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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怎么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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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怎么发表论文

属于法制类综合性日报。订《法制日报》,300元/年 主办单位: 司法部;编辑出版: 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一般指法治日报,《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法治日报》于1980年8月1日创刊,当时报名是《中国法制报》。1988年1月1日,《中国法制报》更名为《法制日报》。2020年8月1日,《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目前,《法治日报》是全国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治传媒。

法制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所有的法律制度及其应用的统称。而法治比较局限于依法治国的这个含义。总的来说还是法制日报会比较好一些。目前我们中国有法制日报,没有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登报电话:。《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2018年3月,获“2017年百强报纸”荣誉。2020年8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意,《法制日报》正式更名为《法治日报》。

法制日报和法治日报都是重要的法治宣传媒体,它们都致力于宣传法治理念,推动法治建设。法制日报以报道国家法治建设、普及法治知识、指导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深入洞察法治建设的窗口。法治日报则以报道法治新闻、宣传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实践为主要内容,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治新闻,推动法治实践。总之,两者都是重要的法治媒体,它们都有助于普及法治知识,推动法治建设。

中国法治日报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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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所有的法律制度及其应用的统称。而法治比较局限于依法治国的这个含义。总的来说还是法制日报会比较好一些。目前我们中国有法制日报,没有法治日报。

可以通过114或者媒体的官方网站找到媒体的官方电话,咨询具体如何投稿。一般报纸上也有电话和投稿邮箱。但一般自己投的,很难被采纳,除非媒体刚好需要这方面的素材,或者文章的确写的好,具备新闻传播价值。建议花点钱,这种就几乎可以发布成功了。

《法制日报》好,他每天报告所有的怎么知道的?法律知识

长治日报发表的论文

个人感觉,一是提升从业者素质问题,二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三是政府监管。这个是整体而言的,具体则可以展开。

