的经济结构之上的。 我们可以看出,种姓制度在印度经济结构基础上的强大力量,使得印度创造了伟大的文明之后,以一种强力胶的方式,牢牢地固化下来,几乎没有发展和创新地延续了千年。直到现在,谈起印度的哲学,话题的下限还停留在公元1000年伊斯兰教统治印度之前。这种文明的固化的作用和意义,有点类似中国的儒家文明的作用和意义,既有因其雄厚的基础而成熟和强大的一面,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阻碍发展的一面。 进入20世纪,印度的社会发展,开始对种姓制度形成威胁。传统价值观在新的经济技术的发展面前,新的生活方式面前,日益脆弱。我相信印度的老派人中,也有类似中国的“人心不古”的感叹。在甘地主持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时,他试图冲破与不可接触者的种姓壁垒的努力是非常失败的。但是当宝莱坞、中产阶级、印度籍世界小姐、软件产业发达等等的冲击到来,在印度的城市社会中,种姓制度已经开始淡化,这同时也体现出印度教文化在印度城市中的衰落。不过,印度的大多数人口还在乡村,强大的印度教宗教势力和严格的种姓制度以印度乡村为基地,还将在很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其在印度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作用。

印度政府政策研究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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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期印美关系研究 在线阅读整本下载分章下载分页下载 【英文题名】A Study on the . Relations in the Cold War【作者】陶莹;【导师】刘德斌;【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学科专业名称】世界史【学位年度】2008【论文级别】博士【网络出版投稿人】吉林大学;陶莹【网络出版投稿时间】2008-10-20【关键词】印度; 美国; 冷战;【中文摘要】印度和美国的关系与我国的外交及安全息息相关。二战后的半个世纪,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一直在包括南亚地区在内的第三世界地区进行对抗和争夺。由于地缘关系,美苏特别是美国与印巴的关系对中国和印度、巴基斯坦、美国、苏联的关系影响很大。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南亚各国,尤其是印度政治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印美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印度独立后外交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变化入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综合运用各种已有材料,对冷战时期印度与美国的关系进行考察和研究。 冷战时期的印美关系一直在友好与淡漠之间徘徊,在冷战的大背景下呈现出一种非结盟却并不完全交恶的状态。印美关系是冷战“中心一外围”关系的典型案例,正是印美两国基于各自国家利益所采取的外交政策导致双方在四十多年时间里的微妙关系。对于印度而言,冷战时期的对美关系一直是其外交政策中的重点之一。在印美关系中,印度追求与美国的对等状态,并力图排除大国在南亚的介入。对于美国而言,印度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明显的间歇性,因此,美国对印政策的典型模式是“干预—退出”,缺乏连贯性和长远性。总之,冷战时期,影响印美关系疏远或改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正是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英文摘要】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a and America is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the diplomacy of our country. During the half-century after the World War II, the two superpowers, USA and USSR, had been confronting and contesting with each other in the "Third World Region" which included South Asian Region. Considering the regional matter, the relations between USA and USSR,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 between USA and India & Pakistan, can b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India, Pakistan, USA...【DOI】CNKI:CDMD:【更新日期】2008-11-11

在上个世纪最后10年,印度人口数量净增亿,于2000年5月正式跨越10亿大关,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快的 地区之一。据联合国公布的《世界人口展望》报告预计,到2050年,印度人口 将增至亿。联合国人口专家谢丽尔·索耶称,按照目前的增长速度,印 度人口将于2030年左右超过中国,而且有理由相信,这个时间可能会提前。印度人口增长率居高不下,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生育率没 有随着死亡率的降低而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印度早婚现象仍十分严重,生育周期缩短;三是农村地区多生多育的观念根深蒂固;四是医疗系统薄弱,育龄妇 女缺少避孕指导,预期外生育偏多。优势: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人口多,消费的能力和潜力就大,消费需求的增加又会带动生产的增加。而正常情况下,生产多于消费,由此导致社会财富的积累。人口多,市场竞争也就激烈,只要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合理,良性的市场竞争会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提高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完善,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另外,内需市场的扩大可以帮助我国抵制外来不良经济冲击的影响。劣势: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甘于以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作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主导力量,而提高劳动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附加值本质的途径是提高教育水平。如此大的人口数量和城乡差距,使得提高总体教育水平的成本加大,这会严重制约印度的经济发展后劲。

