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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体器官移植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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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体器官移植的论文

(英文题目略) 1. 张玉龙、陈晓阳:论医院组织文化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裁择。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24(5), 585-587,2. 王白璐、李朝武、魏述建:构建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助理满意度模型的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1), .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引导手段及其等级,外语教学,2011:32(3):24-27,41. (CSSCI,山大权威)4.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的引导语类型分析,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2):1-7.(CSSCI,山大权威)5. 张玉龙,陈晓阳。试论善的私密性及其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29-33页。6. 张玉龙,陈晓阳:医患沟通中疾病认知模式的伦理审视,《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2月。93-94,. 曹永福、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1期。152-156页。8. 岳彩宾,陈晓阳:基于健康相关声明质量的医疗技术评估意义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第2期,167-169页。9. 杨同卫,陈晓阳.物质主义价值观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J],经济管理,2011,(11):. 杨同卫,康兴娜,陈晓阳: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途径[J]。经济纵横,2011,(8),79—81。11. 曹永福陈晓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难题,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张玉龙、陈晓阳、杨同卫、张茜、王白露:我国医药流通改革政策变革评析,医学与社会,2010年7月,. 张玉龙,陈晓阳,疾病的伦理判读及其意义,《道德与文明》,2010年3月。134-137页。14. 王利红,陈晓阳,杨同卫。论家系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2月第31卷第2期。26-28页。15. 王利红,张宁,陈晓阳。加快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设想。医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5月第23卷第5期。. 王利红,陈晓阳(通讯作者):关于变性人助孕需求的伦理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6月。第22卷第3期。114-115,. 卜丽娟,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医生组织公民行为与医学专业精神关系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10月。22卷第5期。26-28,40页。18. 王云岭,徐萍,王书会,陈晓阳.伦理学视域中的死亡尊严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8(8):. 杨同卫,陈晓阳(通讯作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儒家再思考——兼评范瑞平《“以人为本”不是“以政为本”》一文[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9,30(4):47-49,. 张新庆,王洪奇,陈晓阳:中国医务工作者从业状况调查。科技导报2009,27(18):.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生的特殊干涉: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不同意的伦理选择[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29(9):14-16.22.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论我国知情同意免除的法律规定之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21(6):. 曹永福,陈晓阳(通讯作者).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4):135-140.24. 陈晓阳,曾波涛.论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的伦理学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1):. 高岚,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医学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机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28(7):24-25.26. 王云岭,陈哓阳(通讯作者).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2007,(2):. 鲍红,陈晓阳(通讯作者),赵金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7,(3): 22-23,. 曾波涛,许婷婷,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万德志.临床路径在单病种质量和费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 2006,26(7):40-42.30. 曾波涛,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许婷婷.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 赵金萍,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杨同卫.论人体肾脏捐献中的合理补偿原则[J].医学与哲学, 2006,27(2):53-54.32. 杨同卫,陈晓阳,曾波涛,赵金萍.论医疗制度变革时期的医生角色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6):.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生的双重角色及其激励相容[J].医学与哲学, 2006,27(2):27-28,. 陈晓阳,曹永福,曾波涛.临床路径管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评价[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 2006,27(9):40-41.38. 陈晓阳,曹永福.人文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J].医学教育,2005,(1).39. 徐娜,陈晓阳.当前医疗广告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重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 曹永福,陈晓阳,王云岭.对“医疗服务商品和市场”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理性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11):23-26.42. 陈晓阳,杨同卫,李晶晶.知情同意,医患合作的道德保障[N].中国妇女报,2004,(7).43. 杨同卫,陈晓阳.寻求医疗服务定价的第三方力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6):. 陈晓阳,杨同卫.冲突处理能力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7):. 陈晓阳,杨同卫.转基因食品安全隐忧与公众知情选择权[J].医学与哲学,2004,25(6):. 陈晓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6).48. 陈晓阳.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策略[J].中华商界,2003,(6).49. 陈晓阳.双赢对局——市场竞争新策略[J].经济论坛,2003,(10).50. 陈晓阳.信息化——打造医院管理的捷径[J].医药世界,2003,(2).51. 曹永福,陈晓阳.医患之间的双重属性[J].科技时报,2003,1,17.52. 陈晓阳,曹永福.关于医患关系属性的探讨[J].世界卫生,2003,(3).53. 陈晓阳.对我国加入WTO后医院管理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3,(2).54. 陈晓阳.人文医学在临床医学中的作用[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3,(3).55. 陈晓阳.现代科研项目中的时间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56. 陈晓阳.面对知识经济的思考[J].兰州学刊,2003,(2).57. 陈晓阳,曹永福.论人文医学的兴起与医学人文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6):1-2.58. 陈晓阳,杨同卫.关于过度医疗的经济学分析与伦理[J].医学与哲学,2003,(9).59. 陈晓阳,曹永福,杨同卫,王云岭,郑林娟.医学伦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的尝试[J].医学与哲学,2003,24(5):51-54.60. 陈晓阳,王云岭,曹永福,杨同卫,郑林娟.论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6(3):53-55.61.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学的理性精神[J].医学与哲学,2003,24(4):. 陈晓阳.医院管理工作中医学伦理教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63. 陈晓阳,王丽华.伦理教育对改善护患关系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03,(6).64. 陈晓阳.医院医学伦理教育管见[J].山东卫生,2002,(8).65. 陈晓阳.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综合护理水平[J].山东医药,2002,(26):. 陈晓阳.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医院管理的发展[J].中华现代医学杂志,2002,(5).67. 陈晓阳,曹永福.当代医学中的医学伦理学[J].山东医药,2001,41(9)(增):92-94.

