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提交两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转让方归于我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有必要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赞同赞同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两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3、转让方归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归于我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有必要向专利局出具两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改变手续,有必要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许其委托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我国大陆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区域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我国大陆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我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转让需要提交专利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字,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书,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时长大概在1-2个月。
应该不可以了,如果还可以的话也需要补缴相关费用才可以,建议你直接问一下你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
申请人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有人,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是学校,则学校承担前期的申请阶段的费用和后期授权后的维持费用(年费)等,但同时由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产生的收益也归学校。发明人不承担申请专利以及维持专利的费用,也没有专利授权后转让许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学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持,有的学校这样的部门叫“科技处”。可以咨询科技处的老师,以学校为申请人具体的手续如何办理。如果您自己希望成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并且所述专利申请并不是依靠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即不会与学校产生专利权属纠纷),可以自己单独作为申请人,但要承担专利申请和日后专利权维持的费用,不过个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减缓。当然也可以尝试和学校协商,成为共同申请人,分担专利申请和日后专利权维持的费用,共享日后由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产生的收益。
个人专利转让,根据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先讲一下关于专利转让的需要提交的专利著录变更费用详情,我们专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50元。 变更手续费相对来说比较少点,基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税费可能就不一样了。国家专利转让缴税的税费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案例1: 1993年2月4日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中药新药“,心苏明胶囊”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顾云、康盛世、马惠文、张玉珠。同时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开说明书。1993年4月13日,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与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签订心苏明胶囊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转让心苏明胶囊的品种、处方、生产工艺等;广州市花城制药厂向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支付心苏明胶囊技术转让费120万元,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心苏明胶囊只能在国内两地各转让一家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上述协议已办理技术合同认证登记。①因为该专利还没有被授权,所以此则案例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它与专利权转让相类似,很容易混淆。案例2:辨析: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有技术转让有何区别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987年6月,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研究院院长孔德凯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双方约定:孔德凯将其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放弃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两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本案虽然合同中写明的是“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但是技术所有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此技术的专利申请,而是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才办理申请事宜,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本案中双方转让的并非专利申请权而是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两者的界限就在于是否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必须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案例3:1993年5月27日,赵英俊将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研制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6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赵英俊发出了专利受理通知书,确定的申请号为933032803。1993年8月17日,赵英俊经与长春市佳林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协商,决定将该项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佳林公司,双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赵英俊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专利申请权转给佳林公司;佳林公司付给赵英俊转让费10万元,1993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95,000元于长春市专利事务所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中介方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手续;佳林公司如未按期支付给赵英俊95,000元,本合‘同终止,由赵英俊到国家专利局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佳林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赵英俊5000元。赵英俊也按合同约定于8月24日将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一次性多头加药器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及外观设计图等全部交付佳林公司。1993年12月4日,国家专利局向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发出了授予申请人为长春市佳林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决定通知书。收到该决定通知书后,佳林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给付赵英俊其余的95,000元转让费。为此,原告赵英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转让费95,000元,请求被告按合同第9条第2款约定,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归还本人。本案是一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是在专利一方发生违约,是否应该归还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公告之后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赵英俊将已被受理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佳林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合同中亦明确规定转让费为10万元。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足够的转让费用,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返还该专利。赵英俊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使之成为真正的专利所有权人。
专利权转让需要提交专利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字,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书,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时长大概在1-2个月。
专利技术转让需要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6%。但是也存在一些免缴增值税的情况,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免缴增值税: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这个有记录么
专利可以授予个人的。专利也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有个问题,如果你俩没有任何交集的情况下。转让发明人是不可能的,百分之80以上是转让不成功的。
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是常用的一些方法,但是现在用的比较多的还是成本法、收益法。但这三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评估来说,由于它的评估对象、特点、内涵都不一样,所以在做评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评估1、专利权的评估,包括专利类型、剩余有效期、年费交纳情况等。专利权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适用和消失等方面,在一定的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和专有权。2、商标权的评估,包括注册许可情况、有效期限、知名度等。第一要注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商标。
您好,转让专利技术,所得500以内免税,超过500减半所得是900-200=700,(700-500)*50%=100账上是700,所以调减600
什么是跨国专利转让?顾名思义,跨国专利就是跨越国界进行的专利转让,那么很多亲们会问,跨国专利真的可行吗?我们如何进行跨国专利技术转让呢?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国际间的专利转让是否和国内中的专利转让一样方便可行呢?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下。其实跨国专利转让也是可以的,也不是很麻烦,但是一切还是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理一下,一般是办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即可。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gai章的转让合同。我国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就如何执行该规定的问题,经与商务部会商,当然这个专利技术的转让也不是说一定就是成功的,专利技术在国与国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隔阂的,例如国家可能会防止秘密专利流失海外。所以专利技术需啊要审核成功方可进行专利转让,专利转让中所转让的是哪个国家的就在哪个国家办理;也有些情况,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利技术存在着地域性,因此专利技术本国没有的也是可以申请他国已有的专利技术,除非我们通过pct多国申请那就不行了;因此跨国专利还是看政策的实施。
许多企业扩充专利库的首选方式都是直接购买专利,这其中最主要是鉴于自身研发能力有限。但购买专利绝非想象那样简单:一方面,专利拥有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售其核心专利,除非是一些价值不大的专利;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拥有者愿意出售其核心专利,价格方面必然不菲,甚至往往会有许多竞争者出现。 高智网认为,国内的企业赴海外购买专利,不失为策略之一。 首先对将购买专利的情况进行摸底,即尽职调查,要了解到专利的所有权归属、强度、范围和可执行性,这样才了解其真正的价值。 其中专利所有权的调查是重中之重,此前曾经出现过国内企业在海外购买专利后才发现,出售方并非专利的百分之百拥有者,最终导致在购买专利之后还面临第三方公司的侵权诉讼。 其次应考虑该专利的未来可开发潜力,购买专利并非越多越好,企业应明白的商业目的何在,要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购买专利。 如果您想购买专利,请联系高智网,网站的理念: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转让专利权的使用权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借方差)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业外收入(贷方差)拓展资料: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的编制步骤: 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是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确认会计科目,记账方向(借或贷);确定记入哪个(或哪些)账户的借方、哪个(或哪些)账户的贷方;确定应借应贷账户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当然有,国家规定的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可以说所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是占据最多。同样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量也是位居专利榜首。1、专利转让人必须具备专利的所有权,对于隶属于企业,组织的专利,进专利的转让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准备向国外企业,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必须经过批准,合同签订完毕之后,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后,合同权益方可生效,一旦合同生效,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移至受让人。2、专利技术转让的前提是:转让的目的是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得为了垄断技术来获取专利。3、在专利转让的过程中,专利让与人必须确定受让人获得的完整的专利技术知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中应当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受让人对于专利的完全掌握。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才有效,专利权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签订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且专利转让只能转让给一人或一个单位,不得同时转让给两人,两人以上的受让人。5、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所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实施后应该予以停止实施,对于专利转让之前,专利权人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转让合同,在转让之后,其合同仍然有效,其相关的权利以及义务,将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般不建议直接套用模板,因为每个合同的情况不一样,直接套用模板虽然省钱,但发生纠纷也不会保护你,甚至会损害你的法律权利,因为你不知道模板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起草的。我们起草了很多合同模板,都是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用的,这些模板是我们团队这十多年工作的总结,肯定比你在网上随便下载的合同模板要好很多,至少能防范一般的法律风险,如果需要可以根据百度账号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模板。
法律分析:专利技术转让一般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利转让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转让包括出售、折股投资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