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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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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科技论文

食品安全文的参考文献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发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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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与食品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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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充分体现了服务人、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本主义精神。我整理的食品科学论文模板,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一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稳定的维护。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说明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及模式研究,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37-02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高,民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等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活动,制止制假售假行为的猖獗。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瘦肉精”猪肉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事件被曝光之后,卫生监察部门积极行动,深入卖场进行紧急排查,严格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添加剂。应该时刻反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造成了部门之间推诱扯皮的现象。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权力难以充分履行职责,安全评价标准缺失、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 (2)食品源头的污染。兽药残留是导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性下降的主要原因。肉类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来源于饲养过程。养殖者为了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实行药物与口粮同步,有的饲料中添加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通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危害,食品中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在人体内富集易产生变异,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生产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还有的企业缺乏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管理混乱,采取分级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这种“分段监督”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缺陷非常明显。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未形成肉类加工产业的规范化与规模化。收购和定点屠宰等散户无法控制,存在风险的环节和产业链漏洞较多。无法全面掌控肉类食品的产业链条,食品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经营风险很大。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根基不牢,职权交叉出现在所难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卫生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 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 食品加工科学监管模式 (1)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把肉类食品安全放在风险控制管理上,开展科学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 政府必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按照产品分类来监管。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食品安全可以由由农业部门监管,从源头到产品的全程监管模式,可以改变我国食品监管被各方踢皮球的状况。严格禁止食品企业进行贴牌生产,一个大企业底下成百上千个小作坊的模式必须消除。”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中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首先是规范生产质量,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抽验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检测食品机构的业务工作。避免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其次是将监督职能赋予食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和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协调作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使得我们的体系建设得以完善和改进。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有效地避免多头执法,办事效率低下,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建立运作协调、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3)建立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根据《畜禽屠宰加工条件》等规定,在动物防疫严格宰前宰后检疫。执行肉类流通同步检测制度,特别是防止疫情扩散和有毒有病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严格肉类主体的准入及产地准出和退出机制,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建立诚信联系档案。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4)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加工生产技术,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建立诚信联系档案,减少对其检查次数,督促企业强化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度,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朝伟,陈青川.