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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期刊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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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储量期刊投稿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第三条规定:有关机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经审查认定资格并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成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第五条规定,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评审业务人员中,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少于3人;

(3)在评审机构执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中,必须有地质勘查专业人员;

(4)依附于其他中介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应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评审部门;

(5)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力;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取得评审机构资格证书的评审机构,可在确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备注:储量评审机构中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3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年。

12.什么情况下需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1999年7月15实施)第五条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6)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备注:根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36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一步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潜在效益论证的报告文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研究的深度和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该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20%。

(3)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可行性研究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所有的必要的资料,是编制项目设计的基础。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10%。

(4)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总体研究与计算而编制的具体建设方案。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设计文件。

3 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其合理部分。

3.1 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相关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组成、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对于正常生产的矿山,应以矿山生产实际为依据,之前的矿山设计文件仅作为参考;生产矿山以后拟改、扩建的设计文件,其可利用性应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

3.4 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行业技术水平、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符合现时技术、经济、政策环境的矿山设计文件。

矿山设计文件编制日期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日期之前,且对开发方案确定存在重大影响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

3.5 资源储量的利用。

3.5.1 核对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对象范围所对应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资源储量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指标。但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

3.5.2 对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类矿柱储量,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

3.5.3 可后期回采的临时矿柱,但未设计利用的,可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回收的经济合理性,考虑评估是否利用以及评估的可操作性。如不利用,应阐述理由。

3.6 开发方案的利用。

3.6.1 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采方案、矿石选(冶)或加工方案、产品方案等。

3.6.2 核查开采方案与矿床(体)赋存条件的匹配性;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与矿石质量特征、有用组分赋存状态、物理性质的匹配性;产品方案与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的匹配性。

明显不匹配的,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修正。

3.6.3 设计文件存在多方案的,通常利用其推荐方案及其技术指标。未利用推荐方案时,应说明理由。

3.6.4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完整地陈述所利用的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3.7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的利用。

3.7.1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主要有采矿回采率或采区回采率、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荒料率、板材率、成品率等。

3.7.2 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时,应了解指标确定的依据、过程,分析其与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矿石质量、选(冶)或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方案等的匹配性。

3.7.3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反映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可考虑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利用矿山设计文件选取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3.7.4 矿山生产实际技术指标通常反映某一时期、矿段(块)的生产技术状况,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通常反映矿山设计范围整体性的技术状况,应考虑两者的差异,合理确定评估用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3.8 生产能力的利用。

3.8.1 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时,应核查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致性。

3.8.2 不一致时,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生产能力确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利用的生产能力。

3.8.3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生产能力相关的参数。

3.9 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一般可以直接利用,如评估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与矿山设计文件中不一致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3.10 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

3.10.1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

3.10.2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水平与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时,可根据资产市场价格信息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3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概预算与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口径通常存在差异,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有关方法,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4 对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应当分析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是否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如不包含,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方法调整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1 成本费用的利用。

3.11.1 评估确定的成本费用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成本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2 矿山设计文件中成本费用项目的划分可能存在与企业实际及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不一致的情况,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

3.11.3 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是否包含进项增值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确定评估用材料、燃料及动力成本费用时,通常应按不含增值税口径计算。

3.11.4 劳动定员、单位材(燃)料和动力消耗等指标一般可以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指标,但相应价格(费用)水平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5 矿山设计文件中相关税费的种类、标准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适用的税费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税费。

3.12 评估报告的披露。

3.12.1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主要内容。

3.12.2 评估报告中应当对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作出适当说明。

4 附则

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要求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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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医生、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学生,都要清楚的是要发表不同的期刊对论文投稿的字数的要求是不同的。期刊不同,对论文的字数要求也有所区别,论文作者在写作前要先对所投期刊的字数要求有所了解。 关于论文发表的字数要求:论文发表字数起码是2000字起发(期刊的一个版面),所以字数最少要2000字以上(期刊一般来讲是2000-2500字符数),这里的2000字指的是计空格字符数,并且不含图片、表格、公式等字数统计里统计不出来的元素。举例子: 社科类核心期刊发表,稿件应遵守学术期刊规范要求,字数一般以6000-8000字为宜,论文应有创新意识,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论据充分、立意新颖、文字简练。核心期刊论文要求正文篇幅一般在5000--10000字不等,包括简短引言、论述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北大核心刊物:核心期刊一般对论文字数要求比较高,在5000-6000字左右,每篇的数最好控制在4500-6000字左右; CSSCI刊物:每篇的字数控制在7000字以上为宜; 普通期刊:字数要求都在2200-3000字这样(1页以上),一般是安排1-2个版面即可,小部分医学类期刊要求较高!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

