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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是否会投稿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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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是否会投稿期刊

一般是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是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一般期间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即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关于复制作品的问题。 没有获得相关权利,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要没收复制品,以及非法活动的财产。 当然,法院判决后的罚款。 该条,针对的是复制品,以及复制形式。 如,书籍,电影,摄影作品等等,进行直接复制。或者,用相同的方法进行复制。比如,摄影作品,在同一地点,相同角度、时间,进行拍摄。这虽然没有直接对该作品进行复制,但复制了原作品的创作方法,这也是属于侵权。

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等。著作权是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包括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可以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的行为。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规定,他人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 不过,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他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使用作品。

比如说,在作品创作前双方有过协定,约定除作者一致同意外,任何人不得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份协议就算是正当理由。。。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资政知识产权]: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由于“一国两制”制度,港澳回归后高度自治,其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未回归就更不用说了,所以,这些地区自己都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立法,故,《著作权法》中的外国人含港澳人地区。

您好,朋友,是需要征得的

人死后,什么也就没有了,更不要说是思想了.因为我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一次,我骑摩托车出事故,我自己昏死过去足足4天.后经医治才苏醒过来.出院后,我回忆昏迷过去的4天的经历:这4天在哪里?别人为我做了些什么?我自己怎样了?可是什么也想不起来,甚至连梦也没有做.所以我认为人死后没有任何思想.

人到底有没有灵魂?这一直是个很具争议的话题?有的科学家认为:人没有灵魂只有意识,而且意识可能不存在于大脑,而是存在于量子纠缠!有的科学家则认为:人有灵魂,并且在死后会进入其他维度的空间继续生活。而有个科学家则为了这个问题,用自己的生命做了实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一个著名化学家:拉瓦锡,当时他正在研究肉体和灵魂的关系,恰好又被了送上了断头台,这无疑是一个实验的好机会。于是,他与刽子手约定:他在被砍头以后会努力眨眼睛,如果自己被砍下头颅,还能眨眼睛,就证明意识在人死后尚还存在,人是有灵魂的!如果不能眨眼睛,就说明人死后不存在意识,人没有灵魂!而神奇的是,当拉瓦锡的头颅被砍掉以后,刽子手真的看见拉瓦锡眨眼睛了,而且足足眨了11下。于是,后来人死后还存在意识这个消息就传遍了法国。此后,美国科学家用濒临死亡的人做了实验,实验结果发现:人死后,体重会减轻21克!但依旧没有严谨的理论证明人死后会有灵魂!直到现在,科学家还一直在研究:人死后到底有没有灵魂。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人死后,到底有没有灵魂?

事实证明是有的。但是科学家证明的只是拥有灵魂而已,而不能证明是否灵魂可以长时间逗留或者说一直留在这个世界上。科学家证明,有部分死而复生的人都有濒死体验,也就是能感觉到灵魂的存在。

人死后是否会投稿期刊呢

人体死亡之后是否存在灵魂?科学家通过对四名患者的观察,发现灵魂可能真的存在。2004年,英国学者完成了全世界第一项关于“濒死经验”的科学研究,发现人的意识,即一般所谓的灵魂,在大脑停止活动后继续存在。这项研究发现,四名死里逃生的病患所共有的濒死经验包括宁静喜乐的感觉:时间迅速流逝,感官的感受更为强烈,不再察觉到身体的存在,看到一道强光,进入另一个世界,遇到一个神秘的灵体,以及到了一个“有去无回”的地方。这项研究将引发一个长久以来教会与科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死后的生命”真的存在吗? 依据英国《周日电讯报》报导,伦敦市精神病研究院的神经精神病学家费维克与南安普敦医院的研究人员帕尼亚在为期一年的研究中,对六十三名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里逃生的病人,进行发病后一周的观察,结果发现有五十六人正如医学界所预期,在失去意识后没有记忆,但有七人在心脏停止跳动后仍有记忆,其中四人通过了评估是否有濒死经验的“葛莱森量表”。四人当中有三人为不上教堂的圣公会信徒,另一人曾是天主教徒,后来不再信教。这项研究结果将于明年刊登在备受敬重的医学期刊《复苏》上。许多批评濒死经验的学者认为,濒死经验是脑部因缺氧而导致功能崩溃瓦解的后果。但是费维克与帕尼亚表示,这四名濒死经验的受试者都没有经历脑部缺氧的状态,所以脑部缺氧应不是濒死经验的原因。另有学者认为,濒死经验是病人死前因医生给予不寻常的药物组合而产生的后果。但是费维克与帕尼亚说,这些病人在医院接受的复苏过程完全相同,因而排除药物影响的因素。不过他们仍然强调,未来科学界有需要对濒死经验进行更多的研究。帕尼亚表示,这四人经历到超出医学界预料的经验,他们的脑部当时不应具有保持神智清楚的过程与形成持久记忆的能力,所以这项研究可能为以下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那就是心智与意识究竟是脑部制造的成果,还是脑部只是心智的某种媒介,而心智是独立存在于脑部之外的东西。费维克指出,如果心智与大脑是独立存在的两种东西,那么意识就可能在死后继续存在,而人类的灵魂亦有可能存在,宇宙也有可能是一种有意义、有目的的存在,而不是随机发生的结果。

一直以来就有一个不成文的忠告,不要在刚死去的亲人面前商量后事,更不要当场吵架遗产的处理,这会让死去的人听到而落泪,听上去非常惊悚!但经常处理后事的护工和有经验的老人笃信无疑!

