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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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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论文5000字

21世纪,国防已经是国家最基本的保障。如今,美国已经部署了导弹防御系统,俄、日等国也接二连三的加强自己的军事力量,研制现代化武器,这是为什么呢?原来,都是为了加强国防。这是因为国防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我们伟大的毛主席曾说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呀,如果一个国家的国防实力弱,那么那个国家的政权就不可能稳定。伊拉克和阿富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要是伊拉克和阿富汗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美国还会侵略他们吗?没有强大国防的国家早晚会被任人宰割的。我们都知道1840年的鸦片战争,清朝的腐败无能,国防力量的薄弱,国家安全又如何保证。如果当时中国有很强的国防力量,那么中国就不会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国家的安稳都没能保障,人民就不能过上幸福安宁的日子。在我心中,国防还是和平的象征。如果每个国家都有强大的国防,那么世界上很少有战争。发展国防并非是去侵略其他国家,而是要捍卫自己国家的和平。我国作为联合国任理事国之一,有维护和平的责任,所以必须有强大的国防力量,才能维护世界和和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呀我们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发展离不开国防建设,我们从下应好好学习,将来投身于国防事业,为祖国拥有强大国防而努力奋斗吧!2. 国防在我心中尽管已经远离了金戈铁马饮水河,尽管已经用不着再醉里挑灯看剑,尽管现在我们已经意气风发走近新时代。可是,朋友在你的心中是否还有着一片绿色呢?这绿色是硝烟散尽后对阳光的述说,这绿色是悬挂在和平年代耳边的警钟,这绿是流动在二十一世纪中国版图上吉祥的风——国防。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不断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社会也变得更加文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素质也越来越高。和平与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主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防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值得重视,在这个和平的年代里显得多余了。可是,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无论多强大的经济也会化为乌有。我们没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美好愿望和宏伟蓝图,可是罪恶的子弹还在威胁着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威胁到全世界的和平。人民军队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没有国防,就不会有和平稳定的发展局面;没有国防,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无法保障。曾几何时,过去旧社会的中国任人欺凌,祖辈被人欺侮。当我想到这些时,我的心中就有一训说不出的感受,因为屈辱的历史让我们永世难忘-----腐败清政府被帝国主义列强打败后被迫割地赔款,签定不平等条约;日本侵地军在中国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我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防事业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引以为自豪崇高的事业,而从事国防事业的人是我们新时代最值得尊敬,最可爱的人。当今的中国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幸福美满,国泰民安,这全靠我国有一支值得人民信赖,给人民带来安全的人民军队,有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国防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是独立自主地行使外支权的强大后盾,是保证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支柱。没有国防,就没有国家的安全“没有国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存,生命就没有保障。国防,你是我们中国人骄傲的资本,你是我们中国人美好 未来的保证。国防,你在我心中。请让五星红旗的旗帜永远高高飘扬在世界的东方。加强国防教育,爱我中华 国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现在的世界还不太平,因此加强国防教育,建设强大的国防,是时代的要求。国家领导人明确提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 我们青少年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通过参加国防教育能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从而增强对国防的义务感、责任感和坚决保卫祖国的坚强意志。 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这是和平年代历史对现实的警醒,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怎能忘记那段沉重屈辱的历史?八国联军入侵中国,还不是因为当时国力薄弱,清政府腐败无能吗?到头来落得个割地赔款,卖国求荣的下场,园明园被洗劫一空,多少珍贵的文物流失海外,这是多么沉痛的教训啊!俗话说落后就要挨打,只要我们国力强盛,军事过硬,众志成城,就能立于不败之林。 爱国主义教育是国防教育的永恒问题,国防教育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最生动的话题。我们应该牢记无数先烈们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不惜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邱少云、江姐、董存瑞等先烈的名字将永远刻在中国历史的丰碑上,二万五千里长征,更让世人见证了中国人民坚韧不拔、不屈不挠的精神,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财富,激励着我们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国防意识。 我们青少年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有了丰富的知识,我们才能制造出世界上一流的武器装备,才能令垂涎中国的列强望而却步。在和平年代虽然没有真枪实弹的锻炼机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近距离感受战争,比如在革命纪念馆有一些模拟战场,通过高科技声、光、电再现战争场景,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让人震撼不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日本侵略者虽然有着比中国先进的武器装备,但是最终还是被勇敢的中国人民赶出了中国,因为中国人民知道国家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被人践踏是一种耻辱,所以他们团结起来,万众一心,加强国防,谱写了一曲胜利的赞歌。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必须切实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发展方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一、在发展基础上,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始终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包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内的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了,国防建设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用这一科学观念看待国防建设就会发现,国家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是实现国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体而言,经济发展将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的全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将从总量基础、技术基础、体制基础三个方面对未来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强大支撑。因此,要保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使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获得源源不断的资源保障,根本前提是确保国家综合实力提升过程的延续性。如果我国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受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因素的破坏和阻断,那么,这种损失对中华民族将是历史性的。二、在发展模式上,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路子,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融合式发展”必须依据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地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系之中,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同建设,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高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新路子,实现经济效益、国防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说,就是重点做好“七个纳入”: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军队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体系;将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将军事斗争准备需求和战场建设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将军事人才基础教育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军队生活服务保障纳入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将国防动员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行“融入”发展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改革阻碍“融入”的体制,建立健全“融入”机制,制定有利于“融入”的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问题。三、在“三化”建设上,以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威慑和实战能力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全面发展”坚持把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全面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互动性和持续性都很强的实践发展过程。在“三化”建设中,任何一项建设的质量和效果,都有着影响全局、牵动整体的作用。在处理这一重大问题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统筹好五个重大关系,即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的关系、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的关系、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的关系。处理这些重大关系的核心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军队战斗力。在这方面必须具有强烈的紧迫意识。走在世界军事变革前列的美军提出:“像作战一样训练,像训练一样作战”,作战和训练是一体的。仅美军太平洋舰队所属部队一年在亚太地区就要训练和演习1500多次。为此,我们应当形成一套真正把作战训练作为中心工作的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度。四、在战斗力生成上,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重点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科技发展”科学发展的巨大动力在于科技创新。要着力推进军事理论创新、军事技术创新、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武器装备的关键技术特别是国防核心技术,靠花钱是买不到的。长期依赖于人必然会受制于人。事实说明,坚持自主创新,是实现我国科技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应当以能力建设为基础,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成“小核心、大协作”、高水平、可持续的新型产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实施转型升级战略,提高国防科技产业的综合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着眼长远,必须使多数军工单位逐步、稳妥地融入社会,逐步实行依托整个社会的“大协作”,即完成从独立、封闭的“橄榄型”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向寓军于民、高度开放的“哑铃型”结构的转变。五、在建设主体上,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本发展”现代战争是体系与体系之间的对抗。而这个体系对抗的背后,是军事人才质量和知识含量的对抗和较量,更进一步说,是人才制度政策的竞争和较量。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从国家安全、市场经济、军事变革、法制社会等重大时代背景出发,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以人为本”进行准确定位和系统筹划。否则,要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是不可能的。为此,应当根据部队建设环境的变化,准确把握军队贯彻“以人为本”的含义。必须看到,在现阶段,和平环境使官兵的价值作用问题凸显出来,信息化环境使官兵的能力素质问题凸显出来,市场经济环境使官兵的切身利益问题凸显出来。这在客观上要求部队建设更加关注人的因素,切实把“以人为本”上升到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来认识。这就需要我们对“以人为本”有新的、全面的认识。其一,人是社会的人。我们党强调社会发展文明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其中也包括军人。尤其应当从收入上把军人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其二,人是军队的人。在军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必须体现军队的特殊要求。要防止这样的倾向:一讲关心,就放松管理;一讲严格要求,就忽视官兵需求。应当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养战斗精神统一起来,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其三,人是发展的人。现在官兵的岗位在变、需求在变、素质在变、思想在变,因而贯彻以人为本的目标、内容、方法也要跟上官兵发展的变化。六、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注重制度创新,依靠体制机制解决问题,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稳定和有效发展”国防预算制度的创新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创新任务。其核心涉及国防投入的两大问题:“规模适度”与“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就是根据社会经济的承受力和国家安全需求确定国防建设投入的规模。首先,应以世界国防费的平均水平和多数国家的投入水平确定投入基准;其次,应以大国开支水平对基准投入水平进行适度矫正;最后,再以国家特殊安全需求对投入比重进行微调。这样确定的国防开支水平,既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又可为加速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据此,我国国防费占GDP的比重应当保持在—之间比较合适,最高也不应超过3%。“结构合理”,主要是指现有的经费投入能够形成最具有战斗力的费用结构。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提高国防建设投入效益最本质的含义就是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能体现信息化国防建设的重点方向上去。这涉及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变传统的“陆战型”、“近战型”、“本土纵深防御型”的力量结构及其相应的费用结构,按照立体攻防、远中近能力合理搭配和非线式、非接触、非对称作战要求,调整资源配置方向,逐步形成反映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军兵种费用结构,实现军队建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实现“适度发展”和“有效发展”关键靠现代国防预算制度,这是解决制约军费效益的结构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的根本举措。国防预算制度是国家在资源配置及其管理上实现其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的基本手段。我国国防预算制度的目标模式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军情,体现军委战略方针,适应新军事革命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需求牵引、程序决策、体系统一、规范运作、管理严格为基本特征的规划—计划—预算—执行制度。

