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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以正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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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以正文为主

论文查重各学校要求不一样,有的是论文全部都查,有的不查封面、声明、授权、目录、注释、参考文献。论文审核不通过原因有很多,论文查重率高、文章写作上存在明显问题或错误(格式、结构、逻辑、语言有问题)、文章没创新、论文主题与投刊物不匹配等。

面对论文查重这件事,很多人都会很关心,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总是很好奇怎么进行论文查重。这时候选择哪个查重网站就很重要了。当然,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查重的常识。那么论文查重只对正文进行检测吗,其他内容会参与查重吗? 1、根据高校规定决定哪些内容需要查重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论文只查正文是很正常的,但是有些学校规定,论文的所有内容都要进行检测,包括论文的题目、目录、摘要、前言、论文正文、结果、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因为整篇论文字数相当多,很多人为了省钱,选择只查正文。但是小编建议根据高校的规定来决定查重的内容。因为其他内容也会影响到论文的重复率! 2、论文查重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很多人已经知道不仅仅是查正文,那么哪些部分可以省略呢?如果你在进行初稿查重时,可以选择只检测正文、摘要、致谢等部分,因为这些内容如果重复对论文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如果这些内容有问题可以及时进行修改,像目录、参考文献等内容,可以根据学校要求选择是否提交。

论文查重着重检测论文正文部分。

通常情况下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就是着重检测论文正文,因为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文字比例是整篇论文最多的部分。有部分同学在提交学校之前自行检测的时候也是只提交论文正文内容的文档,并不是将整篇论文文档提交进行检测,当然这没什么毛病,但是将整篇论文提交检测的话论文查重的结果更加精确。

论文内容主要是包括题目、目录、摘要、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内容,很多同学只提交正文内容进行查重检测主要是为了节省查重时的费用,因为很多论文查重系统是按字数计费,只提交正文内容确实能够少很多字数从而节省查重费用。

但是论文查重的时候并不仅仅只是检测正文内容,如果论文的格式都正确,查重系统能够自动识别论文中的目录和参考文献不对其检测,其他文字部分都会进行查重检测,所以说如果想要获得最精确的查重结果,建议大家还是按格式提交整篇论文。

论文查重的官方说法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也就是说要以严谨诚实的态度抑制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为社会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论文查重和修改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毕业生们对于进行论文查重系统的选择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也要了解一些关于论文查重的常识。

一般情况下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的主要就是论文正文部分,不过学校一般都是将整篇论文上传至论文查重系统的,也就是包括题目、目录、摘要、前言、正文、结论、致谢和附录部分等内容。如果是检测论文初稿,将论文全部内容全部提交检测会花费不少字数,因此有些同学就会将部分不太重要的内容剔除掉,主要是上传论文正文进行检测,那么论文查重系统这时检测的就只有正文部分。

当然论文不只是检测正文而已,像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致谢和附录部分都也是会需要检测的。那么哪些部分是可以省略不进行查重的呢?进行论文初稿检测时,可以使用paperpp论文查重系统,然后将论文目录、参考文献和声明等进行删除,这样便可以节省一些查重的字数,从而节省查重费用或者免费查重字数。在将论文提交到学校之前可以自己先进行自查,如果重复率过高,就先根据检测报告对论文内容进行调整,这样才不会影响自己的毕业。