在临床医学上,当某器官患有用其他疗法已不能治愈的致命性疾病时,需采用器官移植手术,将保持活力的健康器官,从身体的某一部分移植到自己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以取代有病的器官。器官移植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真正蓬勃发展只在近40年。目前同种器官移植已是有实用价值的医疗方法。同胞间,异卵双生子之间,父代与子代间,亲属及非亲属间的移植均属同种移植。移植用的器官可用来自活体或尸体,成双的器官如肾来自自愿献出一个健康肾的活体,多半为同胞或父母;而单一器官如心、肝等,则尸体是唯一来源。动物供给器官的异种移植,由于会引起强烈排斥反应,目前作了大量的试验,正逐步向临床过度。1954年世界上首次施行同卵双生姐妹间的肾移植成功。70年器官移植技术发展速度加快,其中肾移植始终占据首位。到目前为止,全球肾移植即达35万余例,心脏移植3万余例,肝脏移植4万余例。心移植一年以上存活率在70%以上,肝移植则达88%。最长存活者为31年。肾、心、肝移植长期存活者恢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力,已各自成为晚期肾、心、肝病一种不可替代的治疗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已先后在临床上开展了肾、心、肝脾、胰、腺、骨髓、肾上腺、胰岛、甲状旁腺、肺睾丸、关节、胎胰、胎甲状旁腺、胎肾、胎胸腺、胰肾联合、肝细胞、脾细胞、脑细胞和神经组织等的器官移植。我国器官移植起步约晚于世界10年,但进展较快,上述各种器官移植我国均已开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特别是多种类别的胚胎器官移植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进入21世纪的器官移植,将要解决供体器官、人体器官与人造器官、排斥与抗排斥反应等问题,使器官移植更好地为人类服务。21世纪将需要建立更多的调剂移植器官的机构枣器官移植中心。如荷兰的欧洲器官移植中心,,凡有可供移植的器官时,立即通过电脑寻找患者,可在极短的时间内,从全欧洲找到合适的病人。该中心科学的管理,灵通的信息,高效的工作,仅在1990年就调度和输送了5000多个器官,其中包括3219个肾,690颗心脏,599个肝,62个胰腺,50个肺和大约1000块眼睛角膜。随着对“脑死亡”判断死亡定义的确定,已可为更多病人提供移植的器官,下个世纪将会有更多的供体器官来源。一些移植方法的改进是未来解决器官供需矛盾的办法。如脾内肝细胞移植,形成肝化脾,使之具有一定的肝功能,当克服临床难点后,脾内肝细胞移植可与同种异体肝移植、辅助性肝移植成三足鼎立之势;将成人肝分成两上体积较小,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减体肝移植,既可解决供体器官缺乏,供两个病人需要,也可为肝体积较小的儿童患者供肝;将小块脾组织移植到腹膜腔作异位移植的自体脾移植术进入临床,则可解决供脾来源。全世界每年仅肾、心、肝病晚期患者分别有50、30、和20万,器官总需求每年00万个,供体器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除同种移植外,动物器官的异种移植将是供体来源的重要手段。1992年英国科学家已将人的基因导入猪胚胎,出生了世界上首例转基因猪,植入的人基因使猪的器官与人的免疫系统相适应,免疫排斥较小。1995年,美国学者把一头转基因猪的脑组织移入一位帕金森氏病患者的大脑获得成功,病人震颤消失。由于猪的器官和人的器官大小相仿,形态相似,繁殖力强,成长迅速,因而其心、肝、肾、肺和其它器官均可供移植,转基因猪将成为人类未来的器官工厂。动物器官的异种移植将是21世纪器官移植的主攻方向。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美国匹兹堡大学尝试把狒狒的肝移植给一名35岁的男子,手术后当天,狒狒肝脏就开始发挥功能,但两个月后这名男子死去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移植动物器官的难点主要是担心病毒会传染给人类,这样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供图/Photocome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试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里被安进一颗猪的心脏或者换一个猩猩的肝,他会做何感想,他的生命还会延续吗?日前,大部分澳大利亚人表示,假如自己濒临死亡时,将愿意尝试接受动物的器官移植。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在医学发达的今天,人体究竟能否移植动物器官?移植后会和人体产生排斥吗?移植器官来源的最佳方式是什么呢?带着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在我国器官移植领域有多年经验的管德林教授。 用UC每月免费发短信 新浪搜索联盟 不一样 让眼镜成为历史 户外用品全场1元拍 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管德林教授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权威,在谈到器官移植的问题时,他先给记者讲了一件让他终生难忘的事。1997年的秋天,他在澳大利亚做访问期间,有位只有26岁的姑娘,因为酒后驾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当时她就发生了脑死亡,只能靠插管维持呼吸和心跳,但她的亲属告诉医生愿意将器官捐献。 管教授回忆说:“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七个脏器,第二天就给6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特别巧的是,过了几天后,我们在医院的院子里,碰到6个病人在一起聊天,他们正好是姑娘救活的那几个人。他们曾经濒临死亡,现在却因为一个姑娘的脏器,全都活了下来。你不觉得这很神奇吗?” 据介绍,一个病人的死亡原因常常只是某个脏器损坏,而非所有脏器都有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器官移植手术就可以使很多患者的生命延续下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一位科学家实现了人类的这个梦想。 1954年,第一例肾移植手术由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成功进行。迄今为止,全世界仅心、肝、肾人体三大器官的移植已经达到50万例。我国器官移植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虽然开展比国外晚,但进展却很快。目前,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在供体器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动物器官移植成为科学家的探索方向。 全世界目前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做移植手术的病人有30万人。为了促进器官移植的快速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科学家一直在寻求更多更好的供体器官。就供体器官的来源和质量问题,当然是同种器官(即人的器官)最好,但在供不应求的局势下,专家们把探索的方向转向了动物器官。 人类最早的尝试是把羊的脏器移植到人体内,但由于当时对免疫学方面的经验缺乏,这个器官很快就被排斥掉了。之后,世界上很多科学家都分别做过尝试,把狗、猪、猴子的脏器试图移植到人体内,但这些尝试最终都没有成功。据管教授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例把动物器官移植给人的,但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内的是位中国人,他就是美籍华裔冯宙麟博士,他成功地把狒狒的肝移植到人身上,虽然那人只存活了一个月,但这至少是种新尝试。” 