国防意识是一种自觉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集中展示,是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全面体现。战斗精神是国防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战斗精神是军队特有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气质特征,是军人素质和觉悟的集中展示.战斗精神对全民国防意识具有极强的导向功能。长期的和平环境容易使人产生松懈麻痹思想,淡化国防意识。在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国防”观念,牢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不断增强关心国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社会参与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培育战斗精神提供有力的支撑。军队战斗精神的培育,则应重点围绕爱国奉献、坚定信念、敢打必胜等核心内容,锻造高技术条件下军人过硬的战斗气质,使全社会学有榜样,推动全民国防意识的提高。世界军事变革风起云涌,对我国而言,安全和主权永远是第一位的,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周边环境最复杂的国家,也是面临的安全威胁多元化的国家。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发展,强化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就尤其重要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主流。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民族冲突不断,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尚未形成之前,各种势力的斗争日趋激烈,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然存在,世界并不安宁。在新的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不断深入。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面临的国防压力也不断加大,部分西方大国不愿看到中国的强大,想方设法阻扰中国的前进。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学校,必然要为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人才的准备,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从小树立青少年报效祖国的意识,培养保卫祖国的强大后备军,是我们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国防意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关系到青少年能否成为祖国和人民所需要的合人。 俗话说,“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安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被干涉、主权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割,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 在中学阶段适时进行国防教育,是党中央的一项英明决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在完成科学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一.强化信息时代的大国防观信息时代的全民大国防观念,是信息时代的军事斗争和国家的防卫任务、防卫意义、防卫方式以及相应的防卫特点在人们脑海中的综合能动反映。从一定意义上讲,国防观念的精神作用,在有些特定的时候、场合,比国防建设中的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等物质的因素显得更为重要,没有牢固的大国防观,就没有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的有效转化,国防现代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谈。因此,把大国防观看成是团结各族人民、捍卫民族利益的"向心剂",引领人民克服艰难险阻,自觉关心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风向标"毫不为过。大国防观涵盖了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诸多方面,较之传统的国防观,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都有了极大的扩展。海洋国防观、太空国防观、网络国防观之类的新概念层出不穷,既生动又丰富,这就为我们的军事新闻宣传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和源源不断的题材。***同志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党的十四大、十五大都提出要"抓好全民国防教育"。这是党中央在国际风云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舆论引导重要喉舌的军事新闻宣传理应在这上面做足做好做够文章。二.保持和平时期的全民忧患意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千年来被反复证明、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有保持足够的忧患意识,看到面临的种种威胁,才可能有励精图治、奋发向上的勇气和决心。军事新闻领域充满了血与火、光荣与耻辱,是进行忧患意识教育最理想的媒体平台。为了让忧患意识能深入人心,军事新闻宣传不仅要注重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而且要更加注重对可能出现的危机的预警报道,哪怕是真实的情况在眼前看来并不那么危险。舆论的危机报道对于调动群众的警惕性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盲目乐观,只看到自己强大的优势,不思自身的不足和未来的艰难,只求眼前过得去,不求长远过得硬,最终只会导致严重的危机。以有关军事技术发展的报道为例,在以往的军事新闻宣传中,较多的是以我军的现有装备与解放战争乃至其之前时期的装备相比。这样比,虽然有利于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树立敢打敢拼的信心,但是如果一味沉浸于此,很容易滋生盲目乐观的情绪。因此,在宣传报道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与先进的外军相比,以认识差距,学习经验。三.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防教育工作,营造支持国防的浓厚氛围,加快国防教育基本建设,推动国防教育发展创新,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运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居安思危、关注国防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安全形势教育,宣传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着眼促进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深入开展以热爱祖国、振兴中华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使国防教育更好地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充分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有利时机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热爱国防、关心国防、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增强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这是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必然: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各项国防义务。国防教育实际是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是民族精神和气节的教育,是唤起人民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的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别是学校,国防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是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的灵魂,是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提高公民国防素质的基础工程和中心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这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需要,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国防后备人才的需要。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泰才能民安,这是被历史证实的真理。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不仅仅是军事力量的较量,也是综合国力乃至民族凝聚力的较量。今天的中小学生无疑是明天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因而,在和平的条件下,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钢铁长城的基础,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总之,在新世纪初叶,可以预见,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对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就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能从容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从而确保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把我国发展成经济、国防实力雄厚,能够对世界事务拥有决定性发言权,具有抑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全球性强国。

