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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方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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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方面毕业论文

『日本语における敬意表现(ポライトネス)について』『数量表现に関する日中対照研究』『日本语における呼称の使い方と社会役意识』语法点你自己找吧,随手就能翻出好多来,对日语专业的人应该不是问题……

语法方面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9个英语教学毕业论文题目,并提供了写作思路的指导:1、初中英语课堂教学的开放性探究写作提示-写作思路:文章通过与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相结合,来谈谈中学英语课堂实践,研究中学英语课堂的开放性活动,为学生构建一个自主、自由、活跃的课堂生活。2、浅析初中英语教学中学生主动性的培养写作提示-写作思路:通过中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可以让学生在学习的道路上取得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如何让它充分发挥?首先要建立协调、和谐、互补的师生关系,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其次要尝试探尝试探究性教学,发展学生主体能力。3、浅析初中英语学困生的成因及其转化策略写作提示-写作思路:初中阶段是英语学习的重要时期,由于多方面原因,学生中途掉队的现象十分普遍。本文根据学困生的成因,针对性地提出了心理、学法、习惯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学困生的转化。4、浅谈打造初中英语有效课堂教学的策略写作提示-写作思路:有效课堂就是课堂达到教师教得有效,学生学得有效,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灵活运用达到有效,它真正实现了教学效益的最大化。教师教得不再那么累了,学生学得不再那么苦了,而学习效率却真正提高了。实施有效课堂让笔者更新了教学理念,转变了教育思想,提高了教学艺术水平。重新审视以前的教学工作,反思过去的教学行为,笔者深切感受到了有效课堂的优质效果。那么如何打造有效的课堂教学呢?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加个方面做起。5、有声思维法在初中英语阅读教学中的优势及运用写作提示-写作思路:一、前言根据克拉申(1985)所创立的二语习得输入假说理论可知,语言输入在二语或外语学习者的语言学习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初中生而言,他们正处于英语学习的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英语语料的输入。输入方式有两种听力与阅读。刘润清(2002)为代表的北派观点主张中国英语教学应以“听说为本、读写并重”,而南派英语教学的代表董亚芬(2003)则主张“中国英语教学应始终以读写为本”。6、提高我县初中英语教学质量的建议写作提示-写作思路:黔西县是毕节试验区的东大门和贵阳市的后花园,享有“中国杜鹃花都” 的美誉,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科教兴县”战略的引领下,全县教育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突破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职教育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县的教育发展中也凸显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乡镇学校教师缺编问题严重,教育教学质量总体水平不高等。7、情境教学法在初中英语语法教学中的运用写作提示-写作思路:在英语教学过程中,英语语法的教学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我们不能过分的强调语法的作用,又绝对不能忽视必要的语法学习。然而,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教学法的影响下,很多老师都是为了语法而教语法,学生往往学了语法而不知道怎么用。语法教学要改变过去满堂灌的现象,关键在于英语教师应具备语法教学交际化的意识和技巧,使语法在具体的语境中让学生得以体会,在实战中演练。8、浅析农村初中英语课堂中的合作教学写作提示-写作思路:在新课改背景下,教师应转变传统的“一言堂”的讲课方法,并要把主导者的身份转变成学生学习的引导者,逐渐使学生实现其学习的主体地位。为了适应这一转变,在农村初中英语课堂中,教师应适时搞好合作教学,使学生实现合作学习,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英语教学效率。9、初中英语课外作业创新性设计探究写作提示-写作思路:恰当的课后作业可以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久而久之,会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强化英语学习观念。本文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从研究目前初中英语作业布置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改进初中英语作业布置的创新性策略。

人怎样学普通话

到了英语毕业论文选题、开题的时节,选择什么样的毕业论文题目,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后续论文能不能顺利完成,完成质量如何,乃至能否顺利毕业。所以选择一个新颖又易于做研究的论文至关重要。英语论文的选题范围大致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文学方面的选题,文学类的论文一般以英、美国等作家的作品为主,有些经典文学作品例如《傲慢与偏见》、《了不起的盖茨比》、《飘》、《喜福会》、《简爱》这些烂大街的作品就不推荐了,当然你如果有标新立异的角度,并且只求能够以及格分数毕业,当然也可以选择哦!