倔强执著的长治老人刘奇,面对各种艰难挫折,26年来经过不懈的探索和研究,并以其难以推倒的大量证据和众多权威专家的论述认定,给予了“慈禧生于山西长治”的历史回答

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平台进行传播的现代化媒介,新媒体仅用了数十年的时间便获得了传统媒体近百年才慢慢拥有的受众。也正是这样的发展速度,在为我们带来信息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也变得不容忽视起来。一、新媒体的定义(一)新媒体的产生与界定新媒体(New media)一词,是1967年由美国学者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这一时髦单词提出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新媒体?如何界定新媒体?时至今日,可以说仍旧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对于这种学术畏途的产生,英国学者理查德?厄豪尔斯曾分析过这样三个原因:“首先,这是一个极具变化的领域,即使最时兴的研究,到它成熟时就已经可能过时了;其次,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已经树立起来的重要文本和经典文本还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体’的定义还有待解决”[1]。事实上,自新媒体诞生以来,它的的发展历程经由精英媒体到大众媒体再到个人媒体这样三个阶段,不过也就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这和以往通过数百年时间才完成几个阶段发展的传统媒体相比而言,新媒体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发展速度惊人的新兴领域。在这样的发展速度面前想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现在乃至未来发展方向的准确定义,是必须要再过一些时日,一方面观察其发展变化,一方面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系统研究。虽然“新媒体”至今为止还并未存在一个确定的概念,但却已有了对于其相对准确的认识,而本文更倾向于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师范大学石磊博士的观点,即“相对论”的观点。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2]”同时,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天府早报》副总编石磊博士在《新媒体概论》中也对新媒体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体一词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指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严格来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3]。(二)新媒体的构成要素新媒体虽然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现阶段新媒体这一概念的构成要素却有以下共识:1.新媒体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的,如果说传统媒体是工业社会的产物,那么新媒体就是信息社会的产物。2.新媒体在信息的呈现方式上是多媒体,可以进行跨媒体、跨时空的信息传播,还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互动性等特征。3.新媒体具有全天候和全覆盖的特征,受众可以随时通过新媒体在电子信息覆盖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信息。4.新媒体在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商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5.新媒体的边界不断变化,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二、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与优势关于新媒体的特征,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对于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业界与学术界则有以下几点共识:1.交互性与及时性尼古拉·尼葛洛交庞帝曾经在1995年出版的《数字化生存》一书当中中对“被动的旧媒体”与“互动的新媒体”进行了比较,认为交互式传播是新媒体的一种常态传播,这与传统媒体的“一对多”,“点对面”的传播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以伦敦火车相撞案为例:1999年10月初,伦敦发生40年来最严重的火车相撞事件,事发清晨,正是当天报纸出版之后,而下一次报纸出版还要十几个小时。这时,《卫报》网站立刻将现场照片、事发目击等报道送到网上,在第一时间告诉了受众发生的一切。可见,早在1999年,网络对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已无可比拟。时至今日,发展中的互联网的传播时效已远远超过了报纸,仅需要第一现场的民众一条微博便可以广而告之。在拥有及时性的同时,新媒体也拥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交互性。在传统媒体的互动中,新媒体则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制约,只要所处区域内有信号覆盖,便可以高速传播和更新信息,在网络中所发表的评论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与编者进行在线交流,几乎做到了与新闻事件同步。同时的,网络平台对于信息门槛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传播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这一平等的平台上的交流和对话,使得普通民众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至此,信息传播才逐渐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众化,“草根”话语权获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2.海量性与共享性进入微博,我们可以看到大到社会热点、小至好友心情的众多信息,而云盘的使用则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汇聚共享。依托数字化平台,新媒体克服了报纸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传播,冲破了广播电视的单方传播与不可重复性,使资源得以下载共享,这种“天涯若比邻”式的区域覆盖使受众在随时输录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便捷获得世界各地的讯息,而空间与时间上的开放性也促成了讯息的海量性,受众在汲取所需的同时也成为的信息的传播者,使受众在海量信息与讯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3.多媒体与超文本新媒体使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理,是一种以结点为单位的超文本呈现。相同的,新媒体的传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链接为依托,以结点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的。面对不同受众的需求,信息通过这些结点的不同链接,构成特定的信息网络,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体形式。网络将传统媒体的长处集于一身,对于用户来说,信息最终以何种媒体形式出现,是文字、图片、声音还是图像,完全由用户根据信息的内容、自己的爱好以及接收条件自行决定”[5]。4.个性化与社群化新媒体出现后,虚拟社区、网络群团相继出现,受众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内容的限制;各种网络平台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蹿红,使新媒体个性化与社群化这一特点便更加显著起来。以博客为例,对于博客最形象的比喻应该是公开性与私密性并存的“对外开放的私人闺房”。在这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时随地的书写自己具有倾向性的个性化愿望,收看你的受众也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的回复。在具备这种个性化的同时,受众也在这个社群化的平台上拥有一群特定的观看者和收听人群。通过以上特点不难看出,以互联网为代表新媒体其优势在于:网络培养了人们的平等价值观念,淡化了人们的地位和身份意识;网络传播是一种注重个性创新和个性文化的传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网络传播营造出人们通过自由交往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减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网络传播创造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虚拟社区文化”,使人类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时空的边界[6]。而这些,也正是新媒体能够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思维习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使新媒体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了必要性。三、新媒体所存在的问题新媒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它也暴露诸多问题(一)网络爆炸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导致信息良莠不齐,低俗虚假信息泛滥新媒体发展的最为直观的社会结果,便是信息量的绝对增加。根据美国学者H.H弗莱德里克曾经做过的推算,即使以5年为周期来计算,也意味着,在今后不到70年的时间内,人类积累的信息量将达到我们今天信息量的100万倍[7]。作为新媒体的代表,网络克服了报纸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门栏,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长。然而正是这样的增长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难辨,低俗淫秽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为了引起关注则不惜捏造虚假新闻。据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这些网络大V,利用网络的快捷传播与迅速扩散,造谣传谣形成所谓影响力,进而谋取不当利益成为网络“大谣”,在误导民众判断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二)市场利益驱使供应商传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中新网曾发表消息称:“传媒与出版业是现在乃至新世纪最后一个暴利行业。”受新媒体广大的受众市场与几何倍的利润回报的驱使,一些供应商便甘心以“人为财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无视法规法纪,向网络中大量投放、传播不良信息。以楼宇电视为例,由于户外广告媒体的不断增多,加快了户外广告投放额的上涨幅度。北京、上海、广州的楼宇电视与电梯平面媒体发展空间广阔,成长环境优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费群体相对集中,与其他市场相比,增幅显著,提升了一级市场的户外投放份额。但它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目前尚无播发新闻信息的资质,广告是其惟一内容,侵害了人们的公共空间,单一地播发商业广告,造成了“视觉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体的管理中,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从而使牟取暴利的营运商罔顾社会责任,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无法得到维系。(三)网络平台在提供便捷言论的同时产生网络暴力,使公民隐私难以维护网络是一个言论相对自由的平台,人们在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很容易形成网络暴力,即:一定规模的有组织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9]这样的行为使得言论自由产生异化,“人肉搜索”成为一些人泄愤的途径,公民的隐私权变得难以维护。