印度研究论文

季羡林(—),字希逋,又字齐奘,山东临清人。中国著名的古文字学家、历史学家、东方学家、思想家、翻译家、佛学家、梵文、巴利文专家、作家。他精通12国语言,对印度语文文学历史的研究建树颇多。曾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北京大学教授、副校长、中国社科院南亚研究所所长、中国文化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中科院院士[1]。季羡林1911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祖父季老苔,父季嗣廉,母赵氏,农民。叔季嗣诚。幼时随马景恭识字。6岁,到济南,投奔叔父季嗣诚。入私塾读书。 7岁后,在山东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附设新育小学读书。10岁,开始学英文。12 岁,考入正谊中学,半年后转入山东大学附设高中。 在高中开始学德文,并对外国文学发生兴趣。18岁,转入省立济南高中,国文老师是董秋芳,他又是翻译家。"我之所以五六十年来舞笔弄墨不辍,至今将过耄耋之年,仍然不能放下笔,全出于董老师之赐,我毕生难忘。" 补充:季羡林的学术成就综合北京大学东方学系张光麟教授和令恪先生所述,季羡林的学术成就大略包括在以下10个方面:(1)印度古代语言研究--博士论文《〈大事〉渴陀中限定动词的变化》、《中世印度语言中语尾-am,向-o和-u的转化》、《使用不定过去式作为确定佛典的年代与来源的标准》等论文,在当时该研究领域内有开拓性贡献;(2)佛教史研究--他是国内外为数很少的真正能运用原始佛典进行研究的佛教学学者,把研究印度中世语言的变化规律和研究佛教历史结合起来,寻出主要佛教经典的产生、演变、流传过程,借以确定佛教重要派别的产生、流传过程;(3)吐火罗语研究--早期代表作《〈福力太子因缘经〉吐火罗语诸本诸平行译本》,为吐火罗语的语意研究开创了一个成功的方法,1948年起即对新疆博物馆藏吐火罗剧本《弥勒会见记》进行译释,1980年又就7O年代新疆吐鲁番地区新发现的吐火罗语A《弥勒会见记》发表研究论文多篇,打破了"吐火罗文发现在中国,而研究在国外"的欺人之谈;(4)中印文化交流史研究--《中国纸和造纸法输入印度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中国蚕丝输入印度问题的初步研究》等文,以及《西游记》有些成分来源于印度的论证,说明中印文化"互相学习,各有创新,交光互影,相互渗透";(5)中外文化交流史研究--80年代主编《大唐西域记校注》、《大唐西域记今译》,并撰10万字的《校注前言》,是国内数十年来西域史研究的重要成果,而1996年完成的《糖史》更展示了古代中国、印度、波斯、阿拉伯、埃及、东南亚,以及欧、美、非三洲和这些地区文化交流的历史画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6)翻译介绍印度文学作品及印度文学研究--《罗摩衍那》是即度两大古代史诗之一,2万余颂,译成汉语有9万余行,季羡林经过1O年坚韧不拔的努力终于译毕,是我国翻译史上的空前盛事;(7)比较文学研究--80年代初,首先倡导恢复比较文学研究,号召建立比较文学的中国学派,为我国比较文学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8)东方文化研究一一从8O年代后期开始,极力倡导东方文化研究,主编大型文化丛书《东方文化集成》,约50O余种、8OO余册,预计15年完成;(9)保存和抢救祖国古代典籍--9O年代,担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传世藏书》两部巨型丛书的总编纂;(10)散文创作--从17岁写散文起,几十年笔耕不辍,已有80余万字之多,钟敬文在庆贺季羡林88岁米寿时说:"文学的最高境界是朴素,季先生的作品就达到了这个境界。他朴素,是因为他真诚。""我爱先生文品好,如同野老话家常。" 80年代后期以来,季羡林对文化、中国文化、东西方文化体系、东西方文化交流,以及21世纪的人类文化等重要问题,在文章和演讲中提出了许多个人见解和论断,在国内外引起普遍关注。 附注:季羡林: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奖项简介“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由中国翻译协会2006年五届五次常务会长会议决定设立。这是中国翻译协会首次颁布的奖项,该荣誉奖并非常设奖项,授予健在的、在翻译与文化传播工作中成就卓著、影响广泛、德高望重的翻译家。2006年9月26日,95岁高龄的季羡林先生成为首位“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季羡林,生于1911年8月,山东省清平县(今临清市)人。著名的语言学家、翻译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1930年入清华大学西洋文学系,主攻英国文学,兼读德国和法国文学,同时选修陈寅恪先生的佛经翻译文学,朱光潜先生的文艺心理学,课余专心于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及散文创作。1935年考取清华大学与德国交换研究生,入德国哥廷根大学潜心学习印度学。1941年荣获哲学博士学位。1946年回国,历任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副校长。建国后,季羡林先后当选北京市第一届人大代表,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委员,1983年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同年起,任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等职,享有崇高的社会声誉。还历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外国语言文学评议组负责人,中国语言学会会长,中国外语教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作家协会理事,中国翻译协会副会长、名誉理事,中国外国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南亚学会会长,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比较文学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委员,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顾问,亚非学会会长,澳门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等职。系中国翻译协会创始人之一,2004年11月在中国译协第五届全国理事会议上被推选为中国译协名誉会长。几十年来,季羡林辛勤从事英文、德文、梵文等文学作品的研究与翻译,发表、出版的译作将近四百万字。主要著作有《中印文化关系史论集》、《印度简史》、《罗摩衍那初探》、《印度古代语言论集》、《佛教与中印文化交流》、《简明东方文学史》、《糖史》、《吐火罗文(弥勒会见记)译释》等。主要译著:译自德文的有马克思著《论印度》、《安娜•西格斯短篇小说集》等;译自梵文的有著名印度古代大史诗《罗摩衍那》(七卷)、印度名剧《沙恭达罗》和《优哩婆湿》、印度古代民间故事集《五卷书》等;译自英文的如梅特丽耶•黛维的《家庭中的泰戈尔》。此外,季羡林还主编过《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传世藏书》、《神州文化集成》、《东方文化集成》等书。获得的主要奖项有:1986年论文集《印度古代语言论集》获北京大学首届科学研究成果奖。1987年论文集《原始佛教的语言问题》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荣誉奖。1989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授予“从事语言文字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1990年论文集《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获全国首届比较文学图书评奖活动“著作荣誉奖”。1992年主编的《大唐西域记校注》获全国首届古籍整理图书奖。1992年,印度瓦拉纳西梵文大学授予最高荣誉奖“褒扬状”。1997年主编的《东方语言学史》获第三届国家图书奖。1997年主编《印度古代文学史》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999年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专著二等奖。1998年德黑兰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999年《季羡林文集》(24卷)获第四届国家图书奖。2000年专著《文化交流的轨迹——中华蔗糖史》获长江读书奖“专家著作奖”。2000年获得德国哥廷根大学博士学位金质证书。2006年9月26日,在中国译协庆祝国际翻译日•资深翻译家表彰大会上,季羡林被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希望可以帮到您。

