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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校 毕业 论文质量持续滑坡,甚至出现雷同、抄袭等学术失范现象,症结主要源于高校毕业论文价值的缺失。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专生毕业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学生方面大学毕业论文

【摘 要 】对于高等职业 教育 中的高等数学教学来说,随着高职教育对于高数教学的实际需求的不断改变,高职高数同样也需要进行创新性的变革,以满足现今高职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今高职高数教学遇到的问题,以及如果来进行创新性的高职高数教学.

【关 键 词 】高职 高数 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 编号】2095-3089(2013)06-0127-02

要用素质教育来淘汰应试教育一直都是教育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而在这个变革的过程中,教育创新也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过程和手段.只有发挥教育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进行创新性提高,素质教育的变革才有可能取得应有的成果.对于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高等数学教学来说,随着高职教育对于高数教学的实际需求的不断改变,高职高数同样也需要进行创新性的变革,以满足现今高职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今高职高数教学遇到的问题,以及如果来进行创新性的高职高数教学.

一、高职高数教学问题分析

高等数学作为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同时因为高数学科本身的难度,对于学生来说,吸引力自然是十分低的,特别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更是显得无足轻重.所以学生对于学习这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学生更是对于这一门学科有着极大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高职教育往往关注的是以后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技能培训,所以高职教师对于高数这门课程的关注度和重视度自然也不会太高.一些高数教师在教授这门课程的时候,更是按照教材按部就班的给学生灌输一大堆晦涩难懂的理论知识,而毫不关心学生对于这些内容是否已经理解.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然是不会太高,这也让这门学科在高职教育中变得可有可无.

二、高等数学创新教育分析

(一)高数创新教育的特殊性分析

高数的创新教育是在传统高数教育的基础上,实现以培养创新性应用人才的教育模式.与传统的高数教学的相比,创新教育除了让学生学习必备的书本知识以外,更加倾向于让学生的在自己的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通过团结协作,共同探讨这些在现实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找到问题的最佳答案.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学生的学习能动性都能很好的被调动起来,增强学习高等数学的信心,对于高数这门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在这一过程中很好的建立起来。

(三)如何开展高等数学的创新教育

1.考虑如何开展高等数学的创新教育,首先就要站在学习者的角度上考虑问题

数学,对于一个普通的学生来说,它不仅是一门枯燥乏味的基础性工具学科,同时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能够帮助学生拓宽他们的空间和时间的思维能力,以及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事物之间的内在逻辑性.为了适应新时期下高职学生对于高等数学这门学科的现实需求.高数创新教育的首先一点就是要转移高数教学的侧重点,一定要从要求学生对课程体系的掌握转移到培养高职学生运用数学解决实际能力上来,以此来培养高职学生的创新数学思维能力,以及充分发展他们的创造能力以及批判能力等.

2.改进教学内容

对于高等数学这个庞大而复杂的学科来说,高职学生的底子基础并不足以能够很好的驾驭这门学科,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公式、规律、概念面前,许多基础差的学生很容易就陷入奔溃,也会对这些还没开始学习的内容产生极深的恐惧心理,所以高职高数教师在教授高数这门课程的时候,首先就要考虑到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接受习惯.

高职教师在选择高数教学内容的时候,首先第一点就是要坚持做到删繁就简,少而精的原则.对于一些无足轻重的内容可以点到即止,对于一些重点、难点则要进行细致耐心的讲解,最好是在教学过程中,将这些重点难点时不时的融入到实际的例子教学中,让学生在他们最为熟悉的例子中,能够比较轻松的掌握高数重点和难点.

3.创新 教学 方法

学习最大的动力就是将学习培养成为一种兴趣,高数教学要想取得创新性改变,在教学方法上就必须对这门学科进行改革.寓教于乐的方式虽然对于高等数学这门学科来说有着极大的难度,但是也要从学生平时的生活中找到能够与高数这门学科结合的点,把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逐渐向研究型学习模式转变.对于感兴趣的学生更是可以开设专门的课题性教学,让他们从对课题和事物的研究中能够更深层次的了解高等数学真正的魅力.

4.采用信息化手段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很对领域都对相信的学科科学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同样的信息技术也能在高数教学中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通过多媒体的信息集成技术来对事物创设情境,就能够让学生更加真实的体验到事物发展的变化和特点.通过模拟的手段也能够给学生带来最为直观的心理感受,同时帮助他们能够更好的理解高数这门学科,并且能够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学习.

创新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创新教育的实施,对于培养高职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达锦.信息技术时代高等数学的创新教育[J]. 科技广场. 2004(11)

[2]蒙诗德.浅论数学建模教学和竞赛活动中的创新教育[J]. 信息系统工程. 2010(03)

[3]文海英,廖瑞华,魏大宽. 离散数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J]. 计算机教育. 2010(06)

[4]龚慧华.高职院校数学教学的新认识[J].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4)

范文二:与德育教育的实效性与校园环境相关毕业论文

一、增强德育教育实效性的可行 措施

1.转变德育观念,更新德育内容

首先,高中德育教育必须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上,树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德育观念,摒弃形式主义.要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分层次地确定德育教育的内容和整体规划.要遵循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德育教育的总体目标,科学地规划初中阶段各年级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要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学生,有区别地进行德育教育.这样才能使学校德育工作摆脱“跟着感觉走”、“围着问题转”的窘况.

其次,学校德育教育还要把创新意识融于其中.在教育思想上体现“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在教育要求上既有科学性,又有可操作性;在教育内容上从小到大,由此及彼,相互渗透;在教育方式上抓住主 渠道 ,凸现主环节.

2.加强行为规范管理,树立科学的人生观

高中阶段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的最佳时期,也是为他们树立科学人生观、世界观和形成正确的政治态度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刚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高中生,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他律,因此,在他们一进入学校时,学校和老师就应该加强管理,用校规校纪及 其它 规范来要求学生,并利用学校或班级发生过的典型事例,通过主题班会和各类教育机会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使学生在道德建设上真正形成自律.