以胡伊萱案为例,由于孕妇谭培培诱杀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为,导致满腔怒火的网民曝光了谭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个人信息进而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虽然这是大多数网民处于“公愤”与的行为“正义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气,但这样的行为,归根到底仍旧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这案例并不是个案。可见,网络暴力影响着公民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侵害。(四)网络制度尚未完善,侵权抄袭现象难以遏制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它不是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因特网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0]然而,由于网络上信息流通量大,审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这个虚拟平台上通过网民的注册账号很难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权的维护变得举步维艰。大多数时候,人们仅仅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任意复制、抄袭他人的言论,并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任意转播他人作品。这样的行为已然侵权,却由于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费快捷下载的资料,使得很多网民也乐于接受这样的 “免费午餐”,从而形成了既有抄袭者复制,又有传阅者下载的网络环境,也使侵权现象在网络上成为了一种大家“默认许可”的行为。(五)政府监督困难,网络公信力有待提高2008年6月,中国已大幅超过美国,跃居成为世界第一网民大国。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数达到5.64亿。面对这样庞大的网民人数,要做好统计监督,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统计与规范过程。现今,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督引导难度较大,仍然缺乏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的监督力与审核力,一些希望借助谣言来博得眼球的网络媒体便不顾职业道德,大量散布谣言假新闻,造成了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缺失公信力的局面。(六)网络中表层信息和通俗娱乐的“麻醉作用”与“数字鸿沟”的扩大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曾在《大众传播、大众鉴赏力和有组织的社会行动》中针对现代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说,认为:大众媒介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占用人们的时间,使人们沉浸在虚幻的自我满足中,从而丧失社会行动能力;所传递的浅俗、煽情化的内容,使人们的审美鉴赏能力退化;使人们成为不假思索顺从现状的单面人。本文认为,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所阐述的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同样也是网络所存在的问题。网络具有信息海量传播的特点,然而,在这些成爆炸式增长的信息中,充斥着大量的低俗表层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新异性与刺激性,在吸引人们去点击阅读的同时也侵占了人们思考与学习的时间,人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肤浅的八卦娱乐之中,加之网络上缺乏深度的评论对人们的误导,很容易使人们沉溺在虚拟信息中难以自拔,失去思考与判断的能力。此外,网络在带来信息量增大的同时也产生了“数字鸿沟”。美国学者蒂奇诺等人提出了一种“知沟”假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 [11]。随着新媒体发展中信息量的进一步增大,由于人们接受信息的能力与接受数字技术的机会的差异,便很可能会造成比大众传媒时代“知沟”更大的“数字鸿沟”产生。(七)负面舆论堆积造成“比坏”心理腐蚀社会道德网友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在匿名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发表偏激言论,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现象,从“郭美美”、“干露露”到“天价月饼”、“豪华跑车”,由一点进而延伸到各个领域的负面信息五花八门,充斥全屏。就连我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网络上也更多的表现成为了一种异化与奢侈,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往往会认为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法律,长久如此,将会造成整个社会诚信缺失,投机主义已及社会风气恶化。四、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由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新媒体在带来言论繁荣的同时也在带来言论失控与社会动荡的风险。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研究有效解决对策,对于新媒体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上述几点问题,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一)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信息审核是筛选网络信息是否适合传播的第一道门槛,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审核机制这一关卡,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不良网络信息的大面积传播,将不良信息扼杀在初始阶段。然而,在数量巨大的网民面前这样的审核并不好开展,因此,应借助广大受众的力量。由于受众是网络信息的直接受传者同时,是网络低俗虚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众具有对媒介活动进行监督的正当权利。受众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反馈等手段建立民间信息审核平台,由“公众利益”来制约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展。(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应当如期而至。但是,据目前的资料来看,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条法规。因此,应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建设,依法治网,建立健全网络规范与监督,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著作权。使民众在享受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至于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罔顾他人的合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以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三)加强国家政府的舆论管控,引导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传播学教授郭庆光在《传播制度与媒介规范理论》这一章节中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这种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各种国家目标的实现服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传媒组织的所有制形式;2.对传播媒介的活动进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内容的传播;4.对传播事业的发展制定总体规划或实行国家援助”[12]。国家与政府强作为强力的管理者,在解决新媒体存在的问题上也居于主导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学习就是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2008年,前总书记胡锦涛开与网民交流之先河,大力发展媒介和文化产业,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国家正在重视和支持着新媒体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对于新媒体发展的重视和关注,将对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与舆论的正确引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只有国家和政府站出来指导的舆论方向,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崭新阵地,成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四)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从新媒体信息的传播过程来看,新媒体传播是产业链式的传播。整个传播过程需要涉及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商、移动平台提供商、移动运营商、终端提供商、渠道合作伙伴等诸多环节。因此,新媒体的内容安全,也同样需要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密切合作。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构建针对有害内容源、有害内容传播渠道、以及最终目标(移动终端、平板电脑)的全生态系的防护体系,才能对对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保障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以政府为依托,研究不良信息传播的演化机制,加强对网络通信软件、网络传输内容的管理。规范应用商店对通讯软件的检验和测试流程,使用户,尤其是抱有新异心理的未成年用户在浏览信息时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约,使互联网的网络信息体系更加干净与安全。(五)媒体人增强自身自律感,坚守职业道德提高“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来自于媒体人的自律与其对于职业道德的坚守,作为一个媒体人,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便是在威胁与利益面前,坚守媒体从业者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面对问题深入调查,客观负责的评论,促进积极信息的传播,这是网络媒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自律”换“自由”,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获得媒体公信力的同时,使网民拥有一个健康阳光的网络环境,向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六)提高网民素质,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普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培养网民的思考与辨别能力,使网民具备对事件的基本的辨别能力,正确对待真实客观的负面信息报道,以避免将谣言信以为真而产生情绪激化。此外,网络的虚拟性也是网络存在大量谣言的重要原因,虚拟身份使得一些网民认为自己可以摆脱法律的规范而大肆造谣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领域实行实名制则可以辅助网络法制建设,规范网民的行为,也为网络安全与“清网”行动提供了便捷。找出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的对策是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未来,新媒体会将以更快的速度普及发展,新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将与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是需要国家、政府、媒体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这样,新媒体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的构建和谐。