季羡林 - 国学大师 季羡林():中国山东省聊城市临清人,字希逋,又字齐奘。国际著名东方学大师、语言学家、文学家、国学家、佛学家、史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历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聊城大学名誉校长、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亚研究所所长,是北京大学的终身教授。早年留学国外,通英、德、梵、巴利文,能阅俄、法文,尤精于吐火罗文(当代世界上分布区域最广的语系印欧语系中的一种独立语言),是世界上仅有的精于此语言的几位学者之一。为"梵学、佛学、吐火罗文研究并举,中国文学、比较文学、文艺理论研究齐飞",其著作汇编成《季羡林文集》,共24卷。生前曾撰文三辞桂冠:国学大师、学界泰斗、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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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强大的英语编辑能力把握下面这些英语给弄通顺就行了,因为好多专业术语非常枯燥 非常不感兴趣 非常让人胆寒手冷Marriage is invali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28, 2001 and amendment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RC" in a newly introduced system. This is the new China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Marriage Law were not two of the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legal circles over the years has been discussed, controversial topic.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 invalid, filled a gap in the law, but also fo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deal with the law provides a legal basis for marriage, marriage is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of a major progress. But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as amended,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RC,"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 invalid o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also not comprehensive enough, there are still some issues worth exploring. This paper on the marriage is null and void the legal system, a marriage null and void, declared the marriage null and void marriage is null and void and the procedures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such areas for an elaboration of the existing void and improve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to be made of some of their own views.

