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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加密后被别人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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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加密后被别人公开发表

直接报警求助,你只能在友情和权益选一个。

是谁先发表的呀,如果你之前已经发过了他才套用的那你举报他就好了,如果人家先发表了那没辙了

看到同学的情分上你可以找她谈谈,她要是不改正的话,你可以告诉老师或是起诉她

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被别人

1。你要搜索出你05年在博客和几个论坛上发表的具体时间和页面截图,估计取证较难。如果有证据说明你发表在前,李某发表在后,才能追查锁定为抄袭。2。如果有证据说明李某确是抄袭,建议你先和李某私人沟通,商议赔偿条款(无论他和你,现发表论文也是要付费的),并立字据终结此事,你再写一篇吧;3。如果你选择向职称评定部门投诉,确属腐败现象,则李某的职称可能有变。考虑到这一篇文章由于已发表过,再找省级以上的期刊发表也有难度,何况你的内容也过时了,你也不获益,两败具伤。现在学校评职称要在省级以上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也难住了不少勤勤恳恳的老教师......

你好,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你有权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按照你的描述,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中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对于你的建议:第一,与出版社联系,就论文版权归属发表声明。第二,你发表在网站上的论文找出来,注意要有发表的时间和署名,如果没有署名,能证明你发表的网名、化名、别名均可。第三,与侵权人联系,你有对方的学校名称,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其学校教务处就能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第四,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你立即起诉维权。其实这样的论文一般都是老师为了升职称,升职历才发表的,一般都是为了应付检查,完成任务才弄得,并且要求可能是在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所以才会出现计算机文件发表在农业杂志上的现象,这种人一般没有什么主观危害性,只是比较懒,不愿意把你的文件大肆修改一番,最后被你发现罢了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快的把论文发表出来,一旦你的论文发表,版权所有权都是你的,盗窃你论文的人将无法发表该论文。但如果别人先你一步发表,那么论文就是别人的了。

网上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报案可能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

以此为鉴,以后在网上查重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把内容加水印,且降低论文中的图和表的像素,甚至可以把相关的图和表删去后再查重。

你面临的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两步来进行维权。

一、搜集证据证明你发表文章在线,将原始文件、教学过程的任何证明和参与你这篇教学的人(比如其他教师、学生)的记录或者签名的证明信;你发表在各个论坛、博客的内容必然早于抄袭论文发表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对此抄袭行为进行举报。发表论文的人所在学校收到你的举报,学术委员会会进行审查并给你反馈。

下面链接是百度百科关于此办法的说明,希望能帮到你。

百度百科《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涉密人员公开发表论文

涉密人员 承诺书 是为了让涉密人员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其签订的承诺书。我为你整理了一些涉密人员承诺书,希望你喜欢。 涉密人员承诺书篇一 XX机关、单位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 教育 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涉密人员在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 文章 、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涉密人员承诺书篇二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竞争。 (三)在与xx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内任职。八、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履行保守企业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不以个人名义从事与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等活动,不利用本企业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会扩大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知晓范围。 三、个人发表论文、著作或公布信息时,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上报本企业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内容进行妥善处理。 四、不擅自携带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离开工作场所。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涉密信息。 六、本人因内退、退休、解聘、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 、开除等原因离岗 离职 时,主动向所在单位交清所有内控文件资料和涉及企业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软盘以及 其它 存储介质,不私自带走或复制。 七、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本人离开原单位三年内,决不进行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参与组建使用与xx公司拥有相同技术的新单位。 (二)帮助他人在与xx公司拥有相同技术的领域与xx公司后果。 承诺人签字: xx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盖单位公章) 二零一X年月二日 涉密人员承诺书篇三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履行保守企业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不以个人名义从事与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等活动,不利用本企业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会扩大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知晓范围。 三、个人发表论文、著作或公布信息时,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上报本企业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内容进行妥善处理。 四、不擅自携带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离开工作场所。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涉密信息。 六、本人因内退、退休、解聘、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原因离岗离职时,主动向所在单位交清所有内控文件资料和涉及企业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软盘以及其它存储介质,不私自带走或复制。 七、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本人离开原单位三年内,决不进行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参与组建使用与xx公司拥有相同技术的新单位。 (二)帮助他人在与xx公司拥有相同技术的领域与xx公司竞争。 (三)在与xx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内任职。 八、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xx xx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盖单位公章) 二O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别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如果是学术论文,这个严格追究起来算抄袭。

算侵权,但是你得举证。一是你的论文比发表时间早;二是你要有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第十期的原件或复印件;三是你要举证直到2008年你才得到消息,并提供证人证言,不然你就过追诉时效了。证据收集齐了,可以直接和发表老师对话,如果他(她)认错态度较好,建议你网开一面。