据从事慈禧童年研究的刘奇先生介绍,慈禧出生在山西长治县,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取名王小谦,12岁时被卖给潞安府知府惠征为婢,改名兰儿,咸丰二年以叶赫那拉惠征之女的身份应选入宫。

江苏法治报论文发表

可以通过114或者媒体的官方网站找到媒体的官方电话,咨询具体如何投稿。一般报纸上也有电话和投稿邮箱。但一般自己投的,很难被采纳,除非媒体刚好需要这方面的素材,或者文章的确写的好,具备新闻传播价值。建议花点钱,这种就几乎可以发布成功了。

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有期刊号和国际期刊号。

研究生一般论文发表到期刊号和国际期刊号的,同时论文会被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收录。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论文发表:

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用于评定职称。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教师、科研工作者、高校学生等为了呈现学术成果及理论水平,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论文发表的载体主要为学术期刊、报纸。论文是指精深而有系统的学术文章,是课题研究、问题讨论的表达形式。论文发表就是专门对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领域中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论证的文章。

论文发表的必要性:

随着学习及工作的深入,学习者及从业者对本专业及行业会有深入的研究,而研究水平的衡量标准则体现在了论文发表上。即,要求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报纸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论文发表,成了考量从业者水平的一个不可或缺甚至尤为重要的标准。

论文发表有2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杂志社投稿,一种是通过论文代理或期刊采编中心投稿。这2种方式,费用方面基本差不多,都是社里统一定的价格。期刊采编中心或论文代理的优点至于大体差不多的文章,都基本可以安排通过审核,而且审核时间短,一般在2到5个工作日内就安排审核并给予答复了。