法律是强调物证和证据的,只要事实可以被证明即给予认定其实无论配偶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不留下一点生活痕迹,认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毫无问题,但没有被证明的“婚姻”在两人感情破裂时产生的财产和继承方面除非有举证否则不予认定,如果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实的婚姻有了结晶,且双方没有重婚行为且双方为异性伴侣,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上事实属实且符合计划生育标准,即可同居并不非法,前提条件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和不违背社会道德,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是合法的确立无证明但事实存在的婚姻关系原则是谁例举谁举证,没有取得结婚证法律上不予认定形式但可以通过举证认定为共同生活,其间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婚姻”不过是一个名词,如果双方位取得结婚证,法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且没有重婚行为,“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是民法的分支,民法,刑法是宪法的组成,不适用婚姻法的行为可以适用更高级的法律,但如果违反了民法或刑法乃至宪法,就不适用低级的法律了婚姻,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法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以符合社会要求,严守法律要件为有效条件,合法性构成婚姻的内在特点和外在表现。离婚,只能是依照法律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但是,法律确认的模式并不能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到统一遵守。婚姻的合法性往往遭到人们认识上的忽视和行动上的背离,违法的两性结合难于避免,违法婚姻与婚姻法伴生,与合法婚姻并存。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同时,亦应该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规范。婚姻无效制度成为立法上的最佳选择,并被证明为处理违法婚姻的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自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形成以来,基于社会的、自然的原因,法律上有关结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例要求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与此相应,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无效婚姻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为制裁手段,以单一强制性绝对无效为特点的古代无效婚姻制度;二是根据违法婚姻的社会危害程度或当事人的意志,将无效婚姻分化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形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双重体例的近代无效婚姻制度;三是违法婚姻绝对无效的后果走向相对无效,并部分地与离婚后果相融合的现代无效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五十余年,50年、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致使无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纵容了违法婚姻的滋生和存续。针对这一重大缺失,新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从而初步构建出中国婚姻立法上的无效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的这一创设和补充,至少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意义:(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全面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重要一步。(2)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3)通过无效婚姻制度,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对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利益予以法律否定,为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惩治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依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婚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4)无效婚姻制度能提高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权威性,扩展对婚姻的社会监督力,强化婚姻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导向与禁防的社会效果。(5)严格执行无效婚姻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操作运行,净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增进婚姻法律意识,清除社会中存在的认为“婚姻是个人私事,结婚违不违法都一样”等消极心理,使结婚的各项法律要求得到人们的自觉遵行。二、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制度是否定违法婚姻的婚姻效力、规定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和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包含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违法婚姻,则指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显示出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关系特点,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直接确认有夫妻身份;三是表现形式多样性,法律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很多,违反任何一条均构成违法婚姻,由此形成生活中违法婚姻多种多样的特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有效成立。据此推知,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至少有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以欺、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具体包括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第二类: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第三类:既违反形式要件,又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第四类:其他以欺、武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冒名顶替的婚姻、虚假结婚、欺结婚、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上述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表现,尤其是违反双重法律要件的事实婚姻存在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格说来,所有违法婚姻都不应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无效婚姻认定和处理,即上列各种违法婚姻均应无效。但新婚姻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第10条中仅规定四种情形下,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仅以“胁迫结婚”之名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婚姻。而这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是否涵盖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和未办登记且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以及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确定,立法指向不清,意图不明,不失为新婚姻法的一大败笔。三、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1)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仍属于违法婚姻,违背法定结婚条件,在效力上则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则可撤销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2)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即“胁迫结婚”。所谓胁迫结婚,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强迫、包办下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规定。(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4)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二个: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二是人民法院。撤销权人(5)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具体表现为二种: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明确把握如下几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则溯及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为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之间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在存续期间,不能产生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民法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如何处理,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人民法院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尤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法享有常态下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权利,承担子女的义务。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处理。(6)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下,不产生姻亲关系。(7)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国外种族隔离制度研究论文