食品风险分析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模式[N].中国国门时报(中国出入境检验疫报). [2]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2) .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二 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本文介绍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关键词] 营养强化 食品 消费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人讲究吃得既要健康又要有营养,除了注重食品的色、香、味、形以外,还更加关注食品的营养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 一、正确认识营养强化食品 根据不同人群的营养需要,向天然食物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用以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称为食品营养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营养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称为营养强化剂,需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称为媒体食品。碘盐和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营养强化食品。 二、进行食品营养强化的目的 1.增补某些食品中天然营养成分的缺陷 如向米面中强化赖氨酸等必需氨基酸,向乳、肉、禽、蛋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品中添加维生素C等可以增补天然食物中缺少的营养素,大大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 2.补充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多数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的过程中会引起某些营养素不同程度的损失,如在碾米和小麦磨粉时有多种维生素的损失,且加工精度越高,损失越大。因此,向精白米面中添加B族维生素是很有意义的。 3.简化膳食处理 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含有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素,要想获得全面的营养就必须同时进食多种食物,但原料的购买及制作均比较麻烦。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营养素普遍不足或不均衡的快餐和方便食品,如果有针对性地对其强化适当的营养素,则能达到食用较少种类食品即可获得全面营养,从而简化膳食处理。 4.满足不同人群的特殊营养需要 对于不同年龄、性别、工作性质、劳动环境,以及处于不同生理、病理状况的人来说,他们所需的营养是不同的,对食品进行不同的营养强化可分别满足其需要。如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以牛乳为原料,通过强化维生素、添加乳清蛋白、不饱和脂肪酸及乳糖等,使其组成成分接近母乳,更适合婴儿的喂养。 5.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 食品营养强化对改善人群的营养缺乏状况,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具有重要意义。如对缺碘地区的居民采取食盐加碘措施可有效预防碘缺乏病,用维生素B1防治食米地区的脚气病,用维生素C补充北方地区在缺乏新鲜蔬菜水果季节的维生素C摄入不足。 三、目前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 纵观时下的食品市场,营养强化食品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已成为食品行业的新潮流。目前我国已基本确定将盐、面粉、大米、食用油、酱油、调味品、乳制品和儿童辅助食品作为营养强化战略的实施载体。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有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D等维生素类强化食品;钙、碘、铁、锌等矿物质类强化食品;赖氨酸等氨基酸类强化食品。 四、科学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 每个人的遗传因素、身体状况、所处的年龄阶段、生活环境、营养状态等各方面的条件均不相同,因此,在选购营养强化食品时首先要了解食用者的健康状况,其次要掌握营养强化剂的天然食物来源及食用者的膳食搭配,最好经过医生检查、确诊某种营养缺乏,然后再选用相应的营养强化食品。 2.平衡性原则 人体所摄取的营养素应该与身体的生理需要之间形成相对平衡,而且各种营养成分的补充必须合理,不能偏补或过补。食物中的各种营养素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各种营养素在人体内都有一定的含量和比例。 3.循序渐进性原则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营养素缺乏,应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强化。哪一种营养素缺乏最严重,就优先强化哪一种,待该营养素缺乏的情况纠正后,再强化另外一种营养素。如当儿童缺铁同时又缺锌时,一般可先服用铁剂或强化铁的食品,待贫血纠正后,再吃补锌的食品。 4.安全性原则 在购买强化食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场,选用国家批准、卫生部门验收合格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仔细阅读食品包装上的说明,注重其质量问题。普通人最好选择国家营养改善项目推广的强化食品。 五、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人体的营养素需求及需要量 了解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各个年龄段和特殊人群的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并能够根据身体状况对一些营养缺乏做出初步判断,有目的地选择添加相应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2.选择合理的强化剂量 只有食物中可吸收的营养素不足时,缺少的部分才需要由营养强化食品来补充。否则,一种营养素摄入过多,会造成其他营养素吸收减少或排出增加。如钙摄入过多会导致磷排出增加,糖摄入过多会导致维生素B1消耗增加,补锌过多会降低铁的吸收。因此,要选择适量的强化食品,不缺乏也不要过多地摄入。 3.避免盲目选用营养强化食品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营养强化食品。如饮食过于精细、经常吃精白米面和喜欢吃捞饭弃汤的人群容易导致维生素B1的缺乏;食欲不振、毛发枯黄、有异食癖的小儿可能有锌的缺乏;3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和月经量过多的女性应适当补铁;吃动物性食品较少的人可选择维生素A、维生素B2强化食品。 4.食用营养强化食品有时间限制 人体的营养状况是处在随时变动之中的,营养强化食品不适合长期当作普通食品来吃。如果已经解除某种营养素的缺乏,应及时停用,代之以天然食品供给充足的营养素,以避免因某种营养素摄入过多,而破坏它与其他营养素之间的平衡,从而加重组织器官的代谢负担。 5.不可用营养强化食品代替日常普通食品 虽然营养强化食品可以补充某些营养素,但是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主要来源和最佳来源还应当是日常合理的膳食,应大力提倡吃大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各种食物,只要做到食物品种多样化,数量足,质量高,营养全,营养素含量比例合适,烹调加工合理,完全可以均衡地获得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物质。 看了“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的人还看: 1. 食品科技论文模板 2. 食品科技论文范文 3. 食品论文范文 4. 浅议食品营养论文范文 5.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科普文章

