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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与跨文化交际(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The increase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in foreign investment has created a need for executives with knowledge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skills in cross-cultural Americans, however, have not been well trained in either area and, consequently, have not enjoyed the same level of success in negotiation in an international arena as have their foreign Negotiating is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ng back and forth for the purpose of reaching an It involves persuasion and compromise, but in order to participate in either one, the negotiators must understand the ways in which people are persuaded and how compromise is reached within the culture of the In man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s abroad, Americans are perceived as wealthy and It often appears to the foreign negotiator that the American represents a large multi-million-dollar corporation that can afford to pay the price without bargaining The American negotiator‘s role becomes that of an impersonal purveyor of information and In studies of American negotiators abroad, several traits have been identified that may serve to confirm this stereotypical perception, while undermining the negotiator‘s Two traits in particular that cause cross-cultural misunderstanding are directness and impatience on the part of the American Furthermore, American negotiators often insist on realizing short-term Foreign negotiators, on the other hand, may value the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etween negotiators and may be willing to invest time in it for long-term In order to solidify the relationship, they may opt for indirect interactions without regard for the time involved in getting to know the other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治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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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动用找吧~!或写。这上传不了 1W字。在说了。也不知你学的是哪方面的怎么帮你啊~! 1、 [汉语言文学]论徐小斌长篇小说《羽蛇》的神秘色彩 内 容 摘 要本文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徐小斌长篇小说《羽蛇》的神秘色彩,并透过神秘的外在表现,从女性试图重建女权社会、寻求救赎和选择逃离三个层面,深度挖掘神秘背后的隐喻。在论述中,本文以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31 KB 日期:2009-01-16 2、 [汉语言文学]浅析我国卫星电视品牌定位经营 开题报告+论文内 容 摘 要近些年来,中国各省市都有了卫星电视,其发展的空间很大。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中国卫视的经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面临一些发展瓶颈。本文通过对安徽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42 KB 日期:2009-01-16 3、 [汉语言文学]论都梁的小说 内 容 摘 要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当代军旅小说的繁荣期。都梁作为这一时期成就卓越的现代军旅小说家,作品虽然不多,但是其作品在当代文坛,特别是在当代军旅小说文坛上的地位却不可忽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28 KB 日期:2009-01-16 4、 [汉语言文学]《论语》中“之”字的使用 摘要 以《论语》一书为考察对象,采取定性定量的研究方法,探讨“之”字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研究价值。