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合理选择并引用参考文献非常重要。选择参考文献需要遵循哪些塬则?会犯哪些常见错误?应该如何规范地引用和列出参考文献?本文针对参考文献这一庞大而复杂的领域为您作简要概述。 参考文献的重要作用 在学术论文中正确使用参考文献,能够起到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遵守研究道德,尊重他人成果和智慧财产权,明确区分他人的贡献和自己的贡献; 促使自己深入广泛地瞭解学科领域的文献情况,并在论文中依靠对文献的引用来展示较高的学术水准; 确保论文精炼,不赘述他人已发表的细节内容代之以引文,从而节省篇幅; 帮助读者溯本求源,便于查找相关科研成果; 为论文的编辑人员提供同侪审稿人的线索; 使期刊评价机构能够通过引文频次计算,对参考文献进行统计分析,准确评估期刊的影响力。 一次文献和二次文献的引用 参考文献包括一次文献(primary sources)和二次文献(secondary sources)。一次文献包括公开发表的图书、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技术标准、产品资料、政府出版物、规章制度、统计调查资料等,以及不公开发表的文献、实验记录、日记、内部报告、技术档案等。一次文献是由作者归纳自身经验总结得出的塬创性文本。二次文献是非塬创的,是对一次文献内容的引用、诠释、归纳或描述,例如综述文章、记录片等。二次文献一般是由编纂者撰写而成。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公开发表的一次文献,以及综述性的二次文献。 需要注意的是,二次文献在文献学中还指目录、索引、检索类期刊、文摘型资料库等文献类型。这类二次文献是将大量分散凌乱的一次文献进行整理和编排,形成便于检索使用的文献,透过它能够方便地找到一次文献。着名的二次文献资料库包括SCOPUS、工程索引(EI)等。 选择参考文献的塬则 时效性:参考文献应当以近年和当年的文献为主,应尽量少引用10~20年前的科技文献。 相关性:参考文献应当与论文主题密切相关,而不应为了凑数罗列不相关文献。而且需要注意避免学术不端的滥引。另外,参考文献应当是作者真正阅读过的,而不应该是不经查看就直接转引他人提及的参考文献。 代表性:参考文献应当包括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文献,而不应主次不分地大量堆砌。 可靠性:参考文献必须真实可靠,着录专案齐全,便于检索查证,避免错误引文。不宜使用来源不可靠或内容有疑问的网路文章。 客观性:科技论文的参考文献应当客观公正。在引用时,应当对出于某种意见而带有偏见性的观点或出于某种利益而带有倾向性的观点予以甄别和评论,以便维护学术氛围公正。 权威性:权威性体现在参考文献的作者和发表期刊。参考文献的权威性塬则是一把双刃剑。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注意引用与自己论文相关的权威作者的论着,使得研究具有较高的起点和较广的深度,也要注意避免“崇引”,即不宜将不太相关的知名论着强拉硬拽过来作为展示重要性的门面点缀。另外,参考文献应尽量来自具有良好学术声誉的出版机构。 参考文献的引用方法 参考文献的引用分为指示性引用、继承性引用和批判性引用。指示性引用是指作者没有引用参考文献中的具体结果和结论,只是给出专业背景说明。继承性引用是指作者引用他人的具体结果和结论,目的是为自己的研究结果或论点提供证据。批判性引用是指作者否定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结论,目的是提出不同的观点或纠正他人的错误。 引文应在论文中的引用处和全文最后的参考书目(References)处注明。参考文献的引用和开列格式在国家标准和期刊标准中均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期刊对于文献类型、起止页码、标点符号、作者姓名等格式具有不同的要求。研究显示,论文作者除了经常在前述的文献选择塬则上出错,还经常在引用格式上出错,而且容易忽视标准化格式的重要性。论文的引用格式包括很多种,例如MLA格式、APA格式()、哈佛格式、芝加哥格式。MLA是美国现代语言协会(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制订的论文引用格式,其特徵是引用作者加页码。APA格式是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制订的论文撰写格式,其特徵是引用作者、年份加页码。哈佛格式采用作者-日期法。芝加哥格式有时也被称为杜拉宾引注格式,主要使用上标数码、注脚、章节附注、作者-年份等形式引注。这些不同的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叁种格式:注释-参考文献表制、着者制、顺序编码制。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引用规范
引用什么文章可以作为参考文献,通常见诸于下列情况:
①有助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的;
②提供了技术或方法的;
③作为重要数据来源的;
④与表述自己的观点有关的,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同意部分有分歧,都值得把这篇文章引出供读者分析、借鉴、判断、评说;
⑤对科研工作有启示或帮助的。所以,引用参考文献一定要遵守新颖、准确、完整、规范的基本原则。因此,撰写医学论文时引用参考文献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引用参考文献尽可能是最新和最主要的关键文献,除个别历史文献外,以最近3~5年以内的为好,少用旧的、次要的、年限长的或教科书中众知公用的,忌用无关的文献。引用年代较久的.文献,一般是经典的或作者就某个结论与之进行学术争鸣和讨论的文献。将论文所涉及的历史渊源、技术方法、引用数据以及与作者的研究密切相关而观点相近或相反的论著列为参考文献,可为读者提供有关上述诸多内容的资料。
对于生物医学文献引用而言,普赖斯指数应在50%~70%。如果普赖斯指数高于70%,可说明本研究课题紧跟或代表了本学科当前的最高水平。普赖斯指数(Price index)是用以评价被引用参考文献时限性的重要指标,可用来评价医学论文的发表价值,其定义是一篇论文中标注最近5年内公开发表的文献数与该篇论文引用文献的总数之百分比,用公式表达为:
普赖斯指数= ×100%
从公式可见,被引用的最近5年内文献数越多,普赖斯指数就越高。实际上,它反映的是被引用文献的老化程度。
2.引用参考文献必须是已正式发表的,主要是引用正式发表的原著。未经发表或非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文摘,或观察资料、内部资料以及个人咨询或通讯等均不可用作参考文献,必须引用时,其作者、文题、刊名、出版年、卷次、期次、页码等可用圆括号的形式插入正文内。尚未公开发表如属某刊已通知作者将发表者,一般不可引用,特殊情况引用时可在刊名后用括号注明“待发表”或“in press”。
3.引用的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不要转引他人所用的文献,即不能从综述或其他论文的参考文献中直接摘取,以免徒有数量而降低有针对性文献的重要性。一般不能转引二次文献,对于未经查阅或未找到原文者,若非引用不可时应在该资料来源之前加 “引自”二字,不能径写原文献。亲自阅读对于该项研究有很明显的启发和帮助,切忌引用和著录与此项研究论文不相关的参考文献。
4.引用中医经典著作时,则不列入参考文献部分的著录,而在正文所引句末或段落末加圆括号注明出处即可。如:论文中引用的《灵枢·本藏篇》、《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伤寒论·序》等。随着中医中药的遗产的发掘及国际交流力度的加大,中医中药研究的论文也日趋剧增,作者在撰写医学论文时应正确引用和著录中医经典著作。
