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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提纲会被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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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提纲会被查重吗

本科论文的摘要、参考文献都不需要查重,因为论文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除了实在迫不得已,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摘要可用另页置于题名页(页上无正文)之前,学术论文的摘要一般置于题名和作者之后,论文正文之前,与关键字置于上下。

扩展资料: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练,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做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摘要

本科论文查重查的是哪些内容

1.论文查重会检测论文的摘要、正文和结尾等文字部分。

很多网站都可以做论文查重,具体需要用哪个系统平台去查重每个学校有自己的规定。大部分学校需要使用知网检测,知网查重的算法一般会检测论文的目录,可以分章检测。然后就会检测论文的摘要以及正文等内容的重复度。建议众多的同学们在写论文之前先确定自己的论点和论据,设计好你的论文结构。然后再根据你的论点去找可以参考的论文。如果你是先找的参考论文再去想自己的论文该怎么写,那么重复率必然会很高。因为你的论文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在模仿其他的论文。而且一开始结构就不调理,很有可能被老师指出毛病来。所以我们写毕业论文要注意所有的文字部分,几乎都是查重的内容。

2.论文查重不会检测图片、公式等非文字的引用。

根据权威网站的检测规则我们可以知道,论文查重是不检测图片以及公式等内容的。一方面这些资料计算机不好进行比对,另一方面论文侧重于文字的检测。这对广大的同学来说是一个福音,一些重要的图片和公式可以直接引用其他文献的。但是为了严谨性,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需要在引用图片和公式的地方注明引用的出处。有些同学会问自己也不清楚写的论文的重复率高不高,有哪些检测的手段吗?我们一般都是通过权威的收费检测网站进行检测,缺点是收费比较高。我们也可以选择和知网检测规则接近的免费查重平台,检测的结果应该是接近的。目前网上比较好的平台有paperfree,papertime等网站。在这个网站上检测修改的差不多之后,最后在知网上确定一下重复率即可。这个网站上还有很多的写论文技巧也可以帮到你。

3.论文查重也会与互联网上很多资源进行比较。

一些同学觉得如果自己的论文参考的不是其他论文,而互联网上的一些公开资料是不是就不会被查出重复,那岂不是直接复制就可以了。事实上网站查重不仅会和论文库中的论文进行对比,还会和互联网资源进行比较。所以我们写论文还需要踏踏实实的用自己的智慧和想法写出高质量的论文。

一般是不用查的。查正文和致谢是必要的的。像是目录,参考文献,摘要只要学校无规定,可以不查。本科论文摘要字数,一般也不多,及时以后需要查,也不会影响整体的查重率。

不查重。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字数须达到3000字,首先在字数上必须达到要求,不同的论文写作有不同的要求,学生可以从目录,框架上着手。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

本科论文查重太低会被提问

这个没有影响的,因为如果你的论文查重,他的这个重复率很低的话,说明他都是你自己写的这个时候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为只要你不是这种就是论文的重复率过高,他就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论文重复率过低可能会引起答辩老师的重视,不仅要看论文检验报告的来源,提出的问题也更加明确,要求说明原始观点及其影响和作用等。论文的重复率只是检测论文中的重复率。需要注意的是,论文重复率太低,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论文检测系统选错了,一些计算重复部分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数据库含量不足的检测系统会导致论文重复率低。

本科论文查重率要低于20%。

如果重复率小于等于30%,说明论文合格,可以申请论文答辩;查重率小于等于15%的,可以申请大学水平的优秀毕业论文评价;如果复读率小于等于10%,可以申请大学水平的优秀毕业论文评价。重复率在30%-50%之间,说明查重率不合格,学校会给你一周的修改和降重时间。

如果修改后重复率为30%,可以申请答辩。失败的,取消答辩资格;重复率超过50%的,评定为严重学术不端,取消答辩资格。

毕业论文的写作注意:

首先是选题,通常是老师给出一些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然后按照任务书的流程写;确定选题后,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

主要文献搜索网站包括维普、万方、大雅等论文服务系统,根据时间、作者、选题进行筛选,然后大致阅读整理,从而确定自己的研究重点;其次是开题答辩,包括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步骤和进度、参考文献等。通过答辩,正式写文章,然后修改降重。

本科论文查重会被盗吗

正规的,专业的官方网站都是不会的。因为,传输过程是保密的,查完后你可以手动删除。及时自己不删除,所有网站也会在七天之内自动删除。查重尽量选择主流查重系统,并且支持验证的都可放心用。以上由paperbba免费论文查重回答,希望可以让你有点收获

