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没有必要转让的发表论文是不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杂志只有论文的发表权作者是有论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的含义是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或者财产权的主体变更的行为。著作权一经转让,转让人便丧失了该转让部分的权利。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移转给权利受让人,权利受让人应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客体为无形财产权。经转让后,受让人便取得该项无形财产的专有权。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应包括:(1)此合同应对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内容作具体地规定。(2)转让期限。与有形财产所有权转让不同,著作财产权可作限期转让,期限届满后,只要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被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又重新回归为原著作权人。(3)报酬、著作权转让合同为一种有偿合同,受让人应支付相应的报酬。(4)出让人的担保责任。著作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出让人应担保在转让期间内其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5)违约责任。合同范本标准合同范本如下: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推荐阅读: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转让协议甲方:乙方:产品名称:标题:《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 》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1 售付 万元 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2 第二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3 第三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1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2 甲方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3 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4 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5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1 乙方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2 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3 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 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第八条:违约条款:1 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2 根据上述第四条各项,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第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代表:年 月 日年 月 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是的。1、论文复审通过后让你上传著作转让权协议书是为了在录用之后。2、他们会联系你征求你版权转让或者授权、发表、入库以及稿费的相关事宜,协议一般也是电子版、由他们出具格式合同征求你的意见。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对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right in the work),是指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人们通常理解著作权有两种情况:广义著作权和狭义著作权。狭义著作权不包括邻接权,广义著作权包括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在英美法系被称为版权(copyright),在大陆法系被称为 民 *** 在有关的法律中沿袭了“著作权”一词。但版权术语并未被抛弃。1990年9月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因为著作权与版权是否属于同一概念,曾经有争论,所以《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能被转让的垄断权,重点强调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两者能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但是,“版权”和“作者权”之间也存在差异。“版权”强调其经济价值以保护作品,法人是第一权利人,而“作者权”强调其人身性质以保护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作者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版权客体范围较宽,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也包括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样,作者权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和印刷版面式样则是邻接权客体;版权主体范围也较宽,除创作者以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电缆传送节目企业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权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邻接权主体[2]。 因为许多国家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等国际条约,版权与作者权的概念在各国著作权法律中逐步趋于一致,例如,美国的版权概念已经包含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 注释: [1]参见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21-22. [2]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 著作权与邻接权[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23. [3]《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体现的是版权思想. [4] 参见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G/OL]. 2007:17.
公民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制作等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放映、录音等方式发表著作人的作品;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其他名称;维护作品完整权,即任何单位在采用作品时未经著作人同意一般不得对原作进行增删和改动。这些权利随着著作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继承。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著作人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其创作成果(包括出版、上演、改编、翻译、录音、录像等)时取得报酬的权利。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的规定转移。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周年。因经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可以享有50年的著作权。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的50周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例如,金某是知名作家,有很多作品。1995年,金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完成一部小说但还来不及发表。金某的继承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金某作品,也可代金某行使其小说的发表权,并继承对其发表作品及再版取得的收益,直至2045年为止。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你还是仍然享有的。
著作权等权利不可被继承。但是因为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可以被继承。
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
著作权不需要具有创造性,我理解你的问题应该是 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 一般而言,作品具有独创性是指作者的表达是新的或是原创的,根据美国法院的经典判例,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有所谓“汗水理论”,即作者对于作品投入了智力劳动,就可以形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 *** 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能被转让的垄断权,重点强调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两者能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化。但是,“版权”和“作者权”之间也存在差异。“版权”强调其经济价值以保护作品,法人是第一权利人,而“作者权”强调其人身性质以保护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版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作者权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版权客体范围较宽,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视听作品,也包括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样,作者权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由电缆传送的节目和印刷版面式样则是邻接权客体;版权主体范围也较宽,除创作者以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电缆传送节目企业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权主体是创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邻接权主体。
