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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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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模板

可是陈江华的学生吧???小样!!!

09经济4班的吧。嗨,好巧。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五区建设局(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继续推行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度,继续推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责任目标明确,年中过程检查、考核,年底综合验收、评价的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考核机制。2.贯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创新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办法措施为目标,改进安全监管方式,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二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着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进施工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三是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作为年度共保责任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条件。3.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建设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等规定;二是按照即将出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三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4.推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从安全监管的机制着手,把施工安全监督转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促使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监督管理,把监管资源转变为差异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能效率。对安保体系完善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减少检查的频率频次;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存在“三违”或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纳入“黄(红)色通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率频次,加大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实时记录安监情况,及时录入企业、“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曝光并与市场准入、招投标、评优评先挂钩。5.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关,要依法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承揽工程;二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把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紧密联系;三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把项目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联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挂钩,达到动态监管。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建议发证机关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整治方案,深化对深基坑工程、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过程检查,对组织不力的施工企业,要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我市建筑施工以高处坠落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7.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是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在特、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抓好试点,培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树立典型,适时召开观摩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评选办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报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与节能、环保、绿色施工结合起来,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创优意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推行环保绿色施工。8.大力推动“科技兴安”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和材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推进安全科技开发,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安全科技产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促进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活动,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应用工作,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9.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通过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实现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预警预告和处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推行电子安全监控,在重点监控项目强制推行电子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加大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不断完善扩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库,通过项目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10.积极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危险源评估等服务。采取“管理部门推行、施工企业负责、中介组织参与”的方式,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规范行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11.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机构作用,加强监理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理报告制度,强化监理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理安全工作,落实监理安全责任。12.探索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随着我市轻轨交通一号线的动工,轨道交通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施工阶段,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1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在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宣传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现场举办“民工业余学校”活动,开展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认真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着重抓特种作业人员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开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时组织监理人员就如何做好现场监理的安全进行专题研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监理安全的业务素质;五是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安全依法监管水平和能力。14.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外地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审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严肃查处。15.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支付单列、合同备案、现场考核、竣工评价、决算审(核)计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把公司治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大趋势。从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通常所讲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统称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概念界定,狭义的局限在董事会制度的安排上;广义则包括股权结构、融资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等。 目前,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第一,伯利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费兰克斯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上市的较少,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都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他们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拉波达的理论。1999年,拉波达分别对27个国家中20个最大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其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股权分散,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如果股权集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如果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一些国企的情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问题,而且要解决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的问题。 股份制如何讲治理效率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央企业在贯彻这一要求方面更需要努力。到2003年底,在189家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大多数尚未按《公司法》改制。 在推动股份制方面,地方国企明显快于中央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十六大后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总的要求,还有具体的计划和部署。比如,一些省市政府提出,在加工工业和商贸行业,每年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要达到1/3。今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加快中央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步伐。要切实推动这项改革,需要大胆探索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目标、计划与步骤。 上市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些年来,在中央企业,相当大一部分资产已在国内外上市。在中央企业,已上市的资产不仅质量上是优质的,数量上也远远超过未上市的资产。因此,多数中央企业发展混合经济,从行业看是竞争性的,从资产看规模并不大,所以改革步子可以更快一些。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从法规上有利于规范改制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保障这一改革的健康进行。 当然,推进股份制,并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这已为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的事实所证实。在这类企业中,随着产权的变革,“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得到了改变,但各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其实,马克思在对股份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他和亚当·斯密也曾以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因此,中央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实行了混合经济后,仍需在提高治理效率上下大功夫。 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并提出,计划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中央企业中探索建立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设想提出后,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但也存在一些顾虑。 以前,曾有10来家中央企业建立了董事会。他们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与经营班子高度交叉。这样的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其实,在多数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实行混合经济后,要建立董事会,人们对此并无异议;有疑虑的是,在极少数中央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后,有无必要建立董事会。人们担心在股权结构单一或国有经济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还使治理机构重叠,带来矛盾和扯皮。事实上,不论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其他股份公司,要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都是挑战。问题的关键,一是董事会应发挥什么作用,二是董事会如何能发挥作用。 至于董事会的作用,2003年10月《华尔街日报》刊登长文介绍了美国各界存在的争论。很长一段时期,美国一直强调董事会的作用是领导、决策,后果是“经营者强、董事会弱”。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强调董事会要承担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措施正像2002年《哈佛商业评论丛书》概括的那样:一是董事会检查、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董事会对首席执行官(CEO)的经营业绩进行严格考核,三是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 解决应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并不等于解决如何能发挥这种作用的问题。2001年“安然事件”后,跨国公司又把董事会如何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在这方面,具有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包括: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放松董事长兼CEO的规定,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的执行会议,推行董事一年一选,限制董事的兼职,聘请独立的外部顾问等。由此看来,在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并不难,难的是要建立起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董事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要走的路也很长,应当走出新路。 谁来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前几年已开始在一些股份公司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已成为一种规范。这是一个进步。当然争论也不少,有的称之为“管制革命”,有的称之为“装饰革命”。这一争论本身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成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独立董事首先在于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等同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但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常把这几个概念混在一起。 独立董事应当由谁担任,始终是个难题。中国证监会采取了考会计师、考律师那种方式,来选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数是从事会计、法律、技术或经济学研究工作的。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能迅速组建一支独立董事队伍;不利之处在于,不少按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 下一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样会遇到应由什么人来担任这一难题。独立董事队伍应包括多方面的人才,每个企业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也应强调多样性,特别是对这支队伍的组成主体,要有明确的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研究各国大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可以发现,他们多数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仅要解决由谁担任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来看,还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赋予独立董事广泛的监督权力等方面进行努力。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又在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长兼CEO等方面进行改革。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的问题。所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抓紧进行试点,在实践中边总结,边完善。 监督有效性如何保证 治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治理效率。目前在中央企业,治理机构设置的普遍形式,是国务院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三层。设立“外派监事会”,是1999年我国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外派监事会”与我国股份公司内设监事会的主要区别,不在派出主体上,两者都是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委派的,而在被派出人员的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从经济学来看,“外派监事会”制度中有关“由公务员组成”,“六要六不”,“不参与、不干预”等规定,都属于独立性范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贯彻,因而受到了中央企业的普遍好评。 世界上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按这些机构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德国的股份公司)都采取这种类型。德国等国的监事会,从责权上看,实质上是董事会。“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比如,欧洲的意大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等的股份公司都采取的是这种类型,我国的中央企业和股份公司也采取这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什么样的监事会。 出资人设立的企业监督机构,其有效性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独立性。美国董事会,德国、意大利监事会都比较独立,日本的监事会不独立。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基本不独立,而中国外派监事会是高度独立的。二是专业性。美国、德国的主要是企业家,意大利的全部是注册的法定审计人,日本的专业性较差;中国内设监事会的专业性较弱,比较而言,外派监事会的专业性要强。三是积极性。上述几国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制度都是在探索之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监督权力。美国、德国具有对经营班子奖惩任免的权力,以及聘用独立审计人的权力;意大利、日本的则没有这种权力;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会,也不具备这种权力。确保企业监督机构的有效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在有效性上难以尽如人意。2003年年底,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爆出数额高达上百亿欧元的财务丑闻,被国际社会称为“欧版安然”,反映了他们的监事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这两年,日本索尼、韩国电信决定改革监事会,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时爆出财务丑闻。据媒体今年以来披露,某中央特大型企业被查出高达10多亿元的“涉案金额”。从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性看,问题并非是我国的监事工作不努力,而是制度设计有待完善。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建立董事会后,如果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履行监督职责的内设监事会又没有监督权力,在这种“责权分离”的情况下,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所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包括外派监事会制度,首先应当从工作定位、拥有责权、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 怎样确保业绩真实 确保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始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如果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组成,他们又多在经营班子任职,那么,由董事会监督经营班子,实质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被美国著名公司治理专家蒙克斯比做是“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 企业财务报告是经营业绩的反映。 中央企业的财务报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有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进步。但直到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由中央企业是自己聘请的,这也类似于“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成绩的高低,很大程度是靠学生的觉悟,而不是制度的保证。于是在一些企业产生了一种现象,老总在位时,业绩很好,离任后一审计,往往出现问题。理论界把这一现象称为“马桶效应”。据去年多家媒体披露,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12户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不真实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所报利润。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建立在企业盈亏的真实性上;惟有这种业绩考核、评价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才真正有意义。 在许多国家,负责检查企业经营业绩真实性的,是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有效性,同样首先取决于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力这些条件。在此前提下,工作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工作重点要突出,负责对经营班子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假进行检查确认,科学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另一个是被监督机制要严格,每年要详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工作及薪酬情况,以及独立审计人的收费性质、水平和构成等,这有利于解决“监督者自身的可信度”问题。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系列公司丑闻促使他们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颁布《索克斯法案》,要解决的也是这类问题。 我国的监事会,包括在少数股份公司已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未将检查与确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作为重点,并且也不具备聘请独立审计人对企业当年盈亏真实性进行检查和确认的权力。这使出资人难以真正了解当年盈亏的真实性,也很难真正了解企业的“家底”。这种情况在中央企业存在,在国有银行也存在。据有关专家研究,到2002年底,我国四大银行贷款余额的不良资产率中70%是1993—2002年这10年形成的。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考核制度,十分必要。应总结长期以来国企考核制度的成败得失,并把建立确认盈亏真实性的制度作为考核制度的基础。为此,聘请独立审计人的权力,应当交给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长是否兼任CEO 董事长是否兼法定代表人,是事关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督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务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我国有关部委就提出董事长不应兼总经理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检验试点是否合格的一条标准。结果是,董事长不兼总经理,董事会仍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的公司治理与欧洲、北美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我国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的,不是总经理而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像他们的CEO。因此,我国企业的董事长虽不兼总经理,但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像欧洲、北美公司那样,董事长不兼CEO,有利于董事会去监督CEO。 解决董事长兼CEO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实践中,美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最早要求在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时,CEO要多与独立董事沟通、商量,任何一个独立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会议议题。二是前几年,一些公司在独立董事中增设了一名首席董事,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以制约CEO。三是“安然事件”后,要求董事长不兼CEO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麦肯锡在对美国500强的董事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0%的被调查者赞成分设。因为,董事长兼CEO会带来很多问题,最大问题是,一旦CEO控制信息流,独立董事就无法客观地实施监督。 在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中,应研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在欧洲,董事长大都是不兼CEO的。在美国,董事长不兼CEO已成为主导意见,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规定,前任CEO也不能留在董事会。我国上市公司中,不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只要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难以实行有效监督。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董事长不兼法定代表人,而兼任企业党委书记,有利于董事会更好发挥监督经营班子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更好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薪酬制度如何安排 检验治理机制优劣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经营班子特别是CEO的薪酬制度。这些年,我国不少公司到国外上市,股票不能以高价发行,一个原因就是国外投资人担心我国国企CEO的薪酬太低,他们难以对投资人尽心尽职。但另一方面,美国CEO的薪酬增长过快,这被看作是他们董事会失灵的一个集中表现。 目前,中央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一把手”与“副手”的薪酬差距没有拉开,固定工资与年度激励、长期激励之间薪酬结构不合理,福利、职务消费没有货币化和公开化;更为突出的是,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比如,到2001年,外资企业中国籍CEO平均年薪已超过160万元;2003年,中央企业CEO的年薪平均要低得多,另一方面与员工平均年薪的“内部纵向差距”却在拉大。 从体制上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资人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经营班子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班子薪酬挂钩的指标在真实性上缺乏制度保证;三是由于对经营班子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在少数企业也存在按“胆”分配与消费现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包括与100多家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推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制试点等。当然,短期内要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很大。 世界著名公司在薪酬安排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对强化治理机制还是有用的。归结起来,一是薪酬前提。关键是对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真假的确认。二是薪酬差别。通常经营班子的薪酬比独立董事要高得多,而CEO的薪酬又显著高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差别不是来自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而是期权等长期激励。三是薪酬披露。逐个披露经营班子成员前3年的薪酬,详细披露每人的薪酬构成,披露过去5年本公司的股东回报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比较等。中央企业要完善经营班子的薪酬制度,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模板