听上去毫无科学道理,但今年6月份在《自然》期刊的子刊《科学报道》上却有一份言之凿凿的论文,大意说的是人在死后还能听到讲话的科学依据,这到底是真的假的?《自然》也不科学了吗?

人死后真的还能听到讲话吗

一般来说人死后首先消失视觉,因为视觉过程首先要有睁开眼睛,然后瞳孔根据光感亮度缩放,晶状体对焦,在眼底正确成像后,视网膜将电信号送至大脑处理成立体图像,这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从理论上看消耗多的肯定是最先失效!

然后失效的是触觉,尽管触觉能耗很低,但人体在濒临死亡时会将最紧急的供应保证大脑需要,因此体表获得能量急剧减少,因此皮肤上的触觉神经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血压来维持压力触觉(触觉原理体表压力和体表内压力差,而体表内压的维持是靠血液完成的),因此触觉会第二个消失!

皮肤神经末梢

最后消失的是听觉,因为听觉传导是通过耳蜗内液中的毛细胞将声音信号转化成电信号,然后传递到大脑,它的传导神经很短、消耗很低,因此近水楼台先得月嘛,听觉消失听上去很有道理!

人死后听觉还能继续工作吗?

从上文来看,听觉仍然确实是最后消失的,那么从理论上来看听觉是否在人死后继续有效呢?其实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前提就是大脑必须还能正常处理送过来的神经生物电信号,无论哪种感觉最后消失,如果大脑不处理这些信号,那么一切都是徒劳的!

意识正常、植物人、闭锁综合症和最小意识形态的PET影像特征

就像USB摄像头,尽管电脑在关机后仍然在USB口供电,它还能继续工作,但却没有任何用处,因为摄像头产生的视频流已经没有CPU时间为它处理,也没有硬盘空间为它写入,更没有软件对它的数据进行采样分析,摄像头开着纯粹就是浪费电!

脑死亡者的PET影像

人体死亡的标准早期是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停止呼吸,但随着心肺复苏和心脏除颤的发展,此时的人体仍还可以“抢救一下”,甚至只要来套心肺复苏即可原地复活,因此死亡的标准被重新定义为脑死亡,也就是脑电波活动呈一条直线,脑电活动的结束意味着意识活动在大脑的终结。并且意识活动的停止必须是永久的而非瞬态的!

此时就像一台烧掉了CPU的电脑,无论它的外围设备是否正常,电脑在更换CPU之前那绝对是废了,很可惜大脑没得换,而且换了也就不是自己了,此时它不再接受任何信号,那么它还能对听到的声音做出反应吗?

《自然》子刊《科学报道》上到底是怎么说的?

其实更准确的说《科学报道》上说的是垂死临终关怀的状态,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直接搜索标题“Electrophysiological evidence of preserved hearing at the end of life”,直接就能找到这篇论文,如图:

科学报道网站截图

如果有需要,种花家已经有将PDF论文下载,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全文说的都是濒死状态下人体对声音的反应,而关键描述的英文如下:

Importantly, most unresponsive patients showed evidence of MMN responses to tone changes, and some showed a P3a or P3b response to either tone or pattern changes. Thus, their auditory systems were responding similarly to those of young, healthy controls just hours from end of life. Hearing may indeed be one of the last senses to lose function as humans die.

关键信息是这些距离生命结束只有几小时的患者和年轻健康对照者的声音刺激反应类似,而最后得出的结论则是听觉确实是人体死亡时最后丧失的功能器官之一!

因此这篇论文并没有说死后仍然能听到声音,而是濒死状态下的患者听觉依旧是灵敏的,除非患者患有耳聋等症状!

那为什么会传闻称《自然》论文称人体死后仍然有听觉呢?其实这就是很多标题党所为了,当然也有不负责任的自媒体哗众取宠、获取流量的行为,实在令人汗颜!

目前而言,无法验证真假

这个实验对象已不存在这世界,自然是想怎么说都可以。至于临终时要说什么话,题主可以依照自己的本心说话,无需太过拘束,人活在世,哪有这么多限制!

一、人死了还有版权费吗死人的版权由他的继承人享有。1、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公民死亡后,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2、公民的作品着作财产权保护期。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对于死了的人是如何算版权的二、作者去世版权可以继承吗作者去世版权可以继承,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著作权的所有人去世后,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著作权的。版权的继承内容、范围、顺序等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异。版权继承人享有版权的法律地位与原版权所有者相同;使用作者已去世的作品,须经版权继承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尽管版权人身权利不可继承,但继承人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为了鼓励作品的传播,有的版权法规定,在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版权继承人可以行使其遗作的发表权。如同作品原件财产权的转移不等于作品版权的转移,作品原件财产权的继承亦不等于作品版权的继承。三、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人死后是否会投稿期刊论文

您好,期刊在终审阶段会对稿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以确保其质量和适合性。因此,期刊会根据其编辑政策和出版计划,决定放多少篇论文进入终审。这个数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期刊的规模、领域、出版周期、审稿人数量和质量等。一般来说,高质量的期刊会更加重视终审环节,以确保其出版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因此,这些期刊可能会放更少的论文进入终审,以确保每篇论文都能得到充分的评估和审查。另一方面,一些较小规模的期刊可能会放更多的论文进入终审,以增加其发表量和影响力。但是,这些期刊在终审环节的质量和严谨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综上所述,期刊放多少篇论文进入终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期刊的编辑政策、出版计划、领域、规模、审稿人数量和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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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上去毫无科学道理,但今年6月份在《自然》期刊的子刊《科学报道》上却有一份言之凿凿的论文,大意说的是人在死后还能听到讲话的科学依据,这到底是真的假的?《自然》也不科学了吗?

