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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怎么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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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怎么降重

感觉论文查重对大多数毕业生来说是一场噩梦,有些学生花了很多钱去检测论文,但是论文检测结果也不如人意,其实论文查重并没有那么恐怖,只要我们态度端正,认真查阅参考资料,认真撰写论文,不投机取巧,并学会几个小技巧,论文就可以顺利通过。那么下3233363533e4b893e5b19e337面来教大家几种降低重复率的方法!一、分析论文检测软件不同论文查重软件的算法和检测机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论文检测前,有必要了解每个论文检测软件的优缺点,以便根据学校要求以及个人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选择。二、掌握修改技巧此步骤对于论文检测查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来说,常见的方法是同义词替换和局部句型交换。Papertime不仅具有机器人降重功能,还支持在线改重和实时查重功能。方便又好用,节约了同学们大量的时间,让修改论文变得轻松简单!修改方法:1、修改关键词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总会有一些词语和参考文献中的词语相同,如果不修改,就会导致重复率增加。比如专有名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将专有名词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都写上去。或者,还可以解释一下这个专有名词所代表的含义,当然,我们不能为了降重而降重,还是需要保证论文的专业性。2、转换说法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一句话有多种表达方式,在文字标红部分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表述时,我们可以选择将句子的语序颠倒,可以参考“四”变。复杂变简单,正话反说,主动变被动,简单变复杂。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原则上的错误,我们不能改变句子的本来的含义。3、短句变长句飘红的短句是很难改的。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丰富句子,用自己的话来复述,将短句变为长句,这不仅增加了论文字数,而且也降低了重复率。修改论文的关键还是耐心。毕竟在提交论文终稿的时候,需要在学校的检测系统中检测重复率,如果不通过,麻烦就大了。因此,细致、耐心地修改论文的每一个地方,顺利完成自己毕业论文!

论文降重技巧很多,掌握这些技巧需要学习一些方法,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快速搞定论文降重,搞定毕业论文查重最重要的是掌握论文降重,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论文查重。

多次论文降重比例仍然不降低,估计就是论文降重方法有问题,或者这个查重软件虚假标红,需要选择正规查重软件。

目前论文降重方法分两种:人工降重和机器降重。人工降重是根本,机器降重是辅助,对于降重小白可以使用机器降重作为参考,结合人工降重才能保证质量。记住一点,机器是人工的辅助,不能依靠机器降重,两者相结合才能保证效果。

人工降重方法:

1、变换表达。先理解原句的意思,用自己的话复述一遍。

2、词语替换,在变换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同义词替换,效果更好。

3、变换句式,通过拆分合并语句的方式进行修改,把长句变短句,短句变长句。

4、图片法,针对专业性太强不好修改的语句或段落(比如计算机代码,法律条款,原理理论等),可以适当把文字写在图片上展现,但是这种方法不宜用的太多。知网查重系统不太合适,可以识别图片,公式,表格,其他查重系统可以适当使用。

5、翻译法,用百度翻译或谷歌翻译,中文翻译成英文,英文翻译成日语或其他语种,再从日语翻译成中文,这种看似不错,还得需要人工润色,感觉效果还是鸡肋,适当用用也无妨。

机器降重方法:

论文降重软件只是辅助手段,最后还得人工润色一下,完全降重有效的没有。

PaperBye论文查重软件里有自动降重功能,可以作为你查重后修改参考的一种辅助手段。

技巧1:每个词语,句子都可改变,段落顺序颠倒,增删关键词或关键句。经证明,以上方法相结合,有效的降低复制率,也能顺利通过知网论文查重。技巧2:抄写过程中不能留痕迹,方法繁琐但有双重保障。跨语言在知网论文查重中没有研发出来,广泛阅读外文,选出自己所用的内容按框架结合在一起,英文式的论文就写出来。利用翻译工具翻译出中文,这样论文就出来了。这对英文水平有很高的要求,需每个人有自己的方法。技巧3:下载数据公式编辑器,在查重时出现大面积标注,需把一句话抽出两三个字复制到数据公式编辑器,翻译后复制粘贴到论文,由文字变图片或表格。图片和表格在知网查重中检测不出来,不影响打印。不能大量的更换,易被老师识别。技巧4:论文测谎仪知网论文重查有效阻止学术作假行为,也增加作假水平。为了重复率过高,毕业生可提前私自到知网查重官网的“知网查重入口”进行抄袭检测技巧5:重复部门理论,中英文互相翻译,内容就改变了。会出现很多语句的毛病,则需我们阅读修改,把这段话的意思表达明确,这是最有效的方法。上面已写了五个技巧,下面介绍降低论文重复率修改的十个技巧剩余的五个。技巧6:论文标注医用,加上符号,参考文献进行标注;知网论文查重报告会显示引用。技巧7:不论是翻译还是改写,其实都是很耗脑力的,其实理工科的论文是很容易写的,只需要改变一下数据,改一下操作流程,论文就出来了。数据不一样,画图就不一样,论文也就不一样了。自写代码只需下载源代码修改一下就成自己的,用框架构建起来,设计论文就算完成。技巧8:每句话都需要用自己的话术去表达清楚,或者把内容进行替换或者顺序颠倒。技巧9:论文不是不能抄,就看自己会不会抄。抄完之后改写是很使用的,东拼西凑永远都不会过时的,这个需要自己仔细,不能漏马脚。在资料中找到有需要的,在把句子换个说法,用增删把剩余的部分组织在一起,论文就成了。虽然做起来很麻烦,但写出的论文会焕然一新的。遇到不知道怎么改写的句子,需要在原封不动的情况下加上引号和相应的脚注,这个不算抄袭。可查看知网查重宝典进行查重。技巧10:“Google法”其实是找一篇论文,中英文互译,翻译出中文的论文需阅读修改一下病句,把少量的病句去除,就出现完美的论文。“知网论文查重”的高招还是在毕业生理解的范围之内。

我们都知道大学毕业都要交一份满意的论文,才能得到老师的肯定。也是自己大学学习这么多年的一场满意的答卷吧。但是对于有些人来说论文弄虚作假没有得到自己实力的体现,给以后的学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是在学术界造成了非常丢脸的行为。

我们中国就是因为缺少这种自立研发的精神,所以在很多领域都没有自己的创新突破,这种抄袭的陋习一定要改变过来,不然的话我们在以后很难立足,那么我们在毕业论文的时候怎么才能避免和别人一样减少降重的好方法呢?我觉得做到两点就行。

第一、摆正心态。对于毕业论文来说我们首先都要百姓自己的心态。不弄虚作假不心浮气躁,只有我们摆正自己的心态,静下心来才能写出好的论文,才能写出让大家满意的论文来,如果没有把自己的心态摆在学者的位置上,那么就算你写出来的论文也不是自己的,首先心要诚、心要正我们才能把学业搞好好才不会出现模仿别人论文的事情也是降重最好的根本方法。

第二、打好基础。如果我们打下好的文学基础。在平时学习当中,多看多问多想,不负于老师,不负于同学,更不负于父母和社会,写论文以自己独立的主观去看待事情、用自己的实力去书写现实、用自己的独立想法去规划未来,这样对于自己来说,对于学界的学者来说也是一种尊重,如果人人都这样就是最好的降重方法。

总的来说,选论文如果想避免重复的方法,最好就是摆好自己的心态,学习好自己的文化基础,只要有深厚的文化底涵才能爆发出好的未来,更不会抹黑学术界,这才是最好的降重方法。

法律类论文查重率

中级职称的职称论文的查重率要低于30%,高级职称的论文查重率要低于20%,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不同期刊发表论文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在当前的6大核心期刊查重率不能高于15%,更高一点的查重率不能高于8%,如果申请高级职称要求在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职称论文查重率在8%-15%之间更为安全。

论文题目重复率不能超过10%。

与其他期刊相比,合格的核心期刊对重复率的要求更加严格。大部分核心期刊要求重复率不高于10%,部分不高于5%,而大部分一般期刊要求不高于25%或30%。可见,核心期刊对论文原创水平和学术内容的要求较高,有些参与者会在投稿前自行查看重复率,这当然是可以的。一般论文只要是作者自己认真写的,重复率不会超过5%,如果重复率超过10%,只能说明引用别人的东西太多,自己总结的东西太少。

一般来说,国内期刊有严格的要求。对于国内期刊,一般期刊论文的查重率应控制在15%左右,不得超过20%。如果论文的重复率大于20%,期刊审稿人很可能会退稿。在写作时,还应注意期刊要求的格式。 在学术论文的检测中,重复检查率的规定非常重要。可以说,只有通过重复检查率的论文才能发表,否则期刊会直接拒绝论文,这在写作时必须清楚。那么学术论文一般查重不超过多少?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学术期刊的具体重复率要求取决于期刊。一般来说,国内期刊有严格的要求。对于国内期刊,一般期刊论文的重复率应控制在15%左右,不得超过20%。如果论文的重复率大于20%,期刊审稿人很可能会退出稿件。写作时,还应注意期刊要求的格式。 论文查重系统也很重要。如果采用适当的查重检测系统进行检测,也可以保证论文的论文查重率,便于后续论文的降重和修改。在论文提交中,同一稿件不能多次发表,也禁止多次提交。