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风险的作用论文

摘要: 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发生经济行为便会随之产生财务风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管理体制的涵盖,也是践行企业管理制度的主要载体。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风险防范作用的深入探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财务风险以及如何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防范企业财务风险,旨在促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财务风险;风险防范

1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

市场经营环境风险

在企业的经营环节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外部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决定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和方向,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相应的调整,期间都可能产生财务活动,进而成为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对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还会引起股市、利率以及国际汇率的变化,这些经济情况的变动,对于有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给其带来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企业的财务情况会因为宏观经济的良好而呈现客观的经济收益,而当宏观经济下行时,某些企业则会出现抵抗金融风险能力不足的态势,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企业在制订跨行业或者跨地域等重要的经济决策时,缺乏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充分考量,一旦发生财务风险会使企业非常被动,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经营后果。

管理风险

企业只要涉及财务行为,就会随之产生财务风险,但是在实际工作环节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对财务风险的意识程度普遍偏低,没有对市场的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使得在进行一些经营决策时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出现投资目光短浅,追求眼前利益的现象,而缺少对长远发展的规划,没有对投资进行科学的考查和分析,且投资规模小,对市场投资的时机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如果发生投资风险,造成企业的经营困难。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虽然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但工作意识还仅停留在财务层面上,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财务管理意识,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很多财务工作人员认为风险的防范是公司领导者的工作职责,与自身工作无关,使得企业的整体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制度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但是却没有让制度切实有效的落实到工作实处,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状态混乱,有的甚至将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当作一纸空文,制度能否起到相应的管理和约束效果,重点在于制度的落实,在进行生产物资的采购和公司的销售回款时,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形式,财务人员可以对资金的使用和支取不进行详细的登记说明,只需要有负责人签字,便可以进行资金的支取,可能给企业造成财务的现金风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销售情况时,很多企业采用促销或者赊销的形式减少库存,造成企业的应收账风险。企业缺少有效的财务管理或者缺少对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都缺乏必要的科学管理措施,造成企业资源的闲置、资源的过度使用,或者资金盲目投入等现象,同样可能造成企业的财务风险。

