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首先,说一下我的考研成绩,我报考的是山东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民商133分,法综124分,政治68分,英语76分,总401分。
一.初试
A.民商法专业课(重中之重)
关于民商法专业课的复习,前面已经讲过,它绝对是山东大学民商考研当中最核心的部分,所以我会花较大篇幅来讲一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当然,大家既然选择了考民商法,想必还是对民商法专业颇有兴趣,不用我说也会重视对专业课的复习。但是,也不排除有想通过其他三门考试科目拉分以进入复试的同学,毕竟专业课考试题目有些还是颇有难度的,想拿高分不易,实话实说,我自己在备考过程中也曾迸发出这种想法。但是通过我前面的讲述,大家就明白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切勿舍本逐末。接下来我就谈一下我觉得自己在备考过程中没有做好而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1.构建知识体系。在复习民商法专业课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有整体意识,即在头脑中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一串珍珠项链没有了将那些珍珠串起来的线绳只能是一盘散沙,而不成体系的知识也只能是没有太大意义的知识碎片,只有将这些知识碎片用一根线串起来或者说用知识体系撑起来,你才能对这些知识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些知识才能真正为你所用。当然,构建知识体系只是第一步,第二步便是为知识体系里填充和铺陈细小的知识点,就好比为人的骨架里充实血肉。在这里,我就以自己参照王泽鉴先生《民法总则》构筑的尚不成熟的民法总论体系为例:民法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主要以法律行为(知识点一)为手段,以代理(知识点二)进行扩大或补充,而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知识点三)为要素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知识点四)变动的法律事实,条件与期限(知识点五)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对法律行为起规划和风险管控作用,法律行为效力机制(知识点六)则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起控制作用。如上所述,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基本上都可以囊括在这个知识体系中。再以法律行为为例进行知识细化,如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及两者之间的区别,法律行为的体系构成,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法律行为的各种分类等等。知识体系的构建与细化在细节上并无一定之规,关键在于自己平时去用心仔细摸索、思考与积累,方能收到厚积薄发的效果。
2.抓住重点。2017年山东大学民商法专业课相比前几年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考察范围发生了变化,出题趋向于民法方面,对商法考察得很少,绝大部分都是关于民法方面的题目;其二,题型发生了变化,2017年民商法题目一改往年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的混合题型,全部变成了案例分析题。因此我这里的重点也有两方面含义,一则抓重点范围,即重点复习民法,主要是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近几年考察也不多;至于商法方面就需要自己把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该掌握还是要掌握,但不宜花费过多时间;二则重点在于理解,而非死记硬背,山东大学民商这些年题目越出越活,今年更是全部换成了案例分析,因此对于理论和法条的理解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理解了才能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当然,这里也并非说就干脆不用背诵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你还是要清楚的。推荐书籍:商法总论、
法学考研网主编的《民商法学》
3.勤做笔记。专业课复习时万万不要在做笔记上偷懒,我个人就在这方面吃足了苦头,刚开始复习时不勤做笔记,到考试前冲刺阶段你就会发现自己时间完全不够用,因为到这个时候你已经没有时间像复习初期那样一本一本地翻参考书来快速复习了。而如果从复试初期就开始做笔记,抠出参考书中的干货,到冲刺的时候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许有同学会说到时候买一本考研笔记就行,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还是自己亲自做的笔记用起来才最顺手。当然,如果有同学对自己做笔记方面的能力不自信,在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也可以买一本考研笔记做适当参考。
4.检查复述。在学习完一个知识点后,应当适时的进行回顾检查,这里我给大家推荐的一个方法就是复述,即将你学过的知识点以你自己的口头语言重新讲述一遍,就如同老师给同学们讲课那样,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复述的过程也是一个大脑思考的过程,不仅能检查你对这个知识点掌握的牢靠程度,还可能让你发现这些知识点背后所隐藏的道理和问题。此外,通过这个方法还能有效锻炼你的专业口头表达能力,为复试做好准备。