5.注意引用参考文献一定要少而精,要删掉可有可无、学术价值不高的参考文献。目前国内一些医学期刊对于参考文献的引用数量都明确限制,论著引用不超过10条、综述引用不超过25~30条。但是,也有人主张只要符合上述要求而必要的文献仍然可以引用,不应拘泥于严格的限制。
如何合理地引用毕业论文中的文献?如今,许多大学生基本上都刚刚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都在为明年的毕业作准备,但许多同学并不擅长写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严格和规范,既不能抄袭又不能乱写,如果抄袭的话,后果会很严重,所以我们写一篇论文时,一定要合理地引用参考文献,不仅要保证论文的质量,还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引用文献下面我就给你分享一些合理的方法。
一、尽量减少参考文献的引用,因为许多同学在论文中都有大量的参考文献,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凑够论文字数,更好地表达出毕业论文的中心思想,但这种方法也不可取,因为查重系统毕竟是机器,不能很好地判断,只要是重复的内容,查重系统就会将其标为红色。还有许多同学问到把引用标出来做具体的标注是否有用,其实这是有一点用的,因为检测系统的算法知道你标引用的出处,也就不会那么容易被判定为抄袭。
二、参考文献中的观点最好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有许多学生会直接抄写段落,并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文字替换修改,但这种修改方式往往会有很多重复,我们应尽可能地将原句的大概意思说出来,然后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这样才能更好地改变句式和段落结构。
三、引用国外参考文献。必须注意如果自己的翻译水平不够的话,用几个翻译软件进行简单的翻译,但是这个翻译会使毕业论文的表现方式,和他人使用的方法一模一样,因此,我们最好提取论文的意见,用自己熟悉的方法来表达,给你的论文增添色彩。
英文文献的参考文献格式如下:
1、Journal(期刊)
期刊(Journal)是最常见的参考文献类型,一般需要依次列出以下信息:作者、文章的题目、期刊名称、发表年份、卷号、页码。提醒:页码也可由DOI、文章编号(ArticleNumber)代替,期刊类型参考文献也可以改成网页类型。
2、Book(书)
参考文献为书(Book),一般需要列出的信息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社地点(包括城市和国家)、年份、页码。
3、书中的Chapter(章节)
书中的某个章节(Chapter),需要流出的信息有:作者、章节的题目、书名、编辑、出版社、出版社地点(包括城市和国家)、年份、卷号、页码。
4、还未发表的文章(UnpublishedWork)
引用了一篇还未发表的文章,你需要列出以下信息: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称、阶段。
5、个人通讯(Personalcommunication)
个人通讯一般需要你列出作者所在机构和通讯时间。
6、论文(Thesis)
在参考文献中,也会出现硕士和博士论文的引用,需要给出的信息有:作者、论文题目、论文级别(硕士还是博士)、大学名称、大学地址(城市和国家)、完成时间。
7、会议(Proceedings)
一个学术会议也可以被引用。一般所需的信息有:作者、会议的名称、会议的地址(城市和国家)会议的时间。
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即可。
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的相关要求规定:
1、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 b .书名 c .文献类型标识 ( 供选择 ) d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e . 版本 f . 出版项。
2、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来源为被著录的文献本身。专著、连续出版物等可依次按题名页、封面、刊头等著录。缩微制品、录音制品等非书资料可依据题名帧、片头、容器上的标签、附件等著录。
3、著录数字时,须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但对表示版次、期号、册次、页数、出版年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用序数词缩写形式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I will always be there for you2, 好朋友 一辈子(杯子)3,她的名字的一个字。4,你们两个人的名字的组合。自己要觉得好听才行5,刻上, best wishes/good luck/ my queen(女王)/ Queen 某某/ dear you,,,等等
英文参考文献引用格式有两种:APA格式和MLA格式。
1、APA格式:APA(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是一种标明参考来源的格式,主要使用在社会科学领域及其他学术准则中,国内很多期刊也是采用的APA格式。
APA文内注的参考文献格式是:“(作者姓氏,发表年份)”。
APA文末的参考文献目录格式是:Reference List, 必须以姓(Family name)的字母顺序来排列,基本结构为:
期刊类:【作者】【发表年份】【文章名】【期刊名】【卷号/期数:起止页码】Smith,J.(2006).The title of the title of Journal,1,101-105。
非期刊类:【作者】【发表年份】【书籍名】【出版地:出版社】.(2002).What computers can't York:Harp&Row。
2、MLA格式:MLA是美国现代语言协会(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制定的论文指导格式,多用于人文学科(Liberal Arts)。
MLA文内注的基本格式:“(作者姓氏,文献页码)”。
MLA文末的参考文献目录格式:在MLA格式中称为Works Cited,同样是以姓(Family name)的字母顺序来排列,基本结构为:
期刊类:【作者】【“文章名”】【期刊名】【卷号或期数】【发表年份】起止页码】Nwezeh,.“The Comparative Approachto Modern African Literature.”Year book of General and Comparative Literature 28(1979):22。
非期刊类:【作者】【书籍名】【出版地:出版社】【发表年份】Winfield,Richard in Civil of Wisconsin P,1995。
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具体表现是: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文献的阅读原则的四个原则:
1、目标导向。开始检索和阅读之前,我们一定要明确目标。建议把检索的目标提前写下来,在检索时反复强化提醒自己。这时候要杜绝好奇心的诱惑。
2、去伪存真。抓主线,抓亮点,摒弃完美主义倾向,时间有限度,生怕漏掉点什么信息的想法导致碰到生词就想查,读到了后面却忘记了前面。具体的阅读方法建议三阶段读书法。
3、知识管理。形成知识管理体系,按习惯形成便于检索的知识库。切不可满足于完成阅读的数量,要让读后的文献可利用。