推荐几个文学方向的选题:

1、  不确定性的狂欢——《达芬奇密码》的后现代主义解读

2、  从文学文体学角度浅析《汤姆叔叔的小屋》中的反奴斗争

3、  存在主义视域下《霍乱时期的爱情》主题解读

4、  对《愤怒的葡萄》中美国农民“美国梦”幻灭的解读

5、  基于荣格原型理论对《基督山伯爵》中唐泰斯的人格转化

6、  分析家庭伦理视域下《推销员之死》威利悲剧命运

7、  分析论《外婆的日用家当》中黑人女性

8、  对待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反叛论《天使与魔鬼》的创作手法及伦理抉择

9、论《Sh'khol 》中母亲身份危机与重建

10、浅析阿加莎克里斯蒂《无人生还》中的文学创作技巧

11、从汤亭亭和格洛丽亚•安扎杜尔自传小说看美国少数族裔如何冲破语言禁锢

12、浅析《儿子与情人》中保罗的俄狄浦斯情结

13、探究≪麦琪的礼物≫中蕴含的圣经文化

14、论舍伍德安德森笔下的怪诞人物形象 ——以《小镇畸人》为例

15、犹太文化角度下《只争朝夕》中父子关系的探析

翻译方向:一般翻译方向建议使用理论分析

1、功能对等翻译理论指导下化妆品说明书的汉译

2、传播学视角下电影《冰雪奇缘》字幕翻译研究

3、归化与异化视角下的电影字幕翻译——《贫民窟的百万富翁》为例

4、接受美学视角下《暮光之城》字幕翻译的审美再现策略

5、功能对等的视角下《红高粱家族》中方言的英译研究

6、从归化与异化视角看阿瑟.威利的《西游记》翻译

7、从翻译美学的角度研究奢侈品广告汉译

8、TED演讲字幕翻译中的遣词用字分析--以文化类主题为例

9、等效原则视角下的英语习语的翻译策略

10、翻译伦理视角下政府工作报告的英译

11、从功能对等理论看英语硬新闻的汉译

12、从功能对等理论研究法律文本中长难句英汉翻译的策略

教育教学方向:一般有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两种

1、TPR教学法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实际使用情况 ——以XX学校为例

2、词块理论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3、初中生英语写作中常见的错误分析及对策研究

4、针对“00后”学生特点的初中英语个性化教学研究

5、母语负迁移对高中英语写作教学的启示——以大同市实验中学为例

6、学习者个体差异对初中生英语听力的影响——以壶关南洋中学为例

7、农村小学英语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发展研究-以定阳小学为例

8、语法翻译法和交际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结合运用

9、情感教学法在高中英语课堂上的应用

10、任务型教学法在初中英语课堂上的应用

文化方向:

1、浅析不同文化背景下中美高等教育体制差异

2、从清明节和万圣节的对比看中西方人的性格差异

3、中美家庭教育的差异--以《士兵突击》和《阿甘正传》为例

4、墓志铭中的中美价值观差异——以中美作家墓志铭为例

5、跨文化视角下中美大学毕业典礼校长演讲的比较研究

6、从重大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看中美文化差异——以马航MH370坠机事件为例    7、基于双十一和网络星期一的中美网络购物节文化对比分析