5.深度拓展。在专业课复习过程中,如果感觉学有余力的,可以选择几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知识点,在法学核心期刊上找一些与之相关的论文对其进行深入学习,这些知识点要足够小,否则不容易掌握。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是在为专业课复试做提前准备,如果你万一初试专业课没有发挥好分数较低,那么在复试中若你能就你擅长的知识点与面试老师战上那么几个回合,让老师刮目相看,你的专业课复试基本上也就妥了。
B.法学综合
山东大学法学综合是一门纯粹考察记忆力的学科,绝大部分题目在参考书中都能找到原话答案,有关民法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也是比较简单的那种。因此对于这个科目,就一个字:背。法学综合一共包含九门课程,分别是民法、民诉、刑法、刑诉、中法史、外法史、宪法、经济法和法理学,咋一看挺多,但是山东大学每年考试大纲中都会划定指定教材及其指定章节,加在一起估计也就400页(800面)左右。当然,即使只有400页想要完全背下来也并非易事,所以第一要掌握方法,方法从哪里找?从历年真题里边找,找到山东大学法学综合历年真题,好好总结分析一下,相信聪明如你,会发现哪些知识点考的几率比较大,哪些知识点考的几率不怎么大;第二,法学综合的背诵工作尽量早一点开始,因为我个人是9月份左右开始背诵的,但是到后来还是有一种很赶的感觉,身边有这种感受的研友还很多,毕竟内容确实比较多;第三,在回答法学综合的题目时,除了参考书上的答案之外,最好可以加上一点自己的见解,因为据说只是按书上的原话作答不容易拿到很高的分。最后,如果图方便的话,也可以去相关的考研辅导机构购买法学综合考研资料,这会省很多事,里面也有具体的复习、答题方法。推荐书籍:民法学考研辅导与习题精解
外国法制史、
经济法学考研辅导与习题讲解、
法理学练习题集。
C.政治和英语
最后,就是关于政治和英语这两门公共课,今年普遍认为政治和英语难度较去年有所下降。英语难度下降是事实,但大家之所以认为政治难度下降恐怕只是因为一个人,是的,这个人就是大神肖秀荣。
就是这个男人,以一己之力,几乎压中了2017年考研政治的所有大题。所以,大家的考研政治跟着肖秀荣应该是比较有保障的,他的1000题、肖八、肖四大家来回做几遍,然后把肖八、肖四中的大题背熟,考研政治基本上也就没问题了。当然,如果不放心的话,蒋中挺的题也可以试着做一做、背一背,虽然他去年押题押的比较惨,但今年触底反弹也说不定,毕竟考研政治这个科目做的题越多、背得越多分也就越高,名副其实的背多分科目。在时间方面,考研政治不必过早准备,考试前1个半月基本就足够了,当然想拿高分的或者是理科出身的自然另当别论。
考研英语初试的复习方法想必不用我多说,我只简要地提几点:1.英语单词要从现在就要开始积累,一直坚持到考试的那一天,毕竟这个事情是急不来的,也很难通过突击式复习来解决;2.好好利用考研英语历年真题,考研英语做题训练与考研政治不一样,在精而不在多,因为考研英语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出题风格,你需要按照它的思维模式来答题,而这些只能通过做真题培养出来,做一些模拟题可能达不到做真题的效果。推荐书籍:朱伟的恋恋有词、
红宝书。
二.复试
山东大学考研复试基本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就是专业课面试,其二就是英语听力和口语。
首先说一下专业课复试,整个过程大约平均每个人5分钟,满分150分。面试采取单面形式,也就是3到4个老师在你一个人面前排排坐,向你提问。到我这一轮应该是时间比较紧,直接跳过了自我介绍环节,开门见山直接问我擅长哪方面,我说了一个有所准备的知识点,然后老师便就这个知识点的问题结合案例向我提问,就这样两轮提问过后,我就不知所云然后哑口无言,一脸懵比地被赶了出来,不过最后总算结果还是好的。我说这些就是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能够尽量对某几个知识点有比较深的钻研,这样在复试的时候能够尽量显得比较从容,给老师留下一个好印象,以提升通过复试的几率。
其次就是英语听力和口语,英语听力比较简单,试卷答题,题型和难度都和英语六级类似,共26道(一直在纠结为什么会有26道而不是25道题)单项选择题,满分50分;英语口语复试形式为面试,整个过程大约平均每个人3分钟,满分50分,会有两个老师,让你随机抽取一道题目,准备10到20秒,然后就抽到的题目作英语发言,题目基本上也不会太难,都是和大家生活紧密相关的,大家应该都有话说,例如我抽到的题目就是你最喜欢的购物方式是什么,为什么?所以关于口语复试其实大家不必太紧张,因为你只要到时候能张口说英语就行,老师人也挺好,在你说不下去的时候还会适当地指点你一下,不出意外的话都能达到40分左右。所以大家平常有时间也可以锻炼一下,自己给自己出题目,思考10秒左右,然后用英语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为口语复试早做准备。
三.小结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到最后你会发现说来说去其实也就只有两点,那就是努力和坚持。考研是一场战斗,在这场战斗中你必须要比别人更加努力和用功,才有可能获得领先。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让你为了学习去废寝忘食,这样只会适得其反,你应该明白的是什么时候该专心致志的学习,什么时候该休息和适度放松。在这场战斗里你还必须坚持到底,结果出来之前绝对不能允许自己提前退场,因为最后结果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惊喜。我想我们应该相信天道酬勤,相信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付出的汗水终将获得回报,无论是以何种形式。
总之,考研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成功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而不像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只要一心学习,心无杂念就能考上。当然,努力是最基本的条件,但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得当的方法和正确的信息也很重要。因此,放开心扉,多与朋友交流心得,不仅会使你在考研路上不再孤单和无助,而且绝对会产生“1+1>2”的效果。心态很重要,在备考期间也有很多不顺的事,但放轻松,一件一件解决,不要焦躁。后期的话不要想着什么复习不完时间不够,不可能把所有内容全部复习到,所以能做的就是抓紧时间学习,尽可能把自己复习的内容掌握好,考场上好好发挥就好,尽力了就无悔。
最后,也在此预祝大家都能考上自己心仪的学校,实现自己心中的理想!