2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对策

关注企业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

虽然企业的一己之力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环境变化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却是由无数的企业共同营造的,企业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相关政策和市场经济变化形势的了解,对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及时了解和分析,考虑可能产生的行业动向和形势变化,进而制订可行的企业发展思路和决策,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在市场经营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实力。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原材料上涨,人工费用上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无形的压力,缺乏对市场行情敏锐的洞察能力和解析能力,容易造成企业在市场拓展和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众多不稳定的因素,当发生财务风险时,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企业的领导层和决策层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的解读,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考虑企业综合的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发展程度,及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思路和发展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迎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步伐,灵活把握市场发展机遇,迎接挑战,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治理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环境,使企业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应对自如,有的放矢。

加强企业各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以身作则,增强自身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对政策的解读和市场经济环境加深了解,便于在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政策时,能够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投资的行为发生,慎重考虑多元经营等经营模式,要对经营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经济行为,贸然进入陌生的经营领域,降低企业原本的抗风险能力,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重大的经济财务行为时,需要对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企业应该保持的发展理念是实现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急功近利的经营模式虽然可能会带来适当的经济回报,但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需要加强自身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在进行产品的经营销售环节时,很多经销商和客户都会采用付过定金之后,其余尾款采用赊销的形式进行销售,这种销售形式会给企业带来销售额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产生死账坏账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拓展和市场开发时,要对客户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时刻跟踪产品的销售情况,及时催款回款,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造成企业的财务风险。

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结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先进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加以学习和借鉴,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且可行性强、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内控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完善能够给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的执行标准,使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工作行为时能够有据可依。财务管理人员发现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财务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工作环节出现纰漏行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不给企业带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麻烦。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使财务管理人员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面对日常工作,不仅是简单的会计数据计算核查,重点在于对财务的管理,对企业的资金和资产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并向领导做出汇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密切的关注,适时给领导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企业的经营状态,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增长空间,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准备工作预案,以防止财务风险发生时茫然无措。预算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辅助力量,在企业的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要重视对这些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使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是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做到企业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防止财务风险情况的发生。

3结语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的不良经营管理理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缺失都可能引发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企业需要基于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关注企业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强企业各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建立全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使企业的财务风险防御机制得到完善,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促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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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传了一篇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毕业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在推行有效的治理和控制并评估管理控制实务的有效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Bailey,2006)。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认为,美国证监会(SEC)近年来的指引和强制性动作都反映出这样一种倾向: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张伟(2004)认为内部审计是降低委托代理问题中代理成本的一种手段,现代内部审计已提升到治理层次,应定位于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管理者对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正是通过战略管理审计和业务管理审计来满足所有者监督的需要。

第一章 正确认识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内部审计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审计有效开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内部审计置于公司治理中加以考虑,才能全面理解内部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正确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趋于健全完善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内部审计。

根据系统论原理,系统与环境互相适应、互相影响,系统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良好环境,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内部审计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若没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就会流于形式而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严格说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既科学又复杂的体系,涉及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及责权利划分。公司治理结构的宗旨就是,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内部审计作为一项监督与评价机制,自然也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利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者(委托人)与管理者经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委托人即所有者将资产的管理经营权授予管理者即代理人,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代理人手中,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它是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共同的理论基础。

在财产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不对称或不透明的信息优势谋取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代理人的管理决策就不一定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以效率和公平为先导与基础,实现对代理者的有效控制,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对各相关利益者在责权利上的有效制衡。

企业外部的各类委托人和企业内部的各层级的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必然需要依靠监督机制加以维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经营者控制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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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论文:浅谈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通常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分享安排;二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工人的监控及绩效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推行(钱颖一,1995)。由于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是一个法律虚构(Jensen and Meckling,1976),公司治理是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二者的分享安排中实现的。公司治理的与有效的财务分析体系的相关性可以通过反映在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之间的关系之上。

(一)公司治理是完善企业财务分析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企业建立财务分析体系的.目的是不断完善企业财务治理,而公司治理是财务治理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在公司治理理论下所产生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同层次经营者之间在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处置、剩余分配与监督控制等方面制衡的理论,而这些正是财务治理理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治理作用于财务会计分析进而生产与披露符合管制要求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参与公司治理的各个主体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重要的信息来源,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得公司治理能够有效运作。符合管制要求的财务会计信息一方面借助其反映的职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的揭示,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正确进行相关决策提供指南。另一方面,财务分析体系所揭示的信息,又反映出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的基础,对经营者真实、客观地评价可以起到降低道德风险、提高激励的作用。

(三)财务分析体系构建的有效性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公司治理理论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实现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分配的变化实现的,而不同的财权配置又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和机会体系而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又完全依赖于激励机制与监控机制的效率,而财务分析的内容中包括公司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的效率治理,因此良好的财务分析体系的构建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远未结束,而我国跨国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须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此次危机。本文首先对中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分析,然后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两个密切关联的范畴进行了逻辑的统一,并借鉴国内外相关论述对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

一、引言

对全世界而言,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行为主体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根据目前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统计,跨国公司年生产总值占整个世界生产总值的50%,它们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国际贸易的60—7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对外直接投资的90%;对一个国家而言,跨国公司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培育和发展中国跨国公司是我国政府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使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统计,中国大陆已有2000家跨国公司母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有万家。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没有继续蔓延加剧,但也远远没有结束,这导致世界经济剧烈的变动,跨国公司的经营环境不断恶化。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已经步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0%实施了全面风险管理,有30%实施了部分风险管理。虽然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而言,其风险管理仍处于风险管理的策划实施阶段向部分风险管理阶段的过渡过程之中。“企业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包括各类跨国公司的我国企业还处于风险管理建设的初级阶段:有71%的企业只是建立了一定的风险管理流程,但流程缺乏相互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已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但体系尚未全面开始运作”;另外还有的企业“没有建立风险管理方法和制度,风险的防范只依赖于员工的责任心和个人行为”。面对此次危机的冲击,世界企业500强类跨国公司尚且力不从心;我国的跨国公司须减少其风险管理过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此次危机。

二、中国跨国公司的风险分析

分析和识别风险的范围和类别,是跨国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我国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国内完全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全球化的不确定性约束。从不同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分类法分析。本文以目前学术界普遍采用的风险分类法并结合Miller风险一体化管理的研究框架来进行分类分析:即按照风险的可控程度,将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跨国公司自身几乎无法控制的一般环境风险(宏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虽然不能控制但可以施加影响以改变风险影响程度的行业环境风险(中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企业变量风险(微观环境风险)。

(一)宏观环境风险(一般环境风险)

