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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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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论文题目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1、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保护......(这些可以写的很多1万字以上很容易写到,如果你嫌太宽,你可以在里面适当缩小范围)2、合同法方面的:租赁合同方面的(实践中这类纠纷很多);违约责任(6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可撤销);合同欺诈或问题;合同的解除问题等 可以写的很多,而且和合同相关的涉及实务也多,相对也好写很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你可以例举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然后根据显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优势方,最关键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合同法分析一下“霸王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 建议题目《论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规范”如果是动词,那么恐怕不是属于我们一般的个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霸王条款,一般是交易双方中的优势方强加给对方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可变更合同?还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写不少内容。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这里面还是有可能会出现霸王条款。

以附条件的合同为主题的论文题目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例如,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是约定,因为现在条件不具备,该合同5个月之后开始生效。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第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把条件的发生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如果你将来与丙结婚,我把藏书送给你。本例中,乙何时结婚,是否结婚时不确定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期限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今年国庆节,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国庆节一定会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发生与否是否确定,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附期限合同时确定发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度百科-附条件合同

合同法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一,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 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体现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价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保护了房屋租赁交易安全。 (二) 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过程中,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的变动登记,二者在时间上多存在差距,商品房预售便是典型。而在此期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足以危害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基于发生特定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虽然原不动产物权人负有于将来移转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也获得要求对方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毕竟属于债权,由于债权相互之间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原不动产物权人违约,将该物权移转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则在同一物权之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第三人将获得物权。债权人仅得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债务人完成原约定的物权行为。这势必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相反,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他债权公示制度,则不动产物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若妨害已公示登记的债权,则为无效行为,这样可以使不动产请求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三) 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 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4]。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不过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已经大量出现。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看到,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已扩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对他也产生了权利,即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5]。 二、 物权债权化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并且,物权债权化更多的表现为利用所有物的交换价值,来设定担保,获得贷款和融资。物权人对物的现实支配更多地表现为收取价值,获得融资,所有人只需在观念上对物有支配行为,而无需现实的支配行为[6]。在物权债权化的情况下,债权成为了目的,物权成为了手段。 (一) 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所谓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型态,更具体地说,是将对土地及建筑物之财产权,由直接支配之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型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物权的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7]: 1. 将不动产的价值形态分成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2. 美国的土地信托的典型操作模式。开发业者购买一块生地,租给一家由该开发业者组成的公司,并将该土地的所有权信托移转给一位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开发业者)销售该受益凭证,受益凭证代表对土地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的资金,用来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付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使开发业者的实质所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的负担解除。 3. 抵押权以证券化的形式转让,在抵押权设定以后,因为抵押权常常由银行所有,银行可以将抵押权转移给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 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物权的证券化使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是说,物权不仅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而且物权可以作为一项可交易的财产,以具有债权特点的证券形式在社会上流通当然,证券化使得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 (二) 所有权的期限化 在物权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所有权的期限化。所有权的期限化,又称为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8]。例如,某人需要固定在夏天使用该市的某个别墅,他可以购买该别墅1月至5月的所有权。从而形成所谓的有期限的所有权。在该期限内,他享有对其产权的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在这种制度下,时间对权利的享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生活是复杂、多变和发展的,而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者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债权的固有性质侵入物权和物权的固有性质侵入债权,以及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性质上的模糊乃至二权混融、竞合的现象,这只是物权法与债权法在局部领域或某些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特殊现象。我们不能就此否定物权与债权存在基本的区别。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面对两权融合渗透的问题,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法律上依旧留有真空,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两难。所以,在我们制定物权法及完善债法制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理物权与债权发生渗透、融合问题要深思熟虑,在立法技术上要作缜密的处理,妥善的处理好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问题。[1]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7页。 [2]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8页。 [3] 章杰超:《对所谓"债权物权化"的质疑》,《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4] 刘保玉秦伟:《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相对性问题论纲》,《法学论坛》[5] 李锡鹤:《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6] 参考尹田教授在物权法课上的有关论述。 [7] 董万程:《论物权与债权的发展趋势》,《中国法学》,2004年,第期。 [8] 高富平:《物权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关于合同论文题目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与优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关于合同法的相关论文题目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关于合同管理的论文题目

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管理类专业的论文题目参考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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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论文题目

1、 地方景区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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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于环境认知的生态旅游者对景区管理方式的态度测量

11、 推行生态型旅游景区管理

12、 浅析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 优化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的对策研究

14、 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措施

15、 我国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6、 旅游景区管理改革创新研究

17、 智慧景区管理平台的设计研究

18、 试论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 基于网格化的景区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20、 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研究