学校生活、教材、教法是学校德育教育的三个重要方面,应组织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生活,通过演讲、影评、参观、访谈、文艺会演等活动,把学生置于必须做出道德选择的具体情境中,让学生充分发挥自主性,用探究、商量、讨论、甚至 辩论 的方法代替强制的灌输.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学生的常规管理,行为规范只有经过学生的内化、实践,才能使学生形成习惯,所以高中德育应以从活动中学为主,并注重活动的生活性、人文性,寓教于乐和全体参与性.

二、充分利用校园这块净土培育人

1.美化校园环境,和谐育人

校园环境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因素,是一部立体的、多彩的、富有吸引力教科书,它时时处处、无孔不入地对学生的思想情操、行为习惯起着熏陶渗透和影响作用.

2.优化精神环境,榜样育人

一所学校的精神是验证它是否具有创新意识和战斗力的重要依据.学校精神主要通过师生精神来体现.其中教师精神尤为重要.教师精神的核心是师德,而爱心又是师德的核心.新世纪的教师应当具有慈母之爱、严父之威、朋友之情等多种角色的扮演意识,积极采用“走动式”的教育方法,运用“思变”的理念,适时对学生进行灵活、多样的教育,让学生充分体味被爱和被尊重的滋味,受到情操的感化、爱心的熏陶.

3.活化集体环境,自主育人

集体是学生成长的摇篮,是学生接受良好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阵320;.教师是通过集体对学生进行健康品格教育的.以往的教育方式存在着很大弊端,教师把管、卡、压作为德育工作的立足点和有效方法.因此,忽视了学生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片面强调他律而忽视自律,教育方法简单,把教师自己的主观意识强加给学生,这种只重视教师要求,轻视学生自我教育,只重视规章条款,轻视实践活动的倾向,使学生感到教育缺乏活力,活动枯燥无味,致使德育实效甚微.必须真正做到活化集体环境,尊重每位学生的主体地位,敢于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培育人.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高中德育必须引导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和正确认识社会.因此,必须抓好德育基地的建设,努力为学生创造开展活动的广阔天地,让学生在环境刺激和激发中参加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通过主体的主动参与,使德育目标得到内化,从而使他们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 经验 ,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议论文要怎么写,很多人不会写议论文,没有写过议论文所以没有什么经验,那么在这里我给大家整理“小学优秀议论文范文合集(精选5篇)”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当我写下这个题目的时候,我想到了许多与他相关的话。哲学家康德说:“生气,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是啊!优雅的康德大概是不会有暴风骤雨的,心情永远是天朗气清。观点才能懂得宽容。学会宽容,才能化解生活中的许多纠葛、怨恨、偏见、不快。

宽容是有限度的。对他人宽容的人,心胸开阔,能够包容他人的过失,这是宽容如水,通常的“宽容”,即原谅他人一时的过错,不锱铢必较,不耿耿于怀,和和气气地做一个大方的人。宽容如水的温柔,在遇到矛盾时往往比过激的报复更有效。它是一捧清泉,款款地。去彼此一时的敌视,使人们冷静下来,从而看清事情的本来缘由。

宽容是火,因为更深一层次的宽容意味着不仅不计较个人得失,更能用自己的爱与真诚来温暖别人的心。心平如水的宽容,已属难得;雪中送炭的宽容,更可贵,更令人动容。宽容恰是一团火焰,明亮而温暖。宽容,不仅融化了彼此的冰冻,更将爱的热力辐射进对方的心窝。

宽容是诗,宽容是一首人生的诗。至高境界的宽容,不是仅仅表现在日常生活的某一事件的处理上,而是升华为一种对宇宙的胸襟,对人生如诗般的气度。宽容的含义也不仅限于人与人的理解与关爱,而是内心对于天地间一切生宽容是生活的润滑剂。“人无完人”,一个人不可能尽善尽美。持有这样的一种极为可贵的精神境界。但是,宽容绝不是一味迁就。

宽容是相互的,如果我们宽容他人,也会得到他人的宽容。人与人之间如果都存一份宽容,世界将会更加安宁。我们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宽容。

为生活的平淡与多舛而心存积隙的人啊,请你选择宽容吧,这丝毫无损于你的尊严,反而有助于你在漫长的生命之河中穿越平庸。具有宽容的思想境界,才会懂得人生的真谛,宽容也是一门生活的艺术。

当然,宽容同“方以律己,圆以待人”是不矛盾的,轻易原谅自己,那不是宽容,而是懦夫。“圆以待人”,也得选对对象。宽容不珍惜宽容的人,是姑息。所以,宽容本身,也是生活的一门学问。

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在生活中,往往纷繁,又常常平淡。正因为宽容如水,使纷繁经过过滤变得纯净;正因为宽容似火,使平淡通过煅烧日趋鲜明;正因为宽容是生活的润滑剂,对别人宽容,实际也是对自己宽容。正因为宽容是相互的,对方相互宽容,更因为有这诗般的宽容,才赋予人生以艺术,赋予生命以永恒。

“三人行。是敌是友,他的成就对古今中外都有深远的影响,将各德凝聚。蔺相如因渑池会为赵国立了大功。没投进再来。每个人都会犯错误。相如不予理会。正如心间的明灯,取得进步。由此可见,包容能使人与人之间更加和睦,包容自己会使人进步不浅,自会有些不平衡,能使自己得到很大的提高。那么,负荆请罪,便羞辱相如,曾为赵国出生入死、球技都不如其他球员,需要我们理解他人的缺点、苌弘,知而能容愚,收获的果实也就也多,博而能容浅,向他们学习做官,包容于人一生是多么重要,灯火越亮,学习他人的优点,需要我们包容自己。刚刚去NBA时、体力,能使自己心胸更宽广、弹琴,能使双方关系更进一层,自修行一气,不如意之事自会消损。包容别人的优点、音乐,如何看待自己的得与失,与其拜为刎颈之交。圣人之所以为圣,自会取得更多的进步。此后他在每天正常训练后的休息时间里独自苦练,最好的朋友也是自己。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正如心间的一块净土,才会更加平静,播种越多姚明是原NBA篮球巨星,包容别人的优点。”可见,勤能补拙,风吹过后,但犯了错不要紧、礼学?不。可见,能使自己不断提高。孔子是我国儒家的创始人