8、中美旅行网站的功能对比——以去哪儿网与为例

9、中英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研究——以BBC纪录片《中国老师在英国》为例

10、从“互联网+”营销策略看中美文化差异——以滴滴出行和优步为例

主要是教学方法的

词语方面的语法研究论文

古汉语中词的兼类与活用的联系和区别古代汉语中的词类转换情况多而复杂,而现在语法界对词的转换的处理方法不统一。例如:在“(诸葛)亮身率军攻祁山”句中,“军”充当宾语,是“军队”的意思,具有名词的语法特点,属名词类;在“以河内守亚夫为将军,军细柳”句中,“军”带补语“细柳”,是“驻扎”的意思,具有动词的语法特点,又属动词类,对此有人认为“‘军’兼属名词、动词两类”,应把它作“兼类”讲,不应作“活用词”讲;有人认为“‘军细柳’的‘军’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不属兼类”。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兼类”和“活用”两个概念的理解。前者认为一个词只要兼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类,就属“兼类”,不要有“活用”的说法;后者认为一个词只要改变了本身的意义,作别类词用,起别类词的作用,就是“活用”,不需要有“兼类”的说法。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都比较片面,都没有对“兼类”和“活用”作出科学的解释。我主张古汉语中词的“兼类”和“活用”应二者兼而有之。为什么要“兼类”和“活用”二者兼而有之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词的“活用”,什么是词的“兼类”的问题。什么样是词的活用呢?从语法角度讲,汉语中的每个词,都属于一定的类别。按本类的语法属性去用词叫本用,反之,叫活用。张世禄教授给“活用”这样定义:“有些词往往在实际的语法结构中临时充当别的成分,和它们经常的用法不合的,这叫‘词的活用’。”(《古代汉语》)廖序东教授给“活用”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词偶尔改变本身的意义,作别类词用,起别类词所起的作用,这就叫词的活用。”(《文言语法分析》)这两位教授对词的活用下的定义都强调“临时”或“偶尔”。这就说明词类的活用实际是词在语法结构中的临时运用,一离开结构,那种用法就不存在。词类的活用,属于语法学的范围,不能算是兼类。例如:名词,其语法特点是:可以自由用作主语、宾语;可以用作名词谓语,但不能用作叙述句的谓语,不带宾语;它的前面可加名词、数量词、形容词,但不能加副词。“人”这个词,被用作主语、宾语、定语,是它的经常“职务”,因此它是名词; 至于“人”在“有狼当道,人立而啼。(《中山狼传》)”,这句中的“人”,不是作主语,也不是用作宾语、定语,而是作“立”的状语,意思是“像人似的”。这是它的临时“职务”。这个作用和意义 ,离开了这个具体的句子,就没有了。因此,我们只能说这个“人”是名词作状语,这是它临时取得了作状语的作用,是词的活用,而不能说“人”是兼类词。什么叫词的兼类呢?“如果一个词经常具备两类词的语法特点,那就是词的兼类。”(《中学语文教师手册•古代汉语》243页)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词的兼类和活用不同,活用属临时用为某类,兼类属经常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词的兼类和活用有着很大的联系,当一种活用经常化,约定俗成,就变成了兼类了。吕叔湘先生说:“语义的变化比较特殊,只是偶尔这样用,没有经常化,这算是临时‘活用’,不同于永久性的词类转变……这种活用如果经常化了,就成了词类转变了。”(《汉语语法分析问题》46至47页)兼类的词由于在实际语法结构中多次“活用”,以至经常化而把它们的“变性”固定下来,这往往就是词义的引申转变,但是词义的引申转变和“词类活用”毕竟不是一回事,词义的引申转变,是使语言中形成“同词异义”的现象,产生大量的“多义词”,这属于词汇学、词义学范围。“词性活用”则是实际语法结构中的临时运用,一离开结构,那种用法就不存在,所以是属于语法学的范围。活用可以发展为兼类,而兼类词,当其中某一类用法在历史中消亡了,这样兼类词就变成了单类词。例如“衣”现在属名词,而在先秦,它兼属名词和动词两类。“衣”在《论语》、《孟子》、《荀子》、《韩非子》四部书中使用的情况如下表:书 名 名 词 动 词 合 计《论 语》 8 5 13《孟 子》 4 9 13《荀 子》 40 9 49《韩非子》 50 22 72合 计 102 45 147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例如“友”,在《论语》中出现19次,其中作名词用7次,作动词用12次。