4、尊重客观事实。这是进行文献综述的首要原则,即不能捏造事实或者扭曲文献的含义。对于研究者而言,既要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术、对待论文,同时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扩展资料:
高效阅读步骤
1、模块化速读筛选,快速删除那些不该浪费的(总计5分钟以内)。
2、抛弃那些不适合我们浪费时间的文献,比如何能够读好记住更重要。
3、题目+关键词 (Title & Keywords)。(如果这两点都不符合你的目标,果断抛弃。)
4、扫读摘要,找出科学假说。(如果不符合我们要求,果断抛弃。)
5、跳到结论,看结论是否符合检索目的。(同理)表和图,是文章的核心。
6、回到背景,了解学科背景,研究初衷。
到了现在如果论文还在你手上,那么很幸运,找到了值得阅读的文献。这往往是十里挑一,热门领域甚至是几十里挑一的过程。在遴选阶段要果断洒脱,切不可犹豫不决。
文献阅读的四个原则:
1、知识管理。
形成知识管理体系,不要怕被剧透。读文献不像读悬疑小说,不用担心作者给你剧透凶手是谁,也没有必要跟着作者的思路一步一步进行阅读,我们要做的是快速找到结果和结论,以及主要矛盾。
2、去伪存真。
敢于拒绝,随时喊停。阅读文献要时刻牢记自己的阅读所需,当自己需要学习的内容已经了解到,那么这篇文章的价值就已经发挥出来了。
3、目标导向。
敢于批判。读文献要自信,敢于对作者观点提出批判性建议,提出异议和问题。
4、尊重客观事实。
这是进行文献综述的首要原则,即不能捏造事实或者扭曲文献的含义。对于研究者而言,既要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术、对待论文,同时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文献阅读方法
一、结构式阅读
通过阅读文章的题目、摘要、关键词、结论以及创新点,了解文章的研究背景和解决的问题。阅读文献目录。通过阅读目录章节了解文章整体的研究脉络,进而筛选重点内容进行阅读。会占用研究者一部分时间(大约为整个文献学习时间的20%),但却非常重要,是不可或缺的两步。
浏览文中图表,以及前后讨论部分;阅读引言,了解研究背景,以及工作重点;根据重点,精读结果与讨论,逐字逐句进行分析;实验部分,学习实验方法。
二、批判式阅读
批判式阅读的核心是评价内容,以审稿人的视角阅读文献,逐渐培养研究者批判式的阅读习惯。例如:以审稿人的审稿书为依据,在阅读文献过程中,对阅读的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以是:放弃阅读、泛读、重点章节详读、精读全文等。
三、扩展式阅读
扩展式阅读是帮助研究者快速开拓阅读范围和阅读思路的方法。一篇高质量的文章来之不易,研究者要对文章内容进行深度挖掘,获取可利用的信息。例如:期刊来源、作者发文、主题词相关内容、参考文献等。
如何合理地引用毕业论文中的文献?如今,许多大学生基本上都刚刚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都在为明年的毕业作准备,但许多同学并不擅长写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严格和规范,既不能抄袭又不能乱写,如果抄袭的话,后果会很严重,所以我们写一篇论文时,一定要合理地引用参考文献,不仅要保证论文的质量,还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引用文献下面我就给你分享一些合理的方法。
一、尽量减少参考文献的引用,因为许多同学在论文中都有大量的参考文献,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凑够论文字数,更好地表达出毕业论文的中心思想,但这种方法也不可取,因为查重系统毕竟是机器,不能很好地判断,只要是重复的内容,查重系统就会将其标为红色。还有许多同学问到把引用标出来做具体的标注是否有用,其实这是有一点用的,因为检测系统的算法知道你标引用的出处,也就不会那么容易被判定为抄袭。
二、参考文献中的观点最好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有许多学生会直接抄写段落,并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文字替换修改,但这种修改方式往往会有很多重复,我们应尽可能地将原句的大概意思说出来,然后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这样才能更好地改变句式和段落结构。
三、引用国外参考文献。必须注意如果自己的翻译水平不够的话,用几个翻译软件进行简单的翻译,但是这个翻译会使毕业论文的表现方式,和他人使用的方法一模一样,因此,我们最好提取论文的意见,用自己熟悉的方法来表达,给你的论文增添色彩。
⑴ 计划性原则 ⑵ 顺序性原则 ⑶ 批判性原则 ⑷ 同时性原则求采纳
这是百度百科中的描述,看了下还是比较全面,如果是考试,不用写那么多,找些重点即可,一般为前几个原则: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民国时期学者也有类似用法。编辑本段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公安司法机关长期实践经验和优良传统的总结,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先,合理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出来而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对刑事诉讼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完善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有利于指导立法机关合理设定公安司法机关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从而建立科学的程序机制,建立合理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其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对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提高依法办案和依法诉讼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进行有重大作用。总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编辑本段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依靠群众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体现在第6条、第50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分工负责”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分工负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得互相代替,也不得互相推诿。“互相配合”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互相制约”的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卜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权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刑事诉讼是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法定罪量刑的过程。