在人生中,必有我师”、师襄,成为一颗篮球新星。可见。

包容自己,他是先天成就一脉圣明吗,或恼之,“先国家之急而报私仇”,才会照亮更多的黑夜,理解他,位居廉颇之上。而不是在一旁冷落嬉笑。心想相如凭一张利嘴而位居我上。廉颇为赵将、老聃为师,粹而能容杂,看他越陷越深,重要是有人肯包容他,或怒之,他先后拜郯子,自会有圣人之明,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此时。正是拥有这番包容自己的精神,并不是先天成就,若怀有包容之心。如心间的一片汪洋。从现在起,学会包容,将他从错误的泥潭中扯出来。但他不气馁。荀子曾说。人无完人:“群子贤而能容墨。

曾有人用老子的话问孔子:“以德抱怨,何如?”孔子的回答却掷地有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可我们应当知道,他人对自己偏见的眼光,可以用同样的的方式归还,但这样只会使得本就相歧的两人更加形同陌路,只有用自己的大度去宽容,才能融解心与心之间的墙。

宽容是一种能力,它能让我们从苦难的牢笼里脱出。曼德拉曾在一次集会中,握着那些当年他的看守们的手肘,说:“当我走向自由的大门时,我就已经知道,如果不能把痛苦与抱怨留在身后,那么我其实仍在狱中。”这是怎样的一种人格!它崇高,但并不只属于耀眼的璀璨。我们之间,有多少人,没有败给别人的阻碍,却终究输给了自己不堪的过去。有多少人,本可在历经艰难之后东山再起。却又败给了不能饶恕自己再次砥砺奋进的努力。宽容,首先要体谅自己,不囿于过去,不纠结于曾经的自己,去以博大的胸怀展望美好的明天。

用自己的宽容去对待他人的过失吧!生活中,总会有那些人,那么些事不经意就引起了我们的苦恼,甚至有时让我们寝食难安、辗转反侧好些天,何必呢?人与人之的相遇,本就是一种缘份,一场久别的重逢,为什么要去斤斤计较?又为何要去闹的两败俱伤?

宽容是一种素养,它能让我们泥泞中孑然独立,也能让我们收获更多的信任与情谊。昔公子纠与公子小白逐鹿齐土,管仲曾几乎将公子纠射死,但公子纠不计前嫌任用管仲为相,终使得齐国在春秋纷争中独占一方,试想,若是公子纠为报一已之仇而将其斩杀,那么或许齐国会有所建树,但与现实一定判若云泥。就是这样的君王气度!为人们追求进取的行程中又增一份祝福,就是这样的凛然胸怀,为其个人的宽广情怀又添一枝芬香。

但是,我们的宽容,并不意味着对他人毫无底线的纵容。凡是什么事情,都终要一个有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怨”我们都必须以德报之,当步步的逼迫毫无止意之时,我们必须阐明我们的公平正直,以直化之。它们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但是,我们仍更要提倡宽容在先,正直在后,宽容的微笑,总是美于一切。

寒山与拾得之间的妙对,至今耐人品嚼,而那句“我只得忍他,由他,让他,避他”的宽容之道,也亦值得我们去发扬!

你们在学校一定看到过“创新”两个字吧!“创新”就是不断地发展,取得好的成绩。

我们时时刻刻都离不开“创新”。在学校学习时,同学们都要创新:写作文要创新,题材要新颖,内容不能写得一直是平常写的,要让人看了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写字不能写得一塌糊涂,要不断地练习,那样才能使你的字越写越漂亮。在工作时,工人们也要创新:如果是设计师,那就要把衣服设计到人们的“心里”去。现在的人适合哪种形式的衣服,老人、小孩又适合哪种衣服。总之,就是不仅要合适,而且又适合,颜色、款式都也不一般,因为现代的多数青少年都追求流行、时尚的那种衣、裤;如果是工程师,就要把人的房子造好。当然,不仅是造好,而且更是造得更完美。哪种房子应该造在哪种场合,房子是越造越高好还是中等高才画稿。我上次看到有一种房子就比较有特色:三层楼虽然都是橘黄色的,但形状和团都各不相同,很吸引人。

怎么样才能卓有成效的“创新”呢?你们在大街上或者在别处听到过许多流行音乐吧!有的人还为那动人心旋的乐曲所痴狂呢!流行乐曲竟有那么大的魔力吗?答案是肯定的。流行乐曲都表现了人们的激情。

所以,“创新”不仅要好,而且要吸引人,那样,“创新”就真正得体现出它所谓的“新”来。

创新吧,让我们创新吧!只有我的不断创新,才能使我们的明天变得更美更炫!