法学(民商法方向)和法学(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区别: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民商法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立脚点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2)法律内容存的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
(3)责任的产生方式不同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
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商法比较偏经济方面,有很强的技术性(会涉及较多经济学内容)。
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的学生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商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方向
本科生发文章基本上不大可能的。。。毕竟研究能力很有限,有点档次的杂志都不会看的。当然,你也可以花钱发,比如《法制与社会》那种烂杂志,3000块就能买一篇文章……可是根本么什么用处啊。本科生嘛,关键是把基础打好。最起码的,实然法的规定还有理论通说能够掌握清楚就可以了。呵呵。听学长一句,真的不必着急,你如果打算从事学术研究,考到研究生博士生的时候自然可以在核心期刊上发一些了。《法学》啊《民商法研究》啊《清华法学》什么的也有很多优秀的硕士生在上面发过论文啊,沉住气,慢慢来~~~
民商法学专业介绍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一)民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民法学的研究,其中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本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大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民法专业,编写了第一部民法学教材,并担负起为全国许多大专院校培训师资的任务。人大复校以来,本方向的教师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和近千名高级法官。本方向在在下列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民法总则。佟柔教授生前曾经确立了民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这些观点一直成为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王利明教授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民法总则理论,并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已完成了民法典体系问题的研究,并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咨询报告。《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获得首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 2、物权法。早在80年代,本方向即多次组织国有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研讨,出版了《国家所有权研究》等一系列专著。近年来,又出版了《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等著作,并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 、《国有资产管理法草案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本方向还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撰写出版《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一书(共120万字)。在举世瞩目的《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及多名教授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说明和论证,并先后组织了10多次国际国内研讨会,对物权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这些学者的许多观点和意见为物权法所吸收,有力地推动了《物权法》这一极其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3、合同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本方向便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了合同法课程,自90年代以来,在研究生中首先推行案例教学,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合同法疑难案件研究》、《违约责任研究》等著作,王利明教授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4、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本方向最早开设侵权行为法课程,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侵权法的教材,并承担了司法部统编教材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的撰写工作。本方向积极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多个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作出了贡献。本专业还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人格权法的专著和教材,多次承担有关人格权法的疑难问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研究项目,出版了大量专著。 5、民事证据法。本方向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从事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为此,以王利明教授为首,成立了“中国证据立法研究中心民事组”。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多次举办了“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出版了《证据法研究与实用丛书》共四本,近300万字,组织翻译了国外的证据法资料约100万字。 学术带头人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1年被国家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被教育部列入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已出版民商法研究(1-6辑)、物权法论等个人著作10余部,合著作品10余部,主编各类教材15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在国外杂志上发表论文6篇,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重点文科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许多法律的起草和研讨工作,是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 (二)婚姻家庭法学与社会法学 本方向分为婚姻家庭法学和社会法学两个部分。其中婚姻家庭法学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社会法学主要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本方向在50年代就组织撰写了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教材和学术著作,80年代初开始招收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是国内第一个招收婚姻家庭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点。本方向在下述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婚姻家庭法。最早开设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在理论研究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出版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学的教材与专著,其中《婚姻法》教材曾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参加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起草和立法研究工作,并是第二部《婚姻法》草案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就《婚姻法》的修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并参与了多次立法论证活动;并且承担了《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大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继承法。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继承法学》教材,并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比较继承法》的专著。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展开关于现代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研究。 3、劳动法。主编国内第一部《劳动法学》教材,并获得司法部优秀教材奖;还出版了一系列劳动法学的教材及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起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规,并是《劳动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就《劳动法》的修订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研究。 4、社会保障法。出版了《社会保障法》教材和若干学术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社会保障法的法制讲座。该方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机构,举办了“中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承担《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5、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本方向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权益保障的法学研究与服务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出版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专著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教材。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的立法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这些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证研究》科研项目的研究。 学术带头人龙翼飞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现任人大法学院副院长,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国家部委的专家顾问。曾参与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多部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先后赴法、日、德、英和香港、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发表了婚姻家庭法和社会法方面的个人专著10余部,合作著作10余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近30篇,并两次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作《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的法制讲座。 (三)商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内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理论发展与民法学理论发展密不可分。人大法学院自80年代起即在国内率先开设了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90年代又撰写出版了国内第一部中国商法总论著作和第一部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制的著作;本方向的教师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公司证券的行政法规的起草与立法讨论工作。本方向已被确定为国家文科重点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具有显著的学科基础优势和学科综合优势。本方向在下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商法总论。本方向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了国内目前仅有的两部关于商法总论的著作和教材,该教材在国内教学科研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并被广泛使用。本方向的研究人员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拟作出适合于我国商法各部门法发展要求的商法总论研究成果。 2.公司法学。本方向90年代初即为人大法学院及港台联合教学的研究生开设公司法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公司法》著作和相关教材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并长期参与《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立法活动。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公司法理论的研究,计划于近年来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理论研究性质的公司法研究成果。 3.证券法学。本学科方向在国内证券法教学科研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了证券法课程,招收证券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并专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国内40余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开办证券法的培训班,讲授相关课程。国内首部证券法著作《证券发行与交易》(该书已再版5版)就是有本方向人员完成的,并进一步编写了首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与《证券交易》,此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监管制度的著作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 4.票据法学。本方向在国内率先开设了票据法课程,90年代初即出版了中国票据法的专著,在中国票据立法改革后又率先编写出版了票据法教材。本方向的研究人员计划对中国票据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符合国际票据交易惯例的研究成果。 5.海商法学与保险法学。本方向人员自80年代中期率先在国内法律院校中开设了海商法及保险法课程,并撰写出版有关于海商法的教材6部、保险法的著作6部。 学术带头人董安生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的学者,博士生导师,是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另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曾受聘在香港、台湾数所大学讲学。已撰写出版民商法著作12部,主编并撰写教材8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撰写的《民事法律行为》、《英国商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书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方向学术骨干叶林教授等在民商法理论、公司法、证券法、外国民商法、仲裁法研究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所撰写的《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商事仲裁法》等教材在国内均有很大影响。 三、师资力量、主要博士生导师姓名 本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现有教授 15人、副教授5人、讲师6人;其中法学博士18 人。该学科点拥有博士生导师12人:赵中孚教授、杨大文教授、王利明教授、龙翼飞教授、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林嘉教授、姚辉教授、黎建飞教授、王轶教授;兼职博士生导师2人:吴汉东教授、郭明瑞教授。其中既有赵中孚、郑立、杨大文、关怀等著名的老一代民法学家,也有王利明、龙翼飞、杨立新等著名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这些民法学者为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和民商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他们中有3位教师被评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有3位教师获得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有9位教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本学科还聘请数十位民法学界知名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为兼职教授或特约研究员参与教学与研究。近几年来,本学科先后有三位教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本学科每年招收境内外硕士生约80多人、在境内外招收博士生30多人、招收知识产权双学士约40人。另外每年接收各大专院校副教授以上的师资培训十余人。 四、专业背景、专业概况、建设成果 民商法学科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与社会法四个方向,其中民法方向自1950年起即有建置,是新中国最早的培养民商法人才的基地。本学科1953年便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被确定为国内第一个民法硕士学位点,1987年被确定为第一个民法博士学位点,1988年被评为国内唯一的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0年培养出国内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4年接收国内第一位民商法学博士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200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唯一的民商法学重点文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在1988年7月、2002年1月和2007年4月三次连续被列为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民法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本学科科研方面成果丰富、成绩突出。早在50年代初,本学科即编写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学教材,1981年作为主要力量编写出版了最早的民法学全国统编教材。2000年又作为主要力量编写了教育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本学科在民商法学主要领域内均有自己的建树并分别出版了著作。所开设课程也涵盖民法、商法专业全部主干课程,在上述各门课程中,也都出版了自己的教材。这些教材也被全国许多高校所广泛采用。本学科的研究人员在近二十年来,共出版个人专著100余部、论文上千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十几次。长期以来,本学科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级、部委级和与国外、境外合作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在全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广泛的影响。 本学科积极参与立法、注重实践。近年来颁布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立法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均有本学科人员加入并发挥主要或重要作用。本学科还承担了全国人大委托的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证据法等法律的专家建议稿的立法项目,都已取得了有相当影响的阶段性或最终成果,对有关立法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本学科也为公正司法作出了较大贡献,许多教师都参与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制订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咨询工作。本学科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出版了杂志《判解研究》,这是国内唯一专门研究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学术杂志。 五、对外学术交流 该方向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先后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所、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所、康奈尔大学、德国马普所、法国巴黎一大、巴黎二大等二十多个大学、研究所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2002年以来举办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高级研讨会”、“民法法典化:中国与法国的对话”、“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 等十数次重要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派出80余人次赴境外讲学、参加国际研讨会,经常邀请国外学者来访或者讲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注重加强外文资料的翻译,累计翻译国外的法典、图书、资料共计1000万字,如张新宝教授翻译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和《荷兰民法典》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教研室还联合民商法研究中心,资助国外学者到学院开设前沿课程,努力跟踪世界民商法发展的前沿。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广泛更多资料看以下链接http://pgs.ruc.edu.cn/pages/zyjs/zyjs/120_030105.htmPS:人大的法学和管理学排名都是第一的啊~不说专业,就人大综合实力,然后肯定也会蛮有优势的~应该自己多找下相关资料看嘛,说不定那些毁名声的有托呢~自己去判断哦~希望能帮到你~
建议还是用代 理的较好的,
起码文章需要修改的话也是可以的,
而不是直接被杂志社退稿的
本科生发文章基本上不大可能的。。。毕竟研究能力很有限,有点档次的杂志都不会看的。当然,你也可以花钱发,比如《法制与社会》那种烂杂志,3000块就能买一篇文章……可是根本么什么用处啊。本科生嘛,关键是把基础打好。最起码的,实然法的规定还有理论通说能够掌握清楚就可以了。呵呵。听学长一句,真的不必着急,你如果打算从事学术研究,考到研究生博士生的时候自然可以在核心期刊上发一些了。《法学》啊《民商法研究》啊《清华法学》什么的也有很多优秀的硕士生在上面发过论文啊,沉住气,慢慢来~~~
很简单。投稿该刊最好用电子邮件发稿,效率高、回复快。用电子邮件投稿,一般要求邮件标题写稿件栏目名称、稿件标题、最好再标明原创;稿件正文用宋体五号,文尾留下姓名、电话、Email、QQ、地址、邮编;一般一个月音讯皆无便可转投他刊。
