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一个月左右,但是不同报刊的出结果时间可能不一样。论文审稿的流程一般是:初审、专家审稿、最终定稿下录用通知。其中初审是期刊杂志社内部编辑进行的,期刊杂志社初审是基本过滤,一般无大问题的论文都能通过。要求是通读原稿,提出几本评价和处理意见,通过之后才能进入专家审核,审稿主要还是在于专家审稿这个流程,审稿专家审稿主要就看文章的学术含量了,但他们也会考虑到该刊物的接受水平,审稿意见会返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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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电话总机为62083114,咨询服务电话 62356655。国家专利局同时设立了官网,网站有信息查询、政务公开、局长邮箱等等功能。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建设设置了政务、服务、互动、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利申请指南、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为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交流的主要平台和阵地参考资料:国家专利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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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恶意非正常申请?什么是专利恶意非正常申请?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若提交上述类型的申请,也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或建议各地专利管理部门不予资助或奖励;已经资助或奖励的,建议全部或部分追还。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恶意非正常申请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认定判断的方法和途径二、申请专利是法律行为吗?申请专利是法律行为吗?当然是啊。《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体现人民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转让、使用发明创造而产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这里所谓“调整”,包括确认,规定和保护的意思,例如,确认《专利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护(保障)以上确认的法律地位、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控、监督各种社会关系,等等。可见,《专利法》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的实质在于用法律形式确认发明创造成果是一种形财产,并加以保护。《专利法》第22条规定,依法定条件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此外还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二是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即调整因发明例行成果的流转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有关“强制许可”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三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即通过法律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谓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防止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运用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防止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所确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法律,它是《专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引起的后果,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矫正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偏离法律模式(法律关系)的现象,并恢复专利权人被破坏了的权利。由此可见,《专利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知识成果引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应依照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专利法》就是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独占权的法律。《专利法》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规范。首先,《专利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国际法。国内法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内立法者的意志,所处理的是国家与公民(或法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国际法则由国际社会公认,调整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的条约或国际惯例。我国《专利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因发明创造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只限于本国领域内,所以它是国内法。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效力如何?即二者孰优先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确定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其次,《专利法》是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把两者对比和并提,判定适用哪一种,必须以两者属于同一类或同一范畴的法律为前提。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部分。民法与专利法的关系即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一般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在二者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专利法》是实体法,辅以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实体法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等实体事项有法律;程序法是对于实体法如何运用或如何实施的法律。我国《专利权法》不仅规定专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条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等权利和义务的实体事项;同时,也规定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公开发明仙鹤的方式以及专利权的行政、民事、刑事保护程序。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亦是相对的。《专利法》是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的法律。
我的责编复审完以后是复审审查,这是什么意思呀,能录取吗?
专利缴费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的六个月之内(包括刚好六个月)还可以继续补缴。详细情况如下:(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不过超过了6个月之后,专利权就终止啦。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制造自动化》《低压电器》《计算机应用》《电机控制与应用》均为核心期刊,但核心期刊自己投稿通过率相当低,而且审稿时间都很高,几乎没有审稿时间短的,好的核心期刊都送外骋专家审核,时间更长。特别是硕士研究生,有的期刊甚至不要硕士的论文,博士论文都难发。如果找中介投稿的话,时间短,通过率高,但价格一般都几千。所以,发核心期刊是相当困难的,如果有你导师的推荐可能就会好点了
就是修改格式,错别字什么的,你的文基本上是过了。恭喜你啊。
研究生之友。图像处理属于计算机类的期刊,发《研究生之友》审稿周期还算比较快,免版面费的期刊,审时间为2到4周,从投稿到接受平均只要2个月,年发文量大,除了接受全文外,还接受数量庞大的会议文章。
你好,还有救的。专利被定为非正常可能是申请的领域不符合或者申请专利数量太多了,总之之后要严格把控对申请专利的要求。
我也有相同的问题,杂志社给了录用通知,反复多次修改,依然不同意刊出,作者是否可以撤稿退版面费!