对于论文查重的重复率要求,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

学历越高,往往要求会更加严格,比如:

本科论文重复率<30%可申请答辩;<15%可申请院优秀论文;<10%可申请校级优秀论文;>25%有一次不超过5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

硕士研究生论文重复率<20%,就可直接申请答辩;如果重复率<40%,那么有一次不超过2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就必须要延期答辩;如果重复率>40%那么就只能直接延期半年。

博士研究生,论文重复率<10%可申请答辩;>20%直接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辩。

扩展资料

论文查重率的计算

一般来说:重复率=论文中抄袭字数/论文中总字数,以知网为例,知网论文检测包括几个查重子系统,但是这些查重子系统的计算规则都是一致的,换言之,知网论文检测率的计算规则是统一的。

以全文来看,一篇论文提交检测,知网系统会将你的论文内容进行分割,比如按照句子或者几个字为一个区,将这部分提取出来,跟论文检测系统的文献库内容进行比对,有多少相似的,就拿出来进行标注,一般7-8个字算作抄袭,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每个系统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不同。

以章节来看,知网除了全文查重率和去除引用文献查重率部分,还有每章节的查重率,每章节的查重率是指本章节的重复字数除以本章节的总字数,即显示每章节的查重率。

机械类毕业论文怎么降重

毕业论文查重后如果重复比例过高,需要进行论文降重,常用的几个方法如下:

一个是论文查重软件不好,为了体现严格算法虚高,这种非常不好修改;

另一个原因是论文降重的方法不对,降重经验不足,没有找到合适的降重方法。

论文降重分为机器降重和人工降重,各有特点,机器降重速度快,但是效果不完美,人工降重速度慢,但是质量有保障。机器降重软件是辅助,不要太当真。以人工降重效果才有保障。人工降重的方法有多种,常用的不过那几个,实际改多了,直接复述就行了。

一、人工论文降重方法

论文查重后的论文降重方法很多,但是有个宗旨就是:遵循原意,语句通顺。这个是基本原则,根本的方法就是理解原意,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这种表达就需要很多技巧,这些技巧就是论文降重方法。

1、句式变换

通过变换表达方式,改变句子结构;比如“把”字句换成“被”字句,"我把他打了”,改成“他被我打了”。

2、图片法

就是把一些表格,数据或不好修改的部分等适量做成图片,现在好多查重系统不识别图片,目前也只有知网查重可以查图片,公式,表格等,这种方法可以适当在其他的查重软件进行使用。

3、翻译法

通过把原文翻译成其他小语种,比如泰语,韩语,然后在翻译成英语,再翻译成汉语,这样有一定效果,但是效果没有想象的好,可以作为参考,自己酌情使用。

4、同义词替换

这种可以把近义词,时间等用另一种表达同义词方式进行表达,比如2003年,可以写成“二十一世纪初”。

这些方法是常有的方法,不拘泥于这些,自己可以根据情况可以大胆发挥,在遵循原意的基础上,随便怎么改都行,自己发挥的空间很大,自己改改就会有体会。

二、机器论文降重方法

论文降重软件只是辅助手段,最后还得人工润色一下,完全降重有效的没有。

机器降重软件可以作为你查重后修改参考的一种辅助手段。

打开Paperbye论文查重软件网站,选择机器降重页面,如果在网站已经查重好,可以直接的查看报告里直接一键降重。

毕业论文写作完成后需要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论文才能进入最终的答辩环节。

1、毕业论文查重率太高是需要特别的重视红色的文字,因为红色的文字基本上是与文献库的文字重复,所以需要把红色字体的语句进行修改,用近义词替换或者是增加删减一部分的红色文字的内容,这样是能够降低重复率。

