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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隐私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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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隐私论文参考文献

所谓手机论文文献,关键是手机论文文献需要如何写。 经过上述讨论, 而这些并不是完全重要,更加重要的问题是, 既然如何, 要想清楚,手机论文文献,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 1.现在,解决手机论文文献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所以, 手机论文文献因何而发生? 手机论文文献,发生了会如何,不发生又会如何。 笛卡儿说过一句著名的话,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这不禁令我深思。 问题的关键究竟为何? 从这个角度来看, 对我个人而言,手机论文文献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 我们一般认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 手机论文文献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手机论文文献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 本人也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在每个日日夜夜思考这个问题。 2.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 在面对这种问题时, 要想清楚,手机论文文献,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 郭沫若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我希望诸位也能好好地体会这句话。 所谓手机论文文献,关键是手机论文文献需要如何写。 可是,即使是这样,手机论文文献的出现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义。 现在,解决手机论文文献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所以, 白哲特说过一句富有哲理的话,坚强的信念能赢得强者的心,并使他们变得更坚强。 这不禁令我深思。 经过上述讨论, 一般来讲,我们都必须务必慎重的考虑考虑。 手机论文文献,到底应该如何实现。 从这个角度来看, 手机论文文献,发生了会如何,不发生又会如何。 在这种困难的抉择下,本人思来想去,寝食难安。 现在,解决手机论文文献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看, 培根曾经说过,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这启发了我, 手机论文文献,到底应该如何实现。 一般来说, 俾斯麦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对于不屈不挠的人来说,没有失败这回事。这似乎解答了我的疑惑。 现在,解决手机论文文献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看, 要想清楚,手机论文文献,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 所谓手机论文文献,关键是手机论文文献需要如何写。 我认为, 这种事实对本人来说意义重大,相信对这个世界也是有一定意义的。 海贝尔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的教师是幸福,不如说好的教师是不幸。这不禁令我深思。

近年来,手机所扮演的角色逐渐由单纯的通讯工具向个人信息终端演变,成为众人瞩目的“第五媒体”,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关于手机的科技论文范文3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手机的科技论文范文3000字篇一 手机广告研究 摘要:近年来,手机所扮演的角色逐渐由单纯的通讯工具向个人信息终端演变,成为众人瞩目的“第五媒体”,手机广告也逐渐发展壮大。本文将从手机广告的特点、现状等方面入手,分析手机广告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监管手机广告的措施。 关键词: 手机广告;受众;广告监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156-02 手机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通信的便捷,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机逐渐成为继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后的全新媒介形式,即“第五媒体”,这已得到业界共识。似乎有媒体的地方就伴有广告,手机作为媒体的性质一显露,人们就开始琢磨如何在手机上做广告,有些商家也已经初尝甜头。近日,中国联通正式推出手机广告业务,为精准营销开拓了新时代,也为联通拓展信息服务与新传媒奏响序曲。 一、 手机广告的特点与优势 手机广告指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手机外呼等作为传播形式,以各种业务为传播载体,包括:短消息、WAP、语音、彩信等,向手机终端用户传递广告信息。 (一)手机广告的特点 第一,广告的受众庞大。从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亿,手机网民接近1亿,这样为快速传播一条信息或者广告资讯奠定了非常好的受众基础。 第二,广告媒体的私人性。我们大家都知道,手机一般人手一机,正常情况下不会他人共同分享的,这为我们定点识别打下了基础。 第三,它的贴身性。手机与人随身而行,这个为广告在其中传播创造了机会。 第四,广泛的传播性。手机短信有意义的价值情况下,它的转发性的可能性很大。 (二)手机广告的优势 1、分众 即按消费者特性及需求,对消费者群体的划分和归类。广告客户对手机广告的兴趣源自这样一种理论:手机广告能够创造与消费者间的亲密联系。手机非常普及而且面向个人用户,广告客户可以根据年龄、性别、位置发布特定的广告,克服了传播的盲目性。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广告主的要求提供不同的广告服务。 2、定向 以用户数据库为基础开展精确定向营销,准确地筛选出目标用户并施以有针对性的行销策略 。手机广告的传播除了可以针对特定的群体定向传播,广告的发布时间和频次也可以进行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根据用户的意愿进行调整。