关爱,是一条河流,它无处不在,滋润着我们的心灵。在我们受到伤害时,是关爱给了我们心灵的抚慰。这条河流无处不在,随时都在为我们奉献着自己的清冽和甘甜。

然而,在深圳这样一个繁华的大都市里,同住一栋楼的邻居却常常对面不相识,夸张一点来说,简直就是“老死不相往来”。关爱之河似乎在这里断流了。

走在大街上,瑟瑟的寒风吹过,我不由自主地打了一个寒颤。几天来天气总是阴沉沉的,天公不时还洒下一些雨滴。所谓春寒料峭大概在深圳就是这个样子吧。我继续漫无目的地走着,看着周围熙熙攘攘的人群从我身旁走过。

走不多久我在一个报亭旁边停下来,买几本杂志。报亭对面,坐着一个残疾的老汉在街边乞讨。他身上的衣服残破不堪,紧贴着他的身子。他全身上下都粘着淤泥,坐在寒风中独自瑟瑟发抖。几个放学回家的孩子们走来,小心翼翼地放下几枚硬币。又是几滴雨点滴落,打在路边的水滩里,荡漾出几丝波纹。这雨滴又仿佛滴在人心里,溅出了几滴温暖的泉水。

这时一个小女孩蹦蹦跳跳地走来,手上拿着热腾腾的鸡蛋饼。她在那个乞讨的老汉身旁停了下来,仔细地看了看老汉身旁的求助牌。她的目光犹豫的停在了那个还没吃的鸡蛋饼上。那个饼金灿灿的,煎的.很好看。犹豫了一会儿,她的目光又坚定了起来,伸出那只抓着鸡蛋饼的手,将饼递给了那位老汉,关切地说道:“爷爷您慢点吃,小心别烫着。”老汉双手颤颤巍巍地接过了那张鸡蛋饼,轻轻地咬上了一口。他又抬起头,感激地望着小女孩,颤出了两个字“谢谢”。小女孩看着老汉感激的样子,满足地笑了。

站在一旁的我也笑了,因为在这里,我看到了平时所没有注意到的关爱。在春天的寒意中,人心是暖的。我忽然发现,我平时对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忽略了太多。其实我们的身边充满了他人的关怀,只是我们自己在生活、工作或是学习的重压之下没能注意到这些细微处的感动罢了。

一股股清泉从人们的心底涌出,汇聚成小溪,汇聚成河流,然后汇聚成了一片汪洋大海。然后,它又慢慢散开,流回到每一个人的心底。

关爱不曾在这里断流,只是它不再是一条河,而是波澜壮阔的汪洋,由一滴滴不起眼的水滴聚成的汪洋。

立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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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我们,要努力不懈的工作,一天走一步也好。要不停向前走,把每天积累起来,成功就在眼前。我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了议论文成功与立志,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议论文成功与立志篇1 常言道:人若无志,不成一事,立志是成功的基础。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嚼之马,最终无所成就。 作为我这穷苦家的孩子,志.意向:是我对将来目标追求的决心,是我学习和奋斗目标的定向,是我理想中当一名“人民警察”的决心。如同我国知名的数学家杨乐院士,他小时侯的远大志向是到中科院去研究数学,有一次,老师发现杨乐数学书上写着“中科”两个字,便问杨乐这两个字的缘由,杨乐答道:我长大以后一定要到中科院去研究数学,我要把中国人命名的定理写在未来的数学书上!杨乐经过不懈的努力,埋头钻研数学,最终获得了中科院士的殊荣,实现了他人生的目标。 人的一生,学无止境,我深知,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还需要不断寻找自身与优秀学生的差距,向他们学习,向名人名师学习,不断克服缺点,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祖国的栋梁之材。 无志之人常立志。一个人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的次数只需多一次,那就等于成功,而每一次站起来就是一个超越自我的过程。生活中总看见那些成功者的英姿飒爽,可他们成功的背后无不是励志出英才我们要以昨天的自己为对手,不断超越自我,超越失败,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的次数多一次,那就是成功. 议论文成功与立志篇2 立志、工作、成功,是人类活动的三大要素。立志是事业的大门,工作是登堂入室的旅程。这旅程的尽头就有个成功在等待着,来庆祝你的努力结果。 --巴斯德 理想,是人们渴望达到的奋斗目标,也是人们为达到这一奋斗目标所下的决心。没有理想,青春就会枯萎;没有伟大的志愿,生命就会暗淡无光。 俗话说:"有志不在年高,无志空长百岁。""志不立,无可成之事。"立志是成功的前提。立志是引导人生之路的灯塔。一个人只有有了远大的志向、崇高的理想,才能对生活充满信心,始终斗志不减,向着自己既定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去创造不寻常的业绩。 吴王夫差领兵打败了越国,越王勾践怀着雪耻复国的志向,得到左右的帮助,人民的支持,经过10年繁殖人口,蓄积物力,10年教育人民,训练军队,终于达到目的。1910年秋天,毛泽东同志在进步书籍的影响下,决定外出求学。他在离家时改写了一首旧诗留别父亲,毅然踏上救国救民的坎坷征途其诗曰:"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辛地,人生无处不青山。" 有了目标,就要脚踏实地做,从小处着想,积跬步而成千里,想要壮志凌云,就得脚踏实地。卡莱尔有句名言"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不是去看远处的朦胧,而是去做眼前的实事。" 我国科学家竺可桢不但50年如一日地观察物候,而且几十年如一日地记录物候。他逝世后,在他的遗物中有多达830万字的40本日记,其中1936年1月1日起至1974年2月6日,即他逝世的前一天共38年零37天的气候、物候情况,没有一天间断,全部保存完好。他的论文《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和名著《物候学》,正是这些长期积累的丰富资料的结晶。 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七十五岁的时候,还每天到实验室签到上班。有个记者向他提问:"爱迪生先生,您打算什么时候退休呢?"爱迪生装出一副十分为难的样子,回答到:"糟糕,这个问题我活到现在还没有来得及考虑呢!" 努力不懈的工作吧!虽没有超越别人的头脑、才能、体力,更没有丰厚的财富,但同是人呀!得天独厚、与众不同的人,在千万中只有一个而已,其余都平凡之辈。 所以,平凡的我们,要努力不懈的工作,一天走一步也好。要不停向前走,把每天积累起来,成功就在眼前。 议论文成功与立志篇3 苔花虽小,但它心中有志——如牡丹般绽放;苔花虽小,但它付出行动——“也学牡丹开”。小如苔花尚知:有志与行,方可成功。何况人呢?因此,若想踏上成功的康庄大道,必须有志,有行。 为何立志?因为志是成功的盘石。所谓志就是人生的追求,人只有拥有点志,才算是一个真正活着的人。马云,一个传奇人物,他虽平凡,而他又不平凡,他的成功就在于:有目标,沉住气,悄悄干。在他的一生中,立下无数志向,虽也失败了许多,但他是终也成功了。而他成功的前提就是立志。同他一般,岳飞立志报效国家,经努力最终收复健康;李时珍立志解除人民疾病痛苦,终于写成药学巨著《本草纲目》;周杰伦立志“唱得响亮”而最终成为众所周知的歌星……这些人成功的秘诀在什么?是的,是立志。正因为他们心中都有一个不可动摇的目标,才会和苔花一般成功绽放,因此,成功的第一步乃为立志。 为何行动?因为行动是成功路上不可缺的“武器”。如若“井底之蛙”,只想看看外面的世界却不加以行动。那么梦想最终也只是空想,即使再美也只是泡沫。王安石在《游褒禅山记》中写道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有志矣,不随以止也。否则立下志而不去为之努力最终亦是走向失败,空嗟叹。为此,当我们立下梦想,应如北大保安甘相伟一般默默努力学习,将自己的梦想付诸行动,才可圆梦。由此种种可鉴,行动是清除障碍走向成功的武器,它为我们扫除着路上那些名为“懒惰,灰心丧气”之类的“拦路虎”。只有坚持用行动去抗争,才可靠近成功。 立志且行,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长远。梅花因立志将傲骨带给世人,所以才会有“梅花香自苦寒来”的行动;竹子因有想将挺直的品行教给世人的志向,所以才会有拔节而长的不懈努力;莲花因有想将净植带给世人的志向,才会有“出淤泥而不染”“亭亭净植”的形象……它们因“立志且行”,所以深深地为世人所吟咏赞扬,它们以自身的行动告诉我们:唯有立志并且为之付出行动,才会在成功的道路上走得更久,更远。因为唯志与行才是成功的前提。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是李白对立志的豪言壮语,“世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是苏格拉底对“付诸行动”的评价。让我们记住:心动是向往远方,行动是用脚走向远方,只有把心和脚结合起来,生命才能走得更远。有志与行,方可成功! 看了“议论文成功与立志精选范文”的人还看过: 1. 立志而成功的议论文 2. 谈立志议论文 3. 立志与成功作文 4. 议论文拼搏与成功精选范文 5. 高中关于成功的800字议论文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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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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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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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文化;高职文秘专业;人文素养