人死后真的还能听到讲话吗

一般来说人死后首先消失视觉,因为视觉过程首先要有睁开眼睛,然后瞳孔根据光感亮度缩放,晶状体对焦,在眼底正确成像后,视网膜将电信号送至大脑处理成立体图像,这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从理论上看消耗多的肯定是最先失效!

然后失效的是触觉,尽管触觉能耗很低,但人体在濒临死亡时会将最紧急的供应保证大脑需要,因此体表获得能量急剧减少,因此皮肤上的触觉神经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血压来维持压力触觉(触觉原理体表压力和体表内压力差,而体表内压的维持是靠血液完成的),因此触觉会第二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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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听觉还能继续工作吗?

从上文来看,听觉仍然确实是最后消失的,那么从理论上来看听觉是否在人死后继续有效呢?其实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前提就是大脑必须还能正常处理送过来的神经生物电信号,无论哪种感觉最后消失,如果大脑不处理这些信号,那么一切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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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USB摄像头,尽管电脑在关机后仍然在USB口供电,它还能继续工作,但却没有任何用处,因为摄像头产生的视频流已经没有CPU时间为它处理,也没有硬盘空间为它写入,更没有软件对它的数据进行采样分析,摄像头开着纯粹就是浪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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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死亡的标准早期是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停止呼吸,但随着心肺复苏和心脏除颤的发展,此时的人体仍还可以“抢救一下”,甚至只要来套心肺复苏即可原地复活,因此死亡的标准被重新定义为脑死亡,也就是脑电波活动呈一条直线,脑电活动的结束意味着意识活动在大脑的终结。并且意识活动的停止必须是永久的而非瞬态的!

此时就像一台烧掉了CPU的电脑,无论它的外围设备是否正常,电脑在更换CPU之前那绝对是废了,很可惜大脑没得换,而且换了也就不是自己了,此时它不再接受任何信号,那么它还能对听到的声音做出反应吗?

《自然》子刊《科学报道》上到底是怎么说的?

其实更准确的说《科学报道》上说的是垂死临终关怀的状态,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直接搜索标题“Electrophysiological evidence of preserved hearing at the end of life”,直接就能找到这篇论文,如图:

科学报道网站截图

如果有需要,种花家已经有将PDF论文下载,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全文说的都是濒死状态下人体对声音的反应,而关键描述的英文如下:

Importantly, most unresponsive patients showed evidence of MMN responses to tone changes, and some showed a P3a or P3b response to either tone or pattern changes. Thus, their auditory systems were responding similarly to those of young, healthy controls just hours from end of life. Hearing may indeed be one of the last senses to lose function as humans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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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篇论文并没有说死后仍然能听到声音,而是濒死状态下的患者听觉依旧是灵敏的,除非患者患有耳聋等症状!

那为什么会传闻称《自然》论文称人体死后仍然有听觉呢?其实这就是很多标题党所为了,当然也有不负责任的自媒体哗众取宠、获取流量的行为,实在令人汗颜!

著作权保护期规定自然人死后五十年。但仅限于一般的财产性著作权,而不包括人身性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等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您好,期刊在终审环节会放入多少篇论文,这取决于期刊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一般来说,期刊会在初审和审稿过程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论文,然后在终审环节中进一步筛选,只选择最优秀的论文进行发表。终审的标准通常包括论文的创新性、学术价值、实用性、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些期刊会采用双盲评审,即评审专家和作者双方互相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期刊在终审环节中放入的论文数量相对较少,但这些论文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审的,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质量。

