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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澍发表过哪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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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澍发表过哪些论文

申报副高以下职称的中小学教师(除教研员)不严格要求发表论文,有县级以上评奖的即可。

学校教师

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校(园)长

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教研人员

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参编过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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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发表过哪些论文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7.[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13.[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p36.[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188.[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77.[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0[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p211.[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97.[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243.[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专著)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合著)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3.《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主编)获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4.《关于知识产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论文)获湖北省宣传部优秀论文奖5.《关于技术市场竞争环境的法学思考》获湖北省科技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6.《海峡两岸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获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7.《关于“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理论的辨析》(论文)获中国版权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8.《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论文)获中国法治之路论文竞赛三等奖9.《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获司法部1999年优秀论文奖,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0.《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系列论文)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1.《知识产权法概论》(合著)获湖北省青年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2.《民法通则概论》(参编)获湖北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3.《民法新论》(合著)获北京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教委高等院校优秀学术著作奖14.《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编教材)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15. 《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合著教材)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6年)16.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二等奖17.《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荣获首届中国法学成果奖二等奖(2008)

吴汉东,1951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东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1996年1月至1997年3月任澳门立法会议员法律顾问。1993年3月至2000年5月,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5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常委。 学术专长: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校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992—1993年赴美国锡丘拉兹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香港参与香港基本法的制订工作,赴澳门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1999年参加香港举办的“中国香港与内地法律比较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2000年访问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并作学术报告。 吴汉东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知识产权法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完成10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产权制度比较研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等。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6部,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全国自考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等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其论著、论文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国家教委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等10余次。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吴教授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是当时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观念的学者之一。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 主要社会兼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吴汉东,知识产权权威

王澍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王澍并不是主流建筑师内的

1963年11月4日王澍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乌鲁木齐市,祖籍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野家坡村 。成长于新疆、北京、西安。小学、初中均毕业于中铁一局西安子弟学校。1981年毕业于中铁一局西安中学。1981年后游学江南。1981年被东南大学(时称南京工学院)建筑系录取。1985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建筑系获学士学位。 1988年从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获建筑学硕士学位(导师:齐康院士),硕士毕业后来到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术学院)从事旧楼改造,及环境与建筑关系的研究。1988至1995年在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术学院)工作。1990年建造的海宁青少年宫是王澍的处女作。1997年王澍与妻子陆文宇一起成立了“业余建筑工作室”。在一篇叫做《业余的建筑》的文章里,王澍阐释“业余”:“强调一种建筑观是业余的,实际上就是在强调自由比准则有更高的价值,并且乐于见到由于对信用扫地的权威的质疑所带来的一点小小的混乱。”业余工作室只有六个人:王澍夫妇和王澍的四个弟子,他们通常要和一些大型设计院合作,来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行内的规矩是,工作室做好设计方案,设计院配一套施工图,就动土开工了。陆文宇不放心,和设计院达成了“新规矩”:第一遍做好的施工图得拿回工作室补充、完善,再请设计院二次矫正,然后给回工作室最终检查、定案。别人只做一道的工序,“业余工作室”得做四道。2000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获博士学位(导师:卢济威),建筑设计与理论专业城市设计方向。取得博士学位后开始担任中国美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院长。2002年,他出版了专著《设计的开始》。2011年,王澍成为第一位担任哈佛大学研究生院“丹下健三客座教授”的中国本土建筑师2011年底,王澍受聘哈佛大学研究生院丹下健三荣誉教授,做了题为“自然形式的叙事与几何”的演讲。2012年获得“建筑界的诺贝尔奖”普利兹克建筑奖。 2013年,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4月18日,《时代》杂志发布2013年度全球100位最有影响力人物名单,中国美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院长王澍入选。中国美院象山校区、宁波博物馆、杭州南宋御街、上海世博会滕头馆、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图书馆、五散房等都是他的建筑作品。王澍在建筑中所用的“瓦爿墙”都是用回收来的旧砖瓦做成的,他在作品中频繁使用再生材料,一直抗议建筑材料的浪费。《时代》杂志特别提到了7年前王澍用66000块来自旧房拆毁的青瓦创作的作品《瓦园》,当时曾经引起了建筑界对当下中国城市问题的关注,并掀起了国际建筑舞台上的中国热潮。还提到了在第十二届威尼斯建筑双年展上,王澍以“衰变的穹顶”获得特别荣誉奖,成为了首位以个人名义登上该世界第一大建筑展领奖台的中国建筑师。(美国《时代》杂志年度全球100位最有影响力人物名单,每年都会评选一次,从政界、商界到体育界、文化界,涵盖了各行各业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到2013年底,《时代》周刊已经连续10年进行了全世界100位最有影响力人物评选,2013年的评选中这100位人物被分为五个组,分别是:巨人组、领导人组、艺术家组、先锋组和偶像组。王澍属于艺术家组入选人物。 ) 王澍上大学从大二开始自学,读博士期间,一年四季洗冷水澡,一周踢几场球。毕业论文交到导师卢济威手上时,卢教授称赞该论文是篇好论文但是看不懂,并请求同事帮忙参阅。王澍的博士论文以“虚构城市”为题,直到2012年王澍获奖,他当年在同济的师兄师弟和老师,开始依稀回忆那部手写的博士论文。有人至今珍藏,仍说看不懂。王澍的硕士学位论文《死屋手记》批判了当时的整个中国建筑学界,他在答辩时把论文贴满了答辩教室的墙壁,还声称“中国只有一个半建筑师,杨廷宝是一个,齐老师算半个”。虽然论文全票通过,但学位委员会认为过于狂妄没有授予他学位。直到一年后经过重新答辩,王澍才获得硕士学位。