1前言

高职教育经过多年的办学实践,已经在社会上取得了较高的影响和地位,其培养的学生因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实践技能得到了行业的好评。受学制设定、课程安排、办学理念、教学师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高职学生虽然在就业方面并不输于本科生,但是毕业后在职业生涯中却容易受到综合素质不足的瓶颈制约,大大抑制了其发展空间。在这些综合素质中,人文素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众多调查显示,人文素质较高的人,工作期间胜任度和创造性方面都占有优势。[1]“大致来讲,人文素质涉及的是人自身如何处理与自然、社会、他人的关系以及人自身的理性、情感、意志等社会属性方面的问题,它通过观念意识、品德情操、心理性格、价值取向和文化修养的外现而展示自我,它涉及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两个层面。”[2]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培养尤其应该注重人文素养的提高。这来源于秘书职业的特殊性。首先,秘书岗位的重要性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因为经常与外界联系,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门面,代表着企业的形象。秘书的谈吐、礼仪和能力往往被认为是其他单位了解企业的重要指征。而交际公关、礼仪规范等能力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实训课程有所提高,然而要从根本上改善秘书的该项能力,还需要在本质上有所提升,那就是丰富的人文涵养。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文素养作为基底,只能是徒有虚表。其次,秘书岗位应有的写作功底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曾经被戏称是“秘密的抄书”。可见秘书不仅要会“写”而且还要能“读”,只有“读书破万卷”,才能“下笔如有神”。明清时期的“秘书”———绍兴师爷曾经提倡多读经史可以代替读律法。在写作中,如果没有深厚的文学底蕴,就不能在写作中用笔自如,因此很多资深秘书除了公文以外,往往能写得一手好文章。最后,秘书岗位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在企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上司与员工之间的纽带。秘书不仅要能够正确理解上司的意图,与上司进行沟通,而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员工搞好关系,以便使领导指示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更加通畅地下达到各个部门。这就需要秘书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该能力的培养并非通过某一门课程的设置或进行几次实践活动就能提高的,它需要人文素养的积累和沉淀,因为只有通达人情世故才能从本质上提高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年轻,涉世不深,往往很难做到人情练达,这就需要从文艺作品中去提炼,从人际交往中去体会。尽管在高职院校增设人文素质课程、拓宽人文选修课等诸多建议曾被众多研究者反复提及,但是,受专业教学理念、教学机制、课时分配、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局限,这些措施往往在落实上存在着不小的难度。[3]由于秘书经常要处理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像理工科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那样主要的工作对象是机器和器械,所以对于人文素养的要求更高。虽然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提高文秘大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性,然而却鲜有实际的举措来应对,当然,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高职教育由于学制短,在人文素养的提高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但是也并非无路可通。网络文化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网络文化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技术而产生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总和。[4]21世纪,网络文化已经变成当代文化的一种重要存在方式,它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和价值取向。《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了1442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了26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较2013年年底提升了个百分点。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率达,较2013年年底提升了个百分点,并且首次超越了传统PC整体的使用率,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更加巩固。[5]作为朝气蓬勃的大学生,当然接受了这一新兴事物。可以说,大学生是全国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对于大学生的影响也是日渐深远。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无论是大学的德育工作还是其他学科的教育工作,研究者都持有一致的观点,那就是充分利用网络带给教育的便利,摒弃网络阴暗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关于网络的正负面影响,因为研究者众多而且不少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2利用网络文化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一,网络文学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在过去几年,网络文学往往被认为是精英文学以外的补充,但是随着文艺大众化,后现代化语境下的文学作品已经不是传统媒体上的纸质作品了,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作品为人们所接受和赞同。这几年以来,网络小说中的优秀作品被不断地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如《步步惊心》《倾世皇妃》《甄嬛传》《盗墓笔记》《何以笙箫默》《花千骨》等均来自网络小说,这些作品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可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网络小说已经成了影视作品改编的重要后备军。虽然网络小说由于数量众多,良莠不齐,有不少作品粗制滥造、情节单一、错字频现、语病百出。甚至一些小说中有大量不健康的描写,宣扬迷信、歌颂暴力、传播色情,成为危害社会的“毒草”。然而,也有一些网络小说是精心制作的,一些网络小说还有意模仿了名著的写法,如穿越小说《木槿花西月锦绣》的开头几章基本上模仿了《红楼梦》的写法。如果这时经过老师的引导,完全可以激发大学生读《红楼梦》的兴趣,从而完成经典的阅读。当然,网络文学的遴选和解读的指导变得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人文课程教师具有良好文学鉴赏能力,而且还需要人文课程教师自身不断适应网络文化的发展。通过优秀网络文学的阅读,不仅能够大大提高文秘大学生的文学素养,而且还能够使得学生从中得到一些社会常识和地方民俗风貌,以便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社会中。并且,文学作品反映的是人性,而人情世故的了解恰恰是年轻的大学生所缺乏的。网络文学的特征之一就是门槛低,网络小说的作者大多并非专职的作家或研究者,而是来自各行各业,有白领、学生、工人、农民等。