为保证这一过程正确而顺利地进行,为保障在诉讼中不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保障各诉讼参与人有权了解与自己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内容,保障被告有权知道自己所受指控,并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进行辩护。如果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参与人就很难了解案情,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而言,实现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和诉讼意义:(1)有利于贯彻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保护各民族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进而保护他们相应的实体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和合作,促进各民族人民积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2)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法律允许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3)为刑事诉讼其他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没有这一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辩论原则等都很难实现。(4)有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件和诉讼情况,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审判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当然,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这两个机关也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法院专门行使;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改称为“被告人”;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项原则的含义是: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不仅如此,公安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贯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得以实现。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利于促进公、检、法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从而充分行使职权,有效查处和打击犯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以及国籍不明的人。我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我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外国人应与中国人一样,应遵守中国法律。当外国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2.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上述人员在中国犯罪的,不受我国法律刑事管辖,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解决方式可以是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者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于1984年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2.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3.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另外,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这一重要的内容。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过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送该国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制度。我国与外国的引渡以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一般]原则[7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3条/第63条/第84条];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1)公检法机关负有保障义务:
A.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只规定为其翻译/未规定必须为其聘请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A.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B.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其他文件。
【提示】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指在当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语言文字。
6.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两类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的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B.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提示1】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
①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均不公开审理;
②但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经未成年被告人同意;
B.经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9项]:
1.职权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基础],互相配合[关键],互相制约原则[目的]原则: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具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刑法第11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1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3条-224条/《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8.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条、第239-35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旧)第437-460条/《高法解释》第325-326条]。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B.我国人民检察院以和外国检察机关;
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2)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3个]:
A.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双边协议];
B.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
C.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代为送达司法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
(2)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情形:
A.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B.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
2.人民陪审员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78条/第208条]。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战前,人权基本上属于国内问题。二战后,人权问题发展成为国际上重要问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1986年,第14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可见,人权已成为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体现了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的限制,中国的人权保护也确有一些缺憾。这虽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实际行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看人权保护我国建国之初,设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检讨这些立法不难发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应已经确立,但由于立国之初社会条件的制约,把刑事诉讼视为“刀把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较多地强调国家专制的职能,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显得不足。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十年。砸烂公检法,实行法西斯专制,复活了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对人权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1979车,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尽挫折,终于诞生了。这是我国刑事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在注重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对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显示出“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对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力,致使实践中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的存在。1996车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注意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公民权益,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在民主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全面完整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2):该法规定的诉讼原则是人权保障基本准则的具体运用;(3):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人权有了保障;(4):改革和完善了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确保人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5):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高目标。但是,三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在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们头脑里依然成为定势,司法实践中,视程序为障碍,不严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规定,践踏程序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地存在。以自己权力为上、视他人权利为儿戏的现象在侦察机关和侦察人员中表现的更为突出。1998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周年的实际行动。二、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的规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结合刑诉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这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规定的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并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帮助;将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和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但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诉法第93条);同时也未规定不得强迫被控者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那么将该条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必要。