人死后是否会投稿期刊文献

不一定,比方说自传体就是作者自己写的,肯定在生前o(∩_∩)o关于人物传记的全面详细知识有这个可以参考人物传记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人物传记是通过对典型人物的生平、生活、精神等领域进行系统描述、介绍的一种文学作品形式。作品要求“真、信、活”,以达到对人物特征和深层精神的表达和反映。人物传记是后人或人物资料的有效记录形式,对历史和时代的变迁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中文名: 人物传记外文名: Biography文学类别: 传记文学传记类别: 志传文体特征: “真、信、活”人物传记是通过对典型人物的生平、生活、精神等领域进行系统描述、介绍的一种文学作品形式。作品要求“真、信、活”,以达到对人物特征和深层精神的表达和反映。人物传记是后人或人物资料的有效记录形式,对历史和时代的变迁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人物传记是人物志的主体,是地方志中的重要内容。人物传记的特征有二个:其首要特征是真实,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生动。(即真实性和文学性)编辑本段体现真实综述“志属信史”,志传和史传一样,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历史事实。对人物的记述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是一,二是二,功是功,过是过,不虚构渲染,不隐恶扬善,不拔高溢美,不贬责降低,据事“直书”,做到人真、事真、言真、情真、形象真,以真取信,以真感人。只有做到“情真而不诡”,“事信而不诞”,才能有益于人,传之久远。丰富翔实要使传记真实可信,首先必须全面搜集、占有丰富翔实的资料,使传记所反映的人物生平事迹准确无误,完整无缺。这些资料一般包括五个基本方面的内容:(1)人物的姓名、性别、籍贯、民族。(2)人物的生卒年月。(3)人物的学历、简历、党派、职务。(4)人物的贡献功绩、科技成果、著作。(5)能反映人物思想风貌本质特征的典型事件。对于收集的大量资料,又要细心鉴别,严格选材,作一番“弃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研究、考证工作,严格坚持史实的可靠性、准确性。这样,才能为社会所公认,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果史实错了,立论也就不正确了。因此编写传记时,一定要占有丰富、翔实、真实可靠的资料后,方能动笔。梅林为了写作《马克思传》,用了几乎二十年时间,搜集并深入钻研有关马克思的资料。司马迁写《史记》,经历了十年,如果加上他搜集史料,调查研究所花去的时间,可以说一部《史记》倾注了他的毕生精力。人物本质抓住人物本质,从环境中说明人。撰写人物传记,应把所写的人物放到他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去,从表面现象深入到人物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联系,抓住人物的本质进行记述。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的思想和行动都受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制约,人物传记就是要写出一定的社会关系造就了一定的人,而这个人又怎样对当时的社会关系施加一定的影响。马克思的论点为人物传记的创作提供了最重要的指导思想,也为真实地描述人物的本质特征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作家也曾经指出过,编写人物传记必须把人物放在他所处的历史环境中来描述,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环境,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德国工人运动领导人罗·卢森堡,希望梅林在写作《马克思传》时,能做到从环境中说明人,从历史中说明环境。如果不顾人和社会关系的内在联系,不把人放在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之中,就不能写出具有真实感的人物,甚至歪曲历史人物的真实面貌。即使象杰出的法国作家维·雨果,他的《小拿破仑》,由于不理解法国当时的阶级斗争造成一种社会局势,使得一个平庸可笑的人物路易·波拿巴有可能扮演英雄的角色。马克思说雨果没有觉察到:“当他说这个人表现了世界历史上空前强大的个人主动作用时,他就不是把这个人写成小人而是伟人了”。而这,也就是背离了历史的真实了。可见,要写好人物传记,必须了解人物所处的历史环境与时代背景,把人物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之中,论其世知其人,才能写得典型真实。公允评价从人物的复杂性中对人物作出公允的评价。历史是绚丽多彩的万花筒,历史人物有其复杂性。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历史人物功过渗合,斑瑜互见。有的人功大于过,有的人过大于功。因此,我们对历史人物要全面研究,具体分析,一分为二地看人物的好与坏,功与过,决不能因为一个人后期不好,就把前期的功劳一笔勾销,也不能因为做过一些错事,就把其他方面的贡献全部抹煞,而是要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司马迁写《淮阴侯列传》对韩信的军事才能是满怀激情的描写,但对韩信早年的“无行”、“不能治生商贾”、“食从人寄食饮”、“俯出胯下”却并没掩盖而是直书,读者读后反觉真实可信。所以我们写人物传记,一定要从当时社会历史的客观条件出发,实事求是地记载和评价历史人物,真实地反映历史人物的本来面目。编辑本段叙述生动名人举例所谓生动,就是要把人物写活。写成既具有鲜明的个性,又能体现时代特征和阶级特征,栩栩如生的血肉之躯,而不是干巴枯燥的偶像或只有动作没有思想的机器人。司马迁的《史记》雄视百代,卓然独立于千古,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他刻划了许许多多个性鲜明的人物。马克思也曾为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上半叶的军事活动家政治家写作小传。