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收费不1样,到当地办理机构问1下,估计在几百元
专利申请的流程:咨询;检索; 可以在网上自行检索,也可以委托本公司检索,费用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发明、实用新型提交技术交底书,外观设计提交图片或照片,或样品、模型;确认可以申请专利后,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支付代理费。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交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的要求: 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 使上述人员相信本发明确实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 技术交底书的内容 1)发明创造的名称; 2)所属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描述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方案最接近的已有技术,对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进行客观的评述;
一、申请发明专利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要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如果发明专利涉及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在提交时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同时还要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二、申请发明专利的注意事项 要及时申请,注意时间安排 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是与申请日期相关的,注意优先权,同时专利权也是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打算申请发明专利的,就及时去申请。从创作人提交申请书时,只有等专利局收到创作人的申请书当日,就是算是申请日,如果是邮寄就按照邮戳的日期为申请日。 还要注意对外申请的时间和安排要合理,如果时间处理不及时可能会前功尽弃。 申请材料要规范,有必要的附图 专利申请的资料要准备充分,一定要有自己的技术。不管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首先最基本,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格式等符合相关要求。 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时,对于一些发明或者实用的成果类型,要有完整、清晰的一套说明,必要时,需要准备相对应的附图。 交给专业人士,对代理人公开技术 专业的事就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现在有很多专门的机构是负责写技术底书的,除了文案内容专业容易通过,也免去了自己不清楚书写格式和内容框架的困扰,虽然要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但其实对自己而言,也是省时省力的。 选择专业、靠谱的代理人,不要对代理人隐瞒相应的技术,因为在相互了解公开的基础上,代理人才能将相关的事项处理得更完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第 三十 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五)财务报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出了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细则118?1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文档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提交转合理登记簿副本请求就可以了专利局网站上有表格的
专利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的,专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给他人的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转让专利权变更登记,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该备案。专利转让专利可以转让给多个人吗?可以转让给几个人。
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PCT专利申请途径有哪些,申请PCT专利有什么要求一、PCT专利申请途径有哪些?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2、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二、申请PCT专利有什么要求?1、国际专利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2)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3)提交请求书4)提交说明书5)提交权利要求书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当地时间3月2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称,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通过产权组织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仍然保持持续增长。继2019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通过产权组织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最大来源国以后,2020年中国继续领跑全球专利申请量。 报告指出,2020年全球专利申请量增长4%,达到59万件申请,创造了有史以来最高数量。中国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以68720件稳居世界第一。紧随其后的是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位居三四五位。报告数据反映了全球创新新趋势,亚洲国家和地区10年间专利申请量占比从7%升至7%。2019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专利申请来源国。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帮企智服(重庆)为您解答。
1、巴黎公约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利用在一个国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直接向有意在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2、PCT国际专利申请途径,简称通过PCT途径申请。PCT国际申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PCT国际申请就是指申请人依据PCT条约所规定的 程序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行为(国际阶段)。广义的PCT国际申请,不仅包括国际阶段,还包括以该申请文本为基础向PCT条约成员国请求 获得国家专利权的阶段(国家阶段)。
这释放出了现在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并且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同时也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pct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家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1、申请人在中国在先申请的,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依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3、国际公布专利申请。4、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5、国际初审单位出具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以依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没授权查不到
T专利权利状rtyet
1、对于防止竞争对手仿效您的专利在出口国进行销售。对于您提到的专利,这里我们认为是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就是说专利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利进行维护权利。鉴于此,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能够有效的阻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具体海关备案的申请及其处理方式,如下: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上述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第一条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如果没有能够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在出口国进行取证和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大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对而言,大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出口国均有长期合作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就当地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以及后续的诉讼事宜。至于取证和诉讼的程序及费用,各国(地区)均不尽相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3、对于已经有业务的国家和目标开拓的国家,建议对具体的国家(地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国外申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到具体国家申请(根据巴黎公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在中国申请后12个月内完成在国外的申请,另一种是PCT国际申请,可在中国最早申请日30个月内完成在具体国家(地区)申请,个别国家的时限为31个月或者32个月。至于申请时间,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自身情况,作为出口国外的大型企业,完全不必考虑资金方面的问题,可以在国内申请后直接通过代理机构在具体国家申请,原因在于该申请方式可以更早的取得专利权的授予。如果在资金方面有所考虑的话,可以考虑申请PCT专利,在专利公开后选择有必要进行保护的国家进行申请。具体的时间安排更多的是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4、PCT成员国一般不会全部选择进入。根据您提到的上述情况,建议选择两种国家,一种是商品出口国(针对性申请),一种是与中国贸易量较大的国家(选择性申请)。如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八月瓜知识产权
答: 1.国际申请的递交一般情况下,PCT申请应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PCT专利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就要指定该申请将在哪些成员国有效,这些被指定的国家称为“指定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指定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中文、英文两种语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PCT申请后,将对所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申请手续完备的,即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日表示自该申请日起,PCT国际申请在每一个“指定国”具有相当于正规的国内申请的效力,该申请日也成为在某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审查合格后,则将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2.国际检索是一个封闭的过程,除单一性或明显错误的问题外,申请人与检索单位没有什么交流。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自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检索单位会制定检索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或宣布将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指定国”的专利局。3.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出版物有两种:小册子和公报。公布形式包括纸件和电子件。4.国际初步审查《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国际初步审查只就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其审查意见对各个指定国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在该阶段,申请人可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也可能会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或进行修改。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5.指定国审定阶段进行完国际阶段后,经过申请人申请启动,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日30个月(在某些国家可能是20个月)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缴纳国家费用,递交翻译成该国语言的国际申请的译文。因各国法规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会晚于30个月(或20个月)。
有一些了解,可以简化手续,并且可以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可以更好的完善申请文件,提高竞争力,缺点是时间要长一些,并且进入国际阶段以后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会带来一些影响。
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的简写,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
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也就是说,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法律分析: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68]PCT专利申请受理量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专利申请受理局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量。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