其中大学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学中的不少作品完成于大学读书期间,如《甄嬛传》等。虽然秘书写的是公文,然而良好的文字功底能够促进应用文的写作水平。秘书在写好公文的基础上能够写一些散文、小说等,不仅能陶冶情操,而且能够提高公文写作水平。高职文秘专业的大学生不妨尝试写一些文艺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作品一经发表就能得到网友的建议和意见,这样能迅速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而且从笔者多年的写作课程教学中,发现大多数学生在写作课程的学习上过于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即写文章的环节往往不能很好的保证质量,写作中马虎、不用心的现象较多。而写作恰恰要靠很多的练习才能有所提高。究其原因,是因为公文写作课程布置的往往是一些应用文写作题目,较为死板枯燥,不能有效激发高职文秘大学生的兴趣。如果能写自己喜欢的文章,则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创作一些自己喜欢的小说、散文、诗歌无疑能提高自己对于文学的兴趣。并且,为了使得自己的文艺作品更加吸引人,笔者往往会借鉴一些名著或优秀的作品,这样,就起到了很好的良性循环作用,其实也完成了写作实践的任务。网络是平民化的,不用于纸质媒体由编辑等少数人控制着话语权,在网络中,人人都是自媒体,都有发言的权利,大学生能够在发言的同时听到不同的声音,可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写作水平。

第二,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说过:“网络是一组互相联结的节点,是一个开放的、能无限扩展的结构,所有的节点,只要他们共享信息就能联系。”[6]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使得网民可以不再仅仅依赖纸质媒介,鼠标轻轻一点就能获取很多知识和信息。我们不出家门就可以从网易公开课等网站上享受著名专家和学者的讲课和演讲,从一定程度上说,可以补充高职文秘大学生学制短的弊病。高职文秘大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诸如文学、美学等课程来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当然由于网络信息往往泥沙俱下,需要自己练就火眼金睛去过滤和鉴别。笔者认为,懂得过滤与鉴别也是大学生要学习的一项本领,既要能快捷的从网络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又要不沉溺、不过于依赖网络,这对于以后的职业生涯有很大的帮助。“信息素养”是人们在全球信息化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是新世纪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和客观需要。[7]网络文化具有共享性,在这种情况下,学习知识变得更方便更快捷。例如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甚至国外的一些文献在网络里均能查询。高职文秘大学生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对于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有较好的效果。当然,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最好能得到老师的指导或建议,例如选择哪些课程、选择哪些优秀的网站等。同时,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最好能穿插一些互动性较强的学习实践活动。目前,一些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地方文化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因为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将留在省内工作,所以了解地方文化对于将来的可持续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鉴于此,一些高职院校开设了地方文化课程,如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从学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湖州人文特色资源,结合学校人文素质教育实际,编写人文素质教程,建立湖州文化网,极大丰富了人文素质课程资源。[8]将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放到网络背景下进行宣传和学习,无疑能更加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激发学习兴趣。

第三,网络文化的交互性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互联网和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互动的频繁和便利。无论在任何互联网的空间或网站,都可以看到有别于传统的、全新的社交模式。在网络文化的影响下,老人和小孩、男人和女人、教师和学生、富人和穷人、精英和草根,在互联网的牵引下,都可以平等的进行交流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职文秘大学生还仅仅从传统的社交模式中学习礼仪规范和人情世故,无疑是极大的资源浪费。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年轻往往在人情世故上略逊一筹,这在秘书接待及上下沟通中会受其牵绊。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接触面狭窄导致交往的朋友以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年轻人居多,互联网恰好能够补充其不足。通过网络的社交平台,高职文秘大学生能结识更多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朋友,以便将来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大环境。当然不少专家和学者担心网络社交平台因为过于虚拟容易使得大学生耽于幻想脱离现实,然而通过互联网结交朋友了解社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其粗暴禁止不如积极疏导。通过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和社会对于网络不良现象的遏制从而使得大学生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健康的社交。

3结论

网络课程的开放、人文网站的设立都为高职文秘大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的平台。网络对于教育最大的贡献不仅仅在于提供了海量的信息,还在于挑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时刻充满了全新的挑战。近年流行的翻转课堂教学、慕课、微课教学等均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颠覆和创新。在互联网时代,老师和学生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师生关系,更多的是朋友模式。在教学网站上,学生可以任意的提问甚至质疑课程的内容。尤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许多学科和知识将重组和变革,这就要求大学生能够改变自己的学习理念和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式。高职文秘大学生不同于理工科的学生,文秘工作面对的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的人和事,高职文秘大学生通过网络文化的交互性来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无疑是很好的途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旭善.高职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N].光明日报,2006-11-06(002).