广告主还可以根据产品流通情况自由选择发布区域,发布数量可根据受众情况进行调控,便于广告主的业务安排。同时通过发送系统及时统计用户反馈,对广告效果进行更加科学的评估,为受众和业主提供高价值的服务。 3、互动 指在广告传递过程中,广告主与终端用户的双向交流。手机短信的互动性有多个层面,首先是人机互动。也就是说,接受者对信息具有选择权,可定制信息,可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其次,是与传统媒体的互动。手机与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互动,在一些互动式节目和订阅方面已经比较成熟;随着移动互联业务的发展,和互联网的互动也日渐成熟。这种互动可以使手机短信这一定向传播的广告方式和大众媒介的传播相结合,从而在传统媒体实现普及,知名度提升的同时,增强目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最后,这种互动还能与销售终端的互动,可以立刻、及时地调动消费者的行动,使之产生购买意向。 4、及时 由于手机自身的随身特性,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及时到达受众,克服了传播的盲目性,并根据用户反馈,对广告效果进行更加科学的评估,为受众和业主提供高价值 。 5、低成本 短信广告的发布费用非常低廉,与传统媒体动辄上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广告费用相比,短信广告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通过短信平台提交短信广告,比直接用手机发短信息更便宜,大大降低了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成本。 手机广告的精准性 (三)手机短信与平面媒体的比较优势 例:普通一份市级报纸跟手机短信广告的对比。 1、广告价格 市级报纸:1/3头版6万/期,1/2头版10万元/期 1/3底版万/期,1/4底版万/期,1/2底版万/期普通全版15万/期,6-8万/半版,1/4版3-4万(投入高) 手机短信广告:每条信息只需元,以日发送量20万条计,每日投入只需8千至1万多元,发送1-5万条仅需几百至1千多元。(投入甚少) 2、到达率/浏览率 市级报纸:发行25万份,阅读40万人次,整版浏览率据统计约20%(8万),半版约5%,其它小版面与版花浏览率不足2%,重复浏览率一般为0。到达率、浏览率低 。 手机短信广告:选择精华号段及收集的实号段,到达率95%以上,普通号段85%以上,带强制性收阅,浏览率100%,到达率、浏览率高。 二、手机广告的基本形式 (一)PUSH类广告 即将分众后的广告信息“推送”到用户面前,有短信、WAP、彩信三种形式。PUSH广告的核心优势是可进行分众化精确营销,这是其他媒介所不具备的。 1、短消息PUSH 即通过发送短消息的形式将广告信息告知用户,覆盖面广,可覆盖所有手机用户,到达率高,成本低廉。 2、WAPPUSH 即将企业WAP信息发送到用户手机上,用户点击链接,即可查看广告信息或进入企业WAP站点,其优势有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极具开发价值,受众接受度高。 3、彩信PUSH 即将广告信息发送到彩信用户信箱。其优点有超大容量,支持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不同格式,表现力强;90%的商务用户,皆为高端人群;传送速率快,用户认可度高。 (二)WAP类广告 1、手机门户站点类 类似于互联网门户。例如,中国联通的WAP站点为“互动视界”。“互动视界”每天的用户访问量可达到100万人次,极具广告开发价值。其用户群体偏年轻,中高收入阶层,学历普遍在大专以上,公司员工占相当比例,有很强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用户群体特征决定了适合进行手机广告投放的是中高端产品或品牌,如IT通信、家电、金融保险、旅游餐饮、建材家居、零售商贸、汽车交通、医疗保健等行业将在中国联通手机广告平台上大有可为。以“互动视界”站点为依托,中国联通推出WAPMINISITE(企业手机站点,相当于迷你型企业网站)特色服务,为广告主的WAP站点提供接入服务。 2、无线互联网广告 手机上网时往往是处在时间间隙和移动的状态中,手机网络广告应该针对用户的使用习惯做设计。 (三)置入类广告 将广告主各种信息置入到手机中,分为永久性置入和非永久性置入两种。其置入的内容可以是图片以屏幕保护、 壁纸、开关机画面方式内置,电视广告作为视频内置,广告歌曲作为来电铃声内置,品牌主题游戏内置,有利于品牌和消费者建立长久联系。 1、手机程序广告 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手机程序的广告潜力也开始显现出来。这一块可以采取广告支持的免费游戏软件供使用者下载的模式。软件典型的有手机版的城市生活指南软件,提供了美食,电影,音乐,展览,休闲,血拼等各类信息。 2、游戏广告 手机游戏插广告 。 3、间隙广告 意思是在下载手机电影、游戏时的广告。 (四)蓝牙类广告 蓝牙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集图形、声音、文字、视频、动画等多种表现形式于一身,在终端手机上得到完美展现。不但给终端用户提供新颖的信息服务体验,同时也给广告主提供精准的数据资料和科学的数据分析。 (五)手机视频广告 随着3G(甚至广播模式的手机电视)的到来,未来手机视频广告的带宽瓶颈肯定不再是问题,在播放视频的时候屏幕下方显示广告链接,用户可以随时可以点击。 三、 手机广告存在的问题 在商业社会,特别是现在的信息社会,手机广告的特点及其优势,让人们看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丰厚的利润增值项目。但另一方面,手机广告的强制介入等特点,也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综合来说,现阶段,手机广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技术方面的问题 1、广告形式单一,吸引力有限 目前的短信广告以文字表达的形式为主,内容直白,诉求过于明显,而且短信70个字的容量限制了传递的信息量。相比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吸引力有限。 2、信息安全 一些手机的黑客针对手机的软件专门设计了一些病毒,对广大的手机用户进行攻击。 (二)法律方面的问题 1、缺乏相关政策和监督管理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无线广告进行管理,现行的广告法中也没有涉及短信,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起草中,管理相对滞后,也影响了行业的稳定发展。 2、手机号码的法律问题 手机运营商向广告商出售手机是非法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3、手机号码的隐私问题 由于手机的极端个性化,隐私问题是一个障碍,如何获取用户数据库,由此涉及到隐私问题。 (三)运营商方面的问题 1、手机媒体被认为是电信运营商为主导的“垄断媒体” 运营商对于手机广告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手机广告的生意能否做得成。 2、手机费用问题 中国的手机收费高,而且是双向收费,用手机上网更加昂贵。 3、垃圾邮件问题 信息垃圾目前,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数量已经超过正常邮件数量。垃圾邮件给使用具有上网功能手机的用户带来的烦恼与损失更大。此外,垃圾短信也已经成为一大公害。 4、传播效果问题 信息盲目发送,传播效果不好。对手机短信这一新兴媒体的研究还处于开始阶段,对它的传播规律的认识不足导致广告信息盲目发送,成了骚扰信息,这是目前有限的手机短信广告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四、 发展我国手机广告业务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变用户态度 手机广告要取得突破性发展,关键要消解受众的抵触情绪,变被动接受广告为主动接受,也就是变“推”为“拉”。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使用户乐于接受广告信息。广告商应充分发挥手机的互动性,扩大用户的选择范围,并通过调查进一步掌握用户的需求,提供准确的新产品信息和促销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广告融入手机可订阅及下载的内容中,让用户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信息,以消减用户的抵触心理。 (二)政府应加强监管 探究我国手机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加强对手机广告的监督、管理,使之逐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把手机广告合理纳入现有的广告法制体系。 1、集中手机广告发布权 目前,我国手机广告的发布者不但包括电信运营商、SP服务供应商,而且包括直接发送广告的商家和个人,广告发布者非常分散,较难管理。为便于监督、管理,尤其是为了控制向同一部手机用户发送的广告数量,需要适当集中手机广告发布权,对商家或个人直接发布大量短信广告的现象予以限制,从而实现手机广告有节制、有针对的发送,维护手机广告的可持续发展。接收者也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接受手机广告。 2、建立手机广告经营登记制 作为新兴广告形式,手机广告也可以灵活采用经营登记管理制,使广告经营规范化、专业化。这既能保证手机广告经营者的专业水准和经济实力,同时也有利于对手机广告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3、实行手机广告审查 (三)建立合理的盈利模式 到目前为止,手机短信广告还没有可供借鉴的商业模式。手机短信广告要想成功,就必须建立起能兼得现存的广告业和通讯业之长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而且该模式充分尊重价值链中各要素的作用。 在这一产业链中,有广告主、移动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广告主是价值链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收入取决于广告主偿付给移动广告公司开展广告活动的资金数目。移动运营商作为信息传送的载体,拥有传送移动服务的设备和技能,控制着传输渠道。服务商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和技术服务,用户最终是通过服务商获得各种应用服务的。最后是消费者的态度,它决定了手机广告的未来。如果受众不买账,手机广告也不可能生存。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手机短信广告还有很多欠缺。不仅在我国,就是在国外目前也没能形成成熟的发展模式。整个产业链中的各环节之间仍然没能很好地整合,产业现状还比较零散,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连良.浅议手机广告的发展空间[J].理论研究,2007,(1). [2]戴丽娜.手机媒介广告运作初探[J].商业经济,2004,(7). [3]穆宽.手机广告成精准传播新热点[J].传播前沿,2007,(3). [4]许之敏,徐小娟.手机广告的兴起与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1). [5]汪佩伟,王伟玮,陆波.发达国家手机广告启示录[J].市场观察,2007,(12). 关于手机的科技论文范文3000字篇二 智能手机时代 【摘要】智能手机的普及方便大众的同时,对人类的负面影响也正日益显露。作为一把双刃剑,它对大学语文教学的影响同样具有两面性,如何利用其正面优势有效抑制其消极影响,是大学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智能手机;手机阅读;语文教学 引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9月26日发布了2011年8月通信业运行状况,显示全国移动电话用户已经达到亿户。移动通信占通信总量的 。全国亿人口除去亿老龄人口和亿儿童人口,几乎平均人手一部手机。 全球最大的中文百科网站——互动百科,给出了“智能手机”词条的解释:智能手机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不断对手机的功能进行扩充,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 与传统的“电话”相比,目前的市面上出售的手机功能多样,上网、导航、游戏、短信、QQ、摄像、录音、拍照各种功能一应俱全。即使是山寨版的便宜货功能也丝毫不减。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只要想买都可以找到你需要的买得起用得起的手机。芬兰诺基亚、美国苹果、加拿大RIM(黑莓)、美国摩托罗拉等品牌的智能手机在学生中拥有相当的用户。 手机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正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交往方式。作为一把双刃剑,手机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学校的教学活动,尤其是开放自由的大学教学。 1 手机对大学生的正面影响 联络工具。 大学生正属于思想活跃、追逐时尚、思维敏捷、善于接受新生事物的青年时期,同时又脱离了家长的监督和学校像对未成年人那样的管束。 及时与家长、朋友沟通。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即使不是独生子女也相对过去子女较少。受父母关注过度,升学压力致使很多属于自我生存需要的事情都是父母长辈代行其职。生活能力差,依赖性强。甚至有些学生渴望独立叛逆家长和依赖家长两极情绪并存。远离父母、亲人到异地求学,生活上的不适应、情感上的思念、精神上的失落都需要倾诉,手机使这种沟通变得及时迅捷,使不良情绪得到及时平复。