三、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1.开展食品专项稽查行动。对辖区内食品相关商铺进行登记备案,每月开展专项稽查,重点对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是否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服务设施、有无垃圾和废弃物存放设施,餐具是否消毒等进行检查。

2.落实建档备案责任。为确保春节、五一、中秋等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社区成立了督查组,实行全面检查,查找问题,现场督办,并做好详细跟踪档案,做到位置精确、项目清晰、制度完善、管理科学

3、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上,每天对农贸市场内卫生及时进行清理。要求摊主出售安全清洁的产品,并不定期对生猪及冷冻制品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出售。发现三次不合符规定的产品驱逐在农贸市场内摆摊设点。在7-8月份生猪高发病期,每天对农贸市场内生猪进行检查,在查验合格证明后,才允许上柜销售,确保肉品质量。

4、加强对食品加工点质量管理。今年五月、九月对食品生产销售点进行抽查,确保所售食品无过期变质,让社区居民放心购买。

5、对辖区内小吃摊点进行抽查,要求按章经营,确保食品货源安全卫生,经常上门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对于餐饮工作人员一律要求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20XX年,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部分商户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我社区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二是部分小餐馆和食品摊点,卫生条件较差,管理水平低,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需要我们加强监管。在下一年的工作中,社区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长效监管机制,加大食品安全问责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全力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20XX年,清远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在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精神,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现就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责任落到实处。明确整治目标任务、重点和工作要求,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拉网式检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将宣传培训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在充分利用春节、端午等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整治情况,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加大预防野生菌中毒的宣传力度,利用移动音响播放食用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音频资料,在辖区内所有小区都张贴预防野生菌中毒相关宣传海报,提升居民群众知晓率,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居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生命安全意识。

20xx年以来,xx社区在xx街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了各级食品卫生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同时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社区重点工作来抓,并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大力开展了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20xx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健全了xx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在原来的由食品卫生协管员负责的基础上,具体落实了由社区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治保主任担任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有两委干部与居民小组长共10人,并落实了一把手负责制。

二、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我们针对社区实际情况(只有2家小型超市,2个农家乐,7个农村小茶铺,原来的两家腌卤户因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在社区的要求下已搬走,目前我社区无大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的在辖区主要路口、院落张贴宣传标语15副,悬挂食品安全横幅共8副;同时召开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会议共5次,开展专项整治3次。向辖区居民散发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资料800余份,普及了食品卫生知识,提高了辖区居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三、认真落实、规范管理

虽然我社区属于纯农社区,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不是很多,但是我们仍然高度重视,具体开展的如下:

1、与各居民小组长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监督各自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

2、将社区的2家小型超市,2个农家乐纳入台账管理,登记备案,定期检查。

3、专项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确保不漏一处食品卫生死角。

4、严格落实农村群宴申报制度,做到了申报一户检查一户。

20xx年,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社区居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多学习食品卫生检查的方式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动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视频安全关乎人们的身心健康,那么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怎么写?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10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1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使《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能够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_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20__年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_县商务局于20__年_月_日至__日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接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立了以局长__为组长,分管副局长__、工会主席屠宰办主任__为副组长,酒管办、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详细的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

根据部门职责范围,我局把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确定为本次宣传活动的重点宣传内容。印制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经营管理法规汇编》等相关宣传资料各1000份,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宣传,并结合“五进”活动,在部分屠宰场、酒类经营户设立资料发放点,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近千份、悬挂标语2幅、设置宣传展板2个,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酒类、肉类的识别方法,真正做到让食品安全知识深入千家万户,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我局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同各成员于_月_日上午_时,在县城犀城广场开展了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共接待过往群众咨询200余人次,通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增强了全体公民维权意识,树立了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了各经营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同时,开展以商务局牵头,组织畜牧局、工商局、电视台等单位在城区范围开展猪肉及肉制品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10车次,执法人员15人次。在专项整治中,联合整治组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及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中心农贸市场、凤凰城小区、三公里临时农贸市场、一中等肉品售卖点,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违反《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等扰乱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通过检查,我县城区肉品市场情况总体较好,未查出有“瘦肉精”的生猪及肉制品、病害及注水猪肉流入市场,但存在私屠滥宰行为,在县城凤凰城小区入口处发现一摊点售卖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白板肉”,工作人员查处后,依法给予取缔,并没收所售肉品56。8市斤,整治行动净化了城区肉品市场,取得较好效果。

通过此次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有了认识上有了提高,收到了广泛的好评,取得了显著成效。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2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镇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全镇宣传活动,指导各成员单位、各村委会开展宣传周活动。各成员单位、村委会也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实施人员,为开展好此次宣传周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消费”,活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悬挂横幅、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6月6日上午我镇组织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及相关村在龙场镇街道举行了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以横幅、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和实物比较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咨询服务群众40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我镇食品安全协管站、卫生院在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巡查的同时,广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召集辖区大中型餐饮单位负责人举办了一期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强调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本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全镇共举办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1次,食品安全专题讲座1次,食品安全公开课1次,设立食品安全宣传点5个,悬挂宣传横幅16条,制作宣传展板1块、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宣传、咨询、服务群众近5000人。

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全镇上下,一个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3

