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怎么查看参考文献?查看参考文献它是有一定的网址的,你可以进入网址里边儿去查看。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对于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是不可缺少的。归纳起来,参考文献著录的目的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著录参考文献即能表明言之有据,并明白交待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审阅者、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2)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论文报道的研究成果虽然是论文作者自己的,但在阐述和论证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这不仅表明了论文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3)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读者通过著录的参考文献,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4)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论文中需要表述的某些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在相应之处注明见何文献即可。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5)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
关键词:财务;报告体系;财务报表 一、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 在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中,我国财务报告改革虽然也取得了进展,但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已日趋明显,主要表现为: 报告目标过分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服务。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财务信息,它用于完成报告与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财务报告成为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与物价政策等的主要手段与重要依据之一,这种报告模式产生于计划经济,财务报告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财务报告目标应转向满足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集团,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的信息需求。 2 信息披露不完整。具体表现在:1)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并且统一运用货币计量,对使用者未来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预测信息、人力资源价值、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是财务报告之外;2)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财务报告中长期被忽视,而由此导致的管制成本足以影响企业日后长远的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企业破产;3)由于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和获取信息的途径各不相同,某些特定使用者或使用者集团已不满足通用的财务报告了,随着新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财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财务报表以外的某些特定需要的差别报告。 3 过于强调信息的可靠性。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立足于企业已发生的确定性交易和事项,基本上是一张历史会计数据汇总表、一种向后看的会计报表,它对使用者决策所需信息的相关性较低[1]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多来自历史资料,以历史成本模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虽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尽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八项减值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形成的差距。但是,在整个财务报告体系中,历史信息仍占绝大的比重,使得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现金流量预测性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 4 滞后性十分严重。依据传统会计惯例一般是按年度披露会计信息,这一方面是基于人们对年度财富分配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手工会计下的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这种基于会计分期假设定期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尽管过去和现在的财务信息与将来的财务信息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其肯定不能代表未来,投资者、债权人和财务分析人员对预测性财务报告的需求日益增强。提高财务信息的反馈价值要求信息及时报告,这是因为使用者的决策是不间断地进行的,他们希望随时得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我国财务报告体系改革的原则 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在对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改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财务会计改革为先导原则。财务报告只是财务会计系统中最终的信息输出,它与系统内信息的来源、记录、加工、传送的方法和规则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对财务报告的重大改革,都要考虑财务会计系统的改革。比如,为了能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就必须对一些现有财务报表中未列入的项目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自创商誉、养老金等,只有在财务会计解决了其确认和计量方式以后,才能纳入财务报告的范畴。 2 表内优先原则。财务报告是由财务报表逐渐演变而来的,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外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主要是由一系列基本财务报表提供的,其原因在于表式财务报告的格式固定和以数据进行反映的优点[2]财务报告的改革应优先改革财务报表,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增了三种辅助报表,但是与国际惯例来比较,我国的财务报表仍然不符合多层面模式,我们较多考虑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对其有用性和相关性考虑得较少。 3 满足需求原则。财务报告应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与企业相关的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以便维持和发展这些利益集团对企业的贡献和支持。为此,应该采用规范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使用者的具体信息需求,首先利用规范法来推断出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利用信息的动机和使用信息的方式,然后利用实证法来检验规范法结论的现实性,两者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从而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报告框架体系。 4 有效披露原则。有效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对于使用者的需求来说都是有效的。对于披露信息的企业来说,超量信息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只会增加成本而不会由此获利;使用者也没有能力去运用过量的信息。在财务信息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当企业自愿主动披露财务信息时,也需要根据所提供信息的被利用情况,确定哪些属于过量信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而不再予以披露。 5 成本效益原则。财务报告的成本是指企业在提高或扩大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或数量中,付出的劳动代价和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因素,主要包括: 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诉讼成本、竞争劣势等。其效益是指企业在改进报告信息披露后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资本成本的降低、进入更具有流动性的市场、提高的企业声誉等。当然,在现有的计量理论与技术条件下,要准确计算对外披露信息的成本与效益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们在确定财务报告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频率等问题时,仍需要对成本与效益因素进行衡量和判断。 三、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改革方向 对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加以改进时,一定要解决好继承与发展的问题,要改革与会计环境不相适宜的部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总的来说,对报告体系的改革应是一种扬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财务报告目标理论研究,为财务报告模式的改进提供坚实的基础。