我的已录用,初审---责编复审----编辑部处理(要送出去外审了)------复审(外审)------退修------终审-----------编辑部处理中------------录用中国测试杂志的审稿流程
当然是金属热处理了,但是金属热处理不好发表文章,比较难,版面费比较低,而热加工工艺好发,版面费高,而且交了版面费就可以发了,它们都是中文核心期刊。
责编:责任编辑等待责编处理:等待责任编辑处理。 等待责编处理,意思就是你这篇文在专家审核下质量过关了,接下来转交到那些专门刊登论文期刊的编辑手里,如果他们觉得不错,就会联系你付钱,每个杂志的版面费不一样,会给你一份说明和要你付多少钱,付到哪里,如果你按照要求和提示汇款了,编辑就会给你排期进去,到时候就等着拿样刊。
终审后等待责编处理表示是已经在最后阶段的修订、校对、排版、准备交付定稿和印刷出版阶段了。论文一般需要三审,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对时间有要求的作者一定要留有提前量。一般核心都要进行修改的,按要求修改后继续投,稿件如果被录用,就会收到杂志社的通知。缴纳了版面费后就可以等着见刊了。投递稿件流程1、投稿每种报刊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办报(刊)方针和宗旨,有自己的读者对象,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搞清它的发行出版周期,选择合适的出版社或者协作出版单位。2、审核投稿后,会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应注意格式规范。3、录用只是说明杂志社准备发表,但并不保证一定按时发表成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推迟发表,所以要沟通清楚。4、发表杂志社将文章等到杂志上了。5、检索可以在论文网搜查到指定论文,被收录的杂志有自己的检索页。
(一)受理面交的专利申请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当时消除文件缺陷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将文件退还申请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且不在申请文件上做任何标记;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的申请文件不再退回申请人,文件应当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3.确定收到日。在请求书左上方加盖代办处的收文章,注明文件收到日。4.确定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日。此时递交日即为申请日,应当在请求书上加盖申请日期章。5.确定申请号。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别,按顺序给出申请号。两份请求书上分别使用号码型贴条和条码型贴条。6.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并在专利请求书相应的栏目内盖章,注明审查结果。审查内容为:(1)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形式审查。审查所注明的发明名称、申请人是否与专利请求书一致,签章栏是否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发明名称不一致或费用减缓请求书未签字、未盖章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2)费用减缓理由及证明的审查。申请人陈述的减缓理由应当符合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未提交证明、未陈述减缓理由或所提交的证明、陈述的减缓理由不符合费用减缓条件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7.核实文件。根据请求书第2页的文件清单栏核实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数、页数。发现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请人漏填、错填项目,或者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实际未提交等,应当交给申请人确认,并由申请人处理。核实无误的,在专利局审核栏内盖“核实”章。8.核实发明名称。请求书首页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第2页、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发现不一致时,应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未修改的应当在专利局审核栏内注明该情况。9.整理文件。申请文件分为一式两份。其中只提交一份的文件集中放在一套文件内,如: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称为主文档文件,也称第一套文件,第一套文件应当选取最清晰的一份文件。另一套文件称为第二套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当存入主文档文件。文件排序。两套文件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排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其他文件。其他文件排列顺序: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证明、非职务发明证明、提前公开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实质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等。10.采集受理数据。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进行数据准备,录入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采集请求书中所有数据,并进行屏幕校对。屏幕校对无误后进入数据校对程序。11.校对数据。校对人员依据请求书对采集的内容逐项校对,错误的数据应当及时修改。校对无误后,准备打印通知书。12.发出受理通知书。打印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各一式两份、数据校对单一份。