21、 旅游法背景下景区管理的游客满意度研究

22、 基于社区参与的旅游景区管理

23、 庄河市旅游景区“四维互动”管理模式研究

24、 西安旅游从业人员景区管理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初探

25、 景区拥挤度评价体系研究

26、 四川青城山--都江堰景区管理的智慧

27、 旅游景区管理问题及对策探究

28、 基于智慧旅游视角的旅游景区管理发展探索

29、 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0、 云和梅源梯田景区管理创新实践探析

31、 我国旅游景区前台管理信息化评价研究

32、 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3、 五台山景区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34、 临海古城“智慧型”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研究

35、 高速免费与景区管理的矛盾探究--以华山景区为例

36、 电子门票让景区管理更规范[N]

37、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旅游景区管理的和谐共生机制探究--以九寨沟景区为例

38、 庐山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9、 浅谈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锦州市旅游景区为例

40、 论低碳经济视阈下的绿色景区管理

41、 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景区管理模式

42、 毕节试验区百里杜鹃景区管理体制变迁的旅游效应研究

43、 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四川省南充市凌云山生态景区为例

44、 基于RFID的旅游景区管理

45、 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测评体系构建与实证检验

46、 基于社会责任的重庆市遗产型景区管理机制研究

47、 北京“世界文化遗产类旅游景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路径研究

48、 石家庄旅游景区管理现状与提升对策探索

49、 生态文明视阈下的景区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50、 旅游景区管理现有问题及其对策

建筑工程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1、从翻译目的论角度论建筑英语汉译

2、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建设工程管理和评价体系研究

3、国际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4、基于ERP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5、建筑工地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

6、建筑行业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7、建筑工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精益建造在L施工项目管理中的运用研究

9、ED泵业公司新建厂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研究

10、S大学宿舍大楼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研究

11、BIM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

1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研究

15、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

16、工程管理模式-在Z集团中的应用研究

17、地方性建筑企业工程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18、某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流程的改进探索

19、东莞市西城建筑公司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20、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社会支持、个体应对方式、工作家庭冲突与职业承诺的关系研究

21、天津大学高科技楼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分析

22、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

23、广东某民营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模式的研究

24、邢台建筑工程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25、建筑智能化总包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26、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27、房地产集团管控下多项目群工程管理体系构建及应用

28、基于上下文感知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29、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方案设计与应用

30、建筑工程管理系统的设计研究

31、智能化工程的范围管理研究

32、BIM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33、基于TQC理论的建筑物渗漏原因分析与防治

34、六西格玛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

35、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陶瓷颗粒绝热系统技术及管理研究

36、伊春市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37、YCBM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师能力提升工程研究

38、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政策的评价研究

39、中国建筑企业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因素研究

40、房地产建筑工程外墙打围项目风险管理研究

41、对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研究

42、推进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关键问题研究

43、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的开发

44、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45、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 方法 研究

46、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及信息系统研究

47、Y建筑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设计

48、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在WTO“后过渡期”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研究