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最大瓶颈在于排斥反应。人和人之间还要发生排斥,那么动物和人之间移植后会发生排斥吗?答案是肯定的,假如动物的脏器不经过特殊处理,移植到人体后几分钟内就会发生超级排斥。因为人类经过亿万年时间生存下来后,有一套自己健全的生态系统,绝不允许外来种族进行干扰。所以一旦有“外物”侵入,人体自身就会产生大量抗体、补体,这些东西被激活后就把所有血管堵塞,此时这个脏器就会立即变黑坏死,不能发挥任何作用。 移植动物器官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感染动物病毒的隐患还未能解决。 科学家仍在立志解决排斥的难题,“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担心动物的病毒会传染给人类”。管教授在评价移植动物器官时,脸上露出了几分担忧。他说:“据科学家报告分析,人类现在谈虎色变的几种超级病毒,都是从动物体内传染给人的。比如,艾滋病病毒最初就是非洲猩猩传染给人的。几亿万年前,猩猩内部也曾流行艾滋病,那时候大部分猩猩死亡,只有一小部分猩猩继续留存下来,而它们体内就会有耐病毒的抗体,这种病毒不会在它们体内发作。但后来这个病毒传染给人后,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猛烈攻击。还有禽流感等其他病毒,这些病毒一旦传染给人类,我们目前根本没有办法治疗。一旦这些病毒在人体内适应下来,造成人间传播,那全世界死几十亿人都是可能的,这个后果相当严重。” 为了避免传染动物的病毒,现在英、美等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开始限制做这方面的研究。瑞士在2001年7月颁布新规定,允许有条件地将动物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于人体。但瑞士政府严禁向人体移植灵长类动物器官,因为灵长类动物与人类种群过于接近,他们担心移植后感染动物病毒的风险性比较大。 不过就在人们失望之余,事情似乎又有了转机。2000年8月底,美国有科研人员宣布,他们已经培养出一种新型转基因猪,猪体内固有的猪逆转录病毒不会传递给人。这一研究结果似乎给移植动物器官的安全做了某种保证,但研究人员也谨慎地说,他们还不知道PERV不感染人细胞的深层机理,而且PERV的无感染性还需通过活体动物试验才能进一步确认。 解决缺少供体器官的最佳办法,是鼓励人们自愿捐献和出台相应法律规定。 有专家表示,有朝一日人们或许可以解决传染病毒的问题,最终实现无风险异种器官移植。但在目前情况下,解决缺少移植器官供体的最佳办法,还是鼓励人们器官捐献和出台提取器官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此,管德林教授也表示了赞同意见。他说:“国内去年做了将近5000例肾脏移植手术,但亲属提供脏器却非常少,在国内不到1%的比例。这个数字说明老百姓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在中国,大部分的器官捐献都是父母捐给子女的,很少有儿女捐给父母的,有的即使捐献,父母也拒绝接受。实际上这种思想太传统,从医学角度来讲,子女捐给父母最好,因为他们的肾脏很年轻,成活率会很高。”但传统的观念使很多人认为,捐献人的身体健康会受到严重影响,其实不然,管教授说“人的肾脏只要有1/7,就能发挥正常功能正常生活。” 虽然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是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现在最关键的就是没有法律的保护,有人愿意捐献,但医院也不敢要。”管教授讲了一件他亲历的事情,“以前我在朝阳医院工作时,有个姑娘找到我,恳求我答应他爸爸一个愿望。原来他父亲得了脑肿瘤,他想把自己的脏器捐献。后来我请示了上级,最后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而不敢随便接受。所以老人的这个愿望也没能实现。” 在英、法、美、加拿大等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对器官移植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每个人考驾驶执照时,都会有一栏内容需本人填写。这栏内容就是一旦你发生意外,造成脑死亡,自愿把脏器捐献。当车祸发生后,警察只要一划卡就知道个人捐献的情况,随时可以通知医院来取脏器。管教授说:“脑死亡的人大脑皮层和脑干已经全部死亡,没有呼吸。脑死亡的病人活不到一个星期,这个时期正好是捐献的最佳时机。”

人体器官移植论文1000字

从伦理角度看待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先进的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拯救生命的同时,很多人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方面,甚至提出禁止的建议。其实,任何科学技术本身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权衡利弊,合理得使科学技术为我们所用。针对器官移植技术,虽然从手法、人性的角度它是不被我们传统的中国观念所接受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医学领域的重大进步,同时,从拯救生命的角度阐述了尊重生命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从伦理角度也应当是被理解的。首先,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的内在动机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明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挽救病生命、 减轻病人痛苦、 提高人类健康程度这一医学根本目标的。就是为了使一些绝症患者摆脱绝望境地, 进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提高人类生存质。而健康对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要意义。马克思说: 保护健康, 就是保持一切价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 所以, 器官移植自身就可欲的、 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其次,从器官移植技术产生的效果看。任何问题, 都要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 。只要利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和美观, 事物就是对的。人希望通过生命的繁衍, 生生不息, 使自己的自然生命在这不息过程中得到传递与延续。也正是个人的这种有限自然生命无限突破存续之渴望与繁衍行为,构成了人类生命生生不息、 无限存在的可能。器官移植技术正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实现自身生命得以更长保存延续的方式。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 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 而且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人类追求健康长寿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也就是说, 器官移植要求在一个病人(受体)的背后, 要看到整个人群, 看到社会, 看到人类群体的生存和演进,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出发点来判断器官移植的可实施性。这样,器官移植不仅仅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可行的,而且在价值性的意义上也是很重大的。