根据统计,“之”字在《论语》中出现497次,可分为连词、代词、动词、固定用法等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20 KB 日期:2008-11-28 5、 [汉语言文学]论陈染小说写作中的两性观 2008-11-22 13:16 78,848 翻译和原文doc2008-11-22 12:03 37,376 开题报告doc2008-11-22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79 KB 日期:2008-11-22 6、 [汉语言文学]陈彤对都市白领女性的透视与反思 【摘要】: 90年代,都市白领女性作为城市的新兴阶层受到了文坛的广泛关注。在所有表现这一阶层生活面貌的作品中,女作家陈彤的作品越来越受到读者的注意。她通过对都市白领女性的物质生活、物质理想、物质爱情三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661 KB 日期:2008-11-19 7、 [汉语言文学]论李渔小说之“奇” 摘 要: 一直以来,李渔都以一个“奇人”的姿态活在中国的历史长廊中。不论是其人生态度,生活作风,还是他的爱情观念,都无不体现出奇特之处在李渔的小说中,也充分体现出了这种“奇”的思想。本人试从其小说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16 KB 日期:2008-10-27 %BA%BA%D3%EF%D1%D4%CE%C4%D1%A7&btn=+%CB%D1%CB%F7+
论俄罗斯文学中“多余人”的人物形象 在19世纪俄国文坛上,曾出现了一条“辉煌灿烂”的“多余人画廊”。在这画廊中耸立着许多具有一定“文化”高度的典型。他们是普希金笔下的叶甫盖尼·奥涅金;莱蒙托夫《当代英雄》中的毕巧林;屠格涅夫《罗亭》中的罗亭;冈察洛夫《奥勃洛摩夫》中的奥勃洛摩夫等。在这些人的灵魂深处一半蕴藉着先进的民主革命意识,闪烁着为祖国进步而奋斗的思想光芒,迸发着积极寻求真理和人生崇高目标的火花;而另一半则被西方利己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消极思想所侵蚀,他们在情感与理智的悖逆中,形成了二重矛盾的性格和复杂的生命形态:个性意识的觉醒,使他们萌发去寻找精神解放的途径,而自身性格软弱的钳制,又使他们找不到新生活的定位,徘徊、孤独、苦闷。他们既不满俄国社会现状,愤世嫉俗,但又不愿站在人民一边,精神上无所寄托。他们一面觉得在鄙俗的上流社会无以容身,但又对上流社会以外的生活同样感到索然无味。因而到头来尽管不甘心沉沦却又无力超出社会的束缚与羁绊。他们只能是否定和怀疑的精灵,是一群生活理想的“迷惘者”,努力寻求自我实现,终因不能在生活中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变成了“多余人”。关于“多余人”这个概念早在普希金的诗体小说《叶甫盖尼·奥涅金》第八章的一种译稿中就出现了,写到奥涅金时有这样的两句:有人远在他们之外,像多余的东西茕茕孑立。后来俄国评论家赫尔岑给“多余人”下定义说“他们充满高贵的愿望,但羽翼折断,眼睛看到哪里就奔到哪里:他们想隐遁起来,避开生活,这是多余的,没有益处的人。” 文学反映青年的生活已形成诸多传统的主题,“多余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同创世英雄、寻梦者和毁灭者等类型相比,“多余人”题材更具绵延性、复杂性和普及性。 一、 近现代研究“多余人”形象现状一瞥回眸我国对“多余人”形象的研究,首先是从俄国“多余人”形象入手,进而对世界文学之中与俄国“多余人”相类似的典型进行探讨,从狭义到广义的比较研究中萌生出一个新命题,即“多余人之世界性文学现象”。(1)对俄国“多余人”的认识我国对俄国“多余人”的认识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研究,我国评论界几乎一直囿于“多余人”是俄国文学“特产”的认识阶段,普遍惯性地使用这个定型的结论。而各个历史时期对这一形象的认识都基于时代所需,是一种“感性”的理解。在动乱前,我们对俄国文学的介绍、翻译和研究倾向是“以我所需”、“急我所用”、“拿来天火”给苦难的大众为我们解决燃眉之急的现实斗争服务。这是个“全面肯定”的时期,我们对“多余人”身上的觉醒和抗争的积极方面,给予了最充分的关注,却有意无意地疏忽了他们身上的消极方面。进入极左时期,对俄国文学的研究进入冰冻,“多余人”真正变得多余,并销声匿迹。总体上,这个阶段我们对“多余人”形象的认识基本上处于一个分散的初级认识阶段,对“多余人”也多是从介绍的角度进行普及性传播。第二阶段是20世纪末的20年至今,这一阶段进入理性化思考。一大批对“多余人”问题的研究论文逐渐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新的开拓,主要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其一,对读者熟悉的非“多余人”典型重新审视,发现了“新”的“多余人”。不满足于已有定论,勇于开拓发现。有文章指出“达吉雅娜与奥涅金一样,只有觉醒,没有真正的反抗”,认为达吉雅娜也具有“多余人”的色彩。其二,对于那些原本公认的“多余人”形象或提出质疑或重新评价。其三,从整体上对俄国“多余人”产生、发展情况、进步意义等重要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在刘亚丁的专著《十九世纪俄国文学史纲》一书中提出俄国“多余人”产生实际上“是外来文化撞击古老俄国的结果,外来文化第一批接受者是青年贵族,他们无法停息被撞击后的震荡。”同时这个高峰时期俄国“多余人”的影响,也唤起了我国一代青年的觉醒和一代作家的创作。(2)“多余人”现象的初步联网以俄国“多余人”为稳固的经线,我们打破国界,在“多余人”研究中出现横向“联网”。评论家首先把视线投向了中国近现代文学中的“零余者”和“孤独者”。如《屠格涅夫和郁达夫的“多余人”比较研究》、《论俄罗斯文学中的“多余人”与中国现代文学的“孤独者”》。同时也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如《贾宝玉和俄国文学中的“多余人”形象》、《贾宝玉与奥涅金之比较》等。其次,评论者在日本和法国文学中找到了俄国“多余人”的兄弟。日本古典名著《源氏物语》中的光源氏形象,被认定为世界文学画廊里一个典型的悲剧性的“多余人”。有的论述了日俄“多余人”的相似之处后,还从价值观、伦理、思维方式和民族心理等方面阐释了日俄“多余人”的差异。另有把法国的“世纪儿” 和“孤独者”联系起来,启示我们追溯中法文学的姻缘。对于中日“多余人”之异同也有专文进行了论述。以日本“私小说”为切入点,阐述了对中国“零余者”的影响。(3)一个新命题的萌生——“多余人之世界性文学现象” 对于世界近200年间的“多余人”现象,沿着二百多年的不断的发展历史轨迹,得出了“多余人的演化”轨迹。从18世纪末维特的出现为起点,其后是19世纪初“世纪儿”的“世纪症”蔓延,几乎与此同时“拜伦式英雄”和哈洛尔德震动欧洲;到了19世纪20至50年代,俄国的“多余人”以强大的阵容和整齐的队伍跻身于世界文学之林;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逃遁者”面世,中国的“孤独者”、“零余者”便接踵而至。