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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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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论文文献

(一)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首先,从国家面临的安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构为达到分化、西化中国的目的,一方面利用各种渠道,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传播西方的政治和经济模式、价值观念以及腐朽的生活方式,培养和平演变的“内应力量”。另一方面采取金钱收买、物质利诱、色情勾引、出国担保等手段,或打着学术交流、参观访问、洽谈业务等幌子,刺探、套取、收买我国家和单位秘密。其次,大学生对国家安全也存在着种种模糊的认识。一是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还停留在军事、战争、国防、领土、情报、间谍这样一些传统的、局部的认识上。当前,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国民安全等传统内容,也包括文化安全、科技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内容。因此,全方位理解国家安全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二是讲国家安全,大学生会自然联想到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警察身上,这种把国家安全等同于情报间谍活动的片面认识,使大学生不能自觉地把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的责任联系起来,或多或少地、有意无意地认为“国家安全与己无关”。三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地位与日俱增,和平环境使大学生自觉不自觉地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放松了警惕,淡化了安全意识,认为“对外开放无密可保”,“和平期间无间谍”等等。由于思想麻痹,造成国家的一些机密被泄露,更有甚者,个别经不起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不惜丧失国格人格,出卖情报,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深刻!(二)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是高校治安形势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由过去的封闭型学变为开放型学,有一般教学、科研机构,变为教学、科研、生产、商贸等多元化的社会机构。当前高校管理方式社会化,学形式多样化,学生结构复杂化,校园与社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校园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校园环境日趋社会化、复杂化。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由原来单一的教学封闭型转变为全方位、多功能、开放型的“小社会”,校园内不仅有教学区、生活区,有的还混杂家属区、居民区;不仅有教学、科研设施,还有工厂、公司、超市、书店、银行、邮局、医院、宾馆、浴室、饮食店、影剧院、歌舞厅等生活服务设施和机构。一所高校就像一个小县城。这种复杂的格局,客观上也给高校的安全造成诸多不利因素。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时常窜入高校进行盗窃、抢劫、、行凶等流氓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危害师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影响学校的安全稳定。二是大量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涌入校园,给学校的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形成,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校务工、经商。由于这部分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因此,部分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据调查,高校外来人员引发的案件占高校刑事、治安案件的40%以上。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余时间东逛西遛,惹是生非,寻衅滋事;有的以打工做掩护,盗窃学校公私财物;也有的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校园治安秩序。三是校区多而分散,交通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高校合并学,打破了学校独门独院学格局。由于校区分散,相邻校区间的人流、车流、物流互动,有的院(系)学生每天从甲校区到乙校区上课或去图书馆学习,形成了校区之间人员流动性增大,如果稍有疏忽,易发生交通事故。四是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当前高校周边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引发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侵害学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问题,大多数与学生有关。这些案(事)件的发生,不仅会给学生本身及家庭造成伤害,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严重时将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复杂、校园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发生在大学生中的各种安全问题,从而起到维护高校安全和稳定的积极作用。(三)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提高学生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在校园内外发生了许多涉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究其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数当事学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伤害不知所措。当前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社会经验。当代大学生由于从小都是在父母和老师的呵护下长大,没有经受什么挫折,思想比较单纯,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一些坏人坏事不能作理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自我防范能力就相对比较弱,如缺乏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的经验,易于发生财物被盗;缺乏人际交往中的经验,容易上当。也有一些学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轻而易举地被一些不法之徒欺或威逼利诱。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女大学生被拐卖、凌辱、残害的案件就是这方面的活生生的例子。二是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一些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缺乏必要的重视和警惕,留下了种种影响安全的隐患。如人离不锁门、贵重物品不加妥善保管、随意丢放,导致钱物失窃;有的学生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吸烟乱扔烟头等,并由此造成各种安全事故。三是缺乏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抵御能力。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时期,乘虚而入的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没落的生活方式,以及“一切向钱看”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对那些涉世不深、阅历不广、缺乏社会经验、良莠不分的青年大学生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有的学生经不起这种诱惑,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这些腐朽观念,如有些大学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经受不住来自社会金钱和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诱惑,从贪小便宜、小偷小摸而发展到大肆行窃,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堕落成为社会的罪人;有些大学生在西方“性解放”及淫秽书刊、录像的影响下,奉行“青春不美,死了后悔”的人生哲学,在这种腐朽思想的支配下,便很快成为淫乱思想的俘虏。针对上述大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使广大学生提高警惕,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减少发案的作用。