1.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1. LENGTH: 24908 words.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2.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and.J.Transnat'l L.1545. Co-authored with Prof.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3.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1997.4.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2003.5.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1997.6.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1997.7.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1998.8.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e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 373 – 405.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o.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1999.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niversity.9.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2001.10.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11. 《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12. 《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13. 《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14. 《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15.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16.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7. 《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18.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19.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20.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21.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2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23. 《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24. 《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25.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26.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27.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28. 《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29. 《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30. 《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31. 《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32.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33.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3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35. 《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36.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37.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38. 《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39.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4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41. 《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42. 《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43. 《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44. 《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45.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营造》,《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46.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47.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48.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49.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50.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1.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52. 《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53.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54. 《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55. 《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56. 《中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57. 《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58. 《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5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6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中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61.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62. 《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63. 《浅议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参考》,1996/ZJ;64. 《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65. 《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66. 《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67. 《中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68. 《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69.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70. 《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71. 《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72.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73.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74.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75.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76. 《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77.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78.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79.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80.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81. 《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82.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83. 《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84.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85.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1.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86.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87.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8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89. 《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90. 《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91. 《市场化成熟度标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92. 《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93.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95.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96. 《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97.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98. 《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99.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0.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101. 《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102. 《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104.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5. 《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6. 《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107.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08.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9.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11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111. 《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112. 《中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113. 《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114. 《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115. 《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0期;116.