美国黑人,即美籍非裔人,是美国最大的少数民族,2006年以后人口数量已超越四千万,约占美国人口的。第一批黑人1619年作为奴隶被贩卖到北美洲来,以后的几十年内,大量的黑奴源源不断地被贩卖到北美洲。黑人主要被集中在以农业为主的北美洲南部从事种植棉花和烟草等农业生产。1776年7月,北美大陆正式通过了《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这里的“人”并不包括黑人。南北战争后,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度,但黑人在很多方面仍受到种族歧视。二战以后,美国黑人开展了大量争取民族权利的斗争,斗争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公民权和政治解放等基本人权。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令:1954年种族隔离政策在学校中被废除;1965年的选举法案使黑人有了完全的选举权;在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宣布废除在美国北部各州学校中事实存在的种族隔离等。[1]可见,通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美国黑人的人权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美国黑人在美国历史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积极参与美国独立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同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也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一直是美国农业的主要力量;在钢铁工业中黑人工人约占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一;特别是在音乐、体育等方面,黑人的贡献更为显著,蓝调、爵士乐、HIP POP等主要音乐形式,都起源于黑人音乐。可见黑人在美国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社会中,美国一直宣扬自己是“自由者的乐土”,自诩从法律上取缔了种族歧视,对其他国家人权问题指手画脚。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黑人是否具有与白人完全平等的权利,如在就业方面,雇主是否不考虑雇员的种族因素;在居住方面,白人和黑人的种族隔离樊篱是否被真正打破等等。本文试从种族歧视角度对美国黑人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一、美国黑人基本人权方面受到的种族歧视1.司法领域中的种族歧视司法中的种族歧视相当严重,种族偏见根深蒂固。在美国,黑人犯罪往往受到比白人更重的刑罚。据美国城市联合会发表的题为《美国黑人状况》的报告,在美国黑人被捕后,被关进监狱的可能性比白人大3倍,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比白人大4倍。据马里兰大学2005年12月的一项研究,杀了白人的罪犯比杀了非白人的罪犯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大2至3倍,黑人杀了白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是白人杀了白人的倍,是黑人杀了黑人的倍。美国联邦调查局2005年10月发表报告称,2004年美国有9528人成为仇恨犯罪的受害者,其中有与种族偏见有关,是针对黑人的歧视,而犯仇恨罪的人中是白人。据统计,黑人成为仇恨犯罪受害者的可能性是白人的20倍。在洛杉矶市,56%的仇恨犯罪案是针对黑人的。[2]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的种族偏见约翰逊总统《选举权法》规定:只要拥有美国国籍并进行选民登记即可参加投票,但“2004美国选举法案”却规定选民登记时必须提供身份、居住地等一系列证明。2004年总统大选期间,经常有人向黑人散发传单称:凡欠付电费、房费等的人将在投票站外遭到逮捕,以此恐吓黑人选民。还有人假扮警察要求选民出示身份证明,但可以拿出身份证明的黑人不及白人的1/5,因此许多黑人选民被拒之门外。另外美国许多州都否定了在服刑和服过刑人员的选举权,从而消减并剥夺了一部分黑人的公民权,也使大量的黑人丧失了投票权、争取福利、就业、教育等一系列机会。[3]在被选举权方面,黑人能否当选不是依靠平等选举,在美国北部城市黑人人口必须占70%以上,黑人才有可能当选市长。在美国82个黑人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县,只有21位黑人县长。政党提名候选人则更不利于黑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大多数成员是白人,他们都不愿投票给黑人候选人。另外政党中的白人领袖一般都限制黑人作为该党的候选人。二、美国黑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种族歧视1.黑人居住方面的种族隔离居住上的种族隔离对黑人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因为在美国,居

维基百科有很多这样的资料,

“法律可以根除社会上有形的种族歧视制度,但却无法消除人们心中无形的种族等级心理;法律可以废除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但却无法消灭因贫富原因而形成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模式”           摘自《The . Constitutional Experience》     于1776年7月4日建国的美国,在最初的80年里,黑人仍然惨遭奴役。即使在经历美国内战(1861—1865)之后,美国黑人仍然面临许多制度化的种族歧视。     其中对于公立学校中的黑白种族隔离制度的违宪问题以1954年的布朗案最具代表性 而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最主要武器就是宪法,特别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 即使布朗案最终取胜,,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今天美国公立学校中事实上存在的种族隔离更多是由于贫富差距,而非种族歧视的结果。