国防建设是整个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实现我国“富民强国”的重要保障,又是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中国国际地位的根本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结束了有国无防的历史。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后,国防力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当前国际形势并不太平,强权政治、霸权主义依然存在的形势下,西方国家把中国视为潜在的“全球对手”,周边国家纷纷加强军事建设,对我国采取“防御”措施,我国周边的军事环境、安全环境十分严峻。 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真正的富强。 一、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的军队。针对我国海岸线长、邻国多的情况,不仅要建立强大的边、海防,而且要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高度机动能力的军队,确保国家在任何方向上遭到侵略,都能迅速投入交战,并取得胜利。 二、集中科技力量,重点解决武器装备技术问题。当前我国国防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与美俄等国家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高精尖武器人家对我们实行禁售。因此我们要集中科技力量,自力更生,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提高我国的武器装备技术水平。 三、不断加大国防投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尽管我国的国防投入近年呈增长的状态,但占财政支出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占GDP比例维持在%左右的较低水平,国防费总额仍低于世界一些主要政治、军事大国水平,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只有不断加大国防投入,建立强有力的现代化国防,才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才能确保经济发展成果不被别国掠夺。 四、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国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和经济的发展。要从小抓好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增强全国军民居安思危的国防警觉和一旦强敌压境全民族同仇敌忾消灭敌人的精神准备,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良好氛围。