储量核实报告是对矿井保有储量和可采储量进行重新划分计算,每5-8年一做一次,储量年报是对矿井一年内的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进行考核的。动态监测报告我没做过。

停产矿山企业需要年检采矿权,不需要储量年报,特殊情况除外; 矿山储量年报是企业根据实际开采量统计出来的,虽然有损失率,但是误差不大; 储量动态监测则是第三方根据矿山开采后的现状测量出来的,误差可能会大些,比如在取点高程控制方面,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工作的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及时为国家提交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确保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的建设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矿山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第四章对勘探报告奖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提交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区、市储委)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都必须按本办法评定质量等级,实行奖惩。第三条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一、矿产勘探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矿产勘探报告内容,划分为八项进行评分,八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1、地质研究程度15分主要包括:1)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2)矿床地质。2、勘探工作部署的合理性10分主要包括:1)勘探类型和勘探网密度的确定;2)勘探手段和勘探方法的选择以及勘探工程布置等。3、各种勘探工作的质量15分主要包括:1)地质、测绘、物化探、采样、实验工作的质量;2)各种探矿工程的质量等。4、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和矿石质量的研究10分主要包括:1)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工作程度;2)矿石的物质成份、结构构造和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研究程度等。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10分主要包括:1)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2)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6、储量计算的合理性15分主要包括:1)矿体的圈定、品级的划分和矿石类型的确定;2)储量块段的划分和级别的确定;3)各级储量的比例及其分布,特别是高级储量分布位置的合理性;4)储量计算各种参数的确定;5)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等。7、矿床勘探的社会、经济效益10分主要包括:1)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合理性;2)矿床勘探工作的经济效益;3)矿床勘探报告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有无对口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建设所起的作用等)。8、报告资料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15分主要包括:1)正文和各种附件、附表、综合图件的编制和复制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2)各种原始资料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3)各种勘探工作所获的实物质量(包括岩、矿芯和各种测试样品副样等的保管质量)。 二、地下水勘探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各项勘探、研究工作质量和程度以及在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划分为八项进行评分,八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1、区域水文地质研究程度15分主要包括:1)水文地质单元及其边界划分的准确性;2)各含水层及主要构造的水文地质特性查明程度;3)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与地表水、地下水转化关系研究程度;4)地下水水质;5)地下水动态。2、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研究程度10分主要包括:1)地下水开采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2)集中供水水源地开采动态变化(演变)趋势。3、勘探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程度10分主要包括:1)各项勘探手段选择、工程部署的合理性;2)钻探、试验、动态、观测控制程度。4、勘探试验工作质量15分主要包括:1)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地面物探工作质量;2)钻探工作质量;3)水文地质试验工作质量;4)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分析化验质量。5、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研究程度10分主要包括:1)可开发地段含水层结构及其水文地质特征;2)含水层地下水的补给条件及其与相邻含水层(水体)的联系查明程度。6、地下水可采量计算10分主要包括:1)水文地质参数计算与选用的合理性;2)水文地质计算模型建立是否符合实际;3)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可靠。7、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与开采动态预测15分主要包括:1)水质评价;2)地下水开采量计算及其保证程度分析;3)开采动态预测。8、报告资料的质量及完备程度15分主要包括:1)正文和各种附件、附表、综合图件的编制和复制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2)各种原始资料(包括各种实物等)的质量及其完备程度。 三、石油、天然气勘探储量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石油、天然气勘探储量报告的内容,划分为五项进行评分,五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1、储量计算基础资料齐全准确30分1)地震资料齐全、质量好;2)取芯符合储量规范要求,主要油层段有岩芯资料;3)测井资料齐全、质量好;4)主要油层有试油资料;5)油气水化验分析资料齐全;6)油层物性分析资料齐全。2、油气藏主要特征研究清楚20分1)油气藏构造形态、主要断层分布已搞清楚;2)油气水分布已基本清楚;3)油气藏类型、储层物性清楚;4)流体性质(地面、地下)清楚;5)油层产能清楚。3、储量计算参数研究论证工作好20分1)含油面积圈定依据充足;2)有效厚度划分有论证;3)含油饱和度确定有依据;4)孔隙度确定有依据;5)原油采收率确定有依据。4、报告内容齐全、论述清楚15分5、附图、附表齐全、质量高15分各类勘探报告经评分后,根据各项得分情况和总分的多少,将报告的质量分为四个等级:1、优秀:总分≥95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90%;2、良好:总分≥85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80%。3、合格:总分≥60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60%。4、不合格:总分<60分,或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满分的60%。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邮箱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获取地质资料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有关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均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开发矿山的具体建议书,内容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地理位置,开发的理由,以谁为主体(国营、集体、个人、合资),开采方法,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资金筹措方式,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一)获取地质资料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二)提交项目建议书有关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均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开发矿山的具体建议书,内容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地理位置,开发的理由,以谁为主体(国营、集体、个人、合资),开采方法,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资金筹措方式,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这个和煤矿一样 要5张齐全吧 起码要有营业资格证 矿长证 采矿证 等等 我也就不全了 反正和政府打交道 面子过得去 票子送上去就行了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经验