都知道论文泄露的严重性,之后会出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严重的可能还无法解决。所以我们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时,一定要先看下网站的口碑是否好,这些对于论文的安全性有很大的影响。大家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互联网也不会有完全免费的产品提供大家使用,都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现在高校和毕业生们经常使用的论文查重系统是知网,但是知网查重不对个人开放,所以个人是没办法申请到账户的。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么多的知网查重入口都是假的吗?只能说大部分都是假的,但也有正规知网查重网站的,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知网、维普等等,都是可以支持检验真伪的。还有一些同学认为知网价格太高,那大家可以申请paperfree论文查重的免费体验,只有亲自使用过才知道到底好不好。

首先查重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查重系统的选择和查重产品的选择,一般论文查重区分初稿、复稿和终稿,不同的查重阶段查重平台的选择是不同的,初稿的时候可以选择相对便宜的查重产品,但是复稿和终稿尤其是终稿一定要选择学校指定的查重产品;查重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查重平台,否则论文被剽窃被查重平台收录后,那么论文也是会重复率过高了;最后是查重一定要注意查看平台是否域名备案、平台有没一些注意事项说明以及查重完成后是否有查重报告编码,可以判定平台是否正规。同时需要注意提交的查重信息可以删减一些非必要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本科论文查重会被收录吗

不会的,但是如果多次查重,论文查重记录会被知网系统记录。

首先要明确的是,一般知网检测后都会在数据库中收录,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做为1完善的论文检测数据库,知网使用的比对数据库既是自己的论文数据库,如果我们想知道参考的文章是否在知网数据库里面,那么指要登入知网查重网站,在相关类别下查询对应的信息,就可以查询到该篇论文,如果可以找到对应的论文,那这篇论文本身就收录在知网数据库里面。

论文查重完后我们需要对知网的论文数据库是否包含在数据库里面而进行了解,答案是不准确的,一般我们使用知网对论文进行查重时是不会将论文保存的,因为是我们的个人知识产权,并非知网的,这个时候知网是不会收录到数据库里面的,那么知网是怎样把论文收录到数据库的呢,实际上跟我们查重无关联,而是与某些期刊以及杂志签订了协议,当相应的杂志发表期刊时,知网把对应的论文收录到数据库,然后再系统里面同步升级。

假如我们在提交给学校前事先对论文进行检测,那么就不会怕查重率超过90%,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市面上的部分不良商家利用不正规的查重系统诱惑我们将自己论文上传,然后将其偷买,这个时候就算我们的论文是原创,最终查重结果也会判定为抄袭,原创我们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查重系统进行。

用大学生查重检测平台进行论文重查会被收录吗?我说一般情况下,用大学生查重检测平台进行论文查重,我认为可能会被收录的

会的,只要在知网查重过,都会被收录。

硕博毕业论文被收录到知网“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大学生毕业论文会被收录在“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数据库里。

这个收录的数据不规范,你提交查重是什么样子就会被收录什么样子,最好填上自己真实姓名,这样容易判断是谁的文章,这样万一以后复查也会有不必要的麻烦,有姓名的话可以申诉说明。

本科论文会被知网查重吗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成人自考本科论文要查重。一般学校不允许超过20%的相似度,也有的部分学校是30%,具体需要查看学校的规定。为了大家能够顺利毕业,还是踏踏实实的进行论文写作,然后进行论文查重修改达到合格标准。其实毕业论文还是比较难写的,一般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在知网查重的。但是也有考生,整篇论文都是自己写的,但是在查重过程中却超过了学校设定的查重率要求,其实论文查重率会受论文检测系统的影响,每个学校使用的检测系统可能都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毕业论文里面要写参考文献,但有时候学校使用的检测系统如果没收录你参考文献那篇论文的话,你的论文就很好通过了。毕业论文通过与否主要是靠个人,要保证论文的查重过关,毕业论文最好还是要原创的,如果引用他人的文章,那么需用同义词语替换才行。自考本科论文自考本科论文要求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10月自考00915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 2014年10月自考02396混凝土及砌体结构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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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网不收录本科生论文,通常会在次年录入知网数据库,但不会在中国知网公开。知网学术不端查重系统当中包括大学生联合论文对比库。这个对比库存放的是曾经提交过知网进行查重的大学生毕业论文,以及知网通过各种方式,比如连接其他数据库所获取的毕业论文。但是这一个数据库知网是不对外开放的,也就是无法通过知网的文献检索系统检索到。但无法检索到,不代表它没有。唯一的用处,就是作为查重的对比参考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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