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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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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完整版

毕业论文格式完整模板

艰辛而又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文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毕业论文格式完整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业论文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副标题(三号,黑体,加粗,居右)

张三 030333221 xx011班

(与标题按五号字大小空一行,小四号,黑体,居中,只学号加粗,每项中间空两个字符,不出现姓名、学号等字。)

指导老师:李四

(与姓名间不空行,小四号,黑体,居中,含指导老师四字。)

【摘要】: 对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以第三人称陈述。一般应说明实践目的、实践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一般不超过为300字。(与指导老师按五号字大小空一行,摘要两字为黑体,小四号,居左,加中括号,中括号采用中文形式;摘要部分的文字为宋体,五号,不另起一行,无需段落缩进。)

【关键词】: 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与摘要间不空行,关键词三字为黑体,小四号,居左,加中括号,中括号采用中文形式;关键词为宋体,五号,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加标点符号,不另起一行,无需段落缩进。)

【正文】: 与关键词间不空行,正文两字为黑体,小四号,居左,加中括号,中括号采用中文形式

正文另起一行开始,正文部分文字为宋体,五号,每段首行两字符缩进,段落间不空行

A 正文层次:各部分层次不出现一xxxx等标题,统一层次格式为:

1(四号,宋体,居左,加粗,标题与上文按五号字大小空一行,与下文不空行)

(小四号,宋体,居左,加粗,小标题间不空行)

(五号,宋体,居左,加粗,小标题间不空行)

⑴(宋体,五号,居左,序号采用特殊符号添加,小标题间不空行)

①(宋体,五号,居左,序号采用特殊符号添加,小标题间不空行)

另:任意标题,当与表格或图片紧连时,按五号字大小空一行

B 表格格式:表格名称位于表格下方。

表格本身(全部采用1/2榜实体黑线,位于文档中间,且尽量不让表格分页,必须分页时,保证任一格中内容不分页),表格内的分类标题(五号,宋体,加粗,居中),表格内文字(五号,宋体,居中)表格内文字通过调整表格框架使四字以下(含四字)文字尽量在一行中,若必须分行的则上行两字,下行一字或两字;五字以上(含五字)可分行。

表格中若存在图片,图片大小不超过六行五号字;图片和文字同时存在的,文字位于图片上方(五号,宋体,居中)。

C 图片格式:名字位于图片下方。

不需文字解释的,图片居中,根据页面调整大小;需要文字解释的,图片位于文档左边,文字采用四周型环绕,图片大小根据文字调整。

D 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序号(图的名称位于图的下方,表的名称位于表格上方,字体采用宋体,五号,加粗,居中。图、表序号根据其所在的大层次标题序号和在改层次的序号定)。如:

图、表、公式

E 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需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采用加注的形式(注的编排序号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并用横线与正文分隔开(宋体,小五号,居左)。

【参考文献】: 应具有权威性,并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与正文间按五号字大小空两行。(参考文献四字为黑体,五号,加粗,加中括号,中括号采用中文形式;其他为宋体,小五号,序号的中括号采用英文形式,每项用英文形式句号隔开)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

网址:[序号] 作者.文献名称.网站名称.网址

整篇论文其他注意部分:

A页面设置,采用A4大小竖版纸面,上下页边距厘米,左右页边距厘米,所有图片、表格等都不得超过边距。

B文章所有页面加入页眉,页眉为论文名称

C文章所有页面不加页码

D英文采用Times New Roman

E拉丁文采用Times New Roman,斜体

F标点为中文,半角

G正文内全为单倍行距,标题间空行除外

摘要: 本文从Chomsky在语言学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理想化模式入手,认为Chomsky为了使研究变得简单,便将与语言关系紧密的社会因素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这是一种不可取的理想模式。接下来本文从两个主要方面阐述了理想化模式不可取的原因:

一是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只有在社会的'环境下才能具有完整的意义。二是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无论是它的产生还是发展过程,都在不断地和社会发生着相互作用。故而只要是研究语言学,我们就不能将社会因素理想化。至于什么因素可以暂时不予考虑,这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

理想化,符号系统,社会结构,语言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1.统一使用A4纸,单面打印;

2.封面:封面栏目要求打印;

3.字体全部用宋体;主标题行要求用小二号字加黑,次标题用三号字加黑,再次标题用小三号字加黑,以此类推。正文内容要求用小四号字;行距为单倍;页边距左为3㎝、右为2㎝、上为㎝、下为㎝;