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全镇对食品安全的参与认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全镇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和食品放心消费环境,6月16日至6月20日,我镇以食安办为主导认真组织部署,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经研究后,在镇食安办的组织下,以食安办、环安办、卫生院为成员宣传活动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全过程的宣传活动。为整个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尚德守法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按照市食安委的要求,我镇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逢场集会开展了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一)6月16日召开“镇_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部署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方案,会上要求以镇食安办为主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辅助,共同组织、协调和参与我镇宣传活动,开展宣传周活动,为开展好此次宣传周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_年6月17日,由镇食安办组织的以“尚德守法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为主的宣传活动在各村顺利举行。此次活动由镇食安办、环安办、农综办、卫生院共同参与,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来往行人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南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常识、生活饮水卫生知识,农药安全使有规定以及食品安全科普常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的开展,普及了我镇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4

为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认真贯彻落实《莱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要求,深圳路社区认真组织部署,围绕“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深圳路社区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周活动。各辖区分别明确了分管小组以及具体实施人员,为开展好此次宣传周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我社区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办理宣传栏、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针对近期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日益严重现象,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做好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我居食品安全监管小组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民监督,加强走访巡查,层层落实责任,并在辖区每一个食品经营店面张贴宣传公告20余份,让大家都能了解一些基本常识,确保居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和实物比较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整个辖区上下,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5

为落实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学校实际,我校组织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该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主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围绕本次食品安全宣传月确定的“我与食品安全”的活动主题,我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了上级通知精神,召开了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动员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了活动计划,并按计划认真落实。

二、按照活动计划,切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

1、要求各村小通过校园广播、板报等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2、编写并向各村小印发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广泛地在师生中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等方面的教育。

3、举办了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讲座,设立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栏、要求各学校悬挂了本次活动的宣传标语,广泛地向全体师生宣传和普及了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

4、发动师生进行自我教育,提高认识,参与监督,消除隐患。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5、组织师生从我做起,关注食品安全。

我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广泛地在师生中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效果是显著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宣传月活动虽然圆满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督将永远是我们常抓不懈的工作,食品安全的警钟将长鸣在我们的耳边!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6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__-20__)》(食安办﹝20__﹞17号)和食安委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委办〔20__〕12号)的具体要求,按照县政府统一布置,将我局定于6月__日在县人民公园举办主题为“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生态__,美好家园”的食品安全活动周活动。现将活动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跟据“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的重要精神,以科学食粮,健康圆梦、保障粮食食品安全为主要的宣传内容,加大粮油科技宣传和科普宣传力度,突出科技创新美好生活的活动特色。普及粮油科学知识,让科技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组织方式

为组织好这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我局成立了“食品安全宣活动周领导小组”,组长由粮食局局长沈德华担任,副组长由粮食局副局长徐守瑞、贾红梅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担任。本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周由县粮食局牵头组织,兴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部份个体粮油经营户共同参予了本次活动。本次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共同开展了粮食食品安全和粮食科技宣传活动。

三、粮食科技周活动开展情况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周以提高爱粮节粮的意识,宣传以绿色生物、信息技术为主导的节粮减损技术成果,宣传以科学的理念和方法指导粮食消费,科学减损的节粮理念。为充分体现我县粮食行业特色和区域特点,充分展示粮食科技新成果、新产品、绿色储粮技术、农村科学储粮技术。

一是积极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技术下乡服务活动,利用墙报、赶集、发放资料和播放“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光盘等形式大力宣传科学、先进、安全、环保、经济的农户储粮技术,展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成果。

二是在县城街道展示了各种粮食的营养与健康图片,并向消费者宣传粮食食品卫生安全及粮食营养健康等基本常识,发放以大米、面粉、食用油的营养与健康宣传资料近3000份,宣传展板8块。专家接待群众咨询300人次,通过现场产品展示,直接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安全知识,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是在城区及主要乡(镇)场街路尾悬挂“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标志和有关粮食食品卫生及粮食质量方面的大幅横标;

四是同国有粮食企业一道走村访户,向农户宣传科学收割和储粮知识及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鼓励农户大力生产优质安全粮油(订单粮油);

五是结合这次粮食科技周活动,对全县36个乡(镇)开展了粮食执法检查活动,检查同时,向个体经营户宣传粮油精深加工科技新产品技术,绿色储粮技术,粮油运输技术规范,粮油仓储技术规范和粮油检验制度等。

为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宣传“科学食粮,健康圆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成果,重点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由于工作落实,宣传到位,充分显示了活动成果。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7