对于稳定学生情绪,安定教学秩序,有相当的调试作用。 及时与同学、老师沟通。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竞争的压力以及对个体需求的尊重,使大学生除上课以外,很多情况下是单一的个人行动。手机的存在,使他们方便联系同学、请教老师,沟通信息,交流思想,联络感情。方便与社会相关机构人员联系。信息时代,人离不开与社会的联系,通过手机可以及时获取学校之外的外部信息,与社会建立联系。实习、就业、文化活动、考研辅导、信息咨询都需要与家长、同学、老师以外的人员发生联系,手机的使用让这些变得容易便捷。甚至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通过手机导航、求助、报警。 信息工具。 通过手机可以获取媒体和网络信息。手机的上网功能使之成为一台掌上电脑。手机报、手机快讯可以将国家大事、娱乐新闻及时发到手机用户。各个网络平台如搜狐、新浪、网易、腾讯的讯息,学生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及时获取。百度功能也可以让学生及时获得他们所关注的信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阅读将成为一种潮流。手机作为一种新的阅读载体在大学生阅读过程中发挥作用。手机可以作为随时随地的学习工具。通过手机下载小说、工具书,比传统书籍轻盈方便,方便随时学习。让古人所说的枕上、厕上、马上(现在是车上)的学习更为方便,见缝插针,节约时间,利用时间。 手机图书馆服务的推广。许多高校图书馆利用手机移动通信网这个新媒体平台来延伸自己的服务,利用图书馆的自身资源和优势为学生提供了更实时更方便的信息服务,主要开展短信服务,如图书馆基本信息、基本服务、预约图书、到期提醒、书目查询等。提升了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手机逐渐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阅读终端之一。 2 手机对大学教学的负面影响 懒于思考。应试教育已经使学生的思考能力、自主学习能力下降,不少学生都是接受型的,明显地表现出独立思考能力的欠缺。手机无线网络的搜索查找功能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教师的课堂提问,手机使用的隐蔽性和私人性使学生轻而易举的通过手机获得答案,如果老师否定,就再次检索。 三心二意。手机使用的隐蔽性和无空间性让学生随时可以接受来自教室以外的信息,受到电话、短信的骚扰。手机游戏、QQ聊天、网络信息时刻吸引学生。一边听课,一边上网聊天,三心二意,注意力难于集中,笔者曾做过调查,30—40%的学生承认上课曾发过短信。投入学习精力减少,严重影响学习效果。并由此而养成了上A课看B书的不良学习习惯。 疏于笔记。长期题海战术,简单重复的作业,让学生反感。电脑的复制粘贴功能、键盘敲击输入文字让学生找到了替代方式。因此,在没有升学压力和有效监控机制情况下,部分自觉性差的学生将手机的拍照功能移之于此,当老师反复提醒重要后,不情愿地举起手机拍照课件PPT页面。 习惯人机交流。各种手机资费套餐都有较为便宜的短信配置,加之大学生集体宿舍、阅览室不方便大声喧哗和个人交际的私密性,学生习惯于发短信联系,甚至在合班课上控制不住自己进行短信交流。有人戏称大学生为“拇指一族”(按键发手机短信),长此以往,习惯于人机对话,不善于人际交流。已经形成一种口语表达上的能力欠缺。 作弊工具。个别学生利用手机作弊,其影响比夹带小条还坏。小条还需要准备,抄写至少也可以熟悉一遍知识。而手机百度根本就毫无准备过程,随时照搬。甚至连很多未经甄别的错误信息也照抄不误,学习对这类人而言毫无意义。 3 应对策略 在全民手机时代,像中小学一样禁止学生用手机(其实有些时候也是禁而不止)是不现实的,任上述情形泛滥也是不负责任的。作为当代大学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教书育人因势利导引导学生不要在现代技术环境中迷失,既是教师的职业责任,也是为国家民族前途负责的社会责任。因此,如何削减智能手机在学生中形成的负面影响,光大其正面作用,加强教学效果,就成为教师和教学管理者应对策略的核心。 看了关于手机的科技论文范文3000字的人还看 1. 大学生如何利用好手机的论文 2. 关于大学生手机市场的论文 3. 大学生手机调查报告范文3篇 4. 关于手机市场的论文 5. 通信技术毕业论文范文

现如今智能手机统治着通讯领域,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关于手机科技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手机科技论文篇一 智能手机时代老年人手机功能设计 摘要:现如今智能手机统治着通讯领域,而这个时代的来临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发展,加之老年人口日益增多,老年人对社会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新的科学技术如何应用在老年人手机设计上,尤其是如何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生活便利上则显得更为重要。该文根据老年心理学等理论和社会现状就智能手机时代老年人手机的功能设计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 关键词:智能手机时代;老年人手机设计;老年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5-7985-02 1 我国老年人口现状及其与手机的关系 据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显示:当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也就是说假如我国有13亿人口,那么老年人口数则有亿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如何为老年人构建和谐舒适的晚年生活,让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生活等方面被人们所关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的现实状况却是,儿女们在外工作时,老年人往往是退休后自己在家,大多数的老年人便成为了我们所说的“空巢老人”。他们与家人沟通的方式则变得更加单一,能够独立上网使用QQ等社交聊天软件的老人可谓是屈指可数,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手机便成为他们与家人朋友联系交流时最主要的平台和沟通的渠道。一部方便易用的设计贴心的手机便是陪伴他们生活中的好伙伴,也是儿女们更好的赡养老人和孝敬老人的好帮手。