4.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页开始编排,封面封底不编入页码;

5.题目:简要、明确,一般不超过20字;

6.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关键词为3~8个,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词与词之间以分隔;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要求与中文摘要和中文关键词一致;摘要和关键字用小四号字;

7.目录:由论文的章节以及附录、参考文献等的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课程论文不列入);

8.结构层次序数的表示方法: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第三层为,第四层为,正文中序号用①表示,不分段;

9.附表与插图:附表要有表号、表题;插图要有图号、图题;所有的图表都应具有自明性,即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表的意思;

10.致谢:在正文后对单位和个人等表示感谢的文字(课程论文不列入);

11.附录:是正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并不是必需的。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课程论文不列入) (1)为了整篇材料的完整,插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条理性和逻辑性的材料; (2)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件不便编入正文的材料; (3)对一般读者并非必须阅读,但对本专业人员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12.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图、表及其说明)引用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标注的符号为[ ],作为上标,在标点符号前使用;

(2)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为:

①参考文献是连续出版物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

②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

③参考文献是论文集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页码

④参考文献是学位论文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⑤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其格式为:[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参考文献著录中需要注意:

个人作者(包括译者、编者)著录时一律姓在前,名在后,由于各国(或民族)的姓名写法不同,著录时应特别注意课件下载,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但不加编写点。另外,作者(主要责任者)不多于3人时要全部写出,并用,号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或相应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号。

装订格式

1.课程论文一律左边装订成册;

2.装订顺序为:封面、题目、论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范本是指毕业论文设计的正规格式和书写要求,中国知网免费下载论文格式范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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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本科毕业论文是严格而要求工整的论文写作,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包括那几个方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题

标题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

标题字数要适当,严格控制在25字以内。

论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

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中文摘要在400字左右,外文摘要与中文内容相同,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词与词之间以“;”为分隔。

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资料,中文字数要在1000~2000字以内,外文字数以500~1000个左右为宜,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词与词之间以“;”为分隔。

二、目录

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第1章……、……、……),要求标题层次清晰。

目录中的标题的内容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参考文献、致谢及附录也应依次列入目录。

三、正文

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包括绪论、正文主体与结论,其内容分别如下:

绪论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说明本课题的指导思想;阐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文主体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模型的建立,实验方案的拟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实验方法、内容及其分析;理论论证,理论在课题中的应用,课题得出的结果,以及对结果的讨论等。

学生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性质,一般仅涉及上述一部分内容。

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对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

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

四、致谢

致谢应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和设计说明书(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或单位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思想作风。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参考文献中。

并且只应列出正文中以标注形式引用或参考的有关著作和论文,引文的标注应在一段引文后的右上角,用小方括号中填写数字表示如:“Buck变换器是单管不隔离型DC-DC变换器中的一种基本结构[8]”,并与参考文献中的序列号相对应。

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位置为准。

毕业设计(论文)的中外文参考文献应在10篇以上。

六、附录(非必须)

附录是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程序等;如果文章中引用的符号较多时,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

一般附录的`篇幅不宜过大,若附录篇幅超过正文,会让人产生头轻脚重的感觉。

字体字号

全文(包括所有的章节题目)的汉字字体为宋体,章节序号、所有字母与数字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日文字体为MS MINCHO)。

一级标题(指中英/日文摘要标题、各章标题、致谢、参考文献及附录标题)字号为三号加粗;二级标题四号加粗;三级标题小四号加粗。

七、标题层次

毕业设计 (论文)的正文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

格式如下所示:

第1章 (居中,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顶格,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顶格,空一格写标题内容)

页面设置格式

A4幅面,双面印刷;行距:倍;页码:居中;边距:上下左右各空2cm,装订线位于左侧,;页眉:奇数页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偶数页为“江南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宋体小五号;正文的每一章章节题目为从奇数页面第一行起始。

4. 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细则

八、书写

毕业设计(论文)要用学校规定格式的A4纸书写或打印(手写时必须用黑或蓝墨水),手写时文稿纸背面不得书写正文和图表,正文中的任何部分不得写到文稿纸边框以外,文稿纸不得随意接长或截短。

汉字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字。

九、标点符号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特别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属科技文献,按国家规定句号采用圆点“ . ”,文科艺术类学位论文可采用“。”,全文必须统一。

十、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

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

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

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十一、量和单位

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SI)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质量浓度g/L。

十二、数字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十三、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较长时最好在“=”处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运算符号处转行,运算符号应写在转行后的行首。