1. 在购物时,要遵守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2. 在网上购物时,要关注商家是否有正规的经营执照、售后服务协议等。3. 交通违章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4. 在出行旅游前,应该阅读并接受当地旅行者保障协议,以便在险情发生时有效保障权益。5.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考察房屋是_

大学生个体安全问题成因及解决策略论文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各高校的招生人数不断扩大,各地方也纷纷建立“大学城”.学校有逐渐向城市边缘地区迁移的趋势。

优雅偏僻的教学环境在方便高校学生学习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上的隐患。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安全问题逐渐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学生失联或发生意外的事件层出不穷,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时营造安全稳定校园环境的基础和前提,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塑造,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1]

一、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生安全教育是大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的重要保障。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和课余活动都面临着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如果不提前预防或者处理不当都会影响到学生正常的成长和发展,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阻碍。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等情况在逐年上升。这是大学生安全教育缺失、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因此,加强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个体安全问题类型

大学生的安全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人身安全、财务安全和信息安全。其中每一类别又有许多细的分支。对于大学生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类有利于高校学生工作者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更加有针对性。

1. 人身安全人身安全是最总要的。进入大学阶段,学生都已成年,学生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已成熟,但安全意识淡薄,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人身安全威胁还没有清楚的认识。总是浅显的认为只要在校园里就是安全的。例如寝室违规电器的使用,会造成火灾给学生在人身伤害。再如,现在许多高校为了改善校园环境,在校园里挖建人工湖,学生很容发生溺水事故。种种因素都是学生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其次还有地震、泥石流、水灾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也是学生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的诱因。

2. 财务安全利益的诱惑往往是各类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学生在大学期间相对独立,有部分学生独自背井离乡在外地求学,父母对学生的财务管理较少,基本每个大学生都可以自主分配自己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但财务的.管理往往出现疏漏,例如寝室财务被外人盗取,寝室成员自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手段取学生的钱财。

3. 信息安全随着互联网事业的高速发展,世界已经逐渐进入大数据时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学生的信息。学生信息的泄露往往存在很大的隐性威胁。例如有些学生的身份信息或者手机号码被盗取,不法分子可以伪装成学生本人或者好友对周围人进行。一些企业和销售人员取学生信息,给学生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进行招聘、推销、招生等骚扰行为,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带来很大困扰。

三、大学生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1. 大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淡薄是高校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学生对安全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在个体安全中出现财务丢失和信息泄露等情况都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

2. 安全教育实效性不足目前的高校安全教育的形式仅仅局限于开会、发放安全手册等常规的安全教育形式。学生们很难在其中获得有益的安全知识。单一的讲座和乏味的说教不能唤起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安全教育活动实施后没有及时跟进调查反馈,无法知道学生在接受安全教育之后是否在意识和知识层面对大学生安全问题有新的提升。

3. 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除了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需要增强外,高校的学生管理也有待提高。在制定和执行学生管理规定时一定要对学生安全问题有所侧重。

(1) 学生寝室管理制度不严格学生寝室是高校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灾区”.火灾和偷盗等情况时有发生,给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带来很大威胁。有的学校学生任意晚归或不归,个体在校外的安全难以保障。一些规定缺乏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的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学生很难感受到制度的威慑力。

(2) 学生离校管理制度不严格学生离校管理制度松散,学生可以随意离校,不和辅导员请假,也不和监护人沟通。学生在重大节假日离校率和返校率不及时上报,造成学生管理者无法掌握学生动态,一旦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时就处于被动局面。且事故责任划分不清,给学生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严格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严格导致学生任意妄为。日常行为规范给学生带来的约束力不够。例如学生在走廊里随意打闹,平时课余生活中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为伍,种种不良的行为都容易造成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些校规校纪仅仅覆盖学生在校的行为规范,却轻视了学生的校外行为。

四、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解决对策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从主观能动性入手,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思和安全意识。完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开展丰富的安全教育活动。实行制度时要跟进检查,将安全教育与学生素质教育相结合,把安全教育工作当成学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总之,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服务学生需要,为学校管理学生提供便利。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也要有弹性空间。发现问题集中解决,平时要监督把控,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将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为学生构建和谐、舒适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兆玮,陈沙沙 . 辅导员如何做好 90 后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若干思考 . 工作研究 [J],2011.

