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筑设计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建筑设计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引言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必要教学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设计管理办法》,以及工民建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特色,制订本大纲。
本大纲适用的人才培养形式:网络教育。
本大纲适用的人才培养层次:高起专。
一、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与意义
1、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目标
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进行一次专业能力的综合训练,按照这一定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目标是:
(1) 巩固和扩展学生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融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于一体的工程意识。
(2) 培养学生正确的工程设计和技术研究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3)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方案设计、资料利用、实验研究、理论计算、数据处理、经济分析、外文资料的阅读与翻译、计算机使用、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必须注意,对于具体的设计(论文)题目,可能偏重上述3条基本目标的某些方面,但3条基本目标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要避免只重视其中一些要求而忽略另一些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意义
毕业设计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总结知识、检查教与学的效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提高学生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事物能潜心考察。
2、培养学生严谨推理、实事求是、用实践来检验理论、全方位地考虑问题等学科技术人员应具有的素质。
3、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课题的工作能力。
4、培养学生从文献、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调查研究中获取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从别人经验、从其它科学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的悟性。
5、培养学生根据条件变化而调整工作重点的应变能力。
6、对学生的知识面、掌握知识的深度、运用理论去处理问题的能力、实验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运用水平、书面及口头表达能力进行考核。
7、为学生毕业提供总结知识、为工作的前期作相应的准备。
二、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工作
1、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准备的主要目的
(1)了解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实际要求,建立工程概念。
(2)熟悉设计对象的设计、施工及管理的过程情况与技术要求。
(3)收集必要的设计资料。
2、毕业设计(论文)前期调研要求及范围
(1)调研方式可采用集中安排和指导教师根据题目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是现场调研、企事业单位介绍、指导教师讲解典型案例和技术、文献调研等。
(2)熟悉初步设计方案的选取、设计,工种汇总等工作,了解结构方案选取的原则、方法等。
(3)熟悉扩大初步设计工作,掌握结构分析、计算及设计过程,并参与施工图的绘制。
(4)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法,了解施工现场的布置及施工技术等。
(5)熟悉工程交底,验槽等工作。
三、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求和任务下达
1、题目类型
工民建专业的题目类型主要是设计型。设计型题目的选取应尽量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又能联系生产和科研实际的题目,提倡“真题真做”,选题也可以模拟实际工程。
学生在完成设计型题目后,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简称毕业设计。
2、题目来源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教师根据生产、管理和科研、教学的需要拟定。学生也可与设计、施工单位联系,紧密结合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和科研实际,拟定毕业设计题目,到企事业单位现场完成毕业设计。鼓励学生自拟毕业题目。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可以是实际应用性题目和虚拟题目。实际应用性题目指学生直接参与工程设计或研究工作,并将设计(研究)结果直接应用于实际工程。虚拟题目虽然没有直接应用对象,但应该是来源于生产、管理实际,应用目标明确,达到实际应用要求,对于学生综合能力训练具有典型作用的题目。
3、题目选择与变更规则
教师拟定的设计(论文)题目,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
学生自拟的题目,必须有一名指导老师负责。可以由学生自行联系相关方向的教师,或由网络教育学习中心安排指导教师。
到企事业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企事业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指导老师,同时网络教育学习中心安排一位指导教师。
毕业设计题目一经选定,开始两周内允许更改,超过两周即不允许发生变动。
4、任务要求和任务书的内容规范
毕业设计任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实际;
(2)全面反映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的培养目标;
(3)符合综合能力训练要求;
(4)题目难度适合网络教育专科要求;
(5)题目需要的工作量合适;
(6)设计任务应尽量做到一人一题,某些题目确需2名及以上同学完成时,应保证他们之间的设计内容差异达到50%以上。