而到了20世纪中期,美国的“反映雄”虽然姗姗来迟,却与法国的“局外人”、英国的“愤怒青年”和德国的“新维特”,互相呼应,携手问世,构成了当代“多余人”联网。这一联网真正实现了歌德最早提出的“世界文学的梦想。从“世界文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和各国文学的自身的实际来重新审视“多余人”现象,就不是孤立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各国文学和世界文学的共同发展。经全方位普查和多角度扫描,评论界定质定量地给世界“多余人”现象得出一个纵横交叉的历史发展模式,得出这样一个简略的图示:(美国) “反英雄” (20世纪中) (中国) “孤独者” (20世纪初) (日本) “逃遁者” (20世纪初) (俄国) “多余人” (19世纪前叶) (英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法国) “愤怒青年” “拜伦式” “维特热” “世纪儿” “局外人” (20世纪中) (19世纪初) (18世纪末) (19世纪初) (20世纪中) (德国) “新维特” (20世纪中) 本图示基本表示出世界各国文学在相同和不同历史阶段,出现的相近“多余人”类型的各自姓氏代号。每个代号的专用名称几乎都包含着一个群体系列。同时图示中的国际性的排列组合,克服了本土文学的自足性和排他性,反映出互相交融、理解和创造的新局面。 二、“多余人“形象研究之我见(1)“多余人”的特征 “多余人”是多棱多角多面的立体,身上混杂着复合的色彩,反映了复杂的人生。他们是思想上的“报晓的先觉者”,行动上则是“贫乏的残疾者”。他们是属于精神世界中最鲜活和最忧郁的“精神贵族”。用一句话概括,“多余人”的心理特征是,意识和意志的不相协调。意识上的“巨人”和意志上的“矮子”,这也是“多余人”大起大落的精神历程和悲剧。他们有勇气从厌恶的环境中拔了旧根,却找不到适宜的土壤扎新根,成了“无根浮萍”、“身外客”、“局外人”、“逃遁者”、“隐身人”。(2)国度“多余人”典型的分析 ①自省和探索——俄国“多余人” 俄国“多余人”的精神探索,具有东方人的忧患意识和民族的整体特征,在民族兴亡中实现个人的价值。这使俄国“多余人”闪耀着某种灵光,格外动人,而且更富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或许这也是俄国“多余人”在文学家笔下获得不朽价值的重要原因之一。俄国“多余人”是从俄国的旧文化和欧洲新文化撞击融合的血肉土地上产生出来的。这是“多余人”产生的一般性回答。俄国盛产“多余人”特别是从贵族阶级中不断地裂变处“多余人”,与俄国贵族阶级所处的特殊历史地位有着密切关系。另外,在这些反映传统主题的杰作里,我们明显地看出文学家本人的精神和心理与他所塑造的主人公的亲缘关系。因此,这些“传统主题”中的贵族青年形象在一定意义上是作家的精神的再生儿。 ②东方隐士——日本“逃遁者” 无论是二叶亭四迷《浮云》的主人公内海文山,还是夏目漱石作品中塑造的一系列日本式“多余人”形象,都表现出“隐士”的特点。他们是“内向的”,拘谨、沉重、迟缓,远没有欧洲和俄国“多余人”那种无所顾忌的洒脱、豁达和冒险精神,但它们具有更强的忍耐力和承受力。首先是旧思想的强大和根深蒂固,羁绊着“多余人”新思潮的萌发;其次,东亚文化儒释道的精神和日本民族传统的打“和”精神对他们“隐士”精神的造成有着密切的制约作用。日本“逃遁者”是东方文学中最早出现的一批“多余人”形象,它为年轻而短暂的日本近代文学开拓了现实主义道路。同时也为中国“零余者”的诞生不断吹来了春风。 ③最具社会和民族责任感——中国“零余者” 从郁达夫笔下的自叙的“沉沦者”到鲁迅笔下的孤独的魏连殳,从丁玲笔下的沙菲到巴金《爱情三部曲》中的周如水,从老舍笔下的祁瑞宣到钱钟书《围城》中的方鸿渐,中国“零余者”蜂拥而来。古老的封建王国在不可避免的社会大变革中,开始整个民族的蜕变,走向现代化社会的历史性转变轨道,是中国“零余者”大批萌生的文化背景。同时,20世纪东西方文化交流的加速,成为了中国“零余者”的催生剂。“五四”时期中国觉醒的知识青年,与近代西方意识的接轨决定了中国“零余者”精神含量的丰富性和深刻性,决定了中国“零余者”思考的浓缩性和情感的强烈尖锐度。(3)“多余人”形象的巨大魅力首先来自形象本身所蕴含的丰富的社会内涵,这是由“多余人”的崇高的悲剧性格所决定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社会人都一定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某个点上,而对于“多余人”来说,他们恰恰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最敏感点上,因而他们的性格悲剧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而且较之一般性像,他们更集中、更深刻地反映着社会关系两极的对立和冲突,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社会关系两极尖锐对立和激烈冲突的产物。 其次,“多余人”都具有性格缺陷,因而形成其悲剧的性格特征。在灵与肉、理智与感情的冲突中往往陷于强烈的内省和忏悔意识。从而产生一种深刻的“内源性”忧郁症。在这种复杂的性格中,才真正体现人物性格真实的美,同时产生复杂的美学效应,使读者获得悲与喜交融、崇高与滑稽相混杂的复杂深刻的审美感受。这就是多余人形象具有强大感染力的美学原因。阅读“多余人”,走进他们的世界,你能在他们身上找到自己的影子,瞬间发现“自我”,产生共鸣,带来思索。 参考书目: 1、《“多余人”论纲——一种世界性文学现象探讨》,张伟著,东方出版社,1998年 2、《比较文学基本原理》,方汉文编,苏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 3、《东西方跨世纪作家比较研究》,张承举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 4、《《叶甫盖尼奥涅金》,普希金,译林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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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的毕设范文不是特别重要的,一般导师都会给你格式,按照格式来,最主要的是查重啊,查重不达标,一般过不了。我找的莘海代写,做的,一次性在导师那里就过了。不用改人,让我很高兴。祝好运