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117.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118. 《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119. 《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120.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121. 《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上海),1995年第8期;122.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123. 《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124. 《政府采购立法若干原则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第4期;125. 《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126. 《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127.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128. 《中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129. 《“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130. 《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131.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132. 《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133. 《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134. 《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135. 《中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136.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137. 《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138.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139.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140. 《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141. 《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142. 《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143. 《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144. 《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145.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146. 《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147. 《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148.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楼上说得太复杂了!!简要地说,清华作为理工类院校 法学研究 比起其它文科院校而言是有限的国际法靠武汉大学 民商 靠北大 法大 和 人大 均可当然 清华 作为知名院校 还是有很多学生关注法学院的 千万不要轻敌
清华在文科方面还是有待提高的!建议你考北大,武大!北京大学法学院:名师荟萃学科齐全 学院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是中国近现代法学高等教育的发源地。经过百年风雨历程,北大法学院已经建设成为我国一流的法学院。北大法学院名师荟萃,现有在职教授36名,副教授32名,讲师15名。其中不乏蜚声中外的法学家。老一辈学者中有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行政法)、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主要起草人肖蔚云教授(宪法)以及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著名民法学家芮沐教授等。北大法学院学科齐全,教研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在法学院现有的学科中,法理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和宪法行政法学是全国重点学科,其中宪法行政法学是全国重点文科研究基地。法学院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107个硕士点。 培养目标:本科教育是北大法学院教学工作的重点。本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系统掌握法学一般原理,重点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知识,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对外法律交流的法律专门人才。北大法学院本科只设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该专业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主要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并为培养高层次法律研究人员提供后备力量。 课程设置:北大法学院分设4个学科群,这4个学科群是:(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行政法学等。在该学科群,有法学理论和宪法行政法学两个国家重点学科,是北大法学院具有较强实力的学科群。(2)民商经济法学,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在该学科群,有经济法学一个国家重点学科。民商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学,北大法学院的民商经济法学具有自身优势,尤其北大法学院在北大首设经济法本科专业,表明在这一领域的教研处于领先地位。(3)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司法鉴定、犯罪学等学科。北大法学院的刑事法学科秉承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想,在刑法哲学与比较刑法学等领域具有学科特色。(4)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 就业方向:北大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素以理论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而著称,毕业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出国深造或者在国内上研究生,其他同学大多被各级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国内外著名律师事务所、著名企业录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 学院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人大法学院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拥有博士学位点、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和博士后流动站最多,目前已跻身于世界著名法学院行列。 法学院设有10个院属研究所(研究中心);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国性学术期刊《法学家》杂志;两个教学实践基地——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和地石律师事务所;三个教学辅助机构——法学院图书馆、中国法制信息港和国内高等院校中规模最大的物证技术实验室。 培养目标:培养能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课程设置: 【专业主干课】 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物证技术学等。 【专业选修课】诊所式法律教育、律师学、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民法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等近50门。 就业方向:该院近年来的本科学生毕业后,大部分考取了硕士研究生,另一部分进入司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政府公务员,还有一部分获得律师资格,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清华大学法学院: 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学院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现有教师40名,其中教授20名(含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13名。法学院现已取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此外,还有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包含20个研究方向)和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法学院还与香港大学合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招收法学第二学位生。法学院积极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先后与美国哈佛大学、杜克大学、日本早稻大学、名城大学、横滨国立大学、名古屋大学、香港大学等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派师生前去讲学、学习。 课程设置: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置“法学”一个本科专业,自2001年开始,经学校批准,全面推行学分制,除学校所规定的人文社科类课程、自然科学类课程以及必要的跨系选修课程之外,还设有法学绪论、宪法学、民法总论、商法总论、刑法总论、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必修课。学院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并且按照课程的性质分成不同的课组,其中包括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学课组、法史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刑法学课组、环境资源法课组、诉讼与仲裁法课组、国际法学课组。实践课课组以及文献阅读课组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志向,在教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课程。 就业方向:法学院的毕业生适于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保险业、公司企业、律师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培养双学位人才 学院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在国际上享有“中国法学最有代表性的大学”的声誉,50年来,学校在许多专业领域开创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先河,如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律史专业、民商法专业、经济法专业、诉讼法专业、比较法专业等都出自中国政法大学,新中国的第一批法学博士也在这里诞生。 课程设置:法学专业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特色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为充分利用法学及各个学科的资源,培养综合性人才,学校设立了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基准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推行双专业及双学位培养模式和双学位+硕士连读培养模式。所有学生在入学两年后有机会选择学习第二专业,从而在5年内实行双专业、双学位的教育。