49、大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50、现代建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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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项目管理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内涵 FIDIC条款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合同管理的角度合同管理的目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报价及合同谈判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重视资信调查问题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实施控制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工程变更的程序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施工合同分包管理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索赔的基本概念索赔的含义索赔的作用索赔和反索赔索赔和变更的关系索赔的种类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索赔管理索赔意识索赔管理的任务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索赔程序国际程序国内程序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索赔的证据和依据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的依据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实例分析背景介绍实例分析评价与总结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摘要:业主招标制造两台50吨塔吊。招标文件包括98页的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要求。投标人的负责人在读到了2-3页,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后,认为所要求的塔吊属于投标人公司的轻型塔吊,只需要投标人公司的相应塔吊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实际上后90多页的内容有对塔吊的更具体的内容要,所要求的塔吊根本不是轻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投标人的报价低于400万美元,而次低报价超过了700万美元。由于差距太大,业主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报价。投标人对标价进行了书面确认。业主对确认还不放心,在授标之前召开了会议进行进一步确认招标人是否理解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该要求。业主要求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投标人未提供。但声称出了一个微不足道的错误外,没有其他错误,错误对总报价没有影响。考虑到投标人一再表示保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合同,业主将合同授予投标人。在进行初步设计时,业主意识到履约存在问题并决定开会讨论。这时,投标人才发觉价格上的巨大差异。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投标人认为如果合同价格远远偏离实际成本是由于双方的错误造成的,那么业主无权要求投标人履行合同;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履行合同,那就要对合同的价格和工期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反映成本。[1]关键字:投标阶段、合同管理、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首先要审核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诸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投标单位在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投标。其次要审核其内容,确保企业自身条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需要,确保投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重要的是进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审核和分析。[2]随着招投标管理的逐渐完善,业主在招标阶段就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同条款。这对于投标单位来说是好事,也存在不利之处。好的方面是在投标时,就了解了合同情况,便于投标价格的编制和投标策略的制订;不利的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基本是买方市场,有的业主凭借自己的地位和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所以,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审定、分析合同条款是必须认真完成的工作,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确定投标策略。施工合同一般由十一大部分组成,即: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条款。俗话说,合同无小事。如有一方面审核不到,就有可能为以后的施工带来隐患。所以,应逐一审核这写条款。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应着重看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适用语言和法律、使用标准规范、监理单位和图纸等方面。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对施工过程影响很大,一般应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该解释顺序必须坚持,否则会使施工因类似问题出现而陷于被动。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主要审核发包方有无凭借自己起草招标文件和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有,可在标书澄清阶段提出,如果发包人态度强硬,则承包人要考虑因这些不公平因素而相应增加的费用以及如何规避风险。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一般情况下,承包方都要考虑提前工期,因为这样可以在业主评标时得到加分的机会,但首先要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工期是否合理,有无业主因为想赶进度而恶性压缩工期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则要考虑赶工、增加人员机具调遣、食宿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都会提供初步的进度计划,承包方除了在投标时对其细化外,还要注意注明对业主供应的图纸、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要求,为日后工期和费用索赔创造条件。4.质量与检验。这方面承包人需注意两点,一是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注意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工程试车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含有工程试车,因为一般情况下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负责,无负荷联动试车由发包人负责,承包方不负担任何费用。5.安全施工。主要看其安全方面采用什么标准,要求是否严格。因为标准不同,要求不同,报价就会有很大差异。6.合同价款与支付。应主要注意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目前,合同价款的方式多以固定单价为主,尤其是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时确定综合单价水平尤为重要。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的风险相对较大,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7.材料设备供应。这方面主要应约定好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内容,一般发包人应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包括品种、规格、到货地点、供应数量、供应时间等,有时甲方要求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甲供材料、设备情况,这样乙方也应指明到货时间等详细要求。在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供材料、设备的单价、规格品种、地点、时间、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时的解决方法,同时要有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8.工程变更。主要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有设计变更,是有价格范围限制的变更,还是只要发生变更,甲方就支付变更价款。如果这样,投标价格可适当降低些;相反,如果甲方规定本合同的一切变更均不计取,投标价格就要相对高些,以便规避风险。9.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应在合同条件中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体竣工资料的详细要求,如竣工图的份数等信息是否合乎正常要求,以避免业主拖期验收而又不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事件发生。同时,应具体约定竣工结算的时间范围和双方 拖期结算的解决方式,从而避免因业主故意拖期结算而使承包商的财务费用及其他成本增加的事情发生。10.违约、索赔和争议。主要看对于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发包方对于其违约不进行任何赔偿,那么投标价格就要适当考虑该因素的影响。还有就是合同是否给定正规索赔程序,承包方在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就要有意识地去寻找潜在索赔点,因为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索赔已成为承包方创造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11.其他。主要看发包方对工程分包和工程保险的要求。如果发包方允许分包,而承包人也有要分包的工作,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分包单位的信息,便于发包方审核。对于工程保险,目前来说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险,但建筑安装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并非强制险。如果发包方在合同中指明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将保费打入报价。[3]根据本案法院认为,投标人只读了部分技术规范,根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投标属于判断错误,而不属于错读技术规范,因此拒绝了投标人修改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此时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其双方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为什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享有变更或撤销权呢?因从民法理论上讲,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愿,因此其所谓的民事行为缺乏有效性前提。但变更或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何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它方的欺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据此,投标人虽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了对投标文件的误解,该行为仍属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范围。但是,投标人请求变更合同,是否变更决定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根据公平原则,过错在投标人,招标方无过错。法院若变更合同对招标方建设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若招标方请求撤销合同,本律师认为法院裁定撤销该合同更能体现民法的精神。撤销合同的后果遵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过错方投标人,应当赔偿其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投标阶段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做的工作,就是对合同条件的审核。由于国内许多单位没有采取通用的合同文本,发包方草拟的合同条款也不尽相同。因此每个发包方重视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就需要投标报价人员和合同签订人员认真审核每一份投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断积累经验,加强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意识,使合同真正成为自身利益的“护身符”,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有效地指导以后的报价、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执行工作。这样,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案例分析文件夹中的案例十” 承包人未读全招标文件进行的投标”[2] 蒋传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3] 陈慧玲,马太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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