这个我可以先帮你拟题,题目满意了我再帮你继续做,4000字一天的时间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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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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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会计在企业运用的现状与措施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管理会计的 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管理 会计应用体系。本文从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中国 企业管理会计运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提高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方 法与措施。 关键词:管理会计现状措施 1管理会计的含义及职能 管理会计又称“内部报告会计”,指以企业现在和未来的资金运 动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经营管理 决策的科学依据为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包括成本 会计和管理控制系统两大组成部分。 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会计界一般都认为会计具有“反 映”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这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会计所 作的科学概括———即“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来理解的。但是,到 了50年代以后,企业会计系统为了适应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经 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子系统,于是会 计实践已经远远超过单纯的事后反映和定期监督的范围。管理会计 把传统的职能扩大到以下四个方面:规划的职能主要是利用财务会 计的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并帮助各级管 理人员对某些一次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作出专门的决策分析;然后在 这个基础上编制企业的整体计划与责任预算,确定各方面的主要目 标,用来指导当前和未来的经济活动。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结合本单位 的具本情况,设计并制订合理的、有效的责任会计制度和各项具体会 计工作的处理程序,以便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进行最优化 的配置与使用。 2企业管理会计运用的现状 我国管理会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管理水平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意识尚待增强目 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虽然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许多企业运 行机制并没有太大的改观。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 更要懂管理,其中包括会计和财务管理。而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经 营者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会 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低效、混乱仍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治理结构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传统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导致管理会计的应用缺乏良 好的社会环境。在主观思想上,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 的重视,仍然处于一种漂浮状态。这样使得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动力 明显不足,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由于我国目前 还没有为之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会计体系,没有从客观上消除传统 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使管理会计在 企业中的作用事倍功半,影响了它的推广应用,这是企业难以应用管 理会计的关键所在。 3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不健全。我国对管理会计的运用是在20 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的传入开始的,理论和方法基 本上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联系我国实际的系 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首先,有关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专著较少, 而且研究领域狭隘、信息滞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队伍薄弱,缺乏高 层次的理论研究人员。其次,现有管理会计的技术、方法操作性差,没 有创新能力;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 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 究与总结。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水平偏低。