他写的《贝尔蒂埃》、《贝尔纳多特》、《布律恩》、《布里昂》,生动记述了拿破仑一世时期法国军事活动家和政治活动家的群象,其中有贪得无厌、追名逐利之徒;有渴求官职、封号和王位的野心家;有愿为任何制度效劳的不择手段的钻营者。这些小传,既描述人物的特有个性,又提供了拿破仑一世帝国资产阶级上层人物的本质特征,成为传记文章的典范。恩格斯也写过不少人物小传,恩格斯写人物传的杰出之处和马克思一样,在于紧紧抓住人物的个性,同时突出人物所代表的阶级特征。所以,在他笔下,马克思、燕妮·马克思……等人物形象,被活生生地再现出来。所以一部成功的人物传记,既要体现人物的阶级、职业、文化素质、信仰、经历、遭遇及其产生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又要体现同阶级、同职业、同素质、同信仰、同遭遇、同影响而在性格上的差异。要突出人物个性,体现人物个性形成发展的必然性。只有这样,写出的人物才能鲜明生动。选材典型要达到上述要求,一要选材典型。编写人物传要在概括人物全貌的同时,选择重大的有代表性的最能反映人物特征的事件详细记述,把不能表现人物特征的事件摒弃或一笔带过。从各种素材中加工、提炼,选择最能表现人物主要性格特征的典型事件来写。这些典型事件,往往是人物一生的关键所在。写好这些关键之处,不仅可以表现人物一生的主要功罪,而且可以显示历史发展的进程及其特点。司马迁的《史记》在这方面有不少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廉颇和蔺相如都是赵国封建统治集团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司马迁为了要表现廉颇、蔺相如的主要性格特征,不是给他们各开一张履历表,而是选择了“完璧归赵”、“渑池之会”、“负荆请罪”三件事来写。这三件事反映了两种矛盾,一是秦赵两国之间的矛盾,一是廉蔺两人之间的矛盾,前一个矛盾发展的后果,是构成后—个矛盾的原因。通过这两对矛盾冲突,廉颇、蔺相如的主要性格特征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同时秦赵争夺和氏璧以及渑池之会两件事,实质上是秦赵两国统治阶级两次实力较量,是秦国大举进攻赵国的前奏,所以选择这两件事情,也显示了历史发展进程的特点。写大事固然重要,但对细节描写也不可忽视,有时人物的性格特点往往在一些细节中表现出来。茅盾税:“善于描写典型的作家,不但用大事来表现人物性格,而且不放松任何细节的描写。”恰当地记述小事,能见微知著、增强传记的可信性和感染力,甚至预示着人物日后的发展。如《史记·陈涉世家》,开头写了这样一个细节:陈涉为人佣耕时,曾对同伴说:“苟富贵,无相忘”,并十分自负地说:“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这个细节,看来或许并非必要,其实对描写人物来说,却有助于展示人物思想脉络,写出人物前后一贯的性格史。写陈涉少时就有鸿鹄之志,所以后来才发展到大泽乡起义。写陈涉少时就把别人比作微不足道的燕雀,所以称王后严重脱离群众,甚至把早年同过患难的老朋友也杀了。这是他最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思想根子却早就种下了。叙行录言二要叙行录言。思想支配行动,行动表现思想。人物思想性格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行动也就不一样。记叙人物行动,是揭示人物内心世界和性格特点的重要方法。因此记叙人物,要选择那些最典型,最能表现人物思想性格的行动来写。例如在《吉鸿昌传》中,作者记述吉鸿昌在1931~1932被迫出国期间,为了反对美国歧视华人,特意在自己胸前佩带“我是中国人”的牌子。这个细节的描写,表现了吉鸿昌高尚的民族气节,也体现了他的个性特点。又如《史记·项羽本纪》写项羽在巨鹿之战的巨大胜利之后,叱咤风云,诸侯惧服。作者通过项羽召见侯将,侯将“无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视”的动作描写,反衬出项羽骄横不可一世的性格。可见动作的描写对记叙人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人物有了具体的行动,才能生动感人。“言为心声”。人物的思想、感情、愿望、要求,无不表现在他们的语言中,因此选择人物的典型语言,来表现人物的性格,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如《史记·项羽本纪》写项羽见秦始皇出游的壮观时说:“彼可取而代之”。而《史记·高祖本纪》写刘邦看到这种壮观时却说:“嗟呼!大丈夫当如此。”尽管他们两人的话意思都是羡慕帝王,但却体现了两种不同性格。人物的诗作、著述(包括文章、书信、日记)和话语一样,是人物思想境界的高度凝结和表露。无不凝聚着人物对客现事物的认识、主张以及所持的态度。恰到好处的引用一些人物的诗作著述,对写活人物,突出性格也是不可少的。讲究文采三要讲究文采。人物传虽不能偏向华丽的词藻,繁琐的描写,多余的形容,曲折的情节。但语言生动形象,用词精当贴切,句子流畅,层次分明,布局合理,一句话,文采还是必须讲究的。虽说史志中的人物传记与文学中的人物传记有区别,前者完全是根据历史事实,不允许任何虚构,后者在符合历史真实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虚构。但是,在需要生动因而需要文采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因为传者,传也。立人物传记就是为了传于后世,为了“记一方之言,激千秋之爱憎”为了“鉴人明事”。孔子曰:“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可见讲究文采,也是史志中编写人物传记应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马克思要求人物传记应当写得有“强烈色彩”、“栩栩如生”。恩格斯认为人物形象应当“光芒夺目”。《史通》说:“夫史之称美者,以叙事为先,至若书功过,记善恶,文而不丽,质而非野,使人味其滋旨,怀其德音,三复忘返,百遍无致”。在不影响历史真实性的情况下,史志崇尚文彩,文史并茂,引人入胜,还是必要的。因此,在写人物传记时,应当重视文字锤炼,讲究艺术手法。编辑本段传记起源我国人物传记不仅起源很早,而且体裁多样。归纳起来,人物传记体裁可分为四类:一是纪传,二是文传(即传记文学),三是史传,四是志传(指方志中的传说)。我国人物传记的写作,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处于萌芽状态。《左传》、《国语》和《战国策》等历史著作中都出现了相当生动的人物形象。