[2] 蒋夏宁 . 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 . 扬州大学学报 [J],2003.

[3] 胡如朝 . 论大学生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 .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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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故意伤害案

现在都rmb的,这是劳动成果

浅谈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审理时如何贯彻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刘 华 故意伤害犯罪是我国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也是涉及主刑刑种最多的一类犯罪,其量刑范围自管制、拘役直至死刑,故在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根据以上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在故意伤害案件审理中,应注重以下“六看”,方能在量刑时做好区别对待。一看伤害后果。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上述法条属于实施基本罪+结果加重犯+法定重刑罚的条文结构。这一法条当中有基本伤害罪、重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罪的三个档次刑罚,后两个档次的刑罚均系结果加重犯而致。[①]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虽然我国刑法第234条基本上按照轻伤、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但由于在生活实践中,同一类伤情又分为几等,比如同是重伤就有轻重程度的不同,砍掉一个拇指是重伤,剁掉一只胳膊,也是重伤,但二者之间的危害程度相距甚大。因此,不同的伤害后果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此决定对被告人量刑时的宽严程度。其它情节差不多,但伤害后果轻的被告人的刑罚应轻于伤害后果严重的被告人。对伤害后果一般的可予以从宽。后果轻微的伤害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损失,受害方能接受并谅解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对伤害后果严重的应从严惩处,甚至可以考虑适用死刑。如伤害造成被害人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而导致植物状态的;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四肢瘫痪或偏瘫的;截瘫伴有大小便失禁等后果严重情形的。 二看犯罪情节。一般看来,故意伤害犯罪情节应包括犯罪工具、手段、对象、场所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②]。从作案工具来看,一般的伤害案作案工具多系刀具,有的是水果刀,有的使用匕首,有的为砍刀,作案工具不同,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别。笔者主审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用石头砸中被害人致被害人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相对于使用刀具伤人致死的被告人,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了适当从宽。从作案手段来看,不同的伤害手段往往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如有的是仅刺一刀,有的砍刺数刀,有的是朝着四肢伤害,有的是对着胸、腹、头部等要害部位下手。又如唐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为挣脱对方的撕扭,从口袋里掏出折叠小刀对被害人的大腿刺了一刀,因刺断股动脉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一案件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伤害手段情节一般,对被告人还是应该予以从宽。审判实践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手段一般的被告人。所谓伤害“手段特别残忍”,常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前,具有致他人身体伤残的主观故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有致他人身体伤残的行为表现,且给被害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挖眼睛致人失明,割耳、鼻,砍手足,挑断脚筋致人瘫疾或者腐蚀性极强的溶液毁人容貌以及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等情形。特定的犯罪对象和场所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如针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闹市区域实施的伤害犯罪,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严惩处。三看犯罪起因。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根据性质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伤害案件,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聚众“打砸抢”伤害他人的;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他人的;大规模聚众斗殴伤害他人的。这类案件应该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要充分考虑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 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恋爱纠纷、亲友同事矛盾纠纷、山林权属或承包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对于这一类案件处理时应注重体现从宽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判处死刑。四看主观恶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特殊主体身份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从审判实践来看,经过长期准备、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其可教育改造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一时冲动而引发的激情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伤害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前述主观恶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重判,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应予以从宽。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应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平时欺行霸市、横行乡里、动辄打骂他人的,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对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的。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伤害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处理时应当考虑从宽。对未成年被告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判处管制或者依法适用缓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由于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一般应酌情从宽处罚,原则上不宜判处死刑。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9条之规定,也应从宽处罚五看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案发后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及客观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一般包括积极抢救被害对象、自首或立功、认罪态度等方面。案发后能主动抢救被害对象或者通过拨打急救电话、招呼他人抢救被害对象,说明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后果有一定的悔改之意,希望通过抢救治疗尽量补救其造成的恶果,对这类被告人一般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伤害后不管不顾,任由被害人自生自灭的的伤害案件,既反映了被告人对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的积极追求态度,客观上也往往会使被害人错过最佳抢救时期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这类被告人应从严惩处。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应予以从宽处罚。对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的,也可视为自首,原则上应当适当从宽。对于自首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一般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应当体现从宽,即使因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也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伤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不是非常恶劣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更大。对于归案后,能够如实稳定地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只要不属于那种罪行极其严重情形,均可酌情予以从宽。对那些畏罪潜逃,归案后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而隐瞒罪行、编造事实,庭审时百般狡辩、拒不认罪,甚至扬言要再次报复被害人、报复社会的被告人应依法严惩。六看民事赔偿。故意伤害犯罪侵害的是他人人身权,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都有明确的被害人,因此,案件审理时往往伴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很少有主动提出支付民事赔偿费用的,本人或家属支付赔偿款项时往往都期望人民法院在量刑上能够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解决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又反映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因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而对被告人适当从宽处罚,与社会上传言的“花钱买刑”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是在公权与私权相冲突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保护私权的表现,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保护程度。对于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适当从宽。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结合考虑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予以从宽。但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如买凶伤人的、伤害至多人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的,即使能够依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提出超过法定数额赔偿,也不能对其从宽。总之,故意伤害案件的现实特点决定了案件审理要达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应该通过上述的“六看”,综合分析每一起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严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形成宽与严之间的平衡,达到宽、严的良性互动,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周恩惠:《对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犯的思考》,载《河北法学》第2000-1期,第53页。[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论文开题报告