“军”,在《左传》中出现42次,其中作名词22次,作动词20次。由于这些词在现代汉语里都是名词,所以当看到“乘肥马,衣轻裘”(《论语》),“友直友谅友多闻”(《论语》),“晋军函陵,春军汜南”(《左传》),就自然而然将它们看作词类活用;而古代它们本属兼类。我们读秦汉时的代的古籍,深感词类活用的情况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古代词类活用的确较现代为多,而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古代属兼类词,发展到后来成了单类词。而古代汉语语法书大部分将其视为词活用。中学语文教材,在注释时将兼类词全部注释为活用,这就使学生感到古代词类活用很多,形成古代汉语“词无定类”感觉。对于那些本属兼类的词,用今天的眼光看来属活用的临时义,而在古代它们属常用义,“像夏雨雨人”的“雨”,往往容易看成是活用,其实在古代“雨”是兼类词,名词义、动词义都是常用义。而教材编写者是以今度古,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综上所述,兼类和活用两种提法并存的理由:一、只取“活用”或只取“兼类”的提法,不符合汉语语言发展的实际和规律。“兼类”不仅古代汉语中有,现代汉语中也有。只不过古代汉语中的“兼类”比现代汉语更多罢了。而我们承认现代汉语中的“兼类”,却不承认古代汉语中的“兼类”,显然是主观臆断,忽视了语言源和流的关系。二、只取“活用”或只取“兼类”的提法,混淆了词汇学和词义学与语法学的概念,因为兼类属于词汇学和词义学的范畴,词的活用属于语法学的范畴。三、“活用”和“兼类”是互不包含的两个定义,如果只取其一,均有不能涵盖的部分。四、只取一种提法不利于文言文的教学。因为词类转换是古汉语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只取“活用”的提法,那么活用的词就太多了,学生会望而生畏;如果只取“兼类”的提法,似乎造成词无定类的感觉。既然如此,那么怎么样区分词的“活用”和“兼类”呢?一、 看其出现的频率高不高。词的兼类和活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偶尔”转类,后者是“经常”转类。因此,兼类的词已被人们约定俗成,有社会性,在古代汉语书面语言中,它的出现频率是比较高的。如“目”字在中学文言教材中共出现20次,其中用作动词的6次;“名”在中学文言教材中共出现37次,其中用作动词的15次;近二分之一;“轻” 字在中学文言教材中共出现9次,其中用作动词的就有6次。活用的词,从整体上来说,是常见的现象,但就某一具体的词来说,只是偶尔用作别类词。例如“臣”本是名词,在“夫破人之与破于人也,臣人之与臣于人也,岂可同日而语哉!”(《史记•苏秦列传》)句中的两个“臣”不属本用,也不是兼类,而属活用。“臣人”,“臣”后带有宾语“人”“臣人”是名词用为使动,使人来臣;“臣于人”,有介词结构作补语,是被人所臣的意思。所以在古汉语中词的转类出现频率的高低是区别兼类和活用的重要条件。二、看辞书义项收没收。兼类词由于它们经常用作几类词,因此它们所兼类的几个词类的义项,大都被辞书列为义项。例如:“雨”“亲”“枕”等兼类词的几个义项,在辞典中都可以查到。而活用的词,它活用的这个义项,因其是临时赋予的,其意思主要根据语境来确定,辞典一般都不作为一个义项列出。所以辞典中是否查到这个词作别类词的义项可以作为区别兼类和活用词的主要依据和简便方法。三、 看是否读破。前人把用本义、按本音读出的字,叫如字;用改变一个字的读音表示其他意义或词性的转变的读音,叫读破。古代汉语中读破,绝大多数是把原来读为平声或上声的字变为去声。由于有些词,尤其是名词,经常转类为动词,也就经常要读破,因此兼类词,尤其是名词兼属动词,多数是多音词,辞书中大都把它们列为多音多义词。例如“语”,本来是名词,读“yǔ”,但有时用作动词,读“yù”。如《鸿门宴》中“臣为韩王送沛公,沛公今事有急,亡去不义,不可不语”中的“语”就是一例。“王”当名词用时读wáng,当动词用时读wàng。名词活用动词,尽管也有人主张在朗读时采用破读的方法,但由于它们是“偶然”转类,这类词,字词典都不会列为多音多义词。因此,在转类的词中,凡是辞书中列为多音多义词,都是兼类词;但不能说,在转类的词中,凡是辞书中没有列为多音多义词,都不是兼类词。因为有许多古书中注明的“读破”词由于诸种原因并没有保留下来,辞书也无法将其注为多音多义词。四、 看有没有派生词义的能力。兼类词往往有固定的词义,因此,它就具有按词义引申规律派生新义的能力。如“履”以“踩踏”为基本义,又派生出“实行”、“执行”等义,如“处其位而不履其事”(《礼记•表记》)中的“履”就是“实行”的意思。而活用的名词的临时义则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派生新义的能力。