国防教育论文5000字

国防是国家为了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同意、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国防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国防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有关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之间关系的几点思考》 摘 要:统筹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依托驻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谋划"国防建设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军队人才和地方人才"兼容发展的发展思路,在全面规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中构建与"市场"环境和"战场"需要相适应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机制,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全方位、多层次的融合,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兼容、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实现既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又增强国防整体实力的双赢局面。 关键词:协调;发展;国防建设;经济建设 一、综述 军队和地方各有自身的优势,我们要科学筹划,综合运用合理配置军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使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在结构、布局、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在融合。对那些具有通用性的资源,要尽可能做到军民合用,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军用技术转为民用、军事设施的军民共用、国防科技工业的能军能民等。同时,针对军地资源的异同,我们要发挥优势,实现二者共同发展,促进整体实力的提升。 统筹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是解决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内的所有问题的重要前提和物质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才能不断发展。而国防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大、巩固的国防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实。要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自觉在大局下行动。要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之中,依托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强国之策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来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的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拥有政治权力以及构成这种权力的武装力量,雄厚的国家综合国力是国家强大的基础,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通过国防建设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目标,通过经济建设把国家的综合国力搞上去,两个方面统一于建设强大国家的目标之中。从国策上来看,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现代化建设既包括经济建设,也包括国防建设;祖国统一既有赖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强大的国防力量;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要靠包括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强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并把这一方针放到了国策的重要位置。从实践上看,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与否事关国家的强盛与安危。两者协调,则国强;两者失调,则国危。不谋经济发展,不但成不了富国,国防建设也会成为空中楼阁,失去支撑和基础,国家最终也强大不了;反之,只谋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得再好,即使可以成为富国,但如果忽视国防建设,仍然不能成为强国。 (二)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强军之道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既要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又要具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强大的军队,离不开高素质的人、先进的武器装备、合理的结构及科学的理论。一方面国防建设是建设强大军队的主要途径,而经济建设又是国防建设的基础,经济建设搞不上去,就无法建设好国防,建设强大军队的目标也就难以完成。另一方面,加强经济建设能够为军队建设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也会为军队建设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在世界历史上,大国的崛起,特别是在开拓世界市场的过程中,都为建设一支强大的军队既提出了强烈的需求,也提供了重要的机遇。英国为了控制海外贸易和世界市场,建立了以海军为支柱的世界级军队。美国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也建立了一支称霸全球的军事力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在着力完成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胡锦涛提出新世纪新阶段军队的历史使命,对建设强大军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建设强大军队的极端重要性,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增强坚持这一方针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驾驭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能力,加速推进军队建设的进程,在富国的过程中,实现强军的目标。 (三)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国家和平崛起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六大 报告 明确指出:“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能否实现和平发展,能否顺利地实现宏伟的发展目标,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是否有一个和平、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而和平、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必须以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作保障。只有军队强大了,威慑力增强了,才能为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才能维护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才能争取到尽可能长的和平建设时间。因此,面对复杂而又多变的外部发展环境,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必须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军事上的强大威慑力,保证人民军队在任何时候都能从容应对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考验,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国家的和平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陈胜武,叶信产.积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05,(5). 国防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关于加强大学生国防 教育 的思考》 摘要:国防教育是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高校国防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政策偏向宏观、师资力量薄弱、大学生国防意识不强。为此,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手段和 方法 、合理定位。营造浓厚的校园 文化 环境,以强化国防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孔子说“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成矣”,他认为对民众进行军事训练可以提高他们的军事技能。孟子说“善教得民心”,孟子在答梁惠王问时从仁义角度阐述国防中的国家主体意识[1]。现代国防教育,泛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各种教育活动[2]。从更广泛、更精准的角度来看,现代国防早已超越军事角度,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社会领域,并形成一种“超限战”的国防思维及其各组成成分的多维结构关系。在当今新形势下,大学生国防意识的加强,必须以此为基本着眼点,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多层次无缝式教育。 一、加强大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 国防教育既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重要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在战争初期无一例外地遭到重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代史上第二次和平思潮盛行,公民的国防观念极度淡漠。因此,加强国防教育,必须让大学生真正懂得珍视和平的重要道理,必须构筑强大的国防屏障,方能赢得和平与稳定,必须充分认识到“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的含义,并转化为振兴民族、建设国家的巨大精神力量。实际上,当代大学生的国防观念意识淡薄已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近年来,国防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培养和研究已成为我国国防教育的重点和核心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的忧患意识 古人云:“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一个没有危机意识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一个民族必须随时认清国家安全利益所面临的危机,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应对危机、克服隐患的充分准备。随着相对和平环境时间的延长,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大学生在享受和平生活、追逐经济物质利益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淡化忧患意识。面对当今我国严峻的安全形势,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进一步增强的态势,大学生思想认识不清,对国家和民族缺乏足够的危机意识。因此,加强大学生国防教育,唤起大学生的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才能应付各种战争风浪的冲击。 (三)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实现国防现代化,人才是关键,教育是基础。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国防教育,不仅能使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而且能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现代军事知识,锻炼强健体魄,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国防人才,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学生的国防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国防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的国防素质,才能培养适应未来战争要求、具有高素质的大批国防现代化建设人才。 二、当前大学生国防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防教育偏重于宏观指导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非常重视高校的国防教育,2012年2月初,教育部提出要加强实践育人工作,其中再次对军事技能训练进行重点强调。但是,这些法令文件在各地政府和高校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影响到高校国防教育的实施效果。 (二)国防教育师资力量不强 目前,我国高校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师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全国仅有六所院校设有国防教育方向硕士点,隶属于高等教育学专业。同时,教师教学任务偏重,部分高校专职军事教师既从事教学,还要负责人民武装行政工作,很难有精力和心力专门从事军事教学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防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教育 措施 不完善,对国防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国防教育专款投入不足,表现在有些高校没有专门的训练实习基地, 军训 时学生全拥挤在一个体育场上,或校内马路和广场上, 射击 、战术课目难以实施。同时,技能训练时间短、内容单一,与高校所设置专业联系程度不够、专业化国防后备力量培养与专业教育脱节,导致整个技能训练质量不高、内涵缺乏,甚至有些高校为节省开支,未组建专门的国防教育机构,每年仅用一两次国防教育讲座来代替国防教育课程。这样一来,所制订的国防教育教学计划根本无法完全实施。尽管近年来,部分省份开展军事课课程建设检查评估,也制定了检查指标体系,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四)教学形式单一,难以激发学生兴趣 由于国防教育课程所占学分比例少,仅为理论必修课和技能训练课,各2学分,甚至部分高校未将课程列进课表,国防选修课大多处于滞后建设状态。受上述因素影响,高校的国防教育和学生思想实际联系不紧密,缺乏针对性,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不够,导致学生对军事理论课不感兴趣。 三、加强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开展国防教育的紧迫性 胡锦涛同志强调:“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国防建设”,使二者“相互促进”,要“形成全党全国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国防教育是公民的终身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看,高校国防教育发展已经具备良好的外部条件,重视程度日益加大,部分省份走在全国国防教育前列。如四川省军区2011年对全省本科高校进行军事课课程评估,有效地提升了各普通本科高校的军事课课程建设工作。作为教育工作者,不仅要认识到国防教育的重要性,而且要认识到大学生在国防上具有义不容辞的义务,提高其国防意识是当前强化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二)合理定位高校国防教育的地位 国防教育并非是孤立的一门课,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学校领导要重视,更离不开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协作,要科学定位高校的国防教育。为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工作,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建立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加快改变教研室及教师编制、有教学无考核、教育质量欠评估等状况,尽快促进高校国防教育迈向规范化、制度化[3]。国防教育的建设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自上而下的建设路径,也就是从国家到各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单位,这条路径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动;二是自下而上的建设路径,即各基层单位、院校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主动落实、分解和执行上级部门和国家的政策,这样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加强对口师资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手段 要推进国防教育教师合理定编、职称评定,并注重骨干教师培养,把现有教师队伍努力建设好。此外,后备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培养迫在眉睫,当前六所院校国防教育方向硕士点在职人员已于2011年停招,全日制国防教育方向研究生每年 毕业 人数仅有15人左右,不能满足专业化的人才累积需要。因此,必须尽快探索长效培养机制。要重点解决国防教育硕士点和博士点的适度规模建设,在学科归属和建设上增加各类资源投入。同时要改革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网络丰富资源,建立高校内部多层次国防教育体系,使国防教育及时跟上时代步伐。同时,邀请英模到校演讲,利用“双拥共建”活动等时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国防教育。 (四)营造浓厚的国防教育校园文化环境 校园文化是校园内师生员工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所积累形成的、共同创造的、具有学校个性特点的“物质、制度、心理”模式[4]。校园文化的隐性教育功能不可疏忽,它有利于增强国防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因此,在高校中应综合运用各种有效资源,全力提高国防教育的层次和品位,有效延展国防教育的发展空间。组建各种体现国防精神的社团组织,结合本校实际,建立校本国防教育课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以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国防教育潜移默化、深入人心。有学者提出,要将军事技能训练融入全学制阶段,而不应集中在两周时间,这是建设良好校园国防文化环境的契机,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得益彰。这种环境建设可以从学校历史、学科和专业设置、学校内部结构等角度入手进行分析,以期构建一个系统冗余少、功能强大的国防教育耗散耦合体系。 高校国防教育既是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军事变革形势下高技术战争时代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高校国防教育必须更新观念,在新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深入扎实推进国防教育,使大学生能从更广、更深的层次去主动思考国家的安全问题,这是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贾云生.新时期国防教育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1-2. [2]林杰.关于我国高校国防教育的研究[J].才智,2010,(11). [3]张国英.对普通高校国防教育现状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建设教育,2006,(2). [4]于峰.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实施策略的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 国防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试论高校国防教育》 摘要:和平与 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世界仍然动荡不安。大学生不仅担负着国家 经济建设重任,更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当前重文轻武的环境下,有必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国防 教育,以增强其国家忧患意识,提高其军事素质。 关键词:高校;国防;忧患意识;国防 体育 在国家少生优生等政策影响下,现在大多数高校学生为独生子女。他们在家长从小呵护下,相当大的部分成为温室花朵,白面书生;有些智商发达,而身体素质却奇差,柔弱不堪。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未来的社会责任承担者。更重要的是,他们还是担负着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世界虽以和平为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世界仍然动荡不安,美伊战争、黎以战争等地区冲突和小规模的战争便是明证。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军事素质,养成学生尚武崇军的良好意志品质,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中刻不容缓的急切任务。 首先,应该增强学生忧患意识,提高国防观念。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古罗马帝国由兴盛走向衰亡,其主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帝国兴盛时人们的尚武传统所培养的自信精神在和平环境下逐渐褪去,国家疏于武备,人们也以服兵役为耻。 中国也有类似的例子。唐太宗时,中国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尔后由于国内承平日久,各项军事制度日益废弛。到唐玄宗时,外患无穷,内乱横生。唐王朝开始走向衰落。宋朝皇帝只知“绿肥红瘦”,轻视武功,终于亡国;清朝“国困、民穷、兵弱”,带来的是腐败和衰亡。所以,国力强盛、武力强大者国防盛;凡全民重视国防,社会崇尚武功者国防强;凡兵民相合,全民皆兵者国防兴;反之则弱。纵观古今中外,无不如此。 中华民族有着不畏强暴、为国捐躯的传统美德。清末民初军国民教育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文弱积习,增强了人们的尚武崇军观念。尚武崇军的观念和不畏强暴的传统美德相结合,中华民族变得更加团结和强大。全国人民英勇顽强,不屈不挠,同反动统治和外来侵略者进行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获得独立,并逐步走上强盛之路。但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后,许多人意志消沉,“刀枪入库,放马南山”,国防观念淡薄。随着和平时间的延长,人们的国防观念日趋淡化。在经济意识占主导地位的当前,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随之有所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占有一定市场,新中国成立后的尚武崇军思想逐渐淡化,影响国防教育的开展。这一系列的观念难免影响到学校与学生。学校中受升学率等各方面因素影响,长期“重文轻武”;学生本“不识愁滋味”,对学国家大事更显得天真无邪,国防观念、崇军拥军的观念相当淡薄,许多学生不了解国情,不从事体育锻炼,整天埋头于书本,久而久之,都“冉冉如弱女,温温如菩萨,戢戢如驯羊”。中共中央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曾指出,“应当加强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并特强调“不能搞一阵风”,不能形势紧张就搞,形势缓和就不搞。他还强调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的教育,不能光靠一两个部门,“必须由党、政军各机关,工青、妇各群众团体,教育、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式等各部门通力合作,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的大系统”。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日关系降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点;霸权主义、恐怖活动有增无减;台独势力负隅顽抗,挟洋自重,拒绝和平统一,不断增强台独攻势,大肆扩充军备,甚至提出了“先发制人”的战略主张,妄图以武拒统。在这样一个国际、国内背景下,我们不能不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不能不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而国防教育是加强国防建设的基础工程和增强国防实力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国防教育,才能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增强忧患意识,积极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才能凝聚人民群众的力量,有效动员人民群众参军参战,发扬人民战争的传统。尤其在我们经济、技术、武器装备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重视爱国尚武精神的培养,将这种精神注入民众意识并变成自觉行动,增强全体公民的斗争意志,就能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始终保持一种奋发向上的活力,进而弥补战争物质方面的不足。因此,我们不仅要继承发扬这一民族的优良传统,更要提倡和宣扬具有时代特色的献身思想,把培养爱国尚武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强化这种精神的储备。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既是现在的受教育者,又是未来知识与观念的传播者,担负着双重使命。在当前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对大学生的国防教育,强化他们的国防观念和意识,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国防建设的重视程度,从而达到建设强大国防的目的。 其次,应该加强国防 体育建设。国防体育是指寓国防 教育于体育活动之中,通过国防教育与体育活动的有机结合,达到增强人民体质,加强国防建设的双重目的。广泛开展大学生的国防体育活动,加强国防体育训练,增强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对于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保卫祖国、巩固国防,夺取未来反侵略战争的胜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军事家、教育家、思想家都十分重视通过 体育运动 为军事斗争服务。