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教育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教育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幼儿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本文结合幼儿园工作实践,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阐述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使幼儿健康地成长的途径。

关键词: 幼儿;安全教育;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的发展一直受到社会关注。针对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几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不断出现,如:校车因超载翻车、教师打儿童、持刀砍人。研究表明,我国每年至少有十万名幼儿因安全事故死亡。学前教育对幼儿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是教育的启蒙阶段,良好的幼儿教育意味着成功教育的开启。想要孩童在幼儿园内愉快地学习知识、接触社会,首先就要保证孩童在幼儿园的人身安全问题。幼儿的生命安全是其健康成长的基础要素,唯有确保幼儿安全,才能谈长久的发展和幸福。所以,幼儿园除了承担教书育人职责之外,更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并要将其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以一个合理合法有效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确保孩子们得到安全可靠的成长环境。

1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幼儿园外部环境

幼儿园的外部环境可以从幼儿园的基础设施这一角度来说,幼儿园基础设施对于幼儿教育至关重要。幼儿园园舍问题的设置是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来设定,其自身的'建筑设计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如在选择园舍的时候必须远离各类污染物、交通方便、没有干扰且有利于家长接送。此外,园舍自身的建筑面积和各类安全通道都要符合条文规定。对于幼儿园的校车也要加强把关。

幼儿一日生活

幼儿在幼儿园中所经历的一日生活也会对幼儿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例如,幼儿在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事件等都会严重威胁幼儿安全。再者,由于幼儿园大多都是私人幼儿园,存在一定的利益需求,因此对于饮食安全的把关不到位。其中涉及到食品原料、食物存储、处理以及烹饪卫生和厨具卫生等一系列问题。

幼儿心理安全

儿童的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容易受到伤害,在很多情况下,孩子一旦受到惊吓就会给其心理造成很深的阴影。所以,幼儿园必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进行教育,让他们用一颗平常心面对身边的事情,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2幼儿园安全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

教师安全责任意识差

虽然我国对幼儿的安全问题十分看重,多次下达明确条文去规定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幼儿教师都有足够的安全责任意识,还是存在很多幼儿园教师因为工资问题、身体原因等忽略自身的责任意识。

家庭的过度保护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都是仅仅通过语言的教育告诉他们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样的过度保护,对于理解能力还未达到一定水平的孩子们来说,事实上是一种束缚。这使得他们仅仅在理论上记住了一些道理,但却并未真正地理解,一旦遇见紧急情况,他们并不能立刻反应过来,从而极易受到伤害,引起悲剧的发生。

幼儿园安全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幼儿园中存在着很多管理不善的情况,这是由于社会快速发展,而教育机构数目极速膨胀,管理制度跟不上的教育机构数目疯狂增长。在这一种情况下,管理不善、安全制度不健全也逐渐成为幼儿园管理中常见的现象,如:在幼儿园管理中出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制度无法及时有效地落实、安全设施不完善以及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排查不完全等。

3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措施

提高幼儿教师的重视程度

首先幼儿园负责人应该认真学习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起到领导作用,从而提高幼儿教师对幼儿安全的重视程度。所以想要保证幼儿拥有一个安全的成长学习环境,那么法律意识的普及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我们还要增强幼儿教师的责任感,让他对自身的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提高幼儿教师的工作素养,增强幼儿教师的耐心与责任心。