宏观环境风险或一般环境风险是指那些影响各行业跨国经营环境的因素,包括一是政治风险,即指政治不稳定性与政治制度的主要因素变化相联系,其中的因素包括政治稳定性、意识形态等内容。二是政府政策风险,指影响商业环境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其中包括无法预期的财政和货币改革、政府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收入汇出限制等。三是宏观经济风险,指包括经济活动水平、价格水平、汇率和利率水平的不确定性波动;四是社会风险,指当人们面对与他们自身价值观不相符的信仰和价值观时,可能会产生社会危机。社会风险可能是政治风险的前身,当然两种风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集团——社会和政府。五是自然条件风险,是指影响经济产出的自然现象。如地理位置因素对跨国公司国际化区位因素选择的影响。六是文化风险,学者何曼青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供应者、竞争者、顾客与跨国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方式和偏好,以及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战略、策略和技巧,同时还到跨国公司的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他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等发生作用。

(二)中观环境风险(行业环境风险)

中观环境风险或行业环境风险是指各行业内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投入物市场风险,指围绕着获取充足数量和质量的投入物,并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行业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技术、原材料品质、数量和价格等。二是产品市场风险,是指对行业产出需求无法预料的变化。这种改变可能因为消费者品味的变化,因替代品的可获取性的变化,因互补品供应的变化,或者因国内外政府政策对进口货物的不可预知性需求变化而变化。三是竞争风险,指由于无法预测产品市场中可获取的产品数量和类型,企业可能遭受来自同行业厂商的竞争压力,主要包括竞争者的价格、经营战略、其选择的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对本国和外国新进入者的威胁。四是技术风险,Miller认为技术创新影响着一个行业的产品或生产过程,同时也对这个行业构成了威胁,因为它可能会使行业内已经建立起的竞争和协作模式产生混乱。学者许晖认为技术风险还应包括由于跨国公司在行业个某些方面的技术领先性,导致专有技术有可能遭到窃取和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二)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

微观环境风险或企业变量风险是指企业自身可以控制的,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生产风险,指跨国公司生产运营的不确定性,包括劳动力不确定性、公司投入物供应的不确定性以及生产不确定性。二是责任风险,指跨国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担负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人身安全等责任而面临的风险。三是研发风险,Miller称研发行为的不确定性结果就是对当公司投资于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完成项目及项目产出特性的时间框架的不确定。四是信用风险,指企业面临的应收账款回收等涉及资金回收的问题。五是行为风险,指公司管理者或员工的本位主义行为,Miller在研究中认为,公司层面风险中的行为风险与公司内的代理关系有关。六是人力资源风险,或称劳动力不确定性,指员工生产率的变化、训练员工的有效性、员工和工会问题等风险。七是交易风险,指汇率风险对特定的、可识别的外币交易的现金流所产生的影响。八是投资风险,即跨国公司投资于东道国面临的经济状况、政治条件和政府政策的持续不确定性的集中体现。九是财务风险,指在跨国公司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财务系统运行偏离预期目标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机会性或可能性。

三、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有5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各级管理层,有3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自企业员工,只有2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外部。因此,分析企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必须从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入手。与我国跨国公司的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不同的是,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应该是微观环境——企业变量的核心因素,这同时也是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 nal Control Integrated Frame—work,ICIF)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ERM)框架的内部问题都密切关联的核心因素——“内部环境”。

继美国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COSO于1992年发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之后,又于2004年9月发表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与ICIF相比,由于ERM是ICIF某种程度上的拓展和延伸,这暗示着现代企业管理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密切的相关性。学术界对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二者的关系持两类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管理包含在内部控制中,理由是ICIF中将风险评估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理由是ERM在借鉴ICIF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框架中明确指出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鉴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二者的特殊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还没有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进行逻辑统一并运用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企业组织。因此,可以将ERM框架与内部控制框架进行逻辑统一,然后再来分析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从COSO的ERM框架来看,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由于“内部环境”影响着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的制定、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体系以及监控措施的设计与运行,因此根据ERM框架,可以确定“内部环境”就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因素,它是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从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时间顺序来看,在198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NO,55)公告中,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它们是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该公告首次将控制环境正式纳入内部控制范畴,凸显对环境控制的重要性认识。1992年美国COSO发表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CIF)在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提出的内部控制系统由五部分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2007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提出,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美国的SASNO,55和ICIF都始终把“控制环境”放在首位,说明其居于整个内部控制的核心地位;结合我国的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中强调的“控制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内部环境的控制上,强调的是内部环境问题,这与ERM框架中强调的“内部环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分析就应该从我国跨国公司“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人手。ERM框架、SASNO,55、ICIF和基本规范关于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的提法各有差别但是基本上一脉相承的,概括起来,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方法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不利因素构成了其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从企业文化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缺乏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

一方面,风险管理理念是风险管理价值观的核心要素,而我国跨国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都存在非科学性。COSO报告曾明确指出,企业里的每个人对企业风险管理都有责任。但是,我国多数跨国公司的管理者的风险管理理念落后,导致其行为常常凌驾于风险管理规则之上,甚至有一些管理者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些跨国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只凭领导意识办事,对风险管理的准则和制度也是一种选择性遵守。另一方面,我国跨国公司整体缺乏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近年来我国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仍缺乏将风险管理意识上升为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这集中体现在,我国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不统一。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认为整个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就是各个子公司各项制度、规章的统一和各方面资料、数据的汇总,忽视了研究子公司的业务营运风险及其与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的相关性;同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仅仅认为只要遵照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可,忽视了应与母公司形成互动式的风险管理。这种不统一的、非互动式的风险管理导致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长期低于应有的水平。这反过来又会加深子公司对母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怀疑,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

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跨国公司虽然形式上也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了现代企业的形式,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力相互制衡的效果,这是导致企业“一把手”的行为凌驾于风险管理制度之上的根本原因。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表现在: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作用严重弱化、监事会的权力虚置。

首先,我国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大多由国有企业股份化、集团化改造而成,政府在公司形成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使得我国跨国公司占比重最大的国有跨国公司风险管理设计与实施的依据不明,不能充分代表全部产权人的利益,造成终极所有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次,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国资委)和董事会的公司法地位很高,但实际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权,均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代为行使,这使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管作用难以发挥。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在地位上被下置,充其量只有具体经营事项的部分决策价值和应付外部监管的形式价值。这使得公司管理当局长期处于一些政府官员的直接干预之下,董事会不可能对政府的不当干预进行法律上的阻隔。因此,外部行政风险在这种董事会的构架下无法防范,从风险成因上来讲,这种权力缺陷是我国国有跨国公司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再次,我国跨国公司监事会的作用被严重弱化。2006年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公司法》却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却并没有明确它到底对谁负责,监事会地位尚不明确。在实践中,由于监事对董事会的依附性较强和缺乏监督手段,其主要职责限于事后的检查,基本不具备实时监控的职能,“监事会不监事”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从内部监督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到位。

风险管理过程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通常,企业的专项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来完成,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效果。而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是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行政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由于这种审计制度的建立带有明显的外部政府压力的倾向,会导致以下问题:监事会内部审计模式的低效,内部审计局限于财务职能,内审人员缺乏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