从本质上看,“经管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种目标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而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我国财务报告目标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既向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财务会计信息;又能用来作为评价企业管理者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尺度。财务报告作为企业正式对外信息交流的主要工具首先应为企业实现其目标服务,具体地说,财务报告应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与企业相关的利益集团的信息需求,国家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其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经常性的抽样调查等间接方式获得。进一步淡化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报告内容的界限,未来两者融合的程度将会越来越大,即管理会计“外化”为财务会计的成份将增加,促使财务报告目标得以充分实现。 2 进一步完善以三大财务报表为核心的报告体系。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为核心的单层报告模式,该模式是以财务报告为内容、资产报告为中心、财务报表为主要表现形式对企业的资产使用、已得收益、资金营运等财务信息进行确认、表述和披露。未来的财务报告应该着眼于用户,为他们提供在市场经济中与企业的发展、竞争能力、风险等一系列相关的财务信息。建议将这三张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分为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两个部分,对于核心会计信息,应该更加注意其计量的可靠性;对于非核心会计信息。则可以相对地采取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等。尤其应该注意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能够表明财务弹性、投资报酬和变现能力的相对值会计信息。 3 丰富和规范财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以及人们对相关信息要求的提高,表外信息(包括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在整个财务报告系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数据和判断报表质量有重要意义。在会计发达国家,表外信息的长度已大大超过财务报表本身的长度,表外信息构成财务报告体系十分重要的内容。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用户》(又称Jenkins报告)为例,福克思公司的表外信息多达16个,其篇幅约占20页,而报表本身则只有4页,从中可以意识到表外信息的地位,已成为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数据和判断报表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表外信息的内涵却很少有人进行专门的研究,基层单位及财会人员也不熟悉它的意义和披露方法。我国已经加入WTO,要求会计改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重视表外信息的作用,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有计划地规范不同企业表外信息的揭示方式,逐步加大报表附注中非财务信息和其他财务报告的披露力度,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决策有用信息的需求。通过旁注、脚注、附表等形式对基本报表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补充或解释,以便帮助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报表信息;鼓励企业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预测报告、分部报告、全面收益报告、人力资源报告、管理当局的讨论与分析、差别报告、物价变动影响报告等,为信息用户的决策提供较强相关性的信息[3] 4 变革财务报告的报告模式。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迫使我国财务报告体系发生革命性变革。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财务信息的日常揭示成为可能,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可以随机产生,通过事项法和建立实时报告系统,彻底解决财务信息滞后的问题,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多方位财务信息。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纸质财务报告的印刷与传递方式将被在网上发布信息取代,使用者通过Internet访问企业的数据库,借助计算机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及时地获取并处理有关的信息。在信息的表达方式上,也将更多地运用图形与音像方式,使信息的表达更形象、更直观,更易于被使用者接受和理解。企业ERP系统的建立、完善及其与Internet的成功与合理的对接,是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财务报告改革的关键。 葛家澍,陈少华。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姚正海。关于财务报表表外信息的披露[J]财务与会计2002(4) 标题,提纲,关键词,正文,引用
参考文献格式:【1】张坤 机器人柔性手腕的球面齿轮设计研究 清华大学学报(仅供参考,有的时候得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来写)
Z1是合刊,比如因为疫情影响,很多期刊将两期或三期一起印刷出版,用Z1表示,这是正规刊物,不是非法期刊,也不是创收期刊。
一级参考文献是指你直接引用参考的文献,而二级是指你二次引用,是引用别人的文章里面的文献。二级参考文献是指本文参考文献的参考文献,进一步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扩展资料: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论强制保险制度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论消费保险合同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雇主责任浅析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沉默权问题研究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 论特殊主体犯罪 论挪用公款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论罪刑法定原则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安乐死问题探究 “非法经营罪” 探究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论不作为犯罪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谈无讼与息讼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论法的时代精神 论国家主权豁免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5、133、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A197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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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献内容、性质和加工情况可将文献区分为: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一次文献指以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为依据而创作的原始文献,如期刊论文、研究报告、专利说明书、会议论文等。二次文献是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后产生的一类方面,如书目、题录、简介、文摘等检索工具。三次文献是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而编写出来的文献,人们常把这类文献称为“情报研究”的成果,如综述、专题述评、学科年度总结、进展报告、数据手册等。与此类似,也有把情报区分成一次情报、二次情报、三次情报的。 一次文献 (primary document):是指作者以本人的研究成果为基本素材而创作或撰写的文献,不管创作时是否参考或引用了他人的著作,也不管该文献以何种物质形式出现,均属一次文献。大部分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和在科技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均属一次文献。 二次文献 (secondary document):是指文献工作者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提炼和压缩之后所得到的产物,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利用一次文献而编辑、出版和累积起来的工具性文献。检索工具书和网上检索引擎是典型的二次文献。 三次文献 (tertiary document):是指对有关的一次文献和二次文献进行广泛深入的分析研究综合概括而成的产物。如大百科全书、辞典等。 也有研究者在以上分类基础上再加上零次文献,它是指未经过任何加工的原始文献,如实验记录、手稿、原始录音、原始录像、谈话记录等。零次文献在原始文献的保存、原始数据的核对、原始构思的核定(权利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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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参考文献可以增加论文的权威性,所有关键信息都有其正规的来源,这大大增加了论文写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其次,使用参考文献还可以迫使学生进行大量广泛的阅读,这样有利于学生对该领域的把控以及提高论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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