目前,我们少年儿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创造和谐的校园食品消费氛围,构建安全的校园食品消费环境,我校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分别为:

1、由学校校长傅瑞珏在学校大操场召开“202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

2、由学校领导组织的一次对食堂的自查自纠。

3、开展的两场关于食品安全的健康教育讲座:

第一场是由校医雷老师组织针对学校卫生员开展的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的专题讲座及现场竞赛答题。

第二场是由各班主任对各班进行的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的主题班会课。

4、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场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5、由学校校医雷老师利用大课间时间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做出总结报告。

6、加强校门口流动摊点的治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这些活动让广大师生能切实增强自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内营造了人人讲究饮食安全的`氛围,自觉抵制“三无”食品、无“QS”标志的食品和其它垃圾食品,坚决不购买不健康的食品,同时也引导学生学会教育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学积极抵制这些不健康食品。

今后我们将继续认真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把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8

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扎扎实实地推进食品工程的实施我乡在全乡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上,认真贯彻县食安办有关文件的精髓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宣传导向,注意实际效果实施效果,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食品安全,无事故发生。

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二、活动内容

(一)宣传了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对学校食品,餐饮食堂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隐患,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三)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悬挂横幅,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三、几点经验

(一)乡食安办成立了领导小组,宣传周结束后,能将本次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汇总,及时总结。

(二)突出主题,注重宣传效果,利用各种会议,悬挂横幅,设立展板,黑板报,印发宣传知识资料,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坚持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的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关注宣传形式的多样性。

充分发挥各种大小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生活品位和生命的质量。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9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食品安全监督,共同构筑各环节食品安全防线,1月15日在张潘镇集中开展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参加单位及人员:

张潘镇卫生院疾控站工作人员及全镇部分群众。

二、宣传地点:

张潘镇十里长街

三、宣传重点:

紧密结合许昌县20__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春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重点宣传了以下内容: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

(二)大力宣传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措、进展及成效;

(三)大力宣传农田到餐桌各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成效、进展情况;

四、活动内容

(一)公布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大举措及进展情况;积极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发布监督抽检信息,曝光违法案例,震慑不法分子,提高公众消费信心。

(二)深入开展"五进"活动。出去宣传人数6人次,设立宣传咨询台1个,悬挂横幅标语1条,全镇接受宣传教育人数达4000人以上,进一步使全镇群众了解了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宣传周总结汇报篇10

我园根据《__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__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工和幼儿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幼儿提供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领导重视

立即召开安全会议,学习《__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__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制订活动周方案并成立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__园长任组长,__后勤园长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园宣传周活动工作。

二、活动开展

1.由__保健医生入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使幼儿进一步知道更多的安全知识,并在生活中学会付之实践。

2.以“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为主题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园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动员活动。

3.每班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认真上好一节食品安全教育的主题活动。

4.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食品安全告家长书》,利用电子屏幕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倡议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配合幼儿园工作。