再次,从器官移植技术的意义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器官捐献移植能够使供体在利他行为中完成个体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实现最终的幸福。无论作为主体的感受, 抑或自我的实际生活境遇, 幸福都并不仅仅是存在的某一时刻的状态。就本质而言, 幸福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因此,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 也要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同时, 中国传统一直把道德视为人生的最大任务, 以尽善尽美为人格发展的极致。普遍认为人格完善是人的精神追求, 是人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 人生幸福必然也包含着人格完善的内容, 这同时也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因为道德的本性并不等于道德的行为,潜在的善行仍有待具体的实践。而主体活动的每一瞬间又是善行积累、 最终实现幸福的关键时刻, 因此, 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捐赠移植手术的进行, 恰恰是供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格完善的过程, 从而为供体实现幸福提供了实践途径。在自愿的前提下, 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优先于对另一个人可承受的身体伤害的避免, 救他人于危难之际, 这本身就是尊重他人的表现, 是人道的体现, 能够实现供体人格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这正是器官捐赠移植之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进而有助于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器官来源短缺难题。同时, 供体自身部分利益的牺牲间接地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因为他使受体恢复了价值创造的本钱——健康。(2)器官移植能够使受体在获助的同时感受到幸福。就人类社会来说,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 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在器官移植中,受体往往是深陷困境的绝症患者, 而完满的人生则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体魄是自然赋予人类有可能幸福生活的起点。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不仅使人有可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才能, 亦有可能使人更好地感受生活、 热爱生活, 对生活与同胞有可能充满更多的热情与爱。先天的疾患是人的一大不幸, 后天的疾患亦是生活中的一种痛苦。疾患剥夺了人对生活的某些感受、 享有与创造能力, 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的缺憾与痛苦, 还有精神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 或者奄奄一息、 苟延残喘时, 很难说其有一种对生命的幸福感受。健康是人生幸福的自然客观前提。所以, 在接受供体所提供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时, 受体重新恢复健康的同时也重新获得了幸福。同时, 能够在危难之际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受体的内心也会感到无比愉悦,感到幸福。因此,从伦理角度来看,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是再用另外一种方式延续着生命,尊重着生命。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1977年《我在这战斗的一年里》(北京市) 1978年 将《速度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一文缩写成500至600字 1979年 将《第二次考试》改写一篇《陈伊玲的故事》 1980年 读《画蛋》有感 1981年 仔细阅读《毁树容易种树难》,写一篇读后感。要求:观点正确、中心思想明确、紧扣原文发表感想、联系实际具体、恰当 1982年 作文题《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注意:必须写成议论文……1983年 漫画《这下面没有水,再换个地方挖》1. 写一段300字以内说明文字 2.写一篇议论文,800字以内1984年 有的同学说:“每逢写作文,自己常常感到无话可说,只好东拼西凑,说一些空话套话,甚至编造一些材料。”有的老师说:“每次学生作文,我都辛辛苦苦地批改讲评,但是学生往往只看分数,不注意自己作文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提高不快。”请针对上面两段话所反映的情况联系自己和周围同学的现状,以对中学生作文的看法为中心,写一篇800字左右的议论文,题目自定 1985年 以“澄溪中学学生会”的名义,给《光明日报》编辑部写一封信,反映情况、申诉理由、呼吁尽快解决(化工厂排放废水、有害气体、污染)文题《给〈光明日报〉编辑部的信》 1986年 作文题《树木·森林·气候》请从现实生活中选择一个有意义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全文不少于600字,副标题自定。 1987年 1. 根据下面提供的材料写一篇简讯《育民小学办起了游泳训练班》 2.结合以上材料,就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这个问题写一篇短文,题目自拟字数400至600字之间 1988年作文题 《习惯》除诗歌以外,文体不限,不少于600字 1989年 你的好朋友是某重点中学高三年级里中上水平的学生,他想立志报某重点大学历史系,班主任、父母各持己见。他为此感到困惑、苦恼,他写了一封信,想听你的意见,你给他写封回信1990年 母亲带着两个女儿去玫瑰园,一个女儿告诉母亲,“这里不好,每朵花下都有刺”,另外一个女儿告诉母亲“这里真好,每个刺上面都有花”。根据这一材料展开描写,写一篇议论文 1991年 描写圆的想像物;就“近墨者黑”或“近墨者未必黑”写一篇发言稿参加辩论 1992年 清理路旁的脏物1.根据提供的材料加以设想,记叙他们中的谁又怎样回来清理这个地方2.选择所提供材料中的一个或几个人物(包括“我”)的思想行为,进行分析,展开议论,写一篇议论文 1993年 高三某班学生小张因病缺课两个月,请同班好友小王帮他补课。后来,小张的学习成绩跟了上来,小张的母亲很感激小王,尽管家里不富裕,但还是托人给小王捎来200元作为报酬,小王很为难,找班主任谈谈自己的想法,班上的同学知道了这件事后,产生了各种议论,在班会上,大家围绕这件事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各抒己见,展开热烈的讨论。请你写一篇全面反映这件事和班上同学各种看法的广播稿。题目自拟 1994年 以《尝试》为题写一篇记叙文,不少于700字 1995年 任选寓言诗中的两种鸟,展开想像,以《××与××的对话》为题(例如《麻雀与燕子的对话》、《黄鹂与鹦鹉的对话》等),写一个200字左右的对话片断(20分)要求:1.对话与《鸟的评说》内容有关,并据此展开想像2.用对话方式写,不要用概述和转述方式写,不要写成独白或诗歌 1996年 仔细观察下页《给六指做整形手术》和《截错了》两幅漫画:一、用说明文字介绍两幅漫画的画面内容注意: 1.两幅漫画分别说明,文字不必平均分配2.说明画面内容时,不要编故事3.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明字二、以《我更喜欢漫画〈〉》为题,写一篇议论文注意:1.把你喜欢的那幅漫画的标题填写在作文题目的空白处2.