任务书规定学生的设计任务,指导教师应给每一个学生单独下达一份任务书,不允许在一份任务书中安排2名及以上同学的设计任务。对于设计型题目,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
毕业设计任务书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 设计题目的概况
(2) 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对象的原始数据、图纸、技术标准等。
(3) 设计任务
应完成的工作,达到的技术(功能和性能)指标。
(4) 成果形式
(5) 预期的时间进程安排
(6) 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
给出题目的主要技术资料和文献,对学生应该收集的资料提出要求。
结构加固论文碳纤维加固论文工业民用建筑论文浅谈工业建筑改造与加固现状摘 要: 国外的工业建筑于20世纪60年代已进入大规模的加固改造阶段,国内的工业建筑进入加固改造较晚于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工业建筑的开始进入了加固改造的阶段,以后的加固改造量逐年提升。工业建筑加固改造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鉴定改造与加固软件的发展,促进了鉴定与加固标准和规范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加固改造材料和方法的发展。随着工业建筑加固改造的深入反过来要求加固改造市场进一步规范,如何进一步提高加固质量有待各方的努力与多方面支持。关键词: 工业建筑;加固改造1 工业建筑的改造与加固发展情况工业建筑作为建筑的一部分,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工业建筑构成了建筑物非常重要的部分。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国内现存的各种建(构)筑物的总面积至少在500亿m2以上,工业建筑占40%,其中绝大多数是混凝土结构,而且至少有50%以上已投入使用20年以上[1]。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转型和工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工业建筑拆除重建,部分工业建筑经过加固改造后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继续发挥作用。我国的工业建筑的改造与加固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2],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97年以来,我国加固工程量平均年递增量达到3 0%以上,到2000年全国年加固修复工程量已突破100万m 2。工业建筑改造的方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经加固改造后工业建筑继续使用经过改造后规模更大更节能,空间使用上更加合理、高效美观和符合人性化。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典型的例子如上海宝山钢铁厂、北京现代轿车生产工厂改造;另一方面改造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由于的内部空间大、并且承载力较大改造为民用建筑基本上都能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外观和内部经过改造和装修后即可使用。典型的例子如798工厂改造为综合艺术中心,沈阳铁西旧工业区改造为现代工业文明长廊,有的改为文化娱乐中心、酒店等。国外方面欧美等国最先进入后工业社会,是最先进行大规模城市结构性调整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了大规模的旧工业建筑改造再利用[3],20世纪70~80年代就已成为一种趋势[4],改造的对象多为工业革命时代大量兴建的轻工业建筑及少量重工业厂房。近年来建筑物的改造与加固发展比较迅速,出现了许多的工业建筑改造的优秀作品,煤厂改造为工业博物馆,将鲁尔煤气罐改造为文化艺术中心,法国巧克力工厂改造成的雀巢公司总部、意大利林格图工厂改建的林格图大厦等。随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发展,资源的再利用和节能减排提上日程,建筑作为耗能垃圾制造大户,减少资源浪费和垃圾制造就是对生态环境的最大贡献。据西方发达国家198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对工业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比新建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建筑可节约1/4~1/2的费用[5]。英国国家资金用于新建与改建的比例从70年代的75∶25提高到90年代的50∶50[6]。有人预言21世纪将是建筑业中最兴旺行业之一的将是旧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和建筑的垃圾的回收利用。2 工业建筑结构改造鉴定及加固软件的发展结构的改造鉴定及加固是个相辅相成的过程,要进行合理的改造首先是要在结构方面进行可靠性评估,可靠性评估目前主要采用传统经验法和实用评估法即规范中的分级评估法,但评估是一个非常系统和复杂的过程,仅靠知识和经验来处理工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不够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把这些经验和理论来转换成计算机程序来处理,需要能对建筑鉴定改造和加固的智能化软件系统。在结构改造鉴定与加固方面,我国1986年把“工程建设中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定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重大项目,1991年开发出了结构评估鉴定方面方面的专家系统,城市现有建筑物震害预测与防预对策的专家系统,钢筋混凝土单层工业厂房可靠性评估与对策的专家系统(RAISE-3),单层混凝土厂房抗震评定专家系统SAIBR[7]。进入21世纪陆续研究开发出了一些常规结构的鉴定与加固专家系统,R.C.框架抗震鉴定与加固可视化程序(2001年)[8],结构加固设计与东大迪普(seu-deep)软件系统(2003)[9],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鉴定的专家系统(2004年)[10],砖混结构可靠性鉴定程序(2006年)[11],这些软件对建筑鉴定加固领域的专家系统的研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程序的完善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实用性和全面性方面还有待实践中检验,并且专门用来作为工业建筑结构的鉴定加固专家系统近年来开发的比较少或者几乎没有,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进入维修加固改造为主的第三个发展时期,因此我国应该投入力量开发工业建筑的鉴定与加固专家系统。国外的建筑结构鉴定程序最典型的成果是美国历经5年于1985年开发出的土木工程系统,它的前身是现存结构的破坏评估专家系统。美国从八十年代初便将专家系统技术应用于结构工程的预测评估领域。