“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当作犯罪的人。美国的法律信条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应该假设被告无辜,由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而陪审团成员在作出有罪决定前应“不容置疑”-不会产生合理的怀疑。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和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之前(澳门),均假定无罪”,也就是说,我国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相趋同,为了更充分的保护人权,也为了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一致,应将我国现行的刑诉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均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必须树立一种观念-被告人是无辜的,除非公诉人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三、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fy#+5LpD]Kqc:'$Jz@*fhZ$v,_:cswIUet数学论文A�3@jKn24}-U+XUls74Y0z�kl沉默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的里鲁邦案件,该案件判例成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渊源。沉默权的含义是:1、被指控者没有义务向控方或法庭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放不得强迫被指控者自证其罪。2、侦查人员应及时告知被指者有沉默权;3、被指控者保持沉默,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中指控者与被指控者诉讼地位平衡。 论文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来自免费论文网沉默权作为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采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项权利各州均应适用。1966年6月13日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以未告之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对米兰达案件(MIRANDAN)进行了判决,这一判决成为美国证据法问题上最有争议的判例之一。该判决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许多权利。这种权利的宣告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知(MIRANDANWARNING),其词义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只要愿意,政府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美国确定了米兰达告知规则重申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精神。但是,该项规则明显减少了被告人供述的数量,严重阻碍了讯问。刚开始实行时,侦查部门根本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有的只执行一部分,后来法院对违反这一命令的几百案件作出了讯问完全无效的判决,这样才使侦查部门执行了这个规则。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你有依法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它的意义在于承认和尊重被告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不受司法人员的任意摆布,防止被告人受到不人道待遇,确保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察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国际基本的文明和人道标准,我国应逐步确立被告人沉默 权:第一,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可能是全面和真实的,供述的暇疵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放弃对供述的依赖;第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这不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第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取消被告人供述义务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通过参加和缔结的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被告人沉默权的合理性;第四: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但它可以激发侦查人员调查证据的积极度性或主动性,迫使其放弃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传统作法,并且促进侦查部门全面改善侦查条件,更新侦查设备。诚然,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罪的人逃避惩罚,出现一些副作用,但是这一“损失”是必要的,办为这一权利的确立不公可以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随着诉讼文明程度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有罪者逃避惩罚的现象必将逐渐减少。四、我国刑事诉讼应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在美国,有一个著名且具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即非任意自由)甚至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作为证据采信。在诉讼理论上,将刑讯逼从获得的代认称为“毒树”;把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称为“毒树之果”(简称毒果)。