5.由__园长带队对食堂食品卫生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论文

食品安全文的参考文献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发表的标准。

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 :《中国食品安全:挑战、问题、认识和办法》 胡楠:《 中国食品业与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谢建华,申明月,李昌:《我国食品安全分析及对策研究[J].2010年第3期》 [1] 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物与营养, 2006,(05) . [2] 高仰山.食品安全重在治本[j]中国保健营养,2004, (07). \[3] 高桂铭.科学发展观与食品安全[j].上海商业, 2004, (07). [4] 吴澎,王明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 (04). [5] 向晓冬,赵兵,简桂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 2006,(02) . 五、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道德建设,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常有朋友问,“现在吃什么好?”。是啊,吃什么好呢?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喂奶粉吃出大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一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一颗颗善良的心灵被愚弄、被震撼。广大群众不禁要问:“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同样的问题,在阜阳奶粉事件调查期间,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问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曾筱萸,曾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也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放心,这多少有点讽刺味道,难怪网民评论:“连局长都不放心,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已到亟需下大决心,用大措施,凭铁手段,到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怎么会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办?”广大群众不断在问“我们要吃安全的食品”广大群众不断在要求,群众的呼声,催动我们去思考,去行动。 “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格、优质食品的生产者,是功臣,也是劣质有害食品制造者,又可能成为罪人,因此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和设备,关键在人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死猪肉生产肉制品,使用工业石腊制造火锅底料,使用氢氧化钠泡发水发产品,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些东西有害吗?非也,让我们听听生产蛋白质含量仅为2%奶粉的生产企业主在听到长期喂食奶粉导致大头娃娃死亡时是怎么说的,“啊呀,这种奶粉是不能一直吃的,反正我们从来不吃,我们都到超市买几十元一听的进口奶粉吃”。“哀莫大于心死”,这些人是何等的冷漠,何等的麻木不仁,何等的丧尽天良,这些人怎么能生产出合格的食品,怎么能做出负责任的事。在投次主体逐渐多样,生产方式日益灵活,食品贸易不断繁荣,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在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教育扶持、打击、监管等多种手段,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虽然,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但与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目前,从田头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分别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部法律法规,监管职能分属于农业、环保、林牧渔业、卫生、技监、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很多部门,造成既有监督越位和监督重复,又有监管缺位和监管空白,形成“九龙管水,不如大禹一人治水”的尴尬局面。在政府加大协调监管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监管的同时,亟待出台更加权威,更加统一,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整合现有的部门职责,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整治效果。 “吃自己的饭,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广大群众是食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优质食品的受益者,也是劣质食品的受害者。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不是局外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身体健康也要靠我们自己。君不见,窈窕女子,在满是塑料袋,剩饭菜的垃圾上吃烧烤;三五大汉,裸背街头,狂吃大排档;西装革履轿车下来,背街小巷,寻吃牛肉汤猪头肉等特色美味。此时他们都全然不顾肮脏的环境、脏污的碗筷,反复使用过的洗碗水、裸放的,长时期间存放的菜肴,和摊主滴到锅里的汗,闲时抠脚丫的手,消费者已成为不法经营者的利益共同体和同盟,还谈何食品安全,何谈自我保护。我们要摒弃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培养进名店、购名品、看日期、查包装的科学消费习惯;要留意识别优劣食品的知识,不断提高鉴别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要放弃老好人思想,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为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的工作。形成人人远离不洁食品,个个打击伪劣食品的良好食品消费环境。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孩子的笑声,为了更加阳光灿烂的明天,让我们携起手来,让食品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共同努力,打造安全、卫生、有质量的生活。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食堂食品安全论文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渗透到校园,直接影响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一些,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浅谈校园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

摘要:本文结合六盘水市中小学校内食堂、学校周边饮食店和食品小卖部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探索学校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为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校园 食品安全 卫生监管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关系到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六盘水市卫生监督所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为卫生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各学校自身管理也得到加强,学校食堂卫生面貌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从校园食品安全的实际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隐患,需要进一步采取管理对策来解决和消除,这是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1、 学校食品安全现状

校园食堂现状

全市大中小学校共有一百多家食堂,普遍存在面积偏小、布局不合理、“三防”设施不全、餐具消毒保洁不完善、留样设施不足、食品采购未索证等问题。

学校周边饮食店

市区中小学周边500m范围内,小餐馆、小饮食店及饮食摊点较为集中。小吃摊点主要以煎、烤、蒸干点食品供应早餐,消费主体为学生与年轻上班族。大多数摊点均缺乏基本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几乎无证。一部分小餐饮店经营面积达不到要求,洗菜与洗餐具水池混用、无固定消毒设施、无保洁设施的,能出示健康证明的仅2/3。许多店均存在生熟食品、食杂品混放现象,员工 *** 工作服上岗操作,采购食品与原料不索证等情况。部分店内还查出过期食品和无标食品。

校内与校周边小卖部

检查校园及周边的食杂小卖部,其中发现采购食品未索证的达,食品标识不符合要求达,存在“三无”或过期食品的达。不规范食品以蜜饯、瓜子和其他小食品类最多,糕点和饮料次之,少数存在自制风味小食品。小卖部从业人员以退休工人、外来打工者居多,部分人员同时还身兼多活***制作食品、收钱、干杂务***,甚至存有学生自己到食品柜中挑拣食品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及法律意识淡薄。