如果是论文可以在《法学杂志》、《中外法学》、《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是通俗或者时效强文章可以在《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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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70余篇:1. 《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问题研究——兼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的关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3. 《行政法的主体论》,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 《开创公法学科的奠基之作》,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11版;5.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载《公民与法》2006年第3期;6. 《将公共财政纳入法治轨道》,载《中国审计》2006年第2期;7.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8.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9. 《价格听证制度研究》,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2卷;10. 《论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1. 《BOT项目中特许经营人的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研究》,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12.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管辖中央企业资产》,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3日;13. 《立法机关和社会如何形成良性互动》,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15日;14.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载《诉讼法论文集》,2005年9月;15. 《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载《人民日报》2005年12月6日;16. 《依法行政与行政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7. 《行政合同诉讼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第7卷;18. 《国家治理的理性选择》,载《紫光阁》2004年第8期;1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及第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20.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21.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22. 《论公务员录用平等之保护》,载《依法治国新视点》,2004年9月;23. 《从认识到规范——悄悄走近的特许经营制度》,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9日;24.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19日;25. 《谁应对三警员的损害负责》,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26. 《国家赔偿为何如此艰难?》,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27. 《公共服务中的特许经营》,载《公共服务创新》,2004年12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8.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29. 《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并收入《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4年卷)》;30. 《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检讨》,载《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2003年卷;31. 《农村法治发展之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32.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上),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4卷;33.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下),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5卷;34. 《法治的呼唤:对孙志刚案的行政法学思考》,载《中国诉讼法判解》2003年第1期;35. 《美国行政裁决替代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6. 《美国规章协调制定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7. 《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38. 《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与地方应用法律相规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39. 《第五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40. 《行业腐败,是谁惹的祸?》,载《时代潮》2003年第1期;41. 《民营化: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路径》,载《法制日报》2003年2月13日;42. 《居民身份证制度透析》,载《法制与新闻》2003年8月;43. 《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1日;44.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5. 《WTO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46.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7. 《中央行政组织法律问题之探讨》,载《公法研究》2002年第1期;48. 《地方行政组织法完善与构想》,载《东吴法学》2002年第1期;49. 《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50. 《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5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探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52. 《审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载《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53. 《法官与法官文化》,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1日;54. 《重构行政判决制度》,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3日;55. 《程序与法治》,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8日;56.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57. 《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58. 《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59. 《机构改革也需要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8日;60. 《论行政权》,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61. 《第四届东亚与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62. 《〈WTO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63. 《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64. 《行政诉权的价值》,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24日;65.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66.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67. 《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68.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69. 《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70.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71.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72. 《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发展思路》,1998年9月,载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编《优秀论文集》;73.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74.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75. 《论行政组织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1997年1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76. 《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制度的思考》,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77. 《论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78. 《行政机关编制法论纲》,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79. 《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诉讼》,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张修齐老师是苏州大学的。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生态文明的生态环境刑法现代转型研究”,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案件中的刑行交叉问题研究”“金融创新视野下刑法分则适用问题研究”“金融犯罪研究”“金融刑法适用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

在《法学家》《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及《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发表论文30余篇。

曾有十张纸的传说指的是张修齐十张纸:指张修齐考试的总结大纲及资料。张修齐属于肖秀荣团队的老师,他的最后十页纸含金量非常的高,属于肖4的凝练总结。修齐博士的研究兴趣包括能源和环境、产业治理以及中国新兴产业的监管结构。

2022年5月,张修齐博士的论文“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s Environmental Champion-Villain Paradox: How New Governance Mechanisms Pave the way for a Green Belt and Road”(新的治理机制如何为绿色一带一路铺路)在 SSCI 期刊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CIJ)发表。

论文在 “一带一路” 倡议的背景下,通过对中国的产业治理框架进行结构性分解,论证了新近的框架改革标志着向 “一带一路” 的实际绿色化迈出了重要一步。论文引用信息如下:

Zhang, M. (2022)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s Environmental Champion-Villain Paradox: How New Governance Mechanisms Pave the way for a Green Belt and Road, 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20(2), 50-68.

除教学和科研工作外,张修齐博士连续多年负责指导我院学生参加“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在2022年3月结束的“中国第二十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拔赛”中,张修齐博士指导的参赛队获得了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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