可是,由于周围环境及老年人身体条件的制约,大多数老年人在接收与传递信息时不是很便利,他们大多都不会像如今的年轻人一样刷微博、发微信、下载手机软件等,这样也会制约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甚至对老年人的生活品质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 2 老年人的身体特征 多数人在进入老年期之前,感知能力就已经开始衰退了,因为个体的因素,大都不太明显;可是五六十岁以后不仅是听觉和视觉开始出现明显的衰退,其实连同皮肤的触觉等感觉也都随着年龄增长3 智能手机时代合理的老年人手机功能设计 智能手机是指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通过此类程序来不断对手机的功能进行扩充,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的这样一类手机的总称。无论是购物网站的页面上还是手机销售营业厅内,玲琅满目的手机映入眼帘,但是真正适合老年人用的手机真是屈指可数,有的打着老人机的口号,可是功能上却是年轻人才能快速操作的模式,有些手机的设计根本就没有以老年人的特征为根本,设计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老年人的需求。 作为能够给年轻人生活提供方便的产品,智能手机也必将成为老年人平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伙伴,一款设计优秀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手机不但能让老年人的生活变得更便利还能够帮助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那么在智能手机成为街机的今天,老年人手机设计成什么样,具备什么功能才能受到老年人的欢迎呢?从老年人生理机能和生活习性出发,针对老年人身体特征,老年人手机在功能上的设计建议如2: [老年人手机硬件功能设计\&老年人手机软件界面设计\&1、硬界面的键盘操作(有无键盘),键盘按压功能,老年人触觉的灵敏度下降,如何控制按压度的来操作手机及其程序。如果设置按键操作则需比正常手机按键尺寸大上倍。 2、手机屏幕的功能显示,易操作。 3、电池充电设置,自动提醒老年人及时充电。待机时间需要长些,可内置备用电池以备没电时突发事件的使用。 4、听筒的通讯功能,铃声功能,老年人听觉下降,所以铃声的音频设置很关键,铃声响亮且符合老年人的喜好。 5、外观的质地材料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并且防滑防水、耐摔耐磨耐高温、手机的造型和色彩也要符合老年人的审美需求。 6、大键盘、FM收音机、一键呼叫、快速拨号、语音控制、超长待机、健康监测等都是必不可少的。\&1、界面色彩设计上选用黑色、白色、橙色及红色较佳。在同等条件下,老年人对暖色比冷色易于识别。 2、文字上,大小可调节以适应不同老年人视力的不同。 3、操作界面的设置要简洁清晰、操作深度低。 4、功能上除设置通话、短信等功能外,以下诸如急求功能、照明、闹钟、健康提醒(例如吃药时间的提醒)、心电及血压、娱乐(收音机、音乐、摄像头与家人的可视功能)等功能。 5、随时随地的地理位置及实时监控即GPS定位,及时老年人记忆不好走丢了,家人也能够找到老人的位置。 6、现在高科技技术的运用,比如把云服务等高技术手段运用到老人手机当中,就是把云服务的概念和技术完全的引入。子女可以通过身边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和父母的云服务手机建立连接,远程协助父母管理手机,进行远程管理设置,涵盖了远程定位、健康资料、联系人、图铃、闹钟、桌布时间与日期、键盘、高级设置、手机模式等菜单功能。\&] 图2 由此不难看出老年人手机功能上的设计应着重的体现出人性化、智能化和云服务等高新技术的注入。智能化使老年人专用手机可以能好更快捷的满足老年人日常所需要的手机服务,就像拥有了贴身的管家和秘书一样来帮助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而云服务则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手机测量和检测到的数据,例如心电、血压水平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实时上传到云端,让远在千里之外的儿女们对老年人的一举一动有所知晓,以至于出现异常和紧急状况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拨通儿女及家人的电话进行求救。老年人手机的整体功能设计应该简单易用且经济耐用,虽然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的机能都在下降,相信一款以人为本、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专为老年人贴心设计的手机会成为他们生活中必备的好伙伴。当然,儿女及家人对老年人的关爱才是老年人做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的根本,多一些关爱和探望,让“空巢老人”的心理和心灵不再空虚、寂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性的关爱。 参考文献: [1]赵慧敏老年心理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1. [2] 张振萌.针对使用行为分析的老年人手机设计研究[D].沈阳: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0. 关于手机科技论文篇二 智能手机时代手机恶意软件特征分析 摘 要:针对手机恶意软件特征进行研究,首先介绍手机恶意软件的定义与类型,再总结手机恶意软件威胁的种类及影响,以此为手机恶意软件防治研究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智能手机;恶意软件;特征分析;潜在威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1 3G网络的普及推动了移动互联网的深度应用,更多的传统应用模式转移到移动互联网。近年来,手机以其小巧、便捷备受青睐。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性能不断提高,加上网络宽带化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手机上网。 一、手机恶意软件定义 手机恶意软件是指在用户未明确提示、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手机上安装或运行并且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一般说来,手机恶意软件具有七大行为特征,一些恶意软件符合多个特征。 (一)卸载困难。手机恶意软件一旦在手机端强制安装,用户使用常见卸载工具难以对手机恶意软件进行根本删除。 (二)强制安装。在用户未经许可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软件强制安装至用户的手机上。 (三)广告推送。手机感染一些手机恶意软件后,恶意软件开发者可以与用户手机后台远程通讯,不时向用户手机推送大量的垃圾广告短消息、彩信[1]。 (四)浏览器中毒。手机浏览器收感染后,操作系统的API可能被恶意调用,以进一步达到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目的。 (五)窃取信息。如果手机感染某些手机恶意软件后,系统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如用户通讯录、用户短消息等内容会被这些软件窃取。 (六)侵犯权限。手机恶意软件可能会在程序安装后,初始化运行的时段弹出提示框,让用户在无申辩力的情况下赋予手机恶意软件文件系统访问权限。 (七)恶意捆绑。一些恶意软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绑定其他软件或广告, 二、手机恶意软件范围 参考计算机恶意软件分类与目前已出现的手机恶意软件种类,本文将手机恶意软件分为五类:手机蠕虫、手机病毒、僵尸网络、手机木马与间谍软件[2]: (一)手机蠕虫是一段能够自我复制与传播的恶意程序。系统破坏性不强,普通手机蠕虫一般情况下不会感染系统文件,主要目的是大量占用系统、网络资源。 (二)手机病毒是一段能够自身复制的程序,主要手段是破坏或篡改用户数据,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系统破坏性极强。 (三)僵尸网络是通过多种隐蔽手段在大量相同系统平台的智能手机中植入恶意程序,使攻击发起者通过一对多的命令与控制信道,操纵感染手机执行相同恶意行为,如发送大量的垃圾短信或对某目标网站进行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等。 (四)手机木马是伪装成合法软件的一种恶意程序,软件本身不能在网络自行传播。通常会在用户不知情时,安装到用户手机上,并且会在后台隐秘执行某些恶意功能,如破坏系统文件等行为。 (五)间谍软件是一种能在手机后台隐秘收集手机用户数据,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个人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第三方的程序。这种程序危害性很大,也最隐秘,主要目的是窃取用户机密信息,例如IMSI, IMEI、密码、各种账号和密码等。 三、手机恶意软件威胁分类 手机恶意软件是故意在智能手机系统上执行恶意任务的蠕虫、病毒和特洛伊木马的总称。智能手机因有其相应的软件开发平台与开发语言,所以能帮助和规范软件开发者。巨大的智能手机市场带动了智能手机软件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智能手机软件成为了黑客新的攻击目标与掘金之地。根据目前手机恶意软件的分类与特征[3],手机恶意软件带来的潜在威胁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信息窃取型。信息窃取型手机恶意软件主要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窃取用户手机当中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果用户安装了这类手机恶意软件,一旦这些软件中的恶意程序被激活运行,那么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如通讯录、照片、各种账号与密码都存在被盗取的可能。 (二)功能破坏型。这类手机恶意软件主要目的是破坏系统和消耗资源。感染了这种类型的手机恶意软件主要表现为手机运行速度突然变慢,某些功能受到了限制,内存瞬间被消耗殆尽。 (三)推广传播型。这类手机恶意软件主要目的是推广、传播一些非法应用软件和广告,自身破坏性不强,在相关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软件的纯洁性,作为广告与其他软件的推广载体,牺牲用户部分体验,以获取部分利益。 (四)通信吸费型。这类手机恶意软件最终的目的就是获得经济收益。这类恶意病毒一种做法是通过手机后台程序用短信隐秘定制SP业务的方式,欺用户,收费业务费用。另一种做法是把恶意扣费和消耗大量流量代码直接嵌入到手机软件中。当用户运行了这种软件后,在用户不知情时就可能在无形中产生了通信和流量费用。这些恶意扣费一般都很隐蔽,有的甚至是通过运营商的合法渠道来实现的,对于普通手机用户来说根本无法察觉,一般都是恶意费用产生后才可能发现[4]。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4G网络的开通及智能手机行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大规模地向手机上迁移,还会因手机具有的随身携带、频繁使用、个人信息丰富等特性而被扩充。针对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工信部需要尽快制订相应的管理性技术规范,加快立法所需的技术性研究为移动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技术指引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健,范明钮.基于恶意软件分类的特征码提取方法[J].计算机应用,2011,31(增刊1):83-84. [2]卢浩,胡华平,刘波.恶意软件分类方法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6(9):4-8. [3]奚小溪,孙荣会.恶意软件的行为与检测技术分析[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2012(3):52-55. [4]周运伟.手机安全问题的难点剖析及其对策[J].第28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13(10):78-80. 看了关于手机科技论文的人还看 1. 大学生如何利用好手机的论文 2. 关于大学生手机市场的论文 3. 大学生手机调查报告范文3篇 4. 关于手机市场的论文 5. 通信技术毕业论文范文

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2021

隐私权作为一种自然人的人身权,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何谓侵权行为,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学理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要有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是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再次是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最后是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案例刘某是一学校信件收发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封信在收发室放了半个月了也没人来拿,刘某出于好奇就把信件拆来看了。可是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里,说刘某侵犯了他的隐私,要去法院告他。刘某很害怕,其实并不是故意的。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 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 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 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 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 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