一套通知书(含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各一页)交申请人,另一套通知书及校对单放入主文档文件。各通知书上的审查员姓名不得使用代码。13.包装文件。将剩余的申请号贴条和主文档文件放在一起,同一申请号的两套申请文件装在一个文件袋内,等待登记后寄交专利局受理处。(二)受理寄交的专利申请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3.确定收到日。请求书上加盖代办处的收文章,注明收到日。4.确定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日,加盖申请日期章并登记挂号号码。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在请求书右上角记载“邮戳不请”并将信封归入申请文档。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文件日超过寄交邮戳日15日的,应将信封归入申请文档。5.确定申请号。根据专利申请类别,按顺序给出申请号,两份请求书上分别使用号码型贴条和条码型贴条。6.审批费用减缓请求。参照三、(一)6执行。7.核实文件。根据请求书第2页的文件清单栏核实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数、页数。发现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请人漏填、错填项目,应予以更正,更正时要使用修改符号以保留原始记录,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实际未提交的,应在相应位置盖“缺此项”章。核实无误后在专利局审批栏盖“核实”章。8.核实发明名称。请求书首页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第2页、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二者不同时应在请求书专利局审批栏内注明“请求书与……的发明名称不一致”。9.整理文件。参照三、(一)9执行。10.采集受理数据。参照三、(一)10执行。11.校对数据。参照三、(一)11执行。12.发出受理通知书。打印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一式两份,数据校对单一份。一套通知书使用挂号信寄交申请人,另一套通知书及校对单放入主文档文件。各通知书上的审查员姓名不得使用代码。寄出的通知书应当由代办处进行发文登记,以备申请人查询。13.包装文件。参照三、(一)13执行并收存信封。申请人寄交的信封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收存,以备日后查询。保存期为一年。(三)专利申请不受理程序代办处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作不受理处理。应当记录收文信息,并在文件首页加盖收文日章。然后将不受理的理由注明在原始信封的封面上,将全部原始申请文件连同信封一同寄交至专利局受理处。同时做好寄交发文记录,以备查询。(四)申请文件的寄交与数据的传输1.打印清单。将应寄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放在一起(不可与其他文件混装),打印“寄交文件清单”一式二份,代办处存一份,另一份随申请文件寄送专利局受理处。文件清单中的数量应与实际寄交文件相符。2.每日寄交专利申请文件。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每个工作日一批,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方式)。第一天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在第二天寄出。每批专利申请文件应与传输的专利申请数据数量一致,排列顺序一致,以便校核。3.受理的专利申请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数据采集、校对工作。经过整理,校对完毕的专利申请数据应于第二天向专利局受理处传输。传输数据的时间应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6∶30。
李小姐听后,很是郁闷和纠结,offer都发了,怎么办呢?请问: 1、OFFER上是否有写明 “您已经被本公司正式录取,本公司将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类似的关于确定录用的词语,同时也收到了应聘者的确认,说明公司的OFFER构成了民事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和履行的。 2、OFFER里面是否有写说明入职后签订多少期限,这个是应聘者可以作为告公司违约的一个证据。 其次,了解公司是不是真的不需要这个人。 1、公司现在其他项目组主管经理是否有人员异动倾向,是否可以先把这个人招进来储备培养。 2、公司是否有马上要接到的项目,如果有,可以考虑聘用这个经理先行做工作准备。 解决办法如下: 第一,和公司协商是否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让他过去,如果没有,走下一步。 第二,和当事人和气沟通,毕竟是公司的问题,尽量和他协商,说明公司的情况,并且和他说明下次有合适的机会马上第一时间通知他。并且李小姐要动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向自己的朋友同行推荐他,让他可以很快找到其他工作。 第三,如果此人坚决不同意,并且说公司给他造成了损失,要公司赔偿,甚至要上诉公司,而公司的OFFER条款写明了正式录用等,那么公司败诉的机会比较大,建议从个人角度出发,劝应聘者不要上诉(因为应聘者需要花很多时间在上面,不值得)。 之前曾经看过有人建议说为了息事宁人,让这样的应聘者先进来公司,然后在试用期找理由辞退他,或者签订的合同时间尽量缩短,让他干几个月就走人,我个人不太同意这样做,因为这个人一旦进了公司,就会拿之前闹的不愉快尽力在公司宣扬,给其他人造成不好的印象,而且试用期是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不符合公司任职资格要求才能辞退人的,到时又是一件麻烦事,很多公司宁愿一次性赔点钱也不愿意花钱在一个本来不需要的人的身上。当然,更多公司是希望HR部门一分钱都不要花把这个事情搞定。 改善措施如下: HR在解决了这个事情以后绝对不能到此为止,应该马上检查公司已经有的制度流程,以免此事再次发生: 2、在应聘者背景调查、体检等OK后再发OFFER。 3、详细告知入职职位、工作期限、入职需准备的资料等。 4、完善公司的人才储备,解决有项目时就招人,无项目时就炒人的问题。 总之,虽然这里提到的是OFFER的问题,但是从中折射出来的公司业务调整灵活性和人才储备问题,才是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