2、改变语言的表达方式,中国的语言是有很多种不同的表现方式,虽然基本的含义是一样,可是这就表现出语言的艺术魅力。

3、毕业论文查重率要下降可以用软件翻译的方式,把自己写好的论文直接复制到专业的翻译软件,可以先翻译成为法文,然后再翻译成英文。

接着就翻译成为中文。这种转换的形式虽然逻辑上会有一点不合理,可是基本的含义却没有变化,采用这种方法还是需要耐心的一句一句的核对,毕竟用软件翻译出来的话语并不一定通顺,这需要大家认真的去检查,尤其是要检查错别字。

1、用同义词代替,比如:损坏=破坏;渠道=途径;原理=基本思路;不可见=隐藏;优点尤其突出=优势尽显无疑2、改变句子的主动被动语态,比如:数字水印为多媒体数据文件在认证、防伪、防篡改、保障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在多媒体制品的认证、防伪、防修改和传送安全以及完整性保障方面,可以采用数字水印的检测作为有力的检测手段。3、可以将文字转换为表格、表格基本是查重不了的,文字变成图形、表格变成图形,一目了然,绝对不会检查出是重复剽窃了。(以上方法学术堂亲测有效)

论文降重的一般方法:

1、文字转图片

将一些重要的论点文献等无法进行改写的内容,可以将其转化成图片的形式来进行降重,不过这种方法只适用于点缀。不能够大面积使用。

2、数据转表格

在部分数据较多的专业下,即便是自己实验得出的数据也是很容易飘红的,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将数据以表格或者图表的形式来进行展现,既能降低论文的重复度,又能提升论文的美观度哦。

3、段落改写

将较长的段落进行拆分,一个大段拆分成几个小段,并添加部分自己的理解与内容,对段落进行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4、段落删除

如果论文的长度过多的话,完全是可以进行一定的删除,将论文飘红的地方进行适当的删减与修改。也是非常有效的。

5、调整结构

论文的结构一般能不动就不动了,毕竟调整结构是一个比较浩大的工程,但是若是论文查重率居高不下,那么很有可能就是论文的结构重复度过高。

法律类论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学论文法律名称查重怎么办

专业名词出现重复现象是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尽量不要进行修改。可以修改其他部分的重复率来降低文章的整体重复率。或者找人工降重老师帮助下。

首先第一点就是要避开专有名词,因为法律相关的专有名词实在是太多了而对于没有法律经验的人来说,论文最后的修改质量会非常的困难,就算十经验丰富的老手也未必会在短时间内交出一份满意的毕业论文,在这里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论文中需要引用的“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如果是没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会将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后的内容会显的其非常的不专业。那么就在法律条文占比较高无法避免重复率的情况下我们又该怎么做呢?法律条文是法学论文进行论证的一大前提,虽然说不能脱离法律条文来阐述自己的个人观点,但是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往往都会形成当年毕业论文的焦点因此也会成为热点那么选择撰写的人就会非常多,例如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以及《九民纪要》发布后,一些关于该方面的论文明显就增加了很多。所以在选择选题时大家可以选择争议比较多的,可以不用引用太多的条文,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即可。而且法律条文的内容一旦添加,重复率则会提升很多,法律条文有两点是最让人头疼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的名称,例如《xxxxx劳动合同法》、《xxxxx公司法》、《xxx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像这些名称,稍微加点字就会重复。第二点就是它的内容是重复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例如xx法第XX条的规定如下,然后就需要你一一列举出来,那么这么长长的法律条文是必然会导致重复的。第三点就是案例的引用,典型案例其实就那么多,而且每个人都想用典型的案例所以这无疑增加了重复的概率。知道了这些除了要避免引用之外你还可以简化法条名称、简化法条内容或者将内容拉到脚注里面、进行案例的修改,例如变换词语,简化内容等方式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降重了。

第一,知道论文查重哪部分。很多学生在给论文查重时会误以为将论文所有的内容都提交上去就可以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论文查重有讲究,一般需要根据高校规定的查重内容来提交论文查封部分大部分都是正文部分。第二,了解查重网站。随着市面上查重网站越来越多,在找寻相关检测平台时不要贪小便宜,也不要轻易被所谓的知网查重入口吸引,而是应该尽可能选择一个文献收入多检测方法业的查重网站,这样所得到的查证结果更加精准,对降重方面有帮助。第三,付费检测。大学毕业论文查重是怎么查的,只要登录所找到的查重网站之后就会有相应的指示,一般是要先付费再提交论文检测,等待时间下载检测报告

在论文进行查收后,要做的就是根据论文查询网站所提供的查询报告进行一定的修改。如黄色字体须进行此字替换词句调整,而标准的建议大家使用原创的语句进行替换,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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