以正心为主题的论文

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_天津汇文吧_贴吧2011-02-02 08:15:46| 分类: 默认分类 阅读6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格物,就是要求人们亲历其事,亲操其物,即物穷理,增长见识。在读书中求知,在实践中求知,而后明辩事物,尽事物之理。 致知,就是求为真知。从推致事物之理中,探明本心之知。如一面镜子,本来全体通明,只被事物昏蔽,暗淡不清,现在逐渐擦去灰尘,使恢复光明,有了真知。所谓知,指道德意识而言,知既至,则能明是非、善恶之辨,闻见所及,胸中了然。物格而后知至。 诚意,就是要意念诚实。知既尽,则意可得而实,发于心之自然,非有所矫饰,自然能做到不欺人,亦不自欺,在“慎独”上下功夫,严格要求自己,修养德性,知至而后意诚。 正心,就是要除去各种不安的情绪,不为物欲所蔽,保持心灵的安静。意不自欺,则心之本体,物不能动,而无不正。心得其正,则公正诚明,不涉感情,无所偏倚。故意诚而后心正。 修身,就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只有自身的品德端正,无偏见,无邪念,才能为人民所拥护。修身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功夫的落脚点,又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始发点。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 齐家,就是要整齐好自己的家庭,只有教育好自己的家庭成员,才能教化人民。 治国,就是要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布仁政于国中。君主要像保护初生的小孩那样保护人民,以至善之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除旧布新,日新又新。统治者要使仁、敬、孝、慈、信的仁爱之风充满全国,国治而后天下平。 平天下,就是要布仁政于天下,使天下太平。平天下最重要的是要求君主具有“洁矩之道”,即以度己之心度人的高尚崇高品质,作为人民的榜样。由于平天下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君主尊老兴孝,敬长兴悌,恤孤爱民,布行仁政。君主要实行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坦诚至公,以德为本,举拔贤臣,提倡忠信,开源节流,以义为利,如此则能臻天下太平的境界。

好的家风就是一所学校家风,是一个家庭的主旋律,社会学家将其称为“家庭文化”,心理学家则称之为“精神风貌”,其内容是指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共有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及言行表现的总和,也是家庭成员品格、文化素养、道德情操、人际关系的具体体现。 好的家风就是一所学校。因为家风虽是无形的、潜在的,但对孩子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它对孩子的成长既是一种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又是孩子行为规范的“调节器”,更是陶冶孩子道德情操的天然“熔炉。” 好的家风和不好的家风都会影响到后代。家风好,则人心正,父母慈,儿女孝,婆媳睦,妯娌和,子孙贤;家风不好,则父母恶,子不肖,孽孙生。美国的爱德华和珠克两个家庭,家风传至八代。爱德华是博学多才的哲学家,勤奋好学,为人严谨,为子女树立了良好的风范。他的子孙中有13位当过大学校长,100多位教授,80多位文学家,60多位是医生,还有1人当过副总统,1人当过大使,20多人当过议员。而珠克是远近闻名的酒鬼和赌徒,毕生玩世不恭,浑浑噩噩,无所事事。他的子孙有300多人当过乞丐和流浪者,400多人酗酒致残或夭亡,60多人犯过和盗窃罪,7个人是杀人犯,总之没有一个是有出息的。两个家庭的家风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后代,父传子,子传孙,子子孙孙世世代代相濡染,相延续,在社会的大舞台上向两极发展着。所以说,家风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子女的成才与否,而且不仅是一代。 家风通过日常生活影响孩子的心灵,塑造孩子的人格,是一种无言的教育、无字的典籍、无声的力量,是最基本、最直接、最经常的教育。因此,家长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形成一种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家风。 首先要言教。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鲁迅先生也曾说过:“父母对于子女,应该健全地产生,尽力地教育,完全地解放。”翻开历史,在我国不知有多少脍炙人口、生动感人的名人家规、家训,感召来者,滋养后人,如周公的“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孔子的“不学礼,无以立”;诸葛亮的“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朱伯庐的“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以及周总理的10条家规等均是。 其次是身教。即自己以身作则,作出表率。把孩子培养成人格健全、对社会有益的有用之才,这是家长最重要的责任。古人云:父母亦师;身教重于言教。家长的言行举止、生活习惯等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甚至左右着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著名翻译家傅雷教育孩子就不止于言教,更注重于身教。他在1962年给傅敏的信中说:“我和你妈妈给你的榜样总还是勤劳认真的,……我对青年人、对自己的要求,除了吃苦(肉体上,物质上的吃苦)以外,从不比党对党团员的要求低;这是你知道的。但愿我们大家都来提高自己,不仅是学识,而尤其是修养和品德!” 三是要构建和谐家风。良好家风的重要基础是团结、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不正常,互相指责、埋怨、争斗,孩子感受到的是冷淡、冷酷、敌对情绪,心灵深处就会留下痛苦的伤痕。因此,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理解,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家长要理智,善于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感,不当着孩子面吵架;要发扬民主,主动倾听孩子的意见、平等协商;要开朗、乐观,和孩子一起玩,让家庭充满欢乐情趣。总之,要给孩子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让他们在和谐、温暖和相亲相爱的人际关系中健康成长。 家风如春雨,润物细无声。要形成好的家风,做父母的就得事事从自我做起,不断提高为人父母的素养,努力将自己的家庭变成人才的学校。 试题分析:这是一道多材料的材料作文,写作时注意分析材料的共同点,然后围绕共同点进行立意,这组材料共同指向是家风,所以应该围绕家风进行立意。写作时可以对“家风”进行诠释,什么是“家风”,然后写为什么要树立家风,最后写如何继承家风等。