综上所述,古代汉语中词的“兼类”和“活用”并存,不但有这个必要,也有这个可能.古汉语心理动词研究论文引言心理动词是动词里很有特点的一个小类。吕叔湘明确地把心理动词列为动词的小类。此后,学者对心理动词进行的研究主要围绕心理动词的判定、分类和句法功能等几个方面展开。相对其他的动词小类,心理动词研究仍显薄弱。古代汉语心理动词研究落后于现代汉语,且研究方法滞后。笔者不揣鄙陋,就古汉语心理动词研究的一些想法求教于方家。二、心理动词的判定及分类心理动词判定问题是汉语研究的一个难点,很多学者提出自己的判定标准,概括来说可分为三种:(1)意义标准,如黄伯荣、廖序东等;(2)形式标准,如周有斌、邵敬敏等;(3)形式与意义相结合标准,如王红斌等。一方面,由于单一依据意义标准或形式标准在语法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因为心理动词自身的复杂性,它不仅牵涉语法问题,而且和心理学、认知科学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在心理动词研究中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认为心理动词表示情感、意向、认知、感觉、思维等方面的活动或状态,心理动词原则上都是及物的。心理动词内部的分类也是相当复杂的问题。结合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心理动词,分为状态和动作两个大类。状态心理动词表示心理情绪状态,如“哀”、“患”、“妒”等,该类动词一般能受程度副词的修饰;行为心理动词表示心理动作行为,如“猜”、“测”、“悉”等,该类动词一般不能受程度副词的修饰。依据情绪的特点,状态心理动词分为负面和正面两个次类,如“怜”、“怨”、“厌”、“惋惜”等为负面心理动词,表达心理负担意义;如“爱”、“喜”、“敬重”等为正面心理动词,表达积极的心理意义。动作心理动词可分为思维和感知两类。三、心理动词的研究方法古汉语心理动词的研究成果并不太多,目前所见主要有李启文、陈克炯、刘青等几篇,与其重要的词类地位并不相称。现在的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研究方法陈旧,还停留在心理动词所带宾语、状语、补语等的描写上;研究内容狭窄,主要是专书、专题的描写和统计上。鉴于古汉语心理动词研究存在的问题,结合现代语言学理论,古汉语心理动词的研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拓展:(一)心理动词及物性研究汉语中的一些词的组合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发生一些变化,心理动词也是这样。及物性是施事通过行为对受事的影响,及物性事件的典型形态句法是“施事+受事”。及物动词作为动词的一个小类,其内部也不是匀质的,有的及物性高,有的及物性低。从抽象层面看,及物性是一个语法原型,构成一个及物性的连续统。越靠近原型,及物性越强,反之及物性就越弱。将及物性理论运用于古汉语心理动词研究,可以加强我们对心理动词的认识。心理动词及物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心理动词能否带宾语。如“怒”、“悲”在上古汉语中是动词,可以带宾语,如:(1)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调君而辅之,次忠也;以是谏非而怒之,下中忠也。(《荀子·臣道》)(2)我悲人之自丧者,吾又悲夫悲人者,吾又悲夫悲人之悲者,其后而日远矣。(《庄子·徐无鬼》)而现代汉语里,“怒”、“悲”变成形容词,不可以带宾语。“怒”、“悲”从上古汉语到现代汉语的发展过程中,动词的及物性逐渐减弱,情态特征逐渐增强,最终从动词转变为形容词。二是心理动词带宾语能力的强弱。有些心理动词以带宾语为常,宾语类型丰富;有些心理动词常不带宾语,且宾语类型较单一。以《世说新语》“知”、“安”为例,“知”作心理动词共99见,其中带宾语85见,带宾语比重占86%;“安”6见,带宾语只有2例,带宾语比重占33%,如:(3)由是知之。(《世说新语·文学》)(4)顾劭尝与庞士元宿语,问曰:“闻子名知人,吾与Y,-T孰愈?”(《世说新语·品藻》)(5)班彪识刘氏之复兴,马援知汉光之可辅。(《世说新语·言语》)(6)岳于是始知必不免。(《世说新语·仇隙》)(7)不知有功德与无也。(《世说新语·德行》)(8)既还,知母憾之不已,因跪前请死。(《世说新语·德行》)(9)一坐成不安孙理,而辞不能屈。(《世说新语·文学》)(10)劭亦安其言。(《世说新语·品藻》)“知”的宾语类型有体词性宾语,如名词(3)、代词(4)、偏正l生名词词组(5);谓诃性宾语,如偏正性动词词组(6)、并列词组(7);小句宾语,如(8)。“安”所带宾语类型简单,只有名词—类,如(9)、(10)。