王树 何镜堂 程泰宁 贝聿铭算中国的吗

1.一般卷面分的60%左右合格,二级建造师是地方证,各省市合格分数线略有不同。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两个公共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个专业实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吴建辉发表哪些论文

chemical reaction

就是大脑对自己的运算程序进行了紧急优化,从而达到较平常更高的运算速度。得出结果,这就是灵感。

灵感和顿悟源于何处灵感、顿悟是人们在解决科研和日常生活难题常有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在我们的大脑中是如何实现的呢?这是心理学界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近日,中日两国科学家研究确认:灵感、顿悟发生的最初起源地在大脑额叶的“扣带前回”(ACC),一个靠近脑门的地方。 这是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研究员罗劲与日本产业综合技术研究所脑神经情报研究部门资深科学家仁木和久的一项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研究。他们以传统的谜语为材料,诱发并记录了脑内的顿悟过程。研究发现,顿悟在大脑内的实现过程涉及3个不同的脑神经网络的协调。其中,扣带前回(ACC)和左腹侧额叶参与顿悟中的思维定势打破;海马参与顿悟中的新异而有效的联系或者联想的形成;而包括双侧的后部颞中回、枕中回、楔前叶以及左侧海马旁回在内的“视觉空间信息加工网络”则参与顿悟中的思路的重新调整和定向。 利用fMRI技术,他们研究和比较了两类谜语,一类是容易的谜语,比如“因为太阳光被聚焦,所以报纸就燃烧了起来”(放大镜),这类谜语的答案完全在人们的意料之内,因而不会涉及思维定势的打破;而另一类谜语比较困难,如“因为布破了,所以草堆变得很重要”(跳伞)。人们常常在看到答案以前对于这类谜语不知所措,因为很难将布与草堆联系起来,而当正确答案呈现时,人们在一瞬间会摆脱先前不正确的假设,将自己的思维引导到正确的思路上来。对这一类谜语的解决包含着一个思维定势的打破过程。研究结果发现,这种在思维定势之外的困难谜语的解决过程会激活大脑的两个关键区域:ACC和左腹侧额叶。 罗劲说,ACC位于大脑额叶的内侧面,在解剖上属于边缘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认知神经科学的最新研究进展揭示:在ACC有一种大型的梭状细胞,这种细胞只有人类以及我们人类的最近亲———类人猿才有。这种大型的梭状细胞与大脑皮质的各个部分具有广泛的联系,可能起到调节和改变大脑活动状态的作用。研究中观察到参与顿悟和灵感的ACC区域在解剖上属于布罗德曼24区,这个区域被称为“认知与情绪的交互作用的界面”,其下部与情感活动有关,上部则与认知活动有关。大量研究证据表明:当存在认知冲突或者情感冲突的时候,ACC活动特别强烈。例如当你读一个用红墨水写的“蓝”字时,字的颜色和字的语义就会产生认知冲突;再如当你身处两难境地,面对发了疯的亲人手执凶器、严重威胁其他人的生命,迫不得已只能打伤或者打死他时,就会产生情感冲突。还有研究表明:在做错了事情、说错了话或者在赌博中输钱时,最先活动的也是这个区域。在顿悟或灵感一现之时,原有的、不正确的思维定势被有效地打破,人们在一瞬间摆脱了不正确的思维方式,找到了正确的思维方式。这一过程无疑会包含一个认知或情感冲突的顺利解决。这也可能就是ACC参与顿悟的原因。 