健全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体系

切合实际、有效可行的计划对于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度来督促园长,让其尽心尽力地改善幼儿园的内部环境,为幼儿提供一个更为完善和健全的幼儿园环境。在制度的贯彻执行上要强硬有效、多管齐下。在完善和健全幼儿园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与警方合作,公安机关的帮助与支持会大幅度地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程度。此外,在建立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时候还可以邀请幼儿的家长进行参与,开展一个家长支援保护行动,让家长亲身加入到幼儿的安全保护行为中。总而言之,幼儿园在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最好以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者相结合,多种管理措施和手段有效强硬的施行,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幼儿园的安全设施

对于幼儿阶段的孩子,他们自身的安全意识较差,自身的安全防护也不足,这就需要幼儿园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活动空间,由此可见,加强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幼儿园的活动道具以及课桌椅的选择上,要尽可能选择没有棱角的,再者,活动场地可以加固防护层。现在,很多幼儿园都做了安全准备,比如:对课桌椅做了护边工作,对活动区域覆盖了塑料泡沫。

家校合作,共建安全

在幼儿的安全教育方面,家庭也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责任。只有家长对安全问题重视起来,才能够使孩子提高安全意识,注重自身的安全。当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家长可能无法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所以,把家庭和学校联结起来,教师可以及时地向家长反映幼儿在校情况,利用家长接送孩子的课余时间来给家长们宣传一些安全知识,并共同商讨有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对策,双管齐下,共同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也是非常必要并且有效的方法。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由此可见,安全是幼儿健康成长的首要保障。实施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是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也是幼教工作者的首要任务。那么,如何把这些简单的安全防护意识教给幼儿,让幼儿有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技能?如何解决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我园以幼儿的一日生活为基点,以安全教育日为重点,采用经常性与及时性相结合,针对性与随机性结合,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一、上好入园安全教育的第一课

每年的9月份,小班新生入园。入园的第一个月幼儿最易出现抓咬行为。出现的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孩子在家里养成了喜欢抓咬他人的不良习惯。二是因为现在的孩子独生子女较多,在家里家长过于宠爱,到了幼儿园后看到别人的玩具就要去抢,抢不到就去抓或者咬其他小朋友。这是由于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的。刚进小班,他们的语言交流能力与表达能力相对较弱,想的事不会和别人说,而是直接用动作来表示,所以就会去争抢。三是由于小班幼儿刚刚尝试离开家独立生活,极易产生分离焦虑。这也导致了孩子会情绪激动,打其他的小朋友。我们的老师都不注意被孩子打过或咬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每学期在报名结束后,开学前都会召开一次小班新生家长会,小班老师和家长要一起参加会议。在家长会上我们会告诉家长小班幼儿容易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同时通过安全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如请家长关注自己有抓咬不良习惯的孩子,教育他们不能去抓其他小朋友,同时要和老师说一下,让老师留意,防止他们去抓咬。二是树立教师的亲和形象。有的家长当孩子不听话,没办法时会拿老师来吓唬他们,这样造成了孩子入幼儿园的惧怕心理,有需要不敢和老师说。三是万一发生抓咬等现象及时和老师沟通,同时理解这是孩子们的正常行为,年龄特点所致,而不能让事件升级。四是教育老师要特别关注孩子的行为,提供的玩具数量要多,避免孩子们争抢。经常检查孩子们的身上、脸上。五是要求老师对孩子进行日常礼貌教育。如利用小班孩子喜欢的绘本故事《你好》《一个接一个排好队》等帮助孩子学会和小朋友礼貌地交往、有序排队等待等交往技能。实践证明,开学第一课防止小班小朋友受到抓咬等伤害是极其有效的。这样的开学第一课极大地降低了小班幼儿第一个月的微小事故率。

二、渗透好一日活动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长期的教育内容,仅仅开展几个活动是不够的,他需要与一日生活有机的结合和渗透。我园坚持通过晨间谈话、话题活动渗透、个别教育、游戏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及时性、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一日活动中发现孩子中出现的打闹推挤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指出并组织全体幼儿谈话,帮助孩子认识到这些不安全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从而使孩子形成正确的安全行为。再如当孩子由于行走、玩游戏等出现小伤时及时请这些孩子现身说安全,以自己不小心或错误玩法造成伤害的具体事例来强化孩子们的安全意识与行为。