恩格斯认为,在学生当中开展体育训练,可以促进学生体力和智力 发展,这些学生入伍之后,“士兵的质量就会提高两倍”,军队的战斗力和国防建设也就在无形之中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日常举行的许多体育比赛项目,如射击、 游泳 、跑跳、投掷、骑马、 跨栏 、 拳击 、击剑等都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有些则是直接从军事活动演化而来的。组织与国防有关的各种体育活动,举办各种军事体育竞赛,使学生达到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各类人员的体育标准,以增强其身体素质,磨练国防意志,这是国防体育的根本任务。国防体育不受职业、年龄、性别的限制,具有最广泛的普遍性,是国防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 中国成立后,国防体育被正式列为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1952年成立了国防体育协会,1956年经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建立了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国防体育活动遂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起来。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奥运会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但在全民健身、对高校学生的体育教育,尤其是国防体育上做得非常不够,因此,我们应在加强全民体育活动的同时,着重加强对高校学生的体育训练,广泛开展射击、武装越野、定向越野、武装泅渡、军事 野营 、跳伞、通信、航模、舢板、负重登山等活动,使国防体育成为一项既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又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的重要活动。 保卫边疆,捍卫祖国,维护社会稳定,已不是军人独有的责任。在 现代战争条件下,每个公民都应尽其责任。身为知识分子的大学生,肩负的责任更为重大。因此,应把国防教育、国防体育推广到各级高校,把学生感奋起来,凝聚起来,将革命英雄主义推广到全社会,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爱国、崇勇、尚武、拥军的良好风尚,增强学生的忧患意识,提高学生的国防观念。 参考 文献: 1.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第4集,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18页。 2.陈记云主编:《国防教育通俗讲话》,北京: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江泽民:《国防教育应纳入思想教育总体系》,《解放军报》1988年10月25日。 4.任连奎主编:《国防教育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47页。 猜你喜欢: 1. 有关国防教育论文范文 2. 有关抗战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3. 关于大学生国防军事理论论文2000字 4. 关于2016-2017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浅析国防教育的相关论文 6. 关于国防教育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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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意识是一种自觉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集中展示,是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全面体现。战斗精神是国防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战斗精神是军队特有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气质特征,是军人素质和觉悟的集中展示.战斗精神对全民国防意识具有极强的导向功能。长期的和平环境容易使人产生松懈麻痹思想,淡化国防意识。在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国防”观念,牢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不断增强关心国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社会参与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培育战斗精神提供有力的支撑。军队战斗精神的培育,则应重点围绕爱国奉献、坚定信念、敢打必胜等核心内容,锻造高技术条件下军人过硬的战斗气质,使全社会学有榜样,推动全民国防意识的提高。世界军事变革风起云涌,对我国而言,安全和主权永远是第一位的,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周边环境最复杂的国家,也是面临的安全威胁多元化的国家。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发展,强化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就尤其重要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主流。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民族冲突不断,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尚未形成之前,各种势力的斗争日趋激烈,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然存在,世界并不安宁。在新的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不断深入。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面临的国防压力也不断加大,部分西方大国不愿看到中国的强大,想方设法阻扰中国的前进。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学校,必然要为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人才的准备,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从小树立青少年报效祖国的意识,培养保卫祖国的强大后备军,是我们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国防意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关系到青少年能否成为祖国和人民所需要的合人。 俗话说,“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安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被干涉、主权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割,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 在中学阶段适时进行国防教育,是党中央的一项英明决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在完成科学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一.强化信息时代的大国防观信息时代的全民大国防观念,是信息时代的军事斗争和国家的防卫任务、防卫意义、防卫方式以及相应的防卫特点在人们脑海中的综合能动反映。从一定意义上讲,国防观念的精神作用,在有些特定的时候、场合,比国防建设中的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等物质的因素显得更为重要,没有牢固的大国防观,就没有经济潜力、科技潜力的有效转化,国防现代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谈。因此,把大国防观看成是团结各族人民、捍卫民族利益的"向心剂",引领人民克服艰难险阻,自觉关心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风向标"毫不为过。大国防观涵盖了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诸多方面,较之传统的国防观,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都有了极大的扩展。海洋国防观、太空国防观、网络国防观之类的新概念层出不穷,既生动又丰富,这就为我们的军事新闻宣传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和源源不断的题材。***同志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党的十四大、十五大都提出要"抓好全民国防教育"。这是党中央在国际风云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舆论引导重要喉舌的军事新闻宣传理应在这上面做足做好做够文章。二.保持和平时期的全民忧患意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千年来被反复证明、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有保持足够的忧患意识,看到面临的种种威胁,才可能有励精图治、奋发向上的勇气和决心。军事新闻领域充满了血与火、光荣与耻辱,是进行忧患意识教育最理想的媒体平台。为了让忧患意识能深入人心,军事新闻宣传不仅要注重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而且要更加注重对可能出现的危机的预警报道,哪怕是真实的情况在眼前看来并不那么危险。舆论的危机报道对于调动群众的警惕性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盲目乐观,只看到自己强大的优势,不思自身的不足和未来的艰难,只求眼前过得去,不求长远过得硬,最终只会导致严重的危机。以有关军事技术发展的报道为例,在以往的军事新闻宣传中,较多的是以我军的现有装备与解放战争乃至其之前时期的装备相比。这样比,虽然有利于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树立敢打敢拼的信心,但是如果一味沉浸于此,很容易滋生盲目乐观的情绪。因此,在宣传报道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与先进的外军相比,以认识差距,学习经验。三.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防教育工作,营造支持国防的浓厚氛围,加快国防教育基本建设,推动国防教育发展创新,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运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居安思危、关注国防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安全形势教育,宣传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着眼促进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深入开展以热爱祖国、振兴中华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使国防教育更好地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充分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有利时机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热爱国防、关心国防、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增强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这是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必然: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各项国防义务。国防教育实际是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是民族精神和气节的教育,是唤起人民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的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别是学校,国防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是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的灵魂,是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提高公民国防素质的基础工程和中心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这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需要,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国防后备人才的需要。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泰才能民安,这是被历史证实的真理。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不仅仅是军事力量的较量,也是综合国力乃至民族凝聚力的较量。今天的中小学生无疑是明天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因而,在和平的条件下,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钢铁长城的基础,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总之,在新世纪初叶,可以预见,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对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就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能从容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从而确保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把我国发展成经济、国防实力雄厚,能够对世界事务拥有决定性发言权,具有抑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全球性强国。