首先,我国跨国公司一般采取的是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模式,而监事会往往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董事和经理并没有直接的制裁权,一般要通过股东大会才能执行,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了监督效率。有实证研究表明,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的公司规模最大,但公司业绩最差。其次,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仅是作为一个财务领域的职能部门,重点集中在检查会计报表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面,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没有发挥出世界500强公司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做出整体的分析、评价以及建议。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企业有的被调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风险管理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再次,世界500强公司实施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具体实施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精通于常规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当前,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少有接受过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专业训练,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因此难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从管理方法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方法较为落后。

据ERM所述,企业风险管理各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方法来支持。首先,跨国公司是一个多分支的组织系统,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常常是不对称的,这可能会产生子公司提供不完全信息、虚假信息和延缓信息的提供等行为,而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于我国多数跨国公司内部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滞后,导致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共享与互换,甚至有的子公司的下属部门即便发现了风险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向母公司汇报。其次,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等先进计量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相比,由于风险管理信息上的不完全等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多数跨国公司还仍是采用定性分析等较为落后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这直接导致我国跨国公司不能准确地预测风险、识别风险和评估风险,进而影响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对策

(一)培育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环境。

从本质上讲,企业风险管理是培育在一种文化背景下具有统一认知和行为的模式。因此,我国跨国公司应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企业文化建设始终,以培养和加强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并自觉地落实风险管理的各种准则和制度到日常各项工作中;要通过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将风险管理自然渗透到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各个业务单元、各个岗位和各个工作环节,使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在开展每项业务时都要考量上、下游风险及其相关性因素,以形成防范风险的互动式风险管理。在营造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环境方面,我国跨国公司可以依靠书面形式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举办针对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还可以在企业内部组织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内部评价,形成一个开放的风险管理文化环境,以发现更多的隐患。

(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有研究表明,只有建立以科学的现代治理结构为基础的权力产生和运行机制,才可以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力结构,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首先,在股东大会建设方面,要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机构就要完善征集股票表决权办法和分类表决制,并通过一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其次,在董事会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决策中监督,在管理中监督的作用,并使独立董事的收入不与所任职的企业直接相关,防止独立董事作用异化,最终达到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二是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使董事会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推动作用,来实现企业的风险管理战略。三是针对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的问题,在现有组织人事管理体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国有跨国公司应在治理结构上要利用权力整合与制衡原则,将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委“设定”为两家不同的“股东”。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权力为基础享有“股东会”的部分权利,包括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和董事会高管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兼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的两名董事高管间接任命权(依公司法应通过国资委履行董事任命,因为国资委是法律上的唯一股东):国资委以资产管理权为基础,经组织人事部门的授权,享有部分人事任免权利,包括任命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这样就可以在董事会层面产生了权力的制衡效果,同时没有回避实际治理过程中的干部管理权问题。最后,在监事会建设方面,必须保证监事会责权利的完整性,应从相关法规和制度上规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确保监事会责权利的落实。同时,强化监事会权力和责任,并通过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办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监事会失察的法律责任,使风险控制真正落到实处。如果能建立起监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事前介入、事中参与和事后监督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风险。

(三)强化内部审计。

鉴于我国跨国公司还处于建立风险管理流程的阶段,其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并没能在风险管理中真正发挥出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应定位于建议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主要通过管理咨询和建议、管理协调和管理监督途径来参与风险管理。首先,对于内部审计模式,由于监事会的非有效监督,以监事会主导的内部审计有职能缺陷。审计模式可以调整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为以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实践证明,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及时性、信息传递速度方面的效率较高,对提高风险管理决策科学性和风险管理效率非常重要;其次,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由于我国会计标准的变化,现代企业的财务资料操作会越来越规范,企业所有者真正关心的是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如何有效防范风险。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财务领域的“查错防弊”扩展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等企业经济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从审查的监督向评价、咨询、建议和协调等方面拓展;最后,对于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部门要努力按照国际内部注册审计师协会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强化审计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其途径的选择,包括多专业地选拔内审人员,优化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注重对其综合能力(审计、风险管理等)的培养和考核,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必要时可成立有关业务方面的专家小组,参与内审工作等等。

第四,建设先进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能降低我国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各级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首先,从信息流动方向来看,我国跨国公司应确保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相反方向的信息流动均畅通;其次,从信息沟通渠道来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需要沟通的信息必须以一个有效设计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作为沟通渠道来传递这些信息。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各个风险信息,整个跨国公司最高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沟通渠道中关键性的角色应将这些信息汇总并处理;最后,从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来看,真正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准确地对风险值做出计算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对已经避免的风险进行追踪,对正在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等。具体来讲,母公司必须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一是建立覆盖整个跨国公司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固定化业务流程等,实现企业运营业务信息向风险信息的自动转换。二是建立涵盖整个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各个流程的风险预警分析系统,即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模型计量等风险管理方法,量化风险指标、收集风险预警重要信息,预测企业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论文