这时期可以看做是人物传记的滥觞时期。到了西汉中叶武帝时期,被誉为“无韵之离骚,史家之绝唱”的《史记》出现了。司马迁首创的纪传体,标志着我国人物传记走上了成熟的阶段,并且达到了高峰。司马迁不仅首创了以人物记传来代替历史事件的叙述,通过传人来记事,同时,他还以文学的手段,来描写历史人物,塑造了一系列鲜明生动而又形神具备的人物形象,不仅为我国文学和史学的兴起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而且对史学、文学、戏剧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史记》以后的所谓正史,一般地说都是学习或模仿《史记》的笔法,以纪、传作为主体。到了魏晋以后文史开始分流,文学和史学各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特点向前发展,以至于越来越泾渭分明。文学家注重辞藻和形象,史家则注重史料的真实及表述的准确,而对文采方面却顾及不多了。东汉以后特别在唐代以后,杂体传记的发展很快,如碑铭、传状、自传之类,也出现了许多高手佳作。这类传记不仅在数量上增加了而且在形式上更加丰富多彩。它们在内容上不同程度地忠于史实,但其笔法都属于文学性质的。所以类似这些作品只能属于文学著作——传记文学。方志撰述人物由来已久。据《隋书·经藉志》载:“后汉光武始诏南阳,撰作风俗,故沛,三辅有耆旧节士之序。鲁、庐江有名德先贤之赞。”(见《隋书·经籍志》982页)此后,到了晋代,常著的《华阳国志》中,从卷五至卷十二都是关于人物的记述。从此之后,地方志记述人物就成为定例。宋代以后,我国地方志的写作,已渐趋成熟,从体例到内容的设置更加完备。“北宋乐史的《太平寰宇记》又以地区而编入姓氏人物,并因人物而详及官爵与诗词、杂事。宋代方志记人物及有关史事与文献者更多。”(见傅振伦:《论人物志的编撰》)。到了明、清之际,是方志走上大盛的时代,不仅数量多,而且设置的门类齐全。每种方志大都记述人物。清代方志,人物志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仅占据篇幅多,人物的类别也多,只要是被统治阶级认为有利于当时社会的人物都进入志书。综上所述,我国人物传记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从文史不分的纪传体,到文史分流的史体传记,又从纪传和杂体传记发展到传记文学,以及一方之志中人物传记的出现。说明了我国人物传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二属于人物传记性质的作品在古代名称很多。诸如传、箴、铭、碑、表、颂、赞、哀等等,细分起来,更为复杂:如“传”指传记,以其内容有全传、大传、小传和传略之别,以传者与传主关系而言,又有他传和自传之异,此外还有别传、外传、评传等名目。再如“状”有行状、事略;表有墓表、阡表、墓志和墓志铭等等,都是记述和颂扬死人的生平事迹,多数是颂扬历史上有地位的人物。现存最多的作品是传记和碑文。这些是我们编史修志的珍贵资料。编辑本段共同特点综述人物传记,虽然形式多样,但是大体上还是前面提到的形式。它们在写作方法上千差万别。然而一切优秀的人物传记,仍是具有共同性的。其相同之处是:人物的真实性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变革,出现过许多不同类型的人物。既有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伟人,也有逆历史激流而动的罪人,并有出身、地位、经历、思想、性格等方面的不同。这些人物在历史上起过一定作用,有过一定影响,就会在历史上留了他们的影子。作者,为这些人树碑立传的目的就是要抑恶扬善,“表彰以劝世道,贬斥以戒人心”, 两千多年以来,传记作者把崇高的荣誉给予那些热爱祖国,不畏强暴,视死如归的英雄,同时对奸臣逆子也进行了无情地诛伐与鞭打。一切优秀的人物传记在内容表达上都力求真实,忠于历史,忠于事实,并且是非明断,褒贬准确。人物的时代性优秀的传记作者由于做到了“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所以留在传记中的人物都具有时代的特色。例如同是处于封建社会中的知识分子,由于时代不同,传中所表现出的特点是不相一致的。《五柳先生传》中的五柳先生(即陶渊明),他那种“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的精神,与他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特点——尚清谈和以清高自愉相一致的;而袁宏道的《徐文长传》则是一篇奇人的传略。尽人皆知,明代社会黑暗,特务横行,文字狱大兴,知识分子“动辄得疯”,所以徐文长的一生只能是从不得志到疯,从疯到坐牢至死。他的悲剧是社会造成的,是时代的悲剧。以上二例,传主同是文人,由于时代不同,他们的性格不同,遭遇者不一样。人物的个性读优秀的人物传记,犹如参观罗汉堂。众多泥塑,面目不一,神态各异。一些传记所以达到这么高的水平,是由于传记家们懂得和善于处理人物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的结果。编辑本段区别纪传传记在内容表述上忠于史实和抑恶扬善,是我国人物传记写作的优良传统,一直持续到今天,这是各种形式的人物传记的共同特点。但是,各种传记在表述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首先,志传和纪传不同。一是“纪传”注重在文采方面,特别是在“词藻”上下功夫。有大量的形容词和修饰语,以增强传记的文学性;二是“纪传”在撰写人物时虽然也以事实为根据,同时它又偏重于文学形象的刻划。使历史传记同文学传记合为一体,这就不能不使人物历史的真实性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三是在“纪传”文章的最后都要加上一段评语,如“太史公曰”、“赞曰”等等。作者公开站出来对人物进行评价。以上三点在“志传”中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其次,志传与史传不同。有专家从“志属史体”出发,进一步指出方志传记与历史传记是一样的,属于同一种体裁——史体。但史传可以史论结合,有史有论,志传不能议论,是“寓褒贬于记述之中”。史传手法多样,可以夹叙夹议,也可以先议论、后记事,或者先叙述后议论。而志传只能记述人物的生平、事迹和功过。人物的善、恶、美、丑则需要通过叙述反映出来。应该说志传别于史传,因此在志传的写作中,文字运用就要仔细地斟酌,对传主的是非不能明断,但又要让读者从字行间看得出来。