[2]杜时忠.人文教育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156-157.

[3]郜大军.浅谈高职专业课教学与人文教育的融合———以文秘专业应用写作课程为例[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100-102.

[4]成秀萍.网络文化的时代特征与应用价值[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91.

[5]CNNIC.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6]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70.

[7]阎惠英.网络文化环境下的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19):80-81.

[8]杨群欢,吴新华.新时期秘书职业能力调查与高职文秘人才培养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1):

摘要: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入学教育能否为文秘专业学生日后的中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直接影响学生未来3年的专业学习与成长,直接影响班主任日后的教学与日常管理工作。所以,新生入学教育需要不断研究探讨,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文秘专业;入学教育

一、中职文秘专业学生的特点

1.对专业认识不足,学习积极性不强

文秘专业的学生之所以选择文秘专业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几类:没有别的喜欢的专业可以选择;父母的意愿;初中的同班同学读文秘专业。大多数学生不了解文秘专业,对文秘专业认识不足,加上初中时的学习基础较差,对学习有畏惧心理,学习目的不明确,容易感到前途渺茫,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不强。

2.自卑心理严重

中职学校学生普遍存在自卑心理,文秘专业的学生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属于中专科层次,进来读书基本不看分数,与高中生相比有自卑心理;二是社会上对中职学生有认知偏见。

3.人际关系是新生难以解决的问题

“95后”的中职学校学生多成长在独生子女家庭,来到陌生的学校环境,面对来自不同地区的同学,同一个教室下有着不同的成长背景、生活习惯、人情风俗,他们渴望结交新朋友,却因为“自我为中心”的习性不懂得如何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班集体的凝聚力不够,班集体活动无法开展,同学之间相对冷漠,课堂教学活动也受到影响。

二、中职学校文秘专业新生入学的教育意义

1.入学教育是中职学校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内容,是新生进入中职学校教育活动的起点,内容包括: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安全教育、适应性教育、对文秘专业的认识。

2.根据“首因效应”可知,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所以,作为新生入学后的第一节课,入学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入学教育有利于文秘专业班集体的建设,班主任可以充分利用军训、入学第一堂课等内容选拔合适的班干部人选,通过活动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三、中职文秘专业入学教育方式探索

1.加强专业教育,引导学生热爱文秘专业

班主任应该向新生详细介绍学校的情况,以及文秘专业的专业介绍、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就业方向及岗位等,组织新生参观图书馆、文秘专业实训室等学校设施,使新生尽快熟悉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了解学校、了解自己的专业,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氛围和校园文化,使新生入学后就能了解文秘专业是培养从事秘书、文书、档案管理、公关礼仪及计算机文字处理等办公室程序性的人员。教育学生既来之,则安之;既安之,则学之。

2.注重专业兴趣培养

中职学校文秘专业的很多学生对所学专业并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感兴趣,这势必影响学生以后的学习积极性。每年9月开学一个月内,会有少部分学生要求调换专业,甚至退学。针对这种情况,学校要对中职文秘学生进行职业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向新生介绍文秘专业的发展前景和掌握专业技能的重要性,介绍秘书岗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组织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参观企业和机关单位。学生看到文秘专业将来就业的工作环境,增加从事文秘专业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自豪感,使新生逐渐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思想,提高学生学习文秘专业的兴趣,调动学习专业的积极性,脚踏实地地把学习搞上去。

3.加强文秘专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职业教育。中职学校学生一是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适应社会需要而学习;二是通过3年的中职学校的学习可以有机会进入到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中职文秘专业的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好,对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更为渴望。所以,入学教育应该帮助学生认识到用人单位对秘书人员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注重综合素质,即要求秘书人员德才兼备;二是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入学教育应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重新评估自己,审视自己未来的人生之路,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目标,引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从而把专业学习与将来的就业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具有努力的方向和潜心学习的动力。

4.加强人际交往教育

俗话说:“会做事,更要会做人。”这句话很好地说明了在中文文秘专业的入学教育中加强人际交往教育的重要性。由于个性差异、生活习惯差异,很多学生却不太会处理人际关系,他们不懂得如何与室友友好相处,甚至有部分学生不愿意与班上其他同学交往,课余时间基本用来上网、玩手机。糟糕的人际关系影响了文秘班集体的凝聚力,班级活动难以开展,学生难以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成长。因此,中职学校应帮助学生尽早地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逐步培养自信、自强、诚信、友爱等诸多方面的健全人格。通过建立班级QQ群、微信,满足学生对网络的依赖,丰富入学教育形式,增加学生之间的联络,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

5.加强生活常识和心理的教育

大部分中职学校学生第一次离家生活、学习,缺乏社会阅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文秘专业班主任应在入学教育时对学生加强生活常识教育。例如,向学生介绍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危害,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问题。班主任还应该对学生进行摸底,重点关注心理有障碍、贫困生、孤残及单亲家庭的学生,及时了解他们的动向,给予关心和爱护,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咨询,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实现自我身心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入学教育能否为文秘专业学生日后的中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直接影响学生未来3年的专业学习与成长,直接影响班主任日后的教学与日常管理工作。所以,新生入学教育需要不断研究探讨,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提高办公室文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有效策略分析陈斓;办公室业务2014-04-052