世界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对中国公司的启示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东南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模式。实际上,东南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 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因为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公司治理模式实质上可以分为两种: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20世纪80年代,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然而,90年代以后,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不断曝光,人们又认识到了德日内部控制模式的不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更使人们强化了这种认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受到推崇。然而,近年来,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如:安然公司倒闭、安达信公司解体和世界通信公司造假等事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在逐步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美国公司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但因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减弱,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以德、日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虽然它们也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对于公司筹资以及监控而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市场治理机制薄弱的缺陷。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以家族为主要控股股东基础上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其特征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企业决策方式的“家长化”。而出现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模式本身是一种不健全、不完善的模式,这种模式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可见,各类治理模式都面临着新的挑战。采用外部监控模式的企业开始怀疑完全依赖市场监控的有效性,从而把目光转向公司内部,要求独立董事发挥更有效的内部监督作用;采用内部监控模式的企业开始重视市场因素对公司治理的有效作用;以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采用家族模式的企业也开始借鉴良好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着手进行公司治理的系列改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制定公司治理规范、强调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监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等等,而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存在更多的弊端,更需改进。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单纯以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各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近年来,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公司治理的各种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外部监控不足的缺陷。而德日企业也效仿英美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东南亚采用家族控制模式的企业正在学习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家族特色逐步弱化;而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模式,也在随着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由此看来,虽然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文化背景,建立了具有本国(地区)特征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正在相互渗透、交融和趋同。为什么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正在趋同呢?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交流的程度越来越深入,交流的频率越来高,全球化已经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文化一体化等等。这使得我们的地球“变小了”,成为了“地球村落”,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们已经成为“地球村”中的一个村民。既然都生活在“地球村”这一个村落里,那么各个国家就应该遵循一些相同的东西,而不能老是强调自己的特点,搞些例外,这样既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不利于自己的发展。这种现象反映在公司治理模式上就是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世界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对改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启示随着世界各国文化的交融和趋同,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也在趋同,因此中国公司的治理模式就不能过分强调自己的特殊性、过分强调中国特色,而应该顺应时代和世界的潮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国企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即制度创新阶段,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要规范,就不应强调所谓的“中国特色”,如果在公司治理模式问题上过于强调中国特色,所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就不会完善,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会是假的,名似而实不是。这样,中国公司日深的种种沉疴就难以根除,当然更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步地发展。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实际上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而不完善的原因就在于其治理机制过分有特色。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亚洲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亚洲金融危机也表明,如果不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将可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对于中国来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国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的成败。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正在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要想不重蹈东南亚国家的覆辙,就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公司中的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部门控制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成。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公司的运作比较规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少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并导致了种种问题。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首要问题。为了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与优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国有股减持,并在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形成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出让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可借鉴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的大股东。国有股独大问题的解决只是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奠定了基础,还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形成一个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准则。这个准则应该分显示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规范性、标准性,要充分体现出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请联系我邮箱(点我可见)。【篇名】 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两权分离后的两权结合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王爱民.【刊名】 经济师 2004年04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河北保定071000.【关键词】 治理结构. 所有权. 控制权.【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现代公司的治理实质上是设计一种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无论从人员组成、赋予的权力、各自的职能等,都是围绕所有权对控制权的约束和监督来设置和规定的。这种监督和约束的起因是由公司法人财产制度造成的两权分离;这种约束和监督的目的是使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所有者的利益。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现代公司的治理体现了两权分离后的两权结合。【光盘号】 ELAW0405S18 【篇名】 “德法兼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李华.【刊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04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关键词】 现代公司. 治理. 德法兼治.【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现代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关注的课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观念的影响下,"法治"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越来越强,相对而言,"德治"的作用却日渐被人忽略。而道德规范是对法治失灵最好的补充机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应当走出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实行"德法兼治",形成德法并举、互为补充的公司治理机制。【光盘号】 SOCI0411S1【篇名】 公司治理危机与公司治理评价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段学平.【刊名】 经济导刊 2004年09期 编辑部Email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北京银监局.【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近年来,国内外相继发生上市公司财务不实和知名大公司因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造成运营方面的困难,引起公司倒闭、兼并事件,暴露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进一步导致公司治理危机。如美国安然公司、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内的蓝田公司、新疆啤酒花公司等,促使人们有必要对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备性进行审视。从企业运营的表现来看,公司治理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例如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会成员中,除了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外,其余15名董事均为独立董事。其实,他们并不真正独立【光盘号】 ELAW0503S116 【篇名】 企业家创造力开发——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顾颖.【刊名】 山西统计 2003年10期 编辑部EmailCJFD收录期刊【机构】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太原030024.【关键词】 企业家创造力开发.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创新动力. 创新空间. 创新能力.【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创新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因此,对企业家创造力开发机制及其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将选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企业进行初步研究,从中寻求企业家创造力开发的一般性约束条件。【光盘号】 SOCI0312【篇名】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兼评国内外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进展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冯根福. 赵健.【刊名】 中国工业经济 2002年11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西安710061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本质. 分析方法. 对策.【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本文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与分析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并对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结果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在上述基础上 ,运用系统等方法诊断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光盘号】 ELAW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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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研究论文