如果确定别人的资料是错的,就把资料修正过来,按自己的思路处理。

还是等proof来后改?会给我重新审稿吗?不改行吗?谢谢各位啊。 请大家帮忙啊 改正的话会重新审稿吗? 尽快向杂志社说明情况 他们会给你答复 如果不是重要结论的修改 一般会重新审稿后录用 谢谢小小鸟啊 你是说不会重新审稿 是吗? 顶一下 是SCI杂志吗?发生这种事的原因,是编辑不懂统计,审稿人的统计知识有缺陷。有些统计学问题,以一些简单计算就能发现问题。我发现国内杂志,哪怕是国内顶级杂志也会发生此类问题,因此曾想,建议所有杂志社要增加两个位置,一个叫统计审计;另一个叫原始资料审计。要是这样的话,可避免很多低阶错误,但,这样就会断了很多人的晋升之路。 [标签:content1][标签:content2](责任编辑:admin) 【求助】请教BBRC的投稿状态【求助】投稿选杂志遇到的【讨论】作者署名单位问题【求助】大修后投稿过去一【求助】投稿要求大修的几【共享】3年发表82篇SCI Jo【求助】肝移植方面的文章【求助】Waiting for Potential【求助】求助该投往那个刊【转贴】给SCI写手的一点参【求助】投sci杂志要求推荐【求助】求教——中国当代【求助】这些杂志是合法杂【求助】我该怎样回答这个

是自己发现的吗?是的话,对未排版定稿的立即纠正,已排版定稿的插一个更正说明,已经发表的论文在下期赶紧发一个勘误告示。

如题,以前发表的文章的论文资料有点错误,现在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里面改正过来可以吗? 修正一下,发一个Erratum去原来杂志,有专门这种文章型别的, 毕业论文你就当写书,独立于发表论文的,当然可以改过来dale79(站内联络TA)论文有错误是常出现的事情,看你毕业论文怎么对待,可以避开,也可以纠正,这个要分错误的性质而定,如果是论文理论错误导致资料错误就比较麻烦,如果理论正确,而只是选取的算例错误,则可以避开silentmoon(站内联络TA)Originally posted by purezhang at 2010-07-12 22:41:07: 修正一下,发一个Erratum去原来杂志,有专门这种文章型别的, 论文有错误是常出现的事情,看你毕业论文怎么对待,可以避开,也可以纠正,这个要分错误的性质而定,如果是论文理论错误导致资料错误就比较麻烦,如果理论正确,而只是选取的算例错误,则可以避开 谢谢!是模拟的结果错了,理论应该是对的。当然基于模拟的结果在论述上需要修正。请教一下,我可否附上新的模拟结果?purezhang(站内联络TA)Originally posted by silentmoon at 2010-07-12 23:51:18: 没问题的,有人问起时你绕得过去就行 然后若干年后有人引用你的资料发了文章时, 没问题的,有人问起时你绕得过去就行 然后若干年后有人引用你的资料发了文章时,你再告诉他,我这里面有东西是算错的 我也认为只要不是理论上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怕的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有理论硬伤就比较麻烦了

如果你不需要发表的话,那就尽量的编严谨一些,别被指导老师发现了就好。 你也可以去看看同领域有的论文去看看他们的资料,去模仿他们的资料,数值尽量随机一点,不然太明显了

你很追求完美啊,但也说明你做事不够细心,其实每个人写微博都可能出现错别字,没关系的。你可以再写一封,改掉错字啊。如果简历里面有错别字就不好了,不过那肯定是可以改的。有些事情做错了,就无法挽回了,所以在我们做事说话的时候,最好细心一些,养成好习惯。

自己有个账号,你在右上角可以看到你账号状态,在这个情况下进入任何人的空间评论,应该会自己动留下的,只是可能会有验证码而已。谢谢

这里找一下吧:lun-wen./wt10.htm

如果她或他没经你同意擅自拿你的文章发表!可以起诉!~~

毕业论文保密期被别人发表

1.可以,所有正规的检索系统或者期刊都会有每一篇文献的交稿时间和发表时间2.如果他的交稿时间在你毕设结束时间之前,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但如果在你毕业之后,那么完全不用担心。同时,如果他之前完全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经历,也不要紧;如果他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又恰好在你提交毕设论文之前发表了,那你就只能后悔当初为什么给他论文了。。。真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也没有办法帮你证明原作者是你不是他。。

在未经原论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摘抄、复制原论文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或表达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剽窃原创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分析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泛,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上述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剽窃原创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剽窃原创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行为列为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并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另外,剽窃原创人作品的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抄袭论文是一种剽窃原创人作品的做法,侵犯了原创人的著作权,著作权属知识产权的一种,即侵犯了原创人的知识产权。需要和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有些东西可以用,不过要有自己的思路和分析过程才行,最好有创新,如果太一样了答辩的时候肯定很难,纯属个人意见,

应该是这样,你们毕业论文的拟题人员,在拟题过程中就是参考的别人研究的成果进行的拟题。这种拟题现象在各大高校普遍存在。当然学校越牛叉,就越负责任,出现与别人研究内容差不多的题目比较多。你去写吧,只要不进行照搬照抄,结合自己的研究结果和内容,基本上没问题。(仅限于本科毕业论文)如果是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那你就得跟学校导师进行询问了,因为硕士论文是要被录入数据库的。一旦被先于你发表的人追究你剽窃,那你就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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