双学位+硕士连读培养模式目前仅在德语专业推行,实行5年双学位和两年硕士连读的培养模式。学生在前5年学习德语专业和法学专业课程,获得文学士和法学士两个本科学位后,直接进入该校中德法学院成为中德比较法学研究生,经过两年学习(其中1年时间在德国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培养目标:培养治理国家的栋梁人才、有国际竞争力的司法实务人才和法学方面的领军人才。 就业方向:50多年来学校为社会各界输送高素质的各类政法人才10万多名。全国高层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的三分之一以及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司法工作者中的十分之一均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一直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近三年来有61%学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在企业及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分别占28%和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依托交叉综合优势 学院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法学院目前是该校办学规模最大的学院,拥有民商法学、法制史和宪法与行政法学三个博士点和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9个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形成了科研与教学、理论与实践、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办学特色。 培养目标:法学专业立足于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的法学学科特点,结合财经政法类大学的实际,依托学校经济、管理、人文综合发展的优势,促进法学与经济学和管理学三大优势学科的互相融通,把学生培养成以法学专业为核心,跨管理学、经济学和人文三个学科的应用型、融通性人才。 课程设置:法学专业设有法律、经济法、国际法、司法考试四个特色方向。学生入学后,经过二年的专业基础课学习后,可以结合个人的专业兴趣、职业规划,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法律方向】 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事审判实务、司法文书、仲裁法、律师与公证、立法学、国家赔偿法、比较宪法、法律社会学、外国法制史、政治学等。 【经济法方向】 合同法、物权法、企业法、银行法、房地产法、竞争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证券法、环境与资源法、民商法实务研究等。 【国际法方向】 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关系史、外国民商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中国区际冲突法等。 【司法考试】 主要是为深入探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内在规律,研究司法考试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的应试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就业方向:各级法院、检察院、国家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党团组织、军队政治法制工作部门;海关、审计、监察、工商管理、财政、税务、交通稽查、金融、保险、内外贸易、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对外经贸公司、海运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及政法院校和法学研究、咨询、服务机构等。 复旦大学法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 学院简介:复旦大学法学院初创于1929年,1994年重建(含法律学系、国际政治系、社会学系、人口学研究所),2000年11月重组为单一学科的法学院。现有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7个专业硕士点,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备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授予权。学院先后设立了比较法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中心、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国际法中心、法治研究中心、司法研究中心、日本与东亚国家法律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法学教学研究体系。 培养目标:拥有设备先进的模拟法庭和信息资料中心,为本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提供各种支持。培养学生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敏锐的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各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并具有较强的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课程设置: 【专业设置】 主要专业课程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专业基础课。 【专业选修课】 物权法、金融法、海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仲裁法、信托法、银行法、证券法、担保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合同证据法、法律诊所等。 就业方向:学院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除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出国留学以外,主要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商业银行、跨国公司从事法律工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形成互动的教学模式学院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是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力量最雄厚、科研教学成果最丰硕的学院级单位。名师荟萃、群体性人才辈出,是法学院各专业学科的特色。目前一支知识、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学和科研梯队已经形成。 课程设置:法学院教师担任全校的法学前沿、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公证与律师制度学等20多门本科、双学位、硕士、博士课程学位课教学工作。经过各专业学科的长期努力,院属刑法、诉讼法,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均为省部级重点学科。 培养目标:在长期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全院教师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网络教学等措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克服了以往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脱节,高分低能的弊端,形成了教学相长、师生良性互动的教学局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院简介:学院下设法律系、国际法系和社会学系,现有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3个本科专业。法学专业设有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等专业方向。学院现设4个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港澳台法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所)、4个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刑事法比较研究中心、妇女研究中心、比较宪法研究中心),还设有中外文藏书近20万册的法学图书馆(含联合国文献资料中心)、国家法学类核心期刊《法学评论》编辑部、成人教育部、律师进修学院、珞珈律师事务所以及武汉大学文科重点实验室——刑侦实验室。现有1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理论、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社会学、民俗学),5个博士点(国际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1个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后流动站(法学,含国际法学、刑法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1个国家重点学科(国际经济法),1个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国际法与比较法),2个国家级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保护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个省级重点学科(刑法学、民商法学)。 课程设置: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 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应届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达到25%,2004年就业率为92%。(
这个学校目前还没有硕士点吧。
★★想要培养法律的思维除了在学校日常学习外,日常看一些前沿的资讯以及紧密关注法律的最新变化也是一名优秀法律人要做的事情,看公众号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找到自己感性的领域去研究,二是在一些社会热点的问题上会有一些更有深度的解答,接下来为你推荐几个不错的公众号
一、青法在线这款公众号上面经常会有一些前辈分享学习以及保研的经验,我觉得十分适合在校生去关注,并且论文写作,职业的选择上面都涉及到了,才开始学习法律的话不如先看看前辈们的经验,最关键的是还会定期推送一些实习的经验,寒假和暑假的时候可以试着投一下简历哦
二、青苗法鸣
这应该算比较出名的公众号了,面向的对象主要也是以新生为主,会推送一些法学入门书籍,如何有意义的度过大学生活等等,比较适合刚入门的时候去看,同时也会推荐一些期刊的最新目录
三、Legal Road
它就比较像一个交流平台了,会有很多人在上面分享经验,应该算是比较小众的公众号,就是法学生的交流平台他,有实习工作类的,专业探讨类的,办公助手类的,人生选择类等等,你可以在上面与他们一起交流探讨,从中吸取一些经验
四、超律志
这款公众号是学习法律英语必不可少的,不得不关注的公众号了,它是一个质量非常高的法律英语学习平台,它会推送一些法律英语学习的技巧,提供学习资料,并且还是免费的,也会推送一些关于热点问题的法律英语表达,平时吃饭刷视频的时候抽点时间还能背几个单词
五、燕大元照
这个公众号有点像图书库,如果你书荒了可以去里面找找有没有自己感兴趣的书,当然这里面的书都是与法学相关的,经常会推出一些好书,并且你可以直接在这款公众号里面直接购买,都是一些很有趣的法学类的书,不会很枯燥无聊
六、头不秃的法学僧
公众号里面的界面做得很用心,资源很全而且有分类,更新的速度也是非常快的,还可以自购网课,大多数都没有水印哦,无论是从界面还是从使用感受上来说都是非常不错的
大概整理了六个我认为不错的公众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的现象,法律的相关问题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接下来推荐一些适合法学专业的公众号:
一,学术研究类
平常想要了解更多法律上的知识的话,或者对法学的文章以及书籍有着浓厚的兴趣的话,推荐以下三个公众号:①中国法学杂志社;这是目前属于国内最权威的法学期刊之一,②中国民商法律网;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公众号了解到民商法前沿的信息,③法学评论LAWREVIEW;这个公众号是全国的中文核心期刊,可以增长更多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交流类
法学生要学习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学习类推荐的公众号主要有两个:①超律志;这个公众号主要是学习法律的英语知识的,法学生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要学习好英语,这个公众号会推送一些学习英语的技巧以及一些英语的免费资料,②青法在线;这个公众号经常有优秀的前辈分享一些有用的学习经验,还有关于论文的写作,读研的意义等等一些有利于学习的资源分享。
