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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场监管期刊投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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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场监管期刊投稿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2021年报异常会被罚款。如果福建企业在2021年的年报中存在异常情况,例如未按规定提交年报、年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年度报告编制规范》的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公告称,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福州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对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补报2021年度年报并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该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据悉,《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终止日期:类 别: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内 容: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各省市新闻出版署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84251823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28308463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7773777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4922213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4913873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2325549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5642914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4614852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64332452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3364921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87263126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2822677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7559325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6895217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6061795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5730425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86792613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4302566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5516031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65339391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67708123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87028958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6800761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4129428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6833591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7205004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84566777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6141890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5046836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2815715

福建市场监管期刊投稿

方法/步骤:

1、首先需要撰写一篇初稿,对于近的研究成果,一个项目,一个成果,按照基本的中英文题目,摘要,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都要写好,包括详细的数据,图文等等。

2、论文写好后必须要多次修改,明确自己的观点,创新点很重要,数据也要真实。写好之后,寻找自己需要投稿的期刊,可以在万方,知网,维普等查询期刊,比较权威和真实。

3、比如知网,大家可以进入;期刊投稿”搜索期刊关键字,选择自己领域里面的期刊。

4、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期刊是分等级的,有核心期刊,国家级,省级等,比较好的SCI,等,大家可以选择,不过越是好的期刊,要求越是严格,门槛也很高。

5、选择好自己的期刊之后,大家可以进入该期刊的官方,下载投稿须知,及相关的文件,仔细阅读该期刊的投稿要求,按照要求修改稿件,包括内容,文字,标点,字符,排版等。

6、接下来就是投稿,大家可以选择在线投稿,上传稿件,没有官方网站的,部分期刊是邮箱投稿,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弄错了信息,投错了地方,以防。

7、期刊投稿成功之后,等待通知,一般会经历退稿,或初审,退修,外审,等步骤,记得随时关注,尤其是退修之后一定要仔细按照要求修改。

相关信息:

杂志(Magazine),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它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成册出版,定期出版的,又称期刊。“杂志”的形成来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注重时效的报纸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一种新的媒体也就因这样特殊的原因而产生了。

最早出版的一本杂志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出版的《学者杂志》。我国最早的中医杂志——《吴医汇讲》,创刊于清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停刊于清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前后历时10年,共刊出11卷,每卷均合订为一本,是类似年刊性质的中医杂志。

它的稿件是当时江南一带的名医所供给的,故名《吴医汇讲》。任何一种杂志以自己的“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进行出版。

Advances in Politics and Economics (政治和经济学的进展)ISSN 2576-1382 (Print) 2576-1390 (Online)官网: 编辑直投邮箱ape@scholink.orgWorld Journal of Education and Humanities(世界教育与人文学报)ISSN 2687-6760 (Print) 2687-6779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 wjeh@scholink.org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 and Culture (社会科学与文化的进步ISSN 2640-9682 (Print) 2640-9674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assc@scholink.org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and Linguistics Studies(英语教学与语言学研究)ISSN 2640-9836 (Print) 2640-9844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eltls@scholink.orgInternational Business & Economics Studies(国际商业与经济研究)ISSN 2640-9852 (Print) 2640-9860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 ibes@scholink.orgWorld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世界教育研究杂志)ISSN 2375-9771 (Print) 2333-5998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 wjer@scholink.orgSustainability in Environment(环境的可持续性)ISSN 2470-637X (Print) 2470-6388 (Online))编辑直投邮箱: 可以直接投稿给期刊编辑,审核周期2周左右,录用出来后付款,按篇收费,不限定字符付款后一周可以出在线版,自动生成doi号

一、稿费不正常(高于or低于正常值)。一般一本杂志,除非特别出名,和同类杂志的稿费水平基本相差不大,遇到杂志稿费高到or低到令人震惊的地步,就要慎重考虑了。二、约稿函定位不清。一般看一个杂志的约稿函,就能看出这家杂志的风格、市场定位和受众范围。那种来稿荤素不忌的,要求很浮夸的,基本都是广撒网的稿帖。三、文学工作室约稿。这条觉得会招黑,我不是说所有文学工作室哈,我说的是那种没有实体刊物没有稿费,还喊着我们有梦想我们最伟大来约稿的;还有那些号称帮投稿百发百中,转眼就把文章换个名字去投稿的。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创刊于1953年,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内刊号:10-1618/F2,主办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国际刊号:2096-6563, 发行周期: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一直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交流、沟通各地工商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和业务探讨等重要任务。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也在努力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化办刊水平,为广大工商干部读者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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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立足于出版业,以“建构出版理论,活跃学术思想,积累出版文化,探讨改革途径,传播业内信息”为办刊宗旨,在政策阐释、理论探索、业界分析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中国新闻出版业界的主流媒体与行业核心期刊。《中国出版》为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来源期刊,连续多次被评为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社科期刊,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心、《新华文摘》杂志转载出版类文章的首选媒体。在中国人民大学2010~2012年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排名中,《中国出版》论文转载量连续三年居百余种新闻传播期刊首位。 中国出版论坛本刊特稿“新闻出版如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笔谈改革探索行业前沿理论探索版权之页报刊纵横学术园地数字时代书业实务媒介文化经营观察“走出去”谈出版史话司局长访谈(政策解读)本期人物(老总论道)焦点论坛海外视窗品书录印务观察调查报告市场监管 《中国出版》不设任何形式的投稿平台,唯一投稿方式为版权页刊登邮箱《中国出版》稿件的刊发需经过四审。在一审阶段,稿件如果可以采用或经过修改可以采用,编辑会通知作者或与作者本人联系(可能是电话、邮件、短信)。此阶段一般为期两个月(审稿期的时间以邮箱收到邮件日期为准)。在两个月内未收到编辑电话或邮件通知稿件,说明您的稿件未被本刊选用,作者可自行处理。《中国出版》一般不寄发或邮件发送“用稿通知”,作者如有需要,请与具体编辑联系,本刊仅对四审通过的稿件开具“用稿通知”。 作者来稿敬请注意以下事项:1.来稿篇幅一般在3000~6500字之间,附摘要、关键词。2.文章格式:页面设置为A4、纵向,正文为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一级标题用“一、”,二级标题采用“(一)”,三级标题采用“1.”的形式。3.通过电子邮件寄来的稿件请在邮件“主题”栏中写清文章题目。纸质来稿请直接寄到本刊编辑部,请勿托人代转或寄给个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4.来稿务必附作者简介,包括工作单位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职务、职称和所获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如果所投稿件是作者承担的科研基金项目,请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5.文章所引注释和参考文献均放在全文末尾处,首选引自公开出版的纸质文本,请用序号带方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标注[1]、[2]……6.本刊对拟用稿件有权修改,作者如不同意修改,请在来稿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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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场监督管理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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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第三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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