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编号包括章编号与公式序号,如第3章出现的第一个公式,编号为“(3-1)”。

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编号中的括号、短划线与数字字体须为Times new Roman,字号为五号。

十四、表格

所有表格要求三线表,上下边线粗度为 ,表头与内容之间的分隔线粗度为3/4。

每个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

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表序编排与公式编号规则相同,如第3章第1张表格序号为“表3-1”,表题、内容的字号均为五号。

十五、插图

毕业设计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粗细要合适,图面要整洁美观。

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

图应在描图纸或在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

图序编排与公式编号规则相同,如第3章第1幅图序号为“图3-1”,图题、内容的字号均为五号。

完整版论文

文章没写完。如果是半成品那就还没完成,还不完整。需要看文章还缺哪方面的内容,再继续添加完善。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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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论文在所有类型的论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需要的就是很好的写作基础,SCI的论文要求必须是原创,对个人的写作基础要求很高,对个人的创新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次论文需要全英翻译,则对英文水平有较高要求,还要求具有较高的论文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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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医专学报社审稿1个月内井冈山医专学报社投稿须知1.《井冈山医专学报》文稿来稿应能反映该学术领域的最新进展与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条理清晰,题文相符,文字简明。论著、综述、讲座一般不超过4000字,病例报告1000字左右,其余2000字为宜。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作者单位名称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及E-mail角注在同页左下方。 2.《井冈山医专学报》关键词摘要论著请附4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论著类文章采用结构性摘要,必须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Objective,Methods,Results,Conclusion)四部分,采用第三人称撰写。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 3.《井冈山医专学报》医学名词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7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药物名称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的名称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 4.图表如果能用文字简洁说明的内容就不必列表。图、表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表格采用三线表,不得有竖线。计量单位参照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 5.参考文献将参考文献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号,并用方括号标注在文中引用处的右上角。参考文献应为正式出版物发表的作品,所引文献务必与原著核实,内容、版本、卷期、页码、年份应准确无误。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3名以上只列前三名,后加“,等”。 6.著作权相关事宜作者文责自负。本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征求作者同意。来稿决定刊用其权归本刊所有。除以纸载体形式出版外,本刊有权以光盘、网络期刊等其他方式出版决定录用的文稿。 7.本刊诚邀各地特邀编委、编委、副主编具体事宜请与采编部联系。

1、来稿均要求有中英文的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摘要(篇幅为100-300字)、关键词(3-8个)。2、作者简介包括:性别、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及主要著作(论文)等。另外,请注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3、各类参考文献,均要求统一按标准的编写格式排列于文末,具体情况如下:(1)中文专著、文集、学位论文、报告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标识类型].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标识: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 报告R.标准S.专刊P.其他文献Z)(2)中文期刊文章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刊名,年(期号).(3)中文报纸文章的编写格式:[序导]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版次).(4)外文译著、译文的编写格式:与中文文献的格式相比,译著、译文的编写格式中多了[原作者国别]和中文译者,具体如下:[序号][原作者国别]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标识类型].中文译者. 中文本的出版社所在地名:中文出版社或中文报刊名,出版年、或年卷期号或出版年月日(版次)。(5)文集中的析出文献的编写格式: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名[A]论文集.主要责任者.主要题名.[100].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6)电子文献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载体类型标识].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的年月日/引用的日期(任选其一)(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服EB;电子载体类型及代码为:磁带MF、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就来自其先进性。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面向民族文化的活力和新思想的创造力。

不能被动地受各种价值观的支配,应该成为新价值观的提出和引领者。要用中国话语表达中国的价值观,要用中国的价值观激发中华文化的生命力。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面向国际交往和思想交流的道德制高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不仅是经济上的奇迹,而且也是基于政治和价值观先进性的理论上的成功。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有超越资产阶级的价值追求。

在实践中中国已经孕育并践行着先进的核心价值观,只是还没有很好地清晰向世界表达出来而已。必须对自己走的道路、创建的制度、发展的理论有充分的自信。

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面向世界和人类历史的未来发展方向。

必须面向人类历史发展的未来方向,赋予价值观更加先进的内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凝聚民族精神、汇聚中国力量的价值源泉,成为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最内在的根源。

扩展资料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1、坚持以坚定自信提升自觉。

2、坚持以立体宣传教育引导。

3、坚持以创建理念推动实践

4、坚持以榜样力量成风化人。

5、坚持以良法善策规范约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着眼于先进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要论 让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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