议论时要有比较,要充分说出自己的感受和理由3.不少于600字 1997年 根据材料1描写背同学上学的情景。根据材料2和材料3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联系实际,写一篇议论文 1998年 补写《妈妈只洗了一只鞋》根据下述材料,按要求写作文。现在中学生心理承受力差异较大,有的像鸡蛋壳那样脆弱,有的却很坚韧,那么你是怎样的呢?从后面两个题目中,选择一个适合你的情况的题目,举出实例,写一篇关于你自己的心理承受力的文章,《坚韧———我追求的品格/战胜脆弱》 1999:材料命题——随着人体器官移植获得越来越多的成功,科学家又对记忆移植进行了研究。据报载,国外有些科学家在小动物身上移植记忆已获得成功。他们的研究表明:进入大脑的信息经过编码贮存在一种化学物质里,转移这种化学物质,记忆便也随之转移。当然,人的记忆移植要比动物复杂得多,也许永远不会成功,但也有科学家相信,将来是能够做到的。假如人的记忆可以移植的话,它将引发你想些什么呢? 请以“假如记忆可以移植”为作文内容的范围,写一篇文章,文体不限。 2000: 在一次鼓励创新的报告会上,有位学者出了一道题:四个图形符号中,哪一个与其他三个类型不同?有人说圆形,因为圆形是惟一没有角的图形;也有人说三角形,它是惟一由直线构成的;又有人说半圆形也正确,它是惟一由直线和曲线组成的;最后有人说,第四个图形也可以,因为它是惟一非对称性的图形。看来,由于标准和角度的不同,这四个图形都可以作为正确答案。的确,世界是千变万化的,疑问是层出不穷的,答案是丰富多彩的。在生活中,看问题的角度,对问题的理解,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问题的答案不止一个的事例很多。你有这样的经历、体验、见闻和认识吗?请以“答案是丰富多彩的”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只要与学者这道题引发的思想感受有关都符合要求。文体不限,题目自拟。 2001: 有一个年轻人跋涉在漫长的人生路上,到了一个渡口的时候,他已经拥有了“健康”、“美貌”、“诚信”、“机敏”、“才学”、“金钱”、“荣誉”七个背囊。渡船开出时风平浪静,说不清过了多久,风起浪涌,小船上下颠簸,险象环生。艄公说:“船小负载重,客官须丢弃一个背囊方可安度难关。”看年轻人哪一个都舍不得丢。艄公又说:“有弃有取,有失有得。”年轻人思索了一会儿,把“诚信”抛进了水里。 寓言中“诚信”被抛弃了,它引发你想些什么呢?请以“诚信”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可以写你的经历、体验、感受、看法和信念,也可以编写故事、寓言等等。所写内容必须在“诚信”的范围之内。注意:(1)立意自定;(2)文体自选;(3)题目自拟;(4)不少于800字。 2002年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作文。 有一位登山者,在途中遇上暴风雪。他深知不尽快找到避风处,非冻死不可。他走啊走啊,腿已经迈不开了。就在这时,脚碰到一个硬硬的东西,扒开雪一看,竟然是个快冻僵的人。登山者犯难了:是继续向前,还是停下来援救这个陌生人?心灵深处翻江倒海之后,他毅然作出决定,脱下手套,给那人做按摩。经过一番按摩,陌生人可以活动了,而登山者也因此暖和了自己的身心。最后,两个人互相搀扶着走出了困境。 也许不是人人都会碰上这种生死的抉择,但是每个人却常常遇到、见到、听到一些触动心灵需要作出选择的事情。那时,我们大家是怎样选择的呢?又应该如何选择呢?请以“心灵的选择”为话题写一篇作文,所写内容必须在这个话题范围之内。 〔注意〕立意自定;文体自选;题目自拟;不少于800字;不得抄袭。 2003年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宋国有个富人,一天大雨把他家的墙淋坏了。他儿子说:“不修好,一定会有人来偷窃。”邻居家的一位老人也这样说。晚上富人家里果然丢失了很多东西。富人觉得他儿子很聪明,而怀疑是邻居家老人偷的。 以上是《韩非子》中的一个寓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听到类似的故事,但是,也常见到许多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情况。我们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时候,感情上的亲疏远近和对事物认知的正误深浅有没有关系呢?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请就“感情亲疏和对事物的认知”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寓言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2004年高考十五道作文试题 一、全国卷(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区)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①走你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 ②常问路的人不会迷失方向。(波兰谚语) ③应当耐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认真考虑指责你的人是否有理。(达·芬奇) ④相信一切人和怀疑一切人,其错误是一样的。(塞纳克) 面对各种说法,有人想:我该相信谁的话呢?也有人想:还是相信自己最重要。请以“相信自己与听取别人的意见”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二、全国卷(老课程卷:广西、海南、西藏、陕西、内蒙古等地区)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某网站“4220聊天室”有这样一段谈话。 A:我给大家讲个故事。一个老太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嫁给洗染店老板,小女儿嫁给雨伞店老板。老太太天天为女儿忧虑:雨天,担心洗染店的衣服晾不干;晴天,生怕雨伞店的雨伞卖不出去。后来,有一个聪明人开导她:“老太太好福气啊,雨天,小女儿生意兴隆;晴天,大女儿顾客盈门。您哪一天不快活啊!” B:妙极了!改变思维的角度和方式,我们就会有新的感受和发现。 C:快乐幸福是这样得来的么? D:阿Q! 请以“快乐幸福与我们的思维方式”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三、全国卷(吉林、四川、黑龙江、上海等地区)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某网站“4220聊天室”有这样一段谈话。 A:快乐的人生,也会有痛苦。有的人能直面挫折,化解痛苦;有的人却常常夸大挫折,放大痛苦。 B:是呀,有的人能把不小心打破一个鸡蛋,放大成失去一个养鸡场的痛苦。 C:考试失手,竞争失利,恋爱失败,亲友失和,面子失落,哪怕是其中的一点点,都是无法排解的痛苦啊! 请以“遭遇挫折和放大痛苦”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四、全国卷(甘肃、青海等地区)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一个富人去请教一位哲学家,为什么自己有钱以后很多人不喜欢他了。哲学家将他带到窗前,说:“向外看,你看到了什么?”富人说:“我看到外面有很多人。”哲学家又将他带到镜子前,问:“现在你又看到了什么?”富人回答:“我自己。”哲学家一笑,说:“窗子和镜子都是玻璃做的,区别只在于镜子多了一层薄薄的白银。但就是因为这一点银子,便叫你只看到自己而看不到别人了。” 请以“看到自己与看到别人”为话题,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五、上海卷 以“忙”为话题写一篇文章。要求:(1)题目自拟。(2)1000字左右。(3)不要写成诗歌。 六、北京 以“包容”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包容”有宽容、大度、不计较、有气量的意思,也有一并容纳、接受不同意见的意思。本题若只从其中一个方面写,也可以。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800字。 