张延庆

作者简介:张延庆,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矿产储量评估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从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必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要求。

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工作依据和基本要求

1.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依据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六种情况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⑥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1.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划分

1.2.1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1.2.2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

(2)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

1.2.3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005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作出了如下规定。

1.2.3.1 勘查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勘查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勘查面积大于30km2(含)的煤炭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万人民币(含),或勘查面积大于 15km2(含);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勘查投资大于500万人民币(含);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

1.2.3.2 采矿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采矿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

由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进行了新的规定,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矿业权人和评审机构在工作中要予以注意。

1.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基本要求

1.3.1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

(1)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根据如下材料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合规性、质量审查:①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②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③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取决于矿床规模、勘查手段组合(1~2人、3~5人、5~7人);④评审工作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1.3.2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评审。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有评审工作的义务;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会议;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提出评审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评审。

(4)向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备案:①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③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④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图面内容主要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规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⑦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⑧(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⑨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及批复文件; 评审机构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⑩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备案函;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3.3 对矿业权人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报告按储量规模提供7,5,3份,附图、附表、附件,其中储量估算图至少2份,其他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4)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一式两份)(图面内容主要内容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

(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7)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

(8)(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

(9)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可插在报告中);

(10)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1.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

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图1)。

1.4.1 评审会议预备阶段

本阶段会议由储量评审机构主持,主要内容:

(1)介绍参会人员,阐明会议的合规性;

(2)介绍评审会议准备情况,如资料提交、特别问题披露等;

(3)宣布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指定专家组组长;

(4)宣布评估师职责。

1.4.2 专家组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

(2)评审专家质疑;

(3)专家发表个人意见;

(4)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报告送评单位、编写单位回避);

(5)与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

(6)宣读评审意见书。

1.4.3 会议总结程序(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

(2)报告送评单位代表发言;

(3)评审机构代表发言。

图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流程图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一些新内容

2.1 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3]136号(2003年5月6日)文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增加了评审与安排情况表并要求按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增加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3)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内容;

(4)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间不再规定;

(5)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

2.2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补充要求

(1)评审意见书中要明确评审备案目的,即按查明资源、申请采矿权、占用资源登记矿业权转让、上市融资。

(2)申请采矿权为目的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

(3)以上市为目的的需要提供矿业权人决定上市的文件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

(4)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并强调:①先期开采地段由谁提出,资源储量多少合适,组成的主要类别是什么。②详查程度以上资源储量中不可有预测资源量。③对于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在普查阶段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线距估算333,以便区别334。④定义了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几种情况:ⓐ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设计未予以利用的;ⓓ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压覆不能利用,经济意义不明的;ⓕ低品位矿(旧标准的表外量表述与68号文相悖);ⓖ后期可能回收的矿柱;ⓗ资源储量类型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