资料描述[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和法律意义:1、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2、保护个人隐私是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志3、保护个人隐私也是保护私人的空间及财产4、保护个人隐私是社会公德

隐私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 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 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 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 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 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

尊重既虚幻,因为它是抽象的附体,尊重又真实,因为它生存于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尊重不仅是单方面的,因为只有先学会尊重自己,才能受到尊重别人的尊重。尊重还是双方面的,因为它存在于人与人,各国各地之间。场景一老师:“昨天的单元测试,你们考的是一塌又糊涂呀!现在我来念一下成绩。同学70分,同学59分……。”同学:“老师,请您不要再念了!”老师:“什么?自己考不好,还有理不让我念,我下课还要把成绩贴在黑板上,让你们好好反省!”(老师边说,同学们也都流下了泪。)结局:这位同学把老师告上法庭,告老市不尊重学生的考试成绩隐私。并且学生胜诉。场景二(叮叮咚咚,妈妈又再翻箱倒柜地检查宁宁的抽屉、书柜等。)宁宁:“妈!您怎么又私自看我的日记本啊!”( 励志天下 )妈妈:“我是你妈!有什么我不能看的。”宁宁:“我都15岁了,您还不放心我,您这是不尊重我的隐私权。”妈妈:“小小年纪讲什么隐私不隐私的。说到尊重,我是长辈,你还该尊重我的行为呢!”结局:宁宁把自己的东西都上了锁,和妈妈产生了深深的代沟。?;侵犯他人隐私的是时有发生,特别是以教育的名义侵犯学生、孩子的隐私。尊重老师、家长是我们青少年应当做的,但我们也希望自己受到老师、家长的尊重呀!?;场景三老师:“昨天同学们的单元测试考得不太理想,但看的出你们是努力了的,我呢就不念成绩了,我把卷子发下去,你们认真听评讲。”学生:“终于松了一口气,这次失败了,下次一定要努力,老师这么爱护我们,我们也该不辜负他呀!。”结局:学生们的隐私受到了老师的尊重,大家都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场景四妈妈:“乐乐,又再写你的宝贝日记呢!”乐乐:“是啊!妈妈可不许偷看哦!”妈妈:“好,妈妈不看。其实妈妈小时候也要记日记,也像你似的,拿个小锁,锁住自己的快乐。妈妈也想和你一起分享快乐,分担忧愁,但妈妈尊重你的意愿,妈妈不会偷看的。”乐乐:“妈妈你既然这么说,我倒还愿意和你一起分享日记了。”结局:母女俩互相尊重,妈妈既尊重了女儿的意愿和隐私,又和女儿成了亲密无间的好朋友。场景三、四中的老师和家长是睿智的。他们尊重孩子们的隐私,创造了一种和谐、融洽的环境。希望天下的老师、父母与孩子都成为朋友。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隐私观念论文参考文献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对隐私观的态度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而产生这些差异的根源就是中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中西方对隐私的观念有天差地别的,所以中国对饮食特别注重中国人比较爱面子比较自尊心强,所以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而西方思想比较开放,对饮食不要不涉及法律层面,他们就不会追究。

(一)从不同的方面看中西方礼节的具体差异。一、在称谓和称呼方面,西方人的称呼通常是比较笼统的,通常一个称呼可以涵盖中国的很多个称呼。例如西方人称呼男的为先生,称呼女的为女士或者小姐。而“先生”一词在我国各类词典中的第一解释就是“教师”,是对教师最古老、最悠久的称谓,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我们在建国后熟人称呼经常在其姓名后面加上“同志”一词,比如,开会的时候,某某领导讲话,“向XX同志学习”等诸如此类的言语就不必细说了。但是,在当今生活中,随着改革开放,现在“先生”成为社会上最流行的尊称口语,二、在见面交往礼节方面,中国人通常是见面喜欢点点头,握握手或行拱手礼,或者微微欠身然后握手,而西方人觉得欠身似乎显得自卑。在西方,特别在欧美国家,拥抱礼却是十分常见的见面礼与道别礼,亲吻礼和吻手礼也是常见的西方见面礼。握手礼来源于西方人类半野蛮半文明时期。这种习惯逐渐演变成今天作为见面和告辞的“握手”礼节,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我国,握手礼不但在见面和告辞时使用,而且还作为一种祝贺、感谢或相互鼓励的表示。因此是社交中应用最广泛的致意礼节。见面、道别时的礼貌演变到今天就是“你好”、“再见”两个短语,客气的顶多再互相握下手,在各种古怪疾病流行的今天显得简洁而卫生而又体面。然而西方国家,见面就要先送贴面礼、亲吻礼和吻手礼,让我们很不习惯也不能接受。三、在宴客方面,喝酒,历来被中国人视为做生意、交朋友等社交场合不可缺少的一环。中国通常遵循的是酒杯不能空茶水不能太满,在西方人他们通常喜欢啤酒、葡萄酒,不喜欢劝酒,他们的行为会随女主人的动作而进行。中国是一个酒文化大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酿酒工艺和人们赋予酒的美好寓意,使饮酒成为中国人宴请宾朋、交际应酬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酒文化也令老外折服,使他们也对中国的白酒满怀好奇心,但他们对中国酒桌上的强行劝酒有多反感。就如我们正常的中国人对老外的贴面礼排斥一样。四、在禁忌与习俗方面,中国人不喜欢说4,觉得8非常吉利,而西方人不喜欢13。中国人视4为不吉利,因为与“死”同音;而在荷兰语中4却是个喜庆的数字,因为与荷兰语“庆祝”一词的发言相近。五、中国人通常以登门拜访表现他的热忱,而西方人在拜访前先要跟主人预约,忌突然造访。否则,受访者会感到不快,因为这突如其来的拜访打乱了工作安排,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约好的拜访一般要准时。六、中国人见面客套时喜欢问去哪,吃饭了没,而西方人却认为,这是在侵犯他们的隐私,西方人对此感到很怪异。“吃了吗?”这是中国人在吃饭前后打招呼的常用语。