正当防卫论文5000字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本,需要的同学可以借鉴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在写论文提纲之前,首先要确定论文的论点,然后我们在围绕着论点论证。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论正当防卫论文。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法学论文《论正当防卫论文》。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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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论 文 摘 要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行为人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是“由于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法定的建法阻却事由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等情形,属于合法辩护事由。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被看成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国防论文1500字

纵观中国的几千年历史,凡是国防稳固的时期,国家就兴旺发达,人民安居乐业;凡是国防松懈的时候,外敌就会乘机入侵,民不聊生。清朝末年,由于统治者昏庸无能,中国饱尝了“有国无防,兵不成兵”的苦果,一个泱泱大国竟成了一只西方列强任意宰割的羔羊。人类的生存依赖安全环境,祖国的强大离不开国防,国泰才能民安,政通方能人和,所以国防与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息息相关的。为此,我们必须要树立一种国防意识。国防意识是一种素养,是一种责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我们学生又能为国防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该增强国防观念,把国家的安危当成自己的事情,时刻心系国防。也许有人会认为,国防教育离我们学生很遥远,其实不然,因为新一代的和平由我们创造,远离战争的思想由我们维护,祖国的强大由我们改变!犹记得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那一百多年血腥的历史?那是我们华人绝不能忘记的血泪史,这不仅仅是历史,更是一种警示,它让我们必须记住我们的使命:我们要让祖国更加强大,更加繁荣富强,使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更加美好。为了这个任务,我们必须保卫我们的祖国,所以我们要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在建设强大国防时,也不能忘记弘扬伟大的抗战精神,抗战精神在现在社会安定的时期已经很少见了。如果没有抗战精神即使有再大的国防也无济于事。我们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而被歌舞升平的现代化生活所迷惑,而是应该正视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国家遭受的潜在的威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当前,我国虽处于和平时期,但是我们仍然要加强国防建设,才能有备无患。让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屈不挠的精神,强化国防意识,增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责任感,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高举起爱国主义的大旗,为了祖国的明天而努力!

维护海洋权益,共建强大国防三百万蓝色国土的璀璨,我用青春描绘你黄金海岸。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我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14000公里,是海岸线长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管辖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争议区达1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所有海上邻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与大多数国家存在岛屿归属争议,目前尚未解决。中韩黄海苏岩礁、中日东海钓鱼岛、中国与东盟的南沙群岛主权之争,使我国岛礁和领海面临被瓜分的危机。同时,马六甲困局和岛链封锁对中国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构成重大威胁。由于海洋不仅是经济大动脉,也是最方便快捷的军事交通线和最广阔的战略机动空间,因此,谁能掌控海洋谁就掌控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在环球人物周刊上也曾登陆了这样一位人物——国防部长梁光烈。他早在2012年就明确的指出要坚决维护我海洋权益。他曾说:“月,本应是中国的“海洋月”,每年的4月23日是中国海军的成立纪念日。今年,是第六十三个纪念日。我们本应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迎来这一天。但是,这个4月,海上不太平。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挑起争端。先以最大的武装舰艇,对付我手无寸铁的渔民;后以狂妄的姿态陈兵海上,争夺我黄岩岛主权。我们拥有南海诸岛主权,这是不容否认的。与此同时,日本叫嚣“购买”东海钓鱼岛,韩国对黄海纠纷中的中国渔民判处重刑。我们拥有东海、黄海诸岛主权,这也是不容否认的。我们正告各国:中国领海不是没有规则的冒险乐园,某些周边国家“挟洋自重”一再挑衅不会得逞。正如中国军舰近日在8米巨浪中昂然完成军事演习一样——谁在海上兴风作浪,我们都不畏惧。”在海洋问题上我们须明确的知道我们应该拥有何种权益。严格说,国家海洋权益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海洋上可行使的权利;二是可获得的和需要维护的利益。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以及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的海洋权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也包括我国在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源泉,随着时代的进步,海洋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价值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战略地位更加重要。更多的沿海国家从战略全局上关注海洋,把建设海洋强国做为立国的根本大计。海洋事务已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领域,成为国家的大战略问题。中国是已经融入全球体系的大国,在全球有广泛的战略利益,全面关注和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每个人对未来都勾画过美好的蓝图,有的人想要金钱,有的人想要权利,有的人想要一所面朝大海的房子,有人想要绿卡签证等等。可是当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受到着一些莫名的威胁时,那些威胁可能会影响到全世界的和平与美好。历史为我们敲响了国防的警钟,而现代国际社会形式的变化,更是让我们明白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十几年来,我们国家经历的正是我们也经历过的,曾经的科索沃战争,南斯拉夫战争,我国的筑南使馆被炸,美国的间谍飞机频 繁骚扰我国上空,海空卫士王伟血于南海。朝鲜核试验,钓鱼岛事件。这些事情,让我们明白;增强我们的国防意识,树立国防观念,开展全民的国防教育,势在必行!我们有那个权利,也有那个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实现我们构想的未来美好蓝图,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美好蓝图才有更好的条件去发展,我们才能更好的而享受生活、享受人生。试想,如果战火纷飞,我们能安心的体育馆打球吗?如果社会关系紧张,我们敢在街上肆意的闲逛吗?如果没有国防,我们能安心的工作生活而不担心自己的生命跟财产的安全吗?生活已经给我们勾画了一个美好的蓝图,我们需要共筑国防来保护它。如果要我用一个恰当的比喻来比喻她。那么我要说的是,如果国家的发展是一座高楼,那么国防就是万丈高楼中的钢筋,没有它高楼建不起来,它是主心骨更是为这座城楼提供了力量。有了它,城楼可以静的住风吹雨打,日照狂风,而钢筋的好坏,更是能决定它是否能百年岂立不倒。今天,中国社会的发展,得益于国防建设工作做得好。无数中国人在这个大家庭里为自己为国家的梦想而努力奋斗着。传承着中国的美好传统,推动民族经济的一步一步发展。我们的国家更强大了,我们的而生活也就更美好了。现在,让我想起了国家成功举办的29届奥运会的场景。想起鸟巢、想起水立方里运动健儿们的矫健身姿,想起了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神舟十号。这是我国连续发射神舟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九号的第六次卫星发射。还有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济成就,我们从贫困逐渐已经奔向了小康社会。想起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从最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今天国际社会的认同。还有就是中国成立六十五来的日新月异。正是这些成就告诉了我们,共产党给了我们国家,国防给了我们安逸的生活。今天的中国是值得每一位中国人骄傲与自豪的。它今天的成就我们每一个人都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在我们享受现在没好的生活的时候也要有忧患意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说的也正是这个。我们要时刻保持着这样一颗前进的心,但是也不能忘了身后的危机。相对于国家,要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而我们大学生作为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行动以来,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把自己的梦想与国家的梦想结合起来。海洋权益不可侵犯,要保护我国应有的海上权益,必须建设有大的国防力量。让我们一起维护海洋权益,为建设强大国防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写作思路:根据为军事主题,以为国防基调来展开描写,紧扣叙述与描写的内容,力求做到不突兀、不生硬,不长篇大论或肆意抒情,有情真意切之感。