在家长开放日时,有计划地将安全教育内容转换成亲子游戏的一部分,让孩子与家长在共同游戏的过程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护技能。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结是安全教育的一个好时机,例如;晨检、午检、散步、盥洗、户外游戏、自由活动等,我们时时抓住时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晨检时保育员应仔细检查孩子的口袋和书包找找是否有比较尖锐的物品,以防孩子在午睡和户外活动是塞进口、耳、鼻等器官;再如进餐时保育员应提醒或帮助孩子们饭前要洗手,以防病从口入,保证吃饭时不说话以防咽着等;在户外活动时教师要带领孩子整理衣服是否整洁,在活动时应控制场面不要乱跑,不因活动量失控而碰伤、摔伤,告诉幼儿在大型玩具时不要拥挤,不要推,要守规则知道慢慢等待排队,有秩序。同时利用散步进行随机教育,可以问:“你找不到家怎么办?被别人拐怎么办?”给孩子提供一个能提出许多“为什么”的机会,进而引导他们自己去发现,去学习,去寻求答案,从而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些与日常生活有机的安全教育渗透,不仅可以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与不幸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为幼儿安全行为能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组织好重要主题的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日”“ 5·12防震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重要主题活动中,我园都认真制订活动方案,周密布署,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成效。如在“安全教育日”中,幼儿通过玩“我是交通小警察”和“辨别谁对谁错”等游戏,懂得了一些交通规则。在“11·9消防日”主题活动时,老师先和孩子们一起讨论消防演习有哪些步骤,怎样离开火场,有哪些消防用品。其次通过设计各种游戏,亲身体验实践消防知识,练习使用灭火器材,学会逃离火灾现场的一些动作和自救技能。最后通过组织全园性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让孩子亲身实践和检验他们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帮助他们真正掌握火灾逃生的方法。

另外我们还利用网站、宣传橱窗、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对幼儿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与宣传,形成安全教育合力,让家长主动参与对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切实将安全教育的内容延伸到每个幼儿家庭中。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头等大事,安全是工作底线。无论是安全的主题活动,还是生活中有机渗透,目的只有一个——让孩子们树立安全意识,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快乐。安全教育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一直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充分抓住每一个细节将安全教育工作做充分,让家长满意,让孩子得益,让社会放心。

预防幼儿园意外伤害的方法: 1、提升孩子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了解保护什么?怎样保护? 2、提高孩子的动作发展水平。根据调查显示,受到伤害的孩子往往是那些动作发展不好的孩子。其原因是孩子中心不稳、平衡感不好,所以遇到紧急情况身体一时反应不过来或是无法控制,就很容易造成伤害。因而从孩子刚上幼儿园,我们就鼓励孩子积极参与体育锻炼,针对个别孩子动作发展差,来进行动作指导。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活动中提高身体灵活性、反应能力、控制能力等。 3、养成良好的常规习惯也是减少幼儿园意外伤害的途径之一。孩子在活动中,如能自觉听从教师指导,有次序的进行活动,会大大降低意外伤害的可能。 意外伤害的处理方法: 1.摔伤和骨折 如果幼儿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身上、头上磕青了,或起来包,那就是淤血了。这时不要急着给孩子揉,因为越揉淤血越厉害。(可以涂点化瘀、消肿类的药物,)如果头朝下摔了下来,要注意观察幼儿有没有脸色发白、眼神发直、爱睡觉、呕吐现象。如果出现这些现象可能是脑震荡,要立即把幼儿送医院。如果幼儿摔倒后,胳膊不能动,或者不能走路了,很可能出现骨折了。这时切记不要去揉、捏,试图把变形或弯曲的肢体弄直,这样只能加重骨折。 2.烫伤 轻度烫伤的处理方法:如果是面板表面的烫伤,能够做好紧急处理,不会留下任何伤痕。先用冷水冲洗烫伤部位20分钟左右,使面板冷却可缓解疼痛,减弱红肿程度,防止形成水泡。如果水泡已经形成了,不要弄破,也不要往患处任何药膏和药水,可在上面置一块清洁、无绒毛的纱布之后用抗生素药膏涂抹,以免受到感染。 在预防孩子意外伤害的同时,我们可以给他们买保险,来预防不测,听说人人保险,不错,对孩子也有保障。