七、江苏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水有水的性格——灵动,山有山的性情——沉稳。 水的灵动给人以聪慧,山的沉稳给人以敦厚。 然而,灵动的海水却常年保持着一色的蔚蓝,沉稳的大山却在四季中变化出不同的色彩。 请以“水的灵动,山的沉稳”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注意]①话题包括两个方面,可以只写一个方面,也可以兼写两个方面。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得抄袭。 八、湖南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已达亿,在每个孩子背后,是一双双深情关注的眼睛。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中国的家庭教育,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现代教育意识向家庭的渗透,家长与孩子民主平等关系的建立,家长们春风化雨般的言传身教……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中国目前的家庭教育,也存在不少问题。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你对家庭教育,一定有自己的感受和思考,请以“家庭教育”为话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规定的话题之内。②除诗歌外,其他文体不限。③不得抄袭。 九、浙江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某省公众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总体达标比例只占总人口的,与该省的经济发展颇不相称。该调查认为:人文素养反映了一个人的基本修养和品质,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观;缺乏人文素养,失落人文精神,必然会制约个人乃至社会、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在建设物质家园的同时,应高度重视精神家园的建设。 读了上述材料,你有些什么想法呢?请以“人文素养与发展”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可以记叙经历、见闻,谈谈体验、感受,讲述故事,发表议论,展开想象,抒发感情,等等。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可不用。②立意自定,角度自选,题目自拟。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不少于800字。⑤不得抄袭。 十、天津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选材的木匠来到山里,当他看到一堆奇形怪状的树根时,认为是无用之材,摇摇头就走了;不久,一位根雕艺术家也来到这里,看到树根,喜出望外,就把它们拾回家,加以雕琢。树根变成了精美的根雕艺术品。 这则材料会使人产生许多联想,请你结合生活实际,以“材与非材”为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这个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十一、福建卷 选择下面所列的一个人物或文学形象作为话题,自选角度,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 人物:孔子苏轼曾国藩鲁迅史蒂芬·霍金 文学形象:曹操宋江薛宝钗冬妮娅桑提亚哥 [注意]①题目自拟。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不得抄袭。 十二、辽宁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记者采访一位名人的母亲时说:“您有这样出色的儿子,一定会感到十分自豪。”母亲赞同地说:“是这样。不过,我还有一个儿子,也同样使我感到自豪,他正在地里挖土豆。” 这位母亲的话令人深思。功成名就,确实让人骄傲;但平凡充实,也足以令人自豪。请结合自己的经历和感受,就“平凡与自豪”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十三、重庆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一位登山队员参加攀登珠穆朗玛峰的活动,在海拔8000米的高度,他体力不支,停了下来。后来当他讲起这段经历时,大家都替他惋惜,为何不再坚持一下呢?再攀一点高度,再咬紧一下牙关! “不。我最清楚,海拔8000米是我登山生涯的最高点,我一点都没有遗憾。”他说。 在这则材料中,登山队员对自我的认识与“大家”对他的期望是不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自我认识与他人期望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一致、不一致都值得我们深思。请就“自我认识与他人期望”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试题引用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十四、湖北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唐朝的刘禹锡写过一首《昏镜词》诗。诗的小引说:一位制镜的工匠在店铺里摆了十面铜镜求售,其中只有一面磨制得清晰光亮,其余九面都昏暗模糊。有人不解地问:为什么镜的昏明如此悬殊?工匠解释说:并不是不能把所有的镜子都磨制得一样光亮,问题是买镜子的人十中有九喜欢昏镜而不喜欢明镜,因为清晰光亮的镜子能照见无论多么细小的瑕疵,绝大多数人用这样的镜子会感到不自在。 刘禹锡所说的镜似乎不是单指用来照脸面、照身影的日常用具。小自单个的人,一个家庭,大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都离不开“镜”;“镜”也无处不在,有明镜,也有昏镜。 制镜、售镜自有目的;买镜、用镜大有讲究。请就“买镜”这个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十五、广东卷 阅读下面的寓言,根据要求作文。 古时东瓯(今浙江南部沿海一带)人住的是茅屋,经常发生火灾,为此痛苦不已。有个东瓯商人到晋国去,听说晋国有个叫冯妇的人善于搏虎,凡是他出现之处,就无虎。东瓯商人回去后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国君。由于东瓯话“火”和“虎”的读音毫无区别,国君误以为冯妇善于“扑火”,便以隆重的礼节从晋国请来了冯妇。第二天市场上失火了,大家跑去告诉冯妇,冯妇捋起袖子跟着众人跑出去,却找不到虎。大火烧到王宫,大家推着冯妇往火里冲,冯妇被活活烧死。那个商人也因此而获罪。(据《郁离子·冯妇》改编) 上述寓言中的人物由于语言沟通的问题,彼此一再产生误解,以致冯妇葬身火海。由此可见,语言上的沟通成功与否,有时影响巨大。请以“语言与沟通”为话题写一篇文章,可结合个人见闻、感受或学习语言的体会。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试题引用的寓言材料,考生在文章中可用也可不用。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诗歌除外)。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⑥不得抄袭。 2005: 全国卷1题目:出乎意料和与情理之中 [要求:最新消息,全国高考作文题目为“意料之外情理之中”。一个人问丹麦物理学家玻尔:“你为什么能创造出世界一流的物理学派?”玻尔回答说:“因为我不怕在我的学生面前暴露出我愚蠢的一面。”生活中常出现“意料之外”和“情理之中”的情况,以这个话题写一篇自定立意、自拟题目、自选文体,且不少于800字的作文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 全国卷2题目:忘记与铭记(四川陕西) [要求:甲、乙两个好朋友吵架,乙打了甲一拳,甲在沙地上写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打了我一拳”。