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解析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权、署名权、发表权的内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传播权、署名权传播权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都属于播放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通过所有权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自己发行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行。著作权的发行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著作权法第10条(六)规定了发行权。在出版权中,发行权含在出版权中。著作权人授权出版人出版,即已把发行权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发行。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发行权。展览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的。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而获取报酬的。展览权的客体主要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例如沁园春雪的署名人永远归 *** 所有。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发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所谓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创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较多的人中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发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发表权属于人身权,不能继承。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可以。传统的学术论文出版模式要求作者把版权完全转让给出版商,这种专有的版权转让通常被作为出版的先决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创作者的作者把传播和复制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作为传播者的出版商,而出版商则可以将此权利货币化,从中得到商业利润。这种出版模式在历史上根植于前数字化时代,出版商控制了学术论文发表和传播的途径。现在,出版转让权代表了保护作者权利与出版商和研究所的财务和声誉利益之间微妙而紧张的关系。在开放获取的大潮推动下,作者通常会保留其作品的版权,并且根据文章的类型和发表渠道授予出版商许可权,版权转让后,可以把论文的东西用在大论文里,但是要在合同中说明。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发表文章和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是两件事,没有直接关系。你提到的可能是有些杂志为了自己以后使用方便,强行要求论文作者签署的霸王协议。这种协议的签署对你的享有的权利有所侵犯,最好不要签署。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甲方�������(附单位:���������������� 联系电话:���� ) 乙方�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所投论文的《�������������������������� 》的 (A作者B作者之一C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2)翻译权;(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4)网络传播权;(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 5 年的12月31日;适用地域为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收到甲方论文稿件后 30 天内将通知甲方稿件处理情况。若经审理,不符合乙方正刊刊登标准或不能及时刊登,甲方选择(A撤回稿件或B刊登在乙方所出增刊之上)。若超过 30 天甲方没有收到乙方的任何通知,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自动终止。 7.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山西农业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乙方将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正刊版面费标准: 100元/千字;增刊版面费标准:80元/千字。 稿件字数不足500字的以500字计,超过500不足1000字的以1000字计。字数以WORD软件计空格统计的字数为准。 �� 8.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山西农业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两本。作者如需要多领,则应按定价支付乙方价款。 正刊稿酬标准:30元/千字(含光盘版及其他稿酬);增刊稿酬标准:10元/千字。 ��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10.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甲方(代表):����������� �乙方: ������������������������������������������� 乙方代表:��������������������� ����������������������年��月��日于XXXXX大学
教导处。为规范发表论文的投稿版权转让协议的盖章流程,特通知如下:1、文章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本院正式职工,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本院。2、需将文章内容电子版提供给科研科备案。3、提供专业网站出具的查重检测报告,若投稿期刊为核心期刊,则要求重复比例不超过10%,若投稿期刊为非核心期刊,重复比例不得超过30%。4、作者需填写《作者承诺书》并签字,承诺文章资料真实,数据可靠,无抄袭无一稿多投,无知识产权问题。《作者承诺书》见附件链接。5、文章版权转让协议盖章,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
法律分析:著作权可以转让,但是版权转让的期限需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但版权,即著作权本身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版权、著作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版权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版权卖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衍生问题: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是什么?专有使用指权利人仅允许一个主体以某种方式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内既不能另行授权,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可以。传统的学术论文出版模式要求作者把版权完全转让给出版商,这种专有的版权转让通常被作为出版的先决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创作者的作者把传播和复制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作为传播者的出版商,而出版商则可以将此权利货币化,从中得到商业利润。这种出版模式在历史上根植于前数字化时代,出版商控制了学术论文发表和传播的途径。现在,出版转让权代表了保护作者权利与出版商和研究所的财务和声誉利益之间微妙而紧张的关系。在开放获取的大潮推动下,作者通常会保留其作品的版权,并且根据文章的类型和发表渠道授予出版商许可权,版权转让后,可以把论文的东西用在大论文里,但是要在合同中说明。
教导处。为规范发表论文的投稿版权转让协议的盖章流程,特通知如下:1、文章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本院正式职工,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本院。2、需将文章内容电子版提供给科研科备案。3、提供专业网站出具的查重检测报告,若投稿期刊为核心期刊,则要求重复比例不超过10%,若投稿期刊为非核心期刊,重复比例不得超过30%。4、作者需填写《作者承诺书》并签字,承诺文章资料真实,数据可靠,无抄袭无一稿多投,无知识产权问题。《作者承诺书》见附件链接。5、文章版权转让协议盖章,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
转让著作权不一定要合同,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一、著作权的转让方式有如下几种:1、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2、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二、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三、论文著作权怎么保护1.政府方面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2.各方面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网络环境就会好起来。3.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4.作者自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力的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
可以。传统的学术论文出版模式要求作者把版权完全转让给出版商,这种专有的版权转让通常被作为出版的先决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创作者的作者把传播和复制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作为传播者的出版商,而出版商则可以将此权利货币化,从中得到商业利润。这种出版模式在历史上根植于前数字化时代,出版商控制了学术论文发表和传播的途径。现在,出版转让权代表了保护作者权利与出版商和研究所的财务和声誉利益之间微妙而紧张的关系。在开放获取的大潮推动下,作者通常会保留其作品的版权,并且根据文章的类型和发表渠道授予出版商许可权,版权转让后,可以把论文的东西用在大论文里,但是要在合同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