一点也不奇怪,任何人谁住在或访问了一个主要的美国大都市地区,该国的城市往往是按照自己的种族模式组织起来的。在芝加哥,这是南北分界线。在奥斯汀,它是西/东。在一些城市,这是一个以基础设施为基础的部门,就像底特律的8英里公路一样。在其他城市,像华盛顿特区的阿纳科斯蒂亚河这样的自然屏障。有时这些分裂是人为的,有时是自然的,但并非巧合。

一个种族歧视的地主和银行家的故事所有独立的行动者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一个解释,在大城市的某些社区隔离非裔美国人。但这种将美国的住宅隔离合理化的普遍假设忽视了联邦、州和地方政策的悠久历史,这些政策导致了今天全国各地出现的住宅隔离。法律色彩中的

:我们 *** 如何隔离美国的被遗忘的历史,理查德·罗斯坦,经济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的一位研究助理旨在推翻这样一种假设:美国城市的种族组织状况仅仅是个人偏见的结果。他理清了一个世纪以来建立今日美国隔离城市的政策。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新政中第一批隔离的公共住房项目,到1949年鼓励白人向郊区迁移的住房法案,再到市 *** 颁布的违反宪法的种族分区条例,罗斯坦证实了美国城市现状是违宪的,国家认可的种族歧视的直接结果的论点。与罗斯坦谈了他的发现和他对改革的建议。

你的书旨在扭转对美国城市如何被种族隔离的误解。人们有哪些最大的误解,它们是如何影响你对这本书的研究和写作的?”

总的来说有一个误解。这就是为什么全国每个大城市地区的社区都被种族隔离的原因,是因为一系列导致偏见和个人选择的事故。

的区别,房地产经纪人、银行的私人歧视,以及最高法院所称的所有这些e,现在通常所说的,事实上的隔离,是偶然或个人选择的结果。而这个广泛存在于政治派别中的神话,阻碍了我们纠正种族隔离并消除它对这个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的能力。

事实上,在每一个大都市地区,种族隔离都是由明确的联邦、州和地方政策强加的,没有这些政策,个人的偏见行为就会消失否则歧视就不会很有效。如果我们理解我们的种族隔离是一个 *** 支持的制度,当然我们称之为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始补救。因为如果是个人选择,很难想象如何补救。如果这是由 *** 行为造成的,那么我们应该能够制定出同样有效的 *** 行为来扭转这种局面。

你为什么认为这些政策的历史存在这种全国性的健忘症当我们取消公共汽车的隔离时,人们可以坐在他们想要的公共汽车上的任何地方。当我们取消餐馆种族隔离时,人们可以坐在餐馆里任何他们想坐的地方。即使我们取消了学校的种族隔离,如果裁决得到执行,第二天,孩子们也可以去他们附近的学校上学。但居住隔离是一件更难做的事。如果我们禁止居住区隔离的影响,那就不是说第二天人们就可以搬到曾经被联邦政策排斥在外的郊区。

所以考虑到这是多么的困难和对现存的破坏性1949年颁布的一项允许种族隔离的住房计划。上世纪50年代,当民用住宅产业开始复苏时,联邦 *** 资助大规模生产的建筑商在郊区建造住宅,条件是郊区的住宅只能卖给白人。没有非裔美国人被允许购买,联邦住房管理局经常增加一个附加条件,要求在这些地区的房屋中的每一个契约都禁止转售给非裔美国人。

最终,我们在全国各地都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白色项目中有大量空房,而且等待时间很长黑色项目列表。形势变得如此明显, *** 和当地住房机构不得不向非裔美国人开放所有项目。因此,这两项政策,城市地区公共住房的隔离和白人家庭离开城市地区和郊区的补贴,创造了我们今天所熟悉的那种种族模式。

最高法院在布坎南诉沃利案中的裁决如何使美国走上了种族住房隔离的道路

在20世纪初,一些城市,特别是像巴尔的摩、圣路易斯和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这样的边境城市,通过了分区法令,禁止非裔美国人进入白人占多数的街区。1917年,最高法院在布坎南诉沃利一案中裁定,此类法令违宪,但并非出于种族原因。法院认为这是违宪的,因为这样的法令干涉了业主的权利。