朋友好。 的确有的,会的。 等死了才知道,都太迟了,一定后悔莫及的. (可以看看纪晓岚写的《阅微草堂笔记》) 因为轮回再生是千真万确的. 只是越深奥的真相,越少人知道而已。 我们可以先想,每个人的记忆力是不同的, 现世人也知道,有的人刚刚发生什么就忘记了,有的好几十年的事情,也记的清清楚楚。 上辈子的事情也是如此, 多数人记不起上辈子的事情,有少数人是有一些记忆的, 还有的会有很多时候“似曾相识”。 另外通过修禅定,或者催眠(恐对精神有损害,不推荐尝试),等方法 都可以回忆起一些前世的事情,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很多。 佛教道教,印度教等贤圣到一致认为有前生, 贤圣通过修行,看轮回如同看手中的纹路那么清楚, 只是一些稍低级的宗教和普通人,没有修禅定,比较难亲自见到而已, 不过其他证据也是非常多的。 下文有,可以搜索 1.前世今生论【推荐,证实轮回铁证如山】 2.科学家证明生死轮回【视频】 3.震撼的轮回催眠录《生命不死》/因果轮回的科学证明.PDF下载 4.轮回催眠录《生命不死》/因果轮回的科学证明.PDF下载(688.39kb) 轮回的证据 我们往往对死后的生命保留着模棱两可的观念,拒绝对轮回进行深入的关注,我们也许有充足的理由这样做,因为没有证据的东西很难令人相信。我们会说:"如果有前世的话,为什么我们都不记得?" 应该承认,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往事是不可能一一记得的,三岁以前的事我们一件也记不起来,我们甚至会忘记昨天所发生的事,尽管当时都那么鲜活,但记忆几乎完全消失,就好像未曾发生过一般。如果连几天前所做、所想的事都不记得,我们有可能记忆前世吗? 即使没有所谓的"具体证据"在,我们不妨这样简单地问自己:为什么一些主要的宗教都相信来世?在人类历史上,为什么有亿万人,包括很多伟大的圣哲、天才都相信轮回?难道他们都是傻瓜吗?如果不以否定的信念限制自己,至少不反对轮回的存在,难道不是更合理些吗?万一我们死后发现果然有轮回,我们该怎样处理这个状况呢? 在美洲大陆被"发现"以前,有哪个欧洲人相信美洲的存在呢?即使在它被发现之后,人们还是在争论它是否存在。 我们傲慢地只相信"眼见为实",岂不知我们所看到的,是我们业的景象让我们看到的,我们往往认为在此认知范围之外,不可能有其它的任何存在方式。这种狭隘的生命观,使我们不能接受、也无法严肃思考轮回的可能性。 幸好,轮回并不是完全不可知:人类积累了大量文献,讨论那些自称能记忆前世者的证词;世界各地有很多非常动人的濒死经验的见证人,他们绝大多数都确信死后还有生命的继续;从事佛法修行的人,当接触到浩瀚和不容置疑的心性时,生死轮回的教法就成了真实的体验。 研究生命干吗的嘿嘿 主要研究人怎么活的最爽,怎么活的最惨 还不够高