三,实习就业类
当面临毕业之际时很多人都要进行人生的第一次实习以及求职,接下来推荐的这几个公众号主要是推送求职,实习招聘类等信息。①法律就业;这个公众号是为有需要的求职法律人提供最及时的职业资讯以及最新的招聘信息,②法大就业;这个公众号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为法大毕业生提供就业的信息和服务;③法道实习之路;这个公众号是实名注册的法学专业学生实习信息的互通平台,主要就是为法学生推送实习的信息。
以上就是有关于法学专业公众号的分享,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无论是法学生还是其他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有关的知识的,让自己变得更懂法~。
公众号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除了书籍以外的培养法律思维、日常汲取前沿讯息,跟上法律最新变化步伐的一个渠道。以下是我觉得法学专业的同学用得上的公众号
1.legal road这是一个不被大众所熟知的公众号,是法学专业的交流平台,在这里有很多个话题讨论,各个模块,各个方面都有,比如实习啊,专业探讨啊,翻译文本啊,里面大佬云集,类似于一个关于法学专业的大型社区交流平台。
2.超律志这个公众号,只要你是要学习法律英语的都会给你推荐,因为里面的文章都是一些法律英语的学习技巧,还提供免费的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发现法律英语》这本杂志,原创就是这个公众号,同时它也会推送一些法律相关的热点问题,吃饭上厕所刷刷还能背背单词。
3.青法在线这是法学专业前辈分享自己经验的平台,适合新老在校生关注,里面有关于论文怎么写,读研究生有什么意义,法学专业的职业选择等话题讨论,新生可以看看这些前辈是怎么学习法律的,而老生可以看看公众号里面的实习信息,为以后的实习做准备。
4.青苗法鸣这个公众号还是比较有名的,主打的对象是法学专业的新生,所以这个公众就经常会推送一些适合“小法师”看的文章,比如入门级法学书籍,怎样度过大学生活,如何让大学生活过得有意义,还有一些法学专业的征稿,有文采的同学可以赚点稿费。
5.今日普法这个公众号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它发的推文就是一些结合时事的法理分析,推送的视频可以一个段子来看,不乏味不枯燥的给你灌输法学知识,它最近的推文都是关注一些我们关注不到的地方,非常的新颖。
因“千万级别”的续订费用被中科院停用,中国知网的商业模式再次引发讨论。近日,一则落款为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的邮件截屏在网上流传。该邮件表示,在多轮谈判后,中国知网依然坚持“近千万”的续订费用和相当“苛刻”的续订条件。4月8日起,中国知网暂停中国科学院对CNKI数据库的使用权限。4月19日下午,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2021年度协议期满后,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与知网商定延长订购服务至3月31日。在4月1日之后的过渡期间,知网延续了各项服务,未出现服务停止或中断的情况。知网也将继续向中科院所属各院所提供正常服务,直至2022年度协议签署并启动服务。近年来,“知网模式”屡次陷入舆论风波,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知网作为买家和卖家的两端:与作者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对订户的高收费。备受争议的“知网模式”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知网模式”可能侵犯作者的哪些权利?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它并不与论文作者直接产生联系,而是循着“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这种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一方面,知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该单位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网等数据库收录和传播。去年12月,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引发广泛关注,“知网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在复杂的授权链条中,知网和出版单位等主体可能侵犯论文作者的哪些权利?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授权”指的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典型类型。“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作者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是以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方式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版单位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地位,也就无权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熊文聪说。近年的多个案例显示,论文作者起诉知网的案由大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期刊的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在著作权人起诉知网侵权的相关案件中,知网往往会向法院提交与相关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等文件,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前获得了论文作者的许可。去年12月,知网在《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中也提到,其“曾根据法定转载许可或通过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取得赵德馨教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期刊出版单位的这种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从赵德馨诉知网的系列案件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认为,相关期刊线上采编系统中的版权协议没有赵德馨的签字确认,赵德馨亦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赵德馨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相关期刊出版单位,其与知网签订《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当前,各大期刊的“投稿须知”等告示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内容简单、形式统一。熊文聪介绍,由于独占许可具有强排他性,对创作者的意志和利益影响非常大,出版单位应当与论文作者单独签订独占许可及后面的转许可协议,明确告知作者享有的权利和今后权利行使可能受到的限制与影响,并约定合理报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培杰表示,如果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并且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进而排除著作权人权利,著作权人可以确认协议无效,此时,出版单位不具有“授权”的权利基础,这种间接授权不具有法律效力。期刊出版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当前的大量维权案例中,论文作者大多起诉作为“巨头”的知网,而非向知网转让“授权”的期刊出版单位。但在《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中,知网多次提到期刊出版单位这一角色。知网表示,“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一道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将积极会同相关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与赵德馨教授沟通,妥当处理赵德馨教授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在类似的侵权纠纷中,作为“中介”的期刊出版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高培杰表示,在著作权人同意将出版单位作为受托人并授权知网行使其相关权利,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单位行使其相关权利的许可转让权时,出版单位并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著作权人并未进行相关授权或所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进而排除著作权人权利,此时,出版单位不具有相关的权利基础,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知网与入编期刊的合作协议中,大多写明了由期刊出版单位负责获取作者向知网授权的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量期刊未必严格履行了协议。南京大学学报前主编朱剑在一篇名为《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的论文中指出,“虽然发表赵德馨教授160多篇论文的各家期刊都与知网签署了协议,然而,知网却拿不出这些期刊本应根据约定与作者签署的著作权使用和转授协议来证明自己的无辜,显然,这些入编期刊早该与作者签署的授权协议很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熊文聪表示,由于期刊出版单位并不能通过统一的、简单化的格式化条款从论文作者那里获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及转许可权,又由于是出版单位向涉嫌侵权的电子数据库公司提供的论文或其他作品,故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对论文作者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知网是否涉嫌垄断?据中国知网官方信息,知网目前收录了95%以上正式出版的中文学术资源,累计整合国内外期刊文献2亿多篇。中科院文献信息中心在近期的网传截图中提到,“多年来,CNKI数据库凭借其在中文期刊数据库市场上极具影响力的市场地位,对续订价格始终维持着较高涨幅。”实际上,近年来,包括北京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在内的多所高校曾相继宣布暂时停用中国知网,背后的原因也都集中在续订费用上涨的问题上。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晨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网的价格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对于同一个产品,有能力的联合谈判,没有能力的只能接受知网单方确定的价格。实际上从这个行为本身来看,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对不同用户的差别对待。由于高校和科研单位在知网面前难有议价能力,关于“知网垄断”的讨论不断被提起。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曾就此议题发声。但对反垄断法意义上“垄断”行为的认定是复杂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此前在接受《长江日报》采访时介绍,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才能判定知网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执法或司法机关在判定时要遵循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第二步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步是判定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界定相关市场这方面,以滴滴公司为例,若划定在网约车市场它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出租车市场则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判断知网是否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很难的过程,会涉及较多的经济分析。关于知网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在回复相关留言时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核实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