除了ACC参与不正确的思维定势的打破之外,左腹侧额叶也参与这一过程,但作用并不一样。ACC的作用在于调节那些预料之外的、突发性的认知冲突,而左腹侧额叶的作用则在于调节那些预料之内的、常规的认知冲突。顿悟需要ACC以及左腹侧额叶的共同参与。进一步研究发现:ACC只有在打破思维定势时才会起作用,如果让猜谜者知道谜语的构成方式,则解谜过程就无需ACC的参与,而只要左腹侧额叶就足够了。 罗劲研究员与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主任罗跃嘉研究员以及买小琴、吴建辉等人合作,利用事件相关诱发电位(ERP)技术,精确分析了扣带前回活跃的时间进程。结果发现:ACC在顿悟过程启动后的380毫秒左右最为活跃。由于整个顿悟过程从启动到完成需要约2000毫秒左右的时间,因此,ACC的活动应该是发生在顿悟过程启动的初级阶段,在思维定势的打破中起到一个“早期预警系统”的作用。研究者认为,顿悟是由ACC发动,而最终由海马以及视觉空间信息加工网络来实现的。今年,国际著名认知神经科学刊物《海马》杂志第3期发表了他们的研究论文。这是自德国心理学家柯勒1917年提出顿悟的概念以来,历史上首次科学、精确记录了顿悟的大脑过程。

吴长城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长城---中华的象征,民族的脊梁,是世界上修建时间最长,工程量最大的国家军事性防御工程。它凝聚着我们祖先的血汗和智慧,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也是整个世界的骄傲。 着名的万里长城,像一条矫健的巨龙,蜿蜒曲折,蟠伏在中华大地上。它东起河北省的山海关,西到甘肃省嘉峪关。它纵横河北、北京、山西、内蒙古、宁夏、陕西、甘肃等七个省市自治区,全长6700公里,因此被称为“万里长城”。 长城历史悠久,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历史达2000多年。自秦朝开始,修筑长城一直是一项大工程。据记载,秦始皇使用了近百万劳动力修筑长城,占全国人口的1/20!当时没有任何机械,全部劳动都得靠人力,而工作环境又是高山峻岭、峭壁深壑。可以想象,没有大量的人进行艰苦的劳动,是无法完成这项巨大工程的。长城凝聚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鲜血和汗水。 长城越群山,经绝壁,穿荒原,横瀚海,起伏在崇山峻岭之巅,黄河彼岸和渤海之滨。古今中外,凡到过长城的人无不惊叹它的雄伟气势、宏伟规模。长城犹如巍峨丰碑,屹立在地球上,屹立在世界人民心中。 万里长城,气势磅礴,雄伟壮丽,是中华民族的缩影,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象征,是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举世无双的!

李想院长在饮食文化应用研究、烹饪教育、餐饮策划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发表过专业论文40余篇,主、参编各类专著近20部,在2022年还开办过《美味四川的饮食人文精神》专题讲座,以及“饮食文化育人改革的探索”为题的主题报告,甚至还在2021年凭借《成都市美食之都建设运行与发展报告》荣获理论建设类三等奖。你想看的话应该在四川旅游学院烹饪学院的图书馆里可以找到,或者你上烹饪学院官网上看看,还可以提前了解学校和李想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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