尝试死亡的感觉而已 没死 你永远都没办法体会

人死时感觉如何?是幸福还是痛苦?人死后是否会到另一个世界?那里是金碧辉煌,还是阴森恐怖?这是许多人都想知道的事。然而却有人轻率断言:“人死如灯灭,死了就算了,一切都没有了,天堂地狱与我有什么相干呢?”下面先向大家介绍几个关于灵魂的有趣的辩论。 八十年代初期,我国一位留学生在欧洲,看到同学大部份信仰上帝,感到惊奇。就问一位女同学玛丽,为什么信上帝,玛丽说自己的父母都信上帝,她从小就听长辈说对人要真诚,要有同情心,所以她自幼就知道做慈善事业是上帝所喜悦的。我国的这位留学生认为玛丽信上帝是受家庭影响,出于传统习惯。他又问一位名叫亨利的男同学,是否也信上帝,并且相信死后灵魂上天堂。亨利回答说:“是!”这位留学生说:“你还没有死过,怎么知道死后灵魂上天堂呢?”亨利反问道。“你也没有死过怎么知道死后没有灵魂呢?”并接着说:“我信有上帝,相信死后有灵魂,若果真有灵魂,我的灵魂便能上天堂。而你不相信,如果真的有灵魂,你便不能,这样看来我比你合算!”这位留学生佩服亨利毕竟是企业家的后裔,很能讲效益。 1985年4月12日《青年报》发表一篇文章:“人的灵魂能升天吗?”文中述及有些死里逃生者,原来不相信“来世论”,但经过濒死过程后,竞相信人死后会升天堂。为了解开这个谜,美国医学界每年积累上千个死里逃生者的医案作研究。美国著名心脏病专家司库梅克教授调查2300个濒死经历后惊讶地发现,60%的人在濒死时经历了同样的过程。当临近生命极限时,听到医师宣布“他死了”,接着是亲人的哭泣和其它噪音,随后他感到自己飘飘然经过一个长而黑的通道,突然又像一个旁观者一样站在躯壳旁边,清楚看见医师为抢救他所作的一切努力。 纪实文学“被绑架的女富翁”一书中写到美国佩蒂华彬纳博士。十四岁上大学,十九岁发明了一种冷烫剂,欧洲一家公司高价买下了她的专利权,使她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后来通过各种经营又获巨利,报纸把她称作点石成金的女人。但她五十六岁时,被歹徒绑架,歹徒将她抛到钢台上,用二百四十伏的电流通过全身。她痉挛的躯体陡然震动,随即瘫软在台上。医师签写了死亡证明书,好从要害死她的人手中领取四万元美金。在经过六小时后,她又活了过来,清楚真实地描述了她濒死的感受和灵魂到乐园见到救主的经历。其后,害她的四个歹徒却神秘地死亡。 温州阿平弟兄的外祖母是一位热心的基督徒。阿平的一个小姨因病去世,家中人为了不教外祖母伤心,都瞒着她。一天她躺在床上觉得自己的灵魂飞向乐园,那里乐声悠扬,景色美不胜收。看见她的小女儿身穿白衣、容貌安详,和天使一起从乐园出来迎接她……她很稀奇,把自己看见的事告诉阿平、阿平姐姐等人。大家都感到稀奇,于是便把小姨已去世的事告诉了她。她一边唱歌,一边安然去世。这样的事很多,1989年出版的美国畅销书《死后见闻》就有大量这方面真实的记录。 1988年4月《科学博览》上有一篇文章叫“探索灵魂”,上面报导:现代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在灵魂问题上进行了探讨。约翰、埃克尔斯博士通过对脑的突触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认为神经细胞在突触上互相联络,从而获得1966年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他这一研究成果有力维护了人类传统的信仰,即人类是由有形的物质体和无形的精神体巧妙地结合而成。埃克尔斯认为我们每个人在胚胎发育或幼小的某个时候,就具有了非物质的思维和自我领悟的能力。是“人的灵魂”使我们具有人类的特性:自我意识、自由思考、创造性甚至爱恨怕等等。我们“非物质的自我”操纵着“联络中枢”,就象司机驾驶汽车或程序员操纵计算机一样。他大胆断言:“非物质的自我”在物质的大脑死后依然活着。火箭之父范伯明博士不仅是美国超级科学家,更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他深信神是万物的创造者,也确信灵魂不灭,他曾经说过:“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定律已经全线确立了,我也相信灵魂不灭定律”。 大家可以思考这个有关灵魂的问题。耶稣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他为我们道成肉身来到世界上,行了许多神迹奇事,并指出生命的道路,最后在十字架上舍身流血为我们死,担负我们的罪孽,救我们脱离死亡的权势,赐给我们永远的生命。“所以你们脱去一切污秽和盈余的邪恶,存温柔的心,领受所栽种的道,就是能救你们灵魂的道”。(雅—、21)“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这就是上帝向人们一次次发出的慈爱呼召。 坟墓不应该是人类最后的归宿,死亡也不是我们永远的结局。永生才是我们美好而真实的盼望!亲爱的朋友,你如果愿意接受福音,信靠上帝,就请你和我一起在心里做这样的祷告:“慈爱全能的上帝。我生命的主,我愿诚心领受您的真道。求您洗净我的一切污秽,使我成为圣洁,成为上帝的儿女。奉主圣名。阿们!”

投稿期刊是否会查重

不同期刊查重率要求都是不同的,建议根据自己情况撰写查重,比如我研究生学校要求写的是初级职称论文,和大学论文一样重复率要小于30%。自己查重我用的是万方检测这个软件,检测数据快,而且准确率也很高⌄报告很清晰,修改起来也很快~

事实上,期刊论文需要重复检测,重复检测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一般而言,论文的查重只是为了检测自己论文中的抄袭程度,以及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上的不端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论文的查重率,只要自己的查重率达到要求,那么即使通过了论文查重,也可以把自己的论文发表出来。那么大家知道发表期刊论文时,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吗?期刊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目前,期刊论文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期刊论文,另一类是六大核心期刊论文。这两种查重要求不同,六大核心期刊论文查重要求严格得多。1.普通期刊论文:如果你想发表普通期刊论文,你只需要你的论文查重率不超过30%就可以通过论文查重。但是由于最近查重率比较严格,很多杂志的要求比30%低;2.六大核心期刊论文:如果你想发表这篇期刊论文,你的论文查重率不应该超过30%。一般来说,这类论文的查重率不应超过20%,甚至不应超过10%。因此,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要求非常严格。你必须严格关注你的论文,否则你可能无法发表。

正规的期刊论文都要查重,达到发表要求才能发表。

综述:需要查重,查出重复后会告知。

一般来说,同学们在进行投稿之后,杂志社会为对投稿的文章进行查重的检测。如果是达标了一般不会告诉其知网查重结果,而是直接通知文章被录用;反之,如果不达标,则会告知一个查重结果,但是并没有查重报告。

论文查重简介:

查重,全称为论文查重,是把自己写好的论文通过论文检测系统资源库的比对,得出与各大论文库的相似比。简而言之,就是检测抄袭率,看你论文的原创度,是不是抄袭的论文。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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