又一次外出时,甲不小心掉进河里,乙把他救了上来,甲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乙问甲为什么要这样记录?甲说:“写在沙地上,是希望大风帮助我忘记;刻在石头上,是希望刻痕帮助我铭记。”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可以忘记的,有许多事情又是需要铭记的。请以“忘记和铭记”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山东题目:双赢的智慧 [要求:皇帝要建宫殿,召集百将,木匠和石匠暗中竞争,木匠责备小徒弟,小徒弟心中不平,将木匠的尺子弄短了一截,用短的尺子量过的木柱就被做短了,可木柱等材料都是进贡的木材,非常珍贵,木匠和徒弟都面临杀头的局面。在焦急中,石匠想了办法,在石柱上加了一块东西,石柱凸起一块,将局面挽救。木匠和徒弟不但得以保存性命,并且石匠的这种方法形成了一种新的建筑风格,沿袭下来。以“双赢的智慧”为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 辽宁题目:今年花盛去年红 [要求:论文] 天津题目:留给明天 [要求:体裁不限。] 江苏题目:话题作文凤头猪肚豹尾 [要求:话题作文:古人常用凤头猪肚豹尾来形容写作,意思是开头要精彩亮丽,中间要充实丰富,结尾要响亮有力,小到学习生活,大到事业人生何尝不是如此,以此为话题,写篇800字以内的文章,题目自拟,不要写成诗歌或剧本,文体不限。] 北京题目:以“安”为题写议论文 [要求:新消息,北京高考作文题目:《说“安”》,以《说“安”》为题写一篇作文,“安”可以解释为“安全”“安宁”“安逸”“安于”……自行选取角度,写一篇议论文,不少于800字。] 上海题目:文化生活三个镜头的影响 [要求:阅读以下提示,根据要求作文: 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之外,以下现象也大量进入我们的视野,请看一组社会广角镜——镜头一:武侠小说风靡了几代读者,其实以侠为人格理想,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精神传统;言情小说则往往将花样年华与感伤情感交织在一起,这都是作品吸引众多青少年读者的原因。 镜头二:中学时代《同桌的你》流行歌曲,唱出了莘莘学子的生活,幼稚与成熟,青春与成长,追求与迷茫,是一种难解的情结,在校园的绿草地上总有它的一席之地。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卡通、音像制品、韩剧、休闲报刊及时装表演等等,因此需要对当今的文化生活作一番审视和辨析。谈谈它们对你的成长正在形成怎样的影响。] 广东题目:以纪念为题作文 [要求:议论文] 浙江题目:一叶一枝一世界话题作文。 [要求:唐诗曰一叶落而天下知秋宋诗云“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一叶飘落而知秋一叶勃发而见春”;寻常事物往往是大千世界的缩影,无限往往收藏在有限中,请以“一枝一叶一世界为话题”自拟标题写一篇文章,题材诗歌除外] 福建题目:两个圆圈 [要求:一幅是标准的圆形,周长小,面积大,比较稳定。一幅是带有棱角的圆形,周长大,面积小,比较多变。根据这两幅图自拟题目的话题作文。900字以上] 湖南题目:跑的体验 [要求:先走好,还是先跑好,根据跑的体验,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议论文、叙述文] 重庆题目:筷子 [要求:以“筷子”为题,写一篇说明文(10分) 以“自嘲”为题,写一篇议论文(50分)。] 湖北题目:谈谈对人生事物的看法 [要求: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改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选自王国维————谈谈对人生、事物的看法。体裁不限。不少于800字。] 四川题目:忘记和铭记 [要求:甲、乙两个好朋友吵架,乙打了甲一拳,甲在沙地上写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打了我一拳”。又一次外出时,甲不小心掉进河里,乙把他救了上来,甲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乙问甲为什么要这样记录?甲说:“写在沙地上,是希望大风帮助我忘记;刻在石头上,是希望刻痕帮助我铭记。”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可以忘记的,有许多事情又是需要铭记的。请以“忘记和铭记”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自定立意,自选文体,自拟标题。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 江西题目:脸 [要求:话题作文。]

从伦理角度看待器官移植技术 随着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先进的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拯救生命的同时,很多人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方面,甚至提出禁止的建议。其实,任何科学技术本身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权衡利弊,合理得使科学技术为我们所用。针对器官移植技术,虽然从手法、人性的角度它是不被我们传统的中国观念所接受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医学领域的重大进步,同时,从拯救生命的角度阐述了尊重生命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从伦理角度也应当是被理解的。首先,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的内在动机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明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挽救病生命、 减轻病人痛苦、 提高人类健康程度这一医学根本目标的。就是为了使一些绝症患者摆脱绝望境地, 进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提高人类生存质。而健康对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要意义。马克思说: 保护健康, 就是保持一切价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 所以, 器官移植自身就可欲的、 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其次,从器官移植技术产生的效果看。任何问题, 都要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只要利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和美观, 事物就是对的。人希望通过生命的繁衍, 生生不息, 使自己的自然生命在这不息过程中得到传递与延续。也正是个人的这种有限自然生命无限突破存续之渴望与繁衍行为,构成了人类生命生生不息、 无限存在的可能。器官移植技术正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实现自身生命得以更长保存延续的方式。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 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 而且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人类追求健康长寿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也就是说, 器官移植要求在一个病人(受体)的背后, 要看到整个人群, 看到社会, 看到人类群体的生存和演进,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出发点来判断器官移植的可实施性。