3 工业建筑改造鉴定与加固相关标准规范情况建筑物的鉴定与加固作为一门学科,理论成果最重要的体现的是相关标准的编制与颁布,这是工程技术人员的法定依据,目前已出版的标准包括:鉴定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 B J 1 4 4-9 0,《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石油化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标准》YBJZ19-89.《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试行)TJ23-77。加固标准《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 E C S 2 5:9 0,《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与验收安全技术规范》。4 工业建筑结构加固改造方法的发展在上部结构中,工业建筑的加固方有加大截面加固法,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和改变结构传力体系加固法。加大截面加固法和体外预应力加固法是常用的方法,已在实际工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12]。但这两种加固方法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加大截面加固法施工周期长,对环境影响大,而且增加截面尺寸,减少了使用空间,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预应力加固法锚固构造困难,施工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存在施工时侧向稳定及耐久性问题。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氧树脂黏结剂的问世,一种新的加固方法—外部粘贴钢板加固法开始出现,这种加固方法是用环氧树脂黏结剂把钢板等高强度材料牢固粘结于被加固构件表面,使其与被加固构件共同工作。20世纪末,随着国际市场纤维材料的大幅度下降,一种类似于粘钢加固方法的外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逐渐引起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关注,外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法具有强度高、重量轻、耐腐蚀性好、抗疲劳性能好等优点。我国已经制定了《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5 提高工业建筑改造加固质量的措施工业建筑结构鉴定与加固水平的提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结构的加固和修复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规范。其次支持加固材料和鉴定加固软件的研究和开发。再次要提高加固专业队伍的施工水平。其他方面是需要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提高对工业建筑加固改造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同时文化价值观念方面的引导也必不可少,提倡全民节约,节约即创造财富,加固后的建筑同样美观实用并且费用低廉。参考文献:[1] 宋中南.我国混凝土结构加固修复业技术现状与发展对策(J).混凝土,2 0 0 2(1 0):11-12[2] 沈实现,韩炳越.旧工业建筑的自我更新*—798工厂的改造(J).工业建筑.2005,35(8):45-47[3] 张艳锋,陈伯超等.国外旧工业建筑的再利用与再创造(J).建筑技术,2004(1):45-47[4] 付瑶,刘文军等.国外旧工业建筑再利用对我国的启示(J).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9(1):33-36[5] 叶雁冰.旧工业建筑再生利用的价值探析(J).工业建筑.2005,35(6):32-34[6] 王毅.建筑的再利用.世界建筑(J).1998(1):22-24[7] 何志军.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鉴定验算人机交互程序的开发与研究(D).青岛:青岛建筑工程学院.1999[8] 李培根,殷杰等..框架抗震鉴定与加固可视化程序的开发(J).工业建筑.2001,31(10):68-71[9] 孙宝俊,李秉南,金晓宏.结构加固设计与东大迪普(SEU-DEEP)软件系统的研发.工业建筑.2003,33(10)[10] 杨晓明,王新堂.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鉴定人机交互程序的开发与研究(J).工业建筑.2004,34(8):84-86[11] 马云飞.砖混结构可靠性鉴定程序的研究与开发(D).南京:东南大学.2006[12] 张立人.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要看论文选择的角度,是偏向于程序性问题,还是侧重于实体性问题。如为前者,可选民诉法;如为后者,可选民法学。 原因在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参与人,与民诉法有不可割裂的联系,如要论证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权利如何救济等程序性问题,则选民诉法;如要论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性问题,则选民法学。 个人认为选民诉法方向,可能论文更好写一些。
民事诉讼论文好些,1.收集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的机关是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附带民事诉讼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2.收集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机关收集,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4.收集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因此双方所收集的易产生差异。