浅谈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 [如苍生何] 于 2005-10-31 19:30:32上贴 --------------------------------------------------------------------------------浅谈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 ——以股份公司为中心 钱志远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来探讨在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问题。预防机制着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危害投资者产权和利益的事件发生。倘若这种危害仍然未能幸免,产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将成为一种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来对遭到侵害的产权提供事后的救济,使之得到补偿。 关键词:公司治理 产权保护 预防机制 救济机制 一、在公司治理中研究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有人主张投资者在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将个人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个人财产变成了企业财产,其个人产权即不复存在,投资者仅仅享有股权,当然在公司治理中也就不涉及产权保护的问题了。这种主张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对产权的概念不能理解得过于狭隘。自"产权"概念的提出之日起,关于产权的性质、界定、范围即引起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产权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即是明显的例证。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集合权利,并且具有时间性,因而与所有权有很大区别。此外,"产权"一词已经用于企业法领域。例如,在80年代关于企业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中,就有学者提出"法人产权"的概念,以试图说明在国家所有权存续状态下企业法人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现实支配地位。 [1]按照英美法的概念,property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拥有的对于物的权利,二是指作为这种权利的客体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其中,前一种含义处于主导地位。《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property可定义为一种支配经济财物的排他性权利;它是对关于权利和义务、特权与限制的概念的称谓。" [2]《牛津法律指南》指出:"property这一术语适于被用于表示所有权,例如在法律规则规定物质产权转移的情况下。"同时又指出:"最好是把产权理解为不是单一权利,而是若干不同权利的集束(bundle),其中的一些权利甚至许多权利可以在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让与。" [3]现代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所谓的"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即法律制度由过去的单纯注重确认财产归属转向越来越多的着眼于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法律鼓励所有权人将其财产投入流通领域,鼓励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利用。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让与他人,甚至可以对处分权能做出有限制的让与(如允许承租人转租)。严格来讲,产权概念及制度关心的是市场交易即通过这种交易所实现的资源配置。 其次,股权可以视为产权的转换和再现。投资者将私有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丧失了对现实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这是事实。但另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投资者在将他的现实财产支配权让渡给公司法人以后,他便得到一种原始所有权转换而来的股权。在强式意义上,股份制的前提是不消灭私人所有制,换句话说,私有制是公众化型态的股份制得以维持的支撑。所谓"强式意义"是指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具有普世价值的。具体来讲,就整个社会范围来讲,私有财产制是一种得到普遍承认的社会体制,在时间上经历了风雨的洗礼、在地域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从伦理学和人类本性方面来讲,私有财产制也是与人类的本性相契合的,人都是自私的,人又是贪婪的;在占有土地等物品的同时,又试图将其保值增值。但这种强式意义上的产权与弱式意义上的股权并不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是同质的。"弱式意义"是与强式意义相对照的一个概念,是指强式意义的例外,或者更准确地讲,是强式意义在新的制度条件下的适应与筛选。结合历史来说,生产力的进步和市场竞争导致了生产规模扩大化的需求,这就要求对社会中分散的个人资本进行广泛吸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制度安排有效地促成了这种资本社会化。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4]可以说,股权是强式意义上的产权在公司领域内和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安排下的弱式意义的转换与再现。 再次,股权是投资交易中的一种约定。股权大体上可以界定为社员权与财产权。社员权就是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监督权等。而作为一种财产权,股权的意义就是一种收益权。也就是说,股权代表了投资者对企业利润中的一定份额的索取权。所以,从单个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股权实际上是投资交易中的一种约定:我把我的私人资本投放到你这个社会化的资本单位中,让它加入这个资本单位的运行,然后按照它在这个单位中所占的份额,由我来分享资本运行的收益。这充分说明了股权的产权本质。 对于私有产权下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东们拥有的资源,其价值专门体现于这-公司。在现实社会中,股份公司是由不同人所拥有的资源的一个合作性集合体。 [5]现代股份公司依赖于有限责任制和增加股份的可转让性,并依赖于私有产权的可让渡性,通过在指导生产协作活动和人才使用方面实现了大规模专业化并取得了种种收益。这种"分离"作为控制和调整的方法,可以使人们在行使私有产权方面实行有效率的富于生产性的专业化,而不是破坏或削弱了私有产权的效率。 二、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的特点 产权保护是防止产权受到侵犯的预防措施和产权受到侵犯时采取的救济手段。产权保护不是产权本身,虽然它与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以产权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产权保护可以理解为一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妨害防止力和妨害除去力。[6]也就是说,如果产权有受侵害之虞或受到侵犯时,法律体制应当提供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或救济;否则,人们就不会信赖产权,也不会把产权作为交易的前提,资源的配置有可能依赖于市场以外的其它机制(例如政府的计划分配、即时清结的物物交换),而这些机制的效率很显然低于市场机制。 鉴于私有产权在股份公司中以股权的形式加以表现,那么,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1.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具有相对性。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公司治理中的私有产权本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但其保护却不具有绝对性,充其量是一种相对性的保护;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对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实体而言,不必再像古典企业的企业主一样承担无限偿债责任。股东仅以股票票面金额的投资义务为限度,公司则已全部财产对未承担有限责任;若资不抵债,或整顿或破产,与公司股东无任何义务关系。另外,从弱式意义的股权来讲,股权包括的范围仅有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监督权等。这些权利从本质上讲,都是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未一定行为,因而都不属于应当予以绝对保护的范围。 2. 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具有对立统一性。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管理,同时股东享有股票所有权--这样,一般股东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从事公司经营的董事和经理可能成为恶意的代理人; [7]以代理理论的观点来看,代理人的行为是自我利益(self-bebefit)导向的,因此存在潜在的权利滥用和为自己谋利的可能性。 [8]《公司法》列举了数种公司管理者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如第214条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5条规定的"董事、经理自营或者为他人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另外,股东、董事会与经理在决策时的着眼点也不同:股东会较多着眼于长远目标,制定企业长远的策略;董事会着眼于中期目标,拟定具体的策略;经理着眼于短期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拟出工作方案。 [9]这三种不同的着眼点必然造成三个主体在具体策略上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股东与公司的管理者在产权收益分配和公司策略制定上显现一定程度的对立性。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统一体现在:若公司存在,投资者、经营者则可分享产权收益;若公司破产,则投资者的投资可能无法收回,经营者名誉大损、失业回家。因此,在利益分配机制上,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另一方面,在公司破产或被恶意接管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收益分享又是一致的、统一的。 三、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机制 正如上文所述,产权保护包括预防和救济两个方面:预防是指在侵害产权的事实发生之前,设计完善的制度和安排,将侵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之不能发生。救济是指当产权真实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制度安排应能使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或者将损害的财产修复,或者对之予以金钱补偿。 (一)预防机制 公司治理,根据《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的观点,认为它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组成的结构,其本质是使经营者忠于职守。这种观点在北美比较流行。这种观点是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入手的;若从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一定的制衡关系。根据产权理论的观点,公司治理从实质上讲是一种产权或控制关系。 [10]这样,在公司治理与产权保护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契合点;在讨论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预防机制时,也应当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着手。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 研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首先应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各自的权力定位,这在《公司法》第103条和第112条已有明确的规定。研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使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在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上的决策权制衡更加明晰,更加顺应实践的需要。美国《示范公司法》在1999年2月针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界定做出了多处修改。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规定上,将原先的"公司董事会可向股东提出建议对公司组织章程作一处和多处的修订"的规定修改为"修改建议必须应得到董事会的通过",并增加了"除在第、和节规定之外,董事会通过修改建议后,必须将修改建议提交股东批准。董事会必须将提交股东批准修改的推荐传送给股东。除非董事会做出决定认为,由于存在着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董事会不应建议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必须将做出此项决定的根据传送给股东。"该修改,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章程上的修改权限更加清晰,在顺序安排上也更加突出了股东大会在此事项上的重要性。在公司合并和股份交换、公司资产出售及公司解散事项上,1999年2月的修改都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做出了明晰的规定。 第二,应从强化程序规制上以保证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有效进行。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似无的广泛权力,董事会成员的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在程序规制上予以强化,以保证股东对董事会具有有效制约。这种程序规制的强化应包括两个方面:强化股东积极菜价股东大会决策、有效行使表决权和控制权的程序规制;强化规范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制。第一方面,需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表决制度进行完善和提高,推进股东权利运动。第二方面,需要强化董事的衣物及规范董事行使权力的原则,如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的引入。 在股东会与董事会制衡上,我国《公司法》一方面在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的提案制度和股东的表决制度上予以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股东的投票制度,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重大变革;另一方面,应在强化董事的责任及规范董事的权力的行使上给与足够的重视,完善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规定及强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负责性(accountability)已成为当务之急。 2.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理层的主要目标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如果不采取对经理层的相应激励机制,也可能只是股东的一厢情愿。因此股东宁愿付出极高的薪酬,让经理层有充分的积极行为股东牟利。这就是代理理论中所说的就绝代理人的代的风险及偷懒问题。 [11]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供内部的监控机制和腕部的监控机制。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主要是指股东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而外部监控主要是指市场竞争机制(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政府部门的监控及各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以股东为例,其对公司的控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即"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用手投票"机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投票权控制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和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用脚投票"多是大型招股公司中的小股东乐意采用的方式。因为小股东以"用手投票"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经理层,意味着股东可能为此付出一定的财力、精力与时间来获取信息并由此评价经理层的业绩,其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超出其监控经理层的收益。机构投资者对经理层约束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众多有影响的机构投资者发表的公司治理声明。 [12] 针对我国的层出不穷的对经营层监督和约束乏力的现象, [13]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强之:①强化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和问责机制;②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 [14]③强化经理层的信息披露机制。 [15] 3.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我国的监事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做法,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与德国等的有较大差别,其作用及其有限,监事会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在完善监事会制度上,我们应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建立一个职责分明、职权明确的监事会运行机制,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第二,完善监事的任命机制及改善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第三,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薪酬和责成监事对违反注意义务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救济机制 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救济机制是指在董事会权力的行使侵犯股东权利时,股东如何行使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就是如何使司法的干预成为股东会与董事会制衡的最后手段。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股东行使司法救济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股东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那么,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在什么条件下予以适用?Clark教授认为,当被控的不法行为主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时,需要派生诉讼;而当不法的行为主要损害股东的利益时,适于直接诉讼。Clark教授进一步归纳到,直接诉讼的情形主要发生于:股东提起的执行其检查公司的名册权和记录权的诉讼,执行投票权的诉讼,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强迫宣布发放股息的诉讼,执行补偿权的诉讼,使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诉讼,以及对管理人员因欺诈股东购买或出售股份提起的诉讼。性质上属于派生诉讼的包括基于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案例,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基本自我交易、过分的补偿费和篡夺公司机会。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也可以互相转化。 [16]但反过来讲,过度的司法干预将严重损害公司运作的基础,使大批有抱负的董事经营人才灾难衣捉摸的商业机会面前丧失勇气。从这个意义上,对公平的过度追求也有可能损害效率。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手段的运用上,一方面必须强调司法手段的运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司法手段的滥用。 四、结论 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看似两个毫不相关的话题,但当"理性经济人"将其私有财产投入股份公司之后,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之间就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在公司治理中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产权和利益就成为了经济学界和公司法学界不得不直接面对的问题。本文试图从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来探讨在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问题。预防机制着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危害投资者产权和利益的事件发生。倘若这种危害仍然未能幸免,产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将成为一种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来对遭到侵害的产权提供事后的救济,使之得到补偿。