范文:

步入大学,我们便开始接受军训的洗礼,在骄阳锤炼下,我们坚定了意志,军训更是培养了我们良好的作风。

我们用嘹亮的口号,坚定的步伐彰显了我们新一代人的激情,军训结束后我们更是有幸的接受军事理论的教育。大学军事教程丰富了我们的知识,开阔了我们视野。要知道古今中外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没有国防,而能使我们安然无虞地存在下去,是依靠国防的力量。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学教育等有关活动。”国防即是国家的防务也是全人民的防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所以必须要加强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

学习大学军事教程让我们的知识结构不再局限于专业学科的文化知识,而是站在军事战略角度审视中国与世界、个人与民族,让我们认识到国防的重要性。近代中国充满血与泪的屈辱史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刻苦铭心的,是永远不会忘记的。

要知道我们从清朝时期起就签订了许多不平等的条约,这一切的一切就是因为我们的军事实力落后,国防的动员没有到位,国防的动员是争取战争主动性的可靠保障,所以过去我们失去的正是战争的主动性,且要想在国际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国防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

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然而世界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还是会出现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且霸权主义和恐怖主义依旧猖獗,其他容易引起战争的因素还有很多。苏联解体,美苏争霸世界的冷战结束但是我们仍能看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还有迟迟未决的台湾问题,钓鱼岛争端等等这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和平年代的忧思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国防力量。我们是生长在新世纪的大学生是建设国家勇往的新一代,作为国家希望的我们,应当勇于承担民族和时代的重担。

且国家的安危于国防的教育息息相关,大学生应该加强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这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精神境界。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所以生应是国防事业中的第一担当者;且国防教育可以启发大学生们的忧患意识,使之有动力学好专业课程,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确保国家的信息基础建设持续不断的。

发展,确保国家的军事实力日益雄厚让其有对国家无私奉献精神。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积极投身于国防建设和为国效力的精神。总之,通过大学军事教程的学习,我们丰富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增强了国防观念,也明白了肩负的责任。参与国防,人人有责,让我们用行动的力量为国家的前进保驾护航

写作思路:根据为军事主题,以为国防基调来展开描写,紧扣叙述与描写的内容,力求做到不突兀、不生硬,不长篇大论或肆意抒情,有情真意切之感。

新的世纪即将到来,在祈祷和平的新千年钟声敲响之前,冷静地观察中国周边的国际形势,审慎地预期周边国际环境变化,对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段内维护地区和平,集中力量发展经济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我国周边地区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态。

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顾国际舆论的反对发展核武器;美国在亚洲地区继续推行军事同盟政策,而且试图建立可能破坏地区军事力量平衡的TMD系统;亚洲国家出现了军备竞赛的苗头;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一些国家正在构成严重挑战;等等。

在意识到这些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从更全面的角度来观察周边国际力量关系的分布情况,观察各国对国家利益的确认与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以此对下一世纪的周边环境作出判断。

国际环境的新变化之一是,在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一种多极的力量结构。这不是世界性的多极化趋势的产物,它只是一种地区性的结构。日本由于经济陷于停滞与低速发展,它与亚洲其他力量的差距在缩小。在此同时,日本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发挥作用的意愿更强烈了。俄罗斯的经济经过严重的衰退后已经稳定下来,加上普金的当选,它的综合力量进入了恢复期。

东盟的一体化进程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没有受到根本的打击,东盟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合作仍在加强与扩大。印度的经济状况因新经济的出现而得到改进,拥有核武器使它的军事威慑力在继续增加,印度在亚洲扮演大国角色的愿望已明显增强。

中国的综合国力在继续增加,它在地区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有所加强。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这一地位支撑了美国在亚洲的优势地位。但美国是一个非亚洲国家,而且力量分散于全球,它在亚洲的力量分布受到这两个因素限制。

由中国、日本、美国、俄国、东盟及印度这六种力量构成的多级结构将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结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任何一极,在这一地区都不可能单独取得优势。在多极均势结构中,结盟关系的变化及向两极化的发展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在可以预期的未来,美日同盟关系仍会保持稳定,但是其作用一是会受到中俄战略关系的制约,二是不会得到东盟和印度的无条件支持,没有什么利益会促使印度和东盟放弃他们长期遵循的独立与中立的对外政策,卷入美国同中俄的对抗中去。中国是本地区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将继续奉行独立自主与和平的对外政策,中国将会对这一结构的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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