正心:使人心归向于正笃志:专心一志;立志不变.崇德:崇尚美德.弘毅:宽宏坚毅;刚强,勇毅.谓抱负远大,意志坚强.出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这些皆出自于论语

期刊查重以什么为主

普通期刊的要求不是很高。在此核心期刊论文中,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但是通常,核心期刊应在5%-10%内进行检测,并且每个核心期刊在每个跨度中都有一个值。对于每个核心期刊的要求,5%-10%的检查率只是一个参考阈值。一些中文核心期刊发布的检查率比学术论文相对宽松。查重率要求控制在15%以内。可以通过自己的内部化来形成他人的意见。

内容来源:PaperPP论文查重系统

首先,期刊论文查重标准主要的查重标准是关注原创度的高低,核心期刊对于原创度较高的论文通过率就会高一些,因此,同学们在进行期刊论文的撰写,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时,一定要用自己的语言进行相应的组织,而不是成段成段的进生搬硬套。同时,中国知网论文查重对于期刊论文查重格式要求较高,因此同学们在完成期刊的撰写后,一定要格外注意将自己的期刊格式与杂志社所要求的保持一致。

1、论文查重会检测论文的摘要、正文和结尾等文字部分。知网查重的算法一般会检测论文的目录,可以分章检测,然后就会检测论文的摘要以及正文等内容的重复度。论文查重不会检测图片、公式等非文字的引用。论文查重也会与互联网上很多资源进行比较,网站查重不仅会和论文库中的论文进行对比,还会和互联网资源进行比较。2、论文查重会检测论文的引用内容。文章引用的部分在查重过程中并不算,但不能引用过多,一般允许5%的引用率。文章的文字是整篇论文查重的关键。引用别人的句子时,要非常注意细节。

人家那边是有自动系统查重的,不用这么麻烦自己动手的

以正当防卫为主题的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在写论文提纲之前,首先要确定论文的论点,然后我们在围绕着论点论证。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论正当防卫论文。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法学论文《论正当防卫论文》。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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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状态,如行为人使用工具要杀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受侵害的本人或他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状态下实行"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当。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即着手"防卫"是事先防卫。(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就说明实行正当l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四)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行为的的正当性,就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便不法侵害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所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是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以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和条件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五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没有专条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对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也不一致,很有必要研究而予以统一。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的罪名,只是量刑时应当减少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不能定“防卫过当罪”,也不宜采用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和“致人死亡罪”,或者是在上述罪名之后附加以防卫过当。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后果和防卫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什么罪。 关于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情况下的罪过形式问题,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故意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是故意造成损害的;二是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过失犯罪,因为防卫人都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三是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认为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分别而定;四是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的。认为防卫过一般是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有间接故意犯罪,而不可能有直接故意。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向不法侵害人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所致。因此,一般地说,把防卫过当定为过失犯罪是适当的。不过,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如果这种损害结果真的发生了,就应当按间接故意犯罪处理。但是,由于直接故意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决定了防卫人只能有在当防卫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着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而构成的犯罪,有可原谅之处。同时,在防卫过当的场合,并不是说防卫人就不应该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因而也不能让他对所造成的全部损害都负责任,只能追究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造成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依法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是在现行刑法第20条3款中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的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量,划定了对上述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必将起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时可以充分运用刑法的规定,勇敢地积极地实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的立法规定,对与暴力作斗争,实行正当防卫的公民,给予法律保护。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文认为应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关键词正当防卫违法性特殊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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