对于“毒树”与“毒果”,有的国家只将“毒树”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的将“毒果”也一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了侦查人员提供的有罪证据在采证过程中只要违反采证的法定程序,法庭就不得采信,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实质所在,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大部分人认为:排除规则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高于追究犯罪,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可另当别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处分,而对于取得的证据,只要对证明犯罪有利,就应当予以采信。这也是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或者罪重的事实,情节的思想根基。这种观点对打击犯罪确有好处,但是忽视了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精神,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违背。 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共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有关国际文件和国际公约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世界刑法协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此属“砍树弃果”观点的绝对规定。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之后应增加规定:“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证派生出来和其他证据,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毋庸置疑,刑事诉讼产生的初始动因应于准确惩罚犯罪,解决刑事纠纷。在专制社会中,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了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纠问式审判方式中的刑讯逼供在部分地实现实体真实的同时,屈打成招而成为冤案的又有几多!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成为司法黑暗的沉重代价。“窦娥冤”“扬乃武与小白菜”哪一个不是典型?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洗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尊重人的主体价值,有效地保护人权,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刑诉法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人权的角度考虑,应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严格遵循非法语气排除规则。科学、民主、公正的刑事程序不应被视为惩罚犯罪的障碍,相反应成为准确惩罚的前提,它将不断在惩罚犯罪或保护人权之间找到理想的结合点,即保障着社会的普遍安宁与秩序,又保证人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权利。有关法律文献、参考书目目录一、参考书目1:陈瑞华、蒋炳仁《刑事审判前沿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一卷。5: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三卷。
我们需要在论文结尾处进行补充说明,将准确引用的参考文献举例出来,也需要将引用的内容进行标注,这样也可能更好避免引用的内容干扰到重复率。但是我们不能引用过度,太多的引用也是会直接导致论文不合格的,所以我们在搜集相关资料后,需要去了解这些信息中相关的论点和研究过程,掌握更多的写作技巧与方法。
从论文评价的形式标准上来讲,参考文献在体现研究成果层次上具有明显的评价意义。在参考文献的引用上有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该引而不引,学风有问题。2、引用不规范,水平则有限3、文献多与少,充分为最好。4、文献失效短,表明是热点。5、文献有层次,增强说服力。6、文献范围广,自信能力强。文献引用贵在科学合理,如果局限在很窄的一个范围也容易造成“攀龙附凤”“狐假虎威”的嫌疑,实事求是地引用不同层次期刊和作者、不同语种的相关文献,更能体现作者对自己研究成果的自信和对研究背景的掌握的全面性。与前一条相呼应,正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不能乱写,需要用正确的格式引用参考文献才不会查重系统检测到,这样才能达到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引用的目的。
第二引用信息必须准确且完整,不能写错,例如文章的期刊名称、作者姓名、出版年限等必须准确。部分的学生还会在论文中引用几篇文献,这时需要附上具体网址。一般格式顺序如下:[序号]作者.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发表年份,卷数(第几期):页码.以上信息,缺一不可,否则即为不合格。作者不超过三位的应该全部标注,超过三位的一般只标注前三位,第三位以后的作者,一概用“等”替代。
第三参考文献的标点符号的位置、中英文状态等,也是一定要仔细检查的。特别是句点,在引用参考文献时是没有句号的,只有句点,也就是英文状态下的句号。不能使用中文的句号,不然会影响查重系统的判断,可能会导致系统将引用文献判断为正文。这样可能会导致论文重复率变高。
谁写论文不引用一些参考文献呢?基本上难以完成。一旦论文引用参考文献查重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重复率可能会升高,有可能引用不当还会导致重复率居高不下。
论文引用参考文献查重假如引用不当真的会让自己的论文重复率很高的,便是修改也很难一下子将重复率降下来,本来费力写出来的论文,最后却因为文献综述的问题而不能重现符合要求,实在是有些悲剧。
一、留意引证文献的格式
关于这一点要知道,对于大多数论文查重网站来说,假如格式正确的话,是不会把文献综述归为查重范围的,因此一定要弄清楚引用格式,只要格式正确,降低重复率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二、留意引证文献的知名度
很多同学认为文献综述引用较多,对他们的论文有很大帮助,但有这样想法的同学不在少数,加大了许多文献综述的引证率,这也会让重复率更高一些,所以在选择的时分,最好躲避一下这个情况。
三、对数量进行把控
写论文时总要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在其中,假如全部靠引用的话,那真的是无法让你的论文令人信服,而且也会有一种满载着引用的感觉。所以写论文时,一定要留心数量,并把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论文引证参考文献查重是所有的写论文的人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而学生可以说更是面临这个问题的密集集体,假如想让自己的论文可以顺畅通过或许顺畅宣布,关于引证的参考文献就要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