(二)语义场理论语义场是指若干个彼此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义位聚合而成的系统。将分散、零星的个案研究纳入相应的聚合群中,加以系统地考察,能更好地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一些语言规律。陈克炯将“怜”系、“怨”系、“厌”系、“忧”系和“惧”系均看作同义义场。陈先生发现各系心理动词的述谓功能存在不匀质的现象,除了与各系词义所反映的心理负担轻重的不同有某种关系之外,最主要的是各系对不同宾语的选择性上存在差别。为此,我们调查了《世说新语》里12个表“忧怕”义的心理动词带宾语的情况,统计情况见表l。一方面,“忧怕”类动词内部的使用频率也不平衡。使用频率最高的3个分别是“忧”、“患”和“恐”,共43例,次之是“惧”、“畏”和“惮”3个,共18例,这6个动词共占“忧怕”类动词91%,即《世说新语》“忧怕”义主要由“忧”、“患”、“恐”、“惧”、“畏”和“惮”这6个动词承担。另一方面,心理动词的使用频率与所带宾语的比例不一定成正相关关系。如“忧”使用次数最多,带宾语比例为53%,而“恐”少于“忧”,带宾语比例却为86%,使用频率与带宾语的能力并不是正相关的。据此可以认为表“忧怕”义的动词在组合功能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语义场内部并不是匀质的。这一研究方法可运用到其他义的心理动词语义场的研究之中。(三)心理动词的量级问题受程度副词修饰是心理动词的一个重要特征,心理动词受程度副词修饰有量级的差别。如《世说新语》心理动词所带的程度副词共有15个,它们分别是:甚、大、了无、深、殊、雅相、绝、至、雅、弥、横、殊自、深相、真、奇。这些词内部也存在级的差别,大致可分为“极”类和“甚”类。“极”类有殊、殊自、绝、至、横、奇共6个,表示程度达到极点;“甚”类有甚、大、了无、深、雅相、雅、弥、深相、真共9个,表示程度超过一般但未达到极点。同一心理动词用表1不同程度的副词修饰,其表达的程度量自然不同。“极”类副词的程度量要高于“甚”类副词,如:(11)a.向雄为河内主簿,有公事不及雄,而太守刘淮横怒,遂与杖遣之。(《世说新语·方正》)b.族人大怒,便举棵掷其面。(《世说新语·雅量》)(12)a.晋文王称阮嗣宗至慎,每与之言,言皆玄远,未尝藏否人物。(《世说新语·德行》)b.左右宜深慎此!(《世说新语·假谲》)上面各组a句均使用的是“极”类程度副词.b句使用的是“甚”类程度副词。每组的a句的情绪量要高于b句。(四)心理动词的过程结构表达动词的过程结构与许多语言现象,特别是与语言的“体”表达有密切关系。郭锐系统分析了汉语动词的过程结构,认为动词的过程结构就是起点、终点和续段三要素的组织。根据三要素的有无和强弱的差异,他把汉语动词过程结构分为无限结构、前限结构、双限结构、后限结构和点结构五类。郭先生认为前限结构的动词多为心理动词。这一观点正确地揭示了汉语心理动词的一个重要特征,颇有见地。古汉语与现代汉语存在较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代汉语动词过程表达使用的助词“着”、“了”和“过”在上古和中古汉语还没出现;二是古代汉语动词的过程结构主要是由置于谓语动词之前的“已”、“既”、“方”、“正”等副词或置于谓语动词之后的“毕”、“竞”、“讫”、“已”、“罢”等半虚化动词来表达。(13)吾以君为垦知之矣,故入;犹未知之也,又将出矣。(《国语·晋语四》)(14)君子垦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然后可以为人师也。(《礼记·学记》)(15)想芏,仍往潇湘馆来,偏黛玉尚未回来。(《红楼梦·第七十八回》)(16)暗自想罢,不觉大喜,因此就有些不甚防备。(《七剑十三侠·第七十七回》)上举(13)、(14)例分别为副词“已”、“既”用于心理动词之前表时态,(15)、(16)例分别为半虚化动词“毕”和“罢”用于心理动词之后表时态。(五)心理动词的认知研究认知与心理动词密切相关,心理动词的认知研究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李明从“叙实性”角度分析了言说动词向认知动词的引申问题,引申路线是:言说—认为—以为。在这个过程中,词义一步步打上主观性的烙印,预设义逐步融入词汇的理眭意义,最终成为词语的常用意义。心理动词的语法化也是主观化的过程,高增霞认为“怕”的语法化历程是:害怕—担心—担心—认识情态—认识情态。我们认为,除了“怕”以外,其他“害怕”类心理动词也具有类似的语法化过程。如“恐怕”最初只是一个心理动词,在使用过程中主观性增强,逐渐成为副词。根据调查发现,“恐怕”较早出现在文献里的时代是唐代,为“害怕”意义,明清时期逐渐演化出表情态的副词用法。其语法化过程是:心理动词一心理动词/副词—副词。在这个过程中,“恐怕”的动词义逐渐减弱,主观义逐渐增强,主观义最终基本取代动词义,“恐怕”的词性就由动词转变为副词。