因此,全国各地的规划者如果试图隔离他们的大都会地区,就必须用另一种手段来这样做。20世纪20年代,美国商务部长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组织了一个分区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说服每个司法管辖区通过一项法令,将低收入家庭排除在中产阶级社区之外。最高法院没有明确提到种族问题,但有证据表明,(商务部)的动机是种族主义的。各司法管辖区开始采用经济专属的分区条例,但真正的目的部分是为了排除非裔美国人。因此,他们制定了一些法令,例如,禁止在有独户住宅的郊区建造公寓楼。或者,他们要求独户住宅有很大的挫折,并设置在多英亩,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郊区种族排斥。

即使布坎南的决定是在1917年作出的,许多城市继续有种族条例公然违反该决定。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人们不能搬到禁止他们与该街区大多数人结婚的街区。由于弗吉尼亚州有一项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的反异族通婚法,该州声称这项规定并没有违反布坎南的决定。其中许多装置被用来逃避法庭的判决。一些城市通过法令,禁止非裔美国人居住在白人占多数的街区。因此,布坎南的决定并不是完全有效,但它确实 *** 了经济区划的发展,使非裔美国人远离白人社区。

的人说,住房隔离是因为非裔美国人根本负担不起中产阶级社区的生活,但你认为这过于简单化。

一方面,当这些公共隔离的做法是最有害的,许多非裔美国人可以负担得起住在白色郊区。在联邦公路管理局的支持下开发的大型分区,如纽约的莱维敦,都是在全白色的条件下建造的。这些地方的房子以今天的美元计算,每套卖了大约10万美元。它们的价格是全国平均价格的两倍,非洲裔美国人和白人都很容易负担得起,但只有工薪阶层的白人才被允许购买这些房屋几代人以来,这些房子的售价是全国平均房价的7至8倍,工人阶级家庭负担不起。因此,当房屋刚建成时发生的种族隔离创造了一个永久性的制度,随着升值的增长,将非裔美国人拒之门外。白人家庭从房屋升值中获得了房屋净值、财富。被迫居住在公寓里而不是房主的非裔美国人一点也没有得到这种赏识。

的结果是,今天非裔美国人的平均收入约为白人收入的60%,但非裔美国人的平均收入约为白人收入的5%。这一巨大差异几乎完全归因于20世纪中叶违宪的联邦住房政策。

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反向重组对非裔美国人社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反向红线是一个术语,用来描述银行和抵押贷款机构针对少数民族的剥削性贷款,称为次级贷款。这些贷款通常是为了诱使非裔美国人和拉丁美洲的房主以低利率为他们的房子再融资,一旦他们被锁定在抵押贷款中,利率就会飙升到非常高的水平。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次级贷款发放给有资格获得常规贷款的非裔美国家庭,但他们被拒绝提供这些贷款。其结果是少数民族社区的止赎率远远超过白人社区。联邦监管机构当然意识到,他们监管的银行正把这些贷款瞄准非洲裔美国人的债券。这是他们的工作。因此,联邦 *** 在2008年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一直在进行这一反向调整。其结果是中产阶级和中下层非裔美国人的社区遭到破坏。

如果联邦 *** 参与其中,那么随着国家继续从危机和居民歧视的遗留问题中恢复过来,联邦 *** 现在有什么义务呢

的义务是根据我们的宪法。如果这是违宪行为,我们 *** 有义务制定补救措施。并不是简单地说“我们不再分离”就造成了一种情况,即分离的家庭可以选择搬到融合的社区。但是有义务纠正种族隔离。

这就是为什么学习这段历史很重要的原因。如果人们认为这一切都是在没有 *** 指导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宪法就没有义务取消种族隔离。这可能是一个好的政策,但没有义务。

有很多补救措施。例如,国会可以禁止在隔离的郊区使用排除性分区条例,并禁止在郊区变得多样化之前执行这些条例。这将允许开发商在所有白人郊区建造联排别墅、普通公寓楼或独栋住宅,目前这些都是禁止的。我们可以遵循许多政策,但如果不首先了解 *** 在造成种族隔离方面的作用,我们就不太可能获得发展这些政策的政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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