民事诉讼论文好写一点。因为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毕业论文到"大学生部落论坛“毕业论文栏目里”找找参考的范文看看,看看别人是怎么写的。参考一下,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买论文,或者上网搜上篇,这是最简单的办法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建筑电气工程中电气工程师的管理经验及质量控制方法,同时提到建筑电气工程需要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提升彼此进度与质量,并讲述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师;管理;质量 随着电气智能化技术的迅速发展,电气工程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和预期效果。 电气工程师应对所负责的电气工程质量具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充分应用自己的专业水平深入、细致的搞好电气工程的技术、质量、进度、签证、安全等管理工作。 电气工程师首先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建筑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建、装修、给排水、暖通、电气安装等。在施工中,若某一专业只考虑本专业或工种的进度,势必影响其他工种施工,同时本专业也很难搞好。在建筑基础施工阶段,建筑电气安装应做好接地装置及接地引线、防雷装置引下线等工作;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做好配管、配线、预留、预埋工作;在建筑装修阶段,应做好电器安装、调试等工作。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电气安装技术人员应首先熟悉电气施工图纸,并会同土建施工技术人员共同查对土建施工图与电气施工图,列出哪些部分有交叉施工,根据土建施工进度计划,对有关基础型钢预埋、支吊架预埋和线路保护管预埋等,排出配合交叉施工计划,确定准确配合时间,以防遗漏和发生差错。并在配合施工之前,将各种预埋件制作好,并做好必要的防腐处理,充分做好施工前技术与材料准备工作。 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中必须根据已会审后的电气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按照国家现行的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中若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处理,不允许未经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编制符合规范、工艺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控制程序。每道工序未经有关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记录好工作日志,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在施工阶段要严把材料质量关,推行质量控制卡措施,每种材料要有完整的资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复测报告等)并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才可进场,将不合格材料进入工程的门路堵死;其次要严格控制分部工程的质量关,重点是工序的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中质量控制要注意细节部分,重点检查和控制。 1、基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应及时配合土建做好强、弱电专业的进户电缆穿墙管及止水挡板的预埋、预留工作。这一工作要求电气专业应赶在土建做墙体防水处理之前完成,避免电气施工破坏防水层造成墙体今后渗漏;对需要预埋的铁件、吊卡、木砖、吊杆基础螺栓及配电柜基础型钢等预埋件,电气施工人员应配合土建提前做好准备,土建施工到位及时埋入,不得遗漏。电气施工安装中,管理人员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把好质量关。 2、主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首先必须分清工程中的重点环节。在电气工程质量监控中,确定配电装置、电力电缆、配电箱三个重点设备交接协调环节,明确关系,制定措施,根据规范进行超前监控,达到对工程质量的预控。其次,必须在监控好重点环节的基础上以点带面,促动整个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电气工程要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根据土建浇注混凝土的进度要求及流水作业的顺序,逐层逐段的做好电管铺设工作,这是整个电气安装工程的关键工作,做的不好不仅影响土建施工进度与质量,而且也影响整个电气安装工程后续工序的质量与进度。浇注混凝土时,电工应留人看守,以防振捣混凝土时损坏配管或使得开关盒移位。遇有管路损坏时,应及时修复。 3、装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在砌筑隔墙之前应与土建工长和放线员将水平线及隔墙线核实一遍,因为将按此线确定管路预埋位置及各种灯具、开关插座的位置、标高。抹灰之前,电气施工人员应按内墙上弹出的水平线和墙面线,将所有电气工程中的预留孔洞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核实一遍,符合要求后将箱盒稳定好,将全部暗配管路也检查一遍,然后扫通管路,穿好带线,堵好管盒。抹灰时配合土建做好配电箱的贴门脸及箱盒的收口,箱盒处抹灰收口应光滑平整。 三、电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编制针对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组织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设专职持证上岗的安全员。 1、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及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电气工程中应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放在首位,应根据工程的自身特点,对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实施有效的动态控制,做好技术交底,认真管理好从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到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并且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提高电气工程的工程质量。
电气工程毕业论文题目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以下是电气工程毕业论文题目,欢迎阅读。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强化策略探讨
2、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
3、探究建筑电气工程的智能化技术应用
4、基于Android的建筑电气无线监控系统研究与实现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关释疑
6、建筑电气低压配电设计中各种接地系统的探讨
7、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强电施工与设计方法分析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9、提高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10、建筑电气工程的智能化技术应用分析
11、基于REVIT的建筑电气BIM协同设计分析
12、建筑电气自动化系统安装的施工技术探讨
13、关于建筑电气在节能方面的几点思考
14、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设计之我见