这样,器官移植不仅仅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可行的,而且在价值性的意义上也是很重大的。再次,从器官移植技术的意义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器官捐献移植能够使供体在利他行为中完成个体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实现最终的幸福。无论作为主体的感受, 抑或自我的实际生活境遇, 幸福都并不仅仅是存在的某一时刻的状态。就本质而言, 幸福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因此,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 也要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同时, 中国传统一直把道德视为人生的最大任务, 以尽善尽美为人格发展的极致。普遍认为人格完善是人的精神追求, 是人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 人生幸福必然也包含着人格完善的内容, 这同时也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因为道德的本性并不等于道德的行为,潜在的善行仍有待具体的实践。而主体活动的每一瞬间又是善行积累、 最终实现幸福的关键时刻, 因此, 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捐赠移植手术的进行, 恰恰是供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格完善的过程, 从而为供体实现幸福提供了实践途径。在自愿的前提下, 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优先于对另一个人可承受的身体伤害的避免, 救他人于危难之际, 这本身就是尊重他人的表现, 是人道的体现, 能够实现供体人格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这正是器官捐赠移植之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进而有助于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器官来源短缺难题。同时, 供体自身部分利益的牺牲间接地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因为他使受体恢复了价值创造的本钱——健康。(2)器官移植能够使受体在获助的同时感受到幸福。就人类社会来说,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 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在器官移植中,受体往往是深陷困境的绝症患者, 而完满的人生则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体魄是自然赋予人类有可能幸福生活的起点。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不仅使人有可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才能, 亦有可能使人更好地感受生活、 热爱生活, 对生活与同胞有可能充满更多的热情与爱。先天的疾患是人的一大不幸, 后天的疾患亦是生活中的一种痛苦。疾患剥夺了人对生活的某些感受、 享有与创造能力, 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的缺憾与痛苦, 还有精神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 或者奄奄一息、 苟延残喘时, 很难说其有一种对生命的幸福感受。健康是人生幸福的自然客观前提。所以, 在接受供体所提供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时, 受体重新恢复健康的同时也重新获得了幸福。同时, 能够在危难之际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受体的内心也会感到无比愉悦,感到幸福。因此,从伦理角度来看,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是再用另外一种方式延续着生命,尊重着生命。

器官移植的论文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楔子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我国捐献眼角膜的数量是很少的(名人几乎没有),但是需求量大,所以这次姚贝娜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逝世后捐献眼角膜才会这么轰动,其影响力也是空前的。记得姚贝娜逝世之后,很多媒体对其捐献眼角膜一事做过很多报道,CCTV-1的《焦点访谈》也专门报道了此事,这是对其善心的极大肯定,更多的是想利用这件事感召更多人多做好事,让更多人加入捐献眼角膜的行列。1) 以下资料来自腾讯(以供参考):在中国,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供需比例只有1:150……2) 以下资料来自新浪: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超过200万角膜盲患者,但每年仅有不到5000人能接受移植手术。而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相关手术仅有1万余例。3) 以下新闻来自人民网:经过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全面数据监测来看,在姚贝娜角膜捐献之前的半月时间内,每日媒体对“角膜捐献”基本维持在50篇以下,每日平均报道量不足30篇;从16日媒体集中报道姚贝娜角膜捐献义举以来,媒体对“角膜捐献”的关注报道量明显增加,每日平均报道量是上半月的十倍,达到了290篇。剔除“姚贝娜角膜捐献报道风波”外,媒体重点对多位角膜捐献者进行跟进报道,助推了话题的舆论热度。另外,媒体也对角膜捐献量不足、公众的传统观念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等因素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整体来看,姚贝娜的角膜捐献举动,推动了舆论对器官捐献、角膜捐献的集中关注,印证了之前深圳晚报的观点。

前些天,我在《讲述》栏目上看到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孩子。 这个孩子,当时才刚满18岁,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经过化验,没有找到匹配的骨髓。于是,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尽管有许多好心人来帮助他,但始终没有得到治愈。 不久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这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没有什么悲哀,只是跟家人和医生说“我要捐献器官,把能用的器官尽可能捐给需要救治的人!”这个举动让他的家人惊呆了“孩子,你不想完整的去世吗?”但他说:“我虽然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的遗愿也就是这样。请实现我这个小小的遗愿吧!”于是,他的家人只好听他的,打算捐献眼角膜。 手术开始了,医生摘下了他的一对眼角膜,他给失明的人带来了光明,但自己却永远看不见了……看到这里,我感动得流泪了,他在死亡边缘...

器官移植文章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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