由于一些 企业的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管理会计工作缺乏 应有的重视,造成企业财会人员观念陈旧、素质偏低、知识的层次和 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会计管理人员,使企业难以应用管理会 计。所以,在我国企业,管理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 成本核算部门承担,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其任务和履行其 职责,无管理会计师专业队伍,全国也无此类技术资格考试。由于企 业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会计循环上,只考虑会计实务是否符 合会计惯例,而不去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致使管理 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不平衡,从而制约了它的推广和运用。 3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措施 为了使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充分发挥为 决策者提供经营管理决策的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应该充分 认识管理会计的特性,转变观念,结合企业具体管理情境,积极探索 管理会计理论在我国企业的运用途径,并创造性地加以应用。提出以 下改进措施: 1改变传统观念,培养企业领导人管理会计意识。提高管理会 计的应用水平,企业领导已经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如果企业领导没有 一定的管理会计意识,他们将不会考虑会计人员在预测、决策、规划 和控制中的作用,即使会计人员水平再高可能也难以发挥作用,所以 增强企业领导人尤其是重要领导人的管理会计意识就显得尤为重 要。应该建立一定的社会约束机制,促使企业领导层重视管理会计应 用;适时组织企业领导人培训管理会计的内容;经济师等职称考试中 适当增加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企业领导人自身也应不断完善自己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认识。 2管理会计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之 路。管理会计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推广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如何及时地将实践中得到的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整理、推 广,形成示范效应。要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 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建 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及时总结我国企业开展管理 会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的研究成果,并从中找出管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管 理会计理论体系。以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需要,保证企业生产经 营的高效运行,促进企业自身适应能力的提高,最终有利于管理会计 的进一步发展应用。 3创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应用环境。首先是加快企业改革,尽快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只有 企业机制真正转换了,管理会计的应用才会由“别人要企业用”变成 “企业自己要用”,使企业产生一种运用管理会计的内在驱动力。其次 是对投融资要加大改革力度,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这样,自我 投资的项目完全由企业自己决策,将来责任也完全由其负责,真正做 到谁出资,谁审查,谁负责。这将有利于科学的投资决策,也将大大促 进现代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决策中的应用。 4进一步加强管理会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虽然二十多 年来,我国管理会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要真正使管理会计在实践 中加以推广应用,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造就一支专业的管理会计 人员队伍。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员工的组成以高智力的员工为 主体,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能大大扩展,要求管理会计人员要具备较高 的综合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要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在经 济类、管理类专业中均设置管理会计学科,改革现有的管理会计教 材,解决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重复的问题,引进案例教 学方法,增强所学模型的实用性。 总之,管理会计的推广与应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际化企业的不断涌现, 企业组织结构及环境的变化,加强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已成 为大势所趋,其发展任重道远。只要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认真 总结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管理会计在我国必将形成一门系 统科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