请联系我邮箱(点我可见)。【篇名】 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两权分离后的两权结合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王爱民.【刊名】 经济师 2004年04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河北保定071000.【关键词】 治理结构. 所有权. 控制权.【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现代公司的治理实质上是设计一种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无论从人员组成、赋予的权力、各自的职能等,都是围绕所有权对控制权的约束和监督来设置和规定的。这种监督和约束的起因是由公司法人财产制度造成的两权分离;这种约束和监督的目的是使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所有者的利益。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现代公司的治理体现了两权分离后的两权结合。【光盘号】 ELAW0405S18 【篇名】 “德法兼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李华.【刊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04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关键词】 现代公司. 治理. 德法兼治.【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现代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关注的课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观念的影响下,"法治"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越来越强,相对而言,"德治"的作用却日渐被人忽略。而道德规范是对法治失灵最好的补充机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应当走出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实行"德法兼治",形成德法并举、互为补充的公司治理机制。【光盘号】 SOCI0411S1【篇名】 公司治理危机与公司治理评价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段学平.【刊名】 经济导刊 2004年09期 编辑部Email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北京银监局.【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近年来,国内外相继发生上市公司财务不实和知名大公司因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造成运营方面的困难,引起公司倒闭、兼并事件,暴露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进一步导致公司治理危机。如美国安然公司、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内的蓝田公司、新疆啤酒花公司等,促使人们有必要对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备性进行审视。从企业运营的表现来看,公司治理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例如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会成员中,除了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外,其余15名董事均为独立董事。其实,他们并不真正独立【光盘号】 ELAW0503S116 【篇名】 企业家创造力开发——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顾颖.【刊名】 山西统计 2003年10期 编辑部EmailCJFD收录期刊【机构】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太原030024.【关键词】 企业家创造力开发.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创新动力. 创新空间. 创新能力.【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创新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因此,对企业家创造力开发机制及其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将选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企业进行初步研究,从中寻求企业家创造力开发的一般性约束条件。【光盘号】 SOCI0312【篇名】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新分析——兼评国内外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进展 CAJ原文下载 PDF原文下载【作者】 冯根福. 赵健.【刊名】 中国工业经济 2002年11期 编辑部Email《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期刊【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西安710061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本质. 分析方法. 对策.【聚类检索】 同类文献 引用文献 被引用文献【摘要】 本文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与分析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并对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结果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在上述基础上 ,运用系统等方法诊断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症结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光盘号】 ELAW0301

浅析技术创新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的研究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析技术创新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的研究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论文关健词】 技术创新公司治理相互作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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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章摘要】 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技术创新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指出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动力,要求企业必须通过完善和变革公司治理结构来更好的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技术创新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1、技术创新概念

创新概念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 , A , Schumpeter)于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创新活动,把创新定义为一种生产函数的新设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在他看来,企业家就是一个创新家,企业家的精神就是创新。缪尔赛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技术创新概念作了系统的整理分析。他认为:“技术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的有意义的非连续性事件”。

国内的学者彭玉冰、白国红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生产组织进行重新组合,以建立效能更好、效率更高的新生产体系,获得更大利润的过程。”傅家骥等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

2、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就是技术创新,这就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适应技术创新活动的实行。而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公司治理结构设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实现对技术创新活动有促进作用。因此,技术创新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一是管理者必须科学的进行创新决策,减少创新的未知性;二是发挥管理者的创新积极性和战略眼光,以减少较高风险性;三是筹备创新所需备的资金,这是创新收益滞后的直接要求。而上述几个方面都可以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二、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生产力的范畴,公司治理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即技术创新决定公司治理结构,而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有反作用,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否则会妨碍技术创新的进行。企业在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在管理者、投人、成果分配以及创新模式等方面都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1、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者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在技术创新的实施中,管理者是企业创新的主体,必须要有高度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具体说来,管理者的创新意识有以下特征:一是创新动力,即激励或刺激管理者从事创新活动的物质与精神因素。二是创新能力,如机会的识别和把握能力,快速组织与实干精神等。三是创新权力,包括与创新决策和实施相关的其它权力。四是创新决策,即管理者创新选择的范围和对象,如创新内容、创新策略和创新方式的选择等。企业的管理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会产生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选择墨守成规,不会给企业短期内或在管理者任职期内带来损失;二是选择技术创新,承受巨大风险,一旦成功,为企业长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者与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这种关系,这就要求管理者的变革必须与企业技术创新同步进行,管理者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意识对推动技术创新活动至关重要,是企业顺利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2、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投入和成果分配的影响

从技术创新的投人方式来说,技术创新活动需要企业的所有者、管理层、员工以及政府等对其相应的投人。企业主要是以资金和人力资源对其投人;政府主要以政策支持上对其投人。这些投人必定要涉及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权责利。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制衡体制,以保障创新的顺利开展。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和享有权力,各利益主体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决策权、自治权与参于创新程度都影响了技术创新的绩效。因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股东的利益保护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模式也成为了现在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技术创新的发展

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就是技术创新。由于技术创新的未知性、高投入性、回报滞后性,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结构,建立共同治理机制,从而有效地顺应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

1、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技术创新决策的科学性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要建立决策有序,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一是确保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行持股主体多元化,解决所有权的虚置问题。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有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有一定控股股东,以便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二是完善董事会建设,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推选出的非公司执行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保证董事会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消除“内部人”和“一言堂”等阻碍公司有效运转的现象。三是提高监事会的监督素质,加强分析研究的能力,积极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结构,解决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

为保证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了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加强产品的市场治理整顿,规范产品市场秩序。二是完善经理市场竞争机制,公司的经理人存在许多潜在的竞争对手,经理人员常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经营劣迹,利益受损。三是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机制,如果公司业绩差,股价下跌,这就导致其他公司大量收购该公司股票,控股该公司,导致高级管理层的频频该组,导致大量项目停滞,资金流失。

3、建立共同治理机制发挥利益相关者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

企业把股东、管理层、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都纳人公司治理结构中,建立共同治理机制,可以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资本组织形式,从而发挥他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另外,使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经营、决策、创新等享有一定的表决权,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决策,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

四、结论

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否则会影响技术创新的进行。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活动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和动力,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共同治理机制。高级管理层在企业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性,科学地进行创新决策,从而有效的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实施,这样才能顺利推进企业的发展。而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的作用之一便是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合理的激励与约束体制的设置来调动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管理者的创新热情,使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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