没别的办法 小的时候眼睛不离的看着 大一点懂事了教育他注意安全 培养好的安全意识

① 电插座附近不能放床或椅。插座上应贴胶布或装安全罩,以免触电。 ② 不给孩子玩钮扣、豆子或其它小东西,以防止进气管里。孩子的玩具最好比口大。 ③ 孩子外出给孩子穿色彩鲜艳的衣服,特别是黄色的,因为人眼白天对黄色最敏感,黄色的远视感很强,汽车司机很远就能看见,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④ 平时刀等锋利器具要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孩子使用这些器具时,大人要在旁边。孩子的玩具不要带刺、带尖,以免扎伤。 ⑤ 门上不宜加设弹簧,以免挟伤。 ⑥ 4岁以前小儿的床应有床栏,床栏的插销应在小孩手伸不到的地方。 ⑦ 年龄幼小的孩子,最好采用扣纽的裤子,不要装拉链,不然男孩的生殖器官容易被裤子拉链拉伤。较大的孩子家长要督促孩子认真穿衣服。 ⑧ 父母带孩子到公园玩秋千、滑梯,要格外注意,注意孩子的一举一动,如发现有危险,要马上禁止。孩子玩得高兴,乐极忘形,疏忽了安全和不遵守规则,意外因此时常发生。像从滑梯的高处急速冲落,不慎触着地上而受伤,或从梯上跌下。此外,最常见的意外就是孩子被秋千撞伤,孩子在摆动的秋千附近跑来跑去,最容易被秋千撞著,变成面肿和头部流血。严重时可引致头骨碎裂。做父母的要小心,勿让孩子太接近活动的秋千旁。

1、了解工作和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意外伤害事件都有哪些; 2、加强针对性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3、健全各类安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措施。

做到以下几点,就能很好地预防事故发生: 一、清除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强化责任,提高教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 注重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 望采纳,谢谢

加强幼儿园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保持时时刻刻有管理人员在幼儿身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预防;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投入,幼儿食品符合卫生要求;与幼儿园订立安全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

之所以称之为意外,正是因为不可控制。只能通过平时良好的生活习惯, 例如早睡早起、不吸菸喝酒、不酒后驾车等等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 尽量避免高危活动,不在人群多的地方活动等等。 满意请采纳,有问题可追问或私信,谢谢。

关于故意伤害论文范文资料

1、引言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本科汉语言文学类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论文主体部分字数6000-8000。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10篇。并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2、编写要求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mm,下边距为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为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页共×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五号宋体。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4、前置部分 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题名: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一般不宜超过30字。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题名页置于封面后,集资列示如下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 学生姓名(××××××××三号黑体) 学 号(××××××××三号黑体) 指导教师(××××××××三号黑体) 专 业(××××××××三号黑体) 年 级(××××××××三号黑体) (××××××××三号黑体)分校(学院)(××××××××三号黑体)工作站 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要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题名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目次页:目次页由论文的章、节、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起一页排在摘要页之后。章、节、小节分别以、等数字依次标出,也可不使用目次页。 5、主体部分 格式: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主体部分必须另页开始。 序号 毕业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 1、×××××××××××××××(三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小三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四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①×××××××××××××××××(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1)×××××××××××××××××(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a、××××××××××××××××(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号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式)等。 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 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一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一左对齐、占页面四分之一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 结论: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是学位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4]……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故意伤害罪思想汇报范文打架思想总结 思想汇报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写下这份思想认识, 虽然,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并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领导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领导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酒后大打出手,致他人伤害。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是别人,害的是别的家庭。其次,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重他人,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酒后伤人,直接造成了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个成年人,一名接受过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根据案件提供的情况,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故意伤害后社区矫正不守规 撤销缓刑狱里蹲2020年7月2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考虑其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年7月22日,执行机关济南历下区司F局依法对徐某某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内,服刑罪犯徐某某本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却多次触犯条例,屡教不改。执行机关于20**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20**年8月初,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未经为按要求上交月度小结思想汇报,存在重复单一,内容摘抄于网络。对其作出第一次警告,随后提升监管级别加强对徐某某的监管教育;执行机关认为,徐某某服刑在矫表现极差,在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和多次训诫谈话后仍不改正,且徐某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极大,对其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已失去效果和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认为,罪犯徐某某未按要求书写思想汇报,存在内容重复单一,多次违反法规,不配合接受监督管理,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法官说法:济南高F院提醒:缓刑制度能够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威慑的同时,避免被执行短期自由刑而造成的与社会脱节、罪犯间交叉感染等弊端,发挥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社会作用。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书、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真诚悔过。

论某某故意伤害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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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法学方面的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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