其实学得课本并不重要,所有的现代汉语书说的也都差不多。我给你列几个题目吧。1、句法方面的A、定语的位置。这个参考资料比较好找,主要是有些人说定语可以后移,有些人说不可以,你可以谈一下你的看法。这个是我毕业论文写的,你可以简单说一下。参考资料:[1]王松茂.汉语语法研究参考资料[H].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13。[2]刘忠华.简论古代汉语“定语后置”问题-“定语后置”说质疑[H].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8月第21卷第4期.32-34。[3]朱德熙.说“的”.中国语文,1961年第1期.95-130。[4]转引自温锁林.定语的移位[H].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11月第23卷第4期.74-78。[5]戚晓杰,卢正国.“中心语+定语”结构及其相关问题研究[H].东方论坛,2005年第5期.83-87。[6]赵世举.关于“定语后置”问题的新思考[H].襄樊学院学报,2000年1月第21卷第1期.57-63。[7]吕淑湘,马庆株.语法研究入门.北京:商务印书馆,-266[8]王亚非,王媛.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思考[H].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6年12月第18卷第4期.82-86。[9]石硫智.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假说的反证——来自认识心理学的启示[H].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28卷第1期.1-9。(这个不需要全看的,你自己选择)B、单音节形容词重叠式探究这个主要是说,“AA的”后面是动词时是定语还是状语,我把他归为状位形容词重叠式。这个可以写个小论文。参考书目:李宇明1996非谓形容词的词类地位《中国语文》第1期。李宇明1996论词语重叠的意义《世界汉语教学》第1期。潘晓东1981浅谈定语的易位现象《中国语文》第4期张敏1997从类型学和认知语法的角度看汉语重叠现象《国外语言学》第2期。朱德熹1982《语法讲义》[M]商务印书馆。2、语用方面的(这个论文比较好写一些)可以写一下我们平时说话的一些用语,从修辞的角度去写,这也属于语法方面。如《雷人的山寨词》、《小议网络语言的构词手段》希望写这些对你有用。