2 、问题原因分析

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随着本市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区部分中小学校现有学生数大大超出学校食堂施工时预计数,导致目前食堂面积偏小,运作处于超负荷状态。一些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因资金和场所条件等因素,食堂设施陈旧,存在粗加工、切配、烹饪同处一室的状况。小部分学校由社会餐饮公司承包,承包者抱有临时观念不愿投资进行改造。部分食堂管理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到位,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措施不力,水池与操作用具等没有明显标识,食品生产流程中存在交叉使用现象;冰箱内食品不及时清理、冰箱积霜积污严重,增加了食品交叉污染的机会;还有从业人员图方便,擅自拆掉纱门、纱窗或破损后不及时更换,上岗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留长指甲、戴戒指等不规范行为;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未能及时索取到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至索证工作流于形式。

利益驱动不顾法律法规的制约

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饮食摊与小餐饮业主文化与生活层次较低,受利益驱使所致。一些小吃摊主利用时间差***其经营时间正是监督部门非正常工作时间,接受监督检查较少***而擅自雇用帮工或转包他人经营获利;一部分饮食店未经规划允许,利用民宅破墙开店,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无证经营;有的超越卫生许可范围,擅自经营中餐和煎炸食品,但其基本卫生设施却达不到标准;另有一些小餐饮店频繁更换业主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簿,卫生状况堪忧。

许可准入门槛低下的吸引因素

选择在学校周边的食品小卖部,常为经营方式简单、操作环节少、许可准入门槛低,成为低成本经营户瞄准学生这样比较庞大消费群体的一种经营方式,又因食品品种丰富而易吸引低年龄学生前去消费。这些经营人员普遍素质偏低,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卫生安全问题甚是严峻。

3、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学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国务院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落实主管校长食品安全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建立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及专职或 *** 食堂管理员具体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并经常深入学校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推行学校食堂科学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与集体供餐单位卫生规范”为依据,注重学校食堂新、改、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与许可前的现场卫生学评审。学校应加大硬体设施、加工场所环境与布局改造的资金投人,使工艺流程更趋合理,日常管理更加规范。积极推行或汇入一些适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先进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和5S***餐饮业“五常”法***,使食品经营人员掌握操作规范和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贮存关、加工关、销售关、餐具消毒关,建立留样制度,注重经营过程的个人卫生,了解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基本知识,增强学校食堂内部操作人员风险意识,使学校食堂运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最终实现提高食品安全性、避免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群宣传画廊、学校健康教育课等载体对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炊管人员和小卖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专业知识,切实提高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能力和自觉性。同时加强学生健康饮食营养知识的科普宣传,向学生介绍购买食品时的注意事项,鉴别假冒伪劣食品的简单方法、健康饮食的基本食品卫生知识,使其能正确选择食品,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努力改善学校食堂设施与条件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将食堂建设及其设施条件作为学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使学校食堂建设及其设施条件与学校教学条件的改善同步进行。特别要加大对民工学校食堂建设与条件改善的工作力度,使之尽快得到改善,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加大综合监督执法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工商、质监、农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之间加强合作、联手执法,加大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经营部、学校周边饮食摊店和食杂店的卫生安全监督,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监测频度,积极持久地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同时,争取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周沐仁.金华市学校食品安全现状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6

[2]周红霞.学校食堂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

[3]廖文科.我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现状及其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

[4]龚怀新.常熟市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状况调查[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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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 我国食品不安全的危害性分析 3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5 食品安全的代价前言: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完整的概念和范围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食品的充足供应(food security),即解决人类的贫穷,饥饿,保证人人有饭吃(需要政府、农牧渔业生产加工、社会服务部门的保证); 二是食品的安全与营养(food safety),即人类摄入的食品不含有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污染物,无毒、无害,并能提供人体所需要的基本营养元素(需要政府、农牧渔业、卫生法制与监督、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消费者的共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基本解决食物供应(food security)问题的同时,食品的卫生安全(food safety)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的食品安全仅限为第二种概念,即食品的卫生安全由于食品质量监测的成本高、技术性强,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而造成对于食品的质量和价格在供求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市场失灵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消费者减少消费量,二是食品质量与价格俱下。在考虑对于食品需求量的刚性,结果就只有第二种可能。问题的解决就只能靠政府职能的发挥,从宏观调控着手,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机制。文章对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分析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近五、六年来,国际上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这不仅使一国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害,还可以影响到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乃至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关于食品卫生与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见图0-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食品安全已变得没有国界,世界上某一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可能会波及全球,乃至引发双边或多边的国际食品贸易争端。 有鉴于此,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性组织和各国政府均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包括机构设置、强化或调整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食品安全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的改革、改进和梳理工作正在进行中。......http://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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