(5)明确申请采矿权、扩大延伸的勘查程度要求。

(6)事实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理办法。

(7)报告正文开头附400字摘要。

(8)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

2.3 有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补充,主要内容是:

(1)明确在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2)矿业权人对设计要求不能低于规范规定。

(3)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5)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中相对煤炭贫缺的地区和煤炭贫缺的地区可制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如两广、两湖、江浙、皖南、重庆、福建等)。

2.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主要内容

(1)核实报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核实目的的要求,否则应补充勘查工程;

(2)以向国家缴纳价款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3)开采矿区,要求实测开采范围、厚度、品位进行消耗资源储量估算;

(4)以实际勘查开发情况为依据,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并在评审结论中明确;

(5)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条款的,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的勘查程度要有明确的评审意见,因为可能存在“历史欠账”。

2.5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有两个规范和一个文件,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层气储量计算规范》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三个文件的技术特征如表1所示:

(1)勘查工程部署以主矿种为主,例如矿业权证为煤炭时,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部署探煤勘查工程,兼顾煤层气;

(2)无论矿业权证是煤炭还是煤层气,都必须进行瓦斯(煤层气)项目的采样化验,这是基本要求,必须设计施工;

表1 煤层气勘查技术要求

(3)进行如储层压力、日产气量、产水量等项目的专门测试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取决于勘查目的和地质条件。

(4)普查阶段是煤层气勘查工作的重要转折点,内容是了解煤层气赋存的基本特征,目的是下一勘查阶段是否还搞煤层气勘查,决定勘查区以煤炭为主还是以煤层气为主。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1)资源储量估算边界不明确;

(2)对资源储量变化原因及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评述,尤其是矿床工业指标前后是否一致不说明;

(3)评审结论中无勘查程度评述;

(4)更改矿床工业指标但无论证文件;核实报告更改了矿床工业指标,但经济可行性评价却用的是原生产矿山资料。

大于普通期刊。金属矿山属于冶金方向的核心期刊,投稿难度自然要大于普通期刊,但是受认可度也是很高的,为此也是很多评职人员的首选刊物。金属矿山是由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所主管的北大核心期刊。

原详查总则规定了储量比例区间值,原勘探总则规定了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的原则,结合矿床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储量比例,给出了大中型矿床各级储量比例区间值,并规定各矿种储量比例在分矿种规范中具体确定。

储量比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争论最多、在储量审批中出现争议时最难协调的问题,也是规范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储量比例反映了对一个矿区整体的勘查程度,也必然反映了工程投入和资金投入的多少。原勘探规范总则中规定的总原则实际是三个方面:高级储量应分布在首采区;需要多少应与矿山部门具体研究;规范提供的比例区间数值是参考性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勘查开发投资者,要求勘查者按一定的储量比例进行勘查,以求将开发投资风险降至最低,是正确的。过去关于储量比例的规定,是有经验依据的,而且是可以灵活运用的。但在具体执行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勘查、开发工作及其投资是分部门管理,有部门利益的驱使,勘查、设计各方面都不愿突破这一界限,使灵活的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图,变得僵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投资者都是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部门管理的问题,现规范又取消了各类储量比例的规定,只要按照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也就不会再出现过去的争论了。

修订规范时,按照改革的精神和统一部署,规范中不设置传统的各级储量比例。但对不同勘查阶段估算的资源储量的用途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表述为:要与投资者研究确定,一般详查阶段估算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达到矿山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勘探阶段估算的探明的资源储量,其中可采储量部分应满足矿山返本付息所需矿量的要求。

煤的规范是一个例外,根据煤炭勘查开发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在附录中规定了各阶段比例原则上由勘查投资者确定,同时也提供了在投资者无明确要求时可以参照的资源储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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