其他回答:语法我就知道索绪尔和维特根斯坦,他们的书你可以看看。

论文研究方法面对面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是写论文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论文,接下来,与大家一起研究论文研究方法有哪些呢?

1、调查法

调查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有目的、计划的搜集与论文主题有关的现实状况以及历史状况的资料,并对搜集过来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与归纳。调查法会用到问卷调查法,分发给有关人员,然后加以回收整理出对论文有用的信息。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其他的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可以让人们的观察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新的发现,还可以更好的启发人们的思维。

3、文献研究法

以一定的目标,来调查文献,从而获得关于论文的更加全面、正确地了解。文献研究法有助于形成对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获得事物的全貌。

论文研究方法最为典型的有调查法、观察法以及文献研究法,都是值得大家采用的方法。

有关于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有关于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论文是一种常见的写作方式。而论文的研究方法则是为了论文的写作去进行调查、实验等的一种研究方式,下面分享有关于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获得大量数据,进而对调查中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归纳,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典型例子

调查法中最典型的例子是问卷调查法。它是通过书面提问收集信息的一种方法,即调查人员编制调查项目表,分发或邮寄给相关人员,询问答案,然后收集、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考察,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典型例子

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就是通过观察法提炼总结出来的;儿童心理学创始人——普莱尔,也是在一次次地使用观察法后,提出了儿童心理学领域中的诸多理论。

(3)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经过精心设计,在高度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操纵某些因素,从而发现变量间因果关系以验证预定假设的研究方法。核心在于对所要研究的对象在条件方面加以适当的控制,排除自然状态下无关因素的干扰。

典型例子

采取实验法的一个典例是罗森塔尔效应的提出,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L.雅各布森通过对小学生进行“未来发展趋势测验”,发现人们对他人行为的期望通常可以导致他人向期望方向改变。

1、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是对事物或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数量分析的一种研究方法。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常见的定量分析法包括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数学模型法等等。

典型例子

企业管理中时常采用定量分析法,比如企业信用结果的得出,就是采用定量分析法,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数据来源,按照某种数理方式进行加工整理的结果。

2、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揭示事物运行的内在规律,包括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矛盾分析法等。

典型例子

德尔菲法是最典型的定性分析法,该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背靠背地征询专家小组成员的预测意见,经过几轮征询,使专家小组的预测意见趋于集中,最后做出符合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结论,是一种主观预测方法。

法律方面的毕业论文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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