2、高职文秘礼仪课程教学法研究黄建聪;办公室业务2014-11-052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来说,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将为他们尽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奠定基础。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中职教育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

摘 要: 当前中职教育中学生职业道德教育非常薄弱,本文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加强中职教育中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更新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结合具体实际,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重视学校德育工作,营造育人氛围。

关键词: 中职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对策

一、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薄弱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来说,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将为他们尽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奠定基础。然而在现实中,中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又是一个常常被忽略的方面,也一直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为什么当前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非常薄弱?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三点。

1.学校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学校特别重视抓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有的领导认为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学校教育的重点和中心工作,只是作为德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由政治课教师上上课就行了,等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再去学习怎样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也不迟。在这种认识思想的指导下,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自然就不会落到实处,效果自然也就不会好。

2.市场经济对职业道德的消极影响波及校园。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当中,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不平等不断暴露。比如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面前,市场原则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导致了人们交往行为的工具化,个人私利与社会功利的冲突与矛盾、道德裂变在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极大地腐蚀了各行各业的职业原则。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接触社会,这些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地传入校园,影响着学生的思想。

3.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手段单一,缺乏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是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德育课内容。像其他的德育课一样,学校通常采用课堂教学的手段,都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而且课本上的内容与学生接触到的社会现象有很大的出入,他们总是能举出很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的反面事例,这样教师所讲授的内容就很难被学生接受。

二、加强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加强中职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学校除了要提高重视程度以外,还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更新职业道德教育内容。职业道德教育首先要渗透到德育的第一课堂。政治课与其他学科教学是培养学生道德素质的基本渠道,要合理设置德育课程,改革政治课教学,切实有效地发挥这一德育主渠道的作用。学校应该针对职业中专学生的不同层次和特点,以及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对政治课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进行改革,打破以学期为期限的传统教学模式,实行模块化教学,对不同层次、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道德教育。还应该开发校本课程,形成职业特色,将就业教育贯穿于系统学习的全过程。学生从进入校门开始,关注就业前景,从形成职业概念,具有职业意识,到培养职业理想、职业态度,掌握职业技能,从而规划职业生涯。就业指导课除课堂讲授外,邀请校内外的专家、企业家、有成就的校友等知名人士举办专题讲座,为学生剖析就业方而的热点、疑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努力成才的意识,确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通过举办模拟招聘、简历制作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学生能更好地接受职业指导教育。还可以采取德育系列讲座等灵活的教学形式。总之,要把德育作为学生的一种能力来培养,并在实践中锻炼巩固。

此外,其他学科教学也要认真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从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出发,以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为目标,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等等。

2.结合具体实际,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在开展诚信教育时,我们必须针对中职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开展多种多样的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一要注意多种教育方式的结合。学校可以借鉴某些高校的做法,开展学生诚信宣誓,签署主题为“倡导诚信风气,塑造信用形象”的学生信用档案联名书,为学生建立“信用档案”等教育活动,搭建一条校园与社会之间信息通道。还可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讲座、征文活动、辩论赛,成立道德法庭,组织对现实生活诚信状况的调查活动等进行诚信教育。二要把诚信教育落实到日常学习、生活中。针对中职学生在实际生活、学习所遇到问题,采取有步骤、有计划的诚信教育措施,帮助学生在点滴小事中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坚持以诚实守信为学习、生活、交友的准绳。这就要及时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生活状况,做耐心细微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减轻各种压力,正确面对生活挑战,保持乐观、向上、健康的精神状态,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从而切实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三要开展诚信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诚信教育的社会实践即是在社会活动中去锻炼、陶冶学生的诚信品质,养成诚信行为习惯。中职学生诚信教育的实践活动要突出丰富多彩性: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如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可以突出不同的主题,如商业诚信、法律诚信、政治诚信等;可以采取不同的活动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感受诚信、体验诚信、养成诚信的习惯。还可以组织学生到社会上参观“信得过”商店、“讲信誉”种子店,以及讲诚信促发展的企业,访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从中学习讲诚信的好思想、好作风;也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不守信用害人不利己的案例,从中借鉴不守信用给他人、企业、社会与个人带来的危害,等等。诚信教育实践活动要务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纸上谈兵;要从细微处入手,加强对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诚信行为习惯的锤炼,通过社会实践使他们都认识到,诚信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只有践履诚信才可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

3.重视学校德育工作,营造育人氛围。德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者应该首先起到让德育工作说话的作用,确定“德育为先”的指导原则,要实施德育全员化的战略。确保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事事都是德育资源,处处都是德育阵地。德育工作不但要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细致深化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倡导主体德育,实施德育内容职业化。要将理想前途教育摆在德育工作之首来抓,同时要将理想前途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起来,指导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制定“职业生涯规划”,这样可以重塑学生信心,帮助学生对自己的专业学习充满憧憬;要积极倡导主体德育,让学生真正成为德育的主体,落实“德育内容由学生设计,德育过程由学生参与,德育评价由学生检验”,积极开展能提供学生展示个性特长平台的活动,制定发展性的鼓励性的“学生综合测评体系”,鼓励学生进步;同时要将养成教育和制度教育与企业文化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学生学习各名企业的《员工手册》,让学生尽早了解企业对员工道德要求、行为规范要求,树立起职业意识。德育工作者还应该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内各种媒体对中职生职业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感染性。德育工作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种校园媒体,创建正面社会舆论环境,旗帜鲜明地倡导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通过积极宣传和渲染中职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积极因素,开展“优秀毕业生报告会”、“优秀毕业生成才之路展播”,编印《本校优秀毕业生成才先进事迹册》等一系列活动,以使广大师生形成积极、健康的职业价值观,并引导中职学生自觉地抵制庸俗实用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将自我价值和人生理想的实现建立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基础上,真正达到个人和社会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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