西方人们分手时通常说Good-bye,Bye-bye,相当于中国人说“再见”。如有贵客或不大熟的人来访或串门儿,客人离开时,按中国的习惯,主人要把客人送到房门口或大门口。客人对主人说“请留步”,主人最后要说“走好”、“慢走”、“慢点儿骑(自行车)之类的客套话。而西方人微微一笑并作个表示再见的手势就可以了。七、如今中国人穿着打扮日趋西化,正式场合男女着装已与西方并无二异。八、中国人通常会在女官员、女企业家、女学者、女明星面前遵循女士优先原则,却不理会女翻译、女导游、女陪同、女记者等。而西方人对此一视同仁。九、在国际会议上,我国传媒总结出国人的种种陋习:电话多、屎尿多,常常在公开场合训斥下属,男秘书给自己上级揉肩膀等。为此《国际先驱报》曾于2007年9月24日载文“中国人国际会议‘七宗罪’成西方媒体嘲讽性花絮”。正式的公务场合或宴会上,遵守礼仪是自身良好修养的体现,也是对一同参加宴会的人的尊重。(二)中西方礼仪文化呈现出的各自不同的特色中西方礼仪文化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中国传统礼文化强调谦虚谨慎,西方是在得体的基础上强调个体和个人价值。西方人崇拜个人奋斗,尤其为个人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从来不掩饰自己的自信心、荣誉感以及在获得成就后的喜悦。而相反,中国文化却不主张炫耀个人荣誉,提倡谦虚谨慎。大多反对或蔑视王婆卖瓜式的自吹自擂。然而中国式的自我谦虚或自我否定却常常使西方人大为不满。在西方人看来,这不仅否定了本身,还否定了赞扬者的鉴赏力,甚至有欺的嫌疑。可见,这种中国式的谦虚在西方的竞争市场是行不通的。因而,在中国人看来,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更为简单直接,表现在言语上就是表里如一,即“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二。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尊卑次序,西方社会提倡自由平等东方文化等级观念强烈,无论是在组织还是在家庭,都有一定的辈分等级。尽管传统礼制中的等级制度已被消除,但等级观念至今仍对东方文化产生影响。在中国,传统的君臣、父子等级观念在中国人的头脑中仍根深蒂固。比如父亲在儿子的眼中、教师在学生的眼中有着绝对的权威。在西方国家,除了英国等少数国家有着世袭贵族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外,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倡导平等观念。特别在美国“崇尚人人平等”,在家庭中,美国人不讲辈分,只要彼此尊重,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三)中西方礼仪文化差异的成因造成中西方礼仪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中西方文化环境的不同,使得各国的人民有着完全不同的道德标准体系和价值观。礼仪是与本土的思想文化相对应的,由于形成礼仪的重要根源――宗教信仰――的不同,使得世界上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遵守着各不相同的礼仪。梁启超在有名的《劝学篇》里面讲到:“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致身心,西学应世事。”在礼仪的表现中,西方的聚焦在行为、语言的面上;而中国礼仪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不仅行为人的语言、行动本身具有话语意义,同时还需从行为人的语言、行动中去“悟”出一些东西,在言传的同时,还需意会。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就西方文明来说,它的历史较短,而它的人民是从各个地方移民而来的,众多不同民族和种族都融合在一起,文化的兼容性很强。他们信奉的西方精神,是在英雄主义和献身精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用“和而不同”的态度来对待中西礼仪文化差异,承认和尊重差异,探寻礼仪文化的互通性,有助于增强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和对他文化的适应力,从而提高交际效率。认清中西礼仪文化的差异,将二者合理有效的融合,方能建立适合中国当代社会的礼仪文化体系,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先从礼仪开始。中国今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物质,精神,文化各个方面,都急迫的需要一套完整而合理的价值观进行统一。17大报告中着重指出,以文化为核心的“软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伴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正在各个方面赶超西方国家,包括文化领域……我国是个开放的国家,我们要不断加强国际礼仪交往等知识的学习,向世界人民展示我们的形象。【参考文献】:[1]任雪萍.中西方不同文化环境下礼仪的差异[J].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3.(3).121~123.[2]邓慧.论中西方文化对礼仪的影响[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8).23~24.[3]孙爱珍.中西方礼仪文化的差异[J].山西教育学院学报.2002.(2).17~18.[4]郝志伦.中西宴饮礼俗文化刍议[J].食苑杂谭.[5]刘逸新.礼仪指南[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

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关于我国隐私权的探讨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张莉 出版社:中国法制 2007-07-01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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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 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 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 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 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 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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