15、建筑电气中供配电线路设计的思考
16、建筑电气工程安装技术要点探析
17、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略谈
18、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思路
19、切实提高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N]
20、论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21、建筑电气设计安装问题及解决对策
22、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通病与控制措施探析
23、建筑电气强电部分设计的.相关问题和应对策略
24、住宅小区的建筑电气设计探析
25、建筑电气火灾的现状、问题和防控
26、浅析建筑电气技术在智能建筑中的应用
27、智能化技术在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应用
28、高层楼宇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研究
29、建筑电气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及发展趋势
30、建筑电气工程安装技术要点分析及应用
31、DB模式下建筑电气工程投标报价、设计与造价管理
32、建筑电气的施工现场安全与管理问题分析
33、试论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34、基于Revit软件的建筑电气设计分析
35、建筑电气设计节能方面的应用
36、建筑电气项目的节能技术
37、建筑电气系统提高照明质量的措施研究
38、民用建筑电气照明系统节能技术分析
39、建筑电气节能问题研究
40、建筑电气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41、浅析建筑电气专业设备及管线标识的标注
42、建筑电气在住宅节能设计中的应用
43、建筑电气技术在智能建筑建设领域的应用分析
44、建筑电气监控系统监控服务与配置平台开发
45、建筑电气监控系统总线节点的功能可配置性开发
46、基于灰色层次分析法的建筑电气节能设计方案优选
47、简论我国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8、建筑电气工程安装技术要点分析及应用研究
49、建筑电气工程的智能化技术应用分析
50、新时期建筑电气节能途径探讨
51、浅谈建筑电气设计中的节能技术措施
52、建筑电气配电线路的配电方式及防火措施探讨
53、建筑电气系统故障诊断方法研究
54、浅谈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和验收中的常见问题
5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56、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常见问题分析与预防
57、建筑电气中的SPD电压保护方法研究
58、浅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59、建筑电气工程安装技术要点分析及应用
60、建筑电气安装中防雷接地施工技术的应用与质量管理
61、建筑电气设计中的节能措施探讨
62、建筑电气设计原则与可行性措施
63、建筑电气防水设计探讨
64、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研究
65、探究建筑设计中的电气消防设计
6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探析
67、关于建筑电气中的消防设计探讨
68、试论建筑电气设计中的节能措施
69、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研究
70、建筑电气中的低压电气安装
71、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施工技术的要点分析
72、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电气特性计算仿真
73、高职院校建筑电气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探索
74、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的探讨
75、建筑电气施工质量控制综述
76、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合理应用
77、高层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系统安全性探讨
78、建筑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应用
79、对现代建筑电气设计的特点及发展的探讨
80、电力电缆在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81、建筑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
82、基于智能负荷控制器的建筑电气优化布线研究
83、建筑电气设备的电气节能设计研究
84、建筑电气节能问题的研究
85、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关键技术解析
86、小波消噪和人工蜂群优化神经网络的建筑电气故障诊断
87、谐波对建筑电气设计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88、试论关于智能化建筑与建筑电气
89、对现代建筑电气设计中的问题探讨
90、建筑节能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应用
91、浅谈病房建筑电气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92、浅谈建筑电气节能技术的应用
93、建筑电气设计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94、建筑电气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策略研究
95、高层建筑电气中的低压配电设计分析
96、建筑电气的低压电气安装技术探讨
97、浅析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98、试论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99、BIM技术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100、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的策略构建
概括文章的内容,抓住以下几个要点:(1)把握论文的要素,以写事为主的应明确写什么事,写人为主的应明确写什么样的人。(2)把握关